春秋类 春秋公羊传注疏   》 定公卷二十五(起元年,尽五年)       何休 He Xiu

  《释文》:何以定公为昭公子,与《左氏》异。
  元年,春,王。定何以无正月?据庄公虽不书即位,犹书正月。
  [疏]注“据庄”至“正月”。
  ○解云:即庄元年经云“元年,春,王正月。三月夫人孙于齐”是也。案庄公之经,上有正月,下有三月。今定公亦下有三月,而上无正月,故据之。若然,案隐公之经亦云“元年,春,王正月”,下云“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亦是上有正月,下有三月,而不据之者,正以隐公所承,不薨于外,且欲让桓,位非已有,与定公不类,宁得据之?其闵、僖之属,虽承弑君之后,其所承者,皆在位见弑,元年之下复无三月之文,与定不同,故不据之。然则桓公戕于齐,昭公卒于外,亦是不类而得据之者,正以昭公失道,为臣所逐,终死于外,耻与桓同,故据之耳。
  
  正月者,正即位也。本有有正月者,正诸侯之即位。
  [疏]注“本有”至“即位”。
  ○解云:案隐元年传云“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何氏云“统者,始也,总系之辞。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二系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以此言之,似书正月者,为大一统也。而言本有正月者,正诸侯即位者,兼二义故也。何氏云自公侯以下皆系正月,即是正月者,正诸侯即位之义。
  
  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虽书即位於六月,实当如庄公有正月。今无正月者,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故讳为微辞,使若即位在正月后,故不书正月。
  [疏]“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
  ○解云:谓定公行即位之礼在正月之后也。
  ○注“虽书”至“正月”。
  ○解云:依经及传,正以定公即位在正月之后,故无正月,何氏更言“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者,正以书正月,大一统也,明不但一即位而巳。且诸侯之法,礼当死位,而昭公不君,弃位出奔,终卒於外,为辱实甚,论其罪恶,君臣共有,故知鲁国之当绝矣,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注。故讳为微辞者,谓经与传直作无即位,故无正月之义。其定公当绝之文没而不见,故谓微辞尔。
  
  即位何以后?据正月正即位。昭公在外,昭公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为未可知?据巳称元年。
  [疏]“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者。
  ○解云: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巳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注“据巳称元年”。
  ○解云:谓巳称元年春,似行即位之礼讫,何言昭公之丧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而即位后乎?
  
  在季氏也。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
  [疏]“在季氏也”。
  ○解云: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巳成,是以上文得称“元年,春”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也。
  
  定、哀多微辞。微辞,即下传所言者是也。定公有王无正月,不务公室,丧失国宝;哀公有黄池之会,获麟,故总言多。
  [疏]“定哀多微辞”。
  ○解云:定、哀二君,微辞有五,故谓之多,不谓馀处更有所对。若然,昭与定、哀同是太平之世,所以特言定、哀者,昭公之篇无微辞之事,宁可彊言之乎?
  ○注“微辞”至“是也”。
  ○解云:谓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巳之有罪焉尔也。
  ○注“定公”至“正月”。
  ○解云:得为微辞者,实为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故无正月。如似即位在正月之后,是以无正月然,故得谓之微辞。
  ○注“不务公室”。
  ○解云:下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传云“其言新作之何?脩大也”,注云“天灾之,当减损如诸侯制,而复脩大,僣天子之礼,故言新作以见脩大也”;“脩旧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不务乎公室也”,注云“务,犹勉也。不务公室,亦可施於久不脩,亦可施于不务如公室之礼,微辞也”。然则书其“新作雉门及两观”者,主讥其僣天子之礼,可施於久不脩治而录之,传云“不务公室”,亦得助成微辞之义也。○“丧失国宝”。
  ○解云:下八年冬“盗窃宝玉大弓”,传云“宝者何?璋判白”,注云“不言璋言玉者,起珪、璧、琮、璜、璋五玉尽亡之。传特言璋者,所以郊事天,尤重”也。“书大弓者,使若都以国宝书,微辞也”。谓之宝者,世世宝用之辞也。然则特书大弓者,欲通谓之宝,宝即大弓,是可以世世传保而珠玉之,故谓之宝玉也。
  ○注“哀公”至“言多”。
  ○解云:黄池之会者,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云“吴何以称子?吴主会也。吴主会,则曷为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其言及吴子何?会两伯之辞也。不与夷狄之主中国,则曷为以会两伯之辞言之?重吴也。曷为重吴?吴在是,则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彼注云“以晋大国,尚犹汲汲於吴,则知诸侯莫敢不至也。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是也。其获麟者,即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是也,实为圣汉将兴之瑞,周家当灭之象。今经直言获麟,不论此事,若以麟来,周王更欲中兴之兆,得谓之微辞矣。
  
  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读谓经,传谓训诂,主人谓定公。言主人者,能为主人皆当为微辞,非独定公。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此假设而言之,主人谓定、哀也。设使定、哀习其经而读之,问其传解诂,则不知已之有罪。於是此孔子畏时君,上以讳尊隆恩,下以辟害容身,慎之至也。
  [疏]“主人”至“焉尔”。
  ○解云:主人习其读,谓习其经而读之也。云而问其传者,谓问其夫子口授之传解诂之义矣。云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者,焉尔犹於是,读其微辞,意指难明,虽问解诂,亦未知已之有罪乎《春秋》。假令读定元年经,而问其传之解诂云“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则无以知其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之义;假令读定公二年经云“新作雉门及两观”,而问其传之解诂云“脩书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不务乎公室也”,正以久不脩理,不以公室为急务,故书之,无以知其僣天子是也。
  ○注“此假设而言”至“於是”。
  ○解云:当尔之时未有《春秋》。故知主人习其经而读之者,假设而言之也。既未有《春秋》,而彊言主人,故云此假设而言之。云主人谓定、哀者,正以上言“定、哀多微辞”,下文即言“主人习其读”,故知此主人者,宜指定、哀言之也。
  ○注“此孔子”至“之至也”。
  ○解云:此时君者,还指定、哀也。孔子作《春秋》当哀公之世,定没未几,臣子犹存,故亦畏之,为之讳恶恩隆於定、哀,故曰上以讳尊隆恩也;若不回避其害,则身无所容,故曰下以辟害容身也。尊君卑已,故生上下之文耳。其传未行,口授弟子,而作微辞以辟其害,亦是谨慎之甚,故此曰慎之至也。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仲几之罪何?据言于京师,成伯讨辞,知有罪。○几,本或作“讥”。
  [疏]“仲几之罪何”。
  ○解云:上言晋人似非伯讨言于京师,是伯讨之文,与夺未明,故难之。
  
  不蓑城也。若今以草衣城是也。礼,诸侯为天子治城,各有分丈尺,宋仲几不治所主。○不蓑,素戈反,一或作“蓑”,一或音初危反。衣,于既反。为天,于伪反,下“善为”同。
  [疏]“不蓑城也”。
  ○解云:谓不以蓑苫城也。《公羊》之义,以为昭三十二年“城成周”者,既是城讫,故於此处责其不蓑而巳,不似《左氏》方始欲城耳。
  ○注“蓑若今以草衣城是也”。衣,读如衣轻裘之衣。
  ○注“礼诸”至“主者”。
  ○解云:正以宋人不治所主者,晋人执而归之于京师,得为伯讨之文,故知礼有分丈尺之法,不谓更存礼文。
  
  其言于京师何?据城言成周,执不地。
  [疏]注“据城言成周”。
  ○解云:即昭三十二年“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以下,“城成周”是也。
  ○注“执不地”。
  ○解云:谓《春秋》上下,大夫见执,例不举地,即下六年“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七年秋,“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之属是也。若然,成十六年“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彼传自有解;“执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注云“悕,悲也。仁之者,若曰在招丘可悲矣。闵录之辞”;“执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仁之何?代公执也”是也。
  
  伯讨也。大夫不得专执,执无称名氏,见伯讨例,故地以京师,明以天子事执之,得伯讨之义。○见,贤遍反。
  [疏]注“大夫”至“之义”。
  ○解云:下传云“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故云大夫不得专执。若诸侯执人,即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若其大夫不得专执,故其执人之时,无称名氏,见伯讨例,虽无其例,其执之有理,宁得不作其文,是故地以京师,明以天子事执之,见其得伯讨之义也。
  
  伯讨则其称人何?据城称名氏,诸侯伯执不称人也。复发此难者,弟子未解,嫌大夫称人相执,与诸侯同例。○复发,扶又反,下皆同。难,乃旦反。解,音蟹。
  [疏]注“据城称名氏”云云。
  ○解云:即昭三十二年“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以下,“城成周”是也。
  ○注“诸侯伯执不称人也”。
  ○解云:即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是也。若欲指经言之,即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是也。
  
  贬。故称人尔,不以非伯讨故。曷为贬?据晋侯伯执称人,以他罪举。
  [疏]注“据晋”至“罪举”。
  ○解云:即僖三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云“归之于者,罪巳定矣”,“此晋侯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卫之祸,文公为之也。文公为之柰何?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使其兄弟相疑,放乎杀母弟者,文公为之也”。然则彼乃晋文之执卫侯,实得伯讨之义,而称人者,正由文公恶卫侯太深,爱叔武太甚,故致此祸,是以贬之称人,故曰以佗罪举也。今此晋人执仲几,亦得为伯讨之义,而贬称人,故欲问其称人之状矣。
  
  不与大夫专执也。曷为不与?据伯讨。实与,言于京师是也。而文不与。文不与者,贬称人是也。文曷为不与?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大夫不得专相执,辟诸侯也。不言归者,诸侯当决於天子,犯之恶甚,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犯之罪从外小恶,不复别也。无例不在常书,又月者,善为天子执之。○别,彼列反。
  [疏]“文曷为不与”。
  ○解云:据实与,但何氏省文,不复言大夫之义不得专执,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大夫有为无道者,力能执之则执之可也,异僖元年、二年“救邢”“城楚丘”之传者,正以诸侯相执,伯者之常事;大夫相执,例之所略,详尊略卑之义也。
  ○注“不言”至“别也”。
  ○解云:正以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襄十六年春,“晋人执莒子、邾娄子以归”者,是诸侯相执,录其所归之文。所以然者,正以诸侯尊贵,当决於天子,若其犯之,其恶深大,故须录其归之所在,即执卫侯、曹伯归于京师,是其得正;执莒子、邾娄子以归其国者,失所明矣。彼注云“录以归者,甚恶晋也。有罪无罪,皆当归京师,不得自治之”是也。若然,案襄十九年春,“晋人执邾娄子”,亦是诸侯相执,而不录其所归者,正以会上执之,即会上释之,实无所归,宁得录之也?若执大夫,当於主狱之人耳。若其犯之,但为小恶,故从外小恶例,不复分别之也。若然,所见之世,录外小恶,而言从外小恶不复别之者,正谓时时录之,以见太平之世,诸夏小恶在治之限,文不尽录,故得然解。
  ○注“无例”至“执之”。
  ○解云:欲道《春秋》上下,更无大夫相执之义,即是无其比例,不在常书之限。今而书之,又书其月详录之,与诸侯相执同例者,善为天子执故也。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月,“晋人执莒子、邾娄子”;十九年正月,“晋人执邾娄子”之属,皆书月故也。旧云此事所以无归于以归之例,正由大夫相执,不在当书故也。既不在当书而书月以执之者,善为天子执之故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至自乾侯者,非公事齐不专,中去之晋,竟不见容,死于乾侯。
  戊辰,公即位。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据癸亥得入巳可知。正棺於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正棺者,象既小敛夷於堂。昭公死於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礼,始死于北牖下,浴於中霤,饭含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夷於两楹之间;大敛於阼阶,殡於西阶之上,祖于庭,葬于墓,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礼,天子五日小敛,七日大敛;诸侯三日小敛,五日大敛;卿大夫二日小敛,三日大敛,夷而绖,殡而成服,故戊辰然后即位。凡丧,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童子、妇人不杖,不能病故也。○小敛,力验反,下皆同。北墉,音容,本又作“牖”。霤,力又反。饭,扶晚反。含,户暗反。阼,才故反。
  [疏]注“正棺”至“故也”。
  ○解云:《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郑注“夷之言尸也”,“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宾也”是也。云故示尽始死之礼者,示字亦有作“不”字者,误也。云礼,始死于北牖下者,即《丧大记》“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是也。云浴於中霤云云者,即《坊记》云“子云‘宾礼每进以让,丧礼每加以远。浴於中霤,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远也’”是也。而言夷于两楹之间者,即此传云“正棺于两楹之间”是也。云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者,何氏以意言之也;言此者,欲陈始死礼。云天子五日云云者,何氏差约古礼而言之,欲道始死之礼,五日大敛而殡,殡讫成服;今欲示尽始死之礼,故云公之丧癸亥日,至于丁卯,殡而成服,戊辰之日乃即位矣。云凡丧三日云云者,即《丧服四制》云“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是也。郑注《丧大记》云“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引之者,欲道丧入五日,嗣子、大夫授杖巳讫,可以即位正其臣矣。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定昭公之丧礼於国。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据即位皆不日。录乎内也。内事详录,善得五日变礼,或说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主书者,重五始也。
  [疏]注“详录”至“始也”。
  ○解云:书日所以得变礼者,癸亥之日公丧,乃至戊辰之日然后君即位,象五日殡讫即位之礼,故录日以明之,言其变而合礼矣。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定公得立,尢喜而不恤民之应。
  立炀宫。炀宫者何?据十二公无炀公。○炀,馀亮反。
  [疏]“炀宫者何”。
  ○解云:正以《春秋》之内,更无炀公之称,而立其宫,故执不知问。
  
  炀公之宫也。春秋前炀公也。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立炀宫,非礼也。不日嫌得礼,故复问立也。不日者,所见之世讳深,使若比武宫恶愈,故不日。
  [疏]“立者何”。解云:欲言是礼,不应言立;欲言非礼,复不书日,故执不知问。○“立者何”至“立也”。
  ○解云:隐四年冬“卫人立晋”之下,传云“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成六年春“二月,辛巳,立武宫”之下,传云“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然则《春秋》之内,三发此文者,“公子晋”之下发之,是《春秋》之首;成六年“立武宫”之下发之,嫌立宫与诸侯异例;此复发之者,正以“立武宫”书日,此不书日,故同之。昭二十二年秋,“尹氏立王子朝”,不复发之者,从立晋之传可知。○“不日”至“立也”。
  ○解云:《春秋》之例,失礼於宗庙例书日,故此不日嫌得礼也。注言此者,正以成六年巳有此传,今复发之,故解云耳。○“不日”至“不日”。
  ○解云:例既书日,而不日者,正以当所见之世故也。若然,案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何氏云“失礼宗庙例时”,与向说违者,盖失礼於鬼神例日,故隐五年“初献六羽”之下,何氏云“失礼鬼神例日”是也。若失礼脩营於宗庙,则例书时,即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何氏云“失礼宗庙例时”是也。庄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书月者,何氏云“月者,功重於丹楹”是也。若其失礼始造宗庙者,例书日,即成六年“春,王二月,辛巳,立武宫”是也。所以然者,刻桷功重於丹楹,犹变例以书月,况於始造宗庙,为费实深,宁不日乎?例既宜日而不日者,正以当所见之世,为内讳深,使若恶愈於武宫故也。
  
  冬,十月,霣霜杀菽。何以书?记异也。菽,大豆。时犹杀菽,不杀他物,故为异。○霣,于敏反。
  [疏]注“时杀”至“为异”。
  ○解云:知独杀菽,不杀他物者,正以此经特举杀菽,传云记异故也。若更杀他物,则经直云霣霜,不举穀名。传云“记灾也”,即桓元年“秋,大水”,传云“何以书?记灾也”,彼注云“灾伤二穀以上”是也。此则但伤一穀,既不成灾,故谓之异。
  
  此灾菽也,曷为以异书?据无麦苗以灾书。
  [疏]注“据无”至“灾书”。解云:即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传云“何以书?记灾也”是也。然则大水杀麦苗,传云记灾;今此霣霜杀菽,传云记异,故据而难之。若然,向解若更杀他物,则经直言霣霜,不举穀名,何故庄七年经云“秋,大水,无麦苗”者,彼传云“一灾不书,待无麦,然后书无苗”,彼注云“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水、旱、螟、蟲,皆以伤二穀乃书。然不书穀名,至麦苗独书者,民食最重”是也。然则一灾不书,今此书者,示以早当诛季氏,故不得不录也。
  
  异大乎灾也。异者,所以为人戒也。重异不重灾,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未可杀菽。菽者,少类,为稼强,季氏象也。是时定公喜於得位,而不念父黜逐之耻,反为淫祀立炀宫,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
  [疏]“异大乎灾也”。
  ○解云:虽曰但伤一物,若以害物言之,灾而必书者,正以异重于灾故也,何者?隐三年传何注云“异者,非常而可怪,先事而至者”,隐五年作注云“灾者,有害於人物,随事而至者”。然则正由先事而至,可以为戒,若其变改,竟不害人物,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义,故但谓之异而贵之矣。灾者,随事而至,害於人物,虽言变改,亦无所及,若似刑罚一施,不可追更之义,故谓之灾而不重之,故注云“重异不重灾,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然则直是美大此异,故言异大於灾,不论害物与否。《五行传》云“害物为灾,不害物为异”,亦通於此矣。
  ○注“菽者”至“象也”。
  ○解云:菽季不同,而得为其象者,正以菽为第三之称,故为少类。季氏於叔孟为第,亦是少之义,故得为其象。菽虽第三,为稼最强;季氏虽幼,彊於叔孟,故曰菽者,少类,为嫁强,季氏之象也。
  ○注“是时”至“炀宫”。
  ○解云:何氏以为定公者,昭公之子,与贾、服异。既为昭公之子而喜於得位者,正以父见放逐,薨於乾侯,雠人秉政有年岁矣,为道亦何可知,忽然而立,宁不喜乎?是以忘其耻辱,欲求福於淫祀,天怪其所为,故示之戒也。旧云定公为昭公弟,立非其次,是以喜之。而谓昭公为父者,臣子一例故也。云故天示以早当诛季氏也者,天戒若曰,等欲劳心作淫祀之时,不如作意早诛季氏。所以然者,虽作淫祀,终竟无福,早诛季氏,可以复雠去患故也。
  
  二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据桓宫、僖宫灾,不言及。不但问及者,方於下及间其文问之,故先俱张本於上。○两观,工唤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据桓”至“言及”。
  ○解云:即哀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是也。
  
  两观微也。雉门两观,皆天子之制,门为其主,观为其饰,故微也。
  [疏]注“雉门”至“微也”。
  ○解云:知如此者,正以昭二十五年,传云“子家驹曰‘诸侯僣天子久矣,设两观’”云云者,此皆天子之礼。然则两观既为天子之礼,天恶其僣,故灾之。则知雉门与之同灾者,亦僣明矣,故云雉门及两观,皆天子之训也。若然,昭二十五年子家驹不言雉门为僣者,正以天子诸侯皆有雉门,但形制殊耳。若然,雉门为僣,於辞为负矣。宁知非是主灾两观,因及雉门而巳?故子家驹不数雉门为僣,而何氏必言雉门亦如天子之制者,正以下文“新作雉门及两观”之下,传云“不务公室”,既言不务如公室之礼,则知天子明矣。
  
  然则曷为不言雉门灾及两观?据下“新作雉门及两观”先言作者。主灾者两观也。时灾从两观起。时灾者两观,则曷为后言之?据欲使言两观灾及雉门,若言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不以微及大也。何以书?不复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以书者,上巳问雉门及两观灾,故但言何以书。○不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不复”至“以书”。
  ○解云:隐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传云“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注云“不但言何以书者,嫌主覆问上所说二事,不问求赙”;又七年“夏,城中丘”,传云“中丘者何?内之邑也。城中丘何以书”,注云“上言中丘者何?指问邑也。欲因言何以书?嫌但问书中丘,欲复言城中丘何以书”;僖二十年传云“西宫灾,何以书”。然则彼三传文,皆举句而问之,今此不嫌不以微及大何以书,而不举句而问之者,正以上传巳云“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不能复重言之,故省文也。
  
  记灾也。此本子家驹谏昭公所当先去以自正者,昭公不从其言,卒为季氏所逐,定公继其后,宜去其所以失之者,故灾亦云尔。立雉门两观不书者,僣天子不可言,虽在《春秋》中犹不书。○先去,起吕反,下同。
  [疏]注“此本”至“云尔”。
  ○解云:在昭二十五年。
  ○注“立雉”至“不书”。
  ○解云:知如此者,正以隐五年秋“初献六羽”,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僣诸公也”,“始僣诸公,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僣诸公,犹可言也;僣天子,不可言也”是也。若然,须更脩大还僣天子,而得书之者,但作微辞以讥之,仍自不正言。
  
  秋,楚人伐吴。
  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其言新作之何?据俱一门两观,如故常。
  [疏]注“据俱”至“姑常”。
  ○解云:正以所作与旧,俱一门两观,以故常无异,何言新作之乎?
  
  脩大也。天灾之,当减损如诸侯制,而复脩大,僣天子之礼,故言新作以见脩大也。○见,贤遍反。
  [疏]注“故言”至“大也”。
  ○解云:庄二十九年作注云“缮故曰新,有所增益曰作”。然则此言新者,见其料理旧墙;言作者,见其增益新木,皆是还大於诸侯之义,故言新作以见脩大矣。
  
  脩旧不书,此何以书?据西宫灾复脩不书。
  [疏]注“据西”至“不书”。
  ○解云:在僖二十年。
  
  讥,何讥尔?不务乎公室也。务,勉也。不务公室,亦可施于久不脩,亦可施于不务始公室之礼,微辞也。月者,久也。当即脩之,如诸侯礼。
  [疏]注“不务”至“侯礼”。
  ○解云:即文十三年传“世室屋坏何以书?讥。何讥尔?久不脩也”,何氏云“简忽久不以时脩治,至令坏败,故讥之”。然则此文不务公室者,亦可以见鲁人简忽,五月有灾,十月乃作之义,故云亦可施於久不脩也。云月者,久也者,正以庄二十九年“春,新延厩”,僖二十年“春,新作南门”,皆书时,此特月者,讥其久不脩故也。旧云如天子之门,大不可即成,故月以久之。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晋,至河乃复。月者,内有彊臣之雠,外不见答於晋,故危之。
  [疏]注“月者”至“危之”。
  ○解云:正以凡朝例时,假有小事,亦不书月,是以昭二年“冬,公如晋,至河乃复”,传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注云“乃,难辞也。时闻晋欲执之,不敢往。君子荣见与,耻见距,故讳使若至河,河水有难而反”。然则彼是小故不足以月,今乃内有彊臣之雠,外不见答於晋,故书月以危之,似若襄二十八年十一月“公如楚”,何氏云“如楚书月者,危公朝夷狄”之类也。而僖十年注云“故如京师善则月荣之,如齐、晋善则月安之”者,善恶不嫌,假令同辞,亦何伤也。
  
  三月,辛卯,邾娄子穿卒。
  夏,四月。
  秋,葬邾娄庄公。冬,仲孙何忌及邾娄子盟于枝。后相犯。时者,讳公使大夫盟,又未逾年君,薄父子之恩,故为易辞,使若义结善事。○枝,二传作“拔”。易,以豉反。
  [疏]“三月辛卯”云云。《公羊》、《穀梁》皆作“三月”,《左氏》作“二月”,未知孰正。
  ○注“后相”至“善事”。
  ○解云:其后相犯者,即哀元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娄”之属是也。云故为易辞者,即庄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传云“何以不日?易也”,何氏云“易,犹佼易也,相亲信,无后患之辞”是也。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
  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娄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月而不举重者,楚以一裘之故,拘蔡昭公数年,然后归之,诸侯杂然侵之,会同最盛,故善录其行义兵也。拘不书者,恶蔡侯吝一裘而见拘执,故匹夫之。执归不书者,从执例。○夏,户雅反。召,上照反。数年,所主反。杂,七合反,又如字。恶蔡,乌路反,年末同。吝一裘,力刃反。
  [疏]“陈子”。
  ○解云:上文二月“陈侯吴卒”,下之“六月,葬陈惠公”。然则其父未葬,宜称子某,而言陈子,僖九年“宋子”之下,注云“宋未葬,不称子某者,出会诸侯,非尸柩之前,故不名”。然则今此陈子亦然,但从宋子省文,不复注之。
  ○注“月而”至“兵也”。
  ○解云:《春秋》之义,侵伐例时,即上二年“秋,楚人伐吴”之属是也。善其义兵则书月,即僖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以下伐齐,注云“月者,与襄公之征齐,善录义兵”是也。若其举重,宜云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侵楚,不言于召陵也,似若成十六年秋,“公会单子尹子、晋侯、齐国佐、邾娄子伐郑”之属。今而书月,复不举重者,善录其行义兵故也。若然,案僖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以下侵蔡,何氏云“月者,善义兵也”。然则彼亦是义兵而举重者,正以彼下经云“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传云“其言盟于师,盟于召陵何?师在召陵也。师在召陵,则曷为再言盟?喜服楚也”,彼注云“孔子曰‘书之重,辞之复,呜呼!不可不察,其中必有美者焉’”。然则正以下有喜服楚之文,为义兵可知,是以不劳具录也。桓公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会齐侯、宋公”以下“于侈,伐郑”,彼注云“月者,善诸侯征突,善录义兵也。不举伐为重者,用兵重於会,嫌月为桓伐有危举,不为义兵录,故复录会”,注云之属,当文皆有成解,不劳逆说也。言楚以一裘之故,拘蔡昭公数年,然后归之者,即下传云“蔡昭公朝乎楚,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与,为是拘昭公於南郢,数年然后归之”是也。
  ○注“拘不”至“夫之”。
  ○解云:僖二十一年霍之会,“执宋公以伐宋”之属,皆书其执。今此不书,故决之。所以不直言贱之而巳,而言匹夫之者,以楚人执良霄之属,大夫犹书,今反不书,贱於大夫,故言匹夫之。
  ○注“执归”至“执例”。
  ○解云:即僖二十一年注云“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巳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是其被执而归不书之义。今此蔡侯之执,经虽不书,其实见执,故得从其例矣。云云之说,备于僖二十一年。
  
  夏,四月,庚辰,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为不会召陵故也。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日者,定、哀灭例日。定公承黜君之后,有彊臣之雠,故有灭则危惧之,为定公戒也。○公孙归姓,二传无“归”字。姓,音生,又音姓。为不,于伪反,下“为季”、“为下”、“为治”、“为蔡”同。
  [疏]注“为不”至“故也”。解云:正以召陵之会,蔡为谋首,召陵之经不见沈子,而今灭之,故知义然也。
  ○注“不举”至“位也”。
  ○解云:正以襄六年“十有二月,齐侯灭莱”,传云“曷为不言莱君出奔?国灭,君死之,正也”,彼注云“明国当存,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然则莱君死位,故得举重,今沈子不死位,故不得举灭为重,而书以归杀之也。○“定哀”至“戒也”。
  ○解云:定、哀之时,文致太平,若有相灭,为罪巳重,故皆书日以详其恶,即此经及下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之属是也。既言定、哀灭例日,乃是灭为例矣。而又言定公承黜君之后,有强臣之雠,故有灭则危惧之,为定公戒者,欲道哀公之篇,若有相灭例合日。欲见他义者,容不书之,即哀公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实是灭曹,但鲁人讳同姓之灭而不书之,是以亦不书日是也。然则案哀公之篇,更无书灭之经,而知例日者,正以文承定公之下,定公犹日,则哀公明矣。定公承黜君之后,偏有危惧,是以有灭则书日,哀公无此义,故讳其灭,以没不救同姓之罪,但知例合书其日,故何氏云焉。
  
  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再言公者,昭公数如晋,不见答,卒为季氏所逐。定公初即位,得与诸侯盟,故喜录之。后楚复围蔡不救,不日者,善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会同最盛,故褒与信辞。○浩油,户老反,又古老反;下音由,一音羊又反,二传作“皋鼬”。数,所主反。楚复,扶又反,下“而复”、“复讨”同。翕,许及反。
  [疏]注“再言”至“录之”。解云:正以僖五年夏,“公及齐侯”以下“会王世子于首戴”,“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戴”;九年“夏,公会宰周公”以下“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之属,皆不再言公。今此再言公,故於此解之。言昭公数如晋,不见答者,即昭十二年夏,”公如晋,至河乃复”;十三年冬,“公如晋,至河乃复”;十五年“冬,公如晋”;十六年“夏,公至自晋”;二十一年冬,“公如晋,至河乃复”;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公有疾乃复”之属,是数如晋之文也。竟不见晋人来聘之经,故云不见答也。卒为季氏所逐者,即二十五年“九月,已亥,公孙于齐”是也。宁知再言公为喜录之者,正以文承祥录义兵之下而再言公,故知其喜,似若僖四年夏,“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传云“曷为再言盟?喜服楚也”之类,注云“孔子曰‘书之重,辞之复,呜呼!不可不察,其中必有美者焉’”,义亦通於此。
  
  杞伯戊卒于会。不日,与盟同日。○戊,音茂,又音恤,二传作“成”。
  [疏]注“不日,与盟同日”。
  ○解云:考诸古本,日亦有作“月”者,若作“日”字,宜云所见之世,小国之卒例合书日,即上言“三月,辛卯,邾娄子穿卒”之属是也。今不日者,正以与盟同日,文不可施故也,何者?若言五月甲子,公及诸侯盟于浩油,杞伯戊卒于会,则嫌上会非信辞;若言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甲子杞伯戊卒于会,则嫌与盟别日,是以进退不得日也。若作“月”字,宜云所见之世,则例书日,若有内行失,亦但月之,即昭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何氏云“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入所见之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於终略责之,见其义”是也。然则今杞伯亦有内小失,宜合书月而不书月,正以与盟同月故也。
  
  六月,葬陈惠公。
  许迁于容城。
  秋,七月,公至自会。月者,为下“刘卷卒”。月者,重录恩。○卷,音权。
  [疏]注“月者”至“卷卒”。
  ○解云:正以《春秋》之义,致公例时,则桓二年“冬,公至自唐”之属是也。若其有危,乃合书月,即下八年“三月,公至自侵齐”之属是也。今此上会有义兵之录,上盟有信辞之美,又再言公为喜文,则知公於时无危明矣。既无危事而有七月,故知其月为下事尔。若然,案桓公十六年“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何氏云“致者,善桓公能疾恶同类,比与诸侯行义伐郑。致例时,此月者,善其比与善行义,故以致复加月也”。似月为善者,正以桓是篡贼,动作有危,而能疾篡脱危而至,故致之。何氏彼注必言此者,欲对桓元年垂会之注云“不致之者,为下去王,適足以起无王未足以见无王罪之深浅,故复夺臣子辞,成诛文也”。以此言之,则桓十六年注云“以致复加月”,仍是危文,但善其比与义,故能脱危而至,与此仍不妨矣。
  ○注“月者,重录恩”。
  ○解云:大夫之卒,宜又降于微国之君,但合书时而巳,而书月者,正以新奉王命,主会于召陵,於鲁有恩,故重而录之,故云月者,重录恩也。
  
  刘卷卒。刘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我主之也。刘卷,即上会刘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鲁文王之,张义也。卒者,明主会者,当有恩礼也。言刘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於天子也。不日者,此尹氏以天子丧为主重也,此卷主会轻,故不日。
  [疏]“刘卷者何”。
  ○解云:欲言诸侯,未有刘国;欲言大夫,大夫不卒,故执不知问。
  ○注“刘卷”至“义也”。
  ○解云:正以召陵之经,刘子为首,今而书卒,故知一人也。若不然,大夫之卒,例则不书,刘卷何事独得录见也。今而录见,明有恩於鲁,传曰:“我主之”,亦其一隅矣。刘子者,天子之大夫,奉天子之命,致诸侯於召陵,召陵之经序之于上,此言主之,主会明矣。此传宜云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主我也。而云我主之者,正以《春秋》王鲁,因鲁之文,故言我主之,不言主我也。言张义者,欲张鲁君为王之义。
  ○注“卒者”至“礼也”。
  ○解云:若主会有恩礼者,即违例书卒,案僖九年“公会宰周公”,成十六年、十七年之时,数有公会单子、尹子之文,而皆不卒。言卒等有恩,当论远近,盖在主会之年卒者,恩而录之。若期外者,当从恩杀略之,是以尹子、单子之徒不见卒文。若奔丧主我使来会葬之属,其恩差重,三年之外方始略之,即隐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传云“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为诸侯之主也”。彼注云“时天王崩,鲁隐往奔丧,尹氏主傧赞诸侯,与隐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则加礼录之”,“明当有恩礼”;又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傅云“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新使乎我也”,彼注云“王子虎,即叔服也,新为王者使来会葬,在葬后三年中卒,君子恩隆於亲亲,则加报之,故卒,明当有恩礼也”是。
  ○注“言刘”至“天子”。
  ○解云:襄十五年“刘夏”之下,传云“刘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刘者何?邑也。其称刘何?以邑氏也”,彼注云“诸侯入为天子大夫,不得氏国称本爵,故以所受采邑氏称子”,“不称刘子而名者,礼,逆王后当使三公,故贬去大夫,明非礼也”。然则今此刘卷,乃是圻外诸侯,入为天子大夫,所以不言刘子卷卒,从诸侯之例,而言刘卷,其但字者,正欲起大夫卒之,屈於天子故也。
  ○注“不日”至“不日”。
  ○解云:文三年“王子虎”之下,何氏云“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然则尹氏之主诸侯,由其在期内,故日之。今此刘卷之主诸侯,亦在期内而不日者,正以尹氏之主诸侯,乃是天王崩,傧赞隐公,其恩重矣。刘卷之主诸侯,乃在召陵之会,故不书日,见其轻矣,知云不日者,比尹氏以天子丧为主重也。言刘卷卒所以不书日者,若比尹氏之时,尹氏以天子丧为主重,故书日,刘卷但为会主,其恩轻,故不日矣。
  
  葬杞悼公。
  楚人围蔡。囊瓦称人者,楚为无道,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明罪重於围。
  [疏]注“囊瓦”至“於围”。
  ○解云:正以下传云“为是兴师,使囊瓦将而伐蔡”,故知此文楚人者,是囊瓦矣。言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者,皆下传文。云故贬,明罪重於围者,谓由是之故贬之称人,明其罪重,异於凡围矣。其几常之围,罪不至贬,即哀元年“楚子”以下“围蔡”之属是也。
  
  晋士鞅、卫孔圄帅师伐鲜虞。○圄,鱼吕反,《左氏》作“圉”。“虞”,本或作“吴”,音虞。
  葬刘文公。外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录我主也。其实以主我恩录之,故云尔,举采者,礼,诸侯入为天子大夫,更受采地於京师,天子使大夫为治其国,有功而卒者,当益封其子。时刘卷以功益封,故不以故国而以采地书葬起其事,因恩以广义也。称公者,明本诸侯也。○举采,七代反,下“采地”同。
  [疏]注“举采”至“侯也”。
  ○解云:知刘卷本是诸侯者,正以其葬称公故也。知天子使大夫为治其国者,正以此人身在王朝,明其本国须有治之者。云有功而卒者,当益封其子者,正以父子并得之,故谓之益。云不以故国者,经传无文,不知其故国是何。云因恩以广义也者,谓因有主会之恩,遂举采称公,以广见其本是诸侯之义也。云称公者,明本诸侯也者,正以天子大夫,本无称公之义。今言葬刘文公,乃与葬晋文公之属相似故也。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吴何以称子?据灭徐称国。○伯莒,《左氏》作“柏举”。
  [疏]注“据灭徐称国”。
  ○解云:即昭三十年冬十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是也。
  
  夷狄也,而忧中国。言子,起忧中国,言以明为蔡故也,与桓十四年同。
  [疏]注“言以”至“年同”。
  ○解云:桓十四年冬,“宋人以齐人”以下“伐郑”,传云“以者何?行其意也”,彼注云“以已从人曰行,言四国行宋意也”是也。
  
  其忧中国奈何?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挟弓者,怀格意也。礼,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挟弓,音协,又子协反。雕,下辽反。彤,大冬反。婴弓,於耕反,见《司马法》。卢,力吴反。
  [疏]注“挟弓”至“意也”。
  ○解云:格,犹拒也。言所以挟弓者,谓若君使人追之时,巳即怀拒之意,故曰挟弓者,怀格意也。若似今人谓不顺之处为格化之类也。或云格,来也,言所以挟弓者,怀欲到来复雠之意。
  ○注“礼天子”至“卢弓”。
  ○解云:古礼无文也。
  
  以干阖庐。不待礼见曰干。欲因阖庐以复雠。○礼见,贤遍反,下“不见”同。阖庐曰:“士之甚,言其以贤士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雠于楚。伍子胥复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必须因事者,其义可得;因公讬私,而以匹夫兴师讨诸侯,则不免於乱。○将为,于伪反,下“不为也”、“不为匹”、“为是”,注“为子胥”同。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雠,臣不为也”。於是止。蔡昭公朝乎楚,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与,为是拘昭公於南郢,数年然后归之。於其归焉,用事乎河,时北如晋请伐楚,因祭河。○囊,乃郎反。郢,以其反,又以政反。
  [疏]“为是拘昭公於南郢”。
  ○解云:盖以楚於诸夏差而近南,故谓之南郢。若宣十二年传云“南郢之与郑,相去数千里”,何氏云“南郢,楚都”之类是也。
  ○注“时北”至“祭河”。解云:正以河非楚、蔡之间也。
  
  曰:“天下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请为之前列。”楚人闻之,怒。见侵后闻蔡有此言而怒。
  [疏]注“见侵”至“而怒”。
  ○解云:正以上文“楚人围蔡”,在侵楚之后故也。而伐蔡者,即下“楚人围蔡”是也。围而言伐者,举总名故也。
  
  为是兴师,使囊瓦将而伐蔡。蔡请救于吴,伍子胥复曰:“蔡非有罪也,楚人为无道,君如有忧中国之心,则若时可矣。”犹曰,若是时可兴师矣,激发初欲兴师意。○将,子匠反。激,古狄反。於是兴师而救蔡。不书与子胥俱者,举君为重。子胥不见於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得成之也。虽不举子胥,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
  [疏]“而救蔡”。解云:不书救蔡者,止以蔡为兵故首也。
  ○注“子胥”至“成之也”。
  ○解云:案此传文,有善子胥之意。子胥不得见於经而得为善之者,正以吴得进而称子,是其义文。以是之故,得成子胥之善,故曰以吴义文得成之也。
  ○注“虽不”至“与也”。
  ○解云:吴子若直救蔡讨楚而败之也,是其忧中国,尊事周室之义,但亲用子胥之谋,兼有为复雠之意,是以传家取而说之,遂举子胥之辞以见之。虽举子胥之辞,但非怀恶而讨不义,是以君子与之。昭十一年楚子诱蔡侯之下,传云“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故注者取而况之。
  
  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雠奈何?曰:父不受诛,不受诛,罪不当诛也。子复雠可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於义得去,君臣巳绝,故可也。《孝经》云“资於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雠文姜者,母所生,虽轻於父,重於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疏]注“本取事父以事君”。
  ○解云:何氏之意,以资为取,与郑异。郑注云“资者,人之行也”。注《四制》云“资,犹操也”。然则言人之行者,谓人操行也。云云之说,具於《孝经疏》。
  ○注“庄公”至“君也”。
  ○解云:即庄元年注云,言逊者“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诛,诛不加上之义”是也。
  ○注“易曰”至“曰生”。
  ○解云:下《系辞》文也。
  
  父受诛,子复雠,推刃之道也。子复仇,非当复讨其子,一往一来曰推刃。○当,丁浪反。复雠不除害,取雠身而巳,不得兼雠子,复将恐害已而杀之。时子胥因吴众,堕平王之墓,烧其宗庙而巳。昭王虽可得杀,不除云。○堕,许规反。去,起吕反。
  [疏]注“时子胥”至“而巳”。
  ○解云:《春秋说》文也。彼文又云“鞭平王之尸,血流至“踝此注不言之者,省文也。案昭二十六年秋九月楚子居卒”至“今十馀年矣而言血流至踝者,非常之事,宁可常理言之?或者盖以子胥有至孝之至,精诚感天,使血流所以快孝子之心也。
  
  朋友相卫,同门曰朋,同志曰友。相卫,不使为雠所胜。时子胥因仕於吴为大夫,君臣言朋友者,阖卢本以朋友之道为子胥复雠。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辟,婢亦反。辩佞,如字,本亦作“便佞”。
  [疏]注“同门”至“损矣”。
  ○解云:出《苍颉篇》。汉主谓司马迁云:李陵非汝同门之朋,同志之友乎?义亦通於此。而书传散宜生等受学於大公,大公除师学之礼,酌酒切肺,约为朋友。然则大公为师而言朋者,盖大公知其非常人,遂除师学之礼,以友朋之道待之也。既除师学之礼,连朋言之亦何伤?云君臣言朋友者云云,即《诗》云“朋友攸摄,摄以威仪”,注云“朋友谓群臣,与成王同志好者”,义亦通於此。云孔子曰益者三友云云,《论语》文。引之者,道阖庐、子胥相与益友:盖以阖庐为谅,何者?谓一许为之兴师,终不变悔是也。盖以子胥为直与多闻,何者?不敢亏君之义复父之雠,是其直也;子胥贤者,博古今之事,是其多闻矣,便辟,谓巧为譬喻。善柔,谓口柔面柔体之属。辩佞,辩为媚矣。案今世间有一《论语》,音便辟为“便僻”者,非郑氏之意,通人所不取矣。
  
  而不相迿,迿出表辞,犹先也。不当先相击剌,所以伸孝子之恩。○迿,音峻,又音巡,又玄遍反,先也。剌,七亦反。
  [疏]注“迿出”至“先也”。
  ○解云:依《大司马》,田猎习战之时,云“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然则表者,谓其战时旅进旅退之限约。迿者,谓不顾步伍勉力先往之意,故曰出表辞。若然,所以伐吴之经,不使子胥为兵首者,盖以吴王讨楚,兵为蔡故,且举君为重,是以不得见也。
  
  古之道也。
  楚囊瓦出奔郑。
  庚辰,吴入楚。吴何以不称子?据狄人盟于邢,有进行称人。○行,下孟反。
  [疏]“楚囊瓦出奔郑”。
  ○解云:《左氏》以为战不胜而去。上经称人者,贬。范氏云“知见伐由已,故惧而出奔”,盖何氏与之同。而战时称人者,行不进矣。
  ○注“据狄”至“称人”。
  ○解云:即僖二十年“秋,齐人、狄人盟于邢”,何氏云“狄称人者,能常与中国也”是也。
  
  反夷狄也。其反夷狄奈何?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盖妻楚王之母也。舍其室,因其妇人为妻。日者,恶其无义。
  [疏]注“日者,恶其无义”也者。正以《春秋》之义,入例书时,伤害多则月,即定五年夏,“於越入吴”;僖三十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之属是。今而书日,故须解之。
  
  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是后臣恣日甚,鲁失国宝,宋大夫叛。
  [疏]注“是后”至“夫叛”。
  ○解云:盖谓下八年秋,“晋赵鞅帅师侵郑,遂侵卫”之文是也。云鲁失国宝,即下八年冬,“盗窃宝玉大弓”,传云“季氏之宰,则微者也,恶乎得国宝而窃之”是也。云宋五大夫叛,即下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池自陈入于萧,以叛”,“秋,宋乐世心自曹入于萧”,何氏云“不言叛者,从叛臣,叛可知”是也。
  
  夏,归粟于蔡。孰归之?诸侯归之。曷为不言诸侯归之?据齐人来归卫宝。
  [疏]注“据齐”至“卫宝”。解云:在庄六年。
  
  离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也。时为蔡新被强楚之兵,故归之粟,与戍陈同义。○为,于伪反。
  [疏]注“时为”至“之粟”。
  ○解云:即《老子》云“大兵之后必有凶年”,彼注云“言妨其耕稼”是也。
  ○注“与戍陈同义”。
  ○解云:即襄五年“冬,戍陈”,传云“孰戍之?诸侯戍之。曷为不言诸侯戍之?离至不可得而序”,彼注云“离至,离别前后至也。陈坐欲与中国,被强楚之害,中国宜杂然同心救之,乃解怠前后至,不序以刺中国之无信”,故言我也。注云言我者,以鲁至时书与鲁微者同文。微者同文者,使若城楚丘辟鲁独戍之。今归粟于蔡之义亦然,故云与戍陈同义矣。然则彼已有传,而复发之者,正以归戍之文异,故同之。
  
  於越入吴。於越者何?越者何?不言或者,嫌两国。
  [疏]“於越者何”。
  ○解云:正以越为国名,经典通称,忽加“於”字,故执不知问。○“越者何”。
  ○解云:问昭三十二年“夏,吴伐越”之属矣。正以此文加“於”字,是以单言越者,翻然可怪,故执不知问。○“不言”至“两国”。
  ○解云:隐元年传云“曷为或言会,或言及”之属皆言或,今此何故不云曷为或言於越?或言越者?弟子之意本疑於越与越为两国,是以分别而问之。旧云正以僖四年传云“执者曷为或称侯?或称人?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然则彼言或者,乃是两事之辞,今此若云曷为或言越,或言於越,则嫌为两国,是以别之。
  
  於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越人自名於越,君子名之曰越。治国有状,能与中国通者,以中国之辞言之曰越;治国无状,不能与中国通者,以其俗辞言之,因其俗可以见善恶,故云尔。赤狄以赤进者,狄於北方总名,赤者其别,与越异也。吴新忧中国,士卒罢敝而入之,疾罪重,故谓之於越。○见,贤遍反。卒,子忽反。罢弊,音皮,弊亦作“敝”音同。
  [疏]注“治国有状”云云,“治国无状”云云。
  ○解云:此状谓模状也,模状犹规矩。若有规矩,是得先生之术,故谓之进;若无规矩,是失治国之法,当获咎祸,故谓之退,是以此注云治国有状云云。治国无状云云,凶仪云“无状招祸义”,亦通於此。亦有一本状皆作“礼”字,但非古本,是以不能得从之也。注“赤狄”至“异也”。
  ○解云:正以宣十一年“秋,晋侯会狄于函”之文,直单言狄,不言赤矣;宣十五年夏,“晋师灭赤狄潞氏”,传云“潞子之为善也”,“离于夷狄”,是其加赤为进之事也。但狄者北方之总名,乃是鄙贱之号,赤者是其别称,故得加之为进矣。今越者,乃是其国名,若似齐、晋、鲁、卫之属,诸夏之人有礼仪者,其国名之上,不见加“於”处,唯有越为此文,寻检其事,此时入吴,实合罪贬,故注之。
  ○注“疾罪”至“於越”。
  ○解云:夷狄之称,止有七等之名,州不若国,最其贱者,今乃加於,见其入吴之疾,故以罪重言之。
  
  六月,丙申,季孙隐如卒。仲遂以贬起弑,是不贬,著其逐君者,举君出为重,故从季辛起之,犹卫孙甯。○弑,音试。
  [疏]注“仲遂”至“孙甯”。
  ○解云: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传云“仲遂者何?公子遂也。何以不称公子?贬。曷为贬?为弑子赤贬”,是其以贬起弑也。案公子翚、仲遂之类,而不据之者,以其无卒文故也。今此欲道隐如之卒,经无贬文,故据卒时有贬文者言之也。欲举君出为重者,即昭二十五年“九月,已亥,公孙于齐”是也。言举其君出为重,即隐如之罪巳重,是以於卒不复贬也。言故从季辛起之者,即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者,彼注云“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执下而逐君”是也。言季辛巳起其逐君之义,是以於卒不劳更贬也。言犹卫孙甯者,即襄十四年夏,“四月,已未,卫侯衎出奔齐”,注云“不书孙甯逐君者,举君绝为重”是也。
  
  秋,七月,壬子,叔孙不敢卒。
  冬,晋士鞅帅师围鲜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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