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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所有製的變化
何茲全 He Ciquan
西周春秋時期,土地所有製的主要形式是世襲貴族土地所有製——包括王有和諸侯有。這是氏族土地公有製破壞後,土地所有製的第一次大變化。春秋戰國之際,土地所有製形式又出現一次新變化,貴族土地所有製擴大到新興軍功貴族所有,貨幣持有【139】人所有和農民所有。土地所有人有舊貴族、新貴族、商人和農民。
春秋戰國之際開始的土地所有權的變化,有前後兩個段落。頭一段落是:井田製破壞,農民對自耕分地的占有關係加強,出現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製;氏族貴族階級分化,一部分貴族也下降為自耕農。這一段的時間是春秋時期到戰國初。後一段落是軍功貴族通過賜予和買賣取得土地;與此同時,商人、貨幣持有人也通過買賣取得土地,他們和軍功貴族一起構成新興大土地所有人。這一段的時間是戰國時期。
春秋時期,井田製已受到破壞。《國語·齊語》載管仲對齊桓公說:“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井田疇均,則民不憾。”依韋昭的註釋,相地而衰徵是“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徵賦之輕重”。這已不是井田的稅法。移,韋昭解作“徙也”,即逃亡的意思。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正說明人民已有逃亡。井田疇均則民不憾,正說明井田已經不均,民已經憾。提出“相地而衰徵”、“井田疇均”反映古老的井田製在齊國已經破壞了。
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這是土地制度變化過程中的大事。
對於《春秋》經文中所記“初稅畝”的意義,三傢都有解釋。《左傳》的解釋是:“初稅畝,非禮也。𠔌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公羊傳》的解釋是“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古者什一而藉,……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𠔌梁傳》的解釋是:“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三傢的共同處是:都攻擊稅畝,說稅畝“非正”。此外《公羊》認為初稅畝是“履畝而稅”。《𠔌梁》又多了一層意思,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140】楊士勳引徐邈解釋這句話為“除去公田之外,又稅私田之十一也。”後世解釋初稅畝,大都根據《公羊》“履畝而稅”的解釋,認為“初稅畝”是按畝徵稅的開始。
從字面看來,解釋“初稅畝”為“履畝而稅”,是講得過的。近年出土的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中有:“入頃芻藁,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頃入芻三石、藁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田律》197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第27—28貞)。從“頃入”芻、藁,可以理解它是由履畝而稅沿襲下來的。但以履畝而稅解釋初稅畝,這是表面的解釋,它還未能顯示初稅畝的歷史意義。初稅畝的歷史意義是:它是中國稅製史上田租和田稅分離的開始。初稅畝是國君在貴族所有的田地上徵稅,即《𠔌梁傳》所謂“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從此貴族所有的田地也要依頃畝嚮國君交稅。貴族食租,國君食稅。
李劍農教授對初稅畝的解釋,我認為是可供參考的。他說:“既言稅畝,則不問耕作此田者為何人,凡保有此田之收益權者皆稅之;換言之,即直接負擔此畝稅者,為有地主資格之大小臣僕。前此之貢納,生於臣僕之身分關係,今之畝稅,則生於保有土地收益之關係,即為後世地主對於國傢納田賦之始。”(見李劍農著《先秦兩漢經濟史稿》1957年三聯書店版第97頁)。李著所說“大小臣僕”,指的是周王和各國諸侯下面的大小貴族。撰寫此書時,李氏認為西周春秋為封建社會,故用“臣僕”、“身分關係”等詞。這且不論。李氏認為畝稅乃“保有此田之收益權者”即大小貴族對周王、諸侯所納的田稅,是“後世地主對國傢納田賦之始”,是有見地的。這正是《𠔌梁傳》和徐邈所說初稅畝是公田之外,又稅私田之十一也。楊士勳也同意徐邈的意見,說“徐言是也”。
《史記·趙奢列傳》的一段話,加強了我們這樣解釋初稅畝的信心。“趙奢者,趙之田部吏也。收租稅,而平原君傢不肯出。【141】趙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將殺奢。奢因說曰:君於趙為貴公子,今縱君傢而不奉公則法削,法削則國弱,國弱則諸侯加兵,諸侯加兵是無趙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貴,奉公如法則上下平,上下平則國強,國強則趙固,而君為貴戚,豈輕於天下也?”據《史記》這段話,貴族土地對國傢是有稅的。戰國時期這已是制度,是法的規定。遵從,就是奉公如法;不遵從,則法削。
貴族土地要納田稅,田租與田稅分離。這是先秦稅製的一大改革,這改革可能就是以魯國的初稅畝開始的。初稅商的解釋似應如此,而不僅僅是履畝而稅。那樣解釋,衹是從表面上看的,還遠沒有揭露出“初稅畝”的實質,應是從此國君不僅在公田上收稅,還可以在貴族的土地上徵稅。
租和稅雖然分開,秦漢時期“租”、“稅”兩個字還是混用的。最鮮明的例子,是董仲舒的一段話,他說秦時“田租、口賦、????鐵之利,二十倍於古”,這裏田租是公傢收的稅;他接下去說,“或耕豪門之田,見稅什五”。這裏田稅,又是指地主收的田租。
“初稅畝”,履畝而稅也。履畝而稅的結果,使貴族土地的私有權更加確立,更為鮮明。國君成為土地的領有人。同時,履畝而稅既然使國君成為土地的領有人,它也就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份地上,其結果是氏族公有遺製對農民的束縛進一步鬆解,農民對於自耕的小土地的所有權也就逐漸成立。
貴族階級的分化,也擴大了小土地所有者的隊伍。在貴族爭權奪利的鬥爭中,一部分貴族在鬥爭中失敗,下降為自耕農民。《左傳》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昭公十二年,“(伍)員如吳,……而耕於鄙。”《國語·晉語》:“中行范氏不恤庶難而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冀缺、伍員、中行、范氏幾傢貴族【142】都是政治鬥爭中的失敗者,現在都到田裏去耕地了。這些貴族中的一部分,會是今天失敗了明天又爬起來,但大部分是爬不起來了。晉叔嚮曾對晏嬰說:“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左傳》昭公三年)。可見一部分是爬不起來的。除去政治鬥爭失敗者外,貴族的餘子也是小土地所有者隊伍的一個補充來源。貴族爵邑是長子世襲繼承,但餘子也必會取得一部分財産,如邑或土地。一代一代的下去,成為士或國人一階層。春秋時期的士,大部分是小土地所有者。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歷史重大變化的時期,變化的主要特點是貴和賤的對立逐漸嚮富和貧的對立關係上移轉;族和族的界限,通過融合同化而逐漸消失。這一切變化當然都和土地所有製的變化聯繫在一起的。
經過春秋一時期慢慢發展變化,戰國初期土地所有製的新面貌就比較明朗了。
戰國初年,魏是第一個強國,經濟上也是第一個先進國傢。魏文侯任用李悝盡地力之教,一方面發展農業生産,一方面改革土地制度。農民進一步擺脫了井田製的束縛。以傢為單位,“一傢挾五口,治田百畝”的農民小土地所有製成為社會經濟中的顯著特徵。
春秋末年,士已可以依靠軍功而不是依靠身分取得土地。《左傳》哀公二年,晉國趙筒子伐鄦,在誓師時說:“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但鮮明地標志着貴族土地所有製嚮軍功貴族、商人、貨幣持有人土地所有製擴大的,是商鞅變法。
嚮來都把廢井田推在商鞅變法身上。如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賣買。”(《漢書·食貨志上》)。班固也說:“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仟佰,急【143】耕戰之賞。”(同上)
井田的破壞,不是一時的,所由來漸矣。和商鞅同時的孟子,提倡井田最力,但他已看不見井田影子。儒傢把破壞井田的罪名加到商鞅身上是不公正的。儒傢作此譴責,是從善惡立場出發,而不是從歷史求實立場出發。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商鞅也確實作了一些改革。《史記·商君列傳》說:“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傢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鞅在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是:有軍功才能占有土地,依軍功的大小占有土地和臣妾。即使是國君的宗室,沒有軍功就不能作貴族,這就打擊了氏族世襲貴族。軍功貴族土地所有製代替了氏族世襲貴族土地所有製。
土地買賣的出現,打破了世襲貴族土地所有製時期“田裏不鬻”(《禮記.王製》)的老例。農民解脫了氏族土地所有製的殘存影響,成為獨立的小土地所有者。他的土地所有權鞏固了,也就為軍功貴族、商人和貨幣持有者通過買賣取得土地掃清道路。有軍功才能取得爵位,而土地、奴隸(臣妾)又必須依爵秩等級來占有,這就打擊了依血緣身分取得地位的氏族貴族,為軍功貴族在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開路。
春秋時期的各強國中,秦比東方各國,如三晉、齊、魯都要落後。商鞅,衛人,先仕於魏。他在秦的變法,衹不過是把東方各國中早已出現的問題,用政治力量在秦國進行改革。因為他是以變法的形式出現的,是集中的,比較徹底的,所以面貌是最鮮明的。它成為戰國時期土地私有製進一步擴大,由貴族依世襲身分而占有土地的所有製轉變為通過買賣占有土地的軍功貴族、商人、貨幣持有人的土地所有製的標志。因此,說商鞅變法是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也是合乎歷史意義的。
戰國時期,農民小土地所有製是盛行的,成為社會經濟中的【144】顯著現象。但在商品貨幣關係發展,賦役負擔繁重,軍功貴族、商人的兼併下,它的地位是不穩定的。農民貧睏、失掉土地的現象,也就跟着出現了。《管子·問》中有這樣一些問:“問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問鄉之良傢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傢?問理園圃而食者幾何傢?人之開因而耕者幾何傢?士之身耕者幾何傢?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問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傢?……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幾何人?吏惡何事?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幾何人?身何事?”《問》所反映的問題,大約是春秋後期或戰國前期齊國的情況。這是一幅一部分農民小土地所有者貧睏破産的圖景。他們之中,有的沒有土地,有的舉債度日,有的被別人收養,有的有田而不得耕。
戰國初年,李悝盡地力之教時,三晉地區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的小自耕農是比較普遍的。但商鞅變法時,三晉農民已是“上無通名,下無田宅,而恃姦務末作以處”了(《商君書·徠民篇》)。
孟子是鄒人,他到過齊、魏等地。《孟子》書中所反映的社會情況,主要的也不出這個地區。孟子所最理想的社會,就是百畝之田數口之傢的小農社會。“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傢可以無饑矣”,是孟子時時挂在口上的話。這說明孟子時候,東方魏、齊一帶的小農經濟已經出了問題。農民小土地所有的威脅來自兩方面,來自暴君污吏,來自商人。商人是主要的。因為有了交換經濟的發展,纔出現暴君污吏。暴君污吏是新社會的産物。孟子對這兩種人都反對。他特別討厭商人,稱之為賤丈夫,主張從而徵之。
春秋戰國時期,商人的活躍主要在商業、高利貸、手工業等方面。他們所追求的是積纍貨幣財富。商人把資金投到土地上直接購買土地的例子,還不多見。原因大概是:這時期商品貨幣關係正在興起,商業、手工業、高利貸業等方面正有廣阔的天地供他【145】們去活動,還沒有必要作土地投資。在土地投資方面活躍的是持有貨幣的貴族和官吏。最常引證的例子是趙國趙括的買田宅。《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載:“(趙)括一旦為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傢,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春秋戰國時期,是軍功貴族、商人、貨幣持有人通過買賣取得土地的土地所有製代替氏族貴族土地所有製的時期,這時期農民喪失土地貧睏流亡的現象雖已出現,但一般說來戰國到西漢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小農經濟比較繁榮的時期,小農和小農經濟正在興起,農民喪失土地而流亡的現象雖然已經出現,它並不說明小農經濟要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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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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