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大裂变   》 第25节:在政府的掠夺之手中保护产权:商人行会(4)      阿夫纳·格雷夫 Avner Greif

  在4.2节给出的讨论和正式的模型中,被欺骗的商人只有一种惩罚可供选择:即取消贸易,因而也不会交纳税款。作为对侵犯行为的反应,虽然有时候也会采取针对某项国家组织或是某个城镇的军事行动,但一般来讲这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在中世纪晚期,相对于进攻技术来说,防守技术要更先进。并且采取军事行动进攻一个遥远的海港,其花费和风险也降低了针对贸易侵犯的军事威胁的可信度。
  当商人的一个子群体受到侵犯时,所有商人对此做出的多边反应加强了惩罚力度,从而遏制了侵犯行为。如果在众多的统治者-商人的交易中,商人的行为是根据在任一这类交易中统治者的行为所做出的,那么在商人受到侵犯后,随之而来的惩罚就会增加。有了对这种联系的认识,这样一种信念就会得到自我强化,即在更广泛的环境中,统治者不会侵犯商人的权利。
  确实,在贸易中心和外来商人之间的关系史中,有几个针对统治者违背其合同义务进行多边惩罚的例子。大约在1050年,西西里的穆斯林统治者对进口到西西里的马格里布商人的货物征收10%的关税(取代了在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5%的关税)。商人们做出反应,他们强化贸易禁运,并把货物运到与西西里竞争的贸易中心突尼斯。贸易禁运的效果是明显的:一年后,西西里的统治者取消了额外的关税。
  这个例子说明,在多边声誉机制所描述的情况中,统治者不敢侵犯任何商人的权利,否则其他众多商人将停止贸易。如果统治者和众多商人间的未来交易是根据他如何对待一个特定商人的行为来确定的,那么这或许可以在缺少任何正式组织的情况下克服承诺问题。在西西里,像我们引用的其他例子里一样,商人针对城邦采取集体惩罚措施,那些并未受到直接伤害的商人也参与其中。这些案例所反映的侵犯行为通常都是针对个别商人群体的,统治者也可以对商人们区别对待,没收某些商人的财物,或收回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而不去直接伤害另一些商人,从而做到有选择地侵犯或不去保护他们。西西里的统治者的确就只对犹太商人提高了关税;在君士坦丁堡发生的两次对热那亚人住所的攻击中,其他的意大利商人并没有受到伤害。
  这些例子给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原因,解释了为什么缺少组织支持的多边声誉机制可能不足以在有效率的贸易水平上克服承诺问题。第一个原因涉及合同的歧义性和信息不对称,第二个原因反映了处于多边关系中的不同商人的不同动机。
  近代远程贸易发生在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中。在这些环境下,总有可能会发生不可预期的事件,以及对现存协议出现多种解释。这就意味着"违约"的解释常常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商人对事实不同的解释、信息不对称以及通讯不发达都意味着,如果缺少一个组织来协调各方的反应,全体商人就不可能对侵犯某一商人群体的行为做出有效的反应。4.2节则用规范的方法论证了,当一部分商人察觉到侵犯任一商人群体的行为、并做出反应时,如果这部分商人的数量只是与被侵犯的商人数量相当,那么在有效率的贸易量上,多边声誉机制依然是失灵的。其原因和双边声誉机制失灵的原因相同,就是说在贸易扩展到有效率的水平时,一个边际的商人群体取消贸易的威胁并不那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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