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评传 李敖大傳(下)   》 第25節:一人告倒臺中市政府(4)      汪幸福 Wang Xingfu

  法庭辯論時,李敖屢屢駁得對方啞口無言。
  儘管李敖有理、有據,最高法院法官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等人仍不顧事實,不依法辦事,偏襢臺中市政府和警備司令部,判臺中市政府勝訴。
  李敖不服,馬上遞交了上訴狀。
  最高法院將李敖的案發回臺中高等法院,法院安排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負責審理此案。
  陳瑞甫等3人早就知道李敖的案子。他們與臺中市政府及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的大小特務也非常熟悉,自然不想讓李敖贏這個官司。他們對此案作了一個模糊判决,說張桂貞人在美國,臺灣的傢中竟然有她離臺後出版的禁書,被上訴人未就此問題舉出證據,法庭沒有證據判定臺中市政府違法。
  判决書還未說明李敖老傢被查扣的書為誰所有,而且很明確地說明被扣書籍非張桂貞所有。
  很顯然,這個判决書是法官們經過精心策劃後,弄的一個筆頭子。
  李敖看了這個判决,暴跳如雷,覺得陳瑞甫等法官判得太離奇、謊謬。他憤憤地嚮法官們問道:“一個人置財産,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托親友代辦,又有什麽不可以呢?還舉什麽證據?你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去了美國,托親友買了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傢裏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電視機從何處來的,並要交出親友姓名、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能罷休,這說得通嗎?”
  陳瑞甫等法官答不上來,但他們仍堅持自己的判决是正確的。
  李敖與他們講不通理,衹得又一次上訴,他非要爭出是非,打勝官司。
  他之所以要將官司打到底,是有其原因的。這一案子前後歷時3 年零4個月,所要爭的除民事責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於“憲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
  他的這段話意即告訴大傢,他與臺中市政府的這場官司,不僅僅是爭賠損失,而是迫使當局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
  為了弄清是非,並得到合理的賠償,他要求最高法院盡快重新審理此案,劃清責任,給他以合理的經濟賠償。
  最高法院安排楊秉鋮、羅建群、肖亨國等5名法官負責審理此案。他們認真閱處了該案的全部材料後,進行了仔細研究、討論,認為李敖的上訴有道理,原判决不合理,决定將此案發回臺中高等法院再審。
  臺中高等法院法官楚汝聰、陳有全、施茂林接下了這個案子。
  第一次開庭,李敖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滔滔不絶,將此案的前前後後,內內外外,作了陳述。他說:這樣一起明顯違法的案子,幾級法院卻審了5 年多,已經弄得人精疲力竭,信心全無,希望高等法院這次能給他一個公道,不要使他失望。
  在陳述過程中,李敖不時將鞠金蕾等人戲弄一番。鞠金蕾此時已退役作了律師,他心裏很清楚這件案子的是非麯折,故李敖戲弄他時,他盡力忍住,不作任何反擊。
  臺中市政府的代表極力推卸責任,要求法庭審理此案時,要考慮此點。
  經過激烈的辯論後,審判長楚汝聰宣佈李敖勝訴,並以12頁的文字詳細說明了勝訴的理由。
  此案宣判後,臺中市市長林柏榕不服,嚮臺灣最高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最高法院法官研究了林柏榕的上訴書後,認為沒有道理,於1993年2月22日駁回了他的上訴。
  這樣,李敖歷時5年零7個月的官司,終於勝利了。
  
  為趁熱打鐵,早日了案,2月25日,李敖以母親張桂貞的名義,給臺中市市長林柏榕及新聞室發了《催告函》,要求他們按臺中高等法院的判决,趕快賠錢。
  在這封《催告函》中,李敖還嚮林柏榕提出了3 點要求:
  一、即日派專員北上,面緻賠償金給李師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誼;
  二、酌情處分貴府助紂為虐的失職人員,以明責任;
  三、禁止貴府人員再鬍說八道,以飭官箴。
  李敖還在《催告函》中,警告林柏榕說:“老弟如不從速照李師母的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證在催告信後,必有法院上門,到市長室貼封條。我們上次就貼過《自立晚報》社長室的封條,害得吳豐山的臉由黑變緑。”
  林柏榕接到李敖的信,心裏頗不服。他還暗暗地駡道:“他媽的,你李敖是什麽東西,敢給我市長下命令?不知天高地厚!”
  他既沒有給李敖回信,也未給李敖賠錢。他想將案子往下拖,或設法賴掉賠款。
  李敖心想:老子官司勝了,還怕你頑抗、拖延嗎?你不吃敬酒,就給你吃罰酒吧。他决定采取兩手,一是嚮臺灣省政府檢舉林柏榕;二是嚮法院遞交了強製執行申請狀。3月26日,他給臺灣省省長宋楚瑜寫了一封最速件的《檢舉函》,告知他狀告臺中市政府勝訴,該衙門拖拖拉拉,公然反抗最高法院的判决,並且違背自己3月5日的復函,自打嘴吧,對他的催告函拒復。
  4月8日,李敖嚮臺中高等法院提出了《強製執行申請書》,要求法院對臺中市政府強製執行,而且要迅予定期執行,以趕時間,以保權利。
  4月15日,臺灣省主席宋楚瑜下令秘書機要室給李敖回函,告知正在對此事追蹤處理。
  過了4天,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趙春碧下達了強製執行的命令,臺中市政府大門面臨貼封條的危險。
  市長林柏榕害怕了,於5月12日乖乖地開出了“國庫支票”送給李敖,賠款帶利息總計為234.86萬元臺幣。這是李敖獲得的最大的一筆官司賠款。
  他的官司勝了,錢也得到了,心裏有說不出的高興。
  1998年9月,他在《李敖快意恩仇錄》中寫到了這一麯折離奇的官司。在談到獲得巨額賠款時,他仍興奮不已。他說:“支票在手,我簡直要 kiss 它,我爽死了!爽過以後,我跟別人笑說,張桂貞老太太真後悔傢裏衹收藏了14708册禁書,要是多收藏10倍,那臺中市政府不就要多賠10倍了嗎?這樣子,每本照定價10足收款,不打折扣,簡直比賣給書店、讀者還划得来呢!這麽好的買主,又哪裏去找啊!臺中市政府萬歲,臺中市政府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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