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看了台中市政府的《更审准备书状》,感觉既荒唐,又可笑。他骂道:“他妈的张子源,你既有胆量在警备司令部的收据上盖印,为何不敢担当责任呢?这是什么市长啊!”
从这个《更审准备书状》中,李敖看出了台中市政府极想抽脚。他决定抓住此机,穷追猛打,继续与他们斗,与他们纠缠。
1989年10月29日,李敖又代母亲张桂贞写了《张桂贞控告张子源》一文,递交给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李敖在文中说:“张子源这种辩解,可真滑天下之大稽!因为附卷之五的收据中,均盖有台中市政府的大印,并有张子源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明明只用张子源所属机关之印信而无其他机关印信,明明只有所属机关人员签名而别无其他机关人员签名,又何能狡赖推托?张子源辩称收据上有‘中部警备司令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受害之老百姓,又何从而知‘孟启正’三字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张子源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责,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放纵于先,又推脱于后,其无品无格,洵属笑谈!”
李敖在文中还说:张子源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有用:第一,“出版法”第7条;第二,“赔偿法施行细则”第18 条。张子源再赖,也赖不掉台中市政府大印盖在收据上的事实。所以,他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也少不了他的责任。法律已明确规定如此,还赖个什么?
李敖代母亲张桂贞将控告书送到法院去不久,张子源任期届满下台,台中市长一职由李敖父亲的学生林柏榕担任。李敖状告台中市政府的案子的法定代理人也改成林柏榕,台中分院的推事,也变成法官了。
从更审到林柏榕接手,此案一拖就是一年多。
1990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判决张桂贞胜诉,台中市政府必须发还扣押的李家书籍,赔偿损失。
新任市长林柏榕得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决,大发雷霆,跺着脚骂高等法院的法官不依法行事,胡乱判决。
他认为,警备司令部扣押李敖家的书籍是为了维护国民党的利益,打击窝藏丑化、攻击国民党的书籍系正义之举,怎么能判输呢?
他当即下令组织人马,写上诉状子,即《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此上诉状洋洋洒洒,长达万余言。
法官们将林柏榕的上诉状告知了李敖。
李敖看后,认为这个上诉状极其谎谬,混帐至极,立即着手写了长达1.6万字的《驳斥台中市长林柏榕》一文。对林柏榕的《民事上诉理由状》的谎谬之处一一进行了驳斥。
林柏榕在上诉状中说,查扣书籍属机关公权力作用的行政处分,李敖母亲张桂贞对行政处分有所不服,应依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不应向普通法院起诉。
针对这一谬论,李敖反驳说:“被告所属公务员不法侵害原告所有依法得以持有书籍之权利,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又,被告所属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明知对原告并无行政处分之公文书,竟滥用权力,擅自扣压书籍,显系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权利,依《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上段规定,亦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被告所谓‘不得迳向普通法院起诉’,全是不明法律的狡辩。”
有趣的是,在法庭辩论时,台中市政府的官员与警备司令部的特务又一次当众出丑,互推责任。市政府的官员说孟启正是台湾中部警备司令部的人员,此事应由警备司令部负责,而孟启正老是说自己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的官员,不是警备司令部的人。两个衙门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精彩无比。在场的法官几次在庭上忍不住笑出了声。
每每看到此情景,李敖高兴万分,并自言自语道:“台湾法庭上的这一场面,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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