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生活 性、爱情及其他:李银河自选集   》 第24节: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6)      Li Yinhe

  现存法律及其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从下列案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相信有思维能力的人可以从中做出自己的判断。
  1、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此类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案例:
  第一类,制作、贩卖淫书:
  个案1:
  被告人张X,女;王X,男;梁X,男;刘X,男,在1987年2-3月多次倒卖《龙虎豹》等淫秽书刊、录像带。检察院以贩卖淫书、淫画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F,第231-232页)
  这个个案的处理方式是违宪的。如果我国规定没有出版自由,那么境外的一些出版物有可能在进入我国时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在有出版自由的地区出版的一些合法书刊,在进入没有出版自由的地区时,有可能成为非法的。但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是一个有出版自由的国家,那么境外的合法出版物在进入我国时必然应被视为合法出版物。公民因贩卖合法出版物而获罪,这种判决显然违宪。违宪判决的发生,又是刑法有关条文与宪法的矛盾造成的。
  第二类,制作、贩卖淫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个案2:
  被告人尚X盈,男,XX矿山机械厂工人。1980年3月,被告人拍了两张其女友储X与人性交的裸体照片。1981年2月,又威逼其妻拍了4张与人裸体拥抱的照片。尚将照片交人出售,得款4元8角,其余被查获。检察院以制作、贩卖淫画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F,第233-234页)
  对个案2的有罪判决也是违宪的。公民制作照片出售是典型的出版行为,在一个宪法保护出版自由的国家,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宪法保护。公民贩卖照片、扑克牌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商业行为,也应当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既然宪法保护出版自由,如果出版物不牵涉版权问题,出版就是公民的权利。
  第三类,制作、贩卖、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制品:
  个案3:
  被告人薛X生,XX生产建设兵团治安联防队副队长。1986年4月1日,被告人将在执勤中没收他人的两盘录像带在X职工家放映。共播放4场,看者达30余人。被告人传播淫秽录像带的时间持续近半年。检察院以播放淫秽录像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F,第329-330页)
  个案3是非盈利性放映淫秽录像带。如果贩卖和盈利性放映行为依法纳税,就应属于一般商业行为,应当受到宪法保护。如果在私人住宅放映淫秽录像带这种没有盈利目的纯属娱乐性质的行为要受到有罪判决,全国就有相当大比例的公民都应受到有罪判决。因为社会调查统计表明,有相当大比例的公民看过淫秽录像带。比照案例3的判决,当这些公民在家中观看淫秽录像带时,都犯了传播淫秽品罪,是应当作有罪判决的。一项法律,如果严格执行,则涉及很大比例的公民,如不严格执行,则形同虚设,这一法律条文的弊病是非常明显的。
  同西方国家在开放与禁制淫秽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的情况不同,禁制淫秽品的法律在中国从来是"没有争论"的,而且被认为是最"得民心"的。如果说权力对人的禁制在别的问题上不免有点"心虚气短",在禁毁淫秽品问题上却一向是理直气壮的。这一立论有个证据:扫黄是89风波过后国家第一个较大的政治动作。李瑞环在关于扫黄的讲话中提出了"体察民意,顺乎民心"的问题,显示了扫黄这件事的策略价值:在当时,这件事大概是相比之下最顺乎民意民心的事了。
  李瑞环还特别提出一些原则:"要特别强调把问题搞准。搞过了不好,当然不及也不好,二者相权,宁可一时不及也不要过,因为我们有不少因过反而不及的教训。一时'不及',我们还有时间继续搞下去,而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横扫一气,把不属于反动的东西当作反动的去取缔,把不属于淫秽的东西当作淫秽的去清除,甚至不适当地干预个人正当的生活爱好和文化兴趣,那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和社会的非议……"(转引自任克,第48页)尽管他的讲话是如此温和,如此通情达理,他却从来不曾想到,禁制淫秽品这件事本身有什么问题(违宪问题),有什么值得争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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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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