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思考 魔鬼式解讀:像李敖一樣幽默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vil: the same humor as Li Ao   》 第23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10)      何平 He Ping

  路易斯來時,李敖正念中學,看到報上對他的描寫,非常茫然,對此事一直耿耿於懷;可是多年以後,當李敖在文壇上獨霸之餘,他想到喬·路易斯,卻又恍然若有所悟。
  喬·路易斯在美國,有一次與朋友們外出,途遇有眼不識泰山的小子們尋釁,小子們打過來,朋友們打過去,但是大傢交手,喬·路易斯本人衹是閃躲而已。朋友們大叫老喬你怎麽不打,喬說:“我這一拳多值錢啊!怎麽可以用來打這些小子們。”喬·路易斯說這話的時候,也可想到他的索寞——上臺的“敵人”固然不堪一擊;臺下的小子們,他也不屑一揍啊!
  有人問,你李敖不是也說過“我不該嚮那些時代渣滓們消耗我的精力”嗎?為什麽你還一再做這樣的事?李敖答道:“是狗咬着不放,你怎麽辦?衹有先把狗弄開再說。就像孫悟空對上二郎神,孫悟空跟二郎神打好了,可是二郎神帶了一條狗,先放狗來咬他,怎麽辦?總得先解决狗的問題纔行啊!可是解决狗的問題又不夠,最後衹好打成一團了。”
  李敖說,他為“時髦”所動,“雖千萬人,吾往矣”。別人永遠跟不上他:“別人是羊時,我是老虎;別人變成了老虎,我又是武鬆。”
  所謂一物降一物,李敖永遠都要做第一的人,因此他總是要做得比武鬆還武鬆。李敖說:不論在床上床下,我都堅忍不拔。女人喜歡我堅忍不拔,男人怕我堅忍不拔。
  李敖雖稱為“善霸”,但是個恩怨分明的人,有恩必報,有仇也必報。無論仇人勢力多強、地位多高、聲名多大,李敖永遠是武鬆打虎式的人物。被他“大刑”伺候過的有柏楊、彭明敏、林正傑、李登輝等。
  2000年5月22日,剛剛從偽“總統”位置上卸任的李登輝就被李敖以涉嫌“貪瀆罪”、“內亂罪”、“泄密罪”及瑞士銀行秘密賬戶、偽造蔣經國遺囑等五項罪名告上法庭。李敖說,有兩種人從沒想到李登輝會當上“總統”:一種人是所有的別人;一種人是李登輝自己。
  李敖“武鬆打虎”不乏其例。
  李敖有好訟的性格,他曾說,他的“雙竜抱”,一個是抱女人,一個是抱不平。由於李敖具有雄辯之才,告他者常常覺得自找沒趣,而李敖卻一告一個準兒。
  1987年5月,地院十七庭開控司馬文武等8人庭。在法庭上,司馬文武對法官說:“李敖寫文章也有駡人的話。”黃德賢說:“那是另一回事,別人可以告他,但與本案無關。”司馬文武說:“可是沒有人敢告他。”
  ——為什麽沒有人敢告他?李敖說:“因為告了會進一步惹得滿頭包。本來衹被李敖駡一次的,因為興訟,反倒挨更多次駡了。跟李敖糾纏,是得不償失的。”
  李敖被關押刑求的21年後,在路上碰到當年整他的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吳早已退休,後來在仁愛路遠東百貨公司五樓富貴樓當總經理,他約李敖到他辦公室小坐。
  李敖問他:“你現在還相信我是臺獨分子嗎?”
  吳笑着說:“你是啊,當時我們的情報告訴你是‘臺獨本部’五委員之一啊,你不但是臺獨分子,並且是大官哩!”
  李敖:“我最後的判决書上,已經完全沒有了‘臺灣本部’這一事實了,五委員之說,復判時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這麽大的官,也給暗中解職了。你知道嗎?”
  吳聽了後,大為驚訝,說:“這怎麽可能?我們當年是根據你是臺獨大員纔抓你的啊!”
  李敖不無諷刺地笑着說:“怎麽辦?你趕快給我補開證明吧,現在‘臺獨’走紅了,我可以憑你的證明去做大官呢!”
  吳聽了一臉窘相,直愣愣地盯着李敖看了又看,然後無聲地走了出去。
  李敖在收押期間,特務為了要李敖承認他是“臺獨”,羅所長他威脅地對李敖說:“李敖,你知道嗎?我是神仙、老虎、狗。”李敖聽得一頭霧水,不解地看着羅所長。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資料來源】中國友誼出版公司
第1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1)第2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2)第3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3)
第4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4)第5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5)第6節:“後李敖”時代的來臨(6)
第7節:比較從魯迅開始(1)第8節:比較從魯迅開始(2)第9節:比較從魯迅開始(3)
第10節:比較從魯迅開始(4)第11節:比較從魯迅開始(5)第12節:比較從魯迅開始(6)
第13節:比較從魯迅開始(7)第14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1)第15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2)
第16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3)第17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4)第18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5)
第19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6)第20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7)第21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8)
第22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9)第23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10)第24節:火首,放火者,煽動者(11)
第   I   [II]   [III]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