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评传 李敖大传(下)   》 第23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2)      Wang Xingfu

  张子源代表市政府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特别指出,有关执行处理取缔非法出版物,是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责,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的搜索票,由鞠金蕾上校、政二科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扣押,收据上盖的市政府的印章只不过是形式,而且是警备司令部要求盖的。因此,其赔偿应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负责。
  很显然,台中市政府想推卸责任,不愿赔偿。
  李敖看了台中市政府的上诉状后,感到荒唐、可笑,立即代母亲写了驳斥台中市政府的上诉状。
  他在驳文中说:讼争书籍并不全是李敖专著,其中的8963册,约占被搜查、扣压的60%的书为其他人所著,李敖写的书只占40%,台中市政府的上诉显然不实。按一般经验、法则,古今藏书家均以奇货可居为乐,其嗜一家数家之书,并藏在名山上的,亦代有其人。被告如稍对书史及藏书家传记略有所知,断不会出此无知怪论,所谓以纸箱装藏的方式及系供出售或散布之用的说法,更见台中市政府浑然无知无识。台湾外双溪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名山之作,都是以装箱形式处理,若照被告的说法,放在外双溪的那些国宝,也是“供散布之用”的。
  至于台中市政府在上诉中又咬出别的机关,说此案应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负责赔偿的问题,李敖认为不值一驳。因为搜查、扣压书籍的收据上,没有盖别的公章,只有台中市政府的大印,这个大印不论是怎么盖的,只要盖了,就难逃其责,就要承担责任。
  李敖对台中市政府在上诉状中的其它无稽之谈,也一一进行了驳斥。
  李敖还将驳台中市政府的文章,刊登在台湾的几家报刊上。
  1988年8月31日,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开庭,当事人鞠金蕾、孟启正及张子源的代表、律师和李敖均出了庭。
  在法庭上,发生了狗咬狗的精彩一幕,孟启正说他是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台中市政府的代表当场予以反驳,指出他是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的人。看到两个衙门的狗腿子在法庭上的丑态,李敖抿着嘴笑。
  尽管很有理,驳斥得也很有力,遗憾的是,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三推事仍不顾事实,违背法令,将原台中地方法院的判决全部推翻,判决台中市政府胜诉。
  李敖接到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决,愤怒不已,他自语道:“这是一起很典型的违法乱纪的案子,为何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他没有法,只得又以母亲的名义,向台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又一次将上诉状公开登载出来。
  台湾最高法院审理了李敖的上诉状后,感到台湾高等法院台湾分院的判决站不住脚,决定废弃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决,发回台中分院重新审理。
  从1989年5月3日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开始重新审理此案。
  台中市市长张子源一听说李敖的案子已被台湾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心里一慌,并自语道:“要知这件事如此复杂,当初真不该在他们的收据上盖印!”
  张子源还想,这件事的幕后指挥是国民党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 既然事情弄到了如此地步,只有将警备总司令部拖出来,让李敖去与他们纠缠。
  于是,张子源委托律师彭荣显,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递交了一份《更审准备书状》。张子荣在状中说:此次讼争书籍之查扣行为,显系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指挥执行,而该部系属“国防部”的下级机构,与上诉人并无隶属关系,如果认定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的查扣行为有不法侵害李敖的权利,其赔偿单位应不属台中市政府,应是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被上诉人未祥究,竟列上诉人为被告,显属不当,其诉讼也难以合法。
  这个《更审准备书状》表明,台中市政府及市长张子源仍在为自己开脱,不想承担这个案子的法律责任,也不愿老为此事与李敖纠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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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华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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