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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思考 》 中國人的精神(貳) 》
第22節:總督衙門論文集(17)
辜鴻銘 Gu Hongming
二、關鍵問題之所在
以上,我們論及西方列強對待中國政府的政策所基於的精神和態度。下面,我們再來討論中國難題中的關鍵問題,這一關鍵問題是:當西方列強要求中國盡一個獨立君主國的責任的時候,他們在對待中國時,絲毫沒有做出努力去承認、尊重該國政府的權利,以使其能夠獨自盡其義務並履行獨立統治之責。
赫德爵士以其愛爾蘭式的慷慨風度建議取消治外法權。從原則上講,他這一見解——對於任何有政治頭腦的人來說——都是無可置喙的。但在這裏我們應坦率地承認,在目前的局勢下,要廢除列強的治外法權,是不現實的。歌德曾說:“世上有兩種和平的力量:公道與常識(es giebt zwei friedliche Gewalten:dasRecht u. die Schickliehkeit)。”我認為赫德爵士的提議是公正的,但缺乏常識。
然而,如果說現在廢除治外法權還不現實,那麽,千方百計將其惡劣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則是公正與可能的。治外法權是一個怪胎,它已經對中國的良治事業産生了嚴重危害。但是,列強政府不僅沒有設法去緩解這一政治怪胎的惡劣影響,甚至還允許他們的在華代理人將一個更壞的怪胎引狼入室,並美其名曰“治內法權”(in-territoriality)。顯然,清帝國政府對外國人沒有裁判權,然而,貪得無欲的列強甚至還企圖允許其代理人否認帝國政府對於中國國民所享有的裁判權!人們公正地譴責傳教士干涉了訴訟,因而侵犯了中國地方官對於國民的裁判權。但當英國公使蠻橫地要求中國政府解除四川總督的職務時,他也正在干涉中國的訴訟,並且僅僅衹是出於一種極度恐懼的動機。
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僅侵犯了地方官對中國臣民的裁判權,而且侵犯了那至高無上的君權,即那種傳統意義上的天子對於臣下的權威。當然,如果一個總督對外國人做錯了事,是可以亦應當予以懲罰的,但這種懲罰必須經由君主的權威,並依照帝國自身的法律來施行。
這一原則,從最近的懲罰問題(指懲辦“庚子事變”禍首)中,能夠得到最好的說明。美國國務卿是惟一一個似乎對此有所識見的人。下面,請允許我完全用外國人的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
去年夏天,北京的帝國軍隊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便圍攻了外國使館,因而嚴重地踐踏了“文明世界”的國際法。清帝國政府此舉不單單是意欲與列強斷交並拋棄其在華代理人,而是對列強宣戰。由於中國和列強之間事實上處在一種戰爭狀態,所以,當中國緊接着求和的時候,列強便有理由加以拒絶,因為他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還沒有得到滿意的補償。這種不公正待遇,就是使館遭到圍攻。列強要求清帝國政府絶對地放棄示意屬下臣民圍攻使館的行為,並將此作為議和的前提條件,這是正確的和合理的。接着,我要談的是前面提到過的那一原則。
對於一場戰爭行動的責任,應該追究一個國傢的責任,而非懲罰個人。如果帝國政府中的某些被認為犯有違反國際法的罪行,那麽,列強的行動就是正當的。假若他們認為合適,可以行使現代戰爭中正常國傢所擁有的報復權利,即抓住那些犯有實際罪的人,就地處决。(24 )不過,這樣一種處罰,是一種戰爭行為,而不同於司法上的處罰。
若是由清帝國政府來處置罪犯,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對於列強來說,目前的問題是,在發生了圍攻使館這樣的事情之後,他們是否還願意承認中國政府的存在及其合法地位。如果列強决定對中國政府的存在不予承認,那麽顯然,其責任便是立即接管中國;但如果列強承認中國政府的存在,顯然,正如他們做過的那樣,那麽他們就該約束自己,去尊重清帝國政府對中國國民享有的惟一且絶對的裁判權。
現在,一旦戰爭局面形成,爭執中的正確與錯誤諸因素就立刻合二為一,它已不是某個中國人與外國列強之間的爭執,而是中華民族與外國列強之間的爭鬥。就與列強有關的懲罰而言,戰爭及其結果本身便是一種懲罰。清帝國政府對於列強所應該做的,乃是絶對地製止圍攻使館的行動並否定其合法性,一旦帝國政府做到這一點——那麽,所有對這一圍攻行動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就成了罪犯——不是作為對立方的列強所想親手懲處的戰爭罪犯,而是冒犯君主權威、危害帝國和平與安全的司法罪犯,這也意味着所有這些人都應該給予處罰。但是,衹要中國還被承認為一個獨立的君主國,對於中國國民——上至國傢大臣下至平民百姓的懲罰,便衹有君主擁有着惟一的權威並有權依照帝國的法律來執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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