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中国人的精神(贰)   》 第22节:总督衙门论文集(17)      辜鸿铭 Gu Hongming

  二、关键问题之所在
  以上,我们论及西方列强对待中国政府的政策所基于的精神和态度。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中国难题中的关键问题,这一关键问题是:当西方列强要求中国尽一个独立君主国的责任的时候,他们在对待中国时,丝毫没有做出努力去承认、尊重该国政府的权利,以使其能够独自尽其义务并履行独立统治之责。
  赫德爵士以其爱尔兰式的慷慨风度建议取消治外法权。从原则上讲,他这一见解——对于任何有政治头脑的人来说——都是无可置喙的。但在这里我们应坦率地承认,在目前的局势下,要废除列强的治外法权,是不现实的。歌德曾说:“世上有两种和平的力量:公道与常识(es giebt zwei friedliche Gewalten:dasRecht u. die Schickliehkeit)。”我认为赫德爵士的提议是公正的,但缺乏常识。
  然而,如果说现在废除治外法权还不现实,那么,千方百计将其恶劣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则是公正与可能的。治外法权是一个怪胎,它已经对中国的良治事业产生了严重危害。但是,列强政府不仅没有设法去缓解这一政治怪胎的恶劣影响,甚至还允许他们的在华代理人将一个更坏的怪胎引狼入室,并美其名曰“治内法权”(in-territoriality)。显然,清帝国政府对外国人没有裁判权,然而,贪得无欲的列强甚至还企图允许其代理人否认帝国政府对于中国国民所享有的裁判权!人们公正地谴责传教士干涉了诉讼,因而侵犯了中国地方官对于国民的裁判权。但当英国公使蛮横地要求中国政府解除四川总督的职务时,他也正在干涉中国的诉讼,并且仅仅只是出于一种极度恐惧的动机。
  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仅侵犯了地方官对中国臣民的裁判权,而且侵犯了那至高无上的君权,即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天子对于臣下的权威。当然,如果一个总督对外国人做错了事,是可以亦应当予以惩罚的,但这种惩罚必须经由君主的权威,并依照帝国自身的法律来施行。
  这一原则,从最近的惩罚问题(指惩办“庚子事变”祸首)中,能够得到最好的说明。美国国务卿是惟一一个似乎对此有所识见的人。下面,请允许我完全用外国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
  去年夏天,北京的帝国军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便围攻了外国使馆,因而严重地践踏了“文明世界”的国际法。清帝国政府此举不单单是意欲与列强断交并抛弃其在华代理人,而是对列强宣战。由于中国和列强之间事实上处在一种战争状态,所以,当中国紧接着求和的时候,列强便有理由加以拒绝,因为他们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还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这种不公正待遇,就是使馆遭到围攻。列强要求清帝国政府绝对地放弃示意属下臣民围攻使馆的行为,并将此作为议和的前提条件,这是正确的和合理的。接着,我要谈的是前面提到过的那一原则。
  对于一场战争行动的责任,应该追究一个国家的责任,而非惩罚个人。如果帝国政府中的某些被认为犯有违反国际法的罪行,那么,列强的行动就是正当的。假若他们认为合适,可以行使现代战争中正常国家所拥有的报复权利,即抓住那些犯有实际罪的人,就地处决。(24 )不过,这样一种处罚,是一种战争行为,而不同于司法上的处罚。
  若是由清帝国政府来处置罪犯,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对于列强来说,目前的问题是,在发生了围攻使馆这样的事情之后,他们是否还愿意承认中国政府的存在及其合法地位。如果列强决定对中国政府的存在不予承认,那么显然,其责任便是立即接管中国;但如果列强承认中国政府的存在,显然,正如他们做过的那样,那么他们就该约束自己,去尊重清帝国政府对中国国民享有的惟一且绝对的裁判权。
  现在,一旦战争局面形成,争执中的正确与错误诸因素就立刻合二为一,它已不是某个中国人与外国列强之间的争执,而是中华民族与外国列强之间的争斗。就与列强有关的惩罚而言,战争及其结果本身便是一种惩罚。清帝国政府对于列强所应该做的,乃是绝对地制止围攻使馆的行动并否定其合法性,一旦帝国政府做到这一点——那么,所有对这一围攻行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就成了罪犯——不是作为对立方的列强所想亲手惩处的战争罪犯,而是冒犯君主权威、危害帝国和平与安全的司法罪犯,这也意味着所有这些人都应该给予处罚。但是,只要中国还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的君主国,对于中国国民——上至国家大臣下至平民百姓的惩罚,便只有君主拥有着惟一的权威并有权依照帝国的法律来执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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