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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史 》 国语注 》
卷十七楚语上·4、蔡声子论楚材晋用
韦昭 Wei Zhao
椒举娶于申公子牟〔一〕,子牟有罪而亡〔二〕,康王以为椒举遣之〔三〕,椒举奔郑,将遂奔晋〔四〕。蔡声子将如晋〔五〕,遇之于郑,飨之以璧侑〔六〕,曰:“子尚良食〔七〕,二先子其皆相子〔八〕,尚能事晋君以为诸侯主〔九〕。”辞曰:“非所愿也。若得归骨于楚,死且不朽〔一0〕。”声子曰:“子尚良食,吾归子〔一一〕。”椒举降三拜〔一二〕,纳其乘马,声子受之〔一三〕。 〔一〕椒举,楚大夫,伍参之子、伍奢之父伍举也。子牟,楚申公王子牟也。 〔二〕亡,奔也。 〔三〕康王,恭王之子康王昭也。 〔四〕郑小而近,故欲奔晋。 〔五〕蔡声子,蔡公孙归生子家也。唐云:“楚灭蔡,蔡声子为楚大夫。”昭谓:蔡时尚存,声子通使于晋、楚耳。在鲁襄二十六年。 〔六〕飨,食也。璧侑,以璧侑食也。 〔七〕尚,犹强也。良,善也。 〔八〕相,助也。二先子,谓椒举之父伍参,声子之父子朝也。传曰:“楚伍参与蔡太师子朝友,其子伍举与声子相善也。” 〔九〕主,盟主也。 〔一0〕自谓不朽。 〔一一〕使子得归也。 〔一二〕拜善言也。 〔一三〕四马曰乘,受而不辞,定其心也。 还见令尹子木〔一〕,子木与之语,曰:“子虽兄弟于晋,然蔡吾甥也〔二〕,二国孰贤?”对曰:“晋卿不若楚〔三〕,其大夫则贤〔四〕,其大夫皆卿材也。若杞梓、皮革焉,楚实遗之〔五〕,虽楚有材,不能用也。”子木曰:“彼有公族甥、舅,若之何其遗之材也?”对曰:“昔令尹子元之难〔六〕,或谮王孙启于成王〔七〕,王弗是〔八〕,王孙启奔晋,晋人用之。及城濮之役,晋将遁矣〔九〕,王孙启与于军事,谓先轸〔一0〕曰:‘是师也,唯子玉欲之,〔一一〕与王心违〔一二〕,故唯东宫与西广實来〔一三〕。诸侯之从者,叛者半矣〔一四〕,若敖氏离矣〔一五〕,楚师必败,何故去之/先轸从之,大败楚师,则王孙启之为也。 〔一〕子木,屈建也。传曰“声子通使于晋,还如楚”也。 〔二〕蔡、晋同姓。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也。 〔三〕顺说之辞。言时赵武为晋正卿,不及子木之忠,然而有德。 〔四〕贤于楚大夫。 〔五〕杞梓,良材也。皮革,犀兕也。 〔六〕子元,楚武王子、文王弟王子善也,欲蛊文夫人,遂处王宫,斗班杀之。在鲁庄二十八年及三十年。 〔七〕启,子元子也。成王,文王子也。或谮启与父同罪。 〔八〕是,理也。 〔九〕晋、楚战于城濮,在鲁僖二十八年。遁逃退也。 〔一0〕先轸,晋中军帅。 〔一一〕子玉,楚令尹得臣也。 〔一二〕王不欲战,子玉固请,王怒,少与之师。 〔一三〕东宫、西广,楚军营名。 〔一四〕叛,舍子玉。 〔一五〕若敖氏,子玉同族。离,谓不欲战也。 “昔庄王方弱〔一〕,申公子仪父为师〔二〕,王子燮为傅〔三〕,使师崇、子孔帅师以伐舒〔四〕。燮及仪父施二帅而分其室〔五〕。师还至,则以王如庐〔六〕,庐戢黎杀二子而复王〔七〕。或谮析公臣于王〔八〕,王弗是,析公奔晋,晋人用之。實谗败楚,使不规东夏,则析公之为也〔九〕。 〔一〕方弱,未二十。 〔二〕仪父,申公斗班之子,大司马斗克也。 〔三〕燮,楚公子。 〔四〕师崇,楚太师潘崇也。子孔,楚令尹成嘉也。舒,群舒也。 〔五〕施罪于二帅。二帅,子孔、潘崇也。室,家资也。 〔六〕师,子孔、潘崇之师。二子惧,故以王如庐。庐,楚邑也。传曰:“初,斗克囚于秦,秦有殽之败,而使归求成,成而不得志,公子燮求令尹不得,故作乱。城郢,而使贼杀子孔,弗克而还。” 〔七〕戢黎,庐大夫也。二子,燮及仪父。 〔八〕析公臣,楚大夫。或谮之,言与知二子之乱。 〔九〕规,犹有也。东夏,蔡、沈也。传曰:“绕角之役,晋将遁矣,析公曰:‘楚师轻窕,易震荡也。若多鼓钧声,以夜军之,楚师必遁。’晋人从之,楚师宵溃。晋人遂侵蔡,袭沈,获其君。郑于是不敢南面,楚失诸华。”绕角之役,在鲁成六年。 “昔雍子之父兄谮雍子于恭王〔一〕,王弗是,雍子奔晋,晋人用之。及鄢之役,晋将遁矣〔二〕,雍子与于军事,谓栾书曰:‘楚师可料也〔三〕,在中军王族而已〔四〕。若易中下,楚必歆之〔五〕。若合而陷〔六〕吾中〔七〕,吾上下必败其左右〔八〕,则三萃以攻其王族,必大败之〔九〕。’栾书从之,大败楚师,王亲面伤,则雍子之为也〔一0〕。 〔一〕雍子,楚大夫。父兄,同宗之父兄。 〔二〕鄢,鄢陵。役在鲁成十六年。 〔三〕栾书,晋正卿。料,数也。 〔四〕唐云:“族,亲族,同姓也。”昭谓:族,部属也。传曰:“栾、范以其族夹公行。”时二子将中军,中军非二子之亲也。 〔五〕中下,中军之下也。歆,犹贪也。易,易栾、范之行,示之弱,以诱楚也。传曰:“栾、范易行以诱之。”郑司农以为易行,中军与上下军易卒伍也。中军之卒良,故易之。 〔六〕案:“●”原作“函”。考异卷四引述闻,以“函”为“●”之误,据改。注同。 〔七〕合,合战也。陷,入也。中,中军也。 〔八〕晋上下军必败楚之左右军也。 〔九〕萃,集也。时晋有四军,言三集者,中军先入,而上下及新军乃三集以攻也。案:发正卷十七引王引之说,以为“三萃”当据左传襄二十六年作“四萃”。 〔一0〕王,楚恭王也。面伤,谓吕锜射其目。 “昔陈公子夏为御叔娶于郑穆公〔一〕,生子南。子南之母乱陈而亡之〔二〕,使子南戮于诸侯〔三〕。庄王既以夏氏之室赐申公巫臣,则又畀之子反,卒于〔四〕襄老〔五〕。襄老死于邲,二子争之,未有成〔六〕。恭王使巫臣聘于齐,以夏姬行〔七〕,遂奔晋。晋人用之,實通吴、晋使其子狐庸为行人于吴〔八〕,而教之射御,导之伐楚。至于今为患,则申公巫臣之为也。 〔一〕公子夏,陈宣公之子、御叔之父也,为御叔娶郑穆公少妃姚子之女夏姬也。 〔二〕子南,夏征舒之字。御叔早死,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淫夏姬,征舒弒灵公。楚庄王以诸侯讨之而灭陈。 〔三〕言为诸侯所戮。在鲁宣十一年。 〔四〕案:“于”,考异卷四引考正,疑为“与”之讹。 〔五〕畀,与也。巫臣,楚申公屈巫子灵也。子反,司马公子侧也。襄老,楚连尹也。初,庄王欲纳夏姬,巫臣谏曰:“不可。君召诸侯,以讨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王乃止,将以赐巫臣,则又与子反。子反欲取,巫臣又难之,卒与襄老。 〔六〕晋、楚战于邲,在鲁宣十二年。晋智庄子射襄老,获之,以其尸归。二子,子反、巫臣也。争,争夏姬。成,犹定也。 〔七〕巫臣导夏姬使归,托以求襄老之尸,恭王遣焉。巫臣聘诸郑,郑伯许之。及使适齐,至郑,遂以夏姬行焉。 〔八〕子反杀巫臣之族,巫臣在晋,请使于吴,吴子寿梦说之,乃通吴于晋,使其子为吴行人。 “今椒举娶于子牟,子牟得罪而亡,执政弗是〔一〕,谓椒举曰:‘女实遣之。’彼惧而奔郑,缅然引领南望〔二〕,曰:‘庶几赦吾罪。’又不图也,乃遂奔晋,晋人又用之矣。彼若谋楚,其亦必有丰败也哉〔三〕。” 〔一〕执政,卿也。 〔二〕缅,犹邈也。领,颈也。 〔三〕丰,犹大也。 子木愀然〔一〕,曰:“夫子何如,召之其来乎?”对曰:“亡人得生,又何不来为〔二〕。子木曰:“不来,则若之何?”对曰:“夫子不居矣〔三〕,春秋相事,以还轸于诸侯〔四〕。若资东阳之盗使杀之,其可乎〔五〕?不然,不来矣。”子木曰:“不可。我为楚卿,而赂盗以贼一夫于晋,非义也。子为我召之,吾倍其室〔六〕。”乃使椒鸣召其父而复之。 〔一〕愀,愁貌。 〔二〕案:“又何不来为”,札记:“补音本或曰‘又何来为’,无‘不’字。丕烈案:下文云‘不然,不来矣’,或本是也。” 〔三〕不居,言当奉命于他国。 〔四〕轸,车后横木。言四时相聘问之事,回车于诸侯。 〔五〕资,赂也。东阳,楚北邑。 〔六〕倍其室,益其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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