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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 》 餐饮业领跑者的成功奥秘:学习小肥羊 》
第21节:得天独厚的肉源汤料(7)
柴国君 Chai Guojun
张智荣 Zhang Zhirong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当地存在对一两岁小羊称为"小肥羊"的习惯叫法。但这种习惯叫法只能作为当地对"小肥羊"的一种称谓,而在市场环境中,这种称谓与前述因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形成的市场含义显然是不同的。对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经营地域的消费者而言,"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小羊。因此,华程科贸公司的有关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锡林郭勒盟当地存在对一两岁小羊称为"小肥羊"的习惯叫法,但不能据此否定该名称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存在冲突。
华程科贸公司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上述使用方式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与一两岁小羊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包装袋上没有使用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却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或是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特定的联想,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对习惯叫法的正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饮公司餐饮服务的知名度。因此,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7908号判决,判令华程科贸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小肥羊餐饮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判决作出后,华程科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华程科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之后
显然,在小肥羊餐饮公司将"小肥羊"作为其字号使用之前,"小肥羊"并没有与餐饮服务形成消费者公认的联系,它只是在特定区域内人们对小羔羊的习惯叫法。而在小肥羊餐饮公司将其作为字号使用,并通过其经营获得较高知名度后,"小肥羊"逐渐取得了其第二市场含义,即与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形成了特定的联系。随着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很多消费者甚至只知道小肥羊餐饮公司以及它的餐饮服务,而不了解"小肥羊"还是某一地区对小羔羊的一种习惯叫法。由此可见,"小肥羊"成为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后,是在餐饮服务的相关领域受到法律保护,而并不妨碍社会公众对"小肥羊"作为称谓的正常使用,两者并无冲突。
一场商标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在小肥羊家庭装火锅汤料上市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即2004年春季末,小肥羊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充斥市场的假冒"小肥羊"商标的汤料进行了清理。此举首先净化了市场,为正宗的"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的顺利上市扫清了部分阻力;同时,也能够大量吸纳加盟代理商,迅速建立完善而庞大的营销网络,为"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尽快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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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邮电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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