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大裂变   》 第21节: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8)      阿夫纳·格雷夫 Avner Greif

  考虑到十一世纪通讯技术和交通条件,就不奇怪马格里布商人不使用层级制度了。相反,他们使用了一套行为的文化规则--商人法,规定了在商人指示没有涉及的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如何诚实地行事。商人法在马格里布商人中间是众所周知的规则,就如代理人和商人之间一个默认的合同。代理人都清楚,如果不遵守商人法,就会被认为是骗子。
  从梅耶姆写给纳哈瑞信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人法在决定商人对代理人行为的态度和预期上的重要作用。在讨论纳哈瑞和他的代理人之间的冲突时,梅耶姆认为代理人的行为是正当的,他说,代理人"做了一些由于贸易和通讯环境而不得不做的事,而你要他做的事情不符合商人法"。在另一封信中,一个"非常生气"商人指责他的生意伙伴做了一些"根本不是一个商人该做的事"。
  对于商人法的内容,我们了解甚少,关于它的存在和它的产生过程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是在基尼扎文献之外找到的。12世纪中叶,定居在福斯塔特的一个重要的犹太人的精神领袖麦门德斯(Maimondes)在他的律书上这样写道,"如果一个代理人与商人结成了伙伴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具体的条款,就不应该违背当地的这种商品交易的惯例"(Maimonides 1951,223页)。同样,中世纪早期伊斯兰法律文献中也包含很多这样的例子,成文的法律评判被放在一边,就是因为有"商人的惯例"的缘故(Udovitch 1970,13页,第250~259页)。遗憾的是,法律著作和基尼扎文献都没有反映商人法是怎样形成和演变的。
  在马格里布商人联盟中,商人法为联盟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协调机制,节约了谈判成本,赋予了建立代理关系的灵活性,从而促进了效率。但是,商人法也给系统带来了刚性,当需要调整时,由于代理人更加关注别人会怎样看他,而不是他应该怎么做,结果会使调整受到阻碍。这可以从十一世纪的代理人约瑟夫的话中看出来,他对一个商人说,没有书面指示他就无法运作,因为他不希望"别人……说我做没有指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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