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书类 》 孟子與百姓生活 》
第21節:養心寡欲:心理減負(3)
田玉川 Tian Yuchuan
人,之所以為人,在有同情心的同時,還要有“羞惡之心”,也就是要有廉恥,否則,那還能算人嗎?
亞聖孟子認為,人與禽獸的差別其實就衹有那麽一點點,這一點點,其中就包括“羞惡之心”。動物無衣無冠,赤身裸體,人也能這樣嗎?動物不分性別,老幼雜居雜交,人也能這樣嗎?
人有羞恥之心,人視尊嚴重於生命。
人之所以為人,在有同情心和羞恥心的同時,人還有“辭讓之心”。即互諒互讓,互敬互愛。
“孔融讓梨”的故事,之所以千百年來一直流傳至今,就在於孔融僅有四歲,就懂得把大點的梨讓給哥哥吃,自己吃小點的,禮讓避免了相爭,杜絶了惡鬥,兄弟之間就會和睦相處。
如果每一個人,都衹知爭鬥,不願禮讓,那爭鬥不已,悲劇能不一再發生嗎?
令人汗顔的是,我們這個一貫倡導“孔融讓梨”的國度的歷史,卻是一部血腥的爭鬥史。父子相爭,兄弟相殘的人間悲劇,一遍又一遍反復上演。男人爭權、爭財,血雨腥風,仍在爭;女人爭寵,醋海翻騰,也不示弱,哪裏還有什麽禮讓之心呢?
“他人,即是地獄!”哲學大師尼采的名言,今天仍被不少人奉為圭臬,就足以說明爭鬥仍是這些人的本能。被利欲熏心之後,他們一個個異化為饕餮金錢的餓狼、妖狐和惡鬼,他們還是人嗎?
人,之所以為人,就在於人在具有同情心、羞恥心、禮讓心的同時,還具有“是非之心”。
什麽一直是對的,什麽從來都是錯的,什麽一貫能做,什麽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做。作為一個真正的人,首先要明辨是非,否則,那還能算人嗎?
如果一個人,公然幹起了殺人越貨,謀財害命的勾當,那他就是一個十足的強盜,他以此為能事,他還算一個正常的人嗎?
如果一個人,面對光天化日之下,恃強凌弱的暴行,無動於衷,他還有是非之心嗎?
分明知道假貨害人,為了謀利,卻大量推銷,他還有是非之心嗎?
分明知道自己在製造社會垃圾,為了出名,卻不願停止,變本加利,他還有是非之心嗎?
分明知道有碩鼠在瘋狂食黍,卻裝聾作啞,不願聲張,甚至為其打掩護,他還有是非之心嗎?
人,之所以為人,就在於人共有同情心、羞恥心、禮讓心、是非心“四心”,即良心。按照孟子所言,有了“四心”,也衹是良心的開端,還要擴而充之,推而廣之,纔會擁有完全的良心。
良心的二重性
亞聖孟子在充分肯定人的本性都是善的同時,也強調了人的良心因受外部環境的影響而變化。
這就是兩面人格,即良心的二重性。
任何一個人,都不是絶對的有良心,也都不是絶對的沒良心。一貫有良心者,也可能會幹出一些沒良心的事;一貫喪盡良知者,也會在某種情況下,做出一些有良心的事。
好人也會幹壞事,壞人也可能幹好事。好和壞,有沒有良心都不是絶對的。
一個封建帝王,可能不忍心去折斷禦花園的一棵樹枝,但卻下令濫殺成千上萬的無辜,他是有良心,還是沒良心?英明如唐太宗李世民,每用御膳,居廣宮,則思及百姓有饑寒之苦,可謂真有良心之明君。但就是他,玄武門謀兄殺弟,毫不手軟,而且斬草除根,不可謂不毒,不可謂不狠,他此時還有良心嗎?
時下,那些人人切齒的貪官,為了拿到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的所謂好處費,竟給國傢造成了高達數億、數十億的重大損失!而在其傢中,從不會浪費一張紙。他們,還有一點點良心嗎?
由此可見,良心的二重性具有普遍性,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一個人,可能在自己傢裏是有良心的;一出門,良心就沒有了。在朋友圈子中,是有良心的;面對外人時,就良知泯滅了。戴上面具生活的人越來越多,良心反而越來越少,豈不可悲?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 第1節:序 孟子思想與我們的生活 | 第2節:生於亂世 | | 第3節:師於儒門 | 第4節:遊於列國 | | 第5節:授於故裏 聖於著作 | 第6節:獨尊儒術:三角版塊中的一角(1) | | 第7節:獨尊儒術:三角版塊中的一角(2) | 第8節:獨尊儒術:三角版塊中的一角(3) | | 第9節:獨尊儒術:三角版塊中的一角(4) | 第10節:獨尊儒術:三角版塊中的一角(5) | | 第11節:“親親”:孝為德之本(1) | 第12節:“親親”:孝為德之本(2) | | 第13節:“親親”:孝為德之本(3) | 第14節:“仁民”:博施愛於衆 “愛物”:“無物不長”(1) | | 第15節:“仁民”:博施愛於衆 “愛物”:“無物不長”(2) | 第16節:“仁民”:博施愛於衆 “愛物”:“無物不長”(3) | | 第17節:“仁民”:博施愛於衆 “愛物”:“無物不長”(4) | 第18節:養欲:即養禮 | | 第19節:養心寡欲:心理減負(1) | 第20節:養心寡欲:心理減負(2) | | 第21節:養心寡欲:心理減負(3) | 第22節:良心:中國人特有的品性(1) | | 第23節:良心:中國人特有的品性(2) | 第24節:從小抓起:“易子而教” | |
| 第 I [II]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