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日知錄   》 捲二十      顧炎武 Gu Yanwu

  ○非三公不得稱公《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天子三公稱公,周公、召公、畢公、毛公、蘇公是也。王者之後稱公,宋公是也。杜氏《通典》曰:“周製,非二王之後,列國諸侯其爵無至公者。春秋有虞公、州公,或因殷之舊爵,或嘗為天子之官,子孫因其號耳,非周之典製也。東遷而後,列國諸侯皆僭稱公。”夫子作《春秋》而筆之於書,則或公或否。生不公,葬則公之;列國不公,魯則公之,於是天子之事與人臣之禮並見於書,而天下之大法昭矣。漢之西都有七相五公,而光武則置三公,之文如鄧公禹、吳公漢、伏公湛、宋公宏、第五公倫、牟公融、袁公安、李公固、陳公寵、橋公玄、劉公寵、崔公烈、鬍公廣、王公龔、楊公彪、苟公爽、皇甫公嵩、董公卓、曹公操,非其在三公之位,則無有書公者:《三國志》若漢之諸葛公亮、魏之司馬公懿、吳之張公昭、顧公雍、陸公遜,《晉書》若衛公、張公華、王公導、庾公亮、陶公侃、謝公安、桓公溫、劉公裕之類,非其在三公之位,則無有書公者。史至於唐而書公,不必皆尊官。泊乎今日,志狀之文,人人得稱之矣。籲,何其濫與!何其偽與!
  《大雅·古公直父》箋曰:“諸侯之臣稱君曰公。”《白虎通》曰:“臣子於其國中皆褒其君為公,《詩》曰“‘乃命魯公,俾侯於東。”公者,魯人之稱;侯者,周室之爵。
  《秦誓》:“公曰:嗟我士聽無嘩。”夫《秦誓》之書“公”,與《春秋》之書“秦伯”,不已異乎?曰:《春秋》以道名分,五等之爵册之天子,不容僭差。若《秦誓》本國之書,孔子因其舊文而已。“公之媚子,從公於狩。”亦秦人之詩也。
  平王以後,諸侯通稱為公,則有不必專於本國者矣,《碩人》之詩曰:“譚公維私。”《左傳》鄭莊公之言曰:“無寧茲許公,復奉其社稷。”
  周之盛時,亦有群公之稱,見於康王之浩及詩之《雲漢》,此猶五等之君,《春秋》書之,通日諸侯也。
  《左傳》自王卿而外無書公者,惟楚有之,其君已僭為王,則臣亦潛為公,《宣十一年》所謂“諸侯縣公皆慶寡人”者也。傳中如集公、析公、申公、鄖公、蔡公、息公,商公、期思公,並邊中國,白公邊吳,蓋尊其名以重邊邑。而秦有麃公,吏失其姓名。”楚漢之際有膝公、戚公、柘公、薛公、郯公、蕭公、陳公、魏公、留公、方與公,高祖初稱沛公,太上皇父稱豐公,皆楚之遺名。此縣公之公也。
  有失其名而公之者,《史記·秦始皇紀》侯公,《項羽紀》樅公、侯公,《高祖紀》單父人呂公、新城三老董公,《孝文紀》太倉令淳於公,《天官書》甘公,《封禪書》申公、齊人丁公,《曹相國世傢》膠西蓋公,《留侯世傢》東園公,夏黃公,《穰侯傳》其客宋公,《信陵君傳》毛公、薛公,《賈生傳》河南守吳公,《張敖傳》中大夫泄公,《黥布傳》故楚令尹薛公,《季布傳》母弟丁公,《晁錯傳》謁者僕射鄧公,《鄭當時傳》下邽翟公,《酷吏傳》河東守勝屠公,《貨殖傳》朱公、任公,《漢書·高帝紀》終公,《藝文志》蔡公、毛公、樂人竇公、黃公、毛公、皇公,《張耳陳餘傳》範陽令徐公、甘公,《劉欲傳》魯國桓公、趙國貫公,《周昌傳》趙人方與公,《武五子傳》瑕丘江公,《王褒傳》九江被公,《於定國傳》其父於公,《翟方進傳》方進父翟公,《儒林傳》免中徐公、博士江公、食子公,淄川任公、皓星公,《遊俠傳》故人呂公、茂陵守令尹公,皆失其名而公之,若鄭君、盧生之比。本朝《實錄》於孝慈高皇後之父亦不知其名,謂之馬公,是史之闕文,非正書也。
  大史公者,司馬遷稱其父談,故尊而公之也。
  有尊老而公之者,《戰國策》孟嘗君問:“馮公有親乎?”《史記》文帝謂馮唐:“公柰何衆辱我”是也。《漢書·溝洫志》“趙中大夫白公”,師古曰:“蓋相呼尊老之稱。”《項籍傳》“南公服”,虔曰“南方之老人也。”《眭宏傳》“東平贏公”,師古曰:“長老之號。”《元後傳》“元城建公”,服虔曰:“年老者也。”《吳志·程普傳》“普最年長,時人皆呼程公。”《方言》:“凡尊老,周、晉、秦,隴謂之公。”《晉書·樂志》:“項伯語項莊曰:‘公莫,古人相呼曰公。’”
  《漢書·何武傳》:“號為煩碎,不稱賢公,”《後漢書·李固傳》:“京師鹹嘆曰:是復為李公矣。”《宦者傳》:種為司徒,告賓客曰:“今身為公,乃曹常侍力焉,”《魏志·王粲傳》:蔡邕聞粲在門,倒屐迎之,曰:“此王公孫也。”《晉書·陳騫傳》:對父矯曰:“主上明聖,大人大臣,今若不合意,不過不作公耳。”《魏舒傳》:夜聞人問:“寢者為誰?”曰:“魏公舒。”舒自知當為公矣。《陸曄傳》:從兄機每稱之曰:“我傢世不乏公矣。”《王猛傳》父老曰:“王公何緣拜也?”《北史·鄭述祖傳》:少時在鄉,單馬出行,忽有騎者數百,見述祖皆下馬,曰:“公在此。”陶淵明《孟長史傳》:從父太常夔嘗問光祿大夫劉耽:“孟君若在,當已作公否?”答雲:“此本是三司人。”是知南北朝以前人語,必三公方得稱公也。《周書·姚僧垣傳》:宣帝嘗從容謂僧垣曰:“嘗聞先帝呼公為姚公,有之乎?”對曰:“臣麯荷殊私,實如聖旨。”帝曰:“此是尚齒之辭,非為貴爵之號。朕當為公建國開傢,為子孫永業。”乃封長壽縣公,邑一千戶。
  孔融告高密縣為鄭玄特立一鄉,曰鄭公鄉。以為公者,仁德之正號,不必三事大夫。此是麯說。據其所引,皆史失其名之公,而太史公,又父子之辭也。《戰國策》:“陳軫將之魏,其子陳應止其公之行。”《史記·留侯世傢》:“吾惟竪子固不足遣,乃公自行耳。”此皆謂父為公。《宋書·顔延之傳》:“何偃路中遙呼延之曰:“顔公延之。”答曰:“身非三公之位,又非田捨之公,又非君傢阿公,何以見呼為公?”《北齊書·徐之才傳》:鄭道育嘗戲之才為師公,之才曰:“既為汝師,又為汝公,在三之義,頓居其兩。”
  陸雲作《祖父誄》曰“吳丞相陸公”,誄曰“維赤烏八年二月粵乙卯,吳故使持節郢州牧左都護丞相江陵郡侯陸公薨”;曰“故散騎常侍陸府君”,誄曰“維太康五年夏四月丙申,晉故散騎常侍吳郡陸君卒”。王瀋祭其父曰“孝於瀋敢昭告烈考東郡君”。張說作其父《贈丹州刺史先府君墓志》,每稱必曰“君”。然則雖己之先人,亦不一概稱公,古人之謹於分也。
  《史記·晁錯傳》:錯父從潁川來,謂錯曰:“上初即位,公為政用事,侵削諸侯,人口議多怨公者。”是以父而呼子為公。徐孚遠曰:“御史大夫,三公也。錯父呼錯為公,蓋以官稱之。”
  沙門亦有稱公者,必以其名冠之。深公,法深也;林公,道林也;遠公,惠遠也;生公,道生也;猷公,道猷也;隆公,慧隆也;志公,寶志也;澄公,佛圖澄也;安公,道安也;什公,鳩摩羅什也。當時之人嫌於直斥其名,故加一“公”字,梁,陳以下,僧乃有字,而人相與字之,字之則不復公之矣。《宋史》豐稷駁宋用臣《謚議》曰:“凡稱公者,須着宿大臣及鄉黨有德之士,然則今之宦竪而稱公,亦不可出於士大夫之口。
  ○古人不以甲子名歲《爾雅》疏曰:“甲至癸為十日,日為陽;寅至醜為十二辰。辰力陰。”此二十二名,古人用以紀日,不以紀歲。歲則自有閼逢至昭陽十名為歲陽,攝提格至赤奮若十二名為歲名。後人謂甲子歲、癸亥歲,非古也。自漢以前,初不假藉。《史記·歷書》太初元年,年名焉逢攝提格。月名畢聚。日得甲子。夜半、朔旦、鼕至。其辨晰如此。若《呂氏春秋·序意篇》:“維秦八年,歲在灘,秋甲子朔。”賈誼《賦》:“單閼之歲兮,四月孟夏。庚子日斜兮,服集予捨。”許氏《說文》後敘:“粵在永元固頓之年,盂陬之月,朔日甲子。”亦皆用歲陽歲名,不與日同之證。《漢書·郊祀歌》:“天馬徠,執徐時。”謂武帝太初四年,歲在庚辰,兵誅大宛也。自經學日衰,人趨簡便,乃以甲子至癸亥代之,子曰:“觚不觚。”此之謂矣。
  宋劉恕《通鑒外記目錄序》曰:“庖犧前後逮周厲王,疑年茫昧,藉日名甲子以紀之。”是則歲之稱甲子也,藉也。何始乎?自亡新始也。王莽下書言始建國五年,歲在壽星,填在明堂,倉竜癸酉,德在中宮。又言天鳳七年,歲在大梁,倉竜庚辰。厥明年,歲在實瀋,倉竜辛已。《隋書·律歷志》:“王莽《銅權銘》曰:“歲在大梁,竜集戊辰。”又曰:“竜在己已,歲次實瀋”是也。自此《後漢書·張純傳》言“攝提之歲,蒼竜甲寅”,《朱穆傳》言“明年丁亥之歲”,苟悅《漢紀》言“漢元年,實乙未也”,《曹娥碑》亦云“元嘉元年,青竜在辛卯”,《蜀郡造橋碑》雲:“維延熹竜在甲辰”,而張角訛言“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歲在甲子,天下大吉”;以自土書京城寺門及州郡官府,皆作“甲子”字矣。
  以甲子名歲,雖自東漢以下,然其時製詔章奏符檄之文皆未嘗正用之,其稱歲必曰元年、二年,其稱日乃用甲子、乙醜,如己亥格、庚戌製,王午兵之類,皆日也。惟《晉書》王廙上疏言:“臣以王申歲見用為鄱陽內史”。按懷帝以永嘉五年辛未為劉聰所執,愍帝以建興元年癸酉即位,中間一年無主,故言壬申歲也。後代之人無大故而效之,非也。
  自三國鼎立,天光分曜,而後文人多捨年號而稱甲子。魏程曉贈傅休奕詩:“竜集甲於,四時成歲。”晉張華《感婚賦》:“方今歲在己巳,將次四仲。”陸機《愍懷太子誄》:“竜集庚戌,日月改度。”陶潛《祭從弟敬遠文》:“歲在辛亥,月惟仲秋。”《自祭文》:“歲維丁卯,律中無射。”後周庚信《哀江南賦》:“粵以戊辰之年,建亥之月。”而梁陶隱居《真誥》亦書“己卯歲”。至杜預《左傳集解後序》則追言魏哀王二十年,大歲在王戌矣。
  晉惠帝時,廬江杜嵩作《王子春秋》。壬子,元康二年,賈後弒楊太後於金塘城之歲。
  唐人有以豫書而不稱年號者。們日唐書·禮儀志》曰:“請以開元二十六年己卯四月,至辛已年十月;至甲申年四月又,至丙戌年十月又;至己醜年四月又諦,至辛卯年十月又。”其辛已以下不言開元某年。又《博古圖》載《唐鑒銘》曰:“武德五年,歲次王午,八月十五日甲子,楊州總管府造青銅鏡一面,充癸未年元正朝貢。”其癸未亦不言武德六年者,當時屢改年號故也。此一鑒而有正書、有豫書之不同,亦變例也。
  史傢之文必以日係月,以月係年。鐘鼎之文則不盡然,多有月而不年,日而不月者。
  《商母乙卣》其文曰:“丙寅,王錫◎貝朋用作母乙彝。”丙寅者,日也。《博古圖》乃謂商建國始於庚戌,歷十六年而有丙寅,在仲壬即位之三年,則鑿矣。豈非迷於後世之以甲子名歲,而欲以追加之古人乎?
  《春秋》之世,各國皆自紀其年。發之於言,或參互而不易曉,則有舉其年之大事而為言者。若曰“會於沙隨之歲”,“叔仲惠伯會成子於承匡之歲”,“鑄刑書之歲”,“晉韓宣於為政,聘於諸侯之歲”是也。又有舉歲星而言,若曰“歲五及鶉火”、“歲及大梁”、“歲在娜訾之口”者。從後人言之,則何不曰甲子也、癸亥也,是知古人不用以紀歲也。
  《大祖實錄》自吳元年以前皆書幹支,不合古法。大祖當時實奉宋小明王之號,故有言當紀竜鳳者。考之《史記》,高帝之初不稱楚懷王元年,而稱秦二年、三年。又太祖御制《滁州竜潭碑》文雲:“元末帝至正十有四年”,竊意其時天下尚是元之天下,書至正,正合《史記》書秦之例。又有兼書者,《漢書·功臣侯表序》:“漢興,自秦二世元年之秋,楚陳之歲”是也。
  ○史傢追紀月日之法或曰:“‘鑄《刑書》之歲’,是則然矣,其下云:‘齊燕平之月’,又曰‘其明月’,則何以不直言正月、二月乎?”曰:此正史傢文字縝密處;史之文有正紀,有追紀。其上曰:“春王正月,暨齊平。”“二月戊午,盟於儒上。”正紀也。此曰“齊燕平之月。王寅,公孫段卒。其明月,子産立公孫泄及良止以撫之。”追紀也。追紀而再雲正月、二月,則嫌於一歲之中而有兩正月、二月也,故變其文而云。古人史法之密也。
  《左傳》追紀之文不止此,如《襄公六年傳》:鄭子國之來聘也。四月,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諜。及杞桓公卒之月。乙未,王湫帥師及正輿子棠人軍齊師,齊師大敗之。丁未,入萊,萊共公浮柔奔棠,正輿子、王漱奔莒,莒人殺之。四月,陳無字獻萊宗器於襄宮。晏弱圍棠。十一月丙辰,而滅之。《七年傳》:鄭僖公之為太子也,於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元年,朝於晉,子豐欲訴諸晉而廢之,於罕止之。《十九年傳》:於四月丁未,鄭公孫蠆卒.赴於晉大夫,《二十五年傳》:會於夷儀之歲,齊人城郟。其五月,秦晉為成。《二十六年傳》:齊人城郟之歲,其夏,齊烏餘以廩丘奔晉。《三十一年傳》:公薨之月,於産相鄭伯以如晉。《昭公七年傳》:齊師還自燕之月,罕朔殺罕。又晉韓宣子為政、聘於諸侯之歲,周合生子,名之日元。皆是追紀。又如《書·金》:“既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亦追紀也。
  ○史傢月日不必順序占人作史,取其事之相屬,不論月日,故有追書,有競書。《左傳·成公十六年》鄢陵之戰,先書甲午晦,後書癸已。甲午為正書,而癸已則因後事而追書也。《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先掃甲戌,後書癸酉。甲成為正書,而癸酉則因後事而追書也。《昭公十三年》楚靈王之弒,先書五月癸亥,後書乙卯、丙辰。乙卯、丙辰為正書,而五月癸亥則因前事而竟書也,蓋史傢之文常念為月日所拘,而事不得以相連屬,故古人立此變例。
  有先書以起事者。《通鑒》唐文宗太和九年十一月,先書是月戊辰,王守澄葬於滬水,於壬戌、癸亥之前是也。
  ○重書日《春秋·桓公十二年》書:“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丙戌,衛侯晉卒。”重書日者,二事皆當係日。先書公者,先內而後外也。後人作史,凡一日再書,則雲“是日”。
  ○古人必以日月係年自《春秋》以下,紀載之文必以日係月,以月係時,以時係年,此史傢之常法也。《史記·伍子胥傳》:“己卯,楚昭王出奔。”“庚辰,吳王人郢。”則不月而日。《刺客傳》:“四月丙子,光伏甲士於窟室中。”則不年而月,史傢之變例也。蓋二事已見於吳、楚二《世傢》,故其文從省。
  《楚辭》“攝提貞於孟陬兮,維庚寅吾以降。”攝提,歲也;孟陬,月也;庚寅,日也。屈子以寅年寅月庚寅日生。王逸《章句》曰:“太歲在寅日攝提格。孟,始也。正月為陬。言己以太歲在寅正月始春庚寅之日下母之體而生。”是也。或謂攝提,星名。《天官書》所謂直鬥杓所指,以建時節者,非也。豈有自述其世係生辰,乃不言年而止言月日者哉。
  ○古無一日分為十二時古無以一日分為十二時之說。《洪範》言歲月日,不言時。《周禮·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不言時。屈子自序其生年月日,不及時。呂纔《祿命書》亦止言年月日,不及時。
  古無所謂時。凡言時若《堯典》之“四時”,《左氏傳》之“三時”皆謂春夏秋鼕也。故士文伯對晉侯,以歲、時、日、月、星、辰謂之六物。《荀子》曰:“積微,月不勝日,時不勝月,歲不勝時。”亦謂春夏秋鼕也。自漢以下,歷法漸密,於是以一日分為十二時。蓋不知始於何人,而至今遵用不廢。
  一日之中所以分紀其時者,曰日中,曰晝日,曰日昃,見於《易》;曰“東方未明”,曰“會朝”,曰“日之方中”,曰“昏”,曰“夕”,曰“宵”,見於《詩》;曰“昧爽”,曰“朝”,曰“日中昃”,見於《書》;曰“朝時”,曰“日中”,曰“夕時”,曰“雞初鳴”,曰“旦”,曰“質明”,曰“大聽”,曰“晏朝”,曰“昏”,曰“日出”,曰“日側”,曰“見日”,曰“逮日”,見於《禮》;曰“雞鳴”,曰“日中”,曰“晝”,曰“日下昃”,曰“日旰”,曰“日入”,曰“夜”,曰“夜中”。見於《春秋傳》,曰“晁”,日“薄暮”,曰“黃昏”,見於《楚辭》。紀晝則用日,《史記·項羽紀人項王乃西從蕭晨擊漢軍,而東至彭城,日中大破漢軍。《呂後紀》:八月庚申旦,平陽侯見相國産計事,日時,遂擊産,《彭越傳》:旦日,日出十餘人後,後者至日中。《淮南王安傳》:旦受沼,日食時上,《漢書·五行志人日中時食,從東北,過半哺時復;哺時食從西北,日下晡時復。《武五子昌邑王傳》:夜漏未盡一刻,以火發書。其日中賀發,晡時至定陶,《東方朔傳》: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旦明人山下是也,紀夜則用星,《詩》之言“三星在天”,“三星在隅”,“三星在戶”,《春秋傳》之言“降婁中而旦”是也。不辨星則分言其夜曰“夜中”曰“夜半”,曰“夜鄉晨”是也。分言其夜而不詳,於是有五分其夜,而言甲、乙、丙、丁、戊者。《周禮·司寐氏》“掌夜時”註:“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戊。”
  們又書·西域傳》杜飲曰:“斥侯士五分,夜擊刁鬥自守。”《天文志》:“本始元年四月壬戊,甲夜;地節元年正月戊午,乙夜;六月戊戌,甲夜。”《三國志·曹爽傳》:“自甲夜至五鼓,爽乃投刀於地。”《晉書·趙上倫傳》:“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籌,以鼓聲為應”是也,五分其夜而不詳,於是有言漏上幾刻者。《五行志》:“晨漏未盡三刻,有兩月重見。”又云:“漏上四刻半,乃頗有光。”《禮儀志》:“夜漏未盡七刻,鐘嗚受賀。”《東方朔傳》:“微行以夜,漏上十刻西出。”《上尊傳》:“漏上十門刻行臨到。”《外戚傳》:“晝漏上十刻而崩。”又云:“夜漏上五刻,持兒與舜會東交掖門。”自《南北史》以上皆然。故《素問》曰:“一日一夜,五分之。”《隋志》曰:“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而無十二時之目也。”唯《歷書》雲:“雞三號卒明,撫十二節卒於醜”,而下文卻雲:“朔旦鼕至正北”,又云“正北正西正南正東“,不直言子西午卯。《漢書·五行志》言“日加辰已”,又言“時加未”,《翼奉傳》言“日加申”,又言“時加卯”。《王莽傳》:“天文郎按栻於前,日時加某,莽旋席隨鬥柄而坐。”而《吳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時加於巳。”《固髀經》亦有加卯、加西之言。若紀事之文,無用此者。《左氏傳》:“卜楚丘曰:‘日之數十,故有十時。’”而杜元凱註則以為十二時,雖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謂子也,雞鳴者醜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時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失者未也,晡時者申也,日入者百也,黃昏者戌也,人定者亥也。一日分為十二,始見於此,考之《史記·天官書》曰:“旦至食,食至曰失,日失至,至下,下訕至日人。《素問·藏氣法時論》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失”.曰“下脯”。《吳越春秋》有曰“時加日出”,“時加雞鳴”,“時加日失”,“時加禺中”,則此十二名古有之矣。《史記·孝景紀》:“五月丙戌,地動。其蚤食時,復動。”《漢書·武五子廣陵王晉傳》:“奏酒,至雞鳴時罷。”《王莽傳》:“以雞鳴為時。”《後漢書·隗囂傳》:“至昏時遂潰圍。”《齊武王傳》:“至食時,賜陳潰。”《耿升傳》:“人定時,步果引去。”《來歙傳》:“臣夜人定後,為何人所賊傷?”《竇武傳》:“自旦至食時,兵降略盡。”《皇甫嵩傳》:“夜勒兵,雞鳴,馳赴其陳。戰至哺時,大破之。”《晉書·戴洋傳》:“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時,有大風起自東南,折木。”《宋書·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黃昏時,月蝕,熒惑過。人定時,熒惑出營室,宿羽林。”皆用此十二時。
  《淮南子》“日出於陽𠔌,浴於鹹池,拂於扶桑,是謂晨明。登於扶桑之上,愛始將行,是謂朏明,至於麯阿,是謂朝明。臨於曾泉,是謂早食。次於桑野,是謂宴食。臻於衡陽,是謂禹中,對於昆吾,是謂正中。靡於鳥次,是謂小遷。至於悲𠔌,是謂晡時。回於女紀,是謂大遷。經於泉隅,是謂高春。頓於連石,是謂下春,愛止羨和,爰息六螭,是謂懸車。薄於虞泉,是謂黃昏。渝於蒙𠔌,是謂定昏。”按此自晨明至定昏為十五時,而卜楚卜以為十時。未知今之所謂十二時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問》中有言歲甲子者,有言寅時者,皆後人偽撰入之也。
  ○年月朔日子今人謂日,多曰日子。日者,初一,初二之類是也。子者,甲子、乙醜之類是也。《周禮·職內》註曰:“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詔書,或言甲,或言子,一也。”《文選。陳琳·檄吳將校部麯文》“年月朔日子”,李周翰註:“日子,發檄時也。”漢人未有稱夜半為子時者,誤矣,古人文字,年月之下必係以朔,必言朔之第幾日,而又係之幹支,故曰朔日子也。如魯相瑛《孔子廟碑》雲:“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甘七日王寅”,又云“永興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史晨《孔子廟碑》雲“建寧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樊毅《復華下民租碑》雲“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是也。此日子之稱所自起。若史傢之文,則有子而無日,《春秋》是也然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而“旁死魄”、“哉生明”之文見於《尚書》,則有兼日而書者矣。
  《宋書·禮志》“年月朔日甲子,尚書令某甲下”,此古文移之式也,陳琳檄文但省一“甲”字耳。
  《南史》:“劉之遴與張纘等參校古本《漢書》,稱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郎班固,而今本無上書年月日子。”《隋書》袁充上表稱:“寶歷之元改元仁壽,歲月日子,還共誕聖之時。”
  時有十二,而但稱“子”,猶之幹支有六十,而但稱“甲子”也。
  漢人之文,有即朔之日而必重書一日者。廣漢太守瀋子據《綿竹江堰碑》雲:“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一日辛酉。”《綏民校尉熊君碑》雲:“建安計一年十回月丙寅朔,一日丙寅。”此則繁而無用,不若後人之簡矣。
  ○年號當從實書正統之論,始於習鑿齒,不過帝漢而偽魏、吳二國耳。自編年之書出,而疑於年號之無所從,而其論乃紛壇矣。夫年號與正朔自不相關,故周平王四十九年,而孔子則書之為魯隱公之元年、何也,《春秋》,魯史也,據其國之人所稱而書之,故元年也。晉之《乘》存,則必以是年為鄂侯之二年矣。楚之《杌》存,則必以是年為武王之十九年矣。觀《左傳·文公十七年》:鄭子傢與晉韓宣子書曰:“寡君即位三年”,而其下文曰“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則自稱其國之年也。《襄公二十二年》少正公孫僑對晉之辭曰:“在晉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於是即位”,而其下文遂曰“我二年”,“我四年”,則兩稱其國之年也,故如《三國志》則漢人傳中自用漢年號,魏人傳中自用魏年號,吳人傳中自用吳年號。推之南北朝。五代、遼、金並各自用其年號,此之謂從實。且王莽篡漢,而班固作傳,其於始建國、天鳳、地皇之號,一一用以紀年,蓋不得不以紀年,非帝之也。後人作書,乃以編年為一大事,而論世之學疏矣。
  《春秋傳》亦有用他國之年者。齊襄公之二年,叟阝瞞伐齊,註云:“魯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簡之元年,士子孔卒,註云:“鄭僖四年,魯襄六年,鄭簡元年,魯襄八年。”
  漢時諸侯王得自稱元年。《漢書·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壽三十二年,地節元年”之類是也。《淮南·天文訓》:“淮南元年鼕,太一在丙子。”謂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註者不達,乃曰淮南王作書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僭號,此為未讀《史記人們又書》者矣。趙明誠《金石錄》有《楚鐘銘》“惟王五十六祀”之論,正同此類。
  又考漢時不獨王也,即列侯於其國中亦得自稱元年。《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陽懿侯曹參元年”;“孝惠六年,靖侯元年”;“孝文後四年,簡侯奇元年”是也。呂氏《考古圖·周陽侯釒復銘》曰:“周陽侯傢銅三習釒復,容五鬥,重十八斤六兩。侯治五年五月國鑄第四。”《文選·魏都賦》劉良往:“文昌殿前有鐘。其銘曰:惟魏四年,歲次丙申,竜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賓鐘。”魏四年者,曹操為魏公之四年,漢獻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元史·順帝紀》: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書二十八年”。自是以下,書日“後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於應昌”,是時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猶書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號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於聖裁,不獨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續通鑒綱目》,亦書“元順帝至正二十七年”.不書“吳元年”。
  ○史書一年兩號古時人主改元,並從下詔之日為始,未嘗追改以前之月日也。《魏志·三少帝紀》上書“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書“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吳志·三嗣主傳》上書“‘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書“永安元年十月壬午”。《晉書·武帝紀》上書“魏鹹熙三年十一月”,下書“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宋書“武帝紀》上書“晉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書“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紀》上書“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書“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紀》上書“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書“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唐書·高宗紀》上書“顯慶六年二月乙未”,下書“竜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紀》上書“神竜三年九月庚子”,下書“景竜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紀》上書“景竜四年七月己巳”,下書“景雲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紀》上書“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下書“開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韓文公《順宗實錄》上書“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書“永貞元年八月辛醜”。若此之類,並是據實而書。至司馬溫公作《通鑒》,患其棼錯,乃創新例,必取末後一號冠諸春正月之前,當時已有識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書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義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於春夏即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於是春夏當名此年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及史官定策,須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則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年也。”漢魏以來,雖於秋鼕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按溫公《通鑒》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春秋》於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書“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於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漢獻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禪於魏,而正月之初,漢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黃初之號,則非《春秋》之義矣。豈有舊君尚在,當時之人皆稟其正朔,而後之為史者顧乃追奪之乎!
  史傢變亂年號,始自《隋書》:大業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師,辛酉,遙尊帝為太上皇,立代王侑為帝,改元義寧。而下即書云:“二年三月,右屯衛將軍字文化及等作亂,上崩於溫室。”按此大業十三年,煬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長安之號,甚為無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爾。然於《煬帝紀》書十三年,於《恭帝紀》書二年,兩從其實,似亦未害。
  明朝《太宗實錄》上書“四年六月己巳”,下書“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正是史臣實書,與前代合,但不明書建文年號,後人因謂之革除耳。
  《英宗實錄》上書“景泰八年正月辛巳”,下書“天順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而不沒其實。且如萬歷四十八年八月以後為泰昌元年,若依溫公例取泰昌之號,冠於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則詔令文移一一皆當追改,且上誣先皇矣。故紀年之法,從古為正,不以一年兩號、三號為嫌。
  ○年號古今相同《水經註·水下》“千金曷”前雲“太和五年”,曹魏明帝之太和也;俊雲“朝廷太和中”,元魏孝文帝之太和也。
  ○割並年號唐朝一帝改年號者十餘,其見於文必全書,無割取一字用之者。至宋始有“熙豐”、“政宣”、“建紹”、“乾淳”之語,已是不敬,然猶一帝之號自相連屬,無合兩帝而稱之者。又必用上一字,惟“元豐”以“元”字與“元枉無別,故用下字,本朝文人有稱“永宣”、“成宏”、“嘉隆”,合兩帝之號而為一稱。疏稱正統、正德為“二正”,奉旨“列聖年號昭然,如何說二正?”近又有去上字而稱“慶歷”、“啓禎”,更為不通矣。
  地名割用一字,如“登萊”、如“溫臺”,則可;如“真順“、“廣大”,則不通矣。然漢人己有之。《史記·大官書》:“勃碣海岱之間,氣皆黑。”《貨殖傳》:“夫燕亦勃褐之間一都會也。”註云:”勃海、碣石。”《漢書·王莽傳》:“成命於巴宕。”註云:“巴郡宕渠縣。”魏晉以下始多此語。常琚《華陽國志》:“分巴割蜀,以成健廣。”是鍵為、廣漢二郡,左思《蜀都賦》:“跨躡犍。”是鍵為、二郡。《魏都賦》:“恆碣砧咢於青霄。”是恆山,碣石二山。
  人名割用一字者,《左傳》以太、濟水為“濟”,《史記》以黃帝,老子為“黃老”,以王喬、赤鬆子為“喬鬆”,以伊尹、管仲為“伊管”,以絳侯、灌嬰為“絳灌”。
  ○孫氏西齋錄唐人作書無所回避。孫樵所作《西齋錄》,乃是私史。至於起王氏已廢之魂,上配天皇;條高後擅政之年,下係中宗,大義凜然。視孔子之溝昭墓道,不書定正,而抑且過之矣。
  此說本之瀋既濟《駁吳兢史議》,謂當並天後於《孝和紀》,每歲書某年春正月,皇帝在房陵,太後行某事,改某製,則紀稱孝和而事述太後,名禮兩得。至於姓氏名諱,人宮之由,歷位之資,及纔藝智略,年辰崩葬,別纂人《皇後傳》,列於廢後上庶人之下,題其篇曰《則天順聖武皇後》雲。事雖不行,而史氏稱之。○通鑒書改元《晉書·載記》:十六國時,嗣位改元者皆在本年,此史傢取便序事,連屬書之,其實皆改明年元也,不容十六國之中,數十王皆不逾年而改元者也。亦必有逾年而稱元者,直史傢不考耳。
  《金石錄》據趙橫山《李君神碑》石虎建武六年,歲在庚子,與《載記》合。若從帝紀,則建武六年當是己亥,今此碑與《西門豹詞殿基記》皆是庚子,以此知帝紀之失,此是差一年之證。然《載記》亦不盡合,昔人作史,但存其年號而已,初不屑屑於歲月也。
  《續綱目》景炎三年五月以後為帝祥興元年,非也。黃氵晉《番禺客語》:“改元在明年正月己酉朔。”蓋亦是即位之初改明年元耳,史傢省文,即係於前年月日之下,日“改元祥興”。以此推十六國事,必當同此。
  ○後元年漢文帝後元年,景帝中元年、後元年,當時衹是改為元年,後人追紀之為中為後耳。若武帝之後元元年則自名之為“後”;光武之中元元年,梁武帝之中大通元年,中大同元年,則自名之為“中”,不可一例論也。
  元順帝至元元年,重用世祖之號,後人追紀之,則曰“後至元元年”。
  ○李茂貞稱秦王用天年號《通鑒》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封岐王李茂貞為秦王,比得薛昌序所撰《鳳翔法門寺碑》,天十九年建,而其文已稱秦王,則前乎同光之二年矣,蓋必茂貞所自稱。又史言茂貞奉天年號,此碑之未亦書“天十九年”,而篇中歷述前事,則並以天復紀年,至天復二十年止,亦與史不合。
  《五代史·李彥威傳》:“是時昭宗改元天,遷於東都,為梁所迫。而晉人、蜀人以為天之號非唐所建,不復稱之,但稱天復”。《前蜀世傢》則雲“建與唐隔絶而不知,故仍稱天復”。其說不同。按此碑則歧人亦稱天復,史失之也。
  又今陽城縣有後周顯德二年徐綸撰《竜泉禪院記》內述天十九年。按此地本屬梁,此記乃追削梁號,而改稱天者。
  ○通鑒書葬《通鑒》書外國之葬,如《晉紀》義熙六年九月下云:“甲寅,葬魏主外於盛樂金陵。”不言“魏葬”,而言“葬魏”。或以為仿《春秋》之文,愚以為非也。《春秋》書“葬宋穆公”、“葬衛桓公”之類,皆魯遣其臣會葬,故為此文。若南北朝時,本國自葬,則當書“魏葬”,如《宋紀》:“景平元年十二月庚子,魏葬明元帝於金陵。”“元嘉二十九年三月辛卯,魏葬太武皇帝於金陵。”則得之矣。
  ○通鑒書閏月《通鑒》書閏月而不著其為何月,謂仿《春秋》之法,非也。春秋時,間未有不在歲終者。自《太初歷》行,每月皆可置閏,若不著其為何月,或上月無事,則後之讀者必費於追尋矣。《新唐書》亦然,惟高宗顯慶二年正月無事,乃書曰:“閏正月壬寅,如洛陽宮。”
  ○史書人君未即位史書人君未即位之例,《左傳》晉文公未入國,稱“公子”。己人國稱“公”;《史記》漢高帝未帝稱“漢王”,未王稱“沛公”。五年,將戰垓下,而曰“皇帝在後,絳侯、柴將軍在皇帝後”,至其下文乃曰“諸侯及將相相與共請,尊漢王為皇帝”,於言為不順矣。
  瀋約作《宋書》,於本紀第十捲,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申,始書“進齊公爵為齊王”,而前第八捲明帝泰始四年七月庚申,已書“以驍騎將軍齊王為南充州刺史”,自此以下,齊王之號纍見於篇,此言之不順也。
  ○史書一人先後歷官《漢書·溝恤志》先稱“博士許商”,次稱“將作大匠許商”,後稱“河堤都尉許商”,此書一人而先徑歷官不同之法。《書·君》:“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於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伊尹、保衡,一人也,湯時未為保衡,至太甲時始為此官,故變文以稱之也。
  ○史書郡縣同名漢時,縣有同名者,大抵加“東”、“西”、“南”、“北”、“上”、“下”字以為別。蓋本於《春秋》之法。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是其例也,若郡縣同名而不同地,則於縣必加一“小”字,沛郡不治沛,治相,故書沛縣為“小沛”;廣陽國不治廣陽,治薊,故書廣陽縣為“小廣陽”;丹陽郡不治丹陽,治宛陵,故書丹陽縣為“小丹陽”。後人作史多混書之,而無別矣。
  ○郡國改名《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六年春正月丙辰,改春陵鄉為章陵縣。”“十六年鼕十月甲申,幸章陵,修園廟,詞舊宅。”又云:“乃悉為春陵宗室起詞堂。”上言“章陵”,見名也;下言“春陵”,本春陵候之宗室,不可因縣名而追改之也。此史傢用字之密也。
  《史記》“南越王尉佗者,真定人也。”此未當,當日東垣人。《盧綰傳》“高帝十一年鼕,更東垣為真定。”《儒林傳》“漢興,田何以齊田徙杜陵。”師古曰:“初徙時未為杜陵,蓋史傢追言之也。”
  《漢書,夏侯勝傳》“夏侯勝,字長公。初,魯共王分魯西寧鄉以封子節侯,別屬大河,大河後更名東平,故勝為東平人。”《趙廣漢傳》“趙廣漢,字子部,涿郡蠡吾人也,故屬河間。”《後漢書·黨錮傳》:劉YY,中山安國人也,安國後別屬博陵。”夏候湛《東方朔畫像贊》“大夫諱朔,字曼倩,平原厭次人也。魏建安中,分厭次以為樂陵郡,故又為郡人焉。”此郡國改名之例。
  ○史書人同姓名《史記》漢高帝時有兩韓信,則別之曰“韓王信”。《漢書》王莽時有兩劉歆,則別之曰“國師劉歆”。此其法本於《春秋·左氏傳》: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弒其君光事,中有兩賈舉,則別之曰“侍人賈舉”。
  《金史》有二訛可,日草火訛可、日板子訛可;有三婁室,日大婁室、曰中婁室、曰小婁室。
  ○述古凡述古人之言,必當引其立言之人。古人又述古人之言,則兩引之,不可襲以為己說也。《詩》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程正叔傳《易·未濟》三陽皆失位,而曰:“斯義也,聞之成都隱者。”是則時人之言,而亦不敢沒其人,君子之謙也,然後可與進於學。
  ○引古必用原文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水經註》引盛宏之《荊州記》曰:“江中有九十九洲,楚諺雲:‘洲不百,故不出王者。’桓玄有問鼎之志,乃增一洲,以充百數。僭號數旬,宗滅身屠。及其傾敗、洲亦消毀,今上在西,忽有一洲自生,沙流回薄,成不淹時。其後未幾,竜飛江漢矣。”註乃北魏酈道元作,而記中所指今上則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古人不以為嫌。
  ○引書用意《書·泰誓》:“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左傳》引之則曰:“《太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衆也。”《淮南子》:“舜釣於河濱,期年而漁者爭處湍瀨,以麯隈深潭相予。”《爾雅》註引之,則曰:“漁者不爭喂。”此皆略其文而用其意也。
  ○文章推服古人韓退之文起八代之衰,於駢偶聲律之文宜不屑為。而其《滕王閣記》推許王勃所為序,且曰:“竊喜載名其上,詞列三王之次,有榮耀焉。”李大白《黃鶴樓詩》曰:“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題詩在上頭。”所謂自古在昔,先民有作者也。今之好譏河古人,翻駁舊作者,其人之宅心可知矣。宋洪邁從孫倬丞宣城,自作題名記:“邁告之曰:他文尚可隨力工拙下筆,如此記豈宜犯不韙哉?”蓋以韓文公有《藍田縣丞廳壁記》故也。夫以題目之同於文公,而以為犯不韙,昔人之謹厚何如哉。
  ○史書下兩曰字註疏傢凡引書,下一“曰”字;引書之中又引書,則下一“雲”字。雲、曰一義,變文以便讀也,此出於《論語》“牢曰”,“子云”是也。若史傢記載之辭,可下兩“曰”字,《尚書·多方》“周公曰”,“王若曰”是也,○書傢凡例古人著書,凡例即隨事載之書中。《左傳》中言“凡”者,皆凡例也,《易》乾、坤二卦用九、用六者,亦凡例也。
  ○分題古人作書,於一篇之中有分題,則標篇題於首而列分題於下。如《爾雅》“釋天”一篇,下列四時、祥災、歲陽、歲名、月陽、月名、風雨、星名、祭名、講武、旌旗。《呂氏春秋》“孟春紀第一”下,列正月紀、本生、重己、貴公、去私是也。疏傢謂之題上事,謂標題上文之事。若《周公踐昨》及《詩》篇章句,皆篇末題之,故此亦爾。今按《禮記·文王世子篇》有曰:“文王之為世子也”,有曰“教世子”,有曰“周公踐阼”;《樂記篇》有曰“子貢問樂”,亦同此例,後人誤連於本文也。又如《漢書·禮樂志·郊祀歌》:“練時日一”、“帝臨二”,凡十九首,皆著其名於本章之末。《安世房中歌》“桂華”、“美芳”二題,傳寫之誤,遂以冠後。
  《爾雅·釋親》一篇,石經本“宗族”二字在“弟兄也”之後“母黨”二字在“從母姊妹”之後,“妻黨”二字在“為姒婦”之後,“昏姻”二字在“吾謂之甥也”之後,今國子監刻本皆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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