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礼仪 儀禮註疏   》 捲二十一聘禮第八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擯者出請。不必賓事之有無。
  [疏]“擯者出請”。○註“不必”至“有無”。○釋曰:自此盡“以束帛如享禮”,論享禮之事。
  
  賓裼,奉束帛加璧享。擯者入告,出許。許受之。
  庭實,皮則攝之,毛在內,內攝之,入設也。皮,虎豹之皮。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也。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入設,亦參分庭一在南,言則者,或以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實”至“設也”。○註“皮虎”至“可也”。○釋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經云“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是有文之皮。《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無所屬,則天子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齊語》雲:“桓公知諸侯歸己,令諸侯輕其幣,用麋鹿皮”,非其正也。雲“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執前兩足。必以一手執兩足者,取兩足相嚮,得掩毛在內,俱放,又得毛嚮外,故鄭云“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知入設參分庭一在南者,見《昏禮記》:“納徵,執皮,攝之,內文,兼執足。左首,隨入西上,參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禮》象生,故與此異也。雲“則者,或以馬也”者,以其皮馬相閒,有皮則用皮,無皮則用馬,故云“則”,見其不定故也。雲“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雲凡君於臣,謂使者歸,若使卿贈如覿幣,及食饗以侑幣、酬幣,庭實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謂私覿,庭實設四皮,及介用儷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雲“孤執皮帛”,鄭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執以為贄,與庭實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賓入門左,揖讓如初,升致命,張皮。張者,釋外足,見文也。
  [疏]“賓入”至“張皮”。○註“張者”至“文也”。○釋曰:案《昏禮記》:“賓致命,釋外足,見文,主人受幣,士受皮。”註云:“賓致命,主人受幣,庭實所用為節。”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幣為節也。
  
  公再拜受幣。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註“自由”至“而出”。○釋曰:雲“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約下私覿時,“牽馬者自前西嚮出”相類,故云“亦”也。
  
  賓出,當之坐攝之。象受於賓。
  [疏]“賓出”至“攝之”。○註“象受於賓”。○釋曰:雲“坐攝之”者,嚮張皮見文,今攝之者,還如入時,執前後足,內文也。
  
  公側授宰幣,皮如入,右首而東。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變於生也。
  [疏]“公側”至“而東”。○註“如入”至“生也”。○釋曰:雲“公側授宰幣”者,上雲“公側襲”,側猶獨也,此已上側亦獨,無人贊之也。雲“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張,三人入門時,先者北面在左,西頭為上,餘取皮嚮東者,亦左在前,嚮東為次第也。雲“皮右首者,變於生也”者,《麯禮》雲“執禽者左首”,《士相見》贄用雉,左頭奉之,下大夫執雁,上大夫執羔,如執雉,皆左首。雉雖死,以不可生服,執之如羔,雁亦從左首,象陽。今此皮則右首,變於生。《昏禮》左首,《昏禮》取象生,與此異也。
  
  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禮。如公立於中庭以下。
  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皆是也。無庭實也。
  [疏]“若有”至“享禮”。○註“有言”至“實也”。○釋曰: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糴之類是也。請,即乞師之類是也。問,即言汶陽之田之類是也。鄭據《傳》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記雲“有故”,一也。雲“有言”,即有書致之,故記雲,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也。雲“《春秋》臧孫辰告糴”者,事在莊公二十八年也。雲“公子遂如楚乞師”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雲“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見《春秋經》,引之者,證此有言以“束帛加書”之事也。雲“無庭實也”者,以經直雲“束帛如享禮”,則除束帛之外,更無所有,故知無庭實也。《國語》雲:臧孫辰以鬯圭者,是告糴之物。服註云:無庭實也。又哀七年《左傳》雲:“邾茅夷鴻以乘韋束帛自請救於吳”,求救非法,故有乘韋為庭實也。
  
  擯者出請事,賓告事畢。公事畢。
  賓奉束錦以請覿。覿,見也。鄉將公事,是欲交其歡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
  [疏]“擯者”至“事畢”。○註“覿見”至“特來”。○釋曰:自此盡“從者訝受馬”,論賓將私覿,主人不許而行禮賓之事。雲“鄉將公事”者,聘享是也。雲“是欲交其歡敬也”者,聘是公禮,非是交歡,此行私禮,為交歡敬也。案《郊特牲》雲:“為人臣者無外交。”鄭註“私覿是外交也”者,彼謂臣為君介,而行私覿,是外交。若特行聘,則得私覿,非外交也。故彼上經云:“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註云“其君親來,其臣不敢私見於主國君也。以君命聘,則有私見”是也。雲“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者,謂因為君聘使而行私見,故用束錦,非特來。若特來,則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見》卿初仕見已君及卿,皆見以羔。見他君得有羔者,案《尚書》有“三帛二生”,二生,卿執羔,大夫執雁,彼見天子法。從朝君而見,得有羔。若諸侯相朝,其臣從君,亦得執羔見主君可知。其為君聘,則不得執羔見主君也,故鄭云因使而見非特來。案定公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左傳》雲:“範獻子執羔,趙簡子、中行文子皆執雁。”亦是從君見,主君法也。
  
  擯者入告,出辭。客有大禮,未有以待之。
  [疏]“擯者入告出辭”。○註“客有”至“待之”。○釋曰:雲“大禮”者,即上行聘享是也。雲“未有以待之”者,謂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禮待之,即下禮賓是也。故止客私覿,即下文行禮賓也。
  
  請禮賓,賓禮辭,聽命。擯者入告。告賓許也。
  宰夫徹幾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將禮賓,徹神幾,改神席,更布也。賓席東上。《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禮》曰:筵國賓於牖前,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左彤幾者,則是筵孤也。孤,彤幾,卿大夫其漆幾與?
  [疏]“宰夫徹幾改筵”。○註“宰夫”至“幾與”。○釋曰:雲“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對上宰夫設飧,今又主酒食以禮賓也。雲“賓席東上”者,對前為神而西上也。雲“《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禮》者,鄭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幾也。案《司幾筵》雲:諸侯酢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筵國賓於牖前,亦如之,左彤幾。註云“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後言幾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彫幾。聘者,彤幾”。但司幾筵是天子之官,幾筵又是諸侯之法,又鄭云“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是諸侯與朝聘天子法,則孤卿大夫是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則天子孤卿大夫幾筵與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禮同用蒲筵莞席,與此席不同。鄭註此國賓中卿大夫得與孤同者,鄭欲廣國賓之義,其實此國賓中,唯有諸侯與孤無卿大夫也。鄭必知卿大夫漆幾者,《司幾筵》有五幾,從上嚮下序之:天子玉幾,諸侯彫幾,孤彤幾,卿大夫漆幾,下有素幾,喪事所用,差次然也。無正文,故云“與”之疑之。
  
  公出,迎賓以入,揖讓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註“公出”至“端也”。○釋曰:雲“公出迎者,己之禮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禮,故不出迎。此禮賓私禮,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側受幾於序端。漆幾也。今文無升。
  宰夫內拂幾三,奉兩端以進。內拂幾,不欲塵坋尊者。以進,自東箱來授君。
  [疏]“宰夫”至“以進”。○註“內拂”至“授君”。○釋曰:知幾“自東箱來”者,案《覲禮》記雲:“幾俟於東箱。”又此經直雲進,不言升,明不從下來,從東箱來可知也。
  
  公東南鄉,外拂幾三,卒,振袂,中攝之,進,西鄉。進就賓也。
  [疏]“公東”至“西鄉”。○釋曰:雲“中攝之”者,擬賓用兩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擯者告。告賓以公授幾。
  賓進,訝受幾於筵前,東面俟。未設也。今文訝為梧。
  [疏]“賓進”至“面俟”。○註“未設”至“為梧”。○釋曰:未設而俟者,待公拜送訖乃設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註“尊公”至“作一”。○釋曰:賓再拜稽首,公乃壹拜,當空首,故註云“公尊也”。
  
  賓以幾闢。闢位逡遁。
  北面設幾,不降,階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禮未成也。幾賓左幾。
  [疏]註“不降”至“左幾”。○釋曰:雲“不降,以主人禮未成”者,案《鄉飲酒義》雲:“啐酒,成禮也於席末。”據此而言,則啐酒為成禮。此設幾,主為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禮未成也。雲“凡賓左幾”者,對神右幾也。
  
  宰夫實觶以醴,加柶於觶,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實觶,以醴自東箱來,不面擸,不訝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註“酌以”至“授也”。○釋曰:“宰夫亦洗升實觶”者,經無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幾時,從下而升東箱,取幾進以授君。今又從下升東箱,酌醴,進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賤,略之也。雲“以醴自東箱來”者,下記雲“醴尊於東箱瓦泰一,有豐”,是也。雲“不面擸,不訝授也”者,公西面嚮賓,宰夫自東箱來,在公傍側,並授與公,是以下云“公側受醴”,不訝受,故不面擸也。
  
  公側受醴。將以飲賓。
  賓不降,壹拜,進筵前受醴,復位。公拜送醴。賓壹拜者,醴質,以少為貴。
  [疏]註“賓壹”至“為貴”。○釋曰:《禮器》雲禮有“以少為貴者”,今賓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獨此一拜,故鄭據大古之醴質,無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為貴也。
  
  宰夫薦籩豆脯醢,賓升筵,擯者退負東塾。事未畢,擯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東塾”。○註“事未”至“宰夫”。○釋曰:雲“事未畢,擯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擯者退中庭,又云擯者進,事未畢,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擯者進,相幣”,事亦未畢,而在東塾,故决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飲食之事,宰夫所主己雖事未畢,猶得負東塾,以其閒有事,宰夫相已無事故也。若無宰夫,在中庭矣。
  
  賓祭脯醢,以柶祭醴三,庭實設。庭實,乘馬。
  [疏]註“庭實乘馬”。○釋曰:鄭知“乘馬”者,下文元缺起此“賓執左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柶兼諸觶,尚擸,坐啐醴。降筵,就階上。
  [疏]註“降筵,就階上”。○釋曰:以左手執觶,右手以柶,祭醴訖,降筵北面,以柶兼併於觶,兩手奉之,尚擸。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雲“降筵,就階上”者,以《鄉飲酒》賓主行禮獻酢,卒爵,皆各於其階,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階之上。
  
  公用束帛。緻幣也。言用,尊於下也。亦受之於序端。
  [疏]註“緻幣”至“序端”。○釋曰:上文郊勞,賓用束錦儐勞者,下文歸饔餼於上介,雲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獨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儐勞者及歸饔餼,皆是賓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親用束帛禮賓,故言用尊於下也。雲“亦受之於序端”者,上公側受幾於序端,則知此幣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柶,北面奠於薦東。糟醴不啐。擯者進,相幣。贊以辭。賓降,辭幣。不敢當公禮也。公降一等辭,辭賓降也。
  慄階升,聽命。慄階,趨君命尚疾,不連步。
  [疏]註“慄階”至“連步”。○釋曰:凡“慄階”者,其始升亦連步,於上慄階不過二等,今雲“不連步”者,謂不從下嚮上皆連步,其始升連步,則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辭。不降一等,殺也。
  [疏]註“不降一等殺也”。○釋曰:案前辭辭幣,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殺”。
  
  升,再拜稽首,受幣,當東楹,北面。亦訝受而北面者,禮主於己。已,臣也。
  [疏]註“亦訝”至“臣也”。○釋曰:前行聘享時,賓東面,主君西面,訝授受,但以奉君命,故賓不北面。此以主君禮己,己臣也,故北面受,異於聘享時也。若然,上受幾受醴,亦是己之禮,以禮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禮成,故北面也。
  
  退,東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謙若不敢當階然。
  公壹拜,賓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當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畢成禮也。
  [疏]註“不俟”至“禮也”。○釋曰:此賓主俱謙,公本欲再拜,賓見公一拜止,則降,不敢當,公不止,遂再拜也。雲“公再拜者,事畢成禮也”者,前受幾及醴,公送皆一拜,註云“公尊也”。令事畢成禮,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幣亦再拜也。
  
  賓執左馬以出。受尊者禮,宜親之也。效馬者並左右靮授之。餘三馬,主人牽者從出也。
  [疏]註“受尊”至“出也”。○釋曰:案下歸饔餼於賓,賓儐大夫,庭實設乘馬,賓用束錦,乘馬,大夫降,執左馬以出。《覲禮》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勞訖,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使者受幣降,以左驂出。二者皆是尊國賓故也。唯上文郊勞賓儐勞執幣揖皮者,皮是死物,異於馬故也。雲“效馬者並左右靮授之”者,《麯禮》雲:“效馬效羊者,右牽之。”效猶呈見,故謂牽馬人為效馬者也。雲“餘三馬,主人牽者從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實,出門乃有從者訝受馬,明主人牽者從出可知。
  
  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馬。從者,士介。
  [疏]註“從者士介”。○釋曰:鄭云“從者,士介”,下記文。案《公食》雲:“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皮。”鄭註:“從者,府史之屬。”不為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餘皆府史以下,故知從者是府史之屬也。《既夕》雲則馬兩,士受馬,鄭云:“此士謂胥徒之長,有勇力者受馬。”彼據一廟下士,不應更有其屬士,故以為胥徒之長言之也。《昏禮記》雲“士受皮”,鄭註:“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為官長,據上士而言也。
  
  賓覿,奉束錦,總乘馬,二人贊。入門右,北面奠幣,再拜稽首。不請不辭,鄉時已請也。覿用束錦,闢享幣也。總者,總八轡牽之。贊者,居馬閒扣馬也。入門而右,私事自闑右。奠幣再拜,以臣禮見也。贊者,賈人之屬,介特覿也。
  [疏]“賓覿”至“稽首”。○註“不請”至“覿也”。○釋曰:自此盡“公降立”,論行私覿之事。雲“不請不辭,鄉時已請也”者,雲不請,賓不請;不辭,主君不辭。所以不辭者,鄉時已請覿,主人辭之以禮賓,故今不復請,亦不辭之也。雲“覿用束錦,闢享幣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纁束帛,以今用束錦,是闢享幣也。雲“總者”至“扣馬也”者,賓總八轡,在前牽之,二人贊者各居兩馬閒,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馬閒扣馬也”。雲“入門而右,私事自闑右”者,《玉藻》雲“公事自闑西”,鄭註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闑東”,註云:“覿面也。”此行覿禮,故引之也。雲“奠幣再拜,以臣禮見也”者,謂由闑東,介又不從,又自牽馬,又不升堂入幣,皆是以臣禮見也。雲“贊者,賈人之屬”者,既行臣禮,不使介從,明贊者是賈人之屬從行者。雲“介特覿也”者,主君辭賓,賓入門左,則介五人隨入門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覿禮,各自特行,無介從,為特覿也。
  
  擯者辭,辭其臣。賓出。事畢。
  擯者坐取幣,出,有司二人牽馬以從,出門,西面於東塾南。將還之也。贊者有司受馬乃出。凡取幣於庭,北面。
  [疏]註“將還”至“北面”。○釋曰:雲“贅者有司受馬乃出”者,賓出之時,贊扣馬者未得出,待人受馬乃得出。所以然者,幣可奠之於地,其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馬乃出也。雲“凡取幣於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時辭賓,更出取幣,後門右禮訖,又取幣,皆北面,又衆介奠幣,擯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廣之也。
  
  擯者請受。請以客禮受之。賓禮辭,聽命。賓受其幣,贊者受馬。
  牽馬,右之。入設。庭實先設,客禮也。右之,欲人居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牽馬者四人,事得申也。《麯禮》曰:“效馬效羊者右牽之。”
  [疏]“牽馬右之入設”。○註“庭實”至“牽之”。○釋曰:雲“庭實先設,客禮也”者,對前入門右時,賓奉束錦總乘馬,一時入,無先後之別,是臣禮。今此入設,下經乃雲“賓奉幣”,是先設庭實,客禮也。雲“於是牽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贊者二人,則不得雲“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牽一匹,不須賓牽之,事得申,人牽一匹,賓不總牽是也。引《麯禮》者,欲見牽馬在右,禮之常。彼效馬、效羊謂尊者之物使養之,今來呈見,此取一邊牽之法,義不與彼同也。
  
  賓奉幣,入門左,介皆入門左,西上。以客禮入,可從介。
  [疏]註“以客”至“從介”。○釋曰:對入門右行臣禮,不得從介也。
  
  公揖讓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禮見,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註“公再拜”至“之也”。○釋曰:臣禮見,謂初入門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為拜至者,下記雲“禮不拜至”,鄭註云:“以賓不於是始至。”私覿固非始至,而為再拜,明為臣禮見新之也。
  
  賓三退,反還,負序。反還者,不敢與授圭同。
  [疏]“賓三”至“負序”。○註“反還”至“圭同”。○釋曰:雲“反還者,不敢與授圭同”者,上行聘時,三退負序,不言反還,故决之也。
  
  振幣進授,當東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註“不言”至“之也”。○釋曰:此决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覿,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馬者,自前還牽者後,適其右,受。自,由也。適牽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並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馬自前,變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註“自由”至“受皮”。○釋曰:此庭實之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牽馬者亦四人,各在馬西,以右手執馬而立。士受馬者從東方來,由馬前各適牽馬者之前,還繞其後,適牽馬者之東,馬西而受之。牽馬者自前行而出之。雲“世亦並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鄉飲酒》之等於西階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馬者授訖,右回,其身於出時為便,故鄭註云便其已授而去也。雲“受馬自前,變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實之皮,“受皮者自後右客”,鄭註云:“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從東而來,由馬前者,馬是生物,恐驚,故由前,是變於受皮也。
  
  牽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牽馬”至“乃出”。○釋曰:四馬並北面,牽馬者皆在馬西,士既受馬,其最西頭者,便即出門,不須由馬之前。其次東三匹者,皆由西於馬前而出,故云“牽馬者自前西乃出”,據三人而言也。
  
  賓降階東拜送,君辭。拜送幣於階東,以君在堂,鄉之。
  [疏]“賓降”至“君辭”。○註“拜送”至“鄉之”。○釋曰:此言賓拜送幣者,私覿己物故也。前享幣不拜送者,緻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辭。君乃辭之,而賓由拜,敬也。
  [疏]註“君乃”至“敬也”。○釋曰:經上雲拜送,而云君辭,君辭復雲拜也,是其君乃辭之,賓由拜者,敬主國君故也。
  
  擯者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起也。”此禮固多有辭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煥乎?未敢明說。
  [疏]註“此禮”至“明說”。○釋曰:雲“此禮固多有辭矣”者,謂此《儀禮》之內,賓主之辭固多有辭矣,但周公作經,未有顯著明言之者,直雲“辭”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辭,此二者是志記之,言“煥乎”可見。雲“未敢明說”者,據此二者,觸類而長之,餘辭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無質,未可造次明說,故上註每雲“其辭未聞”也。
  
  慄階升。公西鄉。賓階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為敬。
  賓降出。公側授宰幣。馬出。廟中宜清。
  [疏]“賓降”至“馬出”。○註“廟中宜清”。○釋曰:雲“公側授宰幣”,不言出,言馬出者,以廟中宜清潔,出就廄。幣不言出,與上皮幣同,皆以東入藏之,故記雲“賓之幣,唯馬出,其餘皆東”,註云:“馬出,當就廄也。餘物皆東,藏之內府。”是幣不出之義也。
  
  公降立。擯者出請。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束,請覿。玉錦,錦之文纖縟者也。禮有以少文為貴者,後言束,辭之便也。
  [疏]“公降”至“請覿”。○註“玉錦”至“便也”。○釋曰:自此盡“舉皮以東”,論上介、衆介行私覿之事。雲“玉錦,錦之文纖縟者也”者,案《聘義》孔子論玉而云“縝密以慄,知也”,是玉有密緻,錦之纖縟似玉之密緻者。雲“禮有以少文為貴”者,《禮器》直雲有“以文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無少文為貴之語,但有以少為貴,以文為貴,明亦有以少文為貴,故鄭以義而言之也。
  
  擯者入告,出許。上介奉幣,儷皮,二人贊。儷猶兩也。上介用皮,變於賓也。皮,麋鹿皮。
  [疏]註“上介用皮變於賓”。○釋曰:賓用馬,今上介用皮,故云“變於賓也”。
  
  皆入門右,東上,奠幣,皆再拜稽首。皆者,皆衆介也。贊者奠皮出。
  [疏]註“贊者奠皮出”。○釋曰:鄭知贊者奠皮出者,下云“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無人授之,明贊者奠即出可知。
  
  擯者辭,亦辭其臣。介逆出。亦事畢也。
  擯者執上幣,士執衆幣,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請受。此請受,請於上介也。擯者先即西面位請之。釋辭之時,衆執幣者隨立門中而俟。
  [疏]註“此請”至“而俟”。○釋曰:雲“此請受,請於上介也”者,對前賓,此請上介亦不請衆介也。知“擯者先即西面位請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門西,東面,故擯西面對之。雲“釋辭之時,衆執幣者隨元缺起此立門中而俟”者,以其請受之,下經云“委皮南面,執幣者西面”,故知當請之時,立於門中可知。言“隨”者,謂相隨從,故《昏禮》記雲:納徵,執皮,“隨入”,註云:“為門中阨狹。”記雲“凡庭實隨入左先”,明此出時亦隨出而立也。案《匠人》雲:“廟門容大扃七個。”註:“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七個則二丈一尺。闑東,明不得並出也。
  
  委皮南面,擯者既釋辭,執衆幣者進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復入也。委皮當門。
  [疏]註“擯者”至“當門”。○釋曰:雲“擯者既釋辭,執衆幣者進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雲舉皮者從其幣出,皮在後,可知隨立門中之時未得委皮,明執幣者進即位,乃得委皮也。雲“南面,便其復入也。委皮當門”者,此决執幣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橫委於門中,當門北上,執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執幣者西面,北上。擯者請受。請於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約文也。
  [疏]註“請於”至“文也”。○釋曰:上文“擯者執上幣”,註云:“請受,請於上介也。”此雖衆介所請,亦請上介,上介尊故也。雲“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約文也”者,上雲“擯者執上幣,士執衆幣,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請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執幣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則上當有北面東上之文,下云士介覿幣時,“士三人東上,坐取幣立”是也。此宜有士執衆幣,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約”者,雖互見其文,文猶不備。若欲備文,當上取歸賓幣之文,下取歸士介幣之文,以理推,約之乃備也。若然,上當言擯者執幣,士四人,北面東上,坐取幣,從有司二人,坐舉皮,從其幣出,隨立於門中,擯者出門西面,於東塾南請受,士執幣者進,立擯南西面,北上,執皮者南面委皮於門中,北上。如是,乃為文備也。
  
  介禮辭,聽命。皆進,訝受其幣。此言皆訝受者,嫌擯者一一授之。
  [疏]註“此言”至“授之”。○釋曰:“此言皆訝受者,嫌擯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賓私覿之馬,並不云皆,此獨雲“皆”者,嫌擯者獨請上介,請先授上介幣,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時訝受可知也。享幣無門外授先後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幣,皮先,入門左,奠皮。皮先者,介隨執皮者而入也。入門左,介至揖位而立。執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義。古文重入。
  [疏]註“皮先”至“重入”。○釋曰:雲“介至揖位而立”者,謂賓覿時幣入門左,介皆入門左,西上,公揖讓如初,升,賓至此待揖而後進,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雲“執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義”者,案享時庭實使人執之,《昏禮》庭實亦使人執之,亦皆東,不奠於地,以其得親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云“二人坐舉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於堂,介賤也。
  [疏]註“拜中”至“賤也”。○釋曰:知“拜中庭”者,上雲公降立,不見更有進退之文,自受享以來,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幣,自皮西進,北面授幣,退復位,再拜稽首送幣。進者,北行,參分庭一而東行,當君乃復北行也。
  [疏]註“進者”至“行元缺止此也”。○釋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發揖位,經皮西北出三分一乃東行,北嚮,當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幣,故云“自皮西進,北面授幣”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幣。不側授,介禮輕。
  [疏]“介出”至“受幣”。○註“不側授介禮輕”。○釋曰:案賓覿禮雲“側授宰幣”,此不云“側授”,故云“介禮輕”。宰自公左受則是側,不云“側”者,當有贊者於公受,轉授宰,故云“介禮輕”也。
  
  有司二人坐舉皮以東。
  擯者又納士介。納者,出道入也。
  [疏]“擯者又納士介”。○註“納者出道入也”。○釋曰:自此盡“序從之”,論士介行私覿之事。雲“納者,出道入也”者,謂若《燕禮》、《大射》小臣納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門右,奠幣,再拜稽首。終不敢以客禮見。
  [疏]註“終不”至“禮見”。○釋曰:上介奠幣訖,辭之,終以客禮,是士介卑,奠幣出,私覿即了,終不敢以客禮見也。
  
  擯者辭,介逆出。擯者執上幣以出,禮請受,賓固辭。禮請受者,一請受而聽之也。賓為之辭,士介賤,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當如面大夫也。
  [疏]“擯者”至“固辭”。○註“禮請”至“大夫也”。○釋曰:知“固,衍字,當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時,擯者執上幣出,禮請受,賓辭無固字。故知此固衍字,當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擯者出,立於門中以相拜。擯者以賓辭入告,還立門中閾外,西面。公乃遙答拜也,相者贊告之。
  [疏]註“擯者”至“吉之”。○釋曰:鄭知擯立門中閾外西面者,以公在內,賓在門外之西,東面,擯者兩處相之,明居閾外西面,嚮賓告之也。
  
  士介皆闢。闢,於其東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東上,坐取幣,立。俟擯者執上幣來也。
  [疏]“士三”至“幣立”。○註“俟擯”至“來也”。○釋曰:上文擯者執上幣以出,賓辭之,士皆闢之,乃雲士三人取幣立,擯者執上幣始來,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擯者進。就公所也。
  [疏]“擯者進”。○註“就公所也”。○釋曰:以公在庭,故擯者自門外來,進嚮公左,授幣與宰也。
  
  宰夫受幣於中庭,以東。使宰夫受於士,士介幣輕也。受之於公左。賓幣,公側授宰,上介幣,宰受於公左,士介幣,宰夫受於士,敬之差。
  [疏]註“使宰”至“之差”。○釋曰:雲“使宰夫受於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幣,明此宰夫所受,受於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禮記·少儀》雲“贊幣自左”,是以凡受幣皆於公左也。雲“賓幣,公側授宰”者,即上文公側授宰幣於序端是也。雲“上介幣,宰受於公左”者,即上雲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雲“士介幣,宰夫受於士”者,即經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雖不同,及其以東,其藏並是宰夫,宰夫幣所主故也。
  
  執幣者序從之。序從者,以宰夫當一一受之。
  擯者出請,賓告事畢。賓既告事畢,衆介逆道賓而出也。
  [疏]“擯者”至“事畢”。○註“賓既”至“出也”。○釋曰:自此盡“不顧”,論事畢送賓之事。雲“衆介逆道賓而出也”者,介為首,賓為尾,謂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訖,雲“賓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覿亦介逆出,諸聘禮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擯者入告,公出送賓。公出,衆擯亦逆道。紹擯及賓並行,閒亦六步。
  及大門內,公問君。鄉以公禮將事,無由問也。賓至始入門之位,北面,將揖而出。衆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問君“居處為於”,序殷勤也。時承擯、紹擯亦於門東,北面東上。上擯往來傳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問曰:“夫子何為?”此公問君之類也。
  [疏]“及大”至“問君”。○註“鄉以”至“類也”。○釋曰:雲“衆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賓初入門左,鄭註云:由賓位也。衆介隨入,北面西上,少退,今賓出,至入門之位,將北面拜君,而後出,故知其位亦當初入門之位。此位前後皆約聘享入廟,北面西上之位也。雲“時承擯、紹擯亦於門東,北面東上。上擯往來傳君命”者,亦約常朝入門,門東,北面東上之揖位。上擯往來相君,自是其常。引《論語》者,彼雖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來法,問夫子何為?亦是問君之類,故云“之類”也。
  
  賓對,公再拜。拜其無恙。公拜,賓亦闢。
  [疏]註“拜其”至“亦闢”。○釋曰:案《爾雅·釋言》:“恙,憂也。”言“亦”者,亦初迎賓入門,主君拜,賓闢,故云亦也。
  
  公問大夫,賓對。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公答拜。勞以道路之勤。
  公勞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賓出,公再拜送,賓不顧。公既拜,客趨闢,君命上擯送賓出,反告賓不顧,於此君可以反路寢矣。《論語》說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擯,色勃如也,足躩如也。賓退,必復命曰,賓不顧矣。”
  [疏]“公勞”至“不顧”。○註“公既”至“顧矣”。○釋曰:雲“賓不顧”,據上擯送賓復回,謂君雲賓不顧矣,故引孔子事為證。若然,此送賓是上擯,則卿為上擯,孔子為下大夫,得為上擯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攝上擯,若定十年夾𠔌之會令孔子為相同也。
  
  賓請有事於大夫。請問,問卿也。不言問聘,聘亦問也,嫌近君也。上擯送賓出,賓東面而請之,擯者反命,因告之。
  [疏]“賓請”至“大夫”。○註“請問”至“告之”。○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賓請問大夫訖,即館,卿大夫勞賓介之事。雲“不言問聘,聘亦問也,嫌近君也”者,對文大聘曰聘,小聘曰問,總而言之,問聘一也。不得雲問卿,若言問近君矣,故云“有事於大夫也”。鄭云“擯者反命,因告之”者,但從朝以來,行聘享、行禮賓之事,事已煩矣,今日即請,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賓至館行勞賓介,及受饔餼,終日有事,明日乃行問卿之禮也。賓所請問,卿宜雲有事於某子,故下記雲“幣之所及皆勞”,鄭云“所以知及不及者,賓請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禮辭,許。禮辭,一辭。
  賓即館。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賓即館”。○註“小休息也”。○釋曰:言休息者,據此一日之間,其事多矣,明旦行問,卿暫時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勞賓,賓不見。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賓辭辭之。
  [疏]註“以己”至“辭之”。○釋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問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見。雲“上介以賓辭辭之”者,以經云“賓不見”,明上介以賓辭辭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辭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與大夫同執雁,下見於國君。《周禮》:凡諸侯之卿見朝君,皆執羔。
  [疏]“大夫”至“介受”。○註“不言”至“執羔”。○釋曰:雲《周禮》者,案《周禮·秋官·掌客》雲:凡諸侯之禮,上公五積,卿皆見以羔;侯伯四積,卿皆見以羔。是主國之卿見朝君皆執羔。引之證主國卿見聘,客不得執羔,與大夫同用雁,不見朝君故也。
  
  勞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韋弁,歸饔餼五牢。變皮弁,服韋弁,敬也。韋弁,韎韋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韋同類,取相近耳。其服蓋韎布以為衣,而素裳。牲,殺曰饔,生曰餼。今文歸或為饋。
  [疏]“君使”至“五牢”。○註“變皮”至“為饋”。○釋曰:自此盡“無儐”,論主君使卿歸饔餼於賓介之事。雲“變皮弁,服韋弁,敬也”者,案《周禮·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雲兵事韋弁服,後雲視朝皮弁服,則韋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歸饔餼則韋弁,故云敬也。雲“韋弁,韎韋之弁,兵服也”者,鄭知弁用韎韋者,案《司服》註,鄭引《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註又云:“今時五伯緹衣,古兵服之遺色。”故知用韎韋也。韎即赤色,以赤韋為弁也。雲兵服者,《司服》雲“凡兵事韋弁服”,故云兵服也。雲“服之者,皮韋同類,取相近耳”者,有毛則曰皮,去毛熟治則曰韋,本是一物,有毛無毛為異,故云取相近耳。雲“其服蓋韎布以為衣,而素裳”者,此無正文,但正服則鄭註《司服》雲“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又晉郤至衣韎韋之跗註,《鄭志》解此跗註,以跗為幅,以註為屬,謂製韋如布帛之幅,而連屬為衣及裳。今此鄭云以韎布為衣而素裳,全與兵服異者,鄭以意量之。此為賓館於大夫士之廟,既為入廟之服,不可純如兵服,故為韎布為衣而素裳。《鄭志》兵服以其與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與《鄭志》同。若然,唯變其衣耳,以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雲“殺曰饔,生曰餼”者,《周禮》有內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詩》雲:“有母之屍饔。”故知殺曰饔,生曰餼者,以其對饔是腥飪,故知餼是生。故下云“餼二牢”,皆活陳之也。
  
  上介請事,賓朝服禮辭。朝服,示不受也。受之當以尊服。
  [疏]“上介”至“禮辭”。○註“朝服”至“尊服”。○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云“賓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為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終受之也。
  
  有司入陳。入賓所館之廟,陳其積。
  [疏]“有司入陳”。○註“入賓”至“其積”。○釋曰:案上文直雲“緻館”及“即館”,不辨廟與正客館之名。案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廟。下文又云“揖入及廟”,鄭據此而言,明陳之於廟也。《曾子問》:“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傢曰私館。”即卿大夫士之廟一也。孔子又云:“公館,與公所為曰公館。”鄭註云:“公館,若今縣官宮也。”彼是正客館,彼此兩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則皆於正客館,若使多,則有在大夫廟。多少不定,兩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積與饔餼各別,此註以饔餼為陳其積者,對文饔餼與積別,散文總是委積,故云“積”也。
  
  饔,謂飪與腥。
  [疏]“饔”。○註“謂飪與腥”。○釋曰:知者,上總言“饔餼五牢”,下陳有三處,據此,饔下云“飪一牢”,“腥二牢”,下又別雲“餼二牢”,故知饔別飪、腥二者也。若然,飪與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飪一牢,鼎九,設於西階前,陪鼎當內廉,東面,北上,上當碑,南陳;牛、羊、豕、魚、臘、腸胃同鼎,膚、鮮魚、鮮臘,設扃鼏。膷、臐、膮,蓋陪牛、羊、豕。陪鼎三牲,臛、膷、臐、膮陪之,庶羞加也。當內廉,闢堂塗也。腸胃次臘,以其出牛羊也。膚,豕肉也,唯燅者有膚。此饌先陳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禮,詳其事也。宮必有碑,所以識日景,引陰陽也。凡碑,引物者,宗廟則麗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宮廟以石,窆用木。
  [疏]註“陪鼎”至“用木”。○釋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饌,故在正鼎後,而言“加”也。雲“當內廉,闢堂塗也”者,正鼎九,雖大判繼階而言,其雲於階前,則階東稍遠,故陪鼎猶當內廉也,而闢堂塗,堂塗之內也。雲“腸胃次臘,以其出牛羊”也,鄭言此者,以其膚是豕肉,腸胃是腹內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腸胃出於牛羊,故在膚前列之也。雲“膚,豕肉也,唯燅者有膚”者,君子不食圂腴,犬豕曰圂。若然,牛羊有腸胃而無膚,豕則有膚而無腸胃也。且豕則有膚,豚則無膚,故《士喪禮》豚皆無膚。以其皮薄故也。縱豕以四解,亦無膚,故《既夕》大遣奠少牢無膚,以其豚解故也。雲“此饌先陳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禮,詳其事也”者,先陳其位者,“南陳”已上是也,後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設飧時,直雲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直言西九東七,不言次陳位,飧是小禮,輕之故也。雲“宮必有碑,所以識日景,引陰陽也”者,言宮必有碑者,案諸經云“三揖”者,鄭註皆云:入門將麯揖,既北面揖,當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禮》是大夫士廟內皆有碑矣。《鄉飲酒》、《鄉射》言三揖,則庠序之內亦有碑矣。《祭義》雲:“君牽牲,麗於碑。”則諸侯廟內有碑明矣。天子廟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寢內不見有碑,雖無文,兩君相朝,燕在寢,豈不三揖乎?明亦當有碑矣。言所以識日景者,《周禮·匠人》雲“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者,自是正東西南北。此識日景,唯可觀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陰陽”者,又觀碑景南北長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長,陰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陽盛也。二至之閒,景之盈縮、陰陽進退可知。雲“凡碑,引物者,宗廟則麗牲焉,以取毛血”者,雲凡碑引物,則識日景、引陰陽皆是引物,則宗廟之中是引物。但廟碑又有麗牲,麗,係也。案《祭義》雲:“君牽牲,麗於碑。”以其鸞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純,血以告殺,兼為此事也。雲“其材,宮廟以石,窆用木”者,此雖無正文,以義言之,葬碑取縣繩繂暫時之閒,往來運載,當用木而已。其宮廟之碑,取其妙好,又須久長,用石為之,理勝於木,故云宮廟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雲:“公室視豐碑,三傢視桓楹。”時魯與大夫皆僣,言視桓楹,桓楹,宮廟兩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驗也。
  
  腥二牢,鼎二七,無鮮魚、鮮臘,設於阼階前,西面,南陳如飪鼎,二列。有臘者,所以優賓也。
  [疏]“腥二”至“二列”。○註“有腥”至“賓也”。○釋曰:雲“優賓”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餼大牢,無腥,是不優之也。
  
  堂上八豆,設於戶西,西陳,皆二以並,東上,韭菹,其南醓醢,屈。戶,室戶也。東上,變於親食賓也。醓醢,汁也。屈猶錯也。今文並皆為並。
  [疏]“堂上”至“醢屈”。○註“戶室”至“為並”。○釋曰:雲“設於戶西,西陳,皆二以並,東上,韭菹,其南醓醢,屈”者,謂其南東上醓醢,醓醢西昌本,昌本西麋臡,麋臡西菁菹,菁菹北鹿臡,鹿臡東葵菹,葵菹東蝸醢,蝸醢東韭菹。案《周禮·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紝臡。饋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經直雲韭菹、醓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又云“上大夫八豆”,鄭註云:記《公食》上大夫異於下大夫之豆數,加葵菹、蝸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臡下,仍有茆菹、麏臡不取,而取饋食葵菹、蝸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醓醢、葵菹、蝸醢,朝事饋食之豆兼用之,明此賓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饋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雲“東上者,變於親食賓也”者,案《公食大夫》公親食賓,雲“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此雲東上,是變於親食賓也。雲“屈猶錯也”者,猶下經錯黍,此經菹,菹不自相,當皆交錯陳之,故云錯也。
  
  八簋繼之,黍其南稷,錯。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錯”。○註“黍在北”。○釋曰:雲“繼”者,繼八豆以西陳之。雲“八簋”者,此陳之次第與八豆同,故鄭云“屈猶錯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錯者,以八豆之實各別,直次第屈陳之,則得相變,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種,雖屈陳之,則閒雜錯陳之,使當行黍、稷閒錯,不得並陳,設亦相變,故鄭下註“幾饌屈錯要相變”是也。
  
  六鉶繼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東羊、豕。鉶,羹器也。
  [疏]“六鉶”至“羊豕”。○註“鉶羹器也”。○釋曰:此不言糹爭屈錯者,糹爭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糹爭屈錯似各別,鄭此註屈猶錯。《士喪禮》“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糹爭”,註云:“糹爭猶屈。”又似不別者。雲糹爭屈二者,下手陳之少異,屈者,句而屈陳之;糹爭者,直屈陳之;不為句陳訖則相似。故註《士喪禮》雲:“糹爭猶屈。”言錯者,閒雜而陳之,與糹爭屈同。或句屈陳而錯,此文是也;或糹爭陳如錯,《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雲:“宰夫設黍稷六簋於俎西,二以並,東北上,黍當牛俎,其西稷,錯以終,南陳。”是其直糹爭錯之也。
  
  兩簠繼之,粱在北。簠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饌屈錯要相變。
  [疏]註“凡饌”至“相變”。○釋曰:凡豆及簋之數皆耦,兩自相對而陳之。屈錯不相對者,欲使陳設者,其要殺各得相變,不使相當。其六鉶糹爭者,牛及豕二者相變,羊豕相當,不相變,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變也。
  
  八壺設於西序,北上,二以並,南陳。壺,酒尊也。酒蓋稻酒、粱酒。不錯者,酒不以雜錯為味。
  [疏]“八壺”至“南陳”。○註“壺酒”至“為味”。○釋曰:鄭云“蓋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歸禮,醙黍清各兩壺,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壺。若三者各二壺,則止有六壺,與夫人歸禮同。又不得各三壺,若三者各三壺,則九壺,不合八數。止有稻、粱,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鄭知不直有稻黍而為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對之物,故為稻粱也。此陳饔餼,堂上及東西夾簋有二十,簠六。上文設飧時,與此堂上及西夾,其對則簋十四,簠四。案《掌客》設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簠十,侯伯簠八,子男簠六,又皆陳饔餼,其死牢加飧之陳,如何此中飧之簋數及饔餼之簠數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禮,自上下為差,此乃臣禮,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並。又此中緻饔餼於賓,醯醢百甕,米百筥。《周禮》上公甕筥百二十,侯伯甕筥百,子男甕筥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禮,禮或損之而益,此其類也。
  
  西夾六豆,設於西墉下,北上。韭菹,其東醓醢,屈。六簋繼之。黍其東稷,錯。四鉶繼之,牛以南羊,羊東豕,豕以北牛。兩簠繼之,粱在西。皆二以並,南陳。六壺西上,二以並,東陳。東陳在北墉下,統於豆。
  [疏]“西夾”至“東陳”。○釋曰:“六豆”者,先設韭菹,其東醓醢,又其東昌本,南麋臡,麋臡西菁菹,又西鹿臡。此陳還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鉶、兩簠、六壺,東陳,其次可知,義復與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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