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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类 》 春秋公羊傳註疏 》
襄公捲十九(起元年,盡十一年)
何休 He Xiu
襄公捲十九(起元年,盡十一年)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仲孫衊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宋華元曷為與諸侯圍宋彭城?據晉趙鞅以地正國,加叛文。今此無加叛文,故問之。○殖,市力反。
[疏]註“據晉”至“問之”。
○解云:即定十三年“秋,晉趙鞅人於晉陽以叛。鼕,晉荀寅及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晉趙鞅歸於晉”,傳云“此叛也,其言歸何”,註云“據叛與出入惡同”;“以地正國也”,又註云“軍以井田立數,故言以地”;傳又云“其以地正國奈何?晉趙鞅取晉陽之甲,以逐荀寅與士吉射。荀寅與士吉射者,曷為者也?君側之惡人也。此逐君側之惡人,曷為以叛言之?無君命也”,註云“無君命者,操兵鄉國,故初謂之叛,後知其意,欲逐君側之惡人,故錄其釋兵,書歸救之,君子誅意不誅事”。今華元與諸侯操兵鄉國而不加叛文,故難之。雲宋華元曷為與諸侯圍宋彭城,而不加叛文,與趙鞅異乎?然則趙鞅以采地之兵,逐君側之惡人,以正其國,其意實善,而《春秋》必加叛文者,正以人臣之義,本無自專之道,若其許之,恐惡逆之臣,外託興義之兵,內有覬覦之意,是以雖為善,不得與之。
為宋誅也。故華元無惡文。○為宋,於偽反,下“為宋”、“楚為”並註同。
[疏]註“故華元無惡文”。
○解云:雖雲操兵鄉國,但稟宋公之命,與諸侯之師逐去叛人,以衛社稷,《春秋》善之,故無惡文也。
其為宋誅奈何?魚石走之楚,楚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魚石之罪奈何?以入是為罪也。說在成十八年。書者,善諸侯為宋誅。雖不能誅,猶有屈彊臣之功。
[疏]註“魚石之楚”。
○解云:即成十五年“宋魚石出奔楚”是也。○楚為”至“魚石”。
○解云:即成十八年“夏,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復入於彭城”是也。○“以入是為罪也”。
○解云:言魚石於成十五年初出之時,直是與山有親,恐見及,是以闢而去,非其大罪也。至成十八年,外託鄭、楚之兵以伐取君邑,遂居彭城,與君相拒,失人臣之義,非順行之道,故曰以入是為罪也。
○註“說在成十八年”。
○解云:即謂成十八年經,具說“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復入於彭城”之事。言上舉楚、鄭伐宋,下即言魚石復入。復入者,出無惡之文,明其出奔楚時,非其罪也,但倚託楚、鄭,伐取彭城為大惡,故此傳云“以入是為罪”矣,非謂成十八年更有解註。
○註“書者”至“之助”。
○解云:傳云“為宋誅”,而知不能誅者,正以助其君討叛臣,義之高者,若能誅之,理應在見,似若昭四年經書“執慶封,殺之”。今但言圍而無殺文,故知不能誅。雖不能誅,猶有屈魚石之功,是以《春秋》書之,善其為宋誅矣。
楚已取之矣,曷為係之宋?據莒人伐杞取牟婁,後莒牟夷以牟婁來奔,不係杞。
[疏]註“據”至“係杞”。
○解云:“莒人伐杞取牟婁”,在隱四年春。其後來奔者,即昭五年“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是也。
不與諸侯專封也。故奪係於宋,使若宋邑者。楚救不書者,從封內兵也。
[疏]註“故奪”至“邑者”。
○解云:案僖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傳云“不與諸侯專封也”。然則不與諸侯專封,取事一也。所以或係於宋,或不係於衛者,彼以衛國已滅,故無所係。不言桓公城之者,不與諸侯專封故也。今此魚石受楚之封,入邑而叛,是以奪而係國,以示不成。然則不與之言雖同,其不與之理實異,是以齊侯封衛,《春秋》實與;楚封魚石,係宋以抑之。雲雲之說,在僖二年。
○註“楚救”至“兵也”。
○解云:經傳無文,而知楚救者,正以楚人去年封之故也。楚人是時並兵於魚石,魚石之叛,抑而不成。今華元討之,即是宋國封內之兵也。封內之兵,例所不錄,是以楚救魚石不得書之。知封內之兵例所不錄者,正以定公八年傳云“公斂處父帥師而至”,經不書之是也。若然,哀三年“衛石曼姑帥師圍戚”,亦是封內之兵而得書者,彼以國夏為伯討,是以得書,故彼傳云“齊國夏曷為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伯討也”。然則《春秋》不與蒯聵之直,故令國夏得討之。國夏得討之,則非封內之兵也。今此魚石不成叛,是以與彼異也。
夏,晉韓屈帥師伐鄭。
仲孫衊會齊崔杼、曹人、邾婁人、杞人次於合。剌欲救宋而後不能也。知不救鄭者,時鄭背中國,不能救不得剌。○於合,二傳作“鄫”。背,音佩。
[疏]註“夏晉韓屈”。
○解云:《左傳》、《穀梁》屈作“厥”字也。○“次於合”者。《左氏》“合”作“鄫”字也。
○註“剌”至“得剌”。
○解云:知如此者,正以莊三年“鼕,公次於郎”,傳云“其言次於郎何?剌欲救紀而後不能也”。今此下文即有楚人侵宋,言次於合,魯人在其間,故知與彼宜同例,亦是初欲救宋而後不能,是以《春秋》書其止次譏之。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九月,辛酉,天王崩。
邾婁子來朝。○鼕,衛侯使公孫剽來聘。○剽,匹妙反。
晉侯使荀罃來聘。
[疏]“九月辛酉”至“來聘”。
○解云:諸侯為天子身服斬衰三年,是以《曾子問》雲“諸侯相見,揖讓而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請問之。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後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然則天王九月崩,而四國得行朝聘禮者,杜氏雲“辛酉,九月十五”,“鼕者,十月初也。天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是也。若然,則四國行朝聘之時,王之赴告未至於魯,經書“天王崩”,得在朝聘之上者,《公羊》之義據百二十國寶書,案而為經,雖四國未知,何妨先書乎?
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疏]“二年”至“簡王”。
○解云:隱三年傳云“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而此書者,即文公九年傳云“不及時書,過時書,我有往者則書”,彼註云“謂使大夫往也,惡文公不自往,故書葬,以起大夫會之”。然則簡王去年九月崩,至今年正月,但始五月矣,所謂不及時,是以書之。
鄭師伐宋。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不書葬者,諱伐喪。○睔,古囷反。
[疏]註“不書”至“伐喪”。
○解云:《春秋》之內,諸侯之卒,不書其葬,非止一義而已:或諱背殯用兵,或譏其篡,或剌不討賊,枉殺大夫。案鄭伯,襄公子之子,繼體為君,復非篡立,從成十五年即位以來,未有罪惡之事,明其不書葬者,不為上事明也。而下又云“鼕,仲孫衊會晉荀罃”以下云雲“於戚,遂城虎牢”,傳云“虎牢者何?鄭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為中國諱也。曷為為中國諱?諱伐喪也”。然則既不為上事,下即有諱伐喪之文,則知不書葬者,正為諸侯諱其伐喪故也。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
秋,七月,仲孫衊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婁人於戚。
已醜,葬我小君齊薑。齊薑者何?齊薑與繆薑,則未知其為宣夫人與?成夫人與?齊薑者,宣公夫人九年繆薑者,成公夫人也。傳傢依違者,襄公服繆薑喪未逾年,親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義,不正言也。○繆,音穆。人與,音餘。
[疏]“齊薑者何”。
○解云:欲言成母,謚不言宣;欲言成妻,與成謚別,故執不知問。
○註“齊薑”至“正言也”。
○解云:《左氏》以齊薑,成公夫人;繆薑,宣公夫人。而何氏不然者,正以齊薑先薨,多是姑;繆薑後卒,理宜為婦,實無文,據以順言之也。且九年襄公伐鄭,不書其至,若非親母,不應貶之至此矣。言襄公服繆薑喪未逾年,親自伐鄭者,即襄九年“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繆薑。鼕,公會晉侯”以下“伐鄭”是也。然則襄公母死未期,已為兵首,無恩之甚,是故為諱。若為祖,差輕可言。是以彼註云“不致者,惡公服繆薑喪未逾年,親自伐鄭,故奪臣子辭”是也。舊雲傳言惡襄公喪服用師,故以祖為親母,所以甚責內,是以何氏順傳文也者,非也。《公羊》之義,口授相傳,五世以後方著竹帛,是以傳傢數雲無聞焉爾。以此言之,容或未察,止作公羊氏實不分明。何以不得而要,知傳序經意依違之者,正以文與桓公九年曹世子射姑同故也。案桓公九年“鼕,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傳云“諸侯來曰朝。此世子也,其言朝何?《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政者,則未知其在齊與?在曹與”,註云“在齊者,世子光也。時曹伯年老有疾,使世子行聘禮,恐卑,故使自代朝,雖非禮,有尊厚魯之心,傳見下卒葬詳錄,故敘經意依違之也”。然則彼剌曹世子,而傳序經意不正言之,今此文正與彼同,故知亦依違言之。
孫叔豹如宋。
鼕,仲孫衊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小邾婁人於戚,遂城虎牢。虎牢者何?鄭之邑也。以下戍係鄭。
[疏]“虎牢者何”。
○解云:欲言鄭邑,今不係鄭;欲言他邑,有城虎牢之,文執不知問。
○註“以下戍係鄭”者。
○解云:即下十年鼕,“戍鄭虎牢”是。
其言城之何?據外城邑不書。
[疏]註“據外”至“不書”。
○解云:正以《春秋》上下無外城邑之經故也,而何氏兼邑言之者,正以外城國都亦有書者,是以不得直言據外城國都,其書之者,即“城邢”、“城楚丘”、“城緣陵”、“城成周”之屬是也。其外城國都,雖非常例,要自數數有經,是以何氏據邑言之。
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據取牟婁。
[疏]註“取牟婁”。
○解云:即隱四年“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是也。
為中國諱也。曷為為中國諱?○為中,於偽反,下及註並下文“鄭為”皆同。諱伐喪也。曷為不係乎鄭?為中國諱也。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歸惡乎大夫也。使若大夫自生事取之者,即實遂,但當言取之。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疏]註“諱伐喪也”。
○解云:考諸古本皆無此註,且與下傳文煩重。若有註者,是衍字也。○“曷為為中國諱”。
○解云:正據莒人取牟婁,不為中國諱矣。而何氏不註之者,以上文已據取牟婁,是以不能重出。曷為不係乎鄭者,正據下十年鼕戍之時係鄭也。為中國諱也者,若係於鄭,還有伐喪之義,故云中國諱也。
○註“即實”至“取之”。
○解云:若實大夫自生事,即非諸侯使之取,是以不勞為諸侯諱,依實書之亦無傷,故言即實遂,但當言取之。
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吳。
公如晉。
夏,四月,壬戍,公及晉侯盟於長樗。○樗,敕居反。公至自晉。盟地者,不於都也。以晉緻者,上盟不於都,嫌如晉不得入,故以晉緻起之。不別盟得意者,成公比失意如晉,公獨得容盟,得意亦可知。○別,彼列反。
[疏]註“盟地”至“可知”。
○解云:文三年“鼕,公如晉。十有二月,已巳,公及晉侯盟”,彼不舉地者,以其在國都故也。今此舉長樗,故言不於都矣。雲以晉至起之者,昭二十八年“春,王三月,公如晉,次於乾侯”,二十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運”,何氏雲“不致以晉者,不見容於晉,未至晉,然。此經上言“盟於長樗”,今若又言至自長樗,即嫌似次於乾侯然,亦不得入晉都,故以晉緻起其文也。雲“不別”至“可知”者,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緻會,不得意不致。公與一國出會盟,得意緻地,不得意不致。然則此襄公得與晉侯盟,宜直緻地,不致地者,以其可知也。言成公比失意於晉者,即成公十六年“秋,公會晉侯”以下“於沙隨,不見公”,傳云“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公會晉侯,將執公。季孫行父曰:‘此臣之罪也’。於是執季孫行父”。經又云“公會尹子、晉侯”以下“伐鄭”,傳云“成公將會晉厲公,會不當期,將執公。季孫行父曰:‘臣有罪,執其君;子有罪,執其父,此聽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捨臣之身而執臣之君,吾恐聽失之為宗廟羞也。’於是執季孫行父”是也。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婁子、齊世子光。已未,同盟於雞澤。盟下日者,信在世子光也。
[疏]註“盟下”至“光也”。
○解云:言信任在於世子光,若如盟日定否世子光製之然,是以下日以近之,由如文十四年註云“盟下日者,刺諸侯微弱,信在趙盾”之類。何氏何以數言信在?正以下十六年傳云“諸侯皆在是,其言大夫盟何?信在大夫也”。舊解云齊光亢諸侯之禮,晉侯貴緻大國,衆人畏之,故卻日以待之,非也。
陳侯使袁僑如會。其言如會何?據曹伯襄言會諸侯,鄫子言會盟。○僑,其驕反。
[疏]註“據曹伯襄言會諸侯者”。即僖二十八年鼕,“曹伯襄復歸於曹。遂會諸侯圍許”是也。雲鄫子言會盟者,即僖十九年“鄫子會盟於邾婁”是也。
後會也。不直言會盟者,時諸侯不親與袁僑盟,又下方殊及之。
[疏]註“不直”至“及之”。
○解云:若其諸侯親與之盟,宜雲公會單子、晉侯以下盟於雞澤,陳侯使袁僑來會盟。正由諸侯不新與之盟,故止得言如會矣。雲又下方殊及之者,即下云“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是也。言下方殊文,道及陳袁僑盟,是以此處未勞道會盟。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曷為殊及陳袁僑?據俱諸侯之大夫也。言之大夫者,闢諸侯與大夫皆盟。為其與袁僑盟也。陳、鄭,楚之與國,陳侯有慕中國之心,有疾,使大夫會,諸侯欲附疏,不復備責,遂與之盟,共結和親,故殊之,起主為與袁僑盟也。復出陳者,喜得臣國也。不重出地,有諸侯在,臣係君,故因上地。○為其,於偽反,註同。不復,扶又反,下同。重,直用反。
[疏]註“陳鄭”至“國也”。
○解云:即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是也。知有慕中國之心者,正謂使大夫如會是也。且僖八年“鄭伯乞盟”之下,註云“時鄭伯欲與楚,不肯自來盟,處其國,遣使挹取其血,而請與之約柬,無汲汲慕中國之心,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不錄使者,方抑鄭伯,使若自來也”。然則鄭伯無慕中國之心,抑言乞盟,又不錄其使,則今不言乞盟,又錄其使,則有慕中國之心明矣。又知有疾者,非直以其不自來,又見下四年三月,“陳侯午卒”矣。雲復出陳者,喜得陳國也者,欲决成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之經。彼不重言齊,今重言陳者,喜得陳國故也。孔子曰:“書之重,辭之復,嗚呼!不可不察,其中必有美者焉。”是以僖四年傳云“曷為再言盟?喜服楚也”,故此註云“復出陳者,喜得陳也”。《春秋》意必如此者,正以楚人強盛,諸夏微弱,陳侯背楚,故喜得之。所以奪夷狄之勢,益諸夏之榮也。
○註“不重出地”。
○解云:正决襄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以下“於宋”,“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彼所以再出地者,正以上無君故也。今諸侯在,臣係於君,故因上地矣。下十六年春,“公會晉侯”以下“於溴梁。戊寅,大夫盟”之下,不重出地者,亦以為諸侯在,臣係於君,得因上地,故彼註云“不重出地者,與三年雞澤大夫盟同義”是也。
秋,公至自會。
鼕,晉荀罃帥師伐許。
四年,春,王三月,已酉,陳侯午卒。
夏,叔孫豹如晉。
秋,七月,戊子,夫人弋氏薨。○弋氏,以職反,莒女也,《左氏》作“姒氏”。
[疏]“四年”至“夫人弋氏薨”。
○解云:《左氏》經作“姒氏”,字聲勢與此同。
葬陳成公。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弋。定弋者?襄公之母也。定弋,莒女也。襄公者,成公之妾子。○定弋,《左氏》作“定姒”。○“定弋者何”。
○解云:欲言君母,謚不言成;欲言是妾,卒葬並見,故執不知問。
[疏]註“定弋”至“妾子”。
○解云:正以鄫世子巫者,莒之外孫,下五年傳意以為與襄公為舅出,故知弋氏為莒女也。
鼕,公如晉。
陳人圍頓。
五年,春公至自晉。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據晉郤剋與莊孫許同時而聘於齊,不書。○巫,丘扶反。
[疏]註“據晉”至“不書”。
○解云:成二年傳云雲者是也。然則臧孫許不書者,自是恥之故也。而郤剋聘齊不書之者,是外相如例不書故也。是以據之。若然,桓五年“夏,齊侯、鄭伯如紀”,傳云“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何氏雲“據蔡侯東國卒於楚不言如也”。何氏彼據蔡侯,此據郤剋者,欲逐其相類故也,何者?彼齊侯、鄭伯是君,且事不於魯,故據蔡侯卒於楚不言如矣。此鄫世子巫事非親,且叔孫豹率之,故據晉大夫與臧孫許俱行者,所引譬連類,得其象也。且其齊、鄭如紀,州公如曹,皆得書者,彼文悉有成解。
為叔孫豹率而與之俱也。以不殊鄫世子,俱言如也。○為,於偽反。
[疏]註“以不”至“如也”。
○解云:正以不言及鄫世子,與叔孫共作一文,故知叔孫率之矣。
叔孫豹則曷為率而與之俱?據非內大夫。蓋舅出也。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也,俱莒外孫,故曰舅出。
[疏]“蓋舅出也”。
○解云:謂巫是襄公舅氏之所出,姊妹之子謂之出也。言蓋者,公羊子不受於師,故疑,若下傳“蓋欲立其出也”之類。或言此蓋宜訓為皆,若隱三年傳云“蓋通於下”,似蓋雲歸哉之類。言襄公與巫,皆是一舅姊妹之子也。
莒將滅之,故相與往殆乎晉也。殆,疑。凝讞於晉,齊人語。○凝讞,魚竭反。莒將滅之,則曷為相與往殆乎晉?據當以兵救之。取後乎莒也。其取後乎莒奈何?莒女有為鄫夫人者,蓋欲立其出也。時莒女嫁為鄫後夫人,夫人無男有女,還嫁之於莒,有外孫。鄫子愛後夫人而無子,欲立其外孫,主書者善之。得為善者,雖揚父之惡救國之滅者可也。
仲孫衊、衛孫林父會吳於善稻。不殊衛者,晉侯欲會吳於戚,使魯衛先通好,見使畀故不殊,蓋起所恥。○善稻,《左氏》作“善道”。好,呼報反。
[疏]註“書者善之”。
○解云:六年秋,“莒人滅鄫”。然則不能救滅而得善之者,雖不能救,有言之功故也。
秋,大雩。先是襄公數用兵,圍彭城,城虎牢。三年再會,四年如晉,逾年乃反。○又賦斂重,恩澤不施所致。○數,所角反。斂,力驗反。
[疏]註“先是”至“所致”。
○解云:“圍彭城”在元年春,即經云“仲孫衊會晉欒黶”以下“圍彭城”是也。其城虎牢者,在上二年鼕,“遂城牢”是也。雲“三年再會者,蓋為三年“六月,公會單子、晉侯”以下“同盟於雞澤”,下云“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是也。雖是一出行,頻有二事,停車費重而致旱,緣是之故,得作然解。雲四年如晉,逾年乃反者,即上四年“鼕,公如晉”,五年“春,公至自晉”是也。其元年夏,“仲孫衊會齊崔杼”以下“次於合”;二年秋,“叔孫豹如宋。鼕,仲孫衊會晉荀罃”以下“於戚”,於此諸事,豈不為費?而註不言之者,正以元年“舉圍彭城”,二年舉“城虎牢”,三年舉再會,四年舉“如晉”,年舉一事,粗而言之,見其緻旱之由而已。其餘不足舉者,文略不悉耳。其三年再會並舉之者,以其皆會事,可以一言而盡故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媵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於戚。吳何以稱人?據上善稻之會不稱人。
[疏]“楚其大夫公子壬夫”。
○解云:《春秋》之內,君殺大夫,皆至葬時別有罪無罪。今吳、楚之君,例不書葬,不作他文以別之者,蓋以略夷狄故之也。
吳鄫人云則不辭。孔子曰:“言不順,則事不成。”方以吳抑鄫,國列在稱人上,不以順辭,故進吳稱人。所以抑鄫者,經書莒人滅鄫,文與巫訴,巫當存,惡鄫文不見,見惡必以吳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繼,故以甚鄫也。等不使鄫稱國者,鄫不如夷狄,故不得與夷狄同文。○惡鄫,烏路反。不見,賢遍反。
[疏]註“所以抑”至“不見”。
○解云:經書言莒人滅鄫者,在下六年秋。其經稱人,似貶黜之。雲文與巫訴者,即上文“世子巫如晉”是也。許之訴,即合存之義。然則上下二經皆非鄫咎,故曰惡鄫文不見也。
公至自會。
鼕,戍陳。孰戍之?諸侯戍之。曷為不言諸侯戍之?據下救陳言諸侯。
[疏]註“據下救陳言諸侯”。
○解云:謂歷敘諸侯,即下文雲“公會晉侯”以下“救陳”是也。
離至不可得而序,離至,離別前後至也。陳坐欲與中國,被強楚之害,中國宜雜然同心救之,乃解怠前後至,故不序,以剌中國之無信。
○解云:七合反,又如字,十年註同。解,古賣反。
[疏]註“陳坐”至“無信”。
○解云:其與中國者,謂欲得與中國,即上三年“陳侯使袁僑如會”是也。其被強楚之害者,正見諸侯戍之故也。
故言我也。言我者,以魯至時書,與魯微者同文。微者同文者,使若城楚丘,闢魯獨戍之。戍例時。
[疏]註“與魯微者同文”。
○解云:以不載名氏及國,直言其事者,若莊公二十八年“鼕,築微”之文,故云與魯微者同文矣。雲微者同文者,使若城楚丘,闢魯獨戍之者,城楚丘在僖二年,彼時亦直言“城楚丘”,作魯微者之文。魯之微者,焉能獨城乎?明其更有餘國,是以書月,見其非內城。今此戍陳之經,亦作魯微者之文。魯之微者,焉能獨戍乎?明其更有餘國矣,故曰使若城楚丘闢魯獨戍之。雲戍例時者,正以此文直書鼕;十年鼕,“戍鄭虎牢”,故知例時也。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
辛未,季孫行父卒。
[疏]“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賈氏雲“月為下卒起其義也。”
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始卒,更名、日書葬者,新黜未忍便略也。
[疏]註“始卒”至“略也”。
○解云:案僖二十三年“鼕,十有一月,杞子卒”。而於此言始者,彼註云“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然則傳聞之世,小國之卒未合書見,非其常例矣。至所聞之世,始合書卒,是以於此言始矣。文十三年夏五月,“邾婁子籧篨卒”;宣九年秋,“八月,滕子卒”,其名、日與葬皆未書,今此盡錄,故解之也。言新黜未忍便略也者,即莊二十七年鼕,“杞伯朝”,註云“杞,夏後。不稱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當新王”者,以其稟氣先王,聖人胤嗣,雖其微弱,未忍便略之。
夏,宋華弱來奔。
秋,葬杞桓公。
滕子來朝。
莒人滅鄫。莒稱人者,莒公子,鄫外孫。稱人者,從莒無大夫也。言滅者,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不月者,取後於莒,非兵滅。
[疏]註“莒稱人者”。
○解云:從莒無大夫,即莊二十七年傳“莒無大夫,此何以書”是也。
○註“不月者”。
○解云:凡兵滅者例書月,即莊十年“鼕,十月,齊師滅譚”,十三年“夏,六月,齊人滅遂”之屬是也。今此非兵滅,故書時矣。以此言之,即知僖二年“晉滅下陽”,僖十年“狄滅溫”之屬,皆蒙上月矣。僖十七年“夏,滅項”,彼註云“不月者,桓公不坐滅,略小國”;僖二十六年“秋,楚人滅夔”,何氏雲“不月者,略夷狄滅微國也”。以此言之,則知僖十二年“夏,楚人滅黃”,文五年“秋,楚人滅六”之屬,亦是略之故也。其“衛侯毀滅邢”,“楚子滅蕭”,“蔡歸生滅瀋”之屬,皆當文自釋,不勞備說。
鼕,叔孫豹如邾婁。
季孫宿如晉。
十有二月,齊侯滅萊。曷為不言萊君出奔?據譚子言奔。○曷為,於偽反。
[疏]註“據譚子言奔”者。即莊十年“齊師滅譚,譚子奔莒”是也。國滅,君死之,正也。明國當存。不書殺萊君者,舉滅國為重。○重,直用反。
[疏]註“不書”至“為重”。
○解云:欲决定四年“四月,庚辰,蔡公孫歸生帥師滅瀋,以瀋子嘉歸,殺之”文也。彼註云“不舉滅為重,書以歸殺之者,責不死位也”是也。
七年,春,郯子來朝。○郯,音談。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小邾婁子來朝。
城費。○費,音秘。
秋,季孫宿如衛。
八月,。先是郯、小邾婁來朝,有賓主之賦,加以城費,季孫宿如衛,煩擾之應。○,音終,一音鍾。
鼕,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壬戌,及孫林父盟。
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於鄬。○鄬,於委反,《字林》:凡吹反。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戍,卒於操。操者何?鄭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據陳侯鮑卒不地。○髡原,苦門反,《左氏》作“髡頑”。操,七報反,一音七南反,《左氏》作“鄵”。
[疏]“鄭伯髡頑如會”者。
○解云:正本作“頑”字,亦有一本作“原”字,非也。○“操者何”。
○解云:欲言鄭邑,封內不地;欲言外邑,文不係外,故執不知問。其“鄵”字者,非正本也。
○註“據陳”至“不地”。
○解云:即桓五年“正月,甲戍,已醜,陳侯鮑卒”,傳曰“曷為二日卒之?怴也。甲戌之日亡,已醜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是封內卒不地者,故據而難之。
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其大夫弒之。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據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書。○殺也,音試,下及註皆同。
[疏]註“據鄭”至“夷書”。
○解云:在宣四年夏六月書者,謂書大夫名氏矣。
為中國諱也。曷為為中國諱?據歸生弒君,不為中國諱。○為中,於偽反,下及註皆同。鄭伯將會諸侯於鄬,其大夫諫曰:“中國不足歸也,則不若與楚。”鄭伯曰:“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國為義,則伐我喪。”據城虎牢事。
[疏]註“據城虎牢事”者。
○解云:上二年經云“遂城虎牢”,傳云“虎牢者何?鄭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取之,曷為不取之?為中國諱也。曷為為中國諱?諱伐 喪也”是也。
以中國為彊,則不若楚。言楚屬圍陳,不能救。○屬,音燭。
[疏]註“言楚”至“能救”。
○解云:即上文雲“楚公子貞帥師圍陳”,終無救文是也。
於是弒之。聤由中國無義,故深諱使若自卒。○聤由,音禍。鄭伯髡原何以名?據陳侯如會不名。
[疏]註“據陳”至“不名”。
○解云:即僖二十八年五月,“公會晉侯”以下“於踐土。陳侯如會”是也。
傷而反,未至乎捨而卒也。捨,昨日所捨止處也。以操定邑,知傷而反也。未見諸侯,尚往辭,知未至捨也。雲爾者,古者保辜,諸侯卒名,故於如會名之,明如會時為大夫所傷,以傷辜死也。君親無將,見辜者,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處,昌慮反。見辜,賢遍反。
[疏]註“以操定邑知傷而反也”者。
○解云:正以操是鄭邑,操本去鄬彌遠,是以知其見傷而還。
○註“未見諸侯”至“捨也”者。
○解云:凡言未見者,有欲見之理,知尚往辭,若其迥還至捨,便絶未見之義,經不應得言未見,故如此解。
○註“君親無將”。
○解云:莊三十二年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故此註引之。其弒君論之者,其身梟首,其傢執之。其傷君論之者,其身斬首而已,罪不纍傢,漢律有其事。然則知古者保辜者亦依漢律,律文多依古事,故知然也。
未見諸侯,其言如會何?緻其意也。鄭伯欲與中國,意未達而見弒,故養逐而致之,所以達賢者之心。
[疏]“未見諸侯,其言會何”。
○解云:上“陳侯如會”、“袁僑如會”之輩,皆是至會。今鄭伯既言未見諸侯,而言如會,故據未見而難之。
陳侯逃歸。起鄭伯欲與中國,卒逢其禍,諸侯莫有恩痛自疾之心,於是懼,然後逃歸,故書以剌中國之無義。加逃者,抑陳侯也。孔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不當背也。○背,音佩。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月者,起鄬之會,鄭伯以弒,陳侯逃歸,公獨脩禮於大國,得自安之道,故善錄之。○以殺,音試。
夏,葬鄭僖公。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探順事上,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為中,於偽反。去,起呂反。
[疏]“賊未討,何以書葬”。
○解云:正以隱十一年傳云“《春秋》弒君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是以弟子據而難之。
○註“不月者”。
○解云: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者,正以卒日葬月,達於《春秋》大國之例。今鄭為大國,不月,故如此解。
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此侵也,其言獲何?據宋師敗績,獲宋華元,戰乃言獲也。○燮,素協反。
[疏]“獲蔡公子燮”者。《穀梁》作“公子濕”。
○註“據宋”至“獲也”。
○解曰:即宣二年春,“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是也。《公羊》之義,以為“觕者曰侵”,故如此解。
侵而言獲者,適得之也。時適遇值其不備獲得之,易,不言取之者,封內兵不書,嫌如子糾取一人,故言獲,起有兵也。又將兵禦難,不明候伺,雖不戰鬥,當坐獲。○易,以豉反。難,乃旦反。伺,音司,又息嗣反。
[疏]註“易,不言取之者”。
○解云:《春秋》之義,取為易辭,故隱十年“鄭伯伐取之”,傳云“其言伐取之何?易也”者,是《春秋》之義。封內之兵,例不書之,故定八年傳云“公斂處父帥師而至”,經不書之是也。莊九年“齊人取子糾殺之”者者,是取一人之文。凡言獲者,用兵之文,即“獲宋華元”、“獲陳夏齧”之輩是也。然則此傳言“適得之”,即是易之甚者,所以不言取之者,其人是時將兵拒鄭,但未至鬥戰。封內之兵,例所不書。既不得書有蔡師,若言鄭人侵蔡取公子燮,則嫌如莊九年“齊人取子糾殺之”然,但取一人而已,故言獲起其文,是時亦將兵來。雲又將兵禦難,不明侯伺,雖不戰鬥,當坐獲者,以謂蔡公子燮,當以被獲為坐罪,何者?以其於守禦之道不足故也。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婁人於邢丘。○邢,音刑。
公至自晉。
莒人伐我東鄙。
秋,九月,大雩。由城費,公比出會、如晉,莒人伐我,動擾不恤民之應。
[疏]註“由城”至“之應”。
○解云:城費在七年夏也。公比出會者,即五年鼕,“公會晉侯”以下“救陳”;七年十二月,“公會晉侯”以下“於鄬”是也。“如晉”者,即今年“正月,公如晉”是也。莒人伐我者,即今年夏,“莒人伐我東鄙”是也。或者公比出會者,即七年“公會晉侯”以下“於鄬”,今年“季孫宿會晉侯”以下“於邢丘”是也。然則季孫宿會而言公比出會者,略舉以言之,是以不復別也。
鼕,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晉侯使士匄來聘。
九年,春,宋火。曷為或言災?或言火?大者曰災,小者曰火。大者謂正寢、社稷、宗廟、朝庭也,下此則小矣。災者,離本辭,故可以見火。○宋火,二傳作“宋災”。離,力智反。見,賢遍反。
[疏]“言火者”。
○解云:《左傳》、《穀梁》作“宋災”。“曷為或言災”者,莊二十年“夏,齊大災”,襄三十年“宋災”之類是。○“大者曰災,小者曰火”。
○解云:《五行書》雲“害物為災,不害物為異”者,謂雪霜水旱蠜螽之屬,非謂火害與否,與此非妨矣。
○註“災者”至“見火”。
○解云:本實是火而謂之災,離其本體,故曰離本辭。災者,害物之名,故可以見其大於火也。然則何氏以為《春秋》之義不記人火,火者皆是天害也。但害於大物則言災,害於小物則言火,且不如《左氏》“人火曰火”,故如此註。所以然者,正以《春秋》之義,重於天道,略於人事,人火之難,何足記也。
然則內何以不言火?據西宮災不言火。
[疏]註“據西”至“言火”。
○解云:即僖二十年夏,“五月,乙巳,西宮災”,傳云“西宮者何?小寢也”,彼註云“西宮者,小寢內室,楚女所居也”。以其非正寢社稷宗廟朝廷,故謂之小。若然,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禦廩災”,亦應是小,所以不據之者,以其御用於宗廟之物,於小義不強,豈似西宮為小寢內室乎?
內不言火者,甚之也。《春秋》以內為天下法,動作當先自剋責,故小有火,如大有災。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災也。是時周樂已毀,先聖法度浸疏遠不用之應。○為王,於偽反。浸,子鴆反。
[疏]“外災不書”。
○解云:莊十二年“秋,宋大水”之下,傳云“外災不書,此何以書”,註云“據漷移不書”是也。○“為王者之後記災也”。
○解云:《春秋》之義,詳內而略外,是以外災例不錄,而書皆善文,又皆有傳釋,不勞備載也。
○註“是時”至“之應”。
○解云:宣十六年“夏,成周宣謝災”,傳云“成周者何?東周也。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彼註云“宣宮,周宣王之廟”;傳云“何言乎成周宣謝災?樂器藏焉爾”,註云“宣王中興所作樂器”,天災中興之樂器,示周不復興是也。然則宣公十六年時,周樂已毀,而宋是王者之後,先聖法度所存,今復災之,是法度浸疏遠不用之應也。
夏,季孫宿如晉。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繆薑。
鼕,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世子光伐鄭。十有二月,已亥,同盟於戲。事連上伐,不致者,惡公服繆薑喪未逾年,而親伐鄭,故奪臣子辭。○戲,許宜反,惡,烏路反。
[疏]註“事連”至“子辭”。
○解云:莊六年傳“得意緻會,不得緻伐”者,謂公與二國以上會伐並有之時,若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緻會,不得意不致也。然則今此若直同盟於戲而已,容或不致。今事連上伐,若其得意,宜緻會;若其不得意,宜緻伐,無不致之理。而今不致者,惡其母服未期,親自用兵,不子之甚,故不書緻。言奪臣子辭者,正以凡書緻者,皆是臣子喜其君父脫危而至。今不書緻,似若不脫然,故曰奪臣子辭。
楚子伐鄭。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柤,莊加反。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偪,音福,又彼力反。
[疏]“遂滅偪陽”。
○解云:《左氏》經作“偪”字,音夫目反,一音逼近之逼,而南州人云道仍有偪陽之類,如逼近之逼矣。
公至自會滅日者,甚惡諸侯不崇禮義以相安,反遂為不仁,開道彊夷滅中國。中國之禍,連蔓日及,故疾錄之。滅止於取邑,例不當書緻。書緻者,深諱,若公與上會,不與下滅。○惡,烏路反。道,音導。蔓,音萬。公與,音預,下同。
[疏]註“滅日”至“下滅”。
○解云:凡滅例月,即莊十年“鼕,十月,齊師滅譚”,十三年“夏,六月,齊人滅遂”之屬是。今乃書日,故如此解也。言反遂為不仁者,則此經“遂滅偪陽”是也。雲開道強夷者,昭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於徵師殺之”,“鼕,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瑗”;十一年“鼕,四月,丁已,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鼕,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三十年“鼕,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禹奔楚”;定十四年“楚公子結帥師滅頓,以頓子蹌歸”;十五年春,“楚子滅鬍。以鬍子豹歸”之屬,皆是強夷迭害諸夏,故言連蔓日及,是以變例書日,疾而錄之。雲滅比雲雲者,《春秋》之義,主書緻者,正欲別其得意以不,故莊六年傳曰“得意緻會,不得意緻伐”是也。若取邑例不書緻,所以然者,取得他邑,得意明矣,何勞書緻以見之乎?是以僖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婁,取叢”,何氏雲“取邑不致者,得意可知例”是也。然則滅得他國,義如取邑,故曰滅比取邑,亦不當緻而致之者,深為內諱,使若公不與滅事故也。
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晉師伐秦。
秋,莒人伐我東鄙。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伐鄭。
鼕,盜殺鄭公子斐、公子發、公孫輒。不言其大夫者,降從盜,故與盜同文。○斐,芳尾反,《左氏》作“騑”。
[疏]“鼕盜殺”雲雲。
○解云:凡《春秋》之事,君殺大夫稱國,即僖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之屬是也。大夫相殺稱人,即文九年“晉人殺其大夫先都”之屬是也。今此士殺其大夫,故言盜矣。是以文十六年傳云“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註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註云“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輕重也”者,是其士殺大夫稱盜之義也。
○註“不言其”至“同文”。
○解云:士正自當稱人,宜言鄭人殺其大夫某甲,今不言其大夫者,正以士既降從盜,故與盜同文也。其盜殺者,即哀四年春,“盜弒蔡侯申”,傳云“弒君賤者窮諸人,此其稱盜以弒何?賤乎賤者也。賤乎賤者孰謂?謂罪人也”,彼註云“罪人者,未加刑也。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禍,故以為人君深戒。不言其君者,方當刑放之,與刑人義同”。然則盜殺蔡侯申,不言其君,今此士殺大夫,降之言盜,亦不言其大夫,與實盜同。故云降從盜,故與盜同文也。而哀四年註云“當刑放之,與刑人義同”者,襄二十九年夏五月,“閽弒吳子餘祭”,傳云“閽者何?門人也”,註云“以刑人為閽,非其人,故變盜言閽”;“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註云“不言其君者,公傢不畜,士庶不友,放之遠地,欲去聽所之,故不係國。不係國,故不言其君”。然則刑人所止,不常厥居,若故出奔,任其所願,由此之故,不合係國。既不係國,則君臣義盡,是以《春秋》去君父以見之。其殺蔡侯者,由未加刑,而亦不言其君者,方當刑放,故與刑人同義也。
戍鄭虎牢。孰戍之?諸侯戍之。曷為不言諸侯戍之?離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也。剌諸侯既取虎牢以為蕃蔽,不能雜然同心安附之。○為蕃,方元反。
[疏]“戍鄭虎牢”雲雲。
○解云:五年“陳戍之下已有傳,而復發者,蓋嫌國邑不同故也。註“既取虎牢”者。即二年鼕,“遂城虎牢”,傳云“虎牢者何?鄭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取之曷為不言取之?為中國諱也。曷為為中國諱?諱伐喪也”是也。
諸侯巳取之矣,曷為係之鄭?據莒矣夷以牟婁來奔,本杞之邑,不係於杞。
[疏]註“據莒”至“於杞”。
○解云:即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是也。雲本杞之邑,即隱四年“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是也。
諸侯莫之主有,故反係之鄭。諸侯本無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爾,無主有之者,故不當坐取邑,故反係之鄭,見其意也。所以見之者,上諱伐喪不言取,今剌戍之舒緩,嫌於義反,故正之雲爾。○諸侯莫之主有,絶句。見其,賢遍反,下同。
[疏]註“所以見之者”。
○解云:上諱伐喪不言取者,即二年鼕,“遂城虎牢”,傳云雲是也。不言取,諱之似不合取,既不合取,戍之舒緩即不合剌,而今剌之,義似違,是以《春秋》係之於鄭,見無主有,明欲拒楚,實無貪利,即諸侯取之不合罪坐也,故云不當坐取邑耳。
楚公子貞帥帥救鄭。
公至自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三軍者何?三卿也。為軍置三卿官也。卿大夫爵號。大同小異。方據上卿道中下,故總言三卿。○為軍,於偽反,年末同。
[疏]“作三軍”。
○解云:《公羊》以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軍。魯為州牧,但合二軍,司徒、司空將之而巳,今更益司馬之軍,添滿三軍,是以《春秋》書而譏之,故曰作三軍。是以隱五年註“禮,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軍與師得為通稱,而臨時名耳。是以或言軍,或言師,不必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也。○“三軍者何也”。
○解云:欲言先有,不應言作;欲言先無,軍是常役,故執不知問。
○註“為軍”至“官也”。
○解云:魯人前此止置司徒、司空以為將,下各有小卿二人輔助其政。其司馬事省,蓋總監而已,故但有一小卿輔之。今更置中軍司馬將之,亦置二小卿輔助其政,故曰為軍置三卿官也。然則問者雲三軍者何,師答之雲三卿也者,謂言作三軍者,正是緻司馬之職。三卿之官為軍將也。
○註“卿大”至“小異”。解云:卿大夫者,皆是爵號,但大同小異而已。若總而言之,皆曰卿大夫;若別而異之,乃貴者曰卿,賤者曰大夫耳。如此註者,欲道一卿二大夫,所以總名三卿之意也。
○註“方據”至“三卿”。
○解云:言卿與大夫,析而言之其實有異,而皆謂之卿者,方據上卿言其中下者,遂得卿稱,故得通言三卿也。其二小卿謂之中下者,蓋二者相對有尊卑,若似《大司馬》敘官雲: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軍司馬下大夫然。
作三軍,何以書?欲問作多書乎?作少書乎?故復全舉句以問之。○復,扶又反。
[疏]註“欲問”至“問之”。
○解云:欲道所以不直言何以書而舉作三軍者,弟子之意,欲問《春秋》之義書其作三軍者,為是嫌其作軍大多而書乎?為是嫌其大少而書乎?故復全舉經文一句軍之頭數問之。若直言何以書,但問主書,無以見其數,故言此也。
譏。何譏爾?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說古製司馬官數。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襄公委任強臣,國傢內亂,兵革四起,軍職不共,不推其原,乃益司馬作中卿官,逾王製,故譏之。言軍者,本以軍數置之。月者,重錄之。○省,所景反。相上,息亮反,下同。治,直吏反。共,音恭。
[疏]註“說古製”。
○解云:言古者司馬一官但上卿一人,下卿一人;上士一人,下士一人而巳,無以兩者。以其言者,不作軍將故也。
○註“古者”至“為治”。
○解云:何氏之意,知古者但有司徒、司空典事者,正以《詩》雲“乃召司徒,乃召司空”,不以司馬,故知司馬事省,總監而已。然則司徒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空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馬卿一人,其大夫一人,所謂諸侯之製,三卿五大夫矣。雲襄公委任強臣者,謂三傢季孫宿之徒是也。雲國傢內亂者,謂舉事不由君命,即下十二年“遂入運”之屬是也。雲乃益司馬作中卿官,逾王製,故譏之者,言乃益司馬,謂添益其職內也;作中卿官者,謂於司馬內更作一卿官,尊於小卿,故曰作中卿官也;言逾王製者,謂過於先王舊製。雲言軍者,本以軍數置之,求其實置中卿,而言作三軍者,言本所以置此中卿官者,正欲令助司馬為軍將,將三軍,故曰本以軍數置之。雲月者,重錄之者,此事無例,不可相决,但言重失禮,故詳言之。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成公下文不致此緻者,襄公但不免牲爾。不怨懟,無所起。○懟,直類反。
[疏]註“成公”至“所起”。
○解云: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傳云“其言乃不郊何?不免牲,故言乃不郊也”,下云“五月,公會晉侯”以下“伐鄭”,註云“不致者,成公數卜郊不從,怨懟,故不免牲。不但不免牲而巳,故奪臣子辭以起之”者,是其成公下文不致之文也。今何氏難明前義,故令上下相曉也。
鄭公孫捨之帥師侵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伐鄭。
秋,七月,已未,同盟於京城北。○京城北,《左氏》作“亳城北”。
[疏]“同盟於京城北”。
○解云:《穀梁》與此同,《左氏》經作“亳城北”,服氏之經亦作“京城北”,乃與此傳同之也。
公至自伐鄭。
楚子、鄭伯伐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伐鄭,會於蕭魚。此伐鄭也,其言會於蕭魚何?據伐鄭常難,今有詳錄之文。○難,乃旦反。
[疏]註“據伐”至“之文”。
○解云:謂以上伐鄭,多以伐緻作不得意之文,故曰常難。言今有詳錄之文者,謂錄其會蕭魚,並下文“公至自會”之屬是也。與前經異,故難之。
蓋鄭與會爾。中國以鄭故,三年之中五起兵,至是乃服,其後無幹戈之患二十餘年,故喜而詳錄其會,起得鄭為重。○與,音預。
[疏]註“中國”至“為重”。
○解云:即上文九年“鼕,公會晉侯”以下“伐鄭”,“同盟於戲”,一也;十年秋,“公會晉侯”以下“伐鄭”,二也;鼕,“戍鄭虎牢”,三也;今年“公會晉侯”以下“伐鄭”,“同盟於京城北”,四也;通此則五矣,故曰三年之中五起兵耳。雲至是乃服者,非直鄭人與會,下文公以會緻,亦是其服文矣。雲其後無幹戈之患二十餘年者,謂鄭之遂服,不復伐之,不謂不伐餘國,即下十四年夏,“叔孫豹會晉荀偃”以下“伐秦”;十八年“公會晉侯”以下“同圍齊”之屬是。言二十餘年,謂不滿得三十年,至昭公之時,屬楚滅陝、蔡,蠻夷內侵,乃是諸夏之患,故言此。
公至自會。
楚人執鄭行人良霄。○霄,音消。
鼕,秦人伐晉。為楚救鄭。
[疏]註“為楚救鄭”。
○解云:為楚救鄭之義出《左氏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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