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 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      伊沛霞 Patricia Ebrey

  婚姻並不都像預期的那樣進展得很好。極端情況下,婚姻會崩潰,丈夫可能休妻,或一方走掉了事。即便不是太壞的婚姻,有時整個形勢也會導致性犯罪從而毀掉婚姻。中國沒有一個對應於原罪的概念;也就是說,他們不認為性誘惑和性犯罪是人類罪惡的根源,但是確實對特定種類的婚外性關係感到厭惡、羞愧和憤怒。亂倫和通姦會引嚮法律訴訟或衹好離婚了事。出於任何原因的離婚,都是羞恥和尷尬的來源,對女人而言尤其是這樣。
  通姦
  已婚婦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關係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雙方都要拘禁兩年。①確定是否為強姦時,男人的婚姻狀態無關緊要;已婚男人衹要不是與好人傢的未婚女兒或別人的妻子發生性關係,並非犯法——換句話說,與妓女、歌女、娼婦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嚴厲的法律並不一定使人們避免犯通姦罪。莊綽(約1090—約1150)記載,窮人傢可以為了周轉的需要讓“貼夫”(他們得付錢)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為住在寺廟附近的窮人傢的“貼夫”(姦夫)。②洪邁故事的讀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環境中可能發生的通姦。251客人可能引誘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別是在得到慷慨施捨的人傢裏,經常涉嫌引誘了那一傢的妻子。一個50歲男人有一個歲數比他小一半還多的美妾,她與他年輕力壯的男僕有染。另一個故事說一位比六十多歲的丈夫年輕一半的女子逼着他讓一個十七八歲的孤兒到傢裏做養子,然後她就和養子同睡,絲毫沒有遮掩的意思;丈夫為了免遭鄰居嘲笑,被逼得懸梁自盡。③在這些故事裏,女人都被描寫成像男人一樣誘發通姦的人,特別是那些嫁給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從現存的法律案例資料看,人們會感到地方官不願意接辦通姦案。黃漸帶着妻子朱氏和小兒子住在陶岑傢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傢,可能住在傢廟裏。有人指控朱氏與妙成通姦,判官下令打3個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發配充軍,任由那兒的士兵抽簽决定把她配給誰。這位丈夫反對這個判决,上訴到更高一級官府,第二個判官對處罰妻子感到氣憤。他認為,儘管有處罰的條款,但針對的是下層人傢的女人,沒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願讓她回傢的女人,而不適合這個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實上法官提出,為了對付可能的誣告,衹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姦案纔應予以受理。最後,判官把那女人交還給丈夫,條件是他們必須離開那個鎮子。④
  在中國,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寧願掩蓋妻子與人通姦的證據。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懲罰,男人更願意試着自己解决問題。在一樁最後終於告到官府的案子裏,一個男人聲稱他已經發現妻子與一個縣吏通姦,於是去找地方上的鄰保;但是縣吏在這時候逃走了。丈夫决定不公開這件事,但是他擔心兒媳婦已經看見婆婆的事,就讓兒子休掉她。後來他還决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幾個月以後,父子二人都後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讓兩位妻子回來。判官判决懲罰那位通姦的吏員,杖100棍,但是並沒做主恢復任何一樁婚事。兒媳已經嫁給別人,而他的妻子則聲稱必須把現在照顧丈夫的婢女趕出傢門。⑤
  252針對親屬之間非法性關係的懲罰甚至比通姦罪更嚴重,懲罰的輕重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决定。判死刑的,是與父親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親的姐妹、兒媳或孫媳及侄女。比死刑低一等的(流放到2000裏以外),是與母親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兒媳,更低一等的(拘役3年),是與繼女(妻子前夫的女兒)或同母異父的姐妹。⑥在亂倫案裏,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麽他將接受高一級刑罰,女方可以免刑。與母親、同父同母的姐妹或親生女兒,顯然不可思議,因而法律沒做規定;但是如果發現有這種事,可按照十惡不赦之罪處理。⑦
  在所有可能犯亂倫罪的人當中,宋代史料經常提到的衹有兩類,多半因為他們是最可能招來嫌疑的男人: 與父親的妾或與兒子的妻。從法律上看,這兩種都是最嚴重的罪,如果男方沒有強迫女方的嫌疑,雙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從我們已知的中國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這類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因為男人經常弄來比自己兒子還年輕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會猜想這些女人可能更喜歡兒子而不是老子。又由於四五十歲的男人對十幾歲、二十出頭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鄰居們無疑會猜測為兒子娶進傢門的新娘會怎樣想。與父親的妾亂倫,在法律上和與兒媳一樣重,但是顯然不會像後者那樣激起強烈的憤恨。蘇轍(1039—1112)甚至提出官員應該回避調查這種事,因為經常發生,如有人因此獲罪而另一些人沒有,那就很不公平。⑧
  公公/兒媳之間的亂倫就更麻煩。即使人們都希望新娘避免與公公不必要的接觸,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會要求兒媳侍候公公的飲食起居,在他生病時照顧他。這樣,亂倫的事就可能發生。暗指亂倫之事的說法通常有“新臺之事”或“河上之要”、“燕婉之求”,都出自《詩經》,長期以來解釋為對衛宣公的批評,衛宣公在黃河邊建了一座塔,把兒子的新娘帶到那裏,強迫她與自己交合。⑨
  253《名公書判清明集》裏的幾個案例表明兒媳要想製止公公的無理要求是多麽睏難。判官鬍穎(1232年中舉)看起來一點也不同情指控他人亂倫的人: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黃十為黃乙之子,縱使果有新臺之事,在黃十亦衹當為父隱惡。遣逐其妻足矣,豈可播揚於外,況事屬曖昧乎!符同厥妻之言,興成婦翁之訟。惟恐不勝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惡加之。天理人倫,滅絶盡矣!
  然後鬍穎判打黃十100杖、他妻子60杖。
  第二個案子中,兒媳本人提出指控,但是鬍穎重申了同樣的原則:
  婦之於舅姑,猶子之事父母。孝子揚父母之美;不揚父母之惡。使蔣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張拒之則可,彰彰然以告之於人,則非為尊長諱之義矣。況蔣八墓木已栱,血氣既衰。豈復有不肖之念?
  這樁案子裏的兒子已經帶着妻子離開了父親傢。在鬍穎看來,兒子的行為比父親可能做的任何事都還要壞。鬍穎下令打他60杖,並立即回傢贍養父親。兒媳被判充軍,配給一個幸運的士兵。
  第三個案子,雖然鬍穎並不懷疑指控之事,但仍下不了决心懲罰男主角。審問過雙方以後,他認為多半是李起宗有罪。遂决定不對主犯用刑以逼迫他們認罪,因為他知道女人不能像男人那樣撐得住。但他還是認為散布這樣嚴重的指控完全不合適。因為兒子必須休掉父母不喜歡的媳婦,就應當忘記與妻子的“偕老”之願,把她送走。鬍穎命令媳婦的父親把她嫁給別人。
  可以看出來,被虐待的兒媳要想從官府討回公正有多難,受害女性的親屬多半會自己解决問題,把她從丈夫傢帶走——那就是說,他們能想到的就是像鬍穎判决的那樣。在一個類似的案子裏,受害女人的父親悄悄地把她嫁給另一個地方的別人,254然後對外說她失蹤了。當公公要求兒媳回來時,判官(不是鬍穎)拒絶了,說:
  鬍千三戲謔子婦,雖未成姦,然舉措悖理甚矣,阿吳固難再歸其傢。然亦衹據阿吳所說如此,未經官司堪正聽。而其父吳慶乙受其兄吳大三之教,遂將阿吳收匿。背後嫁與外州人事,乃妄經本司,訴其女不知下落,設使根究不出,豈不重為鬍千三之禍?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吳慶乙堪杖一百,編管鄰州。若妄訴一節,亦是吳大三所教,則吳大三當從杖編管,而吳慶乙可免。帖縣追吳大三根究,解從本司施行。阿吳若歸鬍千三之傢,固必有投水自縊之禍,然背夫盜嫁,又豈可再歸鬍氏之傢。名不正,則言不順,本縣責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斷已當,此事姑息不得。鬍千三未經堪正,難以加罪。如再有詞,仰本縣送獄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為為舅而舉措謬亂者之戒。
  就像女人很難證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樣,男人同樣很難證明自己無罪。1045年,高官兼學者歐陽修(1007—1072)被姐姐的繼女控告亂倫後,身陷囹圄,兩次審訊中惟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女方針對他的說詞。他的罪名最終被洗清,但當然不是每一個人都停止了猜疑。二十多年以後,1067年,當他61歲時,歐陽修再次被指控調戲大兒媳吳氏。這一次他又被證明是清白的,但是直到他當衆宣佈這種栽贓的行動非常卑鄙、並要求投訴人拿出更好的證據以後,此事纔算了結。
  洪邁記錄了一個社會地位低得多的人被人誣陷、受害的故事:
  建昌南城近郭南原村民寧六,素蠢樸,一意農圃。其弟婦遊氏,在儕輩中稍腴澤,悍戾淫泆,與並捨少年姦。寧每側目唾駡,無如之何。
  255遊嘗攘雞欲烹,寧知之,入其房搜索,得雞以出。遊遽以刃自傷手,走至鄰捨大呼曰: “伯以吾夫不在傢,持衹雞為餌,強脅污我。我不肯從,懷刀欲殺,幸而得免。”
  寧適無妻,鄰人以為然,執詣裏正赴縣獄。獄吏審其情實,需錢十千,將為作道地。寧貪而嗇,且自恃理直,堅不許。吏傅會成案,上於軍守戴頭,不能察,且為閭閻匹婦而能守義保身,不受凌偪,錄事參軍趙師景又迎合頭意,鍛煉成獄奏之。寧坐死,而賜遊氏錢十萬,令長吏歲時存問,以旌其節,由是有節婦之稱。郡人盡知寧冤,而憤遊氏之濫。
  竟以與比近林田寺僧通,為人所告,受杖,未幾抱疾,見寧為祟,遂死。
  根據洪邁的報道,介入案子的兩位官員都因未能主持正義而遭到報應。
  離婚
  宋代的離婚和今天的離婚引起的聯想相當不同。最有代表性的圖景不是夫婦分居,吵架不斷,或發現一方墜入他人情網;相反,離婚悲劇的景象是相愛的夫妻因為公婆不喜歡新娘而被迫分離。漢代有一首這個主題的詩廣為人知。宋代中期一個類似的例子也引出很多討論。詩人陸遊(1125—1210)娶了舅舅的女兒唐氏,但是他母親不喜歡這個侄女做兒媳。她完全不顧陸遊的意願,把姑娘送回娘傢,唐氏後來與一位宗室子結婚。幾年後她和陸遊在一個花園裏邂逅相遇。得到丈夫的同意後,她送給陸遊一些食物和酒。被回想起來的舊痛擊中要害,陸遊在花園的墻上寫了一闕詞,表達了彼此的心情。詞中寫道: “東風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錯,錯,錯!”256後來的歲月裏陸遊還寫了一些詞,一般也解釋為表達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情感。
  離婚可以用“離”和“出”表示。一般來說,男人休妻並不需要得到法官或任何其他官員的批準。但是為了表明他確實要跟她離婚,對他說來最好的辦法就是寫一紙休書,表明他的意圖。宋朝初年的一份“放妻書”,標記為977年,和其他文書一起被封存在敦煌的一個洞窟裏,偶然地保存下來。文書的開頭沒有了,但是後邊的內容似乎說明女子的父母是無辜的: ……他們生了一個又溫順又甜美的女兒。親戚們都喜歡她,像喜歡自己的女兒一樣……不知道為什麽,結為夫妻以後,親戚們都成了敵人,恨二人為什麽相遇?發酵粉摻進了牛奶,沒有效;貓和鼠在一起呆不長。現今兩方面親戚不和睦。不再認為他們是夫妻。女方離開以後可以選一個好丈夫——甚至找到高官——和睦相處,琴瑟諧調。享受千年萬年之好。三年衣食不愁。
  這份文件經過畫押,註明了日期。
  離婚書不是非有不可。衹把女人送走也可使法律和社會承認已經完成了離婚。但是在一位丈夫休掉妻子,接着又立刻安排她與別人結婚,這當中應有一個明確的界綫,否則會帶有賣掉她的意思。法律禁止賣妻,而現實生活中這種事並非聞所未聞。
  從法律思想上看,男人衹能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或他有理由時休妻,但常見的列舉的理由比較模糊並且難以證實(比如多嘴多舌和嫉妒)。此外,如果妻子正在為公婆服喪或無處可去,那麽也不能休妻。但是到了宋代,休妻的理由和不能休妻的規定在人們的思想上都不十分明確。本書《導言》引述的故事,王八郎的妻子說她無處可去,但他還是可以休了她。如本章所述,甚至在女人惟一的罪過是不孝,即把公公的罪惡企圖告到官府時,判官也會判决離婚。此外,妻子們可以、而且經常做的是抵製被休棄。一個案例裏,妻子不同意離婚時,丈夫就誣告她通姦。因為他誣告,鬍穎下令打他80杖,但仍批準離婚,還說那女人遭到如此的污衊仍願意回到那個傢,令人費解。
  257離婚對於女人而言肯定是蒙羞,但對男人就不一定了。司馬光多次重申男人對父母和家庭承擔的職責使他可以休棄破壞家庭和諧的妻子。司馬光不僅要求丈夫在必要時休妻,還敦促妻子的父母假定自己的女兒是有過錯的一方,並且承擔改造女兒的任務。他舉古代一個故事為例,一位母親把女兒嫁了3次,但每次都被送了回來。第三次回來後,母親問發生了什麽事,女兒用輕衊的口氣談起丈夫。於是母親就以妻子應該順從而不是驕傲為理由打了她,讓她在傢裏呆了3年。第四次嫁走她以後,她變成一個理想的妻子。相形之下,在他自己所處的時代,司馬光註意到,父母更可能察看女婿有何過錯而不是指責自己的女兒。
  程頤持相同見解。有一天他和弟子討論了離婚的倫理:
  問: “妻可出乎?”
  曰: “妻不賢,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嘗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當出也。衹為今人將此作一件大事,隱忍不敢發,或有隱惡,為其陰持之,以至縱恣,養成不善,豈不害事?人修身刑傢最急,纔修身便到刑傢上也。”
  又問: “古人出妻,有以對姑叱狗,棃蒸不熟者,亦無甚惡而遽出之,何也?”
  曰: “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絶交不出惡聲,君子不忍以大惡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見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於親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處,衹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而。”
  或曰: “彼以此細故見逐,安能無辭?兼他人不知是與不是,則如之何?”
  曰: “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識者,當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以淺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說話,258多欲令彼麯我直。若君子,自有一個含容意思。”
  或曰: “古語有之: ‘出妻令其可嫁,絶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 “是也。”
  下層社會的家庭裏,離婚之事多半更為常見,因為如果沒生兒子或夫婦不和,納妾並不是可行的辦法。一個不能盡職的妻子,最簡單的辦法是把她送回去。洪邁提到一個箅匠的女兒嫁給了一個漁夫,但是被休了,因為她不會縫縫補補。由於父母已去世,她無處可去,結果淪為乞丐。洪邁還提到一位因病被休棄的女繼承人,她的病可能是癲癇。
  顯然各個社會階層的人都發現離婚不是什麽愉快的事。司馬光感嘆,男人該休妻而不能休,多半因為人們認為哪怕是對男人,休妻也很窘睏。朋友和親戚都會盡力勸說男人不要休妻。洪邁說起一位州官——郭雲,他在夢中受到任職期會縮短的警告,感到非常害怕,就寫了休書休掉妻子楊氏,十幾年來他們一直過得很好,而且已有了三四個孩子。郭雲搬到另一個住處,幾個月裏,朋友和親戚們都試圖勸他回傢。楊氏的哥哥在旅行途中前來拜訪,燒了休書。然而郭雲仍獨自住在別處。
  離婚女人並不都是很可憐的;事實上改嫁似乎非常普遍。一個被縣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後又嫁給一位縣令。前述故事裏,陸遊的第一個妻子與宗室子結了婚。儘管被休掉的女人常常拋下孩子離開,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名宦呂蒙正(946—1011),他的父親被一個妾迷住、趕走了他和母親,後來他在貧睏中長大。母親拒絶改嫁,呂蒙正當官以後,為了闔傢團圓,把父親接到自己傢裏,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間裏。
  法律規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離婚。正如劉剋莊(1187—1269)坦率而言,沒有妻子可以休棄丈夫的理由。法律甚至規定,懲罰那些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出走的妻子拘役兩年。但是妻子可以說服丈夫同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離婚),無可置疑,這樣的事出現過。章元弼(11世紀),我們得知,與他非常漂亮的表妹陳氏結婚。章元弼很醜,而且徹夜讀書,結果表妹說想離開他,於是他就寫了一紙休書,還她自由。
  259現實生活裏有些妻子跑掉了,有的家庭因為女兒的丈夫對她不好而接女兒回傢。孟氏(1078—1152)年輕時嫁給一個後來證實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親接她回傢,給她找到一個在好人傢裏當奶媽的差事。洪邁講到一個女子提出離婚,因為丈夫打她並趕走她的兒子。洪邁的另一個故事裏,一位嶽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魯和好酒貪杯,不顧女兒的意願把她接回傢,不久後把她嫁給別人。李清照請求官府允許她結束與第二個丈夫短暫的婚姻,指責他在職務上鬍作非為。一位官員請求官府判决孫女與丈夫離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還要求帶回孫女的嫁妝。判官認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準給予這位官員特殊的優待。在一個情況類似、但是事主為普通人的案子裏,判官鬍穎首先指責妻子未能更忠於丈夫: 即便像她說的,他是白癡,但他仍然活着,能看能聽能動。這位妻子還說公公對她舉動不當,對此判官說她是造謠。他判决打這個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願批準離婚。另一個案子中,嶽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兒賣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規說如果丈夫養不起妻子,她母親可以把女兒帶回傢嫁給別人。
  當然,判官經常不批準這樣的離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許女兒離婚,因為女婿獲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衹允許他把女兒帶回傢,以避免涉嫌與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為她自己並不打算離婚。還有一位判官判决一個私自離開丈夫的女人拘役兩年,並削籍為官妓。
  衹有極少情況下,在無人提出離婚時官府判處離婚。一位女子在雙方都不願意的情況下被判决離婚,衹因判官發現第二個丈夫是第一個的堂弟,屬禁止通婚的親屬之列。判官援引條款,說除非婚姻已存在20年或更久,這種非法結合的婚姻無效。
  在中國,如同在大多數其他社會一樣,國傢對性行為很感興趣,特別是對已婚婦女,國傢管理性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助於創建和強化父係社會結構。這些法律與情感也有多方面的復雜聯繫。260人們強烈地感到某些種類的性行為是受譴責的。人們的感覺既由法律塑造又強化了法律。儘管如此,激情、淫欲、殘暴,多半還有很多其他種類的感情和環境驅使人們違背常規,走嚮犯罪。性方面的品行不端不同於大多數其他種類的品行不端,但是確信不端行為已發生了的人願意保持沉默,而聽到謠言和指控的人從來都不知道應該相信多少。
  本章描述的事情通常在其他社會也可以見到,但是有一些傾嚮似乎與特殊的中國家庭制度的特點相聯。我想公公/兒媳之間的亂倫問題特別具有中國特色。當然,如果已婚兒子與父母住在一起,而且經常是在相當小的房捨裏,再加上男人很年輕就結了婚,新婚的17歲兒子可能有一位40歲的父親,那麽出現亂倫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然後還有十幾歲的新娘面臨的睏難,她要在中國式的混亂中弄清公公是否在得寸進尺,她還必須像對自己的父母那樣尊敬和服從公婆,履行晚輩的義務。
  本章列舉的史料還為考察第二章勾勒的法定婚姻模式提供了一個視角。當判官處理涉及通姦、亂倫和女方提出離婚的案子時,他們很少原原本本按法律條款辦事。量刑經常較輕,或幹脆不懲罰任何人,衹把夫妻拆散了事。在並不很少的案子裏他們摒棄了法律原本帶有的偏見,比如讓女人離開她丈夫,或讓離婚女人監護孩子。法律規定在社會語境裏是一個關鍵因素,女性在其中塑造了自己的生活,但更重要的是實際施行的而不衹是成文的法律。
  通姦、亂倫和離婚等事情再一次有力地說明家庭並不都像人們想像的和願意的那樣和諧。當人們把家庭當作自己的目標、需要或利益時,他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認同這個傢的男人,特別是最年長的男人。這樣想的判官就會寧可驅除一個兒媳而不揭露對她行為不軌的可能的前提。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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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海外中國研究叢書”中文版前言序言
自序習用語的說明導言
第一章 男女之別第二章 婚姻的意義第三章 做媒
第四章 婚禮和婚慶第五章 嫁妝第六章 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第七章 女紅第八章 夫妻關係第九章 為母之道
第十章 寡居生活第十一章 再婚第十二章 妾
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家庭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第十五章 對於婦女、婚姻和變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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