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类 》 春秋大義 》
(四)官員私鬥
熊逸 Xiong Yi
漢代“《春秋》原心定罪”的一個案例範本——棄市——完城旦舂——孝道的順民邏輯
現在來看一個漢代“《春秋》原心定罪”的實際案例。這個案例和前邊講過的那些有一個重要不同:這回的控方和辯方全都本着“《春秋》原心定罪”這同一個原則,你來我往,各有闡發,煞是精彩。
這事發生在漢哀帝時期,博士申鹹詆毀元老重臣薛宣,說他不孝順,既不供養母親,在母親死後居然還不服喪,實在不該繼續在朝廷裏腆着臉待着。
這倒不是空穴來風,薛宣有兩個弟弟,一個叫薛明,一個叫薛修,哥兒仨都是高官。薛宣做丞相的時候,薛修在臨淄當官,後母跟薛修在一起住。薛宣想接走後母,但薛修不幹。後來,後母死了,照規矩做兒子的應該辭官回傢,守孝三年。薛宣說:“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服喪三年沒幾個人能做到。”薛修說:“你做不到,可我做得到。”
薛修說到做到,當真就辭官守孝,守滿了三年。
這兒我得說明一下:古人所謂守孝三年,並不真是完完整整的三年,而是兩年零一個月,也就是說,在時間跨度上剛剛跨了三年。(註釋1)
因為這事,薛宣和薛修兄弟翻臉。前邊講了,薛修是在臨淄做官,而巧合的是,博士申鹹也是山東人,所以說,申鹹要麽就是知道一些內情,要麽就是和薛修有着什麽瓜葛。
薛宣的兒子薛況也在朝廷做官,聽申鹹議論爸爸,氣不打一處來,於是暗中指示門客楊明做好準備,要找機會給討厭的申鹹毀容,讓他沒法再在朝廷立足。
而恰好在這個時候,司隸的職位出了個缺。薛況可沉不住氣了。
——這兩件事有什麽關係呢?我們要知道,當時申鹹的職務是博士,還有個給事中的加官(“加官”的性質類似於保險公司的附加險種),大體相當於黨校教授兼國務顧問,而司隸的原型卻是漢武帝時代設置的司隸校尉,有糾察權,隸屬於“三公”之一的大司空(御史大夫)。現在,司隸出缺,申鹹很有可能就補了這個缺。真要到那個時候,申鹹掌握了糾察權,雖然還沒有“雙規”的權力,可當真彈劾起薛宣來那也真不是鬧着玩的。薛況就是擔心這點,所以沉不住氣了,趕緊找來楊明,囑咐道:“事不宜遲,趕緊動手!”
楊明果然動了手,就在宮門之外攔截申鹹,把申鹹砍得鼻子也斷了,嘴唇也裂了,身上留了八處創傷。
案子很快就被破獲了,關鍵就看怎麽審、怎麽判了。
這案子看似簡單明了,不就是個故意傷害麽,應該很好判纔是。
不錯,按照“春秋大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惡的,而且犯罪實施完成,這是該殺的。但控方的重點並不在這個故意傷害上面——相對於薛況和楊明犯下的另一罪行,故意傷害倒不顯得有多要緊了。
咦,難道他們還犯了別的罪了嗎?前邊可沒說啊!
——不是我沒說,大傢得仔細看。生活經驗豐富的人應該很容易想得出來,試想一下,如果你在黑社會總部的門口打了一個打手,你最有可能落一個什麽罪名呢?
想到了吧,這就是俗話說的“打狗也不看主人”,“打了奴才的屁股,就等於打了主子的臉”,這纔是最要緊的。再想想我前文交代楊明是在哪裏襲擊申鹹的?——對了,宮門外。膽敢在宮門之外毆傷朝廷大臣,這簡直就是不把皇帝放在眼裏,簡直就是打狗不看主人。
有人可能會問:“不對呀,你舉例不當呀,怎麽能拿黑社會跟皇朝相比呢?”
呵呵,這個舉例很恰當,衹要仔細捉摸一下,就會發現專製皇朝的制度結構和運作規律與黑社會毫無二緻。我們之所以說黑社會“黑”,不過是因為我們能夠站在外面冷眼旁觀而已,而歌頌皇朝的“偉大”,也衹是因為皇朝太大了,我們無奈地置身其中。其實,皇朝並不比黑社會更偉大,黑社會也不比皇朝更黑。
好啦,舉例恰當,再往下看:
控方接着引述《春秋》原則:動機不良就該殺!在宮門外犯罪,這是冒犯皇上,此風不可長!薛況是主犯,楊明是幫兇,這二人動機和行為都是邪惡的,犯了大不敬之罪。對楊明的處罰理應從重,所以,判楊明和薛況——棄市!
棄市,這是個什麽處罰?望文生義來看,大概人說把犯人丟棄在集市上?
“棄市”這個詞很常見,很多人都知道它的意思就是執行死刑。但是,如果衹是執行死刑的話,它和砍頭、斬立决等等有什麽不同呢?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棄市”其實也是儒傢禮治當中的一個概念。你以為儒傢都是好好先生嗎?不是的,儒傢也認真研究過怎麽殺人。我們先來看看《禮記》,《禮記》和“《春秋》三傳”並列於“十三經”,從書名看,就知道是專門講“禮”的,《禮記?王製》寫道: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棄之。是故公傢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翻譯過來就是:在朝廷上授人爵位,一定要當着一衆士人的面隆重授予;在集市上當着大傢的面對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傢一起拋棄這個罪犯。公室不供養受過刑罰的人,大夫也不收留他們,士人在路上遇到他們也不和他們說話。把受過刑的罪犯放逐到四方,任其流浪,剝奪政治權力終身,這種人越早死最好。
這段話夠狠吧?其中的“在集市上當着大傢的面對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傢一起拋棄這個罪犯”(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就是“棄市”。其背後透露出來的涵義是:受過刑的人都不是什麽好人,也別指望他們能夠改過自新,大傢誰也不帶他們玩,讓我們來一起厭棄他們,讓大傢都知道:他們都是這個社會上的賤民!
——真可怕呀!可如果是冤獄呢?
正統答案大概是這樣的:聖王治下沒有冤獄。
既然有這樣一個背景存在,我們應該就更能體會司馬遷接受腐刑時的那種痛苦了,也更能夠體會士大夫階層為什麽天然就厭惡宦官了——宦官也是人,宦官會弄權,王公大臣也一樣會弄權,而區別就在於:宦官正是“刑餘之人”。
那麽,從這層意義來講,所謂“棄市”,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不僅古代有,近代也有:十七世紀,一個僅僅二十出頭的不妥協的異見分子被猶太教教會開除教藉——這是一個盛大的儀式,哀鳴的號角聲漸漸隱去,燭火一盞盞地熄滅,喧嘩一步步讓位於死寂,光明一點點屈服於黑暗,所有這一切都暗示着這個年輕人已經拒絶了天堂,墮入了地獄(這種儀式化的操作也正是儒傢所擅長的,其中意義容後再表),從此之後,再不會有本族人和他交往,甚至連靠近他都是不被允許的。於是,年輕的斯賓諾莎,這位將要被重重記在哲學史上的世界級的大師,就這樣遭到了“棄市”——勉強還算文明的是,他的肉體並沒有受到傷害。
中國古代的棄市雖然意義與之相同,卻絶對不可能那麽“仁慈”。儘管從《禮記?王製》的記載上看,棄市未必意味着死刑,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棄市基本上就是死刑的同義詞了。薛況和楊明如果被棄市的話,很可能要被砍頭——說得古雅一點兒就叫“大辟”。魏晉以後的棄市一度改用絞刑,後來又恢復為砍頭,再後來就連凌遲都有了。所以,棄市雖然基本上等於死刑,但不一定就是砍頭。
即便棄市是執行砍頭,但簡簡單單的砍頭是絶對不能被稱為棄市的,如上所述,棄市一定要達到“與衆棄之”的目的,這纔是棄市的“禮”的真諦。所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通常要被遊街示衆,有時候為了昭顯該犯的罪行,還在犯人的脖子後邊插個大牌子,寫上“反革命某某某”或者“黑五類某某某”等等字樣。但犯人也有冤枉的,也有肚子裏憋着很多話想趁着臨死之前趕緊說出來的,而統治者一般都很清楚控製言論的重要性,所以,他們總會有讓犯人喊不出來的辦法——早先是在嘴裏塞個東西,後來就發展到割斷喉管了(我們可以想想電影《墨攻》裏那位女主角的遭遇)。
“棄市”的淵源很早,據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推測,這可能源自上古時代在軍陣上執行的一種死刑形式 (註釋2)。這衹是一種推測,或許還有另外的可能,比如《論語?憲問》就有這麽一段:有個叫公伯寮的傢夥在權貴季孫那裏說子路的壞話,子路是孔子的學生,所以子服景伯把這事告訴了孔子,說:“季孫聽了讒言,有點兒懷疑子路了,不過您別擔心,以我的力量還是可以把事情擺平的,我會讓公伯寮那小子陳屍於市的。”(註釋3)
在這裏,“肆諸市朝”基本就是“棄市”的意思,據錢穆的解釋:“肆者,殺其人而陳其屍。大夫屍於朝,士屍於市,公伯寮是士,當屍於市,此處市朝連言,非兼指。景伯言吾力猶能言於季孫,明子路之無罪,使季孫知寮之枉愬,然後將誅寮而肆諸市也。”(註釋4)
“肆”的意思既然是“殺其人而陳其屍”,考查一下“肆”字的發源,在先秦文獻當中“肆”和“祀”有相通的用法 (註釋5),而“祭祀”原本也是要殺人的,那麽,儒者重要的本職工作之一就是在祭祀活動中充當司儀,難道說……
這些內容問題以後再說,不過這個“棄市”倒也真像是一種儒傢風格的死刑方式,從周代到清代,雖然名義有變,實質卻一直如此,比如明朝的甘石橋、清朝的菜市口,都是熱鬧的殺人場所——殺人是一定要讓大傢來看的。
回到漢朝,此一刻,眼看着薛況和楊明即將就被控方以“棄市”處理了。這是否也告訴了我們一個重要信息:隨着宗法社會的衰落和封建制度的瓦解,禮治的重要應用原則——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已經鬆動了很多,像薛況這樣的元老重臣之子、朝廷命官,犯了法也是要殺的?(這時候是西漢晚期,我們想想漢朝初年賈誼強調禮治“別貴賤”的作用,結果長年來搞得大臣們以受司法調查為恥,衹要一被調查,不管心裏冤不冤都得自殺。名人如周亞夫、蕭望之,都是這麽死的。這在《孟子他說》裏已有說明。可現在薛況的案子裏,朝廷官員居然可以被棄市處死,“禮”所強調的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就全亂套了,是謂“非禮也”。)
棄市可不是好玩的,薛傢决不能就這麽讓控方如願以償——以他們的實力,應該是請得起明星律師團的。於是,很快,辯方開始了精彩發言。
辯方抓的要點也是“《春秋》原心定罪”,卻從這同一個原則中推導出了和控方不同的結論。辯方認為,薛況的作案動機是因為父親受了申鹹的誹謗,所以心生憤懣,這是父子親情所致,是孝心的體現,情有可原,哪就夠得上死罪?
——這麽辯護倒也在理,可是,對控方在“大不敬”這點上的糾纏又該怎麽反擊呢?
辯方認為:這次故意傷人純粹是出於私人恩怨,和百姓鬥毆在性質上沒什麽兩樣,根本就談不上“大不敬”,隨後又引述孔子的一番話來加重自己這邊的砝碼,強調“正名”的重要性:“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措手足。”(註釋6) 這一正名,更發現這次事件純屬私人恩怨,和“大不敬”决無幹係。
辯方隨後又提出一個概念:“聖王不以怒增刑”,也就是說,好皇帝不會因為發怒就加重量刑,言下之意是:法律是明擺着的,該怎麽處理,就怎麽處理,法律如果規定盜竊罪判十年有期徒刑,不能因為皇帝今天跟皇后吵了架就把最近抓到的小偷全給棄市了,如果一搞嚴打就可以隨意重判,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製了。
辯方最後歸納:楊明應該衹以故意傷害罪判刑,薛況有爵位在身,可以減罪,所以,他和其他同謀應該減刑為“完為城旦”。
皇帝把兩方面意見交給大臣們討論,最後的結果是:薛況減刑一等,發到敦煌;薛宣免職回傢。(註釋7)
薛況被發到敦煌幹什麽去了?是不是“完為城旦”去了?什麽叫“完為城旦”呢?
——這是一個法律術語,“城旦”是有期徒刑當中的一種,從秦朝就有,服刑的人要到邊疆去,白天防備敵人入侵,晚上就修築城墻——秦始皇的長城有一部分就是這麽修的,如果你膽敢私藏禁書,就得接受這種懲罰。當然,這些親身修築長城的人在看到長城的時候怕是不會升起什麽民族自豪感的。
大概誰都地承認“城旦”是個聰明的主意,不但節省了專業監獄的高昂開支,而且犯人們還能像奴隸一樣辛勤工作,創造剩餘價值,更可喜的是,既不用給他們開工資,又不必給他們好吃好喝,他們就算纍死、餓死、病死、凍死,那也是他們活該。而且,一般人恐怕不會想到,看管犯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竟然也有可能富得流油。
“城旦”的刑罰具體也分好幾種,犯人們有的要被割掉鼻子,有的要在臉上刺字,相對最舒適的要算衹把鬢角和鬍子剃掉了,這就叫“完”,薛況去“為城旦”就是被這麽“完”的。
現代人可能會不理解:這不就是理發麽,上理發館修修鬢角還要花錢呢!這算哪門子處罰呀?
這還真是個嚴重的處罰。在古人的觀念裏,有所謂“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有絲毫損傷”一說——《世說新語》裏記了一件趣事,說大儒範宣在八歲那年有一次在後園挑菜,不小心弄傷了手指,當下便號啕大哭起來。事情的綫索很明朗:(1)一個八歲的孩子,(2)弄傷了手指,(3)號啕大哭。這三條加起來,傻瓜也能做出準確判斷:“傷口很疼!”——但是,錯了,範宣說:“我不是因為疼纔哭的,而是因為想到了‘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有絲毫損傷’這條聖訓,這纔哭的。”(註釋8)
這個觀念的原始出處是在《孝經》:“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至始也。(註釋9) ”這道理背後的邏輯是:如果犯了罪,身體發膚難免受到毀傷,這就違反孝道了;一個對雙親關懷備至的好孩子,如果犯了罪,身體發膚受到毀傷,他也就不再是一個孝子了。那麽,為了作好孝子,就要先作好順民,就千萬別犯罪,千萬別和政府作對——這就是“孝道”深層處的花花腸子之一。
話說回來,既然“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所以古人是不理發的,頭髮被剪了就等於受到了奇恥大辱——這個觀念綿延了兩千多年,直到晚明,民間大範圍的抗清運動其實並不是發生在清軍大舉入侵的時候,而是發生在“剃發令”頒布之後,這也就意味着,那許許多多英勇抗清的人民群衆並不是在為明朝而戰,而是在為自己的頭髮而戰。
說回薛況這個例子,無論如何,理發和颳鬍子再怎麽具有侮辱性,也許總比割鼻子、刺字要好。薛況最後被判的就是這種徒刑,全稱叫“完城旦舂”,刑期大約是四五年。——最後那個“舂”字的意思是“舂米”,如果女人服刑就幹舂米的活兒,男人服刑就幹邊防和築城的活兒。這種男女分工還算比較以人為本的,演變到後來就變成了男人篩沙子,女人綁刷子,以此來掙出被遣返回鄉的路費。
(註釋1)《禮記·三年問》: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註釋2)詳見:[日]滋賀秀三《中國上古刑罰考——以盟誓為綫索》(收錄於《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捲,劉俊文/主編,姚榮濤、徐世虹/譯,中華書局1992年第1版,第13頁。)
(註釋3)《論語·憲問》: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於公伯寮,吾力猶能肆諸市朝。”
(註釋4) 錢穆:《論語新解》(巴蜀書社,1985年第1版,第360頁)
(註釋5)比如《尚書·牧誓》說周武王在開戰前宣佈商紂王的罪名,其中說道:“昏棄厥肆祀弗答”。《史記·周本紀》把這句話翻譯為:“自棄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記集解》引鄭玄的註釋,說“肆”是“祭名”。
(註釋6)《論語·子路》
(註釋7)《漢書·薛宣硃博傳》
(註釋8)《世說新語·德行》:範宣年八歲,後園挑菜,誤傷指,大啼。人問:“痛邪?”答曰:“非為痛,身體發膚,不敢毀傷,是以啼耳。”
(註釋9)《孝經·開宗明義章》: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題記 | 自序 | 引子之一:新問題常是老問題 | (一)“詆嶽飛而推崇秦檜也” | (二)五十年前哈耶剋 | (三)我們今日還不配讀經 | (四)祭孔.文天祥 | (五)義和團.誰還記得陳天華 | (六)馬剋思論太平天國 | (七)恩格斯論“911” | 引子之二:事實問題還是邏輯問題 | 引子之三:在詩歌的標簽之外 | 第一章 殺人無罪,報仇有理 (一)徐元慶謀殺案 | (二)梁悅謀殺案:韓愈的法律難題 | (三)以德報怨,以直報怨,以過分報怨 | (四)“漢時以經義斷事” | 第二章 一經三傳:哲學、歷史、還是政治?(一)“三傳”小史 | (二)作為官方政治學的“春秋大義” | (三)原心定罪:同罪不同罰 | (四)官員私鬥 | (五)查案不難,判案纔難 | (六)趙傢村的愛國主義 | (七)江山可以送人嗎? | (八)三綱實係命 | |
| 第 I [II] [II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