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马非百 Ma Feibai

  元材案:本篇亦系杂记体,与《揆度》及《轻重甲》、《乙》、《丁》等篇相同。惟本篇言古史传说不仅与《揆度》及《国准》所言大异,而且与《管子。封禅篇》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封禅篇》言伏羲、神农、炎帝、黄帝,而不及燧人。《风俗通义》引《
  礼含文嘉》列燧人于神农之前,《尚书大传》则列燧人于伏羲之前。《礼疏》引《六艺论》及《易纬。郑注》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
  白虎通》言三皇则有两说。一说: “三皇者何也?谓伏羲、神农、燧人也。”又一说:“ 或曰伏羲、神农、祝融也。”本篇所言三皇,与《白虎通》第一说正合。此当是西汉经师晚出之说,故本篇著者与《
  白虎通》皆得采用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七段。第一段论三皇五帝各有其轻重之策,当今则应以弱强继绝为务。第三段论归其三不归,与《丁篇》重复,当是一事两传,不一定有抄袭关系。其余二、四、五、六、七等五段,则皆是运用所谓轻重之策以征服邻国之阴谋之具体举例。
  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安施〔一〕?”
  管子对曰:“自理国虙戏〔二〕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
  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虙戏作〔三〕,造六□〔四〕以迎阴阳,作九九之数〔五〕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神农作,树五谷淇山之阳〔六〕,九州之民乃知谷食,而天下化之。黄帝作〔七〕,钻燧生火,以熟荤臊〔八〕,民食之,无兹□之病〔九〕,而天下化之。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一0〕。有虞之王,烧曾薮,斩群害以为民利〔一一〕,封土为社,置木为闾〔一二〕,始民知礼也〔一三〕。当是其时〔一四〕,民无愠恶不服〔一五〕,而天下化之。夏人之王,外凿二十□,〔一六〕韘十七湛〔一七〕,疏三江,凿五湖,道四泾〔一八〕之水,以商九州之高〔一九〕,以治九薮〔二0〕,民乃知城郭门闾室屋之筑,而天下化之。殷人之王,立帛牢〔二一〕,服牛马以为民利,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二二〕,合阴阳,而天下化之。”
  公曰:“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
  管子对曰:“并用而勿俱尽也〔二三〕。”
  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帝王之道〔二四〕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
  公曰:“其行义奈何?”
  管子对曰:“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上。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二五〕。”
  公曰:“善。”
  〔一〕 元材案:安,何也。施,施行。下文云:“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安施” 即“何行”也。
  〔二〕 元材案:理国当在虙戏下。《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
  夫理国之道,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各安其宇。”理国即治国。虙戏即伏羲。
  〔三〕 元材案:作即《易。系辞》 “包牺氏没,神农氏作”之作,兴起也。下同。
  〔四〕 洪颐楫云:“‘□’当作‘ □’。‘□’,古文‘法’字。”庄述祖云:“‘□’ 当作‘□’,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礼。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俞正燮云:“下有‘
  九九之数’,则‘□’,‘计’字也。”何如璋云:“按八卦始于虙戏。六□者六气,即阴阳风雨晦明也,故云‘以迎阴阳’。造者作为推测之器以验之。《庄子。逍遥游》‘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变’,即此义也。虙戏法日月而作《易》,观天象以造历,演九九以作数,天道明焉,人文启焉。”张佩纶云:“明十行无注本此‘六□’作‘
  大陆’,‘大陆’乃‘八卦’二字之误。周‘循六□’,乃‘六爻’之误。”元材案:此二字显有讹误,各家解者甚多,然皆猜测之词,不可尽信。仍以阙疑为是。
  〔五〕 元材案:九九,演算法名。《汉书。梅福传》云:“臣闻齐桓之时,有以九九见者。桓公不逆,欲以致大也。”颜师古注云:“九九算术,若今九章五曹之辈。”
  〔六〕 元材案:淇山,未详。《路史。炎帝纪。注》引此,“树”作“种”,‘谷’下有 ‘于’字。
  〔七〕 张佩纶云:“‘黄帝作’当作‘燧人作’,涉下‘黄帝之王’而误。句容陈立《白虎通疏证》亦以管书误遂人为黄帝。”元材案:张说是也。《路史后纪》三注引此文曰:“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误为黄帝。下乃言‘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云云,可见。”
  〔八〕 元材案:荤臊,《荀子。富国篇》:“然后荤菜百疏以泽量。”杨倞注云:“荤,辛菜也。”又《哀公篇》:“志不在于食荤。”杨倞注云:“荤,葱薤之属也。”《说文》:“臊,豕膏臭也。”《正韵》:“大膏也。”又凡肉之腥者皆曰臊。《史记。晋世家》:“犯肉腥臊何足食?”此盖兼蔬菜及肉食二者而言。《路史》引作“
  腥臊”者非。
  〔九〕 孙星衍云:“《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太平御览》七十九引,‘兹□’作‘肠 □’。《集韵》:‘胃,古文作□。’”戴望云:“《路史。注》引作‘无腥□之疾’。”张佩纶云:“‘兹 □’当作‘兹胃’。《说文》:‘兹,草木多益。’引申之,凡物之多益皆曰兹。《说文》曰:‘滋,益也。 ’‘兹’,‘滋’省,经典‘滋’多作‘兹’。《吕氏春秋。重己篇》:‘味众珍则胃充,胃充则中太鞔,中太鞔而气不达。以此长生不得也。’‘胃充’,即此‘ 兹胃之疾’也。”闻一多云:“‘兹’当为‘胘’,字之误也。《广雅。释亲》:‘胃谓之胘。’《类篇》引《通俗文》:‘有角曰胘,无角曰肚。一曰胃之厚肉为胘。’《字镜》:‘胘,肚也。’《万象名义》:‘胘,胃厚。’胘胃之病,即胃疾耳。”元材案:“□”当作“
  兹”。兹□二字书传杂出而实不同。《说文。艹部》云:“□,草木多益也。从艹,丝省声。”《玄部》云:“兹,黑也。从二玄。《春秋传》曰:‘何故使吾水兹。’”朱骏声《通训定声》以“□ ”隶颐部,以“兹”隶坤部,则二字并不得假借。 此字乃训黑之“兹”,非训草木多益之 “□”。许引《春秋传》,见《左襄八年传》,陆释本亦误作“□”,孔义本并加水旁作“滋”。然杜解云: “滋,浊也。”《玉篇。玄部》云:“兹,浊也,黑也。”明传文本作“兹”,许引必不误。《管子。禁藏篇》云:“所以去□毒也。”“□”亦“兹”之误。兹训黑,又训浊,则与“毒”义相类,故“兹毒”二字连文。尹注谓“滋长之毒”,则误以“兹”为“兹”矣。然则所谓“兹□之病”,乃指食物中毒而言甚明。以上各说皆失之。
  〔一0〕元材案:《揆度篇》及《国准篇》均言“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又《国准篇》言 “有虞之王枯泽童山”,与此以“童山竭泽”属之黄帝者不同。
  〔一一〕元材案:《揆度篇》以“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为黄帝事,《国准篇》则以“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为夏后事,与此处以“烧曾薮,斩群害以为民利”为有虞事者亦皆不同。曾薮即增薮,解已见《揆度篇》。
  〔一二〕元材案:社,土地神主也。《白虎通》云:“人非土不立。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闾,里门,解已见《轻重丁篇》。
  〔一三〕吴汝纶云:“‘始民知礼也 ’,‘始民’当互倒。”
  〔一四〕元材案:“当是其时”,“ 其”犹“之”也。
  〔一五〕吴汝纶云:“‘民无愠恶不服’,‘愠’当为‘蕴’。”元材案:愠,怨恨。恶,凶恶。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外即《孟子。滕文公篇》“禹八年于外”之外。凿,开也。□,邹汉勋《读书偶识》 云:“同巟。《说文》‘巟,水广也。’”
  〔一七〕猪饲彦博云:‘韘’当作‘ 渫’,通也。”何如璋云:“‘
  鞢’当作‘渫’。《荀子。成相》:‘北决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吕览。长攻》:‘若燕、秦、齐、晋山处陆居,岂能逾五湖九江越十七厄而有吴哉。’‘湛’或是‘阨’之讹,又疑‘渚’ 之讹。”章炳麟云:“‘鞢’借为‘渫’。《易井。九三》‘井渫’,向注:‘浚治去泥浊也。’‘湛’者,《文选。注》引《仓颉篇》云:‘
  湛,水不流也。’”元材案:章氏说是也。《吕氏春秋。慎人篇》云:“禹周于天下以求贤者,事利黔首,水潦山泽之湛滞壅塞可通者禹尽为之。”又《文选。海赋》“百川潜渫”注引《周书》云: “禹渫十七川,大利天下。”然则渫十七湛者,谓禹除去其湛滞壅塞者而通之,凡十有七处也。
  〔一八〕张佩纶云:“‘四泾’当作 ‘四渎’。”元材案:泾即《庄子。秋水篇》“泾流之大”之泾,司马彪云:“泾,通也。”今苏州称沟渎曰某泾某泾。道四泾之水,谓导四通之水而入之于河海也。
  〔一九〕戴望云:“朱本‘商’作‘ 敌’。泾当为渎,‘商’当作‘
  奠’,皆字之误。”俞樾云:“‘ 商’当为‘障’。古音商与章近。《尚书。粊誓篇》‘ 我商赉女’,《释文》曰‘商,徐邈音章’是也。障从章声,故得以商为之。《吕氏春秋。勿躬篇》‘臣不如弦章’,《韩非子。外储说》作‘弦商’。然则以商为障,犹以商为章矣。”张佩纶云:“《说文》:‘商,从外知内也。’《广雅。释诂》:‘商,度也。’商度九州之高以顺其就下之性。朱本作敌,非。”郭沫若云:“依古本、刘本及朱本‘□’作‘敌’推之,原本当作‘□’。□者,厚也,大也。作为动词用时,则为使之厚大。”元材案:戴、俞、郭说皆非,张说是也。 《史记。夏本纪》:“禹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 《河渠书》亦有“以别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语。《集解》云:“言于地所宜,商而度之,以制贡赋。”又颜师古注《汉书。沟洫志》云:“言通九州之道,及障遏其泽,商度其山也。”然则“商九州之高”,即“商度九州之山”之意矣。
  〔二0〕元材案:九薮者,据《周礼。夏官。职方氏》,扬州曰具区,荆州曰云梦,豫州曰圃田,青州曰孟诸,兖州曰泰□,雍州曰弦蒲,幽州曰豯养,冀州曰扬舒,并州曰昭余祁。此外《吕氏春秋。有始览》及《淮南。地形篇》亦有关于“九薮”之记载,而其名与《周礼》又各有不同。《说文》及《汉书。地理志》从《周礼》,《尔雅。释地》则作十薮。
  〔二一〕王念孙云:“‘帛’当为‘ 皂’,字之误也。皂以养马,牢以养牛,故曰‘立皂牢,服牛马’。”何如璋云:“《国准篇》‘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与此文异。足征战国时学术不明,言古事者各习所闻,家异而户不同也。”张佩纶云:“王说非也。《公羊桓公八年传》注:‘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羊豕凡二牲曰少牢。’此言帛牢,犹他书言牲币耳。《周礼。肆师职》:‘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牷,立小祀用牲。’立帛牢,立祭祀之礼,殷人尚鬼也。服牛马,乘殷之辂也。立帛牢以为民利,《左氏传》季梁所谓‘上思利民,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是也。服牛马以为民利,《易》所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是也。殷制最善,故管氏独举之。犹孔子之称殷辂。若如王说,殷人但立养马之皂,养牛之牢,以为王天下之基,不亦戾于理乎?”元材案:何、张说非,此处仍 当以王说为是。《国准篇》云:“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又曰:“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固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即皆仅言牛马之牢,而不言所谓“ 牲币”。盖殷代为中国古代史上畜牧业极发达之时代,而据《山海经》所载,服牛乘马又皆为殷人祖先之所发明,则牛马乃当日社会之主要业产。著者固主张国家垄断经济者,故谓殷代不以立皂牢之权分之诸侯。此即所谓“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之意。惟本文所述各代之经济措施,与《国准篇》不尽相同。《国准篇》所述,只黄帝、虞、夏、商、周五家,本文则于五家之外,又增加虙戏、神农、燧人三家,合为八家。此其一。《国准篇》“枯泽童山”系有虞事,“烧增薮”系夏后事。本文则以前者属之黄帝,后者属之有虞。此其二。《国准篇》言“烧增薮,不益民之利”,又言“殷人之王,诸侯无马牛之牢,不利其器”,本文则言“
  烧曾薮,立皂牢,服牛马,皆所以为民利”。此其三。《国准篇》言“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全在人事上立论。本文则言“周人之王,循六 □,合阴阳”,所重乃在阴阳。此其四。然两者表面上虽似互相矛盾,实际上则相反相成,各有发挥。盖《国准篇》所注重者在“
  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使国利尽归于君,而无为富商蓄贾所乘。本文所注重者,则在去民之害,使人民皆能从事生产,则民财足而君亦可赋敛而不穷。即以立皂牢一事观之,《国准篇》只是不许诸侯有牛马之牢耳,并未言殷王亦不能自立之也。然则本文之立皂牢,服牛马,乃谓殷王自立之,与《国准篇》之不许诸侯立之者,岂非一事之两方面耶?
  〔二二〕元材案:“六□”二字亦未详。
  〔二三〕元材案:“并用”,《国准篇》作“兼用”。“毋俱尽”即“俱毋尽”之意。《国蓄篇》云:“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遍行而不尽也。” 义与此同。何如璋谓“‘俱’字衍”者非。
  〔二四〕元材案:战国末叶以前之人无言及帝道者。孔子但言王道,《孟子》始创为王霸之说,荀子亦有《王霸篇》。《韩非子》始以帝与王并称。至汉代则“帝王之道”一语乃成为常用之口头语。《盐铁论。相刺篇》及《击之篇》此语凡两见。《汉书。王莽传》王莽策命中亦有之。此又本书成于汉代之一证也。
  〔二五〕元材案:亢,过也,又极也。强之极者曰亢强。聘,问也。享,献也。《礼。曲礼》“五官致贡曰享”,孔安国云:“奉上之谓享。”起,兴也。考桓公之时,周天子虽弱,但无甚年幼者,桓公生于周庄王十二年,卒于襄王九年。庄王立十五年卒,子厘王立。厘王立三年,桓公始霸。厘王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带。襄王即位时,叔带与王争立,几次逐王于外。赖晋文公纳王而诛叔带,大难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书各篇所反映之历史事实,已证实为汉人作品。则此处所谓“天子幼弱”者必系著者于无意中以汉事搀入,与其他各处之牵涉汉事者情形盖完全相同。汉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为昭帝,即位时年仅八岁。二为平帝,即位时亦仅九岁。三为孺子婴,即位时年才二岁。平帝时,无“诸侯亢强,聘享不上 ”之事。惟昭帝时,燕王旦与上官桀等有与昭帝争位之行为。孺子婴时,亦有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百余人起兵攻宛及东郡太守翟义立严乡侯刘信为天子,移檄郡国,共起诛莽之 举。然昭帝时,武帝有子甚多,天子虽云幼弱,但不得言“继绝”。惟哀帝死后,确有“大统几绝”情事。《汉书。王莽传》:“哀帝崩,无子。太皇太后即日驾之未央宫,遣使者驰召莽,拜莽为大司马,与议立嗣。莽白以安阳侯王舜为车骑将军,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后,是为孝平皇帝。帝年九岁,太后临朝称制,委政于莽。”又云:“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建平元寿之间,大统几绝,宗室几弃。赖蒙陛下圣德,扶服振救,遮扞匡卫,国命复延。’” 可见此文内容,必系暗指王莽居摄时而言,实甚显明。此本篇成于汉末王莽时之又一证也。
  桓公曰:“鲁梁之于齐也,千谷也〔一〕,蜂螫也〔二〕,齿之有唇也。今吾欲下鲁梁,何行而可?”
  管子对曰:“鲁梁之民俗为绨〔三〕。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四〕于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五〕。”
  桓公曰:“诺。”
  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六〕,十日而服之。
  管子告鲁梁之贾人曰:“子为我致绨千匹,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则是鲁梁不赋于民,财用足也。鲁梁之君闻之。则教其民为绨。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鲁梁〔七〕。鲁梁郭中之民道路扬尘,十步不相见,绁繑而踵相随〔八〕,车毂齺,骑连伍而行〔九〕。
  管子曰:“鲁梁可下矣〔一0〕。”
  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公宜服帛,率民去绨〔一一〕。闭关,毋与鲁梁通使〔一二〕。”
  公曰:“诺。”
  后十月,管子令人之鲁梁。鲁梁之民饿馁相及〔一三〕,应声之正无以给上〔一四〕。鲁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绨修农〔一五〕。谷不可以三月而得。鲁梁之人籴十百,齐粜十钱〔一六〕。二十四月〔一七〕,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三年,鲁梁之君请服〔一八〕。
  〔一〕 朱长春云:“‘千’即‘阡 ’。阡之谷两畔争食之,比于邻界也。”俞樾云:“按 ‘千’字一本作‘子’,当从之。‘子谷’盖谷之不成者,犹言‘童□’矣。《说文。艹部》□篆下云:“禾粟之□(音穗)生而不成者,谓之童□。’子谷、童□ ,其义一也。”王绍兰云:“‘千谷’盖‘干□’之讹。《说文》□系连文,引《周书》云‘□乃干’。此言干不可无□,蜂不可无螫,齿不可无唇,以况齐不可无鲁梁。因欲服而下之,以为齐有矣。”金廷桂云:“按文义‘千谷’疑作‘车毂’,如车之有毂也。三句言其利害关系之切。”郭沫若云:“‘千谷’即‘蜂螫’二字之坏残,盖一本坏为‘千谷’,一本作‘蜂螫’,后人乃并录之。”元材案:“千谷”无义,各家所释亦不可通,疑原文确有讹误,不可强解。
  〔二〕 尹注云:“‘□’,古‘蜂 ’字。螫音尸亦反。言鲁梁二国常为齐患也。”何如璋云:“《通典》引此只‘蜂螫’二字。‘千谷’字无义,‘唇齿’之喻不一类。寻注仅释‘蜂螫’,是‘千谷 ’‘
  齿唇’二句或唐以后所加,当据《通典》删去。”闻一多云:“尹注云‘言鲁梁二国常为齐患’,是‘齿之有唇’当作‘齿之有□’。《
  说文》:‘□,齿蠹也。’重文作龋。浅人习闻唇齿相依之喻,因改□为唇,失其义矣。 ”郭沫若云:“‘齿之有唇也’不误。蜂去螫则死,齿无唇则寒,故连类而及。《通典》无齿唇句者,乃因误解蜂螫为患害而删去之。”元材案:蜂螫齿唇,是从两方面分析齐与鲁梁之关系。前者指国交破裂时期而言,后者则指国交和睦时期而言。谓国交破裂则常为齐患,国交和睦则两相依靠也。尹注是,何、闻说失之。郭以蜂螫为非患害,亦有未照。
  〔三〕 尹注云:“绨,徒奚反。缯之厚者谓之绨。”元材案“绨”,汉人常用之衣服原料。《史记。文纪》:“上常衣绨衣。”《集解》如淳云:“贾谊云:‘身衣皂绨’。”是其证。
  〔四〕 元材案:仰即“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之仰,解已见《山国轨篇》。
  〔五〕 元材案:释,《广韵》:“ 舍也。”《汉书。食货志》“释其耒耜”,义与此同。此言鲁梁见绨之利大,故皆舍其农事而从事绨之生产也。
  〔六〕 尹注云:“鲁梁二国在泰山之南,故为服于此,近其境也。欲鲁梁人速知之。”宋井衡云:“春秋有梁,地近秦,秦伯城之。《
  轻重》诸篇固不足信,然至地理,必不以近秦之梁为近在泰山之阳。此梁盖鲁邑之近齐境者,下文因称其长为鲁梁之君,非鲁梁二国也。”张佩纶云:“鲁梁二国,地 不相接。春秋时,梁国近秦。《汉志》‘左冯翊夏阳地’,《左氏传》襄公十八年‘楚锐师侵郑费滑,献于雍梁’,三十三年‘郑伯有奔雍梁’,江永谓‘雍即雍氏。梁者,汉河南郡之梁县’。哀四年‘楚为一昔之期,袭梁及霍 ’,杜注‘梁,河南梁县西南故城’。《汉志》‘河南郡梁县□狐聚,秦灭西周,迁其君于此’,亦与齐鲁甚远。惟《汉志》‘东平国,故梁国,治无盐,莽曰有盐 ’,属兖州,在今泰安府东平州东三十里。所谓故梁国者,乃汉之梁孝王故国,非春秋梁国。此节即汉人伪讬管子,不应并汉郡国不知而疏舛若此。”金廷桂云:“ 春秋之梁,周平王少子康所封国,在夏阳,西近秦,国小而远于齐,何足为齐患。《地数篇》并言梁赵,盖指三晋之魏赵言,当管子时未为国也。殆傅玄所谓好事者为之。”元材案:以上各说拘甚。本书著者只是任意借用其所能记忆之国名人名以为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策之实例耳。至于所借用之地名人名,为古为今为远为近,皆不在其考虑之列,予在以前各篇中固已数数论之矣。盖齐桓公时,齐鲁附近无梁国。至战国魏都大梁,始以梁名。汉人喜以梁郑齐鲁连称。如《史记。货殖传》云: “郑卫俗与赵相类,然近梁鲁。”又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郑。”又云:“故秦夏梁鲁好农而重民。” 此文亦以鲁梁连称。又《地数篇》及《轻重甲篇》皆有 “梁赵宋卫濮阳”之语,不仅梁为桓公以后之国,即赵亦为桓公以后之国,即其证矣。惟张氏以梁为汉梁孝王故国,则极为有见。考《汉书。文三王传》:“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与太原王参、梁王揖同日立,武为代王。四年,徙为淮阳王。十二年徙梁。”又云:“汉立太子(案在汉景帝四年),梁王最亲有功,又为大国,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四十余城,多大县。” 又《贾谊传》:“梁王 胜死,谊上疏曰:‘臣之愚计,愿举淮南地以益淮阳,而为梁王立后。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阳。梁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淮阳包陈以南捷之江。则大诸侯之有异心者破胆而不敢谋。梁足以捍齐赵,淮阳足以禁吴楚。陛下高枕,终无山东之忧矣。 ’文帝于是从谊计。乃徙淮阳王武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得大县四十余城。”据此,是“北界泰山” 之梁,至汉文帝十二年用贾谊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与鲁既皆在泰山之阳,更足证其所谓梁者,不仅为近齐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确为汉文帝时“
  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而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以后“
  北界泰山”之梁。然则本篇之作,至早不得在汉文帝十二年徙淮阳王武为梁王以前,不亦彰明较着耶?
  〔七〕 元材案:“令人之鲁梁”,谓派人前往鲁梁二国,密探其国内之情况也。下仿此。
  〔八〕 尹注云:“绁繑谓连续也。绁,息列反。繑,丘乔反。”猪饲彦博云:“‘绁繑’ 与‘曳屩’同。屩,履也。”王念孙云:“‘
  繑’与‘屩’同(《集韵》:‘屩或作繑’)。‘绁’当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随也。今作‘绁’者,因‘繑’字而误加纟耳。尹注非。”元材案:两氏说是也。《礼。玉藻》:“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疏》:“踵谓足后跟。谓将行之时,初举足前,后曳足跟,行不离地,举足狭数也。”“曳屩而踵相随”与“举前曳踵”意义略同。盖谓鲁梁郭中道路拥挤,行人但能缓步而前,足不举踵也。
  〔九〕 尹注云:“齺,啮也,士角反。言其车毂往来相啮,而骑东西连而行,皆趋绨利耳。”安井衡 云:“骑始于赵武灵王胡服。然宣十二年邲之战,赵穿以其良马二济其兄与叔父,则古未必无骑法。但如‘骑连伍’,春秋之时恐未有焉。”桂馥云:“案《说文》又云:‘齺,齰也。 ’‘齰,啮也。’注与齰义合。但‘啮骑’未安。《说文》又云:‘齺,一曰马口中橛也。’‘齺骑’言马连伍受橛。司马相如谏猎书云:‘犹时有衔橛之变。’张揖曰:‘橛,騑马口长衔也。’”元材案:此当作“车毂齺”句,“骑连伍”句,二句互为对文。与《史记。苏秦传》所谓“临淄之涂车毂击,人肩摩”者,语法相同。齺即击也。《苏秦传》又云:“车不得方轨,骑不得比行。”《
  汉书。韩延寿传》:“五骑为伍。 ”“骑比行”,“五骑为伍”,皆“骑连伍”之义也。桂说失之。
  〔一0〕元材案:“可下”犹言可以征服。谓根据上述情报分析,鲁梁之民皆趋绨利,农事必废,故曰“可下”也。
  〔一一〕元材案:《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齐桓公好服紫,一国尽服紫。当是时也,五素不一紫。桓公患之,谓管仲曰:‘寡人好服紫,贵甚。一国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何不试勿衣紫也?谓左右曰:吾甚恶紫之臭。于是左右适有衣紫而进者,公必曰少却,吾恶紫臭。’公曰:‘诺。’于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国中莫衣紫。三日,境内莫衣紫也。”此文言“服帛去绨”之法,与此略同。
  〔一二〕元材案:此“闭关不与通使 ”一语,关系颇为重要。下文云:“鲁梁之籴十百,齐粜十钱。”是鲁梁之谷价高而齐之谷价下。然而齐之谷不流越而归于鲁梁者,赖有此耳。下文下楚与制衡 山二段,亦皆有“闭关不与通使”一语,足证古人行文用心之密。
  〔一三〕尹注云:“相及,犹相继也。”
  〔一四〕尹注云:“应声之正,谓急速之赋。正音征。”李哲明云:“‘声’疑当作‘谷’ 。缘俗书‘谷’或为‘□’,与‘声’字形近,因误。 ”郭沫若云:“‘应声之正’本篇中凡三见。尹谓‘急速之赋’,意指为额外税,于理不合。盖鲁梁之民既‘ 饿馁相及’,即正规税亦应无以付矣,何能付及额外哉?余谓‘声’假为‘程’,‘应程之正’即法定之正规税也。古‘声’字或假为‘圣’,‘圣’从壬声,程从呈声而呈从壬声。故‘声’既可假为‘圣’,亦可假为 ‘程’矣。(古程字亦径作呈。)元材案“应声”一语,乃古籍中常用语。《管子。任法篇》云:“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 ”《心术上篇》云:“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又《荀子。强国篇》云:“夫下之和上,譬之犹响之应声,影之像形。’《吕氏春秋。贵卒篇》云:“所为贵镞矢者,为其应声而至。终日而至,则与无至同。”应声之义盖如此。本篇“应声之正”一语凡三见,盖谓平时不待终日而至之正常赋税,犹《国蓄篇》之言‘朝令而夕具’也。李、郭说皆非。
  〔一五〕元材案:去绨修农,谓停上绨业生产,重新修治农事。
  〔一六〕尹注云:“籴十百,谷斗千钱。粜十钱,谷斗十钱。”郭沫若云:“正文有误。‘ 籴十百’,当为‘籴石百’,如此方近情理。”元材案:尹注二“斗”字当作“石”字,下文“赵籴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即以“石”言,是其证。谓之十百者,极言其贵也。郭说非。
  〔一七〕孙星衍云:“‘二十四月’ ,《通典》十二引作‘周月’。”元材案:下文有“二十八月”、“三月”、“二十四月”、“十七月”等语,此“二十四月”不误。
  〔一八〕元材案:服即降服之意,谓鲁梁之君自愿降服于齐为齐之属国也。此与以下服莱莒、服楚、服代、服衡山等段,均是以轻重之策灭亡人国之具体说教,而其中心思想,则只是一个阴谋,即运用 “天下下我高”之原则,将某种外国特产之国内价格提高到比出产国更高之办法,使其变成单一经济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已。
  桓公问管子曰:“民饥而无食,寒而无衣,应声之正无以给上,室屋漏而不居〔一〕,墙垣坏而不筑,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沐涂树之枝也〔二〕。”
  桓公曰:“诺。”
  令谓左右伯〔三〕沐涂树之枝。左右伯受沐涂树之枝阔〔四〕。其年,民被白布〔五〕,清中而浊〔六〕,应声之正有以给上,室屋漏者得居,墙垣坏者得筑。
  公召管子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齐者,夷莱之国〔七〕也。一树而百乘息其下者,〔八〕以其不□〔九〕也。众鸟居其上,丁壮者胡〔一0〕丸操弹居其下,终日不归。父老拊枝〔一一〕而论,终日不归。归市〔一二〕亦惰倪〔一三〕,终日不归。今吾沐涂树之枝,日中无尺寸之阴,出入者长时〔一四〕,行者疾走,父老归而治生,丁壮者归而薄业〔一五〕。彼臣归其三不归,此以乡不资也〔一六〕。”
  〔一〕 王念孙云:“居当为治,字之误也。《齐民要术》一、《太平御览。木部》一引此并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书‘
  居’亦作‘治’。”元材案:“居 ”无治义,亦无由误为“治”字。疑是“□”字之误。《玉篇》“□,兹力反,音即,理也。”理,即治也。
  〔二〕 沐字解已见《轻重丁篇》。涂树之枝即道路两旁树木之枝。《丁篇》正作“涂旁之树枝”。
  〔三〕 元材案:关于左右伯,余在本书第三稿中,曾根据《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二年用甄丰子寻言:“新室当分陕立二伯,以丰为右伯,太傅平晏为左伯,如周召故事”,拜丰为右伯,认为此文所述,即王莽时作品的证据。但沐涂树之枝,乃一小事,而竟命大司徒及大司空为之,未免与其职位殊不相称。后阅李学勤同志《战国题铭概述(上)》见一九五九年《文物》第七期)一文《齐国题铭》一节中引用有关于左右伯者若干条:“□鄙,陈□,左□,□□釜”(方清霖拓本);“……右□,□亳釜”(簠斋藏陶一一,一八,四【陶量】);“輤鄙右□”(周秦古玺精华一二二);“□□左□”(尊古斋古玺集林二,一,一八);“右□□鄙尚毕里季□”;“右□□鄙□里□众□ (季木藏陶八0,七);“王卒左□城阳柤里土”(古陶琐萃一,六);“王卒左【□】城阳□里人曰得”(季木藏陶六0,一0);“王卒左□□阳北里五”(铁云藏陶一,四);“王卒左□甘里攴”(古陶琐萃三,六)。案“□”与“伯”通, 见《说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此等左右伯均为王卒,即军队编制中的成员。二、但既名曰“伯”,似又是军队中的官长,与普通一兵的身份微有不同。三、此等王卒在战时是兵士,但同时又可以被使用于陶器生产。据此,左右伯既可以被使用于陶器生产,当然亦可以被使用于“沐涂树之枝”。可见此文所谓之左右伯,乃指此等王卒中的左右伯而言,与《王制》及《王莽传》中之左右伯实不可等同。本书虽是王莽时人所作,但既伪讬为管子书,则杂用齐制,亦属当然之事,不足异也。
  〔四〕 安井衡云:“阔,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阔’字无义,乃‘阅’字之误。‘其’读如‘期’,古字通用也。此当以‘阅期年’三字为句。尹氏以‘阔’字属上读,注云:‘阔,洽也。’非是。”元材案:“其”读如“期”,俞说是也。阔字应属上读,安井说得之。阔即《汉书。沟洫志》“所以阔无大害”之阔,颜师古注云:“阔,稀也。 ”盖谓沐后情景,阔然稀疏。即下文所谓“
  日中无尺寸之阴”者也。又案今本无尹氏注,不识俞说何据。
  〔五〕 戴望云:“白,帛假字。” 张佩纶云:“白,帛。”元材案:《齐民要术》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轻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又云: “则帛布丝纩之贾安得不贵。”字亦作“帛”。
  〔六〕 王绍兰云:“按‘浊’当为 ‘润’。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讹也。白布中清而外润。犹《凡将篇》说‘蜀布’云‘黄润鲜美宜制禅 ’矣。”
  〔七〕 元材案:《史记。齐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齐营丘。东就国,…… 莱侯来伐,与之争营邱。营丘边莱,莱人,夷也。会纣之乱,而周初定,未能集远方,是以与太公争国。”故谓“齐者夷莱之国”也。
  〔八〕 元材案:“一树而百乘息其下”,言树木之大,枝叶之多,故所荫者广也。《庄子。人间世篇》云:“南郭子綦游乎商之丘,见大木焉,有异。结驷千乘,隐将芘其所藾。”义与此同。
  〔九〕 戴望云:“宋本‘□’作‘ 捎’”。宋翔凤云:“‘□’字字书所无,作‘捎’是也。《说文》:‘捎,自关以西凡取物之上者为挢捎。 ’则‘捎’谓芟其上枝,不能密阴。不捎则不芟也。” 元材案:俞樾、何如璋说与此略同。捎,《广韵》:“ 芟也。”《史记。龟策列传》:“以夜捎菟丝去之。” 王念孙以“‘□’当为‘俏’,‘俏’与‘肖’同,言此息于树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怀’ 字误。《轻重丁篇》正作‘怀’。”张佩纶云:“‘胡 ’‘怀’形声俱不近。疑‘胡丸’当作‘摄丸’。‘摄 ’俗作‘挕’,与‘胡’形近而误。《楚策》:‘左挟弹,右摄丸。’《易林》:‘公子王孙,把弹摄丸。’ ”元材案:“胡”即“□”之假字。《广雅》:“袺谓之□。襭谓之褱。”王氏《疏证》引此云:“胡与□通。”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云:“□盖亦怀意。”《轻重丁篇》即作“挟弹怀丸”,是其证。戴、张二氏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柎”当依古本作 “拊”。《集韵》:“拊,方遇切,音付,以手着物也。或作□。”拊枝,谓扳枝也。
  〔一二〕王念孙云“‘归市’下当有 ‘者’字。‘归市者’对上文‘
  丁壮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 “‘归市’二字,当是‘ 妇女’之讹。《轻重丁篇》沐涂树节言‘男女相好’或 ‘男女当壮’,此言‘丁壮者胡丸操弹居其下’,‘胡丸操弹’非妇女所为,故别出之。”元材案:两处皆以 “父老”“丁壮”及“市民”三种人并言,此处“归市者”即《轻重丁篇》之“往来之市者”,与今人之言赶集者性质相同。此盖本书著者对管子“三归”之解释,故两处所言内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当作‘ 睨’。谓惰归坐树下,睨而相视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见《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罢则不能无堕倪。”堕即惰字之误。倪即睨字之误。谓人民之归市者过此大树之下,亦有力罢思睡之意,故欲在此休息,不肯离去也。《吕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见大树,必解衣悬冠倚剑而寝其下。”即其义矣。
  〔一四〕张佩纶云:“长时,《诗。文王》‘永言配命’《笺》:‘
  长,犹常也。’《广雅。释诂》: ‘长,常也。’言出入有常时也。”郭沫若云:“长谓尚也,重也。”《侈靡篇》‘好猎之君,长虎豹之皮’ ,同例。”元材案:郭说是也。长字乃汉人常用语,说已见《
  山国轨篇》。“出入者长时”,言日中无尺寸之阴,出入之人无处可以休息,故皆重视时间,争取提前回家,与下文“行者疾走”意义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 李哲明云:“疑当作‘抟业’。抟读专,本书屡见,形近误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晋曰钊,或曰薄。故其鄙语曰‘薄努’。犹‘勉努’也。” 薄业谓勉力于作业也。李说失之。
  〔一六〕张佩纶云:“‘彼臣’当作 ‘彼民’。”闻一多云:“‘臣’为‘□’之讹。‘彼以’与‘此以’对举。” 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钱人之所重也”之彼,义与“夫 ”字相同,乃语助词。臣,管子自称。乡者,《汉书。邹阳传》颜师古注云:“乡读曰向。”《
  正字通》云:“乡,昔也,曩也。往者在前,来者从后,故往者谓之乡者,往日谓之乡日。”资,淡之误,说已详《巨(策)乘马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归其三不归者,乃由于见其曩昔不归时多有不淡故也。两氏说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树枝之说既见《轻重丁篇》,此乃袭其意而敷衍者,重复当删。” 张佩纶云:“自鲁梁以下六节,均与首节不相应,明是后人窜入。而此节又与五节不相应,乃《丁篇》复文,大同小异,宜隶之《丁篇》为类,而五节自为一类。” 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数篇,多以杂事若干段汇集成篇,每段均自为起讫,虽皆为阐发与轻重有关之理论,而并非全篇贯通一气呵成者可比。此本为各篇之通行体例,与《韩非子。内外储说》及《说林》之性质殆全相同。何、张二氏不明此理,必欲以后世古文家家法权衡古书之是非,则古书之可读者,几希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莱莒与柴田相并〔一〕,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莱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铸庄山〔三〕之金以为币,重莱之柴贾。”莱君闻之,告左右曰:“金币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国之奇出〔四〕也。以吾国之奇出,尽齐之重宝,则齐可并也。”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农〔五〕。二年,桓公止柴,莱莒之籴三百七十〔六〕,齐粜十钱,莱莒之民降齐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莱莒之君请服。
  〔一〕 安井衡云:“莒大邑,故与莱并称。‘与柴田相并’者,并有柴与田也,言其力强。一说:并,合也。莱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齐,故桓公忧而问之。”王绍兰云:“‘与’通‘ 以’。‘柴’者‘茈’之假字。《轻重丁篇》:‘昔莱人善染,练茈于莱纯锱。’其证也。”郭沫若云:“疑当作‘柴与田相并’。铸币需柴,故重柴价以诱莱莒,使其田辍耕。柴字不得误为茈,王说误。”元材案:安井及郭氏说非,王说是也。盖莱莒皆产茈,既有茈,又有田,其国人特以治茈与耕田二事并重为利。桓公欲使其专营治茈之业,而废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讨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说,读为柴薪之柴,则他国皆有柴,莱君何以云“
  柴乃吾国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释其耕农乎?
  〔二〕 元材案:白徒二字,又见《管子。乘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 白徒,谓不练之卒,无武艺。”又《吕氏春秋。决胜篇》“冢舆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汉书。邹阳传》“驱白徒之众”,颜师古注云:“白徒言素非军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盖指未经过军事训练之人而言。
  〔三〕 元材案:庄山解已见《山权数篇》。张佩纶谓“齐无庄山,疑为庄岳之误”者非。
  〔四〕 猪饲彦博云:“奇,余也。 ”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产也。“奇出”犹今言特产。
  〔五〕 安井衡云:“‘反农’,反铸金之卒于农也。”
  〔六〕 安井衡云:“莱言籴,齐言粜,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当是‘石百七十’之误。”元材 案:籴三百七十,言每石籴价三百七十钱也。《汉书。食货志》云: “元帝二年齐地饥,谷石三百余,民多饿死。”是谷价固有石三百余者。凡是数目字,如无确证,似以不改为宜。
  〔七〕 俞樾云:“‘二十八月’当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与彼同。盖二十四月者,质言之则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于义无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当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两异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质言之则二年,若二十八月于义无取’,然则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鲁梁。’,‘十三月’义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讬之数字,原无关于重要。俞氏必欲使其与上文同,迂拘可笑。于说得之。
  桓公问于管子曰:“楚者山东之强国也〔一〕,其人民习战斗之道。举兵伐之,恐力不能过,兵弊于楚,功不成于周。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即以战斗〔二〕之道与〔三〕之矣。”
  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公贵买其鹿〔四〕。”
  桓公即为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买生鹿。楚生鹿当一而八万〔六〕。
  管子即令桓公与民通轻重,藏谷什之六〔七〕。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令中大夫王邑〔八〕载钱二千万〔九〕,求生鹿于楚。
  楚王闻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钱,人之所重也,国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赏有功。禽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弃逐也。今齐以其重宝贵买吾群害,则是楚之福也。天且以齐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尽齐之宝。”楚人即释其耕农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贾人曰:“子为我致生鹿二十,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则是楚不赋于民而财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钱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楚钱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谷〔一三〕。钱五倍,是楚强也〔一四〕。”
  桓公曰:“诺。”
  因令人闭关,不与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谷。谷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籴四百。齐因令人载粟处□之南〔一五〕,楚人降齐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 何如璋云:“楚地乙太行计,在汝汉之南,不得言山东,由齐而计,亦不当言山东,殆秦人人语耳。伪讬无疑。”张佩纶云:“
  春秋时乙太行界,秦晋皆山西,而楚亦可称山东。”元材案:山东 谓函谷关以东,乃秦汉时常用之语,汉人尤喜言之。《盐铁论》中大夫及贤良文学言及山东者即达九次之多。(《力耕》、《错币》、《晁错》、《备胡》、《大论》、《西域》各一见,《国病》三见。)其他见于《史记》、《汉书》者更不可胜数。又齐桓公不应称楚为山东之强国,此亦著者身在长安,无意中露出之一破绽。与《山国轨篇》之以“梁、渭阳、□之牛马满齐衍”,《轻重甲篇》之以“东车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张说非,何说近之。
  〔二〕 元材案:此处战斗之道,指经济竞争言,与上文桓公所问之指兵争而言者不同。《轻重甲篇》云:“战衡、战淮、战流、战权、战势,此所谓五战而至于兵者也。”然则固不必以兵相对,始可谓之战斗矣。
  〔三〕 陶鸿庆云:“‘与’,当也,亦敌也。襄二十五年《左传》‘一与一’,《庄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与人之辩’,义并同。”元材案:“与之”,即《史记。高纪》“吾知所以与之” 之“
  与之”,《汉书。高纪》”作“吾知与之矣”,颜师古注云:“与,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犹今言“对付”。
  〔四〕 元材案:汉时楚地产鹿,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证明。据高耀亭在其所著《马王堆一号汉墓随葬品中供食用的兽类》-文中云:“梅花鹿一种。计出土的鹿骨,有右侧盆骨、肋骨四十四条,膝盖骨及后肢骨等。其中有一个竹笥,全为鹿肋骨。在四十四条肋骨中,左侧为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侧的肋骨仅十三根。以此计算,原随葬时,约用了三只成体梅花鹿。记载哺乳动物的竹简共五十余片,牛、猪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见当时食鹿并非罕见之事。现在 野生梅花鹿在华南一带有分布记录的省份,像江西、广东北部、广西省皆邻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现在似已无野生梅花鹿。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为我们提供了汉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记载。据此分析,在汉代,长沙一带,当有一定数量的梅花鹿,为当时狩猎、捕捉、饲养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于后来对梅花鹿长期猎捕,以致数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皆楚国故地。此一发现,可作为此段文字之实物的说明。因鹿为楚国之特产,故特贵其价而买之。
  〔五〕 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当是‘囿’字误。”于鬯云:“‘城’疑‘域 ’字形似之误。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为城也。安井说‘城’为‘囿’字之误,然形太远。”许维遹云:“ ‘城’‘囿’形不近,无缘致误。疑‘城’当作‘域’ ,二形相近,古书往往互讹。《楚语》‘王在灵囿’,韦注:‘囿,域也。’则域亦囿也。《诗。灵台。传》:‘囿者所以域养鸟兽也。’”元材案:《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与大夫城藏。”所谓城者当是指筑有围墙之区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讲。原文不误,三氏说皆非。
  〔六〕 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当八万’,言一鹿直八万泉也。传写者误移‘当’ 字于‘一而’之上,义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为我致生鹿二十,赐子金百斤。 ’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当八万泉,则金一斤直泉一万六千。盖金一两而泉一千也。《汉书。食货志》曰:‘ 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是春秋时金价贵于汉也。”郭沫若云:“‘二十鹿赐金百斤’,以‘金贾四千’计之,则一鹿之价二万。既为‘贵买’,则‘当一而八万’ 当有误。盖本作‘当一而八百’。‘百’字与简书‘万 ’字形近,故 讹为‘万’也。原价八百而以二万买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 楚生鹿当一而八万”,乃楚国原有之市价。“二十鹿赐金百斤”,则为特高其价而致之,即所谓“
  贵买其鹿”者,不得谓金五斤即当八万泉也。又本书金价原无一定,有“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权数》),有“金之贾万”者(《
  揆度》),有“黄金之重一为四(万)”者(《揆度》),有“金坐长而百倍”者(《轻重甲》),亦有“金贾四千”者(《轻重甲》)。可见 “金贾四千”,不过本书中假讬金价之一例,郭氏据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贵买”,则此处金贾必指假讬价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黄金之重一为四,则一鹿之价为二十万,恰为原价八万之二倍半。如此则与“当一而八万”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与民通轻重,藏谷什之六者,谓运用轻重之策,将民间之谷之十分之六敛而藏之以备用也。
  〔八〕 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讬之人名。张佩纶以伯公即《论语》“夺伯氏骈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传》“王湫” ,《昭十年传》“王黑”及《孟子》“王欢”之后,牵附可笑!
  〔九〕 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与民通轻重’至‘铸钱于庄山’,当为上文‘莱莒与柴田相并’节之脱简,应在‘重莱之柴贾’下,‘莱君闻之’之上。又‘桓公’当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农’可证。‘管子即令桓公’殊为不辞。”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阐明所谓“以战斗之道与之”之具体办法,计分四方面进行。一、“为百里之城”;二、藏谷备用;三、铸钱;四、令王邑求生鹿于楚。部署井然,有条不紊。若将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则不仅此处缺少两个重要环节,以致“王邑载钱二千 万 ”及“令人载粟处□之南”之钱与粟,皆无所自出,而且又与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铸庄山之金以为币”等语互相重复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请桓公”之意,犹《事语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数篇》之言 “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闻之告其相曰”与下文“代王闻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诸侯王国之相而言。《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诸侯国名,如鲁、梁、楚、代、衡山、燕、赵、齐等九国,集中分见于《史记。景纪》及《惠景间侯者年表》中,证明皆为汉初所建国,以此推之,则此三“相”字,必为景帝改制以后之相,而非“张仪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恒卦》“田无禽”之田,《疏》:“田者,田猎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 ‘内’字。疑《管子》本或作‘
  内’,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无论男女皆为求生鹿而奔走,当以居涂为合。“女子居涂”,犹《轻重己篇》之言“室无处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谓籴之。”吴汝纶云:“‘修’当读为‘蓄’。”郭沫若云:“吴说非也。上文鲁梁节云‘鲁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绨修农,谷不可三月而得’云云,与本节后文‘楚王果自得而修谷,谷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则此言‘修谷’,即彼言‘修农’耳。两‘自得’,‘ 得’字义难通,当是‘复’字之误。”元材案:郭以“ 修谷”即“修农”,甚是。惟“自得”不必改为“自复 ”。“自得 者”,即自鸣得意之意,犹言骄傲自满矣。
  〔一四〕郭沫若云:“‘钱五倍,是楚强也’,此七字当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 ”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说明“其君且自得而修谷”之原因,谓楚王以“藏钱五倍”为楚国富强之象征,故有自鸣得意之心也。郭说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 ’作‘楚’。”张佩纶云:“□,楚姓。然齐不能处楚之南。”闻一多云:“□不知何字之误,当是齐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与下文“鲁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为山东之强国”,皆是著者就所能记忆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实际方界位置纯之,予在上文已详论之矣。□字不误。
  桓公问于管子曰:“代国之出,何有〔一〕?”
  管子对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贵买之。”
  管子曰〔三〕“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四〕。公贵买之,代人忘其难得,喜其贵买〔五〕,必相率而求之。则是齐金钱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离枝〔七〕闻之,必侵其北。离枝侵其北,代必归于齐。公因令〔八〕齐载金钱而往。”
  桓公曰:“诺。”
  即令中大夫王师北〔九〕将人徒载金钱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闻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于离枝者,以无金钱也。今齐乃以金钱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齐之币,寡人将以来离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处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离枝闻之,则侵其北。代王闻之,大恐,则将其士卒葆〔一一〕于代谷之上,离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将其士卒愿以下齐〔一三〕。齐未亡一钱币,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 吴汝纶曰:“代,战国时始见。《史记》赵襄子杀代王。”何如璋云:“代在晋北,与齐相隔甚远,殊失事实。”张佩纶云:“
  《汉书。地理志》:‘代郡,代,莽曰厌狄亭。’应劭曰:‘故代国代谷。’赵始灭代,春秋之齐不与代境相接,明是战国伪讬。”元材案:汉初亦有代国,文帝所封。景帝时亦有之,说已见上注。出,出产。此处仍指奇出即特产而言。
  〔二〕 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谓代之奇出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与上文出字皆作名词用。《艺文类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览。兽部》二十一引此并无“之”字,则作动词用矣。狐白之皮者,谓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为制裘之用也。其物极贵,故古人多重之。《礼。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齐景公赐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 ”《史记。孟尝君传》:“孟尝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无双。”《集解》韦昭曰:“以狐之白毛为裘,谓集狐腋之毛,言美而难得也。”《吕氏春秋。用众篇》云:“天下无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众白也。 ”高诱注云:“粹,纯 也。”《淮南子。说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庙堂。”《说苑》:“赵简子乘敝车瘦马,衣羖皮裘。其宰进谏曰:‘车轻则安,马肥则往来疾,狐白之裘温其轻。’”又《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今富者鼲鼯狐白凫翥。”《汉书。匡衡传》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颜师古注云:“狐白,谓狐腋下之皮,其毛纯白,集以为裘,轻柔难得,故贵也。”是也。
  〔三〕 刘绩云:“疑衍‘管子曰’ 三字。”张文虎、何如璋说同。陶鸿庆云:“‘管子曰 ’上当有桓公问辞而今本脱之。”元材案:陶说是也。
  〔四〕 许维遹云:“‘狐白’之‘ 白’指皮色言。此云‘应阴阳之变’,亦不当有‘白’ 字,涉上文而衍。《类聚》《御览》引并无‘
  白’字,是其证。”郭沫若云:“ ‘狐白应阴阳之变’,‘白’字不应删。西伯利亚境内有狐大仅如狸,毛色浅褐,冬季转白,以应雪色而自行保护。学名为 alopex lagopus (一般称为北极狐)。《管书》所说即指此,故曰‘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古代中国北部或东北部原始森林与西伯利亚森林连接,故北极狐在中国北部曾有之。其后森林斫伐,失去联系,故此狐已绝迹。《类聚》《御览》等妄删‘白 ’字,不可从。”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详为引证。此外在中国历史上,实从未闻有北极狐之说者,郭说无据,殆不可从。所谓“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者,盖哺乳动物,都有冬、夏毛之别,秋季生冬毛,毛长绒厚,适于作皮衣──裘。冬毛、夏毛约半年一换。狐白系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测,当选冬毛为佳。‘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似可理解为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来制‘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见’,极 言其少。韦昭所谓“美而难得”,颜师古所谓“轻柔难得故贵”,即其义矣。“白”字必不可删。
  〔五〕 王念孙云:“‘贵买’当为 ‘贵贾’。《艺文类聚。武郡。兽部》下、《御览。兽部》三十一引此并作‘贵贾’,是其证。”元材案:此 ‘贵买’字承上文“公其贵买之”及“公贵买之”句而言,贵买即贵价收买。《轻重丁篇》“故贱卖而贵买” ,是其证。王氏说非。
  〔六〕 孙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艺文类聚》五十九、《
  御览》九百九引‘本’俱作‘农’ 。”戴望说同。俞樾云:“作‘农’者,乃后人不晓古语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义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无定名。《礼记。大学篇》‘ 此谓知本’,《正义》曰:‘本,谓身也。’《礼器篇》‘反本修古’,正义曰:‘本,谓心也。’《周易。大过。彖传》‘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 是知本无定名。对天下国家而言,则身为本矣。对四体而言,则心为本矣。对臣民而言,则君为本矣。《管子。地数篇》曰‘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又云:‘夫齐衢处之本,通达所出也,游子胜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轻重甲篇》曰:‘守圉之国,用盐独重。’《轻重乙篇》曰:‘吾国者衢处之国也,远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财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前后文小异大同,或言本,或言国者,国亦可谓之本也。《淮南。泛论篇》‘立之于本朝之上’,《注》曰‘本朝,国朝也。’此古人谓国为本之证。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为农,则失其义矣。 ”于鬯云:“俞以此‘本’字为当指‘国’言,所校甚详。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义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 之民释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 衡山之民释其国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后两‘本 ’字,殆不当有异义。彼‘本’字不得指国,则此‘本 ’字何必独指国乎?窃谓《类聚》、《
  御览》所引作农之本,固不必改从其文,而不妨解从其义。谓农为本,又何妨碍?两处之文得两通。且上文言‘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又言‘ 楚之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文义实一例也。俞说殆过于好异耳。”郭沫若云:“俞说本为国,是也。此谓代民必须远离其国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说非,于说是也。“
  本”字在本书及古书中,确有作“ 国”字讲者,但本文征服各国之谋,主要在运用轻重之策,抬高各该国特产之价格,以造成单一经济,而摧毁其农业生产为方针。如在莱莒则曰“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茈)”,在楚则曰“楚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以彼例此,则此处‘本’字与下文衡山节“本”字亦皆指农事而言,实无可疑。若作“国”字讲,则不仅与作者之主题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山林独非本国所有耶?
  〔七〕 元材案:离枝,北方国名,解已见《轻重甲篇》。
  〔八〕 宋翔凤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孙云:“‘
  公因’当为‘公其’。上文曰‘君其铸庄山之金以为币’,下文曰‘
  公其令人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 ,皆其证。”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册府元龟》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 元材案:王师北,亦假讬之人名。
  〔一0〕许维遹云:“《类聚》、《御览》引无‘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当有夺 字,《类聚》与《御览》有‘狐’字者乃以意补。代国既出狐白之皮,举国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夺者,当是‘裘’字。”元材案:一者谓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证。因狐白之皮须集众狐之白始能成之,故历时两年而不能得其一。韦昭所谓“美而难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与“保”通。《史记。匈奴传》“侵盗上郡葆塞蛮夷”,《汉书。匈奴传》“葆”作“保”。颜师古注云:“保塞蛮夷,谓本来属汉而居边塞自保守。”葆于代谷之上,即保守于代谷之上。犹《史记。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余兵五千人保栖于会稽”矣。
  〔一二〕张文虎云:“上文已云‘离枝闻之则侵其北’,疑此文‘侵’字当作‘取’。”元材案:上文“则侵其北”,是准备之辞。此文“遂侵其北”,则实行之辞。不当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将其士卒” ,“王”上脱“代”字。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一〕之术,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公其令人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燕代必从公而买之。秦赵〔二〕闻之,必与公争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贾。天下争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
  公曰:“诺。”
  因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不敢辩其贵贾〔三〕。齐修械器于衡山十月,燕代闻之,果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国闻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争吾械器,令其买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释其本,修械器之巧。
  齐即令隰朋漕〔七〕粟于赵。赵籴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闻之,载粟而之齐。齐修械器十七月,修粜五月,即闭关不与衡山通使。燕代秦赵即引其使而归。衡山械器尽,鲁削衡山之南,齐削衡山之北。内自量〔九〕无械器以应二敌,即奉国而归齐〔一0〕矣。
  〔一〕 猪饲彦博云:“春秋战国未有衡山国。”安井衡云:“衡山盖战国间附庸之国,据下文其地在齐鲁之间。汉所置衡山国则在荆州,相距甚远。若汉人伪撰此篇,必不移荆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齐鲁。未可以他书不言衡山,辄疑其国也。”何如璋云:“观本文前半所叙,则‘衡’宜为‘恒’。后半所叙,则‘衡’又宜为‘岱’。作伪者仅知一‘岳’字,于东西南北尚不能别,殊属可笑!且当桓公时亦无赵国。 ”元材案:各书皆不言春秋战国间有衡山国。秦统一后,始有衡山郡。《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关归。”《正义》言“
  欲向衡山,即西北过南郡,入武关,至咸阳。”若如此说,则始皇当日并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记载“之衡山”三字于“渡淮水”之后,至“ 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确已到达。而其地则必在淮水与南郡之间。且南岳之衡山,在秦汉时尚未为人所重视,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内。《史记。封 禅书》言秦前关东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恒山、湘山、会稽、泰山是也。然则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岳之衡山,而为安井衡所谓荆州之衡山明矣。考楚项羽封吴芮为衡山王,都邾。《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黄州黄岗县东南二十里,本春秋时邾国。”当是因秦时旧郡为国。而始皇所之,亦当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为衡山国之初见。汉兴,衡山复为郡,属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历王子安阳侯勃为衡山王。是为衡山国之再见。景帝五年,吴楚七国反。吴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坚守无二心。及吴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为贞信,劳苦之曰:“南方卑湿,徙王于济北以褒之。”卢江王以边越,数使使相交,徙为衡山王,王江北。是为衡山国之三见。武帝时,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赐以反自刭,国除为衡山郡。故《
  汉书。地理志》云:“六安国故楚,高祖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文帝十六年,复为衡山国。武帝元狩二年,别为六安国。”于是衡山国之名乃绝。此文以衡山与鲁、梁、楚、代、燕、赵、齐等汉初国名并称,则其写成年代不能在汉以前,明矣。
  〔二〕 朱长春云:“春秋安有赵代?战国人之露肘也。”张佩纶云:“春秋有燕无代,有秦无赵,且与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诡,几于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辩也。”元材案:燕赵亦汉初国名,说已见上注。又本书原非作地理考证者,前已数数言之。若将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无“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张氏自为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记。衡山王传》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汉书》作枚赫陈喜作輣车镞矢《汉书》作锻矢。”此言“衡山械器”,岂即救赫陈喜所作“輣车镞矢”之反映耶?
  〔三〕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贾’,‘贵’乃衍文。 ”元材案:不能据抄本改古书。“贵”字不当衍。辩即《周礼。秋官。士师》“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之辩,注云:“辩当为贬。遭饥荒则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不敢辩其贵贾,言价虽贵,亦不敢贬损之。犹言 “不敢还价”矣。
  〔四〕 许维遹云:“‘修’下脱‘ 使’字。‘修使’连文,亦上见文。下文云:‘燕、代、秦、赵即引其使而归’,承此言之,是其证。”郭沫若云:“上言‘齐修械器于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于衡山三月’之省文,并非脱 ‘使’字。”元材案:郭说是。
  〔五〕 元材案:“秦国闻之”,“ 秦国”当依上文作“秦赵”。
  〔六〕 王念孙云:“案‘买’当依朱本作‘贾’。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贾’,即其证。”元材案:王说是也。再者二也,说已详《巨(策)乘马篇》。再什以上,谓二十倍以上也。
  〔七〕 元材案:漕,水运也。《史记。平准书》“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索隐》:“ 《说文》云:‘漕,水转谷也。’一云‘车运曰转,水运曰漕。’”
  〔八〕 吴志忠云:“赵籴十五’,此与下文‘修粜五月’,籴、粜二字当互易。”陶鸿庆说同。
  〔九〕 元材案:“内自量”上当有 “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国而归齐”犹言举国而降服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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