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周易正義   》 上經需傳捲二      王弼 Wang Bi    孔穎達 Kong Yingda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係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於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係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睏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係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衹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註“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註“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恆,無咎”者,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於沙,故難稍近。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緻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闢,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註“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闢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闢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闢,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麯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决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嚮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註“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註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麯,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製。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註,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註“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衹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註“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剋訟”者,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註《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製。”又鄭註《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裏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傢。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註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註“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註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体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註“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註“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註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註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嚮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麯也。凡二人來訟,必一麯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麯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麯,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註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註“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若為人除害,使衆得寧,此則“容民畜衆”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製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兇也。○註“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製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製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製,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註“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註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麯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註“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註“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註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傢,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傢,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傢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傢,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寧方來”者,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兇”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註“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本,筮謂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寧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兇”。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睏,無人與親,故其兇也。此謂上六也。○註“將合和親”至“是以兇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嚮,從始至終,尋常恆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註“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係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係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捨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嚮已者則捨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註“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嚮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嚮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捨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徵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徵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捨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捨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嚮己者,則捨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云“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云“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製初九之“復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註“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者,初九既得“復道”,九二可“牽”以獲“復”,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復,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復,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復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復卦》雲“復亨”,上六雲“迷復兇”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為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以陽升陰,反復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云“復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復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復”謂反復,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復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復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復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為畜盛,不可牽徵,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復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為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復,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製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註“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註》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輓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徵必兇,故曰“君子徵兇”。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徵兇”。○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為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云“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製九三,是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復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製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徵兇”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之行而亦兇也。○註“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徵兇”。○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係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徵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徵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徵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處”也。“君子徵兇有所疑”者,釋“君子徵兇”之義,言所以“徵兇”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徵兇”也。○註“夫處下”至“說徵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為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徵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徵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徵”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徵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徵行。九三爻有“徵”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徵之輻,因上九“徵兇”之文,徵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註》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鈎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為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云“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云“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為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緻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註“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為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為道,不以居外為榮,處內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為於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兇,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為能視,不足為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為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兇”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兇也。“武人為於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云“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兇”。所以被咥見兇者,緣居位不當,為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為於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為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决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决也。得位處尊,以剛决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决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為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為“泰”也。所以得名為“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鼕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鼕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云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茅之為物,拔其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徵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相牽茹也。“以其匯”者,匯,類也,以類相從。“徵吉”者,徵,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徵行而吉。
  
  《象》曰:“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徵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徵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云“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復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復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復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復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衹為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註“將復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復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嚮四,是將復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嚮初,復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嚮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復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復,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復,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復,衆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衆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云“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復,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於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註“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復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復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復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為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為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復於隍,猶君之為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云“城復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註“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嚮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復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復於隍,故云“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為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禦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為文,故此雲“剛柔”,不云:“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闢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為德,闢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闢其群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為德,闢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徵?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匯”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群,故言“不亂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群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係於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係於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絶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係於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恆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係於苞桑”者,苞,本也。凡物係於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係於苞桑”之固,無傾危也。○註“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係於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為物,其衆也。衆,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絶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云“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藉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註“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係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註“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係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係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係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係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註“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係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剋也。不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剋乃反,其所以得吉,“睏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剋也”者,釋不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剋者,以其違義,衆所不從,故云“義不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衆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剋勝,故“後笑”也。“大師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註“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傢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註“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註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剋之睏,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傢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為體,故云“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註“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云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為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兇。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云“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註“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註“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云“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兇咎,故云“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剋”。○正義曰:“公用亨於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剋”也。。○註“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係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云“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捨,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纔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纔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纔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纍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係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註“不纍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纍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係纍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纍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云“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為吉,於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為陽卦,又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𠔌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佈“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云“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於山為謙於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註“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云“多者用謙以為裒”也。“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云“用謙以為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云“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徵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徵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爭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者,釋“行師徵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徵邑國也。○註“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云“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爭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徵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藴,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時義”。案:《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云“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時用”。案:《睽卦》註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註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云“義”與“用”也。案:《解卦》註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註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註云:“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云“義”,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云“雲上於天”,或云“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嚮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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