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周易正義   》 上經需傳捲二      王弼 Wang Bi    孔穎達 Kong Yingda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係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於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係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睏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係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衹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註“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註“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恆,無咎”者,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於沙,故難稍近。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緻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闢,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註“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闢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闢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闢,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麯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决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嚮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註“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註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麯,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製。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註,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註“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衹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註“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剋訟”者,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註《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製。”又鄭註《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裏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傢。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註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註“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註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体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註“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註“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註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註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嚮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麯也。凡二人來訟,必一麯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麯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麯,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註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註“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若為人除害,使衆得寧,此則“容民畜衆”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製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兇也。○註“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製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製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製,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註“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註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麯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註“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註“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註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傢,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傢,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傢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傢,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寧方來”者,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兇”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註“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寧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兇”。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睏,無人與親,故其兇也。此謂上六也。○註“將合和親”至“是以兇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嚮,從始至終,尋常恆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註“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係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係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捨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嚮已者則捨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註“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嚮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嚮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捨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徵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徵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捨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捨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嚮己者,則捨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云“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云“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製初九之“復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註“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者,初九既得“復道”,九二可“牽”以獲“復”,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復,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復,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復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復卦》雲“復亨”,上六雲“迷復兇”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為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以陽升陰,反復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云“復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復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復”謂反復,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復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復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復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為畜盛,不可牽徵,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復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為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復,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製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註“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註》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輓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徵必兇,故曰“君子徵兇”。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徵兇”。○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為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云“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製九三,是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復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製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徵兇”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之行而亦兇也。○註“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徵兇”。○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係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徵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徵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徵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處”也。“君子徵兇有所疑”者,釋“君子徵兇”之義,言所以“徵兇”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徵兇”也。○註“夫處下”至“說徵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為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徵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徵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徵”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徵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徵行。九三爻有“徵”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徵之輻,因上九“徵兇”之文,徵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註》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鈎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為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云“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云“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為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緻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註“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為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為道,不以居外為榮,處內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為於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兇,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為能視,不足為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為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兇”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兇也。“武人為於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云“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兇”。所以被咥見兇者,緣居位不當,為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為於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為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决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决也。得位處尊,以剛决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决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為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為“泰”也。所以得名為“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鼕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鼕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云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徵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根相牽茹也。“以其匯”者,匯,類也,以類相從。“徵吉”者,徵,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徵行而吉。
  
  《象》曰:“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徵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徵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云“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復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復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復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復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衹為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註“將復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復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嚮四,是將復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嚮初,復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嚮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復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復,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復,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復,衆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衆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云“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復,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於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註“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復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復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復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為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為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復於隍,猶君之為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云“城復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註“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嚮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復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復於隍,故云“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為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禦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為文,故此雲“剛柔”,不云:“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闢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為德,闢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闢其群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為德,闢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徵?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根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匯”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群,故言“不亂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群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係於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係於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絶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係於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恆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係於苞桑”者,苞,本也。凡物係於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係於苞桑”之固,無傾危也。○註“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係於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為物,其根衆也。衆,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絶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云“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藉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註“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係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註“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係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係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係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係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註“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係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剋也。不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剋乃反,其所以得吉,“睏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與三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剋也”者,釋不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剋者,以其違義,衆所不從,故云“義不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衆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剋勝,故“後笑”也。“大師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訟,故無悔吝也。○註“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傢之內,是遠於內也。以遠內,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註“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註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剋之睏,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傢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為體,故云“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註“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云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為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兇。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云“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註“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註“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云“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兇咎,故云“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剋”。○正義曰:“公用亨於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剋”也。。○註“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係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云“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捨,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纔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纔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纔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纍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係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註“不纍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纍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係纍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纍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云“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為吉,於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為陽卦,又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𠔌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佈“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云“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於山為謙於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註“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云“多者用謙以為裒”也。“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云“用謙以為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云“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徵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徵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者,釋“行師徵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徵邑國也。○註“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云“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徵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藴,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時義”。案:《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云“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時用”。案:《睽卦》註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註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云“義”與“用”也。案:《解卦》註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註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註云:“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云“義”,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云“雲上於天”,或云“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嚮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上經乾傳捲一上經需傳捲二上經隨傳捲三下經鹹傳捲四下經夬傳捲五下經豐傳捲六
係辭上捲七係辭下捲八說卦捲九序卦捲十雜卦捲十一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