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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书 》 大明會典 》
捲之一百八十八
李東陽 Li Dongyang
工匠一
國初造作工役、以囚人罰充。役滿、工部咨送刑部、都察院、引赴禦橋叩頭髮落。至今猶然。若供役土匠、則有輪班住坐之分。輪班者、隸工部。住坐者、隸
內府內官監
凡工役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役準折。如遇造作去處、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務者、用重罪囚徒。細務者、用笞杖之數。臨期奏聞、移咨法司差撥、差人監管督工。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發工部收掌。一本發
內府收貯。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內府銷號。合疏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傢。合充軍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編發。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項、相視明白埋瘞移咨原問衙門銷號。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撥補
準工則例
每徒一年、蓋房一間。餘罪三百六十日、準徒一年、共蓋房一間。杖罪不拘杖數、每三名、共蓋房一間
每正工一日
鈔買物料等項、八百文為準
雜工、三日為準
挑土、並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為準。半裏、二百擔。一裏、一百擔。二裏、五十擔。三裏、三十五擔。四裏、二十五擔。五裏、二十擔。六裏、一十七擔。七裏、一十五擔。八裏、一十三擔九裏、二十一擔。十裏、一十擔
打墻、每墻高一尺、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為準
囚徒該撥廠分
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官畜産、卑幼盜已傢財、雇工人盜傢長財物、撥臺基廠、八裏莊、黑窯廠、修倉。其計贓準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盜賊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廠、周口灰廠、大峪楸棍廠、瓷傢務灰廠、演銅山廠、西山齋堂炭廠、楊村南北廠、尹兒灣南北廠、蔡村掘河獨流廠
凡囚徒免役。洪武十八年詔、聖賢之後、犯工役者、俱免
○一十八年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傢屬補役
○永樂三年奏準、凡犯笞杖罪、無力準工、許詣屯所為民種田、聽官給牛具種子
凡囚徒辦價。嘉靖二十七年議準、法司送到囚徒。除年力精壯責令做工外。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雇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
凡囚人搬運。永樂十七年、令做工罪囚、並雜犯死罪囚、準並工運磚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灰炭等物【詳見刑部】
○正德十六年題準、囚犯該運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該衙門催事人役、領回應用。如願收價、照原定數目、每灰一百斤、折與銀一錢二分、炭一百斤、折與銀二錢五分、俱免犯人親納。違者、科道官參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準、凡法司送部做工運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其囚犯不願做工運灰炭者、折納工價。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價送節慎庫、為雇募用。磚炭等項、運赴各工。如有侵收工價、虛報物料者、呈部參問
凡內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但撥本色。如或折價、除水和炭、每百斤、照舊折銀二錢外。其磚灰價銀、每灰一百斤、折銀一錢五釐。每磚一個、折銀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數折算、即於繕工司納完、隨將犯人、轉送法司覆繳。工部另給勘合、發令車戶運納
內府。納完、即出實收、繳回勘合、毋得留難。各監局年例、止照法司原來人犯多寡。不得執定舊數、一概催齲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
內府年例、一分備各衙門修理
計
內府年例灰炭
御用監、水和炭三十萬斤【隆慶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兵仗局、水和炭五十萬斤
內官監、水和炭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石灰七萬斤
寶鈔司、石灰一十二萬二千五百斤
供用庫、石灰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以上、俱刑部撥囚撥運。近年運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節慎庫。遇額數不多、動支買辦上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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