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中世紀貿易制度比較和西方興起:大裂變   》 第19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6)      阿夫納·格雷夫 Avner Greif

  聯盟中集體懲罰的證據是在兩封日期為1055年的信件中發現的。一個居住在耶路撒冷的代理人阿布恩(Abun ben Zedaka)被指責(儘管不是法律上的控告)盜用一個馬格裏布商人的資金。當被指責的消息傳到其他馬格裏布商人耳朵裏,遠在西西裏的商人取消了和他的代理關係。
  在十一世紀的頭十年,突尼斯有名的商人薩姆杭(Samhun ben Da'ud )給在福斯塔特的商業夥伴約瑟夫(Joseph ben'Awkal)寫了一封長信。這封信反映了商人們知道對未來關係預期這個激勵因素的重要性。約瑟夫明確表示,他會考慮薩姆杭的記錄,以决定是否進一步發展他們的合作關係:"如果你好好地打理我生意,我就給你發貨。"這封信反映了未來合作關係是基於以前的行為--這就是聲譽機製的精髓。
  這封信也反映出,聯盟成員一般使用預期會受到經濟製裁和集體懲罰的方法、而不是社會製裁的辦法來解决問題。約瑟夫相信薩姆杭沒有及時移交收入,因此以不提供代理服務的方式對其進行經濟製裁。他也沒有理睬薩姆杭償付福斯塔特的兩個債權人的請求,甚至沒有嚮他們通知一下。最終,薩姆杭知道了真相,"每個人都收到了這些充滿指責的信件。"他抱怨道:"我的聲譽正被毀滅。"
  這些信件也反映了這種代理關係是怎樣建立起來的,以及它們的本質。它說明了,是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係,而不是互助或利他主義的內在化的規範,激勵着雙方維持這種關係。薩姆杭認為,做約瑟夫的代理人有兩個原因:第一,他想得到代理人應該得到的利潤。"你認為我不應該從你那裏得到10個第納爾,但是你從我這裏得到有這個數目的10倍。"另外,他還提到,他把約瑟夫的珍珠賣到了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利潤,"難道我就不應該拿到這些利潤的四分之一嗎?"
  薩姆杭想維持這種代理關係的第二個原因是,他想增加資本的期望價值。他寫道:"我想要的是從您高居的社會地位上得到一些幫助,以及您能對我的利益的照顧","我給您送東西是想從您高居的社會地位上得到回報。"註意商人能夠通過控製代理人的預期收入流來創造一個收益差距,使誠實代理人的未來效用流大於行騙者的效用流。因此,這封信也意味着代理人既得到工資溢價,也得到資本溢價。
  害怕失去聲譽的威懾力可以從一封信描述的事件中清楚地看出來,這封信在1059從西西裏的馬紮熱(Mazara)寄出。寫這封信的人曾非法地在突尼斯的斯法剋斯(Sfax)出售亞麻布(在船衹抵達和貿易季節正式開始之前),以一個單位13第納爾的平均價格出售。當船衹到達時,價格已經跌倒一個單位8第納爾了,買者拒絶按照約定好的價格購買。但是最終還是按照以前達成的價格買了,僅僅是害怕由此而損壞他們的聲譽。正如賣者寫道,"我們是幸運的……要不是他們害怕失去聲譽……我們將得不到任何東西。"一封大約在1050年由巴勒莫的梅耶姆寄給福斯塔特的納哈瑞信中也表明,某個代理人和商人的關係會被其他聯盟成員所關註。在討論到納哈瑞和他在巴勒莫其中的一個代理人的衝突時,梅耶姆寫道,"你知道他是我們馬格裏布商人的代表,所以衝突使我們都很苦惱。"另外一封大約在1060年寄出的信,證實了害怕因機會主義行為而破壞未來關係這種恐懼的威懾力。在這封信中,代理人對造成商人損失的行為進行了辯解,因為他不希望別人說他抵觸商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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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節:緒論(5)第8節:緒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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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節:制度與交易第14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1)
第15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2)第16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3)
第17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4)第18節:合同執行的私序制度:馬格裏布商人聯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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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節:在政府的掠奪之手中保護産權:商人行會(2)第24節:在政府的掠奪之手中保護産權:商人行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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