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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类 》 孝經註疏 》
捲九喪親章第十八
李隆基 Li LongJi
邢昺(邢邴) Xing Bingxingbing
[疏]正義曰:此章首雲“孝子之喪親也”,故章中皆論喪親之事。喪,亡也,失也。父母之亡沒,謂之喪親。言孝子亡失其親也,故以名章,結之於末矣。
子曰:“孝子之喪親也,生事已畢,死事未見,故發此章。哭不偯,氣竭而息,聲不委麯。禮無容,觸地無容。言不文,不為文飾。服美不安,不安美飾,故服縗麻,聞樂不樂,悲哀在心,故不樂也。食旨不甘:旨,美也。不甘美味,故蔬食水飲。此哀戚之情也。謂上六句。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不食三日,哀毀過情,滅性而死,皆虧孝道,故聖人製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三年之喪,天下達禮,使不肖企及,賢者俯從。夫孝子有終身之憂,聖人以三年為製者,使人知有終竟之限也。
[疏]子曰至終也。
○正義曰:此夫子述喪親之義,言孝子之喪親,哭以氣竭而止,不有餘偯之聲;舉措進退之禮,無趨翔之容;有事應言,則言不為文飾;服美不以為安;聞樂不以為樂;假食美味不以為甘:此上六事,皆哀慼之情也。“三日而食”者,聖人設教,無以親死多日不食傷及生人;雖即毀瘠,不令至於殞滅性命:此聖人所製喪禮之政也。又服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畢之終也。
○註生事至此事。
○正義曰:此依鄭註也。生事謂上十七章說。生事之禮已畢,其死事經則未見,故又發此章以言也。
○註氣竭至委麯。
○正義曰:此依鄭註也。《禮記·間傳》曰:“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此註據斬衰而言之,是氣竭而後止息。又曰:“大功之哭,三麯而偯。”鄭註云:“三麯,一舉聲而三折也。偯,聲餘從容也。”是偯為聲餘委麯也。斬衰則不偯,故云“聲不委麯也”。
○註觸地無容。
○正義曰:此《禮記·問喪》之文也。以其悲哀在心,故形變於外,所以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
○註不為文飾。
○正義曰:案《喪服四製》雲:“三年之喪,君不言。”又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鄭玄雲:“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今此經云“言不文”,則是謂臣下也。雖則有言,志在哀慼,不為文飾也。
○註不安至縗麻。
○正義曰:案《論語》孔子責宰我,雲:“食夫稻,衣夫錦,於汝安乎?”美飾謂錦綉之類也。故《禮記·問喪》雲“身不安美”是也。孝子喪親,心如斬截,為其不安美飾,故聖人製禮,令服縗麻。縗當以粗布長六寸,廣四寸。麻謂腰絰首絰俱以麻為之。縗之言摧也,絰之言實也。孝子服之,明其心實摧痛也。韋昭引《書》雲:“成王既崩,康王冕服即位。既事畢,反喪服。”據此則天子諸侯,但位定初喪,是皆服美,故宜不安也。
○註悲哀至樂也。
○正義曰:此依鄭註也。言至痛中發,悲哀在心,雖聞樂聲,不為樂也。
○註旨美至水飲。
○正義曰:“旨,美”,經傳常訓也。嚴植之曰:“美食,人之所甘。孝子不以為甘,故《問喪》雲:‘口不甘味’,是不甘美味也。《間傳》曰:‘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是疏食水飲也。韋昭引《麯禮》雲:‘有疾則飲酒食肉,是為食旨。’故宜不甘也。”
○註不食至殞滅。
○正義曰:經云“三日而食,毀不滅性”,註言不食三日,即三日不食也。雲“哀毀過情”者,是毀瘠過度也。言三日不食,及毀瘠過度,因此二者有緻危亡,皆虧孝行之道。《禮記·問喪》雲:“親始死,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又《間傳》稱:“斬衰三日不食。”此雲三日而食者何?劉炫言三日之後乃食,皆謂滿三日則食也。雲“故聖人製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者,《麯禮》雲:“居喪之禮,毀瘠不形。”又曰:“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是也。
○註三年至限也。
○正義曰:雲“三年之喪天下達禮”者,此依鄭註也。《禮記·三年問》雲:“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鄭玄雲:“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註與彼同,唯改喪為禮耳。雲“使不肖企及,賢者俯從”者,案《喪服四製》曰:“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製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也。註引彼二文,欲舉中為節也。起踵曰企,俛首曰俯。雲“夫孝子有終身之憂,聖人以三年為製”者,聖人雖以三年為文,其實二十五月而畢。故《三年問》雲:“將申夫脩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焉為之立中製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是也。《喪服四製》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故孔子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所以喪必三年為製也。
為之棺槨衣衾而舉之,周屍為棺,周棺為槨。衣,謂斂衣。衾,被也。舉,謂舉屍內於棺也。陳其簠簋而哀慼之,簠簋,祭器也。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慼也。擗踴哭泣,哀以送之。男踴女擗,祖載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宅,墓穴也。兆,塋域也。葬事大,故卜之。為之宗廟,以鬼享之;立廟祔祖之後,則以鬼禮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寒暑變移,益用增感,以時祭祀,展其孝思也。
[疏]為之至思之。
○正義曰:此言送終之禮,及三年之後宗廟祭祀之事也。言孝子送終,須為棺槨衣衾也。大斂之時,則用衾而舉屍內於棺中也。陳設簠簋之奠,而加哀慼。葬則男踴女擗,哭泣哀號以送之。親既長依丘壟,故卜選宅兆之地而安置之。既葬之後,則為宗廟,以鬼神之禮享之。三年之後,感念於親,春秋祭祀,以時思之也。
○註周屍至棺也。
○正義曰:雲“周屍為棺,周棺為槨”者,此依鄭註也。《檀弓》稱:“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註約彼文,故言周屍為棺,周棺為槨也。《白虎通》雲:“棺之言完,宜完密也。槨之言廓,謂開廓不使土侵棺也。”《易·係辭》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案《禮記》雲:“有虞氏瓦棺。夏後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墻置翣。”則虞夏之時,棺槨之初也。雲“衣,謂斂衣。衾,被也。舉,謂舉屍內於棺也”者,此依孔傳也。衣謂襲與大小斂之衣也。衾謂單被覆屍,薦屍所用。從初死至大斂,凡三度加衣也。一是襲也,謂沐屍竟,著衣也,天子十二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襲皆有袍,袍之上又有衣一通,朝祭之服,謂之一稱。二是小斂之衣也,天子至士,皆十九稱,不復用袍,衣皆有絮也。三是大斂也,天子百二十稱,公九十稱,諸侯七十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衣皆襌袷也。《喪大記》雲:“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鄭玄雲:“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是舉屍所用也。”棺槨之數,貴賤不同。皇侃據《檀弓》以天子之棺四重,謂水、兕革棺、杝棺一,梓棺二。最在內者水牛皮,次外兕牛皮,各厚三寸為一重,合厚六寸。又有杝棺,厚四寸,謂之椑棺,言漆之椑椑然。前三物為二重,合一尺。外又有梓棺,厚六寸,謂之屬棺,言連屬內外。就前四物為三重,合厚一尺六寸。外又有梓棺,厚八寸,謂之大棺,言其最大,在衆棺之外。就前五物為四重,合厚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皮,則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侯、伯、子、男又去兕牛皮,則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上大夫又去椑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下大夫亦一重,但屬四寸,大棺六寸,合厚一尺。士不重,無屬,唯大棺六寸。庶人即棺四寸。案《檀弓》雲:“柏槨以端,長六尺。”又《喪大記》曰:“君鬆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是也。
○註簠簋至戚也。
○正義曰:“簠簋,祭器也”者,《周禮·捨人職》雲:“凡祭祀供簠簋,實之陳之。”是簠簋為器也。故鄭玄雲:“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梁器。”雲“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慼也”者,下《檀弓》雲:“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陳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舊說以為大斂祭是不見親,故哀慼也。
○註男踴至送之。
○正義曰:案《問喪》雲:“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動屍舉柩,哭踴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襢而踴之。婦人不宜襢,故發胸、擊心、爵踴、殷殷田田,如壞墻然。”則是女質不宜極踴,故以擗言之。據此女既有踴,則男亦有擗,是互文也。雲“祖載送之”者,案《既夕禮》:柩車遷祖,質明設遷祖奠,日側徹之,“乃載”。鄭註云:“乃舉柩郤下而載之。”又云:商祝飾柩,及陳器訖,“乃祖”。註云:“還柩鄉外,為行始。”又《檀弓》雲:“曾子吊於負夏,主人既祖。”鄭云:“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為行始。”然則祖,始也。以生人將行而飲酒曰祖,故柩車既載而設奠謂之祖奠。是“祖載送之”之義也。
○註宅墓至卜之。
○正義曰:雲“宅,墓穴也。兆,塋域也”者,此依孔傳也。案《士喪禮》“筮宅”,鄭云:“宅,葬居也。”《詩》雲:“臨其穴,惴惴其慄。”鄭云:“穴謂塚壙中也。”故云“宅,墓穴也”。案《周禮·塚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則兆是瑩域也。雲“葬事大,故卜之”者,此依鄭註也。孔安國雲:“恐其下有伏石,涌水泉,復為市朝之地,故卜之。”是也。
○註立廟至享之。
○正義曰:立廟者,即《禮記·祭法》天子至士皆有宗廟,雲“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適士二廟,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官師一廟曰考廟。庶人無廟”。斯則立宗廟者,為能終於事親也。舊解云:宗,尊也;廟,貌也,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故《祭義》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是也。祔祖,謂以亡者之神祔之於祖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祖父。”則是卒哭之明日而祔,未卒哭之前皆喪祭也。既祔之後,則以鬼禮享之。然宗廟謂士以上,則春秋祭祀兼於庶人也。
○註寒暑至思也。
○正義曰:案《祭義》雲:“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愴之心,非其寒之謂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將見之。”是也。
生事愛敬,死事哀慼,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愛敬哀慼,孝行之始終也。備陳死生之義,以盡孝子之情。
[疏]生事至終矣。
○正義曰:此合結生死之義。言親生則孝子事之,盡於愛敬;親死則孝子事之,盡於哀慼。生民之宗本盡矣,死之義理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言十八章,具載有此義。
○註愛敬至之情。
○正義曰:雲“愛敬哀慼,孝行之終始也”者,愛敬是孝行之始也,哀慼是孝行之終也。雲“備陳死生之義,以盡孝子之情”者,言孝子之情無所不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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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捲一開宗明義章第一 | 捲一天子章第二 | 捲二諸侯章第三 | | 捲二卿大夫章第四 | 捲二士章第五 | 捲三庶人章第六 | 捲三三纔章第七 | | 捲四孝治章第八 | 捲五聖治章第九 | 捲六紀孝行章第十 | 捲六五刑章第十一 | | 捲六廣要道章第十二 | 捲七廣至德章第十三 | 捲七廣揚名章第十四 | 捲七諫諍章第十五 | | 捲八感應章第十六 | 捲八事君章第十七 | 捲九喪親章第十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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