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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禮、刑、兵、稅、役
何茲全 He Ciquan
《禮記·麯禮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意思是貴族有禮,庶人用刑。這是有了君子小人之分以後,君子(即貴族)的理論,也是他們的理想。禮,簡單的說就是君子貴族應該遵循的生活常規。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禮,就是貴族君子在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要遵守的法。
《禮記》就是古代貴族生活規範的總結。從日常生活細節、對人處世到卿大夫國君間的禮法都有規定,貴族們都必須遵守。貴族能遵守禮,政治就會安定,禮,就是貴族應遵守的法。
但這也衹是理想,事實上是作不到的。西周春秋時代,我們看到無數的貴族在政治鬥爭中被殺害、處死、驅逐、降為皂隸。有的是他們不按禮行事;有的是他們雖然按禮行事別人卻不以禮相待了。
刑是對待大夫以下的人民的。恩格斯曾指出刑獄是國傢出現的一項標志。據文獻記載,周初已有了刑罰和囚獄。《尚書·康誥》:“王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於貨,暋不畏死,罔弗憝。……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文王是周人的創業祖,作刑罰便被放在他身上。“有亡荒閱”,也是文王創作。犯罪是由於殺人越貨,侵犯別人的私有財産,刑罰是要保護私有財産的。在曶鼎銘文中,我們已看到政治保護私有財産。匡帶領衆人偷了曶的十秭禾,曶到東宮那裏告了他。東宮命令匡把人交出來,否則要受大懲罰。匡害了怕,用了臣和衆去賠償。
《周禮·小司寇》記有周代管刑罰的職官,金文中也有不少【108】刑罰和職司刑罰的官。如揚簋銘文中就有司寇。又如牧簋銘文所記,牧的職稱是司士,是督察官,後來職務擴大,也管刑罰。周初的職官,往往一人管許多職務,這正是當時群僚人數少職務正在遊移不定時期的正常現象。
《左傳》中關於刑罰的記載就多起來。最重要的是在春秋中期,已有了刑書的公佈了。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嚮使詒子産書曰:“昔先生議事以製,不為刑闢,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二十九年:“鼕,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二十年前,晉國還反對鄭子産鑄刑書;二十年後,晉國也鑄刑鼎著刑書了。鄭國、晉國,都是形勢所迫,不得不爾。刑書,是法的萌芽。法的出現,說明國傢已出現了。
周代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詩經》中不少詩篇描繪出徵人的心情和生活。如《魏風·陟岵》描寫男子出役,思念父母。《秦風·無衣》:“王於興師、修我戈矛”、“修我矛戟”、“修我甲兵”。似乎人民出兵役,還要自備戈矛甲兵。《豳風·東山》,描寫戰士出徵三年,回傢的路上,想像傢人和田園生活情況。這些詩篇都說明周代人民是服兵役的。而且服兵役是勉強的,痛苦的,有強製味道,是為王事服務的。這些詩篇所描寫的具體時代,是很難考證的了。但有一點是很明顯的,這個時代,小家庭已是社會單位,氏族部落組織的影子已很少顯現。這些出徵的戰士,都是小傢族的成員,他思念的衹是他的父母兄弟和妻子,係念他的也衹有父母兄弟和妻子。看不見傢族以上更大的血緣組織。估計它們都是東周春秋時代的産品。《東山》不會是西周初年的詩。詩裏沒有一點“千夫長、百夫長”氏族組織的味道。【109】
依《周禮》,國中和野的人都有服役的義務。《地官司徒·卿大夫》條:“以歲時登其夫傢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其捨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捨。以歲時入其書。”國中和野的人,都服兵役卻又不平等。六尺、七尺,是用身材高矮代表年齡大校七尺,年齡大些;六尺,年齡小些。國中的人,起役晚退役早;野人,起役早退役晚。免役的人,貴者是國中的貴者無問題,賢者以下是衹指國中還是兼有野,不明確。可以肯定的是在免役特權方面,國中和野是不平等的。這符合國中和野居民、周人和殷人的不平等情況。周人是一等公民,殷人是二等公民;但都是公民,都有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
武王伐紂時,周尚無常備軍,有事出徵,氏族成員即是戰士。《尚書·周書·牧誓》:“千夫長,百夫長,及庸、蜀、羌、髳、微、廬、彭、濮人”,大約都是族兵。西周時期,至少中期以前仍是族兵,戰士由氏族出,軍隊按族來組織。周滅商,成為各地各族各國的宗主國,新形勢更要求首先加強周人自己的戰鬥力,保持族兵這一核心力量。班簋:“惟八月初吉在宗周,甲戌,王令毛伯更虢城公服。屏王位,作四方望,秉繁蜀巢,令易鋚勒,鹹。王令毛公以邦塚君,土馭□人伐東國▲戎,鹹。王令吳伯曰:“以乃師左比毛父;王令呂伯曰:以乃師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從父徵,出城,衛父身。三年靜東國,亡不鹹[辠攵]天畏,否俾屯陟。”又如明公簋:“惟王令明公遣三族伐東國。”毛公鼎:“命女◆■公族[雨於]參有▼,小於師氏虎臣[雨於]朕◎事,以乃族幹吾王身。”兵,都是族兵,以族為單位的。
周族在東方各地定居以後,氏族部落的血緣關係逐漸和地緣結合起來。這在前面已談過了。
《周禮》的兵役,是和地方組織相應的。據《地官司徒·小司徒》條,“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110】兩為族,五族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和地方組織是完全相當的。
依《周禮》,兵役已不是按族由氏族部落徵發,而是按地域徵發。這是兵役史上一個很重要的變化,但周人何時完成這一變化,似已難考。我們是否可以粗略的假定,這個變化大約在西周末和春秋時期。從周代歷史發展的總形勢看,這個假定大概是可以的。
據《國語·齊語》一書所載,管仲相齊桓公時曾對地方行政組織有所調整或改變。“管子於是製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鄉,是地區;把國分為二十一鄉,就是分為二十一個區域。管子製國為二十一鄉,是齊國由族到地的開始,還是地的內部調整不得而知。《齊語》的這條記載,說明至遲到春秋前期齊桓公時候齊國的兵已是按地區徵發了。
周代有無常備兵?何時有常備兵?這也是一個難以確切回答的問題。但也又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按照恩格斯的理解,有無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的武裝,是氏族部落到國傢轉變和國傢出現的一個重要標志。
金文中關於周初軍隊的記載,有殷八師、六師、揚八師、西六師等名稱。殷八師是由成周殷人組成的,揚八師也許是南淮夷編成的軍隊(許倬雲教授《西周史》第211頁)。六師、西六師,大概是周人組成的軍隊。《詩經》中有些詩篇常常提到周王六師。《大雅·常武》:“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大雅·域樸》:“周王於邁,六師及之。”但八師、六師是否常備軍,還很難斷言。
《周禮》有天子六軍,諸侯國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的記載,如《夏官大司馬·敘官》條:“凡製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111】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有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如前所述,金文和《詩經》中所見,周軍隊的最高編製是師,沒有見過比師高一級的軍。東周春秋時期,纔出現軍的記載,《周禮》所載,大約是東周春秋時代的事。據《左傳》所載,麯沃伯初為晉侯時有一軍(莊公十六年),晉獻公時有二軍,公將上軍,太子申生將下軍(閔公元年),晉文公稱霸,始建三軍(僖公二十八年)。後來曾作五軍、六軍。魯國原有二軍,後來作三軍(襄公十一年、昭公五年)。未見天子六軍。東周春秋,周室衰弱,已沒有力量作六軍了。
服兵役有期限,始見於《左傳》。莊公八年,“齊侯使連稱管至父戍葵丘,瓜時而往,曰:及瓜而代。期戍,公問不至。請代,弗許。故謀作亂。”瓜時而往及瓜而代,時間是一年,這一年是戍期,大約也就是士卒服役的期限,即一年。
服兵役有限期,這是很重要的。這說明常備兵的存在。這一條所記,是春秋早期的事。它說明春秋早期各國已有常備兵,但它不說明常備兵何時開始。自然,它的出現可能是逐漸的,從發展中産生的。我們可不可以這樣來看待周代兵製:西周時期以族兵為主,軍隊編製自然也以族為單位,領兵的都是氏族長,稱作千夫長、百夫長。一直到春秋時期,還有族兵,我們在前面《階級分化和演變》一章裏已講過春秋時期貴族的族兵。在周人“散諸部落,分土定居”的過程中,血緣關係逐漸為地緣關係所代替,族兵也逐漸為“地兵”所代替。隨着國君權力的擴大,屬於國君的常備兵也是逐漸出現的。西周初年的殷八師、王師六師,也可能已是常備軍,春秋時期的周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都有可能已是常備軍。春秋時期,有服兵役的期限,到期有新兵來代替。兵可以更換,軍隊則常存,可見常備兵已存在。從兵製也可說明西周春秋時期是由部落到國傢的轉化時期。【112】
賦稅方面,周入行的是徹法,是什一之稅。孟子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但徹的性質,恐怕也有個發展過程。《詩·大雅·公劉》篇描寫公劉遷到豳地之後,遂“度其隰原,徹田為糧”。鄭玄解釋為:“度其隰與原田之多少,徹之使出稅以為國用。什一而稅謂之徹。”公劉時代,周人還在氏族部落階段,還未進入國傢階段,這大概是沒有問題的。因之,這時的徹决不是“出稅以為國”。公劉時代的徹,是整治土地。西周春秋時代的徹,於整治土地外,已是稅收。《論語·顔淵篇》:“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哀公說“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說明他是知道徹是什一的。什一之稅的徹法,大約是西周以來的常規。到了東周春秋,就有了變化了。
據《左傳》所載,春秋後期國傢賦稅不斷有變化:
宣公十五年,魯國“初稅畝”。
成公元年,魯國“作丘甲”。
昭公四年,鄭國“作丘賦”。
哀公十二年,魯國“用田賦”。
從上引哀公的話裏,可以知道:在變化中賦稅是越來越重。但這種重是適應生産力的發展的,戰國秦漢就出現“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了。生産提高,纔使什二、什五成為可能。不能簡單的理解租稅一提高,人民就受不瞭瞭。
西周春秋的人民,對國傢有徭役負擔。《左傳》記錄下來不少人民服役的事例。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室。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襄公三十年,晉悼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於食,有與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紀年。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113】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師曠曰:……七十三年矣。……趙孟問其縣大夫,則其屬也。召之而謝過焉。……遂仕之,使助與政,辭以老,與之田使為君復陶,以為絳縣師。”這兩個例證,都說明春秋時期民有役的負擔。順便也說一句,春秋時代的民是自由民不是奴隸。七十三歲的絳縣人,由於沒有兒子衹得自己來服役。但趙孟要嚮他謝過,使之作官。能作官的民,不能是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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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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