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大历史不会萎缩   》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2)      Ray Huang

  阿合马乃是回纥人,他前后居官名目不同,如所谓平章政事兼制国用使,即等于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如是者前后19年。他生前总以能干有效率著称,也获得皇帝信任。1282年他被一位汉人军官谋杀,御前也为他复仇将凶手拘获,明正典刑。可是不久阿合马殃民的传说接二连三地供达圣听,忽必烈因此大怒,下旨将之剖棺割尸。卢世荣初从阿合马入政,在1284至1285年间也有了统领财政税收的权责。虽说他得到忽必烈的口允,在他执行国务期间被控告得豁免,可是到头来告讦者多,卢世荣被检举获死罪,在年终之前执行。桑哥初至译员,专理宗教事宜,也继卢世荣整理财政,于1287年至1291年掌税收4年,其结局有如其前任三人整理财政情形除《元史?奸臣传》提及外,尚参见《世祖本纪》,又注意《食货志》述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及"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照宋旧例"各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里则称过失在忽必烈本人。
  这些事迹与一国两制何干?以上三人之作为均列入《元史?奸臣传》,在传统作史者的笔下,这是归纳不孚众望各权臣的办法。他们执政失败之后,总以道德丧坏之罪名见诸史籍。我们仔细反复阅读三人传记,尚且发觉他们的获罪,全由部下人事安排而起,纠葛大都出自南方。
  凡是熟悉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学者即可指出,此邦无从以精确之数字管理,官员数目有限,下端的小自耕农以百万千万计,又缺乏司法独立之传统,于是"宽大"与"仁厚"的宗旨,总不可少。颁行法令是一件事,按字面执行又是一事。将各地区之利害与中央的政策平衡,是艺术而非科学,人事上之妥协总不可少,如是儒家之人本主义才如日中天。所有文官由科举出身,先在意识形态里有了一段熏陶。他们的作风一致,于是各处官职均可平行交换。他们之协调即为朝代安全之根本。蒙古人面临此种局面,既不将之全部废除又不迁就,模棱两可之后在组织上及心理上均缺乏准备,总之即无从决策。
  阿合马、卢世荣与桑哥都有能臣之气派,他们处理近身直截了当之事都无差错,一到执行权力于远区,责任需要交替转达的时候,才有各种参差与过失。他们和他们部下之亲信是否贪赃枉法,有如攻击者之所指摘,我们已无从考证。可是只从技术的角度看来,我们至少可以指出蒙古人既以一国两制作财政税收之根本,即不宜引用中央集权的文官组织主持,至于其组织结构中尚有其他矛盾,更不在话下。
  忽必烈之财政无出路影响到全朝廷。他的继承人缺乏适当之收入,难能维持一个天子万能的局面,只有滥发纸钞。通货膨胀之余,全国瓦解。
  原来中国在11世纪已显示了她的优点,她在经济上及文化上的成就在北宋时即已取得世界上先进的地位。只是王安石之行新法不成,而朝廷江河日下。经过一段研究之后,我们今日可以论断:新法失败由于北宋君臣不能将公私掌握之服务性质事业及物资畅快交流,有如现代商业体系。王安石之设计一言以蔽之,无非使财政片面地商业化。从西方的经验看来,若要此种举措成功,必先具备司法独立之条件,各个人拥有财产与否,他们的权利义务都需明白规划,于是在法律之前举凡遗产、破产、典当、监守自盗、蒙哄欺骗各种事端,全有应付的办法,全无罅隙,不得虚赖。要做到这地步,先又要国际贸易大量地扩充,使交易的数额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之比重,迫致农村组织改组以适应新环境。倘非如此则只有官僚作主,凭己意将各数字翻来覆去地修订,只有与事实相距愈远,亦即仍是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王安石新法失败原因曾在我所著《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台北,1989)页24至247里提及。引用《宋史》页次载《放宽历史的视界》(台北,1988)页70之注释内。
  有了宋元两朝惨痛的经验,明太祖朱元璋才决定全面退却。新朝代设计不以经济方面最前进的部门为基础,而以落后的部门为基础,前朝兴办之铸铜币、开工矿、倡水运都不能引起这位贫农天子的兴趣。朱明王朝代表一个农村凑而成的大集团,内向而不具竞争性。在洪武皇帝立制之下航海受限制,奢侈品被禁止。他声称"藏富于民",于是税收数量低,可是他的政府除了管制之外,对民间的服务也有限。这样一来在西欧各国突飞猛进、整备现代化之际,中国只在体积上膨胀,其组织与性格未变。
  我所列举的第二个例子乃是南北战争前之美国。当日北部禁止蓄奴,南方则认为合法,这在国家法令及社会组织同属一国两制。
  美国在1787年修订联邦宪法时,所刊条文有两项涉及奴隶。第一款第二节规定各州派往联邦众议员之议员,照各州人口成比例,算时将奴隶数折作五分之三自由公民数抵账,可是奴隶无选举权,前项条文引起日后攻击"奴主势力"之借口。因为影响所及,全体奴隶主确在立法机构各有声势驾凌一般公民之上。宪法第四款第二节则称凡人在此州具有服务之义务者,不能因转往他州即开释放弃此义务。这也是说奴隶,纵脱逃,虽远走高飞,亦当送回原主,依旧为奴。可是此段文字含糊,宪法既未责成各州有押返逃奴之义务,也未指定联邦政府执行奴归原主,可以订立章程,区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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