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书 》 大明会典 》
卷之一百七十
李东阳 Li Dongyang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英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伪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余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孝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拿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并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玻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娶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拿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着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阙者、绞
○社、减一等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銼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拿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銼陪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为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简介 | 御制大明会典序 | 御制大明会典序 | 御制重修大明会典序 | 皇帝敕谕内阁一 | 皇帝敕谕内阁二 | 皇帝敕谕内阁三 | 会典凡例 | 纂辑诸书 | 会典文职衙门、武职衙门 | 卷之一 | 卷之二 | 卷之三 | 卷之四 | 卷之五 | 卷之六 | 卷之七 | 卷之八 | 卷之九 | 卷之十 | 卷之十一 | 卷之十二 | 卷之十三上 | 卷之十三下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0]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