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中国医药学十分强调药材产地的地道性,认为中药材的产地、采集与保存直接影响药性和疗效,正所谓“一药之入,顺逆俄倾,生命攸关,焉可忽乎?”清宫太医院尤其强调这一点,其脉案用药都要标明所用药材之产地。这是因为,只有质佳而品色皆优的地道药材,才能保证药效。
从清宫医案的处方上看,许多药材前面都标明产地,如:产于杭州的杭白芍、杭菊花,产于广东的广珍珠、广决明,产于福建建阳府的建泽泻、建莲,产于云南省的云茯苓、云三七,产于四川的川贝母、川黄连,产于甘肃岷县的岷当归、岷党参,产于浙江台州府的台乌药……如用广陈皮,必须下注:“产广东,以新会县署内者最佳”;用浙贝母者,则下注:“出浙江,散产者不取,象山平贝母。”等等。标明产地的目的,是为了突出药材的正宗性和纯洁性。
中药学典籍之一的《唐本草》一书认为:药材“离其本土,则质同而效异。”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中药材都是天然的植物、矿物及药用动物,其生存和存在的地理环境、水文条件、植被条件、地球化学条件,以及采收加工贮存技术,都不尽相同,这种多样性决定了不同产地药材的差异性,进而导致疗效的差异性。
晚清时期,太医院用药多来自四川,如川牛膝、川断续、川楝子、川郁金、川石斛、川厚朴、川姜黄、川芎、川椒,川贝,等等。这是因为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海拔落差极大,生态系统多样,因而中药材也最为丰富多彩,同云南省一样号称中药材王国。
国家科委(后改为国家科技部)在“七五”和“八五”科技攻关课题中,曾列有《常用中药品种整理与质量研究》,但这些研究多侧重于混淆或混乱品种间之整理研究比较,对于同一物种与非地道药材的研究缺乏探讨,这显然是值得给予重视的。台湾专家们也曾疾呼大陆出口中药材不注明产地之弊端,认为中药材不标明产地,不仅给应用者在评价临床效果时增添困难,对于从事中药化学和中药药理研究者更感到增添不少非科学影响,值得大陆有关部门重视。
今天如何看待中药材的地道性?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看到,太医院选用地道药材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太医院的御用药材是建立在封建贡赐制度基础之上的。在封建社会,太医院用药大都是贡赐药品。清宫从顺治朝开始,设御药房以专供皇室成员取药用药,而外药房则供各宫太监及首领等取药。由于内廷人数甚多,后又分设储秀宫内药房、寿康宫内药房及圆明园内药房。御药房进出药材,归礼部或太医院管理,所征收的药材均为“本色药材”,即现今所说的地道药材。御用药材送到御药房后,均由院使、院判和御医亲自验收,产地、采集时间等得到认可后,才能供内廷使用;其二,清末中国人口虽然增加到四亿多,但毕竟人口较稀少,加之没有什么工业污染,全国的生态环境较好,许多中药材处于原始野生状态,选用地道药材并不太困难。
由此可见,在对待中药材的地道性问题上,要有“与时俱进”的观点,要辩证地看。首先要重视中药材的地道性,很好地保护中药材产地,使其环境尽量不受污染或少受污染;同时也要看到,自然界的一切都在变,不变是不可能的,因而中药材产地的环境、气候也在变化,只要产地环境大体上相同或相似,就不要过份强调其出处在什么地方。要从广义上理解中药材的地道性,即只要品种同一、产地同属于北方或南方,同属于黄河流域或长江流域,气候、土壤等条件大体相同或近似,那么所产的同一种中药材也就基本具有同样的功效。
还要看到,古人由于交通条件等原因限制,往往把一种药材的产地范围看得比较狭小,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然,这一点我们不能苛求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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