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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思考 》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
第十二章 妾
伊沛霞 Patricia Ebrey
在中國,自古以來,財富和政治權力伴隨着無以計數的可愛的年輕女侍。制度文書明確列出哪個品級的男人可以配有多少個妾,這些規定似乎沒有人嚴肅對待。諸侯可以有幾十或成百上千個宮女,占有她們意味着他擁有財富,就像擁有駿馬和珠寶一樣。秦朝第一個皇帝(秦始皇帝,記錄為公元前246—209)號稱有上萬名宮女,後世的皇帝們一般有一千多。整個帝製時代,擁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費方式和男子氣、精力充沛的表現;甚至財産狀況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納一兩個妾,以幫助他的妻子做傢務事。①
在大城市裏,另一種發展起來的制度給男人們提供了享受女人的陪伴和性服務的機會: 一種娛樂場所,配備受過取悅於人的訓練的女子。“唱”是這種女人普遍掌握的技能,還有一部分會彈奏樂器、跳舞,或作詩、吟詩。在唐朝首都長安和洛陽,住着這類女人及其主人的那種場所到處都有,是到京城趕考、求前程的士人經常光顧的地方。自唐朝以來流傳的口頭文學相當可觀的內容圍繞着男人與這類女子的糾紛和瓜葛。小說作者被她們的才華吸引,仰慕她們傾心相愛的情懷,同情她們不得不忍受主人的剝奪和輕視。②
隨着宋代貨幣經濟的迅猛發展和遍布全國的城市商業化,男人用錢換取女人的機會似乎穩定地增多了。在大城市,218娛樂場所像唐代兩京的那麽多。但到了北宋中期,那些從前滿足於流連院所、狎妓褻玩的男人已經願意並有辦法把女人買回傢去做妾。因此,隨着上層階級的擴大,為他們的家庭提供婢女或妾的女人市場也出現和擴大了。
現存史料透露的士人對納妾生活的感受復雜不一。男人有一個妾——或甚至三四個——這沒有什麽不對的,但是如果他過於沉醉於她,那麽就會被看作自我放縱和不懂節制。文人們很高興記錄詩人與妓、妾之間的酬唱,但是又把妾描寫為下層女子,不必對家庭負責,沒有榮譽感。男人喜歡談論妻妾之間的爭鬥,特別是事關位高權重的男士時。他們悲嘆自己階級裏淪為妾的女子的不幸命運。還詛咒那些綁架女孩子和女人、把她們賣掉的惡棍。當然他們也知道很少有女人自願做妾。對妾的復雜感情,大概也反映了、還可歸因於妾們經常身臨其中的混亂局勢。她們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會發生什麽事,更多地憑個人關係帶來的運氣,而不取决於習俗或法律。
宋代與此前和此後的時代一樣,妾的法律身份沒有得到妻那樣清楚明確的規定,多半由於妾幾乎沒有一點特權。③法律塑造了一個三層的等級體係: 妻高於妾,妾高於婢。比如說,一個男人如果在毆鬥中打斷了一個生人的胳臂或腿,對刑事犯的處罰是拘禁起來服勞役一年。如果受害者是他的妻子,刑罰降兩等;如果是妾,就降四等。毆傷婢女不受懲罰。④任何情況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升為妾。⑤在實際的社會生活裏,人們似乎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出哪些特定的女人是妻子,其他的屬於廣義上的妾,但是這個寬泛的範圍幾乎已從得到妻子般待遇的所有女人(特別在妻子已逝的情況下)擴展到身份未公開、實為妓女的女人,還有原本為婢女但已得到主人寵幸的女人。雖然妻子們經常認為婢女極力引誘了丈夫並為此感到憤怒,但是妻子和任何其他人似乎都沒想到女僕有權躲避她不想要的主人給予的偏愛。法律條令規定與自傢婢女發生性關係的男人無罪,甚至與別人的婢女,受的懲罰也非常輕(衹杖80下,對比之下,如果她是別人的妻子,則服勞役兩年)。⑥219婢女的社會身份較低,使她們易遭受性傷害,易遭受性傷害又使她們的身份很難提高。在本章,名義上是婢女,但是已知與主人有了孩子的女人將列入妾的範圍進行討論。法律的和社會的,事實上,她們的身份已經含有下述意義: 一個男人與父親或祖父“寵幸”過的婢女發生了性關係,被看作一種典型的亂倫,法律量刑的程度比與父親、祖父的妾低兩等,但是比與其他人的婢女要嚴重得多。⑦
納妾
姑娘們作為妾進入一個家庭的過程,從男人方面看與從女人方面看非常不同。男人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納妾。偶爾可以得到做為饋贈的妾。王曾(978—1038)為了回報歐陽修(1007—1072)為他寫的文章,據說送給歐陽修一對金酒杯和兩個陪他喝酒的丫頭。據蘇徹(1039—1112)報道,真宗帝(記錄為997—1022)聽說王旦(957—1017)一個妾都沒有,就派人買了一個送給他。據說仁宗帝(記錄為1023—1063)聽說宋祁(998—1061)寫了一首詩,詩中說一位宮女走在街上,認出宋祁以後就大聲叫他的名字,為此仁宗送給宋祁一名宮女。⑧潘良貴(1094—1150)得知一位朋友沒有兒子,送給他一個已經與自己生過孩子的婢女。據說辛棄疾(1140—1207)把自己的妾送給為他治病的大夫,然後寫了一首打油詩記敘此事。據閑談傳說,程鬆花八十萬錢買下宰相韓侂胄(逝於1207)退給人販子的一個妾,指望韓侂胄一旦冷靜下來,還會要回那個女人。後來他把她帶到韓侂胄面前,果然如願以償,作為回報,得到一個更好的職位。⑨
男人把自己迷上的妓女帶回傢的事也不是很少見。《名公書判清明集》裏的一個案例涉及地方一霸,他的妾原來是一名官妓,官妓就是被官府強製性地雇來招待來訪者和達官顯宦的那種女人。⑩劉震孫(逝於1214)特別欣賞一位年輕的舞妓,於是納她為妾。後來讓她幫忙招待客人。周密(1232—1308)報道,一位著名官妓得到自由以後,一位宗室成員納她為妾。
但是,大多數妾多半都通過中間人買來,中間人靠給有錢人傢提供侍女做買賣贏利。220高度專業化的市場在京城,特別是南宋時期的杭州。《東京夢華錄》討論了掌握着男勞動力、管理人才和商店店員的經紀人以後,還討論了買賣女人的經紀人:“如府宅官員,豪富人傢,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綫供過,粗細婢妮,亦有官司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揮便行踏逐下來。”廖瑩中在宋末描畫了相同的畫面:“名目不一,有所謂身邊人、本事人、供過人、針綫人、堂前人、雜劇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廚娘,等級截乎不紊,就中廚娘最為下色。然非極富貴傢不可用。”洪巽描寫了同類市場,然後講了一位州官買下一個女人的故事,這個二十出頭的女人非常漂亮,能寫會算,被訓練得做一手好飯菜。然而,由於她慣於操辦奢侈的宴會,不到兩個月他就覺得負擔不起她了。不住在京城和大都市的人可能必須到中心城市才能找到中意的妾。一位沒有兒子、姓馮的商人順路到開封買妾。袁韶(1187年中舉)的父親去了杭州,纔弄到一個妾。到成都和蘇州這樣的城市遊逛,也可得到同樣的機會。
城市市場滿足了那些尋找多才多藝姑娘的士人的需要。很多妾都會讀書、作詩、唱麯、彈奏樂器。宋朝末年一位官員想在杭州找一個既漂亮又多才多藝的妾,幾天後找到一個漂亮姑娘,問她有什麽纔藝,她說衹會溫酒。陪他去的人聽了大笑,但是他試了試她溫的酒,感覺很好,印象很深,就把她帶回傢。洪邁談到一位官員在京城等待任命,他說服朋友陪他出去買兩個妾。在中間人那裏,他發現最年輕、最有纔的女孩子衹賣80貫,另外兩個卻賣到400和500貫。他問中間人這種不同是為什麽,中間人說3個姑娘都衹能在合同期限內帶走做妾;最年輕的姑娘,期限已經快到,衹有半年了,另外兩個還有整整3年的合同。換句話說,可以不必買妾而租一個。
買妾不一定非要由男人到中間人那兒去。偶爾有時妻子出面辦這件事,她們認為自己有責任為丈夫納妾,有人也許出於自己沒生兒子,甚或認為丈夫的社會地位要求他得有妾。我們知道,司馬光沒有兒子,妻子和妻子的姐姐曾為他納妾並試圖讓他對她産生興趣,但未成功。221出於同樣原因,年過五十未生兒子的趙必善(1188—1260)給丈夫買來一個妾,她及時地為他生了惟一的兒子。
妾甚至可以用來送給妻子。有一個例子,妻子的傢務活兒太多而丈夫又很窮,於是妻子的哥哥送她一個12歲的女孩幫她幹活;結果女孩子最終成為丈夫的妾,28歲時生了一個兒子。父親在女兒出嫁時也會買丫頭或妾送給她做陪嫁。這是很久以前的做法,作為一種減輕嫉妒的辦法頗受宋代男人歡迎。比如,盛氏(1007—1077)從小在未來女主人傢裏被養大,後來陪着女主人出嫁。女主人去世後男主人再婚,她則留在那個傢裏成為妾。對妻子說來,把她的丫頭送給丈夫做妾有許多好處。這個丫頭出身低微而比較謙卑,也沒接受過可使她魅力大增的訓練。因此與妻子相比沒有社會地位方面的野心。另外,廣泛接受的僕人應該忠於主人的觀念使人相信她上升後會保持對舊主人的尊重。但是事情也會發展變化。一位年輕妻子想把結婚時帶過來的丫頭打死,因為她懷上了男主人的孩子。
經紀人在納妾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就像婚姻大事中的媒人。他得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協議用專門用語寫好契據,並且見證交易的過程。中介起到的調停和證明的作用顯而易見非常重要,有時當事人雙方已初步談好並達成口頭協議,但還是要找來一個見證人,使事情變得正規化。袁采說任何一樁女僕或妾的買賣,中間人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袁采還說應緊緊追問女子的來歷。如果發現她曾遭拐賣,買主就得把她送還她傢。更重要的,還得註意別又把她送回人販子手裏。
經紀人準備的契據要標出妾的“身價”。數額依據市場因素而定,同時,迷人和多才多藝的比一般的女孩子價格高。洪邁提到的數額從140貫到300、400、900和1000貫。甚至低級官吏也能湊夠買一個年輕女子的錢,洪邁觀察到,在他生活的時代,最低的官吏(縣衙的書手和衙前)在配發的稻米以外,都有大約50貫錢的月俸。
有些買主不把全部款項一次付給妾的父母或經紀人,寧願像付工資那樣按時間付錢。為梁居222正生了兩個小孩的鄭氏的父母親,每月收到3500錢。高文虎67歲時納何氏為妾,何氏識文斷字,能彈會唱,高文虎提出買斷何氏3年時光,約定每月付一鬥米,因此何氏的母親總按時來取米。3年過去後,何氏的母親簽了新契約。她沒要求增加收入,衹提出不再按月取米,而希望得到現金,大概是打算把錢攢起來給何氏做嫁資。第二個3年過去後,何氏的母親又來續約。這一次,報酬變成每年100貫錢,大約增加了50%,高文虎認為這是她應該得到的,因為她的年紀和經驗都在增長。這一次再次得到許可,一次付清了所有款項。
變 成 一 個 妾
從一個姑娘或女人的角度看,使她進入一個家庭做妾的過程始於她離開“婦道”的時候。這可能因很多原因而導致發生。父母親可能被騙,或因生活睏難而鋌而走險,或出於貪得無厭;女子本人可能被引入歧途,被拐賣,或由於沒有別的更好的出路而出此下策。有的家庭確實缺錢,就把女兒賣給中間人或直接賣給男主人。一個姑娘哪怕被賣做婢女或被訓練成妓女,到頭來仍可能變成妾,可能被另一個主顧買走,或在生了主人的孩子後被“升”為妾。有些父母自始至終打着賣女兒的主意,很早就開始教她們學會能賣高價的技藝。很多姑娘被不法之徒騙得離開了傢。而且女人在走投無路、無以為生時也會自動賣身為妾。
士人們坦言,當得知有的家庭訓練女兒如何做妾、打算通過養女兒獲利時,深感震驚。陳鬱(逝於1275年)寫到蘇州的窮苦人傢怎樣教女兒吹拉彈唱以便做私妓,待她們長成大人以後就賣個好價錢。廖瑩中同樣寫道:“京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弗長成,則隨其姿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采拾娛侍。”
作者們一般都同情那些走投無路、自認沒有理由賣女兒的人。洪邁記錄了一個士人如何因鄰人而感動,他發現鄰人在悲傷地哭泣:
其人左右盼視,欷歔久之,曰:“僕不能諱,頃者因某事負官錢若幹,吏督迫,223不償且獲罪,環視吾傢,無所從出。謀於妻,以笄女鬻商人,得錢四十萬,今行有日矣!與父母訣而不忍焉,是以悲耳!”
這個父親得到的400貫銅錢或多或少等同於一個奴婢或做工的一生所得,或一戶佃農二十多年的租金。這樣一個好看的、十幾歲的女孩子是負債家庭難以漠視的一筆有銷路的財産。父親賣女兒做妾完全合法,就像他可以簽約把女兒賣掉當婢女,或把她嫁出去。寡母也可賣女兒;的確,曾經很富裕的人傢的寡母淪落到為了錢賣女兒的記載並不是很少見。但是繼父繼母一般是被描繪成比親生父母更可能幹出這種事的人。比如說洪邁的故事裏有一個帶着兩個女兒再嫁的女人,衹不過為了讓新丈夫把她們都賣掉做妾。
丈夫有時也把妻子賣給別人做妾,但這是違法的。一個涉及賈似道父親的故事說他在旅途中看見一個漂亮女人在戶外洗衣服,於是請她做妾。這個女人說自己已婚,因此必須問她丈夫。那個男人欣然答應,把妻子賣了一個好價錢。
洪邁的逸聞裏女人自己賣自己的事不罕見。比如,一個逃荒的女人經過官宦人傢的大門時,有人問她是否願留下做妾。她說自己太餓,走不動了,並答應做妾,這位官員叫來一個牙人寫了契據。另一個故事,一位遊商的寡婦,丈夫死後無以為生,敲門請求收留她做婢女或妾。無論多麽低下,侍候人,也比餓死或淪為妓女好。
由於對婢女、妾、妓女和藝人的需要如此之多,不法之徒便不擇手段、用各種欺詐伎倆弄來姑娘以回應那種需求。福建福州的一部12世紀的地方志記載,一位州官在1099年打算禁止欺騙行為。這位州官說鄰縣經常竄過來一些衹帶着很少資金、自稱為“生口牙人”的人。他們對傢長說有人想找一個姑娘做妻子或養女,慫恿傢長交出一個女兒或婢女。這個姑娘會被藏起來一段日子,然後偷偷送到很遠的地方轉手賣掉。傢長發現上當受騙後,即便立刻報告縣令,尋人搜索的結果也是一無所獲,他們將永遠不知道女兒在哪裏,甚至永遠不知道她是死是活。
宋代史料還經常提到公開的綁架。洪邁記錄了一位十七八歲的224宗室女乘轎子到附近親戚傢的路上遭綁架後還挨了打,被交給生口牙人,賣給一個男人做妾,那個男人知道她的身世並且認為那就是她的魅力所在。洪邁還說有一位官員的妻和妾在乘轎子途經杭州時雙雙被綁架。綁架者當然會受到蔑視。一部訓誡故事集裏的以綁架和誘拐為生的男人,到後來遭到報應,渾身奇癢難耐,萎縮成一個廢人。
大多數描寫買賣妾的市場的人似乎都有一點觀淫僻的眼光,感覺他們的讀者會從中分享想像可愛女子的快感,這種場景的吸引力絶不會因為知道女子是被迫的而且還經受了苦澀和悲哀而減少。但是,至少有幾個作者明確地譴責了買賣妾的市場。比如北宋學者徐積(1028—1103),試圖用一首詩打消那些讓女兒做妾的人的念頭,他的詩假想了一位經歷了不幸、變成一個大戶人傢的妾的女孩子:
妾傢本住吳山側,曾與吳姬鬥顔色。
燕脂兩臉緑雙鬟,有貌有纔為第一。
十歲能吟謝女詩,十五為文學班姬。
十六七後漸多難,一身睏瘁成流離。
爾後孤貧事更多,教妾一身無奈何。
其時癡呆被人誤,遂入朱門披綺羅。
朱門美人多嫉妒,教妾一身無所措。
眉不敢畫眼不擡,飲氣吞聲過朝暮。
受盡苦辛人不知,卻待歸時不得歸?
儘管徐積意在移風易俗,但是這首詩引起的感覺多半是人們被那位雖遭蹂躪,但仍敏感、可愛的年輕女子所吸引。
男人和妾
一般情況下,男人在進入中年以後開始納妾,這時候他們多半當上了一傢之長,對相處了15年或更久的妻子有點厭倦。比如蘇軾(1036—1101)38歲時把11歲的王朝雲(1063—1096)接回傢做妾。但是還有許多與這種模式不同的情況。年輕男子婚前納妾並不少見。我們得知,有一個男人,不到二十歲就有幾十個妾。還有七八十歲納妾的老翁。財力雄厚的男人似乎經常有好幾個妾。11世紀富有的官員周高,有幾十個姬妾,韓侂胄(逝於1207)號稱有14個妾。洪邁記錄的故事裏,一位富有的官有七八個妾,但在他又老又病時,她們都打算離開他。
男人怎樣對待他們的妾?一般說來很不相同,有的寵愛青年女人,忽視妻子,有的把她們當欲望的對象,有的急於在客人面前炫耀自己的妾。然而,特定的模式還是值得註意。男人一般不為妻子改名,但是差不多為所有的妾和婢女改了名,這象徵着這些女人社會地位的低下。妻子一般正式地以姓相稱,妾們則通常用個人化的本名相稱,這個名字多半是主人起的。我們發現,妾的名字經常含有“奴”字,如“柔奴”,“蓮奴”,“馨奴”或“進奴”。高文虎(1134—1212)給妾何氏起名“銀花”,雪片的雅稱。其他文人士子也為妾起文謅謅的名字,有人愛起直截、明快、無路數可尋的名字,比如辛棄疾(1140—1207)給兩個妾起名,就用姓做名,因此二人被叫做“田田”、“錢錢”。
下層階級的女孩子受到的準備做上層階級男人的妾的訓練就像在等着當妓女,而且很多男人喜歡讓妾在傢裏像妓女那樣招待客人,逗客人取樂。寇準(961—1023)以喜好徹夜的華宴知名於世,宴會上還要有歌舞姬跳舞、奏樂,還必須有一位能即興作詩、吟詩的女子。袁采提醒說教婢女和妾學會招待客人會引起麻煩: 如果女人美麗過人或纔藝高超,“慮有惡客起覬覦之心”,引起災難性後果。魏泰(約1050—1110)描寫了這樣一件事。有一天楊繪讓自傢唱麯的姑娘們招待客人,客人中有一位喝多了,對一個姑娘做得太過分,226激怒了藏在屏風後面看熱鬧的妻子。妻子招呼衆姬妾打那個姑娘。而那位客人卻要求姑娘回來,繼續玩笑取樂。楊繪此刻打算結束宴會,但這衹不過惹得客人更生氣。客人開始動手打楊繪,結果衆賓客一擁而上,纔把他救出來。
因為得到的對待像妓女一樣,妾也就容易像妓女那樣為人行事。我們得知,蘇軾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源於他發現一個最近剛去世的朋友最寵愛的妾在另一個男人傢裏招待客人。“不覺掩面號慟,妾乃顧其徒而大笑”。蘇軾顯然不願意面對這樣的現實: 妾們經常沒事人似的從一個主子轉到另一個主子手裏。
衹有很少的士人寫過妾及自己與她們的關係。劉剋莊(1187—1269)聲明他出於對妻子的忠誠而納妾;她死後,出於對她的尊敬,他决定不再續娶。“餘年四十二,哭林淑人哀逝者之賢而夭。遂不再婚。既葬淑人,左右無侍巾櫛者。或言裏中有孤女陳氏,本大族母徵,攜以適人。長無所歸。先親魏國為餘納之”。劉剋莊贊揚比他年輕24歲的陳氏(1211—1262),在後來的35年裏照管着所有的傢務,記着每一件事,管好每一筆錢財。他不把她當作妾而稱她為小兒子的“生母”,也不認為自己是丈夫,衹是她的“主君”。
高文虎(1134—1212)提供了男人與妾的關係最完整的記錄。在一封信裏高文虎寫到,妻子在他30歲那年,1163年去世了,在後來的27年裏,出於為孩子着想,他既沒再娶也沒納妾。衹不過在1200年的正月裏,他66歲時,與何氏簽訂了一個3年的合同。
高文虎說,何氏的職責就是為他熬藥、收拾東西,照料他。她經常為他做早飯和晚飯,照管他的衣服: 洗,縫補,按時令變換準備好應季衣服。晚上如果他有點兒咳嗽或睡不着覺,她就起床,升火,為他熬藥。她也能讀、寫,常為他找東西、寫回信。她來了一年以後,高文虎退休辭官,到兒子任職的徽州住。他帶着何氏,在徽州度過非常和諧的兩年,遊玩了當地所有著名景點。此後他們就回到高文虎的老傢明州(寧波)。
227在這封信裏,高文虎有點含糊地透露,無論會引起什麽樣的猜測,他都沒有利用自己的權力與何氏進行性活動,自己已經老了,不再對常人熱衷的事感興趣。何氏在11年裏沒有生孩子,看起來支持了他的聲明。但是高傢其他成員顯然都認為他被何氏迷住了,而且擔心他會把傢産浪費在她身上。
高文虎非常喜歡何氏,希望親眼看到她得到他曾許諾給她的錢財。他寫到,問題在於“餘身旁無分文,用取於宅庫,常有推托牽掣,不應餘求”。為瞭解除這種睏境,他决定賣掉傢裏一塊地收穫的600石𠔌物,但是剛剛賣了五六十石,管理莊園的僧人就告訴他,他的兒子和兒媳打算用賣𠔌物的錢建一座糧倉。後來,兒子前來勸慰他,說他可以從宅庫裏支取錢財,哪怕他需要一千貫,也會給他。然而,每次高文虎到宅庫去,得到的回答都說現在沒有錢。最後,又過了兩年,高文虎再次下令賣掉莊園裏的𠔌物,這次賣𠔌得到1080貫錢,其中800貫是給何氏的。
按照高文虎所寫,何氏願意在他死後作為寡妾住在高傢。高文虎深知這件事難以實現,所以到了1210年,他認為到了讓何氏回娘傢的時候了。在信的結尾之處,他概括了何氏應該得到1000貫錢的正當理由。第一,錢是他的,他為家庭賺到很多錢,而兒子並沒有。第二,何氏應該得到這筆錢: 照顧他11年以來她自己從未要求得到傢産,沒從宅庫支取過錢,也沒有幹預過家庭財務。甚至何氏穿的衣服都是用高文虎自己的錢做的。因此,用1000貫錢給她做嫁妝並不過分。如果有人嫉妒,挑起無端的指控,何氏可以把此信做為證據,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
妾在家庭裏的邊緣位置
妾是家庭裏的一員,但是她們在家庭裏的地位很不穩固,她們與主人、主人的孩子,甚至與自己生的孩子之間的聯繫都是脆弱的。
中國作者們惟一詳細列出妾與其加入的家庭裏其他成員間的聯繫的地方是對喪服的闡釋。已婚女子在婚後為娘傢人服喪的義務比原來減低一等,但是幾乎要為夫傢所有成員(比如丈夫的兄弟、叔伯和本傢)服喪,喪期與丈夫一樣。這些成員間的義務是雙嚮的,如果妻子去世,別人應當為她服喪。228對比之下,妾就像未婚女人一樣,對娘傢人還有服喪的義務,雖然實際上可能很少執行。妾對男主人家庭的義務很少。妾衹為男主人、女主人和主人的孩子服喪。妾衹有在生了孩子以後,男主人和別的女人生的孩子與她之間纔有雙嚮的服喪義務(不過與她為他們服的等級不同)。男女主人都不為妾服喪,即便她生了孩子。
更復雜的問題是妾的孩子為她服什麽等級的喪。這些孩子為父親的妻服喪,是在為法律上的母親服喪,與妻生的孩子一樣。但是長久以來的傳統,孩子們對法律上的母親比對與父親有瓜葛的女人更尊重,後者包括孩子的生母、離婚的出母、奶媽和保姆。這並不是因為孩子衹能為一位作為母親的女人服喪。如果母親去世,父親再婚後,繼母也去世了,那麽兒子應該為每一位法律上的母親服喪。兒子為身為妾的生母服什麽等級的喪,在宋代沒有統一認識。張載(1020—1077)說衹有在法律上的母親活着時,兒子為生母服低一個等級的喪。朱熹在回一封信時說,張載認為,為生母服較低等級的、專為“妾母”製定的喪,這是錯誤的;她是他的生母,他就應該為她服3年喪。
妾在傢裏的地位毫無疑問取决於女主人是否健在。即便妻子活着,但是如果她沒有能力,妾就可以像傢裏的女主人那樣行動。宋朝末年,朝廷規定,如果妻子病得很重而丈夫又不願休掉她,男人可以按照通常的婚禮禮儀娶一位“小妻”。但是無論用什麽稱呼,法律上不是妻的女子都是妾。劉剋莊(1187—1269)的一項判决涉及兩個被傢人視為身份相當不同的女人——一位在男主人活着時就管理着一切傢務,並瞧不起另一位;另一位是主人兒子的妾——但是劉剋莊說,因為兩位都沒有正式結婚(“非禮婚”),因此都不能被當作妻子。有女主人的妾不僅在人身上依附於她,還會失去與孩子間的大部分聯繫,而由女主人掌控着孩子。妻子的傳記經常說她們養大了妾的孩子。但是從未提到這種意思,即她們應該事前請求妾的允許。舒嶽祥(1217—1301)形容他的妻子王氏(1212—1284)如何“性多容少妬姬。侍生子撫育如己出,寒暑燥濕一皆共之”。很容易想像妾對妻照管她的229孩子懷有什麽樣的仇恨,絶不會認為是對孩子的愛和慈悲心。
妾的邊緣位置可以持續到死後。在父親、法律上的母親和生母都死去很久後,韓琦(1008—1075)在新的傢族墓地重新安葬了他們。他采取大膽步驟,把身為妾的生母葬在父親與法律上的母親的合葬墓的一側,作為“侍葬”。他聲明這樣做沒有冒犯父母的意思,因為所有的事,比如棺木的質量,下葬的儀式,都是按照比父母低一級的規格辦的。考慮到其他人會譴責他失禮,他說有充分、正當的理由捍衛自己,“夫禮非天降地出,本於情而已矣”。
洪邁記錄的下面的故事清楚地表現了妾在家庭裏的邊緣位置:
朱景先銓,淳熙丙申,主管四川茶馬。男遜,買成都張氏女為妾,曰福娘。明年,娶於范氏,以新婚不欲留妾,妾已娠,不肯去,強遣之。又明年,朱被召,以十月旦離成都,福娘欲隨東歸,不果。後四十日,生一子,小名為寄兒。
朱居姑蘇,吳蜀杳隔,彼此不相知聞。庚子歲,遜亡,範婦無出,朱又無他兒,悲痛殊甚。乙巳歲,朱持母喪,後茶馬使者王渥少卿遣駛卒賫書緻唁,卒乃舊服役左右者。方買福娘時,其妻實為牙儈,因從容言:“福娘自得子之後,甘貧守節,誓不嫁人,其子今已七八歲,從學讀書,眉目疏秀,每自稱官人,非裏巷群兒比也。”
朱雖喜而未深信,其與卒攜來者巡檢鄒圭,亦故吏,呼扣之,盡得其實。即令圭達書王卿及其製帥留尚書,祈緻其母子。
這個故事清楚地說明,妾,方便的時候可以有,不方便的時候可以丟掉,如果家庭後來需要她生的孩子,還可把他們要回來。
為母的妾
230生兒子提高了女人在家庭裏的地位,不管這個女人是妻子、妾還是婢。對妻子而言,生了兒子就去掉一個可能休棄她的理由。對於妾,生了兒子就可以確立她與主人家庭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對於婢,她得到了升格為妾的機會。進一步而言,如果妻子已經有了孩子,生兒子會使妾捲入與妻子和她的兒子之間更激烈的矛盾衝突當中。司馬光寫道:“世之兄弟不睦者,多由異母或前後嫡庶更相憎嫉,母既殊情,子亦異黨。”
妾的兒子肯定經常發覺自己面臨的形勢比較混亂,壓力比較大。一個妾的兒子畢竟要對兩位女人盡孝,而她們之間多半不太和睦。此外,他的父親會視他的生母為妓女,而他法律上的母親則認為他媽媽是婢女。不幸的是沒有史料可供分析所有這些引起的心理後果。當然妾的孩子們會長大而沒有明顯的社會和心理的殘缺。北宋最具影響力的高官之一——韓琦,就是妾的兒子。他父親韓國華(957—1011)的妻子生了4個兒子,第三個生於989年。那時韓國華多半已經有了妾——鬍氏(968—1030),鬍氏生了2個兒子、1個女兒。韓琦出生時父親52歲,父親去世時他3歲。身為妾的生母在韓傢住了幾乎有二十年之久。韓琦被兩個女人養大,很有些像被媽媽和奶奶同時照顧的小孩子。韓琦寫道,無論何時生母打他,法律上的母親都會站出來保護他,並且氣得一整天都不和他生母說話。
然而,很多孩子恐怕不這麽幸運。比照妻子生的孩子,妾的孩子似乎更可能被犧牲因而更可能被送給別人當養子,或一出生就被溺死。陳亮(1143—1194)父親的妾1160年生了一個男孩,3個月後就送人了。同樣,劉宰(1166—1239)的一個妾生的弟弟,很小就被送給別人收養。第9章提到的幾件殺嬰事件涉及的就是妾生子。父親拋棄了為妾的母親,孩子也跟着屢受磨難。官員和商人們離傢在外時納妾陪侍他們,待到離開那個地方時就把妾遣散的事也不是很少見。他們還會因妻子的嫉妒趕走妾,哪怕她已經生了孩子。這些妾的孩子經常失掉與生母的所有聯繫。
231兒子與被父親排斥的妾母之間的關係在11世紀末期引起較多討論。當王安石(1021—1086)的門生李定(1028—1087)不能為妾母仇氏服喪時,官員們憤然而起表示抗議,大傢都知道他的生母曾為妾。很久以前就被李傢送走,並已嫁到別傢。意見一致的抗議對李定的事情無助,卻大大聲援了朱壽昌,朱壽昌的事與李定相同,但他的選擇與李定不同。朱壽昌的父親在京兆任官時納一女子為妾。她生了壽昌,孩子兩歲時她被打發到一個平民之傢做妻子。後來的50年裏朱壽昌從未見過生母。他當了官以後宦遊四方,打算找到生母。最後,在1068或1069年,他辭官離傢,聲明,“誓不見母不復還”。他在同州找到已經七十多歲、嫁到唐傢、生了幾個兒子的母親。朱壽昌把生母一傢人全都接到自己傢。他的故事由錢明逸(1015—1071)首次公佈,此後,很多一流學者,“自王安石、蘇頌、蘇軾以下,士大夫爭為詩美之”。朱壽昌的聲望如此不凡,以至於他接回母親以後,神宗帝(記錄為1068—1085)專門接見了他。
寡妾
由於妾在家庭成員中處於邊緣地位,主人死去以後,她們特別容易受到傷害。此外,由於妾通常比主人年輕二十多歲,因此開始守寡時比寡妻們年輕得多。按照法律,妾不能被前主人的近親收留做妾(某種程度上受限製的範圍比妻子還大),但是這種事一旦發生,看起來在人群中引起的震動又小於遭受同樣命運的妻子。沒生孩子的妾在主人的寡妻或兒子的傢裏沒有特定、明確的位置。如果她們侍奉主人多年,可能作為慈善行為的對象留在傢裏,就像老奶媽或老廚娘一樣。受尊敬的富貴人傢在趕走無處可去的人時會猶豫不决。但即便這樣,她們的生活仍是暗淡的,無趣味可言。洪邁說有一個妾住在主人的寡妻和已婚兒子的傢裏,惟一的下場就是被寡妻活活打死。
沒有孩子的妾不能訴求財産,但是主人可以為自己喜愛的妾做好預先安排。《宋史》記錄的一個案例,說一個男子寫遺囑,把財産分成3份,兩個兒子和妾各得一份。兒子們上告到官府,說妾沒有財産權,判官指出兒子有義務遵守父親的遺願,於是達成一個妥協,232如果她留下來不再嫁的話,他們就應該讓她使用那些財産;如果她死了,財産將成為他們的。
生了小孩的妾也許可以留下和孩子在一起,也許不能。我們已經知道幾個生了孩子卻被送走的妾。毫無疑問,寡妻和兒子們至少與對妾失去興趣的男主人一樣,希望妾離開傢。一個12歲進王傢做廚娘的姑娘,28歲時生了一個兒子。3年後男女主人雙雙去世,主人的兒子們分了傢,分給她一份養大孩子的財産。當然,主人已經離開人世的婢女和妾為了結婚常常願意離去。一個婢女偷走小女兒繼承的財産做嫁妝,這樣就可以把自己嫁出去了。有些妾帶着自己的孩子嫁人,對於小孩說來,這在當時似乎是最仁慈的做法,但卻不利於他們長大以後爭到父親的財産。高五一死後留下一個女僕生的女嬰,還有一個侄子立為繼嗣。繼承人得到3/4的財産,小姑娘得到1/4。姑娘的田産收入應該送到她已離開這一傢的母親手裏,但實際上,她們得到的少得可憐。
留在主人傢打算養大孩子的妾除了面臨所有寡婦都會遇到的問題,還有別的麻煩。一位為主人生了惟一活下來的兩個孩子的妾,還不得不去官府捍衛財産不被貪婪的親戚侵吞。她不敢承認自己是妾,審訊時謊稱自己是妻子。另一個案例,爭訟的人群裏有人質疑一個衹生了女兒的妾有什麽理由說自己是“生母”。如果妾的兒子們長大了,形勢當然就不同了,一切取决於他們是否願意、並且有能力保護母親。
方回(1227—1306)的著述證明會有一些麻煩睏擾着兒子和身為妾的寡母之間的關係。方回的父親方琢(1174—1229)有一個妻子生的女兒,但是直到她長大、嫁走,他始終沒有兒子。因此他在1221年收養了鄰居的孩子做繼承人。3年後方琢被貶到廣東。他把妻子留在傢裏,到廣東後納後來生了方回的女子為妾。方回從未見過法律上的母親,因為她在他兩歲時就死了。第二年父親也死了。又過了一年,父親的朋友把母子送回老傢,一位叔叔收留了他們。但是這個叔叔在那一年也死了。另一個已經承認方琢養子的叔叔為方回母子做了安排,劃出一塊30畝地的田産讓她和兩個男孩子、一個男僕一起過日子,這塊地剛剛夠維持他們幾個人的生活。
233方回15歲時,他的妾母被迫離開方傢,到另一個地方嫁人為妻或妾(方回用的詞彙,字面意思是她被迫放棄了守節的願望)。幾十年後方回寫到此事,回想當年,為自己沒能站出來與叔叔對着幹而深感痛苦。雖然方回沒有明確地這麽寫,但可能是他叔叔在嫁出方回生母時收到一些錢。不論是否部分地由於這些經歷,方回從未娶妻,因此成為他所屬的社會階級的中國男人當中較為特殊的一個,雖然按照他自己的記載,他不斷地納妾,妾們生了7個兒子和4個女兒。他如此偏愛妾和女僕,引起很多他的同時代人批評他行為放蕩。
本章衹是表現女人的命運與財産問題聯在一起的幾個章節之一。家庭要給女兒提供一份嫁妝,確保她成為一門合適的婚姻中的妻子,使她有一定的自由用嫁資送給別人禮物,有一些財力、物力滿足自己的需要。大多數做妾的女孩子往往因為傢裏不僅無力為她們準備嫁妝,還得被迫賣掉她們賺到一些錢。妾雖然可以通過接受禮物得到一些個人財産,但是她爭取到傢産的可能微乎其微。作為比妻子邊緣化得多的家庭成員,甚至不能保證自己終生的生活供給。所有的她能依靠的僅僅是感情: 她必須指望主人和兒子們因為愛她而繼續照顧她。最好的辦法是盡可能地疏遠家庭裏的其他人,因為他們可能阻撓即使是最好心的兒子和主人。
妾的制度可以看做為階級統治的表現。如果農民不能用把女兒賣給富人做妾或婢女的辦法換回一些錢,統治者也不一定能從農民手裏榨取更多剩餘價值。與此同時,用這種辦法侵占貧睏階層的“剩餘”女兒使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保持着緊密接觸,從而確保精英階層永遠不能完全切斷與普通人的道德、價值觀和生活經歷的聯繫。窮人傢的姑娘作為妾或婢女踏入富人傢的大門,如果生養了兒子,就會對下一代人産生相當大的影響。
姑娘們受到可動産一般的對待——被雙親賣掉,被綁架,被迫跟着中間人走,或像小飾物一樣被送人——在心理上會産生什麽樣的後果?在公開地對她有敵意的人群裏生活是什麽樣子?如果她從小被教導,與一個以上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就是被玷污了,當她被賣給第二個主人時會怎樣想?很容易想像,這些經歷會扭麯妾的人性。妻子們視妾為陰謀傢。234也許她們的確經常是陰謀傢,不相信其他任何人。除了盡力保全她們的個人利益,留給她們的還有什麽呢?
進一步而言,納妾造成的心理後果不一定限於成為妾的女人。農傢姑娘看見鄰傢女友或自己的姐姐賣給人販子,換來錢償還傢裏的債務,就可能不再感到安全。每一個人都知道女人得依靠男人,她們的幸福完全取决於運氣。納妾用極端的方式證明了這一點。
本章雖然傾嚮於把妾描繪為犧牲品,但是不能忘記有的女人認為妾對於她們說來是較好的選擇。不幸境遇中的女人也許更願到富人傢做妾而不願做妓女、賣淫者或婢女,甚至於不願做窮人的妻子。有些女孩子肯定看到媽媽因為幹苦工而纍壞了。對她們來說,過上舒服日子的一綫希望也要比鐵定過沉悶困苦的生活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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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海外中國研究叢書” | 中文版前言 | 序言 | 自序 | 習用語的說明 | 導言 | 第一章 男女之別 | 第二章 婚姻的意義 | 第三章 做媒 | 第四章 婚禮和婚慶 | 第五章 嫁妝 | 第六章 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 第七章 女紅 | 第八章 夫妻關係 | 第九章 為母之道 | 第十章 寡居生活 | 第十一章 再婚 | 第十二章 妾 | 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家庭 | 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 | 第十五章 對於婦女、婚姻和變化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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