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左傳正義   》 捲十八文元年,盡四年      杜預 Du Yu    孔穎達 Kong Yingda

  ◎文公○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薑。《謚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傢》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薑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謚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註“先君”至“無君”。
  ○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製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製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雲:“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註“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雲:“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錫,呈歷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註“毛國”至“比也”。
  ○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雲“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註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復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絶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註彼雲“采邑”,此雲“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鼕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註“戚衛”至“魯史”。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復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鼕,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頵。商臣,穆王也。弒君例在宣四年。○頵,憂倫反,又丘倫反。
  公孫敖如齊。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傳】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見,賢遍反,下註“孤見”同。食音嗣,註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於歷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歷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步歷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四時無愆過。○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
  ○正義曰:於是年魯歷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歷之初始以為術歷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復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
  ○註“於歷”至“所譏”。
  ○正義曰:古今歷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歷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恆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歷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歷志》雲:“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歷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歷》,置閏疏數無復定準。凡為歷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鼕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歷》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歷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歷過。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雲火猶西流,司歷過。則春秋之世,歷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歷》,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歷,故《釋例》雲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恆數,故歷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歷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歷》,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歷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歷同。
  ○註“步歷”至“於終”。
  ○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歷謂之步歷。步歷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歷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鼕至至鼕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歷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雲:“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
  ○註“鬥建”至“疑惑”。
  ○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衛,毛伯字。○一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註“衛,毛伯字”。
  ○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雲雲,杜雲“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
  ○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雲“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緻禍。時王在溫,故勸之。○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註“合古”至“執辱”。
  ○正義曰:《釋例》雲:“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雲:“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晉取衛田,正其疆界。○疆,居良反,註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齒,年也。言尚少。○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恆在少者,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能忍行不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江芊,成王妹,嫁於江。○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呼,報賀反,註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問能事職不。○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大事,謂弒君。○弒,申志反。一本無此註。鼕,十月,以宮甲圍成王。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卒,子忽反。從,如字,又纔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謚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謚。○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註“言甚”至“惡謚”。
  ○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謚。未斂而加惡謚,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衆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謚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
  ○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僕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
  ○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鼕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雲:“《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踐猶履行也。○好,呼報反,下及註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衆物,所在成蹊徑。○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註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塗說之言,則喜而答對。○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註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復使為政。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復,扶又反。
  【經】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註“孟明”至“衙城”。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衆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復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註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闢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闢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醜,作僖公主。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慄,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註“主者”至“於廟”。
  ○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慄。”《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慄。’”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註“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復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衆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復舉國地。三年“鼕,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大廟,音泰,註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註“大事”至“其文”。
  ○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嚮,昭南嚮,穆北嚮,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復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復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鼕,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註“四人”至“尊秦”。
  ○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纁,詩云反。
  [疏]註“傳曰”至“昏禮”。
  ○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歷》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兇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傳】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代郤溱。○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禦戎,(代梁弘。)狐鞫居為右。(鞫居,續簡伯。○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禦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瞫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箕役在僖三十三年。○呼,火故反。瞫,尺其反,《字林》式裧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
  ○正義曰:禦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瞫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瞫怒。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獲死所。”未得可死處。○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欲共殺先軫。○女音汝。難,乃旦反。瞫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共用,死國用。○共音恭,註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復言上不我知。○復,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
  ○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傢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復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
  ○註“周志”至“得升”。
  ○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雲“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捨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屬,屬已兵。○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瞫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成子,趙衰。○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闢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闢音避。毋音無,註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醜,作僖公主”。書,不時也。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註“過葬”至“三年”。
  ○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復雲“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厭,於涉反,註同。適晉不書,諱之也。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
  ○正義曰:瀋雲:“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註“晉司”至“故書”。
  ○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雲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嘗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註“僖是”至“逆祀”。
  ○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雲:“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註“宗伯”至“之禮”。
  ○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註“新鬼”至“所見”。
  ○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雲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
  ○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託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雲:‘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雲“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註“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註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雲“周傢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不窋”以闢之。
  
  文、武不先不窋。不窋,後稷子。○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肖,悉召反。
  [疏]註“帝乙”至“尚之”。
  ○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傢》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傢》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製,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礻石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後稷。”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
  ○正義曰:《魯頌·閟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緻問於姑姊。○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絶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傢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販,甫萬反。作虛器,謂居蔡山節藻梲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梲,章悅反。縱逆祀,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雲“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雲:“魯侯禦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
  ○註“展禽”至“立人”。
  ○正義曰:《論語》雲:“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
  ○註“塞關”至“廢之”。
  ○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竪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
  ○註“傢人”至“爭利”。
  ○正義曰:《傢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雲“食祿之傢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
  ○註“謂居”至“曰虛”。
  ○正義曰:《論語》雲:“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梲,何如其知也?”鄭玄雲:“節,栭也,刻之為山。梲,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梲”,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僣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
  ○正義曰:《魯語》雲:“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製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闢其災。是歲,海多大風,鼕暖。”
  
  鼕,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兇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好,呼報反,註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咨。盛音成。嫡,丁歷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經】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瀋。瀋潰。(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瀋,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瀋亭。○瀋,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註“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謚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復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吊,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吊,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
  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雨,於付反,註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註同。祐音又。
  鼕,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傳】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瀋,以其服於楚也。瀋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潰,衆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衆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
  ○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衆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衆,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衆,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衆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衆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雲:“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復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衆,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嚮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吊如同盟,禮也。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註“王子”至“赴也”。
  ○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註“詒遺”至“之謀”。
  ○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贊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僕伐楚以救江。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註“晉救”至“螽下”。
  ○正義曰:先僕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鼕,晉以江故告於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註“桓公”至“親伐”。
  ○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降階辭讓公。登成拜。俱還上,成拜禮。○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註“俱還上成拜禮”。
  ○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雲:“升成拜,復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嘉,戶嫁反。樂,如字,註同。
  【經】四年,春,公至自晉。(無傳。)
  夏,逆婦薑於齊。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薑於齊”。
  ○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註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復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薑”,直雲“逆婦薑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無傳。
  秋,楚人滅江。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註“滅例在十五年”。
  ○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註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註,獨更於此言者,瀋氏雲:“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雲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
  衛侯使甯俞來聘。○俞,羊朱反。
  鼕,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祔音附。
  [疏]註“僖公”至“夫人”。
  ○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傳】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薑於齊,卿不行,非禮也。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薑之不允於魯也。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薑”。曰:“貴聘而賤逆之,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傢必亡。主,內主也。○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降服,素服也。出次,闢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為,於偽反,下文註“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註“降服”至“過之”。
  ○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捨,故云“闢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弒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矜,居陵反。君子曰:“《詩》雲:‘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究音救。度,待洛反,註同。
  [疏]“君子”至“謂矣”。
  ○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傢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湛,直減反。彤,徒鼕反。
  [疏]註“非禮”至“小雅”。
  ○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雲“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肄,字又作“肆”,以二反,註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註“肄習”至“可及”。
  ○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雲“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
  ○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樂音洛,下註“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敵猶當也。愾,恨怒也。○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
  ○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徵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雲:“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玈音盧。覺音角。
  [疏]註“覺明”至“宴樂”。
  ○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徵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雲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貺音況。戾,力計反。
  鼕,成風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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