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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记 》 淳熙三山志 》
捲第十三版籍類四
梁剋傢 Liang Kegu
州縣役人
○州縣役人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建隆以來,並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裏正。押錄三年,裏正二年。替限內,各管重難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産業估可二百緡,許收係。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纔,遣趁缺與補攝。雍熙三年,本州衙前並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鹹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內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將、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內鄉戶,隨事立額。其主持重難及優輕,並三年為界。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産多少,均重難分數。産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産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仍請罷裏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詔遣職方員外郎方嶠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嘗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餘二十八人,於通引官、客司下名內減出。】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衹減放二十人。”於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熙寧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薑十萬斤,增十人。熙寧二年,運海口????,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內: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驛四人。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驛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驛,每歲增支傭錢。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並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滿押錄。【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是時,改雇募為招募。】鄉戶,衙前別立法優假之。【如公使庫等。上京綱運之類,並別差使臣、將校。】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紹聖初,復熙寧法。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內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並募有田産、諳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於屬縣曹司正員內差補。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朱諫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頻併。”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於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諳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以告轉運司。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復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其後,始詔:“使、州、院曹吏並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係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額內一百六十六人,係有田産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衹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諳行移,宜撥放歸縣。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內,一十二人縣差,今並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熙寧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減二十人,內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額,實減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許不限産稅投充。紹聖,復“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造帳司在外。】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州減六十人。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爭破壞之縣。“赦”字疑為“敕”字之誤。)】減三之一。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尋以差使不足請於朝,乞將已減人數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後來釐正官稱,改補攝助教,願充僧、道者聽。】前行四十人,後行四十人。
貼司五十人。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司即置貼司。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應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行。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諳攢造,撥放歸縣。熙寧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並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並給雇錢。元祐三年,罷給,聽於吏人內抽差。候滿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奬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文帖,付解子達於縣。熙寧十年,以縣務繁,並始募祗候典四人。【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寧德、羅源共一名。】紹聖,減二人,後復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直。並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鹹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院,散從、步奏官並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察、推官,各七人。【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治平元年,方嶠相度,復併雜職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註文,據庫本補。)】總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並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四年,裁減都監務、(庫本、崇抄皆作“都????務”。)】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內雜職八人。紹聖,雜職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減曹官當直、散從官。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條開首雲“散從官六十六人”,當即建炎總數,文中述人數變動,自紹聖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相符,因據改。)】至今人數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裏差其節級自轉充,三年替歸農。【(底本作“贊歸農”,庫本同,據崇抄改。)】熙寧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於第四等戶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崇抄補。)送接司理,許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豐至紹聖,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並募投名,不給産錢。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兩院獄子各六人,節級一人,半年替。當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罷重祿。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願歸農者聽。鹹平中,並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尋撥放,復總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九年,復八人。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現管十一人。
鬥子三十一人。庫子、秤子、掐子附。
國初,鬥、掐等並選下戶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係創新添置,並權存留。以後不得添置。熙寧,本州三十一人,並投充,不給錢。元祐,仍熙寧舊。紹聖四年,召保,産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熙寧,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紹聖四年,召保産如鬥子法。紹興以來,經總製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鹹平三年,始招客戶。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於第五等稅戶差。熙寧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豐以來,不給雇值。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抽等第戶。(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乞依州軍例,召有産業人投名;不足,則差。”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輪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熙寧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自是,縣吏不復貼差。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減七十九人。建炎,又減八十人。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並量人數立額。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今具於左(下)方:
【圖表,故省略,詳情請參看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別有差使。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見鹹平“編敕”。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見慶歷“編敕”。】鹹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天聖中,除廣南、川、陝三年替,餘不得替。明道二年,範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慶歷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餘不替。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熙寧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産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若不足,則於次等戶差,亦三年替。紹聖,復熙、豐法。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宣和,罷重祿。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尋有旨罷招。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圖表,故省略,詳情請參看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徵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縣手力。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並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熙寧中,差鄉戶抵替。元祐,並雜職為額。紹聖,復熙、豐法。雜職在外。崇寧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總五百十六人。
【圖表,故省略,詳情請參看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三山志》捲第十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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