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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书 》 大明会典 》
卷之一百六十九
李东阳 Li Dongyang
律例十【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平、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
【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槍、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英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余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余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拿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拿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巾夫)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领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盯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注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问。若系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雠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
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
【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
【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拿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方枷号三个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
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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