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中国人史纲   》 十二 酷吏与酷刑      Bai Yang

  南周王朝政权是一个赤裸裸的特务政权,建立在酷吏主持的诏狱系统之上。名义上是武瞾在统治,实际上是酷吏集团在统治。
  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唐王朝的法律,是中国各王朝法律中最完善的一种,但因中国古政治思想缺乏人权观念,所以中国始终不能产生证据主义的诉讼法,《唐律》自不例外。于是酷吏的酷刑就代替诉讼法,法官在侦查报告时,不追求事实,只追求口供。一个人明知道一旦诬服谋反,即将全族被屠,而仍“坦承不讳”、“自动招认”,这便是酷吏的功能。
  武瞾所组成的酷吏集团,最有名的可举出下列数人;
  来俊臣武瞾最亲信的助手之一,在他当权时,除了武瞾自己和武姓亲属外,所有政府官员和牵连所及的民众,都在他的刑事诉讼法——酷刑之下发抖。任何人(包括亲王、宰相)只要由来使臣逮捕审讯,很少能活着走出狱门。他审讯被告时所用的酷刑,仅只“枷”一项,就有十种使人心悸的名号:“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魄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其他酷刑,也各有名称,而且美丽香艳,充分表示对人权和对人性尊严的摧折和戏弄。如“凤凰展翅”:把被告手足绑上短木,像扭绞绳索一祥地扭绞双臂。“驴驹拔撅”:把被告绑到柱子上,用绳子系着颈项,向前牵引,如果不及时招认,脖子就会被拉断,“仙人献果”:教被告赤裸着身体跪在碎瓦砾上,双手捧枷,举过头顶。“玉女登梯”:教被告爬上高梯,用绳子拴着脖子,向背后牵引,或窒息而死,或跌下摔死。
  来俊臣不仅是实行家,还是理论家。他著有《罗织经》一书,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部制造冤狱的经典,经上指示的程序有七:
  一、先确定对象。
  二、由特务们从四面八方向有关机关或当权人物,发出告密信件或检举信件。
  三、等候有关机关或当权人物把这些信件,交下调查(事情发展到此,对象的命运已经确定。也可以说,当酷史在确定对象时,对象的命运就已经确定,因为那些涉及到谋反叛国巨案的信件,不可能不交下来)。
  四、根据这些交下来的信件,把对象逮捕审讯。
  五、审讯时施用酷刑,取得理想的口供。——注意的是,如果拒绝招认而死于酷刑之下,就又多了另一个罪名:“畏罪自杀”。被告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招认,一是死于酷刑之下。事实上并不需要对每一个被告都施酷刑,如宰相狄仁杰等,就没有受到拷打,只教他知道如果不合作将发生什么,效果相同。
  六、审讯时教被告们在口供中互相牵引,并扩大向会牵引,人数多寡和范围大小,由当权人物或酷史决定。
  七、把被告口供整理编撰,使互相吻合,毫无破绽。于是,程序完成,一件谋反叛国巨案,宣告破获。
  索元礼武瞾情夫之一的薛怀义的干爹,所以最得信任。他最大的本领是,只几天工夫,就可以从一个被告牵引出一千个被告。被告交给他,跟交给来俊臣一样,百死一生。他发明一种特制的铁笼,教被告把头伸到里面,而里面钉满铁针。有时他把被告倒悬起来,在头部系上石头,使它下坠。有时用醋汁灌被告的鼻孔,直到招认或被窒息而死。有时用铁圈套到被告头上,在缝隙中打入木楔,直到招认或脑浆崩裂
  侯思止一个不识字的法官,他对武瞾说:“我虽然不识字,可是我忠心除奸。”武瞾很欣赏他。侯思止以审讯宰相魏元忠一案而闻名,当魏元忠拒绝承认谋反时,他认为魏元忠空言狡辩,把魏元忠双足缚住,在地上倒拖。
  周兴他当权的时间很短,但他在冤狱史上的地位却非常重要。有一天,武瞾把一件密告周兴谋反的检举信件交给来俊臣调查。来俊臣跟周兴是最好的朋友,而且那一天二人又恰恰在一起共进午餐。任何人都以为来俊臣一定会为他的好友昭雪,但这是不懂特务本质的人的想法。特务的本质是互相吞噬的,对越是要好的朋友越加残忍,用以表示他自己的清白与忠贞。来俊臣问周兴说:“有一个被告,态度非常顽强,不肯承认谋反,最好用什么办法对付他?”周兴说:“简单的很,把他装到大瓮(缸)里,四周燃起炭火,他就非承认不可。”来俊臣教人如法布置妥当后,对周兴说:“有人告兄台谋反,我奉命调查,请君入瓮。”周兴的尴尬与狼狈,以及结局,是可以推断的。从此,“请君入瓮”一语,成为中国最有名的成语之一。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Previous Chapter   Next Chapter >>   
柏杨历史研究丛书总序第一章历史舞台
一 空中·马上二 河流·湖泊
三 山四 沙漠·万里长城
五 城市六 地理区域
七 演员第二章神话时代
一 开天辟地二 五氏
三 东西方世界第三章 传说时代
一 黄帝王朝二 姬轩辕
三 伊祁放勋与姚重华四 东西方世界
第四章 半信史时代一 纪元前二十三世纪
二 纪元前二十二世纪三 纪元前二十一世纪
四 纪元前十九世纪五 纪元前十八世纪
No.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0]   [XI]   [XII]   [XIII]   [XIV]   Page

Comment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