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 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大裂变   》 第17节: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4)      阿夫纳·格雷夫 Avner Greif

  为了克服这种承诺问题,就需要一种制度使代理人在拿到商人的资本之前,就做出承诺,保证得到资本后能够诚实运作。
  历史的记录隐隐约约地指出,在马格里布商人中间存在这种制度,因为代理关系已经是一种惯例而不是例外。基尼扎的文献指出,这种代理关系的特征是信任。尽管代理人有很多机会去行骗,但是只有很少记录表明存在这种欺骗行为(Goitein 1973,第7页)。这种商人-代理人的承诺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
  它并不是通过只使用家族成员作为代理人来解决的:在这项研究所使用的样本中,使用家族成员的代理关系低于12%。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体系可以把中枢性交易与一个强制(法定)交易联系起来,以此克服中枢性交易中固有的承诺问题。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可以阻止不当行为的发生。但是历史证据表明,马格里布商人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基尼扎文献表明,如果不是绝大多数,也有很多这种代理关系不是建立在法律合同上。只有很少一些文献表明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纠纷通过法庭来解决,而且显示这种方式既费时又费钱。
  法庭也面临着缉拿已经移民的代理人的难题,而且审判这类案件需要收集发生在审讯前好几个月、很远地方的信息,法庭也不具备这种组织能力(Greif 1989,1993)。例如,事件发生后几个月,法院已经不能查证货物到达时的情况、接受货物的价格、在码头上支付贿赂的数目、运输成本以及货物是否在代理人的仓库里被偷走等等信息,而且,犹太法律对起诉代理人有限制。不能以"把值1个第纳尔的货物以100个第纳尔的价格卖给自己"为由起诉委托购货的代理人。的确,在1095年发生过,某个拿到70第纳尔的代理人报告说自己亏损了,只拿到20第纳尔。那个愤怒的商人明知道自己被骗,却因为无法可依,不能起诉这个代理人。
  这个愤怒的商人认定他的代理人欺骗了他,可能根据他所拥有的监督代理人的信息,但是这个信息是不完善的。为了分散风险,商人们通常与居住在不同贸易中心的其他商人进行联系,向商业协会提供相关的贸易信息是商人的惯例。我们知道,这些贸易信息是生意成功的关键。这种互惠的方式能防止了信息流动上的"搭便车"行为。在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这些信息流再加上商人的经验,减少了商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商人能更好地监督代理人。 [64]
  这些信息流也能使代理人发出信号,表明他们是诚实的。就像现代企业雇佣会计人员来表明他们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一样,十一世纪的马格里布商人在重要的商业活动中都会有联盟中的其他成员在场。在他们的报告中会包括商人所知晓的见证人的名字,这样能使商人核实代理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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