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史 隋書   》 捲十七志第十二      魏徵 Wei Zheng

  ◎律歷中
  夫歷者,紀陰陽之通變,極往數以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然則懸象著明,莫大於二曜,氣序環復,無信於四時。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而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至乃陰陽迭用。剛柔相摩,四象既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歷之厥初者歟?洎乎炎帝分八節,軒轅建五部,少昊以鳳鳥司歷,顓頊以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和仲,夏後乃備陳《鴻範》,湯武革命,鹹率舊章。然文質既殊,正朔斯革,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於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啓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鈎深。周德既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歷。至於孝武,改用夏正。時有古歷六傢,學者疑其紕繆,劉嚮父子,鹹加討論,班固因之,采以為志。光武中興,未能詳考。逮於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其後復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歷,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當塗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於前,楊偉繼之於後,鹹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中、左兩晉,迭有增損。至於西涼,亦為蔀法,事跡糾紛,未能詳記。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歷,迄於齊末,相仍用之。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衝之《甲子元歷》。陳武受禪,亦無創改。後齊文宣,用宋景業歷。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歷。逮於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歷》,遂參用推步焉。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歷》,便即行用。迄於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賓歷,十七年,復行張胄玄歷,至於義寧。今采梁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於篇雲。
  梁初因齊,用宋《元嘉歷》。天監三年下詔定歷,員外散騎侍郎祖恆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歷元不同,周天、鬥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歷,垂之於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八年,恆又上疏論之。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歷氣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歷密,舊歷疏。恆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歷,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被詔付靈臺,與新歷對課疏密,前期百日,並又再申。始自去鼕,終於今朔,得失之效,並已月別啓聞。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至九年正月,用祖衝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至大同十年,製詔更造新歷,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鼕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校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陳氏因梁,亦用祖衝之歷,更無所創改。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葉圖讖,造《天保歷》。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為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為章。"文宣大悅,乃施用之。期歷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六算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鬥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歷餘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於天正,退命於鼕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朔望虧食,既未能知其表裏,遲疾之歷步,又不可以傍通。妄設平分,虛退鼕至,虛退則日數減於周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於異日。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軌褵之術,妄刻水旱。今上《甲寅元歷》,並以六百五十七為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為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為鬥分,甲寅歲甲子日為元紀。"又有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賓二人,同知歷事。孟賓受業於張子信,並棄舊事,更製新法。又有趙道嚴,準晷影之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劉孝孫以百一十九為章,八千四十七為紀,九百六十六為歲餘,甲子為上元,命日度起虛中。張孟賓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四萬八千九百為紀,九百四十八為日法,萬四千九百四十五為鬥分。元紀共命,法略旨遠。日月五星,並從鬥十一起。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其年,訖幹敬禮及歷傢豫刻日食疏密。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於卯時,張孟賓言食於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於辰時,宋景業言食於巳時。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歷》法。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造周歷。於是露門學士明剋讓、麟趾學士庾季纔及諸日者,采祖恆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觀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歷差一日。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於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歷》。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算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鬥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歷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鼕至鬥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歷》,抗表奏曰: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鹹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鬥憲易差,盈縮之期緻舛,咎徵之道斯應。寧止蛇或乘竜,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歷之時義,於斯為重。自炎漢已還,迄於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禦天官,不乏於世,命元班朔,互有沿改。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則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歷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賾,盡性窮理,以為此歷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並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歷,合有八傢,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鼕,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傢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算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鬥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為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歷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鼕至日在鬥十二度。小周餘、盈縮積,其歷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餘,而求加時之正。
  其術施行。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於天下。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云玄相,洞曉星歷,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賓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歷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歷,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賓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賓等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啓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復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裏,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秘未啓。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所造歷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鬥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歷,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賓所創之歷既行,劉孝孫與冀州秀纔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云,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雲,賓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鼕至之日守常度。其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雲,賓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鼕至。其五雲,賓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雲,賓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準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歷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賓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賓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歷》,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雲:"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製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歷,其上表雲:"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歷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緻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竜宜弟復修延興之歷,又上表雲:"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歷,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歷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歷而定朔旦鼕至,以為將來之範。今孝孫歷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孝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
  第一,勘日食證恆在朔。
  引《詩》雲:"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歷術推算,符合不差。《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歷不差。八食,經書並無朔字。《左氏傳》雲:"不書朔,官失之也。"《公羊傳》雲:"不言朔者,食二日也。"《穀梁傳》雲:"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子元歷推算,俱是朔日。丘明受經夫子,於理尤詳,《公羊》、《穀梁》皆臆說也。
  《春秋左氏》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推合己巳朔)
  莊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推合壬子朔)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推合庚午朔)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推合癸未朔)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推合丁巳朔)
  前、後漢及魏、晉四代所記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子元歷術推之,並合朔日而食。
  前漢合有四十五食。(三食並先晦一日,三十二食並皆晦日,十食並是朔日)
  後漢合有七十四食。(三十七食並皆晦日,三十七食並皆朔日)
  魏合有十四食。(四食並皆晦日,十食並皆朔日)
  晉合有四十八食。(二十五食並皆晦日,二十三食並皆朔日)
  第二,勘度差變驗。
  《尚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鼕。"即是唐堯之時,鼕至之日,日在危宿,合昏之時,昴正午。案《竹書紀年》,堯元年丙子。今以甲子元歷術推算得合堯時鼕至之日,合昏之時,昴星正午。《漢書》武帝太初元年丁醜歲,落下閎等考定太初歷鼕至之日,日在牽牛初。今以甲子元歷術算,即得鬥末牛初矣。晉時有薑岌,又以月食驗於日度,知鼕至之日日在鬥十七度。宋文帝元嘉十年癸酉歲,何承天考驗乾度,亦知鼕至之日日在鬥十七度。雖言鼕至後上三日,前後通融,衹合在鬥十七度。但堯年漢日,所在既殊,唯晉及宋,所在未改,故知其度,理有變差。至今大隋甲辰之歲,考定歷數象,以稽天道,知鼕至之日日在鬥十三度。
  第三,勘氣影長驗。
  《春秋緯命歷序》雲:"魯僖公五年正月壬子朔旦鼕至。"今以甲子元歷術推算,得合不差。《宋書》元嘉十年,何承天以土圭測影,知鼕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考驗,起元嘉十三年為始,畢元嘉二十年,八年之中,鼕至之日恆與影長之日差校三日。今以甲子元歷術推算,但是鼕至之日恆與影長之符合不差。詳之如左:
  十三年丙子,
  天正十八日曆註鼕至,
  十五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十四年丁醜,
  天正二十九日曆註鼕至,
  二十六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十五年戊寅,
  天正十一日曆註鼕至,
  陰,無影可驗,
  今歷八日鼕至。
  十六年己卯,
  天正二十一日曆註鼕至,
  十八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十七年庚辰,
  天正二日曆註鼕至,
  十月二十九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十八年辛巳,
  天正十三日曆註鼕至,
  十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十九年壬午,
  天正二十九日曆註鼕至,
  陰,無影可驗,
  今歷二十二日鼕至。
  二十年癸未,
  天正六日曆註鼕至,
  三日影長,
  即是今歷鼕至日。
  於時新歷初頒,賓有寵於高祖,劉暉附會之,被升為太史令。二人協議,共短孝孫,言其非毀天歷,率意迂怪,焯又妄相扶證,惑亂時人。孝孫、焯等,竟以他事斥罷。後賓死,孝孫為掖縣丞,委官入京,又上,前後為劉暉所詰,事寢不行。仍留孝孫直太史,纍年不調,寓宿觀臺。乃抱其書,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執法拘以奏之,高祖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妥言其善,即日擢授大都督,遣與賓歷比校短長。先是信都人張胄玄,以算術直太史,久未知名。至是與孝孫共短賓歷,異論鋒起,久之不定。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晦三朔,依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胄玄所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孝孫所剋,驗亦過半。"於是高祖引孝孫、胄玄等,親自勞徠。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歷。高祖不懌,又罷之。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等傷惜之,又薦胄玄。上召見之,胄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定新術。劉焯聞胄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歷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與胄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與胄玄害之。焯又罷。至十七年,胄玄歷成,奏之。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劉暉與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歷術,迭相駁難,與司歷劉宜援據古史影等,駁胄玄雲:
  《命歷序》僖公五年天正壬子朔旦日至,《左氏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張賓歷,天正壬子朔鼕至,合《命歷序》,差《傳》一日。張胄玄歷,天正壬子朔,合《命歷序》,差《傳》一日;三日甲寅鼕至,差《命歷序》二日,差《傳》三日。成公十二年,《命歷序》天正辛卯朔旦日至。張賓歷,天正辛卯朔鼕至,合《命歷序》。張胄玄歷,天正辛卯朔,合《命歷序》;二日壬辰鼕至,差《命歷序》一日。昭公二十年,《春秋左氏傳》二月己醜朔日南至,準《命歷序》庚寅朔旦日至。張賓歷,天正庚寅朔鼕至,並合《命歷序》,差《傳》一日。張胄玄歷,天正庚寅朔,合《命歷序》,差《傳》一日;二日辛卯鼕至,差《命歷序》一日,差《傳》二日。宜案《命歷序》及《春秋左氏傳》,並閏餘盡之歲,皆須朔旦鼕至。若依《命歷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處至多;若依《左傳》,合者至少,是以知《傳》為錯。今張胄玄信情置閏,《命歷序》及《傳》氣朔並差。又宋元嘉鼕至影有七,張賓歷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張胄玄歷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戊辰鼕至,張胄玄歷己巳鼕至,差後一日。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鼕至,日影長。張賓歷癸酉鼕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歷合甲戌鼕至。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鼕至,日影長。二歷並合甲申鼕至。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醜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己醜鼕至,張胄玄歷庚寅鼕至,差後一日。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甲午鼕至,張胄玄歷乙未鼕至,差後一日。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己亥鼕至,張胄玄歷庚子鼕至,差後一日。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鼕至,影長。張賓歷甲辰鼕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歷合乙巳鼕至。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鼕夏至日影一十四。張賓歷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張胄玄歷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庚子鼕至,張胄玄歷辛醜鼕至,差後一日。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乙巳鼕至,張胄玄歷丙午鼕至,差後一日。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鼕至,日影長。張賓歷丙寅鼕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歷合丁卯鼕至。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張賓歷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胄玄歷庚午夏至,差後二日。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醜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丁醜鼕至,張胄玄歷戊寅鼕至,差後一日。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壬辰鼕至,張胄玄歷癸巳鼕至,差後一日。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鼕至,日影長。兩歷並合戊戌鼕至。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己巳鼕至,張胄玄歷庚午鼕至,差後一日。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鼕至,日影長。張賓歷甲戌鼕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歷合庚辰鼕至。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張賓歷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歷合癸未夏至。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乙酉鼕至,張胄玄歷丙戌鼕至,差後一日。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鼕至,日影長。張賓歷合丙午鼕至,張胄玄歷丁未鼕至,差後一日。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鼕至。張賓歷合十一月辛酉朔旦鼕至,張胄玄歷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鼕至,差後一日。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賓歷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胄玄歷四月孝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宜案影極長為鼕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見行歷合一十八,差者六。旅騎尉張胄玄歷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鼕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周天和已來案驗並在後。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胄玄歷,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今十七年,張賓歷閏七月,張胄玄歷閏五月。又審至以定閏,胄玄歷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見行歷四月、五月頻大,張胄玄歷九月、十月頻大,為胄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歷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復滿。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歷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復滿。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歷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至辰巳,雲裏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既還雲合。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裏暫見,已復滿。十月三十日丁醜,依歷太陽虧,日在鬥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復滿。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歷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復滿。見行歷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復滿。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歷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準三分之二強,與歷註同。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歷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歷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復生,因即雲鄣。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歷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復滿。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醜,依歷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裏見,已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復滿。而胄玄不能盡中。
  迭相駁難,高祖惑焉,逾時不决。會通事捨人顔慜楚上書云:"漢落下閎改《顓頊歷》作《太初歷》,雲後八百歲,此歷差一日。"語在胄玄傳。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詔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復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內,廣延術士。旅騎尉張胄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歷法。令與太史舊歷,並加勘審。仰觀玄象,參驗璇璣,胄玄歷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鹹以胄玄為密。太史令劉暉,司歷郭翟、劉宜,驍騎尉任悅,往經修造,致此乖謬。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纔,太史丞邢俊,司歷郭遠,歷博士蘇粲,歷助教傅竣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遂虛行此歷,無所發明。論暉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季纔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於是暉等四人,元造詐者,並除名;季纔等六人,容隱姦慝,俱解見任。胄玄所造歷法,付有司施行。擢拜胄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胄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胄玄言充歷妙極前賢,充言胄玄歷術冠於今古。胄玄學祖衝之,兼傳其師法。自茲厥後,剋食頗中。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歷術,命鼕至起虛五度。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寧。今錄戊辰年所定歷術著之於此雲。
  自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算外。
  章歲,四百一十。
  章閏,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一
  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周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鬥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氣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
  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餘為閏餘。(閏餘三百九十七巳上,若鼕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
  推月朔弦望術:
  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餘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凡朔小餘五百四十七巳上,其月大。)
  加大餘七,小餘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小餘滿日法去之,從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朔餘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餘。
  推二十四氣術:
  以月法乘閏餘,又以章歲乘朔小餘,加之,如氣法得一,為日,命朔算外,為鼕至日。不盡者,以十一約之,為日分。
  求次氣: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滿八從日分一,日分滿度法從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外,為次氣日。其月無中氣者,為閏。
  求朔望入氣盈縮術:
  以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餘八已上,從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其入氣日十五算者,如十六得一,餘半法已上亦從一,以下皆準此。
  推土王術:
  加分至日二十七,日分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小分九;小分滿四十從日分一,滿去如前,即分至後土始王日。
  推沒日術:
  其氣有小分者,以八乘日分,內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減沒分;無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減之;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分,以其氣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分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滿沒法,從日,去、命如前。
  推入遲疾歷術:
  以周通去朔積日,餘以周法乘之,滿周通又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餘為日餘,即所求年天正朔算外夜半入歷日及餘。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千一百三十五,滿周日及日餘去之。
  求次日:加一,滿、去如前。
  求朔望加時入歷術:
  以四十九乘朔小餘,滿二十二得一為日餘,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歷日及餘分。
  求次月:加日一,餘二千四百八十六,小分二十一,滿、去如前,即次月入歷日及餘。
  求望:加日十四日,餘千九百四十九,小分二十一半,滿、去如前,為望入歷日及餘。
  推朔望加時定日及小餘術:
  以入歷日餘乘所入歷日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為定積分。如差法乃與入氣定盈縮,皆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不足減者,加日法乃減之,加時在往日;加之,滿日法者去之,則在來日;餘為定小餘。無食者不須氣盈縮。
  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鬥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虛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度婁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二度參九度
  西方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張十八度翼十八度軫十七度
  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
  推日度術:
  置入元至所求年,以歲分乘之,為通實,滿周天分去之,餘如度法而一,為積度,不盡為度分。命度以虛七度宿次去之,經鬥去其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鼕至日所在度及分。以鼕至去朔日以減分度數,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度法,乃減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須求朔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數減之,俟後所須。)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宿次去之,經鬥去其分。
  求次日:加度一,去、命如前。
  求朔望加時日所在度術:
  各以定小餘乘章歲,滿十一為度分,以加其前夜半度分,滿之去如前。(凡朔加時日月同度)
  求轉分:以千四十約度分,不盡為小分。
  求望加時月所在度術:
  置望加時日所在度及分,加度一百八十二,轉分二十五,小分七百五十三;小分滿千四十從轉分一,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經鬥去轉分十,小分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遲疾日轉定分術:
  以夜半入歷日餘乘轉差,滿周法得一為變差,以進加、退減日轉分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術:
  以定小餘乘所入歷日轉定分,滿日法得一為分,分滿四十一為度,各以減加時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轉定分加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術:
  木數,千七百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數,三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十六。
  土數,千六百一十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數,二千四百八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數,四百九十四萬一千九十八。
  木終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終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終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終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萬九千二百九十七。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分同;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終日,百一十五,(日分,三萬七千四百九十八。晨見伏,六十三日,分同;夕見伏,五十二日。)
  求星見術:
  置通實,各以數去之,餘以減數,其餘如度法得一為日,不盡為日分,即所求年天正鼕至後晨平見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見伏日去之,得者餘為夕平見日及分。)
  求平見見月日:置鼕至去朔日數及分,各以鼕至後日數及分加之,分滿度法從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滿月者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見所在月日及分。
  求後見:各以終日及分加之,滿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滿去如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至芒種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鼕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至鼕至均減八日,為定日數。初見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鼕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至鼕至,均減二十五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至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啓蟄後去七,氣別去一,至𠔌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荊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見,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立春至小滿均加三日。立秋前,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數,小雪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鼕至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立秋至小雪均減三日。夕平見,在啓蟄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數。清明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種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啓蟄至清明均減九日。處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數;寒露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數;以加之,處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見,在雨水後、立夏前者,應見不見。啓蟄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四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不見。立夏至小滿,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亦不見。從霜降至小雪加一日,鼕至至小寒減四日,立春至雨水減三日。鼕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夕平見,在處暑後、霜降前者,應見不見。立秋至處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霜降至立鼕,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從𠔌雨至夏至,減二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見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見日分加其分,滿度法從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滿去如前,即星初見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數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分,分滿度法從度。(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遲損之。)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註度,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訖,皆以千四十約分,為大分,以四十一為母。)
  木:初見,順,日行萬六百一十八分,日益遲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順。初日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
  土:初見,順,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八千八十二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又留三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順,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見已後各如其法:
  見在雨水前,以見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去大暑日數;三約之,所得減日為定日;雨水至小滿,均去二十日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數及度數。(各計鼕至後日數,依損益之,為定日數及度數。以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分,不盡為小分。)大寒至立秋差行,餘平行。處暑至白露,皆去定日,定度六。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餘日及餘度續同前。(置日數減一,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為初日分。)差行者,日益遲六十分,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二萬六百分,日益遲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遲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縱後留。)乃退,日萬二千八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順,遲,初日行萬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遲在立秋至秋分加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而後疾。
  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為定度,已前皆後疾日數及度數。其在立夏至,小暑,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小暑至立秋,盡四十日,行二十度。計餘日及度,從前法。前法皆平行。(求行分亦如前。)各盡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小暑前以去芒種日數,十日減一度;立鼕後以去大雪日數,十日減一度;小暑至立鼕,均減三度為定度。大雪至芒種不加減。求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為平分。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減平分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小寒後十日,益日度各一,至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均至春分後十日減一,至小滿,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其後六日減一,至處暑,日及度皆荊至霜降後,四日益一,至鼕至復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減數益此度為定度。求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減定度,餘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為一日平行度分。)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見去小滿日數,六日加一度;小暑後,以去立秋日數,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均加五度,為定度。白露至清明,差行,先疾日益遲百分。清明至白露,平行,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為初日行度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鼕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至啓蟄九日行九度。均至夏至後五日益一,至大暑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立秋後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後六日減一,至大雪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鼕至。)順,遲,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求初日行分。如晨遲,唯減者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水:晨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雨水不須此遲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荊)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前無遲行者,減此分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荊)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疾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會術:
  會通,千六十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萬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單數,五百三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時法,三萬二千六百四。
  望數,五百七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六。
  內限,千一十九萬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萬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會通去積月,餘以朔望差乘之,滿會通又去之,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餘。
  求望,望數加之,滿、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滿、去如前。
  推交道內外及先後去交術:
  其朔望在啓蟄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數;在𠔌雨後,以乘去芒種日數,為氣差以加之,啓蟄至𠔌雨均加六萬三千六百;滿會通去之,餘為定餘。(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種,朔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朔入交餘如望差、望數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朔望在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數;在立鼕後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數,以減之;白露至立鼕均減五萬五千,不足減者,加會通乃減之,餘為定餘。(朔入交餘如外限、內限已上,單數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定餘不滿單數者,為在外;滿去之,餘在內。其餘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則月食;在內者,朔則日食。(其餘如望差已下者,即為去先交餘;如外限已上者,以減單數,餘為去後交餘。如時法得一,然為去交時數。)
  推月食加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四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不盡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以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並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並太為辰末。(此加時謂食時月在衝也。)
  推日食加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秋三月,內道,去交八時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時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內道,去交七時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副置時餘,仲辰不滿半辰,減半辰,已上去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減辰法,餘加半辰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時餘;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滿辰法去之,進一辰,減之若不足,退一辰,餘為定時餘。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巳亥為孟。(日出前入後各二時外,不註日食。)三乘氣時法得一,命子算外為時。
  求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時內者,食。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食。先交二時內,值盈二時外,及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亦食。(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食)。
  求內道日不食法:
  加時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不食。啓蟄至𠔌雨,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以西者,不食。處暑至霜降,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以東者,不食。
  求月食分:
  春後交、秋先交、鼕後交,皆去不食餘一時,不足去者,食既。餘以三萬二百三十五為法,得一為不食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以減十五,餘為食分。
  推日食分術:
  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數乘二千,以減去交餘,餘為不食餘;不足減者,反減十八萬四千,餘為不食餘。(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交值縮,並不減望差,直以望差為定法。)在啓蟄後者,以去夏至日數乘千五百以減之;秋分至啓蟄,均減十八萬四千,不足減者,如前;大寒至小滿,去後交五時外,皆去不食餘一時。時差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食既;值加,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食。
  求所起:內道西北,虧東北;外道西南,虧東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虧皆據甚時,月則行上起。)
  求日出入所在術:
  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算,如十五得一,以損益所入氣,依刻及分為定刻。
  《隋書》唐·魏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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