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 第十一章 再婚      伊沛霞 Patricia Ebrey

  在宋代,喪偶的青年無論男女一般都再婚。但是不管怎麽說,女人面臨的局面與男人的十分不同。就像今天離婚後的女人,再婚可以被接受,因為某些情況下這是惟一可行的,但終究不值得驕傲。走進第二次婚姻的寡婦不得不應付的感情衝突遠比得到繼任妻子的男人所經歷的要壞。
  女人的第二次婚姻
  與前朝和後世相比,宋代婦女因喪夫或離婚而再婚都並非更不合法。強烈反對寡婦再婚的法官也不得不維護再婚的合法性。這裏的案子關係到區氏;儘管因為她有過3個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的所作所為仍與前夫的兄弟無關,法官判决:“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所自擇,可也。”①從法律角度看,寡婦和未婚女人在結婚的合法性方面惟一的不同在於,寡婦不能在為前夫服喪期間結婚,而且不能與前夫的族內近親和旁係表親結婚。鑒於衆所周知的寡婦都會遇到的艱難和貧窮,到1090年,第一條規定有所鬆動,無人供給生活費的寡婦可以在喪夫100天以後再婚。②
  寡婦再婚,尤其是與鰥夫結婚,沒有什麽不平常的。這在無數涉及純粹普通人的論述裏常常可以見到,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很多案例。洪邁提到的再婚寡婦有數十位。③類書列出的寫再婚婚書用的短語和對聯表明再婚不僅被接受,還值得慶賀。205比如:“令女月虧影缺,喜兔魄以重圓。”④換句話說,一位沒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為再婚女人寫婚牘,可以先說明守貞節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結婚也是命中註定,因而特許贊成這樁婚事。⑤
  再婚之事無疑更多地發生在青年寡婦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樣生活的睏難就越大。寡婦再嫁,大概越低的社會階層裏也就越普遍,但是也並不一定限於窮人或未受過教育的。士人階層裏有不少例子,特別是在11和12世紀。她們當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劉斌(創作活躍期,約1000年)、賈逵(1010—1078)、鬍藤川等人的母親;⑥姚棐忱(11世紀)、嶽飛(1104—1142)、張九成(1092—1159)和羅田(1150—1194)的妻子;⑦薛居正(912—981)、程顥(1032—1085)、張俊(1086—1154)和陳則(12世紀)的兒媳;⑧還有孫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趙用(1151—1209)、林經略(13世紀)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兒,張大成(12世紀)的妹妹。⑨涉及再婚婦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給官員的女子。⑩逸聞傳說裏也有。到13世紀,文字記載已經很少見到功名之傢裏有再婚的寡婦,這多半反映了理學對作傢寫什麽、不寫什麽的影響,對哪些人的文集能流傳下來的影響,大概還包括對上層階級寡婦的行為本身的影響。
  並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婦都很年輕。李清照1129年喪夫時已年過45歲,然而3年後她與另一位官員結婚(這樁婚姻衹維持了幾個月)。盧氏(1004—1067)出生於士人家庭,17歲與一官員結婚。生了3個孩子以後,官員去世了。丈夫死後她與婆婆一塊兒生活了10年,養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當親生母親說打算把她托付給一位如意郎君,並安排她與一位有兩個兒子的鰥夫結婚時,她肯定已經年過三十。
  終宋一代,寫傢們經常毫無歉意或毫不顧慮地提到一個女人的前夫。史料記載真宗的劉皇后(記錄為997—1022)進宮以前曾結過婚。其實她的前夫還活着,因為貧窮,决定把她嫁給別人。哲宗(記錄為1086—1100)的母親有過“三父”: 她母親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還有照顧了她很多年的一位親戚。哲宗成為皇帝後,讓三父都得到了謚號。文人學士為女206人作的傳記可能毫無顧慮地談起再婚。蘇頌(1020—1101)在為妹妹寫的傳記裏公開說到她婚後3年喪夫,雖說有兩個兒子,仍在4年以後再婚了。韓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結婚的男人是錢端義,生了一個女兒以後成為寡婦,第二次結婚給韓繼球做繼任妻子。鄭剛中(1088—1154)寫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親後不久就喪夫,4年後帶着女兒嫁到另一個人傢。王藻(1079—1154)認為施氏(1055—1148)是整個宋代最能幹的兩三個妻子之一: 她生養了15個孩子,維持二百多口人的家庭始終保持和睦。王藻說施氏夫婦二人都是第二次結婚,此前她與一位鬍姓男子的婚姻僅持續了一年。如果這些男作者發現再婚是非常丟臉的事,他們完全可以避免寫這些女子早年的生活,毫無疑問,這種辦法常被有的作者采用。
  甚至到了宋代末期,學者圈內肯定對反對寡婦再嫁的議論有所耳聞,但有些作者還是毫無顧慮地提到再嫁。史繩組(1191—1274)曾跟隨著名理學大師魏了翁(1178—1237)研讀,著述十餘種,多為經學著作。他為第二位妻子楊允蔭(約1210—1271)寫的墓志中把她描寫為承受過幾次不幸的人: 第一次是9歲喪母;接着,嫁給繼母的子侄,在金兵入侵時同時失去了父親和丈夫;第三次是在1237—1238年金兵更大範圍入侵時,必須照顧繼母、保護靈柩;最後,自己抱重病在身。史繩組的前妻與楊氏是親密的朋友,他成為鰥夫後嚮楊氏提親,二人於1240年結婚。
  一個有點特殊的男人甚至明確提出特定情況下再婚是非常適當的。11世紀,任管理皇室成員的大臣長達二十多年的趙允讓,請求批準一位年輕喪夫、無子的宗室女再婚。他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禁止再婚違背人情。監察官唐詢(1005—1064)走得更遠,於1046年指控吳育(1004—1058)過於自私,不允許哥哥的寡婦再婚。唐詢認為吳育不放寡嫂再嫁的目的是想保持與她有勢力的親戚的聯繫。唐詢肯定以為,他的聽衆會認為她再婚(哪怕她已經有6個孩子)是完全正常的。
  207儘管有很多史料說明再婚做為不幸環境中被迫采納的方式已得到接受,毋庸否認還有着極力反對再婚的情緒。畢竟不是所有抵製再婚的女人都是為了得到一個貞節烈女的榮譽頭銜。很多人非常清楚地感到本質上有點羞和不潔,離開初婚進入的家庭再與另一個男人建立性同盟,或許有些低賤。張九成(1092—1159)寫到他的第二個妻子馬氏曾結過婚。她前夫死後留下她和小孩子,她娘傢父母親催促她回去準備結第二次婚,對她說:“吾老矣,汝不再適,吾死不瞑目。”但是她確實不願意順遂這個主意。“既成婚,翌日吾妻面壁掩涕者終日,餘問之再三,曰: ‘君至誠君子也,妾不敢不以誠告。妾吾氏姑高節懿行,當於古列女中,求妾欲與之同志弗剋。今已適君矣。’”馬氏不僅因被迫離開她愛的人(婆婆和7歲的兒子)而煩惱,還由於不能效仿婆婆的榜樣而不愉快。
  另一種情況是,女人的苦悶似乎會糾纏她們很久。蔡氏(1037—1075)身為官員的女兒,14歲嫁給一位患重病的青年,婚後16天他就死了。她留在丈夫傢好幾年,不但為丈夫、還為兩年後死去的公公服了喪。她不同意再嫁,但是她的母親和兄弟糾集了幾十個族人到她傢去。他們與她爭辯,說她已經做了妻子該做的一切,然而除了再婚她沒什麽可持守的,因為她的丈夫和公公都沒有立嗣。“若雖欲守志,將誰與居”?這時候她的精神渙散了,最終屈服於壓力回到娘傢。一年後嫁給一位傢境富裕,有4個兒子、1個女兒的鰥夫。再婚丈夫二十年後去世,據報道她說:“身踐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復何聊,吾其决矣。”她不再吃東西,暗中派一位老婦去買砒礵。與傢人的全部努力相違,丈夫死後兩天,她也死了。
  寡婦再嫁也使男人感到有些不太對勁。韓琦為侄孫韓恬(1042—1063)寫的墓志銘說,韓恬22歲死去,衹留下兩個小女兒,其一在不久後也死了。韓琦寫到年輕的侄孫媳,說“妻無以守歸其傢”。顯然是為再婚做過渡之舉,他為侄孫悲嘆:“妻無以守歸其傢,208爾獨於茲瘞其柩。何罪而當此罰邪?”文瑩(11世紀)認為再婚的寡婦是自私的。他對比了兩種情形,一是一位普通人傢的妻子試圖把丈夫的遺體運回傢去埋葬,另一種是富有士人傢的寡婦,丈夫死後她們立刻收拾起嫁妝物色另一個男人。南宋時期,簫軫中進士後有望成為一樁良緣的極佳候選人,但他决定與一位寡婦結婚。一個同窗寫詩取笑他,尖刻地用“舊店新開”諷喻他妻子曾有前夫。在宋代末年,仰慕詩人李清照的男人開始堅持說記載她再嫁的史料必定是惡語中傷的杜撰。
  我們經常在鬼故事裏遇到另一種反對再嫁的情感。洪邁記錄了幾個故事,說死後的丈夫返回來斥責再嫁的妻子。一個故事說,一個有纔的姓鄭的男青年娶了漂亮女子陸氏,彼此恩愛有加。一天夜晚,鄭在床上對妻子說:“吾二人相歡至矣,如我不幸死,汝無復嫁;汝死,我亦如之。”她答道,“要當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十年以後他們有了兩個孩子。鄭此時身染重病,試圖讓妻子在公婆面前發誓不再嫁,但她衹是流淚哭泣。幾個月後他死了,來了一位媒婆,陸氏與她商量另一樁婚事。服喪期過去不久,她就帶着嫁妝嫁到曾傢。婚禮後的第七天,曾氏有事外出,陸氏接到一封前夫的親筆信,信上說:
  十年結發夫妻,一生祭祀之主。朝連暮以同歡,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長往,暮何人而輒許。遺棄我之田疇,移資財以別戶。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義不足以為人之婦,慈不足以為人之母。吾已訴諸上蒼,行理對於幽府。
  陰間的判官顯然嚮着原告,3天後陸氏死去。
  在這位鬼丈夫的眼裏,妻子有責任祭祀他,同時照管好他的父母、孩子們和財産。另一個故事裏,一個小官回到妻子的夢中責駡她嫁給一個他的胥吏,209給他丟臉:“我存日有財産及居室兩間,盡可贍給,而必欲歸他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時交遊士大夫間,視此輩為奴僕,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為正室,卻又竊姦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後他詛咒妻子的新丈夫49天之內一定喪命。
  鬼丈夫的動機有時候衹不過是嫉妒。有一個這樣的故事,鬼丈夫竟然把自己的怨氣發到妻子的後夫身上:
  將仕郎鄧增……娶宗室朝議大夫子洤季女,絶有色,未及從宦而亡。傢素貧,趙無以守志,纔服闋,攜其二兒適南豐富室黃氏子。甫一月,黃夢鄧至,誚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為瘟部判官,汝宜速罷昏。不爾,將行疫癧於汝傢,至時勿悔也。”黃驚寤而懼,雖甚慕戀趙,不得已亟與决絶。
  逾年後,趙益窮匱,或日高無炊煙,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數月,亦夢鄧來責數,且雲:“當以我臨終之疾移汝身。”童方溺愛,不以為然。果得風勞之疾,如鄧所感時,二年竟死。
  再婚的寡婦比留在丈夫傢的在財務方面睏難少一點,但是她們仍然發現自己遇到的問題比一般妻子多。如果她們與前夫生過孩子,就更是這樣,因為前夫的傢人有權譴責她們丟下孩子不管,甚至拒絶她回去看孩子。程頤雖然反對侄媳再嫁的决定,但允許她不時回來看望留下的小兒子。邵伯溫(1057—1134)談到一位縣令的寡婦李氏,她沒告訴新丈夫自己把一個尚在襁褓裏的兒子留在前夫的親戚傢。後來,新丈夫知道那個孩子處境不好,就出錢把孩子接到自己傢,像自己的孩子一樣撫養他,在他長大以前從未告訴他親生父親是誰。
  但是帶着孩子再婚並不總是好辦法,異母兄弟之間的緊張關係幾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兒子無權要求得到母親後夫的財産,雖然他們的生活費用由繼父支付,210但是他們也幫助繼父幹了很多活,經營傢業多年。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繼父受新妻子的影響,喜歡繼子超過前妻的兒子。繼子似乎常常改姓繼父的姓,這樣一來就有可能與異母兄弟一起繼承繼父的財産。袁采建議,無論何時娶有孩子的寡婦,事先都應該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衆,明之於宦,以絶爭端。”當然,種種不同也從另一種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兒子可能繼承生父的財産,也可以得到母親的嫁妝,而異母兄弟則不能。
  正常情況下,寡婦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財産帶到第二個丈夫傢。法律規定,沒有兒子的寡婦衹有留在前夫傢,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財産。但是,她即便有兒子,也常會攜産再嫁。袁采指出,男人把財産登記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為避免日後與兄弟分産),因為自己辭世後妻子再婚時可以把它們帶到新傢。男人甚至會爭着娶帶着豐厚嫁妝的寡婦。寡婦如果有兒子或繼子,而他們沒跟着她到新丈夫傢,就會爭奪她的嫁妝。有一個案例,判官根本不問寡婦帶走的那塊地産是不是她的嫁妝,就認定衹有一種可能,即實際上是她丈夫傢的財産。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過問她帶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妝,比如衣服和首飾——這些東西的價值實際上都換算為值多少金子計入嫁資總數。偶爾也有走到另一個極端的法官,認為嫁妝應該成為丈夫繼承人的財産,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妝主人的孩子。還有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繼室以前已經收養了繼承人,法官翁甫奉勸新婦別把嫁妝帶進第二次婚姻:“婦人隨嫁奩田,乃是父母給與夫傢産業,自有夫傢承分之人,豈容捲以自隨乎?”
  我們已經看到不少寡婦離開前夫傢再嫁到新丈夫傢的案例。然而,“納接腳夫”——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傢,種前夫的田,養前夫的子女——同樣並不少見。類書裏有這類事的用語,逸聞傳說也提到這種情況,如前一章提到的節婦吳氏拒絶婆婆為她招婿。洪邁的故事裏也有招婿的寡婦,她把丈夫(當地的一位巫師)的禮器賣給別人,然後“招”來另一位男人。
  211毫無疑問,在相對貧睏的人群裏招婿之俗比較流行,比如佃戶。一位佃農如果死了,留下母親、寡妻和三個不到十歲的孩子,地主可以趕走他們全家,因為他們沒有能力種地、交租。或許地主會給他們一點時間,使寡婦找到新丈夫,承擔全部勞動並繳納租稅。這樣的婚姻是男到女傢的入贅婚,但不必沿着女方的世係繼承財産: 前夫的兒子仍可以繼承他的財産,贅婿如果和女主人也生了兒子,可以繼承生父的姓和財産(如果有的話)。看起來願意招婿的似乎常常是寡婦的公婆。如果惟一的兒子死了,留下年輕媳婦和幼小的孫子,他們若要一個舒服的晚年,最好的辦法是留住孫子和兒媳並招來贅婿救眼前的急。比如,阿枼的兒子死後,留下兩個女兒和懷孕的妻子(後來生了兒子),阿枼“命”兒媳納接腳夫“撫養幼孤”。
  招婿得到宋代法律的承認。一個案例是阿甘和丈夫丁昌收養了一個不知來自何處的小孩子。丁昌死後,阿甘納接腳夫。有人(可能是一個佃農)想強迫他們離開那塊地,理由是丁昌已經絶嗣了。第一位判官就是這樣想的,但是第二位推翻了他。他說,這些人都沒有知識,他們不知道應該為養子登記,可以原諒:
  婦人無所依倚,養子以續前夫之嗣,而以身托於後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無禁絶之明文。……按法令: 寡婦無子孫並同居無有分親,招接腳夫者,前夫田宅經官籍記訖,權給,計直不得過五千貫,其婦人願歸後夫傢及身死者,方依戶絶法。
  這個案子涉及的財産僅僅價值二百多貫,所以寡婦及其後夫可以擁有它們。
  給有財産的寡婦做接腳夫,對他說來非常合適。一個故事說,一位窮學者成為富孀的接腳夫以後,在後來的十年裏過得非常舒服、闊綽,從不與妻子爭吵。她死去時,他悲傷不已。同樣,王氏的丈夫去世後,兒子尚小,她請來許文進做後夫。“許文進用王氏前夫之財,營運致富”。甚至有的官員也倒插門踏入富孀傢利用她們的錢財,當然也不是沒喪失名譽。
  212有時一個男人住進寡婦傢,這種關係得不到承認為合法婚姻;而被當做介於長期的通姦和事實婚之間的關係。洪邁講的故事裏有一位書吏的妻子,30歲喪夫,後來與一位屠夫有染,不久就公開住在一起。他迫使她的兒子對他像對父親一樣,使孩子産生深深的怨恨。男孩長大以後,把他的深仇大恨告訴給一位勇敢、精力充沛的屠夫,後者找機會殺了那個男人和他的兩個孩子,這個舉動使替人復仇的屠夫被視為犯錯誤的正義者。含義再清楚不過,兒子因那個男人與母親的非法性關係感到奇恥大辱。
  鰥 夫 與 繼 室
  男人過早地失去妻子同樣苦不堪言;確實,有相當多主題為懷念妻子的悼亡詩。宋代這種文學傳統裏最好的是梅堯臣(1002—1060)43歲喪妻後寫的詩。她死後不久,他寫道:
  結發為夫婦, 於今十七年。
  相看猶不足, 何況是長捐。
  我鬢已多白, 此身寧久全。
  終當與同穴, 未死淚漣漣。
  幾個月以後,她的死仍使他深思默想:
  自爾歸我傢,未嘗厭貧窶。
  夜縫每至子,朝飯輒過午。
  十日九食虀,一日償有脯。
  東西十八年,相與同甘苦。
  本期百歲恩,豈料一夕去。
  尚念臨終時,拊我不能語。
  此身今雖存,竟當共為土。
  213但是梅堯臣強烈的悲痛沒擋住他在前妻去世不到兩年時“續”娶了新婦。這件事是他這個年齡、這個階級的男人的典型行為。袁采寫下面這段話時似乎已經總結性地點明了他們共同的感受:“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穉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閨門之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張載(1020—1077)解釋了寡婦和鰥夫此刻的不同:
  夫婦之道,當其初昏未常約再配,是夫衹合一娶,婦衹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然,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計之,養親承傢,祭祀繼續,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
  越年輕的鰥夫越可能再娶,這不足為奇。我用墓志銘資料研究的夫婦當中,二十多歲喪妻的鰥夫,有89%再婚了;三十多歲的,下降為75%,四十多歲的下降為23%。我沒有發現一個年過五十喪妻後再娶的男人。不續娶的男人可以納妾(當然,可以納任何妻子活着時已有的性伴侶為妾)。五十歲以後喪妻的男人,已知有57%納了妾。
  不希望丈夫在自己死去後再娶的妻子現在終於可以不知道丈夫納妾的事了。鄭畯的妻子在他再婚前夕變成鬼回來指責他時,他為自己辯護說:“傢事付一妾,殊不理,不免為是。”
  再婚的男人不一定娶寡婦;他們娶沒結過婚的女子做繼室被看成是相當正常的。由於很多寡婦不打算再婚,看起來總會沒有足夠的寡婦可以續娶。因此鰥夫的第二任妻子一般比他們年輕很多。我所論及的墓志中這類夫婦的平均年齡差是12歲。相應的結果,這種第二次婚姻存在的時日平均衹有17年,而男女都是初婚的婚姻,相應數字是26年。當婚姻以男方的死為終結時,就像常見的那樣,未亡人相應地比別的寡婦年輕許多。
  鰥夫的婚姻不像初婚那樣多産,然而我論及的那些夫婦中,這種差別驚人地小,相對初婚平均生5.4個,214結兩次婚的男人平均有5個小孩。其中一半以上是初婚時與前妻生的(平均3.6個),因此,續娶的男人的家庭常常變得特別大。
  男人似乎不費吹灰之力就可適應繼室妻子。因為納妾早已得到接受,他們已習慣與一個以上的女人保持性關係,不認為是被玷污。男人顯然像喜歡初婚妻子那樣喜歡繼室。甚至能據理說明再婚對第一個妻子也有好處,因為新妻子可以祭拜她,照顧她的孩子們。但是看來似乎確實有一些真正愛妻子、尊敬妻子的男人在她死後不取代她,而僅僅納妾應付一下。比如說司馬光。對男人說來,不再娶可被視為忠於家庭的行動,因為繼母會引起一些麻煩。他引用50歲喪妻的後漢朱暉的事例。他哥哥打算為他娶繼室,但他表示反對:“時俗希不以後妻敗傢者。”司馬光評介“今之人年長而子孫具者,得不以先賢為鑒乎”?
  普遍存在的想像中,已逝的妻子也會嫉妒,並不與死去的丈夫不同。洪邁講了娶漂亮的鄭氏為妻的張子能的故事。鄭氏身染重病,臨死前哀求丈夫不要再娶,不要忘掉她。張含淚問她:“何忍為此?”鄭氏要他發誓,張說:“吾苟負約,當化為閹,仍不得善終。”鄭氏離世3年後,張子能多少有點被迫地娶了一位官員的女兒。婚後他越來越感到沮喪,終於有一天看到前妻從窗戶裏進來了。“舊約如何,而忍負之?我幸有二女,縱無子,鬍不買妾,必欲娶,何也?禍將作矣”。說完她緊緊拽住他的睾丸,把它扯濫,張疼痛難忍,變成了閹人。
  人們會認為這個故事明顯的道德意義是女人對男人有瘋狂的占有欲,想到丈夫在與別的女人親近,她們就會被無名的力量驅使,做出無法控製的行為;甚至連死亡都不能使她們安寧。但是李昌齡(13世紀初)總結出另一種不同的道德境界。概述了這個故事以後,他評論說:“妻者,齊也。一齊而不易也。人倫之本而伉儷之道也。傢道之睦斯為首也……今人但知彼為死矣,而不知彼死者四大雖壞,神實不亡。必有所憾,尤甚於生。”李昌齡就這樣把所有的錯都怪罪到再娶的丈夫身上。
  215正如司馬光指出的,男人第二次婚姻最容易引起的麻煩是繼母和繼子之間糟糕的關係。男人似乎比較容易把感情轉移到新妻子和他們的孩子身上。而人們常以為繼室妻子使丈夫背棄前妻的孩子。丈夫在世時總會盡力調節雙方的爭執。儘管如此,怨恨和不愉快仍非常普遍,以至於傳記作者幾乎總在表揚第二任妻子如何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善待繼子女——這就明顯地說明不偏心是罕見的美德。男傢長去世後,繼母及其親生子女和非親生子之間的衝突很容易導致財産糾紛。此時此刻,前妻的兒子比第二位妻子生的兒子年齡大,在為繼母製造麻煩方面占有優勢,爭訟家庭財産時處於有利位置。
  有一位寡婦,按照哥哥的建議,把丈夫的財産分成三份: 66%分給她進入這個傢以前丈夫收養的兒子,12%給自己生的女兒做嫁妝,22%給自己頤養天年。兒子反對,判官援引條款,判决喪夫的繼母不能處置自己那份財産,衹能由兒子繼承。另一案例涉及士人傢族,第一任妻子在兒子7歲時死去。孩子和繼母一嚮不和,父親死後繼母帶着財産改嫁他人。繼子很快把自己的財産揮霍一空,想要回一些繼母帶走的東西。他沒打算要她用嫁資買的那塊地,但是起訴要回她名下的一塊原為家庭財産的地産,而她說那是用她的嫁資買的。但是法官也明確表示不贊成寡婦再婚,敦促繼母出於對已逝丈夫的感情,撥給敗傢子足夠活命的財産。
  多數宋代人視女人的第二次婚姻為權宜之計——老套但又經常出現的現象,但是不如守節的寡婦那樣受人尊重。守節作為一個標準並不針對所有的妻子(不像應對丈夫和公婆保持謙卑和恭敬那樣,要求所有妻子都得做到)。年歲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婦更可能守節,但是當一個年輕女人决定為亡夫守節時,她就值得表彰。當然,程頤明確聲明了他的原則,生活艱難不應該成為再婚的藉口,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再婚的寡婦因此而減少,216即使士人傢族裏也不是這樣。他的話被傳開以後,最顯著的後果,可能使士人傢族裏的寡婦最終再嫁時感覺更壞。
  與鰥夫結婚做繼室的初婚女人,她們經過的生活歷程完全不同於大多數婦女,除非這個男人第一次婚姻非常短暫而且沒有孩子。她們與比她們大得多的男人結婚,進入一個已經有繼承人的家庭。她們既沒有機會成為丈夫的初戀,第一次懷孕、特別是第一個孩子的出生也不會伴隨着特別的興奮和感激之情。丈夫似乎非常溺愛她們,但這並不總是福氣,年齡的差距使她們為他不太像丈夫而煩惱,袁采說鰥夫回過頭來娶未婚女子是“……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後之人所能禦”。
  母親的角色常常使女人得到許多,但是在她們這裏,事情就特別矛盾。繼任妻子被期待着像親生母親一樣對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們並不是那麽容易爭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對抗性看起來就更多,因為前妻的子女總有理由懷疑她偏襢自己生的孩子,並可能痛恨繼母和父親的特殊關係。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會遇到再婚的寡婦或繼室遇到的那麽多問題。確實,生活經常善待他們。當他們的朋友因為有了年輕的妾而不得不對付內闈的怨恨和嫉妒時,他們娶了年輕的妻子。他們完全相信繼室可以活到照顧他們度過晚年。而且,除非他們娶了帶來孩子的寡婦,非親生關係産生的問題不是他們自己的,因為他們是所有孩子的實實在在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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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海外中國研究叢書”中文版前言序言
自序習用語的說明導言
第一章 男女之別第二章 婚姻的意義第三章 做媒
第四章 婚禮和婚慶第五章 嫁妝第六章 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第七章 女紅第八章 夫妻關係第九章 為母之道
第十章 寡居生活第十一章 再婚第十二章 妾
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家庭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第十五章 對於婦女、婚姻和變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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