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记 淳熙三山志   》 捲第十二版籍類三      梁剋傢 Liang Kegu

  贍學田
  職田
  沙洲田
  海田
  ○贍學田
  舊管:
  田七十六頃七十八畝一角一十四步。
  園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一百二十五頃四十五畝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六十八間。
  屋地基一十二所。
  續添:
  田園、沙洲地一十七頃五十畝三角三十八步。
  屋一十八所。
  庵基地一所。
  租課錢,四千二百七十七貫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錢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鬥八升九合。
  豆、麥、雜子,一百三十四石五鬥八升。
  閩縣:
  田,一十四頃二畝三角五十九步。
  園地等,二十八頃六十一畝二角。(底本作“□十八頃”,缺一字,據庫本補。)
  租課錢,一千四百五十九貫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鬥七升。
  侯官縣:
  田,一十四頃一十九畝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園地,三十二頃四十六畝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釐。
  租課錢,一千三百九十六貫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鬥。
  懷安縣:
  田,四頃三十□畝一角三分一釐。
  園地,二十三頃六十三畝一十七步四分一釐。
  屋基地,一所。
  租課錢,一百三貫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鬥。
  糙米,二十四石四鬥九升二合。
  𠔌,五十五石六鬥。
  小麥,一石七鬥六升六合。
  紅豆,八鬥八升八合。
  福清縣:
  田,二頃七十畝五十步。
  園地,三頃二十畝一角三十一步。
  租課錢,一十九貫二十六文足。
  白米,一百四石四鬥一升。
  糙米,一鬥。
  大麥、占𠔌、黑豆,共五十三石九鬥六升七合。
  長溪縣:
  田,四頃二十六畝一角一十八步。
  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三畝二角四十一步五分二釐。
  租課錢,六十二貫八百七文足。
  白米,八十七石三鬥三升三合。
  古田縣:
  田,二十八畝四十二步四分。
  園地,一角五十四步九分。
  租課錢,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
  白米,一十一石二鬥九升。
  連江縣:
  田,八十八畝三角三十五步。
  園地,一頃四畝三角三十三步。
  租課錢,四貫一百八十文足。
  白米,三十九石一鬥六升二合七勺。
  長樂縣:
  田,一十六頃三十七畝一角一十一步四分八釐。
  園地,一十三頃六十畝三角四十二步二分四釐。
  租課錢,九百六貫九百八十八文足。
  麥、豆、𠔌,一十九石八鬥七升二合二勺。
  糙米,一百六十石九鬥六升七合。
  上草,二千六百五十束。
  麻皮,一十八斤。
  永福縣:
  田,二頃九十畝四十二步。
  園地,七頃七十四畝二角五十八步。
  租課錢,三貫七百三十七文足。
  白米,一百三石七鬥一升。
  閩清縣:
  田,九十九畝三角五十三步九分五釐。
  園地,五頃二十四畝二角三十六步八分。
  租課錢,一貫六百一十三文足。
  白米,二十四石一鬥九升八合。
  油麻、青豆、粟𠔌、大麥、芋,共一石九鬥四升。
  茭草,三束。
  羅源縣:
  園田(底本作“園田”,蓋合園與田之數,庫本、崇抄皆作“園地”。),一頃五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一貫九十二文。
  寧德縣:
  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園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一角一十四步。
  租課錢,八十九貫二百一十四文足。
  白米,一百四十五石。
  芋、棱、𠔌,共五鬥五升。
  本學舊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地,一十所。屋檐地,一片。火巷地,一段。
  新收住屋一十八所。
  年抽地課錢,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底本作“年抽地課錢”,庫本作“年地課錢”,崇抄作“年納地課錢”,復補註“抽”字,去“納”字。文末,底本作“六十足”,庫本作“六十文足”,崇抄作“一十六足”。)
  皇朝景祐四年,通判謝微攝州事,始表建州學,仍請賜田五頃。詔下,微尋罷去。【(底本作“微連罷去”,崇抄同,據庫本改。)】康定二年,瀋都官邈遂增田,充所賜數。熙寧三年,詔列郡修闢學館,其都府置學官者,給公田十頃,著為令。元豐初,孫司諫覺守是邦。會安福寺僧犯法,籍沒其田,請於朝,以資養士。凡田占閩、侯官、懷安、永福、長樂五縣,【(底本作“凡田古”,庫本同,據崇抄改。)】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緡。崇寧三年,行三捨法,合一千二百餘人,詔撥諸係官田宅、常平、戶絶等田,以充學費。五年罷。尋復。政和中,田一千三頃三十畝,房廊三百一十四區,錢一萬七千四十四貫一百二十五文,米四千九百二十九石五鬥八升。宣和二年,復科舉取士,除舊贍學田産存留外,餘增置者,並拘入常平。紹興九年,張丞相瀎始至,以福唐儒學最盛之地,三歲應詔,蓋八千餘人;而以春秋求補入學者幾半,所給生員乃不滿二百人。舊所賜田多濱海,往往數為水漂沒,不足以稱朝廷加惠學者之意。【(底本“漂沒”下作“舊□□□不足……”缺三字,庫本、崇抄皆無“舊”字及缺字,徑以“不足……”接上文。疑有“舊贍學田”四字,暫無從校,姑從二本所改。)】願以田之在官者,增給之。奏入,未報。明年,復上言:“寧德有浮屠氏田十三頃六十有二畝,籍沒歲久,乞以其田為賜。”詔從之。【(底本作“其田為□□從之”,缺二字,庫本作“其田為學田從之”,據崇抄改補。)】會朝廷用兵,有旨鬻官田以給軍食。復以帥司錢二百萬,易閩縣鼓山裏洲田二頃九十畝有奇入於學。於是增養生員二百四十人。歲月滋久,學田浸虧,庖廩不繼。乾道改元,有以侵田二十三條,告王參政之望者,公按圖籍復舊疆,許民實封增佃,歲獲租三千緡。以公帑之餘,復貿閩、侯官、懷安三邑官田六頃,屋一十八所。閩之民有盜買舊學田一頃六畝者,檄本學以其直取之,及先籍黃冠私田幾六十畝,歲獲通千緡,並歸於學。乃益養士至三百人。教授馮攄以新舊産若租之數,總為一籍上於郡,而以其副一留於學、一藏之以授代者,使相授受,又疏其凡刻於碑陰雲:“一、諸縣舊管:田七十三頃二畝三角三十八步;塘田三頃七十五畝一角三十六步,未經起租;園地六頃六十三畝二角二十三步;山林八十九頃四十五畝二角二十二步;屋並屋地基六十三畝三角四十六步;地並土地二十一頃一十八畝四十二步;【(底本作“二十□頃”,缺一字,據崇抄補“一”字。又句首當有脫字,無從校。)】草地、草埕三頃九十五畝二角一十步;池塘一十八畝三角二十步;泉坂、荒坂三頃三十九畝二角四十六步;水坍、水浹一角三步。已上,原舊管:租課錢一千二百一十貫四百五十文足,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八鬥八升七合,糙米二百四十五石九鬥八升九合,豆、麥、雜子七十八石九鬥三升。增復租課錢一千九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九文足,白米一百一十三石一鬥一升八合,糙米五十三石九鬥。一、本學額管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基一十二所。已上,年管租錢二百六貫九百文足。一、紹興三十年,沒納道士施紹達私置田園屋地五十六畝三角六步。年納錢七貫九百文足,𠔌五十五石六鬥。一、乾道二年,根復到林衝、楊寅之等,冒占本學田園一頃三十步,草地五頃八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白泥沙地三頃一角一十五步。已上增復到租課錢四百六十四貫。原舊衹係林衝納錢一十五貫七十文;今來,根增復到上項錢數。一、乾道二年,使府給錢置待任裏洲地一頃六畝二角四十步,年納租課錢一百六十八貫三百八十二文足。平湖洲官地五畝二十八步,田六畝二角一十二步,年納租課錢二百四十貫文足。盛宏田園五十九畝一角四十八步,及屋一十八所,庵基地一所,年納租課錢三百七十五貫文足。已上新置三項,共管租課錢七百八十三貫三百八十文足。”
  越八年,民有妄訟於漕臺,冒占吳肇洲地。吳肇洲者,即前項林衝等冒占田。先是,吳肇請佃,因名。漕檄懷安尉檢視。尉受吏欺,以洲既落江告。漕憑尉狀,給地與妄訟者。未幾,呂提刑企中攝漕事,按知吳肇洲舊為學田,異時尉鹵莽視。乃究極本原,擇能吏,核得實。由是洲復隸學,置妄訟者於罰。吏之受賄誣罔者,並加罪。又疏其斷之之由聞於朝。士論快之。教授喻良能記其事。
  ○職田
  職田二十一頃九十畝一步。
  園九百四頃九十四畝一角五十三步。
  田,舊二十二頃六十六畝一角二十七步。今係淳熙五年提刑衙提製到數。
  園,舊九百五頃七十九畝一角五十五步。今係淳熙五年數。
  知府衙:田,一頃八畝五十四步。山地等,八百七十頃四十八畝二角四十步。
  運使東衙:田,二十一畝一角五十九步。園地,一十六頃六十八畝二十九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園地,一頃七十二畝一角三十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八十四畝三角八步。園地六頃四十九畝三角三十二步。
  提舉常平茶事衙:田,三頃八十二畝一角四步。園地五頃八十八畝一角二十步。
  提舉市舶衙:田三頃一十九畝一角一十九步。
  東通判:田,一頃九十九畝一十一步。園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田,三頃二畝二角二十二步。園地,一頃四畝二十步。
  運管衙:田,五十五畝三角一十五步。園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運幹:田,一頃七十一畝三角三十三步。園地,八十畝一角一步。
  帳管: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常平提幹:田,七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茶提幹:田,一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簽判:園地,五十七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園地,九十畝二角六步。
  租課錢一千二百二十四貫五百八十文足。
  米四百二十一石四鬥三升六合。
  外:大麥、占𠔌,三十九石六鬥七升九合。
  芋,二鬥。
  棱米、粟米,各五鬥。
  麻皮,一十三斤。
  閩縣:
  知府衙田,二畝三十步。地,四畝一角二十一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五十二畝一角三十一步。地,六頃三十三畝三角二十二步。
  提舉衙田,二畝一角。地三畝一角三十步。
  東通判廳田,一頃七十九畝一十一步。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廳田,二頃一十四畝一角六步。地,六十四畝二角五十二步。
  帳管廳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運幹廳地,一十七畝二角一十九步。
  計:田,五頃五十畝一十八步。
  地,七頃五十五畝二角二十八步。
  每年租課錢,七百六貫九百一十五文足。米,二十石六十三升。青麻皮,一十三斤。
  侯官縣:
  提舉衙田,一頃九十六畝一角九步。
  地,一頃五十六畝二角二十三步。
  運使東衙地,一十四頃七十五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地,一頃二十七畝三十步。
  西通判田,八十八一角一十六步。地,三十九畝一角二十八步。
  簽判地,三十三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地,九十畝一角六步。
  計:田,四頃三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地,一十九頃二十三畝三十步。
  每年租課錢,二百九十二貫三百一十六文足。
  米,四十二石一鬥八升一合。
  麥,一十石六鬥。
  懷安縣:
  運使東衙田,九畝三角三十一步。地,一頃七十四畝三角五步。
  運幹田,一頃四畝一角二十三步。
  總計:田,二頃八十八畝三角五十九步。
  地,上頃。
  每年租課錢,一十一貫八百文足。米,六十石三鬥二升八合。
  福清縣:
  知府衙田,一十一畝一角二十二步。地,三十六畝三角四十四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十畝三角二十五步。
  提舉田,一頃一十五畝二角一十八步。地,四十四畝四十五步。
  提舉市舶衙田,二頃二十三畝二角四十六步。
  運管廳田,四十五畝四十五步。
  運幹田,三十四畝一十步。
  簽判地,二十四畝。
  計:田,五頃二角三十六步。
  地,一頃五畝二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二貫六百二十七文足。
  米,一百一十二石九鬥九升五合;
  𠔌、麥,二十六石八鬥八升。
  長溪縣:
  知府衙田,一十二畝三角五十步。地,一頃三十二畝二角五步。
  運使東衙田,一畝。地,一十畝三角。
  運使西衙地,四十五畝一角。
  提舉衙田,四十五畝二角三十步。地,一頃七十二畝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畝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幹田,四十三畝六角四十七步。
  計:田,七十八畝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二十六貫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鬥七升一合。
  古田縣:
  知府衙田,二十六畝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畝七步。
  運使東衙田,一十畝四步。地,六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幹田,一十五畝三角二步。
  常平提幹田,四十二畝九步。
  計:田,九十四畝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畝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七貫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鬥六升。
  連江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五十二步。
  提舉田,八畝三角一十五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畝二角二十四步。
  運幹田及地基,一十七畝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畝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為一畝,無六角之理,疑誤。)】
  計:田,三十畝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畝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四貫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鬥六升九合。
  長樂縣:
  知府衙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畝三角五十七步。
  運管田,六畝三十七步。
  常平提幹田、地,二十一畝四十二步。
  茶幹田,二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計:田,三頃五十九畝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鬥七升。
  大麥,一石五鬥九升九合。
  永福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頃一十一畝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九貫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鬥四升八合。
  閩清縣:
  知府衙田,一畝三角五步。
  提舉衙田,一十三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頃三十八畝五十八步。
  計:田,一十五畝一角一步。
  米地,上頃。【(底本及崇抄、庫本皆作“米地上頃”,疑“米”字衍誤。)】
  每年租課米,五石五鬥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庫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𠔌,五鬥。芋,二鬥。
  羅源縣:
  提舉衙地,七十二畝一角一十一步。
  運使西衙田,八畝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庫本作“五十八步地……”,據庫本改。)】一十六畝一十步。
  運使東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庫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運管田,四畝一角五十六步。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計:田,一十四畝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畝一十一步。
  每年租課錢,三貫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鬥六升;大麥,六鬥。
  寧德縣:無。
  唐武德初,製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五代浸廢。皇朝鹹平元年,始復置職田:大藩四十頃,次藩三十五頃,【(底本作“三十五頃”,庫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以下各有差。天聖七年,晏殊議停罷,又明年,復舊。慶歷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十頃。本州職田,大率不能如製,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二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二角十三步。
  閩縣:一百三十一頃二十畝。
  侯官縣:二頃六十一畝三十四步。
  懷安縣: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七畝一角三十八步。
  紹聖《常平興修法》:“陸可為水,水可為陸,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變膏腴之類,許民陳請,依法成田請稅。”大觀元年,提舉學事朱英括本州江漲沙田一百四十頃,請於朝。有旨本路興學以來,應沙田並隸學事司。紹興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興化軍,各有海退淤田、江漲沙田,豪勢之傢詭名請射,【(底本作“形勢之傢”,崇抄先書“形勢”,復添改作“豪勢”,據改。)】歲有增廣,未嘗自陳,或已請稅,不登載簿籍者,乞檢量出賣。”十三年,常平司請:“以紹興五年以來不經增稅,及興修田地,並賣。”省司議:“興修田土,惟福州為多。民方請田時,築捍費甚。若須估賣,自後水陸可以為田,誰肯興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閃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賣現佃人。願買,與減二分;不願,以三分與充工本之費。”然是田流復不常,東虧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孫虛抱稅租。至於僧寺亦有竭力與吏為市,攘奪而不顧者,其弊不可勝述也。試具其頃、畝於右雲: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頃有奇,外長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禪寺:蘇溪田,一百五頃;並園塘三十餘頃。
  法海:綿村田,百餘頃,歲入五千斛。
  靈石:百麟洋田,堤長萬有一千尺,受種六百斛。
  黃攀:鄭渚田,堤長三千二百餘尺。
  香嚴:上下洋田,堤遊九百丈。
  靈石:(以上“法海”、“靈石”、“黃攀”、“香嚴”等當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嶼田,周圍三千三百餘丈。
  寧德:赤鑒門等田千餘頃,宣和中流為海。餘見於後水利陂塘門。
  初,香嚴寺福清上下洋田與民訟不决。熙寧二年,程大卿師孟表其狀於朝,明年,可其請。今沿海泥淤之處,不限寺觀、形勢、民庶之傢,與築捍為田,資納二稅。海門鹵入,蓋不可種。暴雨作,輒漲損。以故,田傢率因地勢築捍,動聯數十百丈。禦巨浸以為限埢,【(底本作“限埢”,庫本同。按,限,界也;埢,墻也。)】又砌石為鬥門,以泄暴水。工力費甚。然,地舄鹵,損多而豐少。今福清視他邑巨剎,占籍者蓋多,如前數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裏,【海壇裏。】皇祐中,許民請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雲。
  《三山志》捲第十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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