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左傳正義   》 捲十七僖二十九年,盡三十二年      杜預 Du Yu    孔穎達 Kong Yingda

  【經】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介,東夷國也,在城陽黔陬縣。葛盧,介君名也。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介音界,國名。黔,巨廉反,又音琴。陬,子侯反,又側留反。)
  公至自圍許。無傳。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翟泉,今洛陽城內大倉西南池水也。魯侯諱盟天子大夫,諸侯大夫又違禮盟公侯,王子虎違禮下盟,故不言公會,又皆稱“人”。○翟,直歷反。大倉,音泰。
  [疏]註“翟泉”至“稱人”。
  ○正義曰:傳曰“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唯言諸侯之卿會魯君罪耳,不言罪魯侯與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彼為趙武敵公,貶之稱“人”,而文不沒公。此沒公不書,明公別有罪。五年,“公及齊侯、宋公雲雲會王世子於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會宰周公雲雲於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踐土之會,“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宣七年黑壤之會,“王叔桓公臨之”。王之公卿皆不與諸侯共盟,則知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與於盟。今王子虎亦貶稱“人”,知魯侯諱盟天子大夫,故沒公不書也;王子虎違禮下盟,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雨,於付反,傳同。雹,蒲學反。
  鼕,介葛盧來。
  【傳】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朝,捨於昌衍之上。(魯縣東南有昌平城。○衍,以善反。)公在會,饋之芻米,禮也。(嫌公行不當緻饋,故曰“禮也”。○饋,其媿反。芻,初俱反。)
  [疏]“饋之芻米”。
  ○正義曰:《周禮·掌客》:天子待諸侯之禮,上公“饔餼九牢”,饔五牢,餼四牢。“車禾視死牢,牢十車”,則禾五十車。“車米視生牢,牢十車”,則米四十車。侯伯“饔餼七牢。禾四十車,米三十車”。子男“饔餼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芻薪皆倍禾”也。《聘禮》:卿“饔餼五牢”,禾、米與子男同。其附庸執帛與公之孤同,則饔餼亦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薪芻倍禾。則此“饋之芻米”,芻六十車,米二十車。
  
  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慭,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即微者。“秦小子慭”在蔡下者,若宋嚮戌之後會。○轅音袁。濤音桃。慭,魚覲反。嚮,式亮反。
  [疏]“且謀伐鄭”。
  ○正義曰:晉侯受命,鄭伯傅王,踐土與溫二會鹹在,鄭無叛晉之狀。而此會謀伐鄭者,文公昔嘗過鄭,鄭不禮焉。城濮戰前,鄭復如楚。雖以楚敗之後畏威來會,晉侯以大義受之,內實懷恨。此會鄭人不至,必有背晉之心,故謀伐之也。《晉語》城濮戰下稱“文公誅觀狀以伐鄭,及其陴。鄭人以名寶行成,公不許。得叔詹,將亨而捨之”。《左傳》無伐鄭之事,蓋溫會以後已嘗伐鄭。鄭至今未服,故此會謀伐,明年遂與秦圍之。傳曰“且貳於楚也”。楚鄭自知負晉,故有貳心也。
  ○註“經書”至“後會”。
  ○正義曰:經若貶卿稱“人”,傳則言其名氏。若傳無名氏,則本是微人。此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此是實蔡之微者。秦是大國,“小子慭”名見於傳,而在蔡微者之後,若宋嚮戌之後會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趙武不書,尊公也。嚮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宋是大國,常在鄭先。嚮戌既以會公貶,又以後至退其班,使在鄭下。此小子慭既以會公貶,又退之在蔡下,若彼宋嚮戌之後會也。然嚮戌後會,傳為發之,經書良霄以駮嚮戌之後。今小子慭既是後會,傳不為發,又不書蔡人之名以駮之者,但秦闢陋西戎,未同中國,蔡人又蔡之微者,不合書名,故傳不發之,經不貶責也。公孫固序在齊上者,蓋為大司馬,尊於歸父。歸父雖執齊政不廢,身非上卿,如管仲之類。猶文十七年“陳公孫寧”、襄二十七年“陳孔奐”,皆序在衛下。杜雲“非上卿”,即此類也。
  
  卿不書,罪之也。晉侯始霸,翼戴天子,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諸侯大夫上敵公侯,虧禮傷教,故貶諸大夫,諱公與盟。○輯音集,又七入反。瀆,徒木反。上,時掌反,又如字。與音預。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諸卿之見貶,亦兼有此闕,故傳重發之。○重,直用反。
  [疏]註“大國”至“發之”。
  ○正義曰:昭二十三年傳叔孫婼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是其可以會伯、子、男也。“諸卿見貶,兼有此闕”,謂諸卿既上盟天子大夫,又上敵公侯,故云“兼”。案杜上註經云“諸侯大夫違禮盟公侯”,又註傳云“諸侯大夫上敵公侯”,則是唯責諸侯大夫上敵公侯,不責上盟天子之使。而言兼有此闕者,以魯君上盟天子之使已諱而不書,則諸侯之臣罪在可悉,故傳云“卿不書,罪之”,略言其事。故杜經、傳二註,唯言敵公侯,不云盟王使,以其可知故也。劉炫以為直責其敵公侯,不責其盟王使,以規杜氏。必如劉義,則是君盟王使乃為有罪,臣盟王使翻無貶責,便是君臣易位,尊卑失序。聖人垂訓,豈若是乎?
  
  秋,大雨雹,為災也。
  鼕,介葛盧來,以未見公,故復來朝。禮之,加燕好。燕,燕禮也。好,好貨也。一歲再來,故加之。○復,扶又反。好,呼報反,下同。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雲。”問之而信。傳言人聽,或通鳥獸之情。○犧,許宜反。
  [疏]註“傳言”至“之情”。
  ○正義曰:《周禮》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鄭司農雲:“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鄭玄雲:“夷隸,徵東夷所獲。貉隸,徵東北夷所獲。”然則介葛盧是東夷之國,其土俗有知者,故介葛盧曉之。
  
  【經】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疏]註“咺見”至“稱君”。
  ○正義曰:咺既稱名,故知以訟君立瑕為咺之罪狀。春秋之世,諸侯雖篡弒而立,已列於會,雖復見弒,即成為君,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瑕立雖巳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既不成君,即與元咺同為國討之辭,元咺先死,故稱“及”也。瑕若成君,當據周歂、冶廑為文,書曰“衛弒其君瑕”。
  
  衛侯鄭歸於衛。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例在成十八年。○為,於偽反。
  晉人、秦人圍鄭。晉軍函陵,秦軍汜南,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函音鹹。汜音凡。傳同。介人侵蕭。無傳。
  鼕,天王使宰周公來聘。周公,天子三公兼塚宰也。○兼,如字,又經念反。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如京師報宰周公。
  【傳】三十年,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間晉之有鄭虞也,○間,間厠之間。夏,狄侵齊。(齊,晉與國。)
  晉侯使醫衍酖衛侯。衍,醫名。晉侯實怨衛侯,欲殺而罪不及死,故使醫因治疾而加酖毒。○衍,以善反。酖音鴆。
  [疏]註“衍醫”至“酖毒”。
  ○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殺其親則正之”。鄭玄雲:“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如鄭彼言,則衛侯合死,而云罪不及死者,衛侯之心疑叔武耳。前驅歂犬卜君意而殺之,非衛侯命殺也。公知其無罪,枕股而哭,又命殺歂犬,是則殺非公意也,故不至死。若然,則是衛侯無罪。而往年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殺士榮、則針莊子者,用讒疑賢弟渝盟,先期入。是衛侯之罪也。罪不合死,而晉侯心怨欲得殺之,故使醫因治疾而加酖毒。若不治疾,不得使醫,故知因治疾也。《魯語》雲:“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酖之,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今晉侯酖衛侯而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是罪不合死之事也。
  
  甯俞貨醫,使薄其酖,不死。甯俞視衛侯衣食,故得知之。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雙玉曰瑴。公本與衛同好,故為之請。○公為,於偽反,註同。瑴音角。好,呼報反。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廑,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為卿。”恐元咺距已,故賂周、冶。○歂,市專反。冶,音也。廑音覲,又音謹,人名也。《漢書音義》雲:“音勤字也。”鄭氏音勤。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子儀,瑕母弟。不書殺,賤也。○適,丁歷反。公入,祀先君。周、冶既服,將命,服,卿服。將入廟受命。
  [疏]註“服卿”至“受命”。
  ○正義曰:言祀先君而服。將命,知其將入廟也。必入廟者,《祭統》雲:“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命臣必在廟。而《王製》雲:爵人於朝者,朝上詢於衆人,位定,然後入廟受命。今世受官猶然。
  
  周歂先入,及門,遇疾而死。冶廑辭卿。見周歂死而懼。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文公亡過鄭,鄭不禮之。○過,古禾反。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汜南。此東汜也,在熒陽中牟縣南。
  [疏]註“此東汜”。
  ○正義曰:劉炫雲:“二十四年‘王出適鄭,處於汜’,註云‘鄭南汜也’。”《釋例·土地名》僖二十四年“汜”下云“此南汜也”。周王出居於汜,楚伐鄭師於汜,襄城縣南汜城是也。此年“汜”下云“此東汜也”。秦軍汜南,晉伐鄭師於汜,熒陽中牟縣南汜澤是也。杜考校既精,當不徒爾。尋討傳文,未見杜意。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佚之狐、燭之武,皆鄭大夫。○佚音逸。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巳。”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而出,縋,縣城而下。○縋,丈偽反。縣音玄。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執事,亦謂秦。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設得鄭以為秦邊邑,則越晉而難保。焉用亡鄭以倍鄰?陪,益也。○焉,於虔反,下“焉取之”同。倍,蒲回反。鄰之厚,君之薄也。若捨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睏,行李,使人。○捨音捨,又如字。共音恭,本亦作供。使,所吏反。
  [疏]註“行李使人”。
  ○正義曰:襄八年傳云“一介行李”,杜雲“行李,行人也”。昭十三年傳云“行理之命”,杜雲“行理,使人”。李、理字異,為註則同,都不解“理”字。《周語》“行理以節逆之”,賈逵雲:“理,吏也,小行人也”。孔晁註《國語》,其本亦作“李”字,註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則兩字通用。本多作“理”,訓之為吏,故為行人、使人也。
  
  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晉君,謂惠公也。焦、瑕,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朝濟河而夕設版築以距秦,言背秦之速。○朝,如字,註同。版音板。背音佩。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封,疆也。肆,申也。○厭,於????反。疆,居良反。不闕秦,焉取之?
  [疏]“不闕秦,焉取之”。
  ○正義曰:瀋雲“不闕秦傢,更何處取之?”言有心取秦,先謀取鄭。言滅秦以將利晉益大疆土。
  
  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三子,秦大夫,反為鄭守。○說音悅。為,於偽反。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請擊秦也。夫人,謂秦穆公。○夫音扶,註同。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秦晉和整,而還相攻,更為亂也。○知音智。吾其還也。”亦去之。
  初,鄭公子蘭出奔晉,蘭,鄭穆公。從於晉侯伐鄭,請無與圍鄭。許之。使待命於東。晉東界。○與音預。鄭石甲父、侯宣多逆以為大子,以求成於晉,晉人許之。二子,鄭大夫。言穆公所以立。
  鼕,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昌歜,昌蒲菹。白,熬稻。黑,熬黍。形????,????形象虎。○閱音悅。歜,在感反。菹,莊居反。敖稻,五刀反。
  [疏]註“昌歜”至“象虎”。正義曰:昌歜,饗之所設,必是籩豆之實。《周禮·醢人》“朝事之豆,其實有昌本、麋臡”,鄭玄雲“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彼昌本可以為菹,知此“昌歜”即是昌蒲菹也。齊有邴歜,魯有公甫歜,其音為觸。《說文》雲“歜,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歜”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其字與彼為同為異。遍檢書傳,昌蒲之草無此別名,未知其所由也。此雲“白黑”,下云“嘉穀”,穀之白黑唯稻黍為然。下云“????虎形”,知其形象虎也。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虎形,嘉穀,熬稻黍也,以象其文也。????虎形,以象武也。以獻其功。吾何以堪之?”
  [疏]“辭曰”至“堪之”。
  ○正義曰:《周禮·掌客》:王巡守,百官從者,所過之國共其積膳,“三公上公之禮,卿侯伯之禮,大夫子男之禮”。宰周公是天子三公,具主國待之當尊於國君,但周公自謙,不敢當比國君耳。既雲“備物之饗,以象其德”,及說備物之下,即雲“以獻其功”功德互見之耳。獻其功者,獻謂呈見旌表之也。備設以象德,薦獻以見功,故象獻分配為文。
  
  東門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疏]註“公既”至“曰初”。
  ○正義曰:經書實行之事,傳說將命之初,故云命之將聘於周,未行,又命之遂聘於晉,令其從周即去,更不回也。賈、服不曉傳意,解為先聘晉,後聘周,故杜詳說之。
  
  【經】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係曹。不用師徒,故曰“取”。)
  [疏]註“晉分”至“曰取”。
  ○正義曰:濟西之田,實是曹地。晉文分以賜魯,故不係於曹。不係晉者,晉本意賜諸侯,不為已有,故亦不係晉也。昭四年傳例,曰“凡剋邑不用師徒曰取。”取田取邑,義亦同也。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龜曰卜。不從,不吉也。卜郊不吉,故免牲。免猶縱也。
  [疏]註“龜曰”至“縱也”。
  ○正義曰:“龜曰卜”,《麯禮》文也。《洪範稽疑》雲“龜從筮從”,謂從人之心也,人心欲吉,不從是不吉也。卜郊不吉,不復為郊,牲無所用,故免牲。免猶縱放不殺之也。《穀梁傳》曰“免牲者,為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左傳》無說,其事或然也。桓五年傳例曰“凡祀,啓蟄而郊”。啓蟄,周之三月也。今於夏四月卜郊者,傳舉節氣,有前有卻,但使春分未過,仍得為郊,故四月得卜郊也。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不必得恆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恆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啓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啓蟄當卜郊,不得過春分耳。是言四月得郊也。《周禮·大宰職》雲“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必十日之前豫卜之也。言“四卜郊”者,蓋三月每旬一卜,至四月上旬更一卜,乃成為四卜也。此言“四卜郊,不從”,襄七年“三卜郊,不從”。《公羊傳》曰“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求吉之道三”。今《左傳》以為“禮不卜常祀”,則一卜亦非。不云四非而三是,異於《公羊》說。
  
  猶三望。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皆郊祀望而祭之。魯廢郊天,而脩其小祀,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分,扶問反。
  [疏]註“三望”至“之辭”。
  ○正義曰:《公羊傳》曰“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鄭玄以為望者祭山川之名。諸侯之祭山川,在其地則祭之,非其地則不祭,且魯竟不及於河。《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即魯地。三望,謂淮海岱也。賈逵、服虔以為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今杜亦從之。以襄九年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楚語》雲“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及其土地之山川”。註《國語》者皆云: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日月星也。非二王後祀分野星辰山川也。以此知三望分野之星國內山川,其義是也。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於時夏之二月,日在降婁。傳稱“去衛地,如魯地”。於十二次豕韋,衛地。降婁,魯地。魯祭分野之星,其祭奎婁之神也。此三望者,因郊祀天而望祭之,於法不獨祭也。魯既廢郊天,而獨脩小祀,故曰猶。《公羊》、《穀梁》皆云:猶者,可止之辭。
  
  秋,七月。
  鼕,杞伯姬來求婦。無傳。自為其子成昏。○為,於偽反。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闢狄難也。帝丘,今東郡濮陽縣。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難,乃旦反。顓音專。頊,郭玉反。虛,起魚反。
  [疏]註“闢狄”至“帝丘”。
  ○正義曰:傳稱“狄圍衛,衛遷於帝丘”。蓋有阻險可以闢狄難也。《釋例》曰:“帝丘,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昆吾氏因之,故曰昆吾之虛。東郡濮陽縣是也。”
  
  【傳】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分曹地也。(二十八年,晉文討曹,分其地,竟界未定,至是乃以賜諸侯。○竟音境。)使臧文仲往,宿於重館。(高平方與縣西北有重鄉城。○重,直竜反,註同。方音房。與音預。)重館人告曰:“晉新得諸侯,必親其共,不速行,將無及也。”從之。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於濟,盡曹地也。(文仲不書,請田而已,非聘享會同也。濟水自熒陽東過魯之西,至樂安入海。○洮,吐刀反。傅音附。盡,津忍反。樂音洛。)
  [疏]“重館”至“曹地也”。正義曰:《魯語》說此事,雲“獲地於諸侯為多。臧文仲反,既復命,為之請曰:‘地之多,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今一言而闢竟,其章大矣,請賞之。’乃出而爵之”。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非禮也。諸侯不得郊天,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郊為魯常祀。
  [疏]註“諸侯”至“常祀”。
  ○正義曰:《明堂位》稱“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製禮作樂。七年,緻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是魯以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天子命之,則為常祀,故郊為魯之常祀也。《記》言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與傳啓蟄而郊,其月不同。《禮記》是後儒所作,不可以難《左傳》。
  
  “猶三望”,亦非禮也。禮不卜常祀,必其時。而卜其牲日。卜牲與日,知吉兇。牛卜日曰牲。既得吉日,則牛改名曰牲。
  [疏]註“既得”至“曰牲”。
  ○正義曰:上雲“卜其牲日”,則牲之與日俱卜之也。必當先卜牲而後卜日。卜得吉日,則改牛為牲。然則牛雖卜吉,未得稱牲,牲是成用之名,不可改名為牲,更卜吉兇,明知卜牛在卜日之前也。此言“免牲”,是已得吉日,牲既成矣。成七年“乃免牛”,是未得吉日,牲未成也。
  
  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怠於古典,慢瀆龜策。望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令罷之,更為上下新軍。河東聞喜縣北有清原。○行,戶郎反。趙衰為卿。二十七年,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今始從原大夫為新軍帥。○帥,所類反。
  [疏]“趙衰為卿”。
  ○正義曰:《晉語》雲:文公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後又使為卿,讓於狐偃。狐毛卒,又使為卿,讓於先且居。“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下軍,先都佐之”。如彼文,止謂趙衰作五軍,故特言趙衰為卿以見之。於時舊三軍之將佐:先軫將中軍,郤溱佐之;先且居將上軍,狐偃佐之;欒枝將下軍,胥臣佐之。《國語》有其文也。
  
  鼕,狄圍衛,衛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
  [疏]“卜曰三百年”。
  ○正義曰:案《史記·衛世傢》及《年表》,衛從此年以後歷十九君,積四百三十年。衛元君乃徙於野王。元君卒,子角代立。秦滅衛,廢角為庶人。
  
  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相,夏後啓之孫,居帝丘。享,祭也。○上“曰”音越,或人實反,非也。相,息亮反,註及下同。夏,戶雅反,下同。
  [疏]註“相夏”至“祭也”。
  ○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啓,啓生太康及仲康,仲康生相。是為啓之孫也。《周禮》:祭人鬼曰享。
  
  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歆猶饗也。○歆,許金反。杞、鄫何事?言杞、鄫,夏後,自當祀相。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言帝丘久不祀相,非衛所絶。不可以間成王周公之命祀,諸侯受命,各有常祀。○間,間厠之間。請改祀命。”改祀相之命。
  [疏]註“改祀相之命”。
  ○正義曰:昭七年傳稱晉居夏虛,祀鯀而晉侯疾瘳。此衛居帝丘,而不合祀相者,《祭法》雲“鯀障洪水而殛死”,載在祀典。傳稱“實為夏郊,三代祀之”。周室既衰,晉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絶祀之神,故祭鯀為得禮。相無功德於民,惟當子孫自祭,故稱“杞、鄫何事?非衛之罪”,與鯀異也。
  
  鄭洩駕惡公子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出奔楚。瑕,文公子。傳為納瑕張本。洩駕,亦鄭大夫。隱五年洩駕,距此九十年,疑非一人。○惡,烏路反,下同。
  【經】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已醜,鄭伯捷卒。無傳。文公也,三同盟。○捷,在妾反。
  [疏]註“文公也,三同盟”。
  ○正義曰:經無其葬,故言其謚也。捷以莊二十二年即位至此,與魯十餘同盟。言三同盟者,但杜數同盟不例,若同盟少者,數先君之盟,或數大夫之盟,或數經不書盟而傳載盟者;若同盟多者,唯數今君,或就今君之中數其大會盟之顯著者。此言三同盟者,皆據王臣臨盟,則八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二十八年“於踐土”是也。劉炫不尋杜意而規其謬,非也。
  
  衛人侵狄。報前年狄圍衛。
  秋,衛人及狄盟。不地者,就狄廬帳盟。○廬,力於反。帳,張亮反。
  [疏]註“不地”至“帳盟”。
  ○正義曰:“會狄於欑函”,言地。今不言地,故云“就廬帳盟”。廬帳即是狄人所居之處。上雲衛人侵狄及狄盟,猶若公如晉及晉侯盟,是指其所居之處,故不言地也。劉炫雲:“春秋時戎狄錯居中國。此狄無國都處所,直雲‘及狄盟’,盟於狄之處也。以狄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故云就廬帳盟。”
  
  鼕,十有二月,已卯,晉侯重耳卒。同盟踐土、翟泉。
  【傳】三十二年,春,楚鬥章請平於晉,晉陽處父報之。晉楚始通。(陽處父,晉大夫。晉楚自春秋以來始交使命為和同。○使,所吏反。)
  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
  秋,衛人及狄盟。
  鼕,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麯沃,殯,窆棺也。麯沃有舊宮焉。○窆,彼驗反,一本作“塗”。
  [疏]註“殯窆”至“宮焉”。
  ○正義曰:《周禮·鄉師職》雲:大喪,及葬,與匠師禦柩。“及窆,執斧以莅匠師”。昭十二年傳曰“日中而塴”,《禮記》皆作“封”。封、塴、窆,聲相近而字改易耳,皆謂葬時下棺之名也。殯則欑置於西序,亦是下棺於地,故殯為窆棺也。晉武公自麯沃而兼晉國,麯沃有舊時宮廟,故公卒而往殯焉。《禮》:“諸侯五日而殯。”案經文以已卯卒,庚辰是卒之明日,即將殯者,以麯沃路遠,故早行耳。《禮》:“在床曰屍,在棺曰柩。”下云“棺有聲”,明是斂於棺而後行也。
  
  出絳,柩有聲如牛。如牛呴聲。○柩,其救反。《禮》雲:“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呴,呼口反。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將有西師過軼我,擊之,必大捷焉。”聲自柩出,故曰“君命”。大事,戎事也。卜偃聞秦密謀,故因柩聲以正衆心。○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軼,直結反,又音逸。杞子自鄭使告於秦,三十年,秦使大夫杞子戍鄭。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管,籥也。○籥,餘若反。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穆公訪諸蹇叔,蹇叔曰:“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蹇叔,秦大夫。○蹇,紀輦反。師勞力竭,遠主備之,無乃不可乎!師之所為,鄭必知之。勤而無所,必有悖心。將害良善。○悖,必內反。且行千裏,其誰不知?”公辭焉。辭,不受其言。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師於東門之外。孟明,百裏孟明視。西乞,西乞術。白乙,白乙丙。
  [疏]註“孟明”至“乙丙”。
  ○正義曰:《世族譜》以百裏孟明視為百裏奚之子,則姓百裏,名視,字孟明也。古人之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而連言之。其“術”、“丙”必是名,“西乞”、“白乙”,或字或氏,不可明也。《譜》雲:“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案傳稱‘蹇叔之子與師’,言其在師中而已。若是西乞、白乙,則為將帥,不得雲‘與’也。或說必妄記異聞耳。”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公使謂之曰:“爾何知?中壽,
  [疏]“中壽”。
  ○正義曰:上壽百二十歲,中壽百,下壽八十。
  
  爾墓之木拱矣!”合手曰拱。言其過老悖,不可用。○“孟子”,本或作“孟兮”。壽音授,又如字。拱,九勇反。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晉人禦師必於殽。殽在弘農澠池縣西。○殽,本又作崤,戶交反,劉昌宗音豪。澠,綿善反,綿忍反。與,羊恕反。殽有二陵焉:大阜曰陵。
  [疏]註“大阜曰陵”。
  ○正義曰:《釋地》雲“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大陸,謂土地高大,名曰阜。阜最高大為陵。”
  
  其南陵,夏後臯之墓也;臯,夏桀之祖父。○夏,戶雅反,註同。臯,古刀反。
  [疏]註“臯,夏桀之祖父”。
  ○正義曰:《夏本紀》文,桀父名發。桀名履癸。
  
  其北陵,文王之所闢風雨也。此道在二殽之間,南𠔌中𠔌深委麯,兩山相嵌,故可以闢風雨。古道由此,魏武帝西討巴漢,惡其險,而更開北山高道。○闢音避。𠔌,古木反。又音欲。嶔,許金反,又音欽,本或作“嵐”,力含反。惡,烏路反。
  [疏]註“此道”至“高道”。
  ○正義曰:此道見在,殽是山名,俗呼為土殽、石殽。其阨道在兩殽之間,山高而麯,兩山參差,相映其下,雨所不及,故可以闢風雨也。《公羊傳》曰:“蹇叔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闢風雨者也。”此註言“兩山相嶔,故可以闢風雨”者,杜氏此言,或取《公羊》之意。嶔字蓋從山,但嶔岩是由之貌,而云“相嶔”,文亦不順,未能審杜意也。何休雲:“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闢風雨。”
  
  必死是間,以其深險故。餘收爾骨焉。”秦師遂東。為明年晉敗秦於殽傳。○為,於偽反。
  【經】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滅”而書“入”,不能有其地。)
  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薑戎敗秦師於殽。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薑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不同陳,故言“及”。○背音佩。掎,居綺反。陳,直覲反。
  [疏]註“晉侯”至“言及”。
  ○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襄十四年傳戎子駒支自陳此事,雲“謂我諸戎四嶽之裔胄”,且此雲“薑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傳文耳。彼雲“晉禦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陳,故言“及”也。諸戰之陳共用師,不言“及”者,皆同陳也。
  
  癸巳,葬晉文公。
  狄侵齊。
  公伐邾,取訾婁。
  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太原陽邑縣南有箕城。郤缺稱“人”者,未為卿。○訾,子斯反。
  [疏]註“大原”至“為卿”。正義曰:劉炫雲:“案傳晉侯親兵,先軫死敵,則將帥非郤缺也。而稱‘人’者,晉諱,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戰於殽,文公未葬,故諱其背殯用兵。此則文公既葬之後,於禮得從戎事,又敗狄有功,又何恥諱而以微者告?故杜雲“郤缺稱人,未為卿”。劉以晉侯稱“人”同於殽諱而規杜氏,非也。
  
  鼕,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小寢,內寢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經書十二月,誤。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無傳。書時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當微而重,重而不能殺草,所以為災。○隕,於敏反。
  [疏]註“書時”至“為災”。
  ○正義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長歷》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謂經十二月為誤,遂以此經四事皆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應重,重又不能殺草,所以為災也。此雲:“隕霜不殺草”,定元年鼕十月“隕霜殺菽”,《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意言菽重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傳】三十三年,春,晉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王城之北門。胄,兜鍪。兵車非大將,禦者在中,故左右下,禦不下。○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將,子匠反。)
  [疏]註“王城”至“不下”。
  ○正義曰:成二年傳稱“晉解張禦郤剋,鄭玄緩為右。張侯曰:‘矢貫予手及肘,左輪朱殷’”。傷手而血染左輪,是禦者在左,大將居中也。宣十二年傳稱“楚許伯禦樂伯,攝叔為右。樂伯雲‘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禦在中也。鄭玄《詩》箋雲:“兵車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禦車。”故左右下,禦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謂過天子門不捲甲束兵,超乘示勇。○乘,繩證反,下及註皆同。輕,遣政反,下同。
  [疏]註“謂過”至“示勇”。正義曰:服虔雲:“無禮,謂過天子門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呂氏春秋》說此事,雲“師行過周,王孫滿曰:‘過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則過天子門當捲甲束兵,以古有此禮,或出《司馬兵法》。其書既亡,未見其本。
  
  輕則寡謀,無禮則脫。脫,易也。○脫,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商,行賈也。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先,悉薦反,註“有以先之”同。犒,若報反。賈音古。遺,唯季反。
  [疏]註“商行”至“先之”。
  ○正義曰:《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鄭玄雲:“行曰商,處曰賈。”《易》雲“商旅不行”,是商行賈坐,而言“行賈”者,相形以曉人也。乘車必駕四馬,因以乘為四名。《禮》言“乘矢”,謂四矢。此言“乘韋”,謂四韋也。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雲:“雖有拱壁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具一日之積,腆,厚也。淹,久也。積,芻米菜薪。○步師,步猶行也。從,纔用反,下同。腆,他典反。為,子偽反。下“為吾子”同。積,子賜反,下同。
  [疏]註“腆厚”至“菜薪”。
  ○正義曰:“腆,厚”,“淹,久”,經傳常訓也。《周禮·大行人》雲“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五積,侯伯四積,子男三積。”積皆謂米禾芻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積,皆視飧牽”,鄭註云:“飧牽,謂牽牲以往,不殺也。”亦有米禾芻薪。鄭又註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芻薪皆倍。”其禾積既視飧,則米禾芻薪與飧同。
  
  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於鄭。遽,傳車。○遂,其據反。傳,張戀反。
  [疏]註“遽傳車”。
  ○正義曰:《釋言》雲“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則束載、厲兵、秣馬矣。嚴兵待秦師。○秣音末,穀馬也,《說文》作“飠末”,雲:“食馬穀也。”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資,糧也。生曰餼。牽謂牛羊豕。○餼,許氣反。牲腥曰餼。牲生曰牽。
  [疏]註“資糧”至“羊豕”。
  ○正義曰:《聘禮》:歸飧,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一牢,餼一牢。以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故云“生曰餼”。牛羊豕可牽行,故云“牽謂牛羊豕”也。
  
  為吾子之將行也,示知其情。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原圃、具囿,皆囿名。○圃,布古反。
  [疏]註“原圃、具囿,皆囿名”。
  ○正義曰:下註云“中牟縣西有圃田澤”,則“原圃”地名。以其地為囿,知與“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養禽獸,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間敝邑,若何?”使秦戍自取麋鹿,以為行資,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猶如何。熒陽中牟縣西有圃田澤。○麋,亡悲反。間音閑,註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齊,逢孫、揚孫奔宋。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
  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迎來曰郊勞,送去曰贈賄。敏,審當於事。○勞,力報反,註同。贈,呼罪反。當,丁浪反,又如字。
  [疏]註“迎來”至“於事”。
  ○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及聘事皆畢,乃去,賓遂行,捨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是來有郊勞,去有贈賄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國子為政,齊猶有禮,君其朝焉。臣聞之,服於有禮,社稷之衛也。”為公如齊傳。
  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奉,與也。○奉,扶用反,註及下同。奉不可失,敵不可縱。縱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欒枝曰:“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言以君死,故忘秦施。○縱,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註及下同。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言秦以無禮加已,施不足顧。吾聞之,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也。謀及子孫,可謂死君乎!”言不可謂背君。○數,所主反。背音佩。遂發命,遽興薑戎。子墨衰絰,晉文公未葬,故襄公稱“子”。以兇服從戎,故墨之。○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梁弘禦戎,萊駒為右。萊音來。
  夏,四月,辛巳,敗秦師於殽,獲百裏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於是始墨。後遂常以為俗,記禮所由變。文嬴請三帥,文嬴,晉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帥,孟明等。○嬴音盈。帥,所類反,註同。妻,七計反。嫡,丁歷反。曰:“彼實構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厭,君何辱討焉?使歸就戮於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許之。先軫朝,問秦囚。公曰:“夫人請之,吾捨之矣。”先軫怒曰:“武夫力而拘諸原,婦人暫而免諸國。暫猶卒也。○厭,於豔反,又於????反。戮音六。逞,敕領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墮,毀也。○墮,許規反。長,丁丈反。不顧而唾。公使陽處父追之,及諸河,則在舟中矣。釋左驂,以公命贈孟明。欲使還拜謝,因而執之。○唾,他臥反。驂,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纍臣釁鼓,纍,囚係也。殺人以血塗鼓,謂之釁鼓。○纍,力追反。釁,計覲反。使歸就戮於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意欲報伐晉。秦伯素服郊次,待之於郊。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眚,過也,○鄉,許亮反。替,他計反。眚,所景反。掩,於檢反。
  “狄侵齊”,因晉喪也。
  公伐邾,取訾婁,以報升陘之役。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設備。秋,襄仲復伐邾。魯亦因晉喪以陵小國。○復,扶又反。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白狄,狄別種也。故西河郡有白部鬍。○箕音基。種,章勇反。
  [疏]“郤缺獲白狄子”。
  ○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彼書於經,而此不書者,蓋略,賤之不以告也。
  
  先軫曰:“匹夫逞志於君,謂不顧而唾。○而無討,敢不自討乎?”免胄入狄師,死焉。狄人歸其元,元,首。面如生。言其有異於人。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臼,其九反。使,所吏反。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饁,於輒反,《字林》於劫反。鋤,本又作“鉏”,仕居反。饋,其位反,餉也。
  [疏]註“臼季”至“曰饁”。
  ○正義曰:《世本》雲:“垂作耨。”《釋器》雲:“斪劚謂之定。”李巡曰:“鋤也。”《廣雅》雲:“定謂之耨。”《呂氏春秋》雲:“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高誘註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間也”。《釋名》雲:“耨,鋤,嫗薅禾也。”《釋詁》雲:“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
  
  敬,相待如賓。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臣聞之,出門如賓,如見大賓。承事如祭,常謹敬也,仁之則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芮,如銳反。殺音試,或如字。對曰:“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禹,鯀子。○殛,紀力反,誅也。鯀,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賊也,實相以濟。《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康誥》,周書。祗,敬。○實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誥”至“及也”。
  ○正義曰:此雖言《康誥》曰,直引《康誥》之意耳,非《康誥》之全文也。彼雲“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復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詩》曰:‘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君取節焉可也。”《詩》,國風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惡,食之者不以其惡而棄其善。言可取其善節。○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註“詩國”至“善節”。
  ○正義曰:彼毛傳曰“葑,須也。菲,芴也”。《釋草》雲“須葑”,孫炎曰:“須,一名葑。”鄭玄《坊記》註云“葑,蔓菁也”。《釋草》又云“菲,芴也”。孫炎曰“葍類也”。陸機《毛詩義疏》雲“葑,蔓菁。幽州人或謂芥也。菲似葍,莖粗葉厚而長有毛。三月中烝煮為茹,滑美,又可以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惡,詩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
  
  文公以為下軍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且居,先軫之子,其父死敵,故進之。○且,子徐反。將,子匠反。
  [疏]註“且居”至“進之”。正義曰:且居父在之時已將上軍,以父死敵,故進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先茅絶後,故取其縣以賞胥臣。以一命命郤缺為卿,復與之冀,還其父故邑。○復,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軍行。雖登卿位,未有軍列。○行,戶剛反。
  鼕,公如齊,朝,且吊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
  晉、陳、鄭伐許,討其貳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陳、蔡。陳、蔡成,遂伐鄭,將納公子瑕。三十一年瑕奔楚。○門於桔柣之門,瑕覆於周氏之汪。車傾覆池水中。○桔,戶結反。柣,大結反。覆,芳服反,註同。汪,烏黃反。外僕髡屯禽之以獻。殺瑕以獻鄭伯。○髡,苦門反。屯,徒門反。文夫人斂而葬之鄶城之下。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熒陽密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斂,力豔反。鄶,古外反。
  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泜而軍。泜水出魯陽縣東,經襄城定陵入汝。○,古洽反,一音古協反。泜音雉,又直裏反,王又徒死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捨,子濟而陳,欲闢楚,使渡成陳而後戰。○陳,直覲反,註同。遲速唯命。不然,紓我。紓,緩也。○紓音舒,一音直呂反。老師費財,亦無益也。”師久為老。○費,芳味反。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乃退捨。楚退,欲使晉渡。陽子宣言曰:“楚師遁矣。”遂歸。楚師亦歸。大子商臣譖子上曰:“受晉賂而闢之,楚之恥也。罪莫大焉!”王殺子上。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譖之。○遁,徒睏反。
  葬僖公,緩,文公元年,經書“四月,葬僖公”。僖公實以今年十一月薨,並閏七月乃葬,故傳云“緩”。自此以下,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當次在經葬僖公下。今在此,簡編倒錯。○編,必連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註“文公”至“倒錯”。
  ○正義曰:經書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長歷》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傳曰“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故至四月,並閏為七月。禮當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傳曰“緩”也。左氏為傳,凡有譏者,皆先言所譏,乃復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論葬緩。既言葬之緩,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皆事與葬連,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傳,知其當在明年經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簡編倒錯故爾。杜以此年空說葬事,而其上無經文,元年空舉經,而其下無傳,故謂此年之傳當在彼經之下。於理誠為順序,於文失於重疊。此雲“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錯謬,必乖其本。或由編絶之處,三字分簡,彼有“葬”無“公”,此有“公”無“葬”,後人並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謬也。
  
  作主,非禮也。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幾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祔音附。烝、嘗、禘於廟。鼕祭曰烝。秋祭曰嘗。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烝,之承反。禘,大計反。
  [疏]“凡君”至“於廟”。
  ○正義曰:《釋例》雲“此諸侯之禮,故稱君。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遠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幾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復用四時烝、嘗之禮也。三年喪畢,緻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製也。”其意與此註同,文少詳耳。劉炫雲:“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兇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礿祠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
  ○註“既葬”至“大夫”。
  ○正義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幾筵捨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如士虞之禮,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雲“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雲“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雲“《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註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復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屍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幾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慄鄭玄註《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
  ○註“鼕祭”至“於吉”。
  ○正義曰:《周禮》、《禮記》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其餘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不廢也。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乃為大祭於大廟,以審昭穆,謂之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案傳襄公十五年鼕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脩官,烝於麯沃,會於溴梁。其鼕,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於鄭,鄭公孫僑雲‘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嘗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言知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然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復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廟”,宣八年“有事於大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薑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計非禘年,而為禘者,《釋例》曰:“禘於大廟禮之常也,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唯書此數事,祭雖得常,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雖非禘年,用禘禮,故稱禘也。鄭玄解《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傳》都不言祫者,以《左傳》無“祫”語,則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審諦昭穆謂之為禘,明其更無祫也。古禮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禮》、傳各從其傢而為之說耳。劉炫雲:以正經無“祫”文也。唯《禮記》、《毛詩》有“祫”字耳。《釋天》文:“禘,大祭也”。則祭無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稱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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