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      马非百 Ma Feibai

  朱长春评《甲》《乙》等七篇云:“文议俱鄙浅,不足观。”又云:“按《管子轻重》十二篇,本义尽矣,虽伪犹有可观。所云《甲》《乙》七篇,又后之好事者借名剿说而演之。改头换面,附根生枝,至驵贾之所不屑,儿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为国乎?况于霸。议既陋鄙,文亦琐屑。修辞者取节犹可。施之于行,远矣。《己》集次天时,稍可观。余《甲》尚未谬,《乙》以下可废。”何如璋云:“文乃后人所作,以释《国蓄》轻重之数。内有三五节文义稍精,余多重复。亦有浅妄乖事实者。”元材案:两氏皆认为《甲》《乙》等篇与其余《轻重》诸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所见甚是。实则《甲》《
  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问题,有与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无发明者。亦有对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见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结论不尽一致者。此等现象,既可以看出篇与篇间之相互关系,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时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论,前半节与《海王篇》“铁官之数”略同。后半节提出反对山铁国营及主张山铁民营之意见。其为晚出,不仅表现在国营民营之区别上,而且还表现在所列生产工具种类之多寡上。其他与各篇重复之处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为划分时代之标准。正不必以其为后人所作而遂举而废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均无联系。体例与《揆度篇》及《轻 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对曰:“终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说,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三〕。天子中而立,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四〕,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
  六〕者。则远者疏,疾怨上,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谷者去〔七〕,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0〕,佌诸侯度百里〔一一〕,负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则小不能分于民,推徐疾羡不足,虽在下不为君忧〔一二〕。夫海出沸无止〔一三〕,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币〔一四〕,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一五〕,是谓立壤列也。”
  〔一〕 张佩纶云:“‘之’字衍。桓公欲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终身不定’。”李哲明云:“‘朝夕’上当挩‘数’字。‘天下之数’见《山权数》、《山至数》等篇。挩‘数’字,句意为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当衍。‘ 之’下亦无夺文。‘朝夕’犹潮汐,喻言起伏。”元材案:“朝夕”即潮汐,指物价涨落,解已见《国蓄篇》。“天下之朝夕”,谓天下万物价格之涨落也。张、李二氏说皆非,郭说亦欠明晰。
  〔二〕 元材案:定,稳定也。终身不定,谓永无稳定之时。《揆度篇》云:“轻重之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皆终身不定之义也。
  〔三〕 元材案:“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四〕 元材案:中,中央也。《荀子。大略篇》云:“欲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天下之中。”《吕氏春秋。慎势篇》云:“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万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处。”皆所谓 “天子中而立”之义也。由中央至四面,东西为一万四千里,南北为一万三千里。故曰“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犹《揆度篇》之言“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 何如璋云:“正籍,谓定民征赋之籍也。以天下为郡县,故入正籍者万有余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为侯甸男采卫各服,服五百里,建邦设牧,制为职贡,无万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伪者附之管子,谬矣。”元材案:据本篇下文所论,此乃汉代史实之反映。既与管仲无 关,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见《揆度篇》。
  〔六〕 元材案:“倪而是”又见《轻重甲篇》。倪同睨。此处当作“转瞬即至”讲,极言其路之近也。
  〔七〕 元材案:熟谷,解已见《山至数篇》。此谓由于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路有远近,故至有难易。有费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转瞬而即至者。如此,则边远之民以与中央疏隔之故,不免发生疾怨之心,而离心力亦必随之而起。边境诸侯乘中央力之不及,招纳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无他,实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归命之途有以使然也。《汉书。贾谊传》谊上疏云:“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繇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所论与此正同。
  〔八〕 猪饲彦博云:“‘之’当作 ‘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误。《山至数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又曰:‘内则自还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故天子失其权也。’此言‘熟谷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与《山至数篇》文义略同。”张佩纶说同。
  〔九〕 丁士涵云:“‘壤列’二字连文。下文云:‘终则有始,与天壤争,是谓立壤列也。’或读‘列’字下属,非。”何如璋云:“
  ‘壤列’即‘地列’之义。”郭沫若云:“‘天下之旁’,当为‘天下四旁’,旁犹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问。上言距中央有远近,输正籍者劳逸不均,论理所答应为均输,而 乃答以封建,为可异。”元材案:丁、何二氏说是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云:“然则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谓“地列”即“壤列”之义矣。此当读“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为一句。“旁”与“方”通。《文选。东京赋。薛注》“四方也”是也。谓立壤列于天下之四方也。故下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谓“中而立”,即对“天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处“立壤列”,与《事语篇》“定壤之数”,虽关于封地里数不尽一致,但皆力主封建国家对于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维,然后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汉书。贾谊传》称:“是时天下初定,制度疏阔,诸侯王僭拟,地过古制。”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以为“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故力主“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及燕、梁、他国皆然” 。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背叛之心,上无诛伐之志”,即可以“当时大治,后世诵圣” 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远近,“远者疏,疾怨上,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正是“制度疏阔”,“地过古制”之必然结果,故作者即以“立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谓为“所答非所问”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谓国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张佩纶云:“齐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负海之利,亦与兼霸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此兼霸之壤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皆指《汉书。刑法志》所谓“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 国”而言,解已见《揆度篇》。二氏说皆望文生义,不可从。
  〔一一〕赵用贤云:“佌音此,小也。”陈奂说同。俞樾云:“齐、佌一声之转,犹鲚鱼之为鮆鱼也。”张佩纶说同。元材案:俞、张说是也。佌读如訾。《后汉书。马勤传。李贤注》:“訾与资同。 ”《
  考工记。郑注》:“故书资作齐。 ”《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贫富之不訾” ,《国蓄篇》则作“贫富之不齐”。然则佌、訾、资皆可通齐矣。齐诸侯即列侯,解已见《事语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 ’之讹。谓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说非是。“ 推”当依《事语篇》作“准”。此盖言所立之壤列,既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维,中央有绝对支配之权力,则诸侯之势力已甚微小,必不能与天子争民矣。如此则准徐疾、羡不足之结果,挹于此者注于彼,虽散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泲’作‘ 沸’。”元材案:仍当作泲,解已详《地数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币”亦当作 “靡敝”,解已见《轻重甲篇》。此谓草木以时而生产,器物以时而毁败,乃紧承“山生金木无息”而言。与下句“泲水之盐以日消”之紧承“海出泲无止”而言者互为对文。若作靡币,则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终则有始”,又见《轻重丁篇》,有与又通,即终而复始之意。与天壤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和天斗”“和地斗”,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见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 部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之区别。后者是谓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生生不已,故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之理,而继续施行其轻重之策。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山至数篇》云:“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此王者之大辔也。”《揆度篇》云:“轻重之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义与此同。
  武王问于癸度〔一〕曰:“贺献不重,身不亲于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于群臣。故不欲收穑户籍〔三〕而给左右之用,为之有道乎?”
  癸度对曰:“吾国者衢处之国也,远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财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国之粟〔五〕,因吾国之币,然后载黄金而出〔六〕。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策可成。〔七〕故谨毋失其度未与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于汝汉之右衢,珠出于赤野之末光,玉出于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其涂远,其至厄,故先王度用于其重,因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故先王善高下中币,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 张文虎云:“癸度即揆度。 ”张佩纶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 ‘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元材案:《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作者任意假讬之人名,说已详《揆度篇》。张佩纶说非。
  〔二〕 戴望云:“宋本‘友’作‘ 支’,疑误。”张佩纶云:“‘
  支’,各本作‘友’,误。‘支’ 当作‘枝’。此言来仕者,君既以贺献而始亲,群臣又复以贺献而始善,故欲重禄以给左右之用,而不欲出于正赋,所答殊非所问,盖原本坏佚,而妄人随意掇拾成之。”许维遹云:“各本‘支’作‘友’,当据改。此当读‘左右不足’为句,‘友不善于群臣’为句。‘友 ’与‘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给左右之用 ’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应读为又。原文为‘贺献不重,身不重于君;左右不足,友不善于群臣’,‘友’与‘
  身’对文,身犹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贺献不重,故身不见重于君;而左右亦不丰润,故左右之人亦不善于群臣,则势须‘收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但又不愿。故问除此之外,尚有道可为否也。”元材案:仍当作“支”。“支”即肢,谓四肢也,与“身”对文。“贺献不足”与“左右不足”亦为对文。“身”指封建国君自己,“
  支”指国君左右,“君”指天子, “群臣”指天子大臣。国君之于天子必有贺献,贺献不足,则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国君左右之于天子大臣必有馈遗,馈遗不足,则不能得天子大臣之亲善。据 此,则不仅国君对天子有贺献之义务,国君之左右对天子大臣亦有馈遗之义务,重重剥削,层出不穷,而人民之负担,重不可言矣。贺献之制,始于汉高祖,说已详《轻重甲篇》。左右馈遗,汉代亦多有之。《汉书。主父偃传》:“偃数上疏言事……上从其计。尊立卫皇后及发燕王定国阴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即其证矣。此言欲不亩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下文答以奖励外国贸易,吸收外国黄金,然后“善高下中币”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顺,一气呵成,谓为所答非所问,徒见其不通而已!
  〔三〕 戴望云:“‘不欲’当作‘ 欲不’,二字倒。”元材案:戴说是。“收穑”即“亩穑”之讹,说已见《国蓄篇》。
  〔四〕 猪饲彦博云:“‘秸’疑当作‘近’。”张佩纶云:“远秸者,‘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马融注:‘秸,去其颖。’郑注:‘秸,又生颖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远弥轻也。’‘远秸’,以粟米言,言远方赋纳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 ’之误字。金文《大克鼎》‘扰远能□’,《番生□》同,即《书。尧典》、《顾命》、《诗。大雅》之‘柔远能迩’。王国维云:‘□与埶通。《尧典》格于蓺祖,今文作假于祖祢,知蓺、祢同用。《立政》之蓺人表臣,蓺人即迩人,与表臣对文。’(见《克鼎铭。考释》)今作‘秸’者,乃后人不识□字,辗转传写而误。《晋姜鼎》‘远□君子’,宋刻本‘□’误为‘□’,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远秸”为是。“远秸”统括“
  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 “遵”皆往来经过之意。此谓 吾国交通四达,凡远方赋纳之人及商贾货物皆将往来经过其地。《史记。货殖传》所谓“陶为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者,是其例矣。
  〔五〕 猪饲彦博云:“‘入’当作 ‘食’。《地数》曰:‘食吾本粟。’”丁士涵说同。陶鸿庆云:“‘故苟入吾国’为句。‘之粟’上夺‘食吾国’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国,食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误夺三字,遂以 ‘之粟’二字属上读之,则于义难通。”元材案:两说皆可通,然以猪饲说为简而确,当从之。
  〔六〕 元材案:“然后载黄金而出 ”,即《地数篇》“骐骥黄金然后出”之意,谓外国商人从其国向吾国输入黄金也。说已详《地数篇》。
  〔七〕 元材案:请重重而衡轻轻,指以黄金之重衡万物之轻而言。谓当是之时,我既拥有大量之黄金,即当运用轻重之策,以黄金之重而衡万物之轻,然后再运用万物以操纵一切,如此我之经济政策乃可有成矣。此与《轻重甲篇》“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万物尽归于君”,意义全同。猪饲彦博及戴望皆以“衡”为衍字者非。
  〔八〕 丁士涵云:“案当读‘故谨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今本‘本’字讹‘未’,又‘与本’二字倒。‘则’字据上文‘则国策可成’句补。上文曰:‘故苟食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粟、币皆本也。故《地数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故谨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与上文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策可成’,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当读为 ‘故谨毋失其度。未与(欤)?民可(何)治?’古文例以‘与’为‘欤’,‘可’为‘何’ 。”元材案:《地数篇》之“本”字乃“国”字之意,说已详该篇。丁氏以粟币为本,又误解彼处之“
  本”字,盖两失之。然此句必有讹夺,郭说亦不可通。不必强解,阙疑可也。
  〔九〕 元材案:此承上“请重重而衡轻轻”而言。旁山,孙星衍云:“《地数》、《揆度》二篇皆作‘边山’,因□旁字形相近而讹。”今案旁边一音之转,且意义相同,可以互用。亦犹禺氏、牛氏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见《国蓄》《地数》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数篇》亦有之。然各篇除《国蓄篇》外,其余皆作管子对桓公语。此则忽然改为癸度与武王问答之词,益足证明各篇所用人名,全属随意假讬,与历史事实初无关系。张佩纶不明此理,乃以“
  揆度篇名,今作人名”为非是,又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牵强附会,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谓寡人〔一〕曰:‘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鐮一耨一椎一铚〔二〕,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釭一钻一凿一銶一轲〔三〕,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鉥〔四〕,然后成为女〔五〕。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六〕。是可以无籍而用足。’”
  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七〕。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八〕,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杂之以轻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一一〕。”
  〔一〕 元材案:衡,财政机关名称,解已见《巨(策)乘马篇》。上处又借为人名。何如璋所谓“衡亦假设之名以明轻重者”是也。
  〔二〕 元材案:耜、铫,解已见《海王篇》。鐮,《集韵》“或作镰”。《杨子方言》: “刈钩自关而西或谓之鐮。”即今之镰刀。耨同耨。《诗》“庤乃钱镈”,《传》:“镈,耨也。”《疏》: “耨或作耨。”》汉书。王莽传》:“予之南巡,必躬载耨,每县则薅,以劝南伪。”颜师古注云:“耨,锄也。薅,耘去草也。”《字诂》云:“头长六寸,柄长一尺。”《国策》:“操铫耨与农人居垄亩之中。”《淮南:说山篇》:“治国者若耨田,去害苗者而已。” 《盐铁论。申韩篇》:“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草而去苗也。”耨与铫不同。铫是大锄,耨是小锄。椎,《说文》:“铁椎也”。《汉书。贾山传》“隐以金椎” ,服虔云:“以铁椎筑之。”即筑土用之工具。铚,《说文》:“获禾短鐮也。”《王莽传》:“予之西巡,必躬载铚,每县则获,以劝西成。”即收获用之鐮刀。
  〔三〕 元材案:斤、锯,解已见《海王篇》。釭,车釭。《方言》:“车釭,齐燕海岱之间谓之锅,或谓之锟。自关而西谓之釭。盛膏者谓之锅。”钱绎《笺疏》:“釭之言空也。毂口之内,以金嵌之曰釭。”《说文》:“釭,车毂中铁也。”王氏以“ 中”字义未明,改为“口”,并云:“口者衔轴之处。每一毂,内外两口,皆有釭。”一毂两轮,当有四釭,谓之一釭者,盖此处只计算制车时需要用铁之各种 器物,非按件数计算也。孙诒让不悟此理,谓“此云一釭,则不可通。釭当为锄之误”者失之。钻,《说文》:“所以穿也。”即穿孔用之钻子。《海王篇》作“锥”。凿,解已见《海王篇》。銶,尹注云:“奇收切,凿属。”《诗。豳风》“又缺我銶”《传》:“木属曰銶。”《释文》:“凿属。一解云:‘ 今之独头斧。’”轲,丁士涵云:“‘轲’当为‘柯’ ,即斧柄。”今案:斧柄乃木制,何必列为铁制工具之一?《说文》:“轲,车接轴也。”贯于车毂中持轮而转者谓之轴。车接轴,即将轴之两端以铁包之,以免为车釭所磨损。丁说失之。又案:据《方言》,鐮及釭皆关以西人用语,在齐则称釭为锅。此亦本文作者不是齐人而是关以西人之一证也。
  〔四〕 元材案:刀,解已见《海王篇》。此处锥字与《海王篇》车工之锥不同。彼处“锥 ”字即此处车工之“钻”,此处“锥”字则为女工用以打鞋底之锥子。“箴”即针,《海王篇》作“针”。《太平御览》八三0引作针。鉥,尹注云:“时橘切,长针也。”
  〔五〕 元材案:以上文字又见《海王篇》。惟彼处“衡谓寡人曰”作“铁官之数曰”。又所列各种生产工具,此处较《海王篇》为多。《海王篇》所列女工之具,只刀、针二种,此处则有刀、锥、箴、鉥四种,增加二种。《海王篇》所列农具只耒、耜、铫三种,此处则有耜、铫、鐮、耨、椎、铚六种,减少一种,增加四种。《海王篇》所列车工工具只斤、锯、锥、凿四种,此处则有斤、锯、釭、钻、凿、銶、轲七种,增加三种。此又不同时代有不同反映之一证也。
  〔六〕 安井衡云:“断山木,以为 □也。鼓山铁,鼓橐铸铁也。”戴望云:“‘鼓’乃‘ 敳’字之误。《说 文》:‘敳,有所治也。读若垦。’此因声以得义。铁在山中,利垦治之也。”元材案:安井说是,戴氏说非也。鼓者鼓铸也,此汉人通用术语。《史记。货殖传》:“蜀卓氏之临邛,即铁山鼓铸。”又云:“迁孔氏南阳,大鼓铸。 ”《汉书。终军传》:“徐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煮盐。”《淮南。本经篇》云:“鼓橐吹埵以销铜铁。”《盐铁论。复古篇》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水旱篇》云:“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又云:“县官鼓铸铁器,大抵皆为大器。 ”又《刺权篇》云:“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 皆其证也。至其取义之由,据《终军传。如淳注》云: “铸铜铁,扇风火,谓之鼓。”以今语释之,即用鼓风炉冶铸铜铁。犹《揆度篇》之言“摇炉橐而立黄金”矣。
  〔七〕 元材案:两“发”字皆作征发讲。徒,刑徒。隶,奴隶。作,指从事“断山木鼓山铁”之劳动而言。《汉书。惠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即“发徒隶”之例。“ 逃亡不守”者,谓徒隶不愿劳动而逃亡,无法管理之也。发民,征发良民从事无偿劳动。《汉书。景纪》:“ 后三年,诏令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韦昭注云:“发民,用其民。”“发民则下怨上”,即《盐铁论。水旱篇》贤良所谓“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之意。
  〔八〕 元材案:“与民”即《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谓“盐铁皆归于民”,《盐铁论。能言篇》贤良所谓“罢利官,一归之于民”及《相刺篇》文学所谓“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民望不塞也”之意,犹言放任人民自由经营也。
  〔九〕 安井衡云:“‘十’当为‘ 七’,字之误也。”元材案:此说是也。此谓政府应将山铁交由人民经营,并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无须自行经营也。
  〔一0〕元材案:杂,杂乱。“杂之以轻重”犹言“荡之以高下”。言使物价或轻或重,不可捉摸。
  〔一一〕丁士涵云:“‘虏’乃‘庸 ’字误。”李哲明说同。张佩纶云:“虏,《说文》: ‘获也。’为上虏,言为上力战而大获。对怀怨不战言。”元材案:诸说皆非。疾,力也。《吕氏春秋。尊师篇》“疾讽诵”,注:“疾,力也”是也。虏即下文“ 为天下虏”及《地数篇》“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之虏,即俘虏之意。谓民之力作,有如俘虏者然,虽欲不为上用而不可得。《国蓄篇》所谓“故民无不累于上也 ”,义与此同。又案此文系对于衡所主张之山铁国营政策表示反对之意见。其理由即为劳动力之来源问题。如以徒隶为之,则恐其不易管理而或致逃散,若以良民为之,又因其为额外的力役之征,必将引起其对于政府之恶感。不仅平时有“下疾怨上”而令不行之现象,而且一旦边境发生战争,亦皆怀宿怨而不肯为君致死。故山铁国营,不惟无益于国,而且其害实有不可胜言者。此种思想之发生,实亦有其时代之背景,决非无病呻吟之谈。考汉代盐铁政策,在孔仅时,本为官民合营。所谓 “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是也。至桑弘羊主政,始一律改为国营。故《盐铁论。复古篇》大夫云:“故扇水都尉彭祖宁归,言‘盐铁令品’,令品甚明。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无妨于民。”夫既曰“衣食县官,给用甚众”,其为纯粹国营而非民营或官民合营 可知。又曰“ 卒徒”,则其所用劳动工人,有奴隶(徒)亦有良民(卒)又可知。此一政策施行之结果,较完全由私人自办者,据代表政府之大夫所言,其优点固甚多。《盐铁论。禁耕篇》大夫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工事,财用饶,器用备。家人合会,褊于日而勤于用,铁力不销炼,坚柔不和。故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括而言之,即山铁国营为私人自办所不可及者,约有六端。即(一)有充分之时间(日作工事),(二)有雄厚之资金(财用饶),(三)有统一之规格(一其用),(四)有公平之价格(平其贾),(五)有担任设计指导之工程师(吏明其教)及依照设计指导而工作之熟练的劳动工人(工致其事),(六)有合于当时科学水准的冶金比例(刚柔和)。如此,则由私人自办而发生之(一)“褊于日而勤于用”(时间及资金不足),(二)“铁力不销炼”,(三)“坚柔不和”等种种弊端,便可完全免除,而所铸造之器物,亦自无不适用之患矣(器用便)。然以上所论,不过从理论上言之耳。事实上能否如其所期一一实现,则全视各地主持人─ ─盐铁官长吏等之是否严格奉行法令以为决定。据《盐铁论。水旱篇》贤良云:“县官鼓铸盐铁,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又云:“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售)。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失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更繇省约。县官以徒复作缮治道桥,诸发民便之。今总其原,一其贾,器多坚硬,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 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啖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又《禁耕篇》文学云:“ 故盐冶之处,大抵皆依山川,近铁□。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可见汉代盐铁国营政策中,所用工人主要皆出于徒隶。但亦有因卒徒作不中程而临时征发良民以“时命助之”者。故一则曰“百姓苦之矣”,再则曰“百姓疾苦之”,三则曰“百姓病苦之”。“下疾怨上”甚矣。盐铁会议举行于汉昭帝始元六年(西元前八一年),上距汉武帝元封元年(西元前一一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兼领大农,尽代孔仅管理天下盐铁之时,不过二十九年耳。其时桑弘羊尚健存,而其流弊即已如此。但贤良文学对于奴隶逃亡,均无一语及之。《史记。平准书》载卜式为御史大夫,因孔仅言盐铁时,亦只列举“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 ”等三弊,而不言奴隶逃亡。至成帝时,始连续发生颖川及山阳之两次铁官徒暴动。《汉书。成纪》载:“阳朔三年(西元前二二年)夏六月,颖川铁官徒申屠圣等一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九郡。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逐捕。以军兴从事,皆伏辜。”又载:“永始三年(西元前一四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郡国十九。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持节督趣逐捕。汝南太守严欣捕斩令等。迁欣为大司农,赐黄金百斤。”关于后者,《汉书。天文志》及《五行志》亦各有记载。《天文志》云:“永 始三年,十二月庚子,山阳铁官亡徒苏令杀伤吏民,篡出囚徒。取库兵、聚党数百人为大贼。逾年,经历郡国四十余。”《五行志》云:“山阳亡徒苏令等党与数百人盗取库兵,经历郡国四十余。皆逾年乃伏诛。”一则曰 “山阳铁官亡徒”,一则曰“山阳亡徒”,足证当日铁官徒隶之逃亡不守,实已成为不可否认之事实。而其暴动所经历之地方竟达四十余郡国之多,占汉代全国郡国一百三之百分之四十余。其范围之广,声势之大,与罗马之以斯巴达卡斯(?──纪元前七一)为首之奴隶大起义,可谓东西相映,无独有偶。于此,吾人可得下列结论,即本文著者在盐铁政策上之意见,与桑弘羊实已完全不同。其所以发生不同意见之原因,第一,由于著者对于财政经济,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之主张,故认为与其自行生产,不如使人民生产而以轻重之策操纵之,反可收到“
  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果。第二,由于吸收桑弘羊盐铁国营政策施行以后发生流弊之实际经验与教训,故遂提出此修正之意见。惟于此有应特别注意者,即“善者不如与民”一语,亦自有其时代背景。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政策,一开始即遭到不少人之反对。东郭咸阳、孔仅所谓“沮事之议不可胜听”(《史记。平准书》)者,全属事实。董仲舒即曾提出“ 盐铁皆归于民”之建议(《汉书。食货志》),司马迁亦发为“上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史记。货殖列传》)之言。至昭帝始元六年,举行盐铁会议时,代表反对派之贤良文学,更大肆鼓吹其“宜修孝文时政 ”(《汉书。杜延年传》)的复古主张,一则曰“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愿罢盐铁酒榷均输”(《盐铁论。本议篇》),再则曰“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民富”(《非鞅篇》),三则曰“设机利,造田畜与百姓 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可赋归之于民 ”(《园池篇》),四则曰“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民望不塞”(
  《相刺篇》),五则曰“罢利官,一归之于民”(《能言篇》)。可见以盐铁与民,乃是自董仲舒、司马迁以来直至贤良文学,所共有之一贯主张。今本书在许多经济政策方面,基本上是与桑弘羊一派相同,独至山铁一项,却又采取与桑弘羊相反之贤良文学的意见。因此,不仅可以证明本书之写成,当在成帝时两次铁官徒暴动以后,而且还可以证明本书与《盐铁论》间之关系,确实是本书抄《盐铁论》而不是《盐铁论》抄本书,殆已毫无疑义矣!又案:郭沫若于引用拙稿本节前半段文字之后,又加以案语云:“马氏以《管子轻重》诸篇作于王莽时,故以此徒隶逃亡作为成帝时铁徒暴动之反映,说虽新颖,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叶齐灵公时器《叔夷钟铭》,已有‘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语,而秦代亦有‘铁官’(见《史记。自叙》‘司马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是可证铁初发现时固主要为官营。官营,则徒隶逃亡乃经常事,不必至成帝时始有铁徒暴动发生。奴隶暴动,非至大火燎原,例为史官所不载。且如陈涉吴广起义,亦为徒隶大暴动,虽非铁官徒,然不能断言其中固毫无铁官徒存在也。《汉书。食货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此语尤足证铁徒逃亡暴动之事,不始于汉。”今案:此处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关于《叔夷钟铭》“造铁徒四千”云云,原文作“□(省作陶,或释造)□徒四千”,近已有人认为与铁无关。据称:“叔夷钟为齐灵公(西元前五八一──前五五四年)时器。中心问题是‘□’可否释为铁。从文字衍变看,□、□的出现,自应早于铁。 □、□与□同,都是指黑色,引申为隶徒或庶人的代名词。所指身份,与 ‘土驭’(即‘徒御’)相近。有人认为‘□人’和‘ 陶□徒’都应是一种服兵役的自由民。从上引《叔夷钟铭》的前后文义看,陶□。也有可能是地名。总之,这个字与铁无关。”(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黄展岳:《关于中国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的问题》)第二,一个历史问题,不能孤立地去求解决。毛泽东同志教导云:“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看问题要从各方面去看,不能只从单方面看。”此实吾人分析问题之最要法门。即以《轻重乙》本篇而论,篇中有“壤列”一词,乃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地列”二字之演变。又有“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 ”二语,则抄自贾谊《陈政事疏》。“善者不如与民” ,则与董仲舒及《盐铁论》贤良文学之意见完全相同。而其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则竟下与《汉书。刑法志》所论毫无二致。至“汝汉之金”“禺氏旁山之玉”,亦皆为汉代现实事实之反映,前者见于《盐铁论。力耕篇》,后者据王国维考证,亦汉文景时事。此外,本节所列农工业生产工具,比《海王篇》所列为多,仅农器一项,即有鐮、耨、椎、铚四种为《海王篇》所未有。而耨与铚,乃王莽巡狩时所亲自□带以为天下之宣导者。又车工所用之“釭”,据《方言》乃关以西人用语,在齐人则称之为“锅”。则此文作者似亦是关以西人,而非齐人。又“通货”一词,在《盐铁论》中,尚只称为“通施”,本书《国蓄篇》亦称为“通施”。至本篇乃忽改称为“通货”。若与上面所述各事联系观之,则此“货”字亦只能认为是王莽所造宝货五品之反映,而不是所谓“齐邦法化”“即墨法化”之化,亦甚明显。总而言之,本书所言盐铁政策,从其全部建制,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 各种有关专门术语,如“管”“笼”“鄣”“衡”“准”“长度” “巧币”“公币”“公钱”“平贾”“月贾”,殆无一而不是汉代现行经济政策及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反映。当然,亦有若干字句或事实,曾孤立地见于古时文物之中,如“铚”字见于《诗。周颂。臣工》,“铁官”见于秦始皇时。此如《墨经》中有关于光学之纪录,确为事实。但如果据此即断定今日之声光化电等科学原理及其规律,在二千余年前之《墨子》书中即已形成,则未能免于“但见树木不见森林”之讥矣!
  桓公曰:“请问壤数〔一〕。”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二〕。□ 〔三〕,山诸侯之国也。河□诸侯常不胜山诸侯之国者,豫戒者也。”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故谷众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于山诸侯之国,则敛蔬藏菜,此之谓豫戒〔四〕。”
  桓公曰:“壤数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昔狄诸侯〔五〕,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六〕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故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戟〔七〕,程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倍而不足〔八〕,或五分而有余者,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九〕。国有十岁之蓄,而民食不足者皆以其事业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财,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业交接于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一0〕,故下怨上而令不行〔一一〕。民,夺之则怒,予之则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所,〔一二〕不见夺之理。故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尽也〔一三〕。”
  〔一〕 元材案:壤数即地数。但此处之壤数与《地数篇》之地数不同。《地数篇》之讨论物件为“天财地利”即自然资源,此处壤数则专指耕地而言。盖耕地之肥瘠厚薄与一国之经济政策有极密切之关系,故《乘马数篇》云:“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山至数篇》云:“
  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人君之所忧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淤同。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国为沃土,每亩收粟一钟也。《史记。河渠书》曰:‘郑国渠就,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何如璋云:“□与淤通。地近浊水,水退受淤,亩收数倍。”元材案:亩钟,即每亩可收十石,或六石四斗,说已详《山权数篇》。《汉书。沟洫志》贾让奏言:“若有渠溉,则盐卤下隰,填淤加肥,故种禾麦,更为□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此谓“ 河淤诸侯亩钟之国”,岂即贾让所言“填淤加肥,下田十倍”者耶?
  〔三〕 猪饲彦博云:“‘□’谓塉土。下曰‘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下盖脱‘ 诸侯’二字。”何如璋云:“□当作碛,谓山地,土兼沙石也。山地谷少,故能戒惧而豫为之备也。”元材案:何说是也。“□”《说文》未收,当是“碛”之误字。《说文》:“碛,水渚有石者。”谓山诸侯者乃沙碛之国。犹杜甫之言“今君渡沙碛,累月断人烟”矣。丁士涵以“‘□’为‘百负’二字之误,百负即百倍,言亩钟之国百倍于山诸侯之国”,张佩纶以“‘□当作‘ 馈’,谓河淤诸侯为亩钟之国,山诸侯为馈食之国,常资河淤诸侯之馈遗”,郭沫若谓“‘□’疑作‘渍’,当在‘山诸侯’下”者皆非。
  〔四〕 元材案:理,治也。《国蓄篇》云“人君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治” 作“理”,是其证。下同。又《地数篇》云:“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即此处“谷众多而不能理,固不得有”之义也。此言亩钟之国,得天独厚,故不知爱惜,而有“粒米狼戾”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敛”等现象。结果,其谷必流越而之天下,虽有而亦等于无。山诸侯之国则自知其不足,故能未雨绸缪,不仅五谷无所浪费,且能敛蔬藏菜,以备不虞。《国语。鲁语》所谓“沃土之民不材,瘠土之民莫不向义”,此之谓矣。
  〔五〕 元材案:“狄诸侯”“程诸侯”,不知何所取义。大抵亦是随意假讬之名词,犹言甲诸侯乙诸侯也。
  〔六〕 元材案:锱,古衡名。《说文》:“六铢也。”重六百黍。或曰六两为锱,见《淮南子。诠言篇。高注》。或曰八两为锱,见《
  荀子。富国篇。杨注》。未知孰是。
  〔七〕 元材案:倳戟,解已见《轻重甲篇》。
  〔八〕 王念孙云:“‘十倍’上当有‘或’字,与下文对文。”猪饲彦博说同。
  〔九〕 郭沫若云:“‘十倍’与‘ 五分’均以钟为单位而言。上云‘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戟,程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钟自为钟之十倍,故‘ 不足’。分犹半也,‘五分’则为二钟五釜,故‘有余 ’。”元材案:上文明言“五釜而一锱”,依照“釜十则钟”计算,则所谓“五分”乃十分之五钟。若作“二钟五釜”,则当云“二点五倍”,不得云“五分”矣。此处“分”字因其上有“五”字,当作“十分之五”讲,不作“半”讲。说已详《巨(策)乘马篇》。此言狄诸侯为亩钟之国,故谷多而贱,每金一锱可得谷十钟。程诸侯乃山诸侯之国,故谷少而贵,每金一锱仅能得谷五釜。是狄诸侯之谷每釜仅值金六黍,而程诸侯之谷则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相差恰为二十倍。(
  即10:0﹒5=20:1)。依照《山至数篇》“诸侯谷十,吾国谷二十,则诸侯之谷归吾国”之例,则狄诸侯之谷必将尽归于程诸侯,故狄诸侯有十倍之谷,尚不足建立军队之用,程诸侯则仅有五分之谷,反能建立军队而有余者,乃由于程诸侯能通于轻重高下之术有以致之耳。《地数篇》云:“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天非独为汤雨菽粟而地非独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策,坐起之时也。”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一0〕安井衡云:“正籍,正户正人之籍。”于省吾云:“按安井说非是。正应读作征。征籍与上文租籍对文。”元材案:此处“正籍”即《国蓄篇》之“租籍”。而此处“租籍”则相当于《国蓄篇》之“租 税”。废,弃也,与《国蓄篇》“废其所虑而请”之“废”作“
  置立”讲者不同,说并详《国蓄篇》。何如璋不明两篇作者所用术语不同而意义则完全一致之理,乃谓“故租籍者八句,乃其义大与《国蓄》相反。《国蓄》意在轻田租,以舒野甿之力。此意在专取田租而轻杂物之征”。既误解《国蓄篇》“废其所虑而请”为废除田租,又误解本篇“租籍君之所宜得”为专取田租。文义盖两失之。
  〔一一〕元材案:“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管子。权修篇》云:“
  赋敛恶,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此语似出于彼。
  〔一二〕猪饲彦博云:“故见予之所,‘所’《国蓄篇》作‘形’,是。”孙星衍、戴望说并同。
  〔一三〕元材案:“五谷粟米”,《国蓄篇》作“五谷食米”。“刀布”《国蓄篇》作“刀币”。“通货”《国蓄篇》作“通施”。“制”《国蓄篇》作“执”。此一段文字盖撮引《国蓄篇》语而略变通其字句,以申明上文“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之意。何如璋所谓“国有十年之蓄一节,此作者撮举《国蓄》之文以证上文之义”是也。张佩纶谓为“与前后均不相承,定是重出”者失之。又案“通货”一词,在本书中只此一见。《国蓄篇》作“通施”,《轻重甲篇》作“通移”,《盐铁论。错币篇》亦作“通施”。可见在盐铁会议时,尚只有“
  通施”一词。此独作“通货”,然则本篇之必为晚出,殆无可疑矣。
  管子曰:“泉雨五尺,其君必辱。食称之国必亡。待五谷者众也〔一〕。故树木之胜霜露者不受令于天,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二〕。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喜然后怒,天下可举〔三〕。”
  〔一〕 猪饲彦博云:“待、歭同,储也。言雨泽优足,谷食多收,则君必辱,国必亡。所以然者,下储蓄五谷者众多,而不从上之令也。”安井衡云:“五尺及泉,言雨泽入地五尺,百谷必穣。如此则其君必辱。食与民称,未尝缺乏,其国必亡。所以然者何也?备五谷者众,令不行于下也。待,备也。”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待即《事语篇》“不待权与”之待,犹言依赖。泉,泉水。雨,雨水。泉雨五尺,言水量充足。食称之国,谓其国所生产之五谷与其国人口之多寡相当。《山国轨篇》云:“田若干,人若干,人众田不度食若干。”“人众田不度食”即“食不称”之义也。此盖谓水量充足,则五谷之收获必将兴丰,而民食可以有余。五谷之生产量与人口之多寡相当,则民食不虞不足。或则可以有余,或则不虞不足,是全国之人民皆将无所需于其君。无所需于其君,则不为君用不为君死矣。如此则其君安得不辱,其国安得不亡乎?此即《国蓄篇》所谓“民富则不可以禄使”及本文下文所谓“ 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之意。何如璋谓“‘泉’者泉刀也。‘雨五尺’,泉流于下也。币在下则国贫,故辱。 ‘食’谓谷也。称之,谓如泉之流于下也。谷散则无积,故亡。”张佩纶谓:“‘食称’无义,疑当作‘称贷 ’,脱去‘贷’字耳。”李哲明(郭沫若说同)谓:“ 称即称贷,言国恃称贷而食,其国必亡。”许维遹谓: “‘泉雨’疑为‘暴雨’之讹。暴雨数臻,而水入地五尺深,言灾之甚也。‘食称’当作‘馈食’。”皆与原义不符,故不从之。
  〔二〕 王念孙云:“‘露’当为‘ 雪’。木胜霜雪,则经冬而不雕,故曰‘不受令于天’ 。《侈靡篇》曰:‘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是其证。”何如璋说同。元材案:以“霜露”连言者,汉人亦多有之。《史记。公孙弘传》“君不幸罹霜露之疾。 ”《索隐》:“言罹霜露寒凉之疾。”《汉书》同。又《汉书。淮南厉王长传》:“高帝蒙霜露,沐风雨。” 又《爰盎传》:“淮南王为人刚,有如遇霜露行道死, ……”似不改字亦可通。“足其所”,解已见《轻重甲篇》。此盖承上文“待五谷者众也”之意而申言之。谓树木之能后雕者即非天所能制。人民皆家给人足,则无求于人,虽圣人亦无能役使之。《侈靡篇》云:“鱼鳖之不食咡者不出其渊,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士能自治者不从圣人。”彼作“能自治”,从政治言。此作 “足其所”,则从经济言。是其不同也。
  〔三〕 元材案:夺然后予者,谓善为国者必先运用轻重之策,将人民之五谷财物及货币转移其所有权于政府手中。然后通过政府之号令,或以爵禄之形式,或以赏赐之形式,或以平粜之形式,或以赈济之形式以回归于人民。《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夺之在君”,《揆度篇》所谓“富能夺,贫能予”是也。高然后下者,谓政府应先使物价高涨,然后以平价售之于民,《山国轨篇》所谓“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府官以市□出万物,隆而止”是也。喜然后怒,似专指战士而言。谓必先使其心中喜悦,方能激动其同仇敌忾之情。本篇下文所谓“素赏之计”,《轻重甲篇》所谓“
  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非大父母之仇也,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是其义矣。举即《孟子。梁惠王篇》“五旬而举之”之举,天下可举,犹言天下可攻而取之。
  桓公曰:“强本节用〔一〕,可以为存乎?”
  管子对曰:“可以为益愈〔二〕而未足以为存也。昔者纪氏之国〔三〕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四〕,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为存。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五〕,然后可以朝天下。”
  〔一〕 元材案:强本即强本。《淮南。修务篇。高注》:“强,力也。”本,与《地数篇》“吾欲富本”之本作国字讲者不同,此处指农业而言。强本即力农,意谓加强农业生产。《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所谓“尚力务本”,《汉书。沟洫志》所谓“令吏民勉农,尽地利”者是也。节用即节约开支。《荀子。天论篇》云:“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至司马迁在《史记。自序》中引其父司马谈论墨家要旨语,更特别对此一主张予以肯定。一则曰:“然其强本节用,不可废也。”再则曰:“要曰强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将问题提到既是“不可废”,又是“虽百家弗能废”的重要地位。而本篇著者则以为专务强本节用,不但不足以为存,而且还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其结果,必然将如纪(范)氏之“国亡而身无所处”。此处特别提出一个“ 存”字,极可注意。“存”与“废”互为对文。证明此一段文字,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对司马迁的《史记。自序》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
  〔二〕 张佩纶云:“《说文》无‘ 愈’字,愈即愈。《尔雅。释诂》及《诗。角弓。传》:‘愈,病也。’《枢言篇》:‘病加于小愈。’‘益愈’谓益之疾,故其弊至于国亡而身无所处。”郭沫若云:“‘益愈’即差可之意,张说殊泥。下文言‘纪氏之国强本节用,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乃‘不能理’ 之为害,非‘强本节用’之为害也。‘强本节用’而能理,则可以存矣”。元材案:益,《汉书。高纪。颜师古注》云:“多也。”愈即《汉书。淮南王安传》“王亦愈欲休”之愈。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愈 ’读为‘偷’,故《史记》作‘王亦偷欲休’。言偷安而不欲发兵也。”此言强本节用,虽然可以使五谷丰满,但同时亦能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而国家又不能运用轻重之策以守之,以致粒米狼戾,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而四流归于天下,则与纪(范)氏之“国亡而身无所处”者,同为亡国丧身之资而已。两氏说非。
  〔三〕 元材案:“纪氏”当依《盐铁论。力耕篇》作“范氏”。《
  力耕篇》云:“昔管仲以权谲霸,而范氏以强大亡。使治家养生必于农,则舜不甄陶,而伊尹不为庖。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与此文略同。惟彼处 “强大”当是“强本”之误。《国语。晋语》载范中行氏自晋亡齐,“以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当即两文所本。各书皆无言纪氏强本节用之事者。顾广圻以彼处“ 范氏”为“纪氏”之误,何如璋、张佩纶均以此纪氏为即左庄四年传“纪侯大去其国”之纪国者皆失之。
  〔四〕 何如璋云:“为天下虏者,强本节用则谷多,多而上不能守,则价轻,为人所泄,而谷流于 天下。是我民力农而邻国坐而食也。非奴虏而何?”
  〔五〕 元材案:此数语,又见《盐铁论。力耕篇》。惟《力耕篇》仅有“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两句,本篇则于上述两句之外,又增加 “天下多我寡”一句。此点极重要。《力耕篇》所言“ 轻重”“高下”,皆只就原则言,本篇则进一步提出“ 多寡”二字,作为实现此一原则之具体措施。如果说《国蓄篇》“散则轻,聚则重”二句,是对《史记。货殖传》计然学说之发展,则本篇“天下多我寡”一句乃是对《盐铁论。力耕篇》桑弘羊学说之发展。天下多我寡者,多则轻,寡则重,物重则至,轻则去,故天下多而我寡,亦所以致诸侯之谷而来天下之财之术也。惟寡之之法,并非将现有之谷与财物尽行消灭,但须由政府设法敛而藏之,勿使其在市场中流通,即可以达其目的矣。《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义与此同。余已详《乘马数篇》。
  桓公曰:“寡人欲毋杀一士,毋顿一戟〔一〕,而辟方都二〔二〕,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满三之于〔三〕,乃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四〕,则时雨〔五〕未下而利农事矣。”
  桓公曰:“诺。”
  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获。量其艾,一收之积中方都二〔六〕。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辩于地利〔七〕而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复〔八〕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九〕,请以一朝素赏军士〔一0〕。”
  桓公曰:“诺。”
  以令至鼓期于泰舟之野期军士〔一一〕。桓公乃即坛〔一二〕而立,宁戚、鲍叔、隰朋、易牙、宾胥无皆差肩而立〔一三〕。管子执枹〔一四〕而揖军士曰: “谁能陷陈破众者,赐之百金〔一五〕。”三问不对。有一人秉剑而前,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管子曰:“千人之众。”
  “千人之众,臣能陷之〔一六〕。”赐之百金〔一七〕。
  管子又曰:“兵接弩张,谁能得卒长者,赐之百金。”
  问曰:“几何人卒之长也〔一八〕?”
  管子曰:“千人之长。”
  “千人之长,臣能得之。”赐之百金。
  管子又曰:“谁能听旌旗之所指,而得执将〔一九〕首者,赐之千金。”
  言“能得者”垒千人〔二0〕,赐之人千金。其余言能外〔二一〕斩首者,赐之人十金。一朝素赏,四万二千金廓然〔二二〕虚。
  桓公惕然〔二三〕太息曰:“吾曷以识此〔二四〕?”
  管子对曰:“君勿患。且使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二五〕。若此,则士必争名报德,无北〔二六〕之意矣。吾举兵而攻,破其军,并其地,则非特四万二千金之利也。”
  五子〔二七〕曰:“善。”
  桓公曰:“诺。”乃诫大将曰:“百人之长,必为之朝礼。千人之长,必拜而送之,降两级〔二八〕。其有亲戚者,必遗之酒四石,肉四鼎。其无亲戚者,必遗其妻子酒三石,肉三鼎〔二九〕。”行教半岁,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0〕,妻谏其夫,曰:“见其若此其厚〔三一〕,而不死列陈,可以反于乡乎〔三二〕! ”
  桓公衍终举兵攻莱〔三三〕,战于莒必市里〔三四〕。鼓旗未相望,众少未相知,而莱人大遁。故遂破其军,兼其地,而虏其将。故未列地而封〔三五〕,未出金而赏,破莱军,并其地,擒其君〔三六〕。此素赏之计也。
  〔一〕 元材案:顿戟,解已见《地数篇》。
  〔二〕 元材案:辟与辟同,解已见《事语篇》。方,《博雅》云:“大也。”方都即大都。
  〔三〕 元材案:泾水,一曰泾河。有二源,皆出甘肃省境。南源出化平县西南大关山麓,东北流 合北源。北源出固原县南笄头山,东南流,经隆德、平凉二县会南源。二源既合,东南流至泾川县入陕西省境,再东南经邠、醴泉、泾阳诸县,至高陵县入渭水。空即《汉书。沟洫志》御史临淮韩牧言“秦攻魏,决河灌其都,决处遂大,不可复补,宜郄徙完平处更开空”之空。颜师古注云:“空,犹穿也。”泾水十二空,疑谓泾水两岸,穿有十二水门,利于灌溉,犹《后汉书。王景传》之言“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矣。汶,汶水。洙,洙水。汶水源出山东省莱芜县东北原山,亦曰大汶河,经泰安县东,蜿蜒西南流,至东平县,合大小清河至汶上县入运河。此水旧时在东平县南入济水。《汉书。地理志》所谓“ 泰山郡莱芜县原山,汶水出,西南入济”是也。自明永乐时东平县筑坝阻其入济,遂成为今道。洙水亦在山东省境,为泗水之支流。《汉书。地理志》云:“洙水出泰山郡盖县,临乐子山,西北入泗。”其流有二,一出曲阜县北,南合沂水入泗;一出费县北,西流入泗。“ 浩”宋本作“沿”。“于”与“淤”同。此二语义不可通,当有讹误,不可强解。
  〔四〕 猪饲彦博云:“日至,夏至也。下‘日’字当作‘而’。”戴望云:“元本下‘日 ’字作‘而’。”元材案:作“而”字是。下文“日至而获”即作“而”。又“日至”有二,一为夏至,一为冬至。此“日至”指夏至。《轻重丁篇》“日至百日” 之“日至”,则指冬至。
  〔五〕 元材案:“时雨”,《孟子。尽心篇。朱注》:“及时之雨也。”又案:此文似是以汉代史实为背景。《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说上曰: “《春秋》他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 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此 “九月种麦”之所自昉也。又《史记。平准书》云:“ 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又曰:“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又《
  盐铁论。园池篇》大夫云:“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校改,下同),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又文学云:“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可见汉武昭时,曾有国营农田之事。今此文言西自今陕西省境内之泾水,东至今山东省境内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应于九月种麦,如果所指者不是国营农田,而为民田,决无以命令统一行动之可能。本书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统为范围,并不限于春秋时之齐国一地。张佩纶不明此理,乃谓“泾”当为 “淄”,必使其与管仲之齐地相强合,真未免“
  许子之不惮烦”矣!郭沫若以“泾水十二空”当为“泾水上下控”,谓“泾水乃小水,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渊洙沿之水量因而丰满,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从。
  〔六〕 丁士涵云:“‘艾’与‘刈 ’同。‘收’当为‘亩’。‘中方都二’之数虽不止一亩之积,要其所量可于一亩约知其数也。”于省吾云: “按丁氏改‘收’为‘亩’,殊无可据。田有一岁二获,此言一收,但就其一获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材案:“一收”谓一岁之收获也。《汉书。食货志》云:“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一斛以上。”又《轻重甲篇》云:“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钟。”皆其证。本篇下文所谓“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即此一岁之收之货币数位也。两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善因天时”,承 “九月种麦,日至而获”言。“
  辩于地利”,承“泾水十二空”云云言。
  〔八〕 元材案:“入复”二字又两见《轻重丁篇》。复即《管子。小问篇》“以复于管仲 ”之复。尹注:“复犹告也。”“入复”犹今言向上汇报。各本均以“管子入复桓公曰”,与上段隔开,别为一节,殊属不合。细玩“入复”二字及“终岁之租金” 云云,即知此本承上段而言。若别为一节,则不仅所谓 “终岁之租金”不知从何而来,即“入复”二字亦无根据矣。
  〔九〕 元材案:租金即上文种麦一岁之收获。租而曰金,盖指货币地租而言。货币地租,战国时始有之。《国策。周策》:“綦母恢说魏王曰: ‘周君事秦而好小利。今王许戍三万人,与温囿,周君必不合于秦。臣尝闻温囿之利,岁八十金。周君得温囿,其以事王者岁百二十金。是上党无患而赢四十金。’ ”高注:“温囿贡于魏王八十金耳。周君得之,则贡百二十金,故曰是赢四十金也。”又《庄子。外物篇》“ 庄周家贫,欲往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是皆货币地租之例,在此以前无有也。至汉代田赋,亦以货币为主。《汉书。昭纪》元凤二年诏曰:“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今年赋。”六年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常贱,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颜师古注云:“诸应出赋算租税者皆听以菽粟当钱物也。”此言租金四万二千金,亦 本文晚出之一证也。
  〔一0〕猪饲彦博云:“‘素’,犹豫也。”洪颐楫云:“‘素”古通作‘索’。索,尽也。”安井衡云:“‘素’,空也。无功而赏,故曰‘素 ’。”戴望云:“‘素’读为‘索’。郑注《檀弓》云:‘
  索犹散也。’”张佩纶说同猪饲。于鬯、颜昌峣说同安井。元材案:以素为空,安井说是也。但此处素赏不仅指“无功而赏”而言,而且含有空头支票之意。据下文云“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赏” ,则上文所谓“赐之百金千金十金”者乃预许之词,非真赏,乃空赏也,故谓之“素赏”。
  〔一一〕王念孙云:“下‘期’字当依《治要》作‘朝’。言与军士期于泰舟之野而朝之也。”张佩纶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 而误。‘以令至鼓期’句。‘至’当为‘致’。‘期’ 当为‘旗’。《论语》‘巫马期’,《史记。弟子传》作‘巫马施字子旗’。《礼记。射义》‘耄期’,《释文》‘本作旗’。是其证。《周礼。大司徒》‘以旗致万民’,《大司马》‘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也。’下文‘期军士’及‘鼓旗未相望’ ,正承‘鼓旗’言。”元材案:张说是也。“致”,《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注:“致犹会也。”犹今言召集。下“期”字,读如《史记。项羽本纪》“乃与期洹水南殷墟上”之期。《说文》:“ 期,会也。”王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坛,筑土为台,解已见《地数篇》。此处当作期会之所讲,犹今日大会场中之主席台。
  〔一三〕王念孙云:“易牙二字,后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宁戚、隰朋、宾胥 无、鲍叔牙。’易牙小臣,岂得与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艺文类聚。居处部》四引此无‘易牙”二字,明是后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为‘五’耳。”张文虎云:“‘易’字衍。‘
  牙’字当在‘鲍叔’下,误倒在‘ 朋’字下,后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著者就记忆中所及之齐桓公诸臣姓名,随意列举充数,非谓当日真有此事实也。王、张二氏说太迂。差肩,解已见《
  轻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枹,《说文》:“ 击鼓杖也。”即鼓捶。
  〔一五〕孙星衍云:“‘谁能陷陈破众’云云,《史记。李牧传。集解》引作‘能破敌禽将者赏百金’。”
  〔一六〕元材案:此又秉剑者之言也。
  〔一七〕元材案:从下文“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赏”观之,则当时并非真以百金赏之,祗是以命令预许之而已,故曰“此素赏之计也”。下仿此。
  〔一八〕陶鸿庆云:“‘卒’字衍。文本云‘几何人之长也’。与上文‘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句例同。”金廷桂说同。元材案:“卒”字不衍。当作“几何人之卒长”。上文所问为“谁能得卒长者”。可见“卒长”乃一官名。《周礼。大司马》“卒长执铙 ”,《尉缭子。兵教》“什长教成,合之卒长”,临沂汉墓出土《孙子兵法》第一九四简亦有“卒长之罪也” 一语(见《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释文》)。是其证。
  〔一九〕俞樾云:“执将即主将也。《淮南。说山训》‘执狱牢者无病’,高注:‘执,主也。’”戴望说同。张佩纶云:“‘得执将首’,当作 ‘执将得首’。执,囚也。或生执其将,或得其将之首。”于省吾云:“‘执’即‘执讯获丑’之执。”许维遹云:“执将首,犹言获甲首。《吕氏春秋。爱士篇》 ‘皆先登而获甲首’,《韩诗外传》十‘获甲首而献之 ’,《说苑。复思篇》亦有‘获甲首’语。”元材案:当以俞说为是。此与上文“谁能得卒长者”,皆以“得 ”字为动词。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亦承此“得” 字言之。若如于、许说,则“得”字为重出,如张说则下文为不接矣。
  〔二0〕安井衡云:“‘千’当为‘ 十’。”何如璋云:“‘千人’当作‘十人’。若‘千人’,则四万二千金不敷赏矣。”张佩纶、陶鸿庆、于鬯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垒与累同,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一〕安井衡云:“外,出列迫敌也。”张佩纶云:“外字涉下‘
  外为名’而衍。”郭沫若云:“‘ 外’即‘能’字草书之误。盖原本作‘能’,别本误为 ‘外’,校书者不察而并存之。”元材案:安井说是。
  〔二二〕元材案:廓然,又见《轻重丁篇》,空虚之貌。《汉书。东方朔传》:“今世之处士魁然无徒,廓然独居。”
  〔二三〕元材案:惕然,惊惧貌。犹言为之一惊。
  〔二四〕安井衡云:“识,志也。吾何以记志此受赏者以责其成功哉?”戴望云:“识,职之借字。”颜昌峣云:“戴说非也。此言上文所素赏之人各自夸其能者,吾何以识之以责其后效耶?”元材案:“
  识”即《汉书。景纪》“朕既不敏,弗能胜识”之识,师古注曰:“
  胜识,尽知之。”即了解之意。吾曷 以识此,犹言我不解所谓。诸说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内乡’当为‘乡内’,误倒耳。”吴志忠、陶鸿庆、金廷桂说皆同。郭沫若云:“ ‘内乡’二字并未误倒。此‘外’与‘内’为对,‘乡 ’与‘亲’为对,‘家’与‘妻子’为对。‘内’可以包含乡、亲、家与妻子,盖内之中又有内也。‘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则乡党增光,父母荣显,妻子有德色也。”元材案:仍当以安井说为是。外、内、家对文,乡、亲、妻子对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吕氏春秋。权勋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犹言临阵脱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宁戚等五人而言。王念孙、何如璋删去“易牙”并改“五”为 “四”,未免多事!
  〔二八〕安井衡云:“百人之长朝见,必为之礼容,不得坐受之。千人之长则拜而送之,降阶二等。”
  〔二九〕元材案:亲戚谓父母,解已见《揆度篇》。遗,馈赠也。
  〔三0〕元材案:行教之教,令也,解已见《地数篇》。“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二语,又见《轻重丁篇》。此两“教”字,皆作训诲讲。
  〔三一〕王念孙云:“‘见其’当依《群书治要》作‘见礼’。见礼二字总承上文而言。今本‘礼’作‘其’者,涉上下文诸‘其’字而误。”姚永概云:“‘见其’之‘其’当作‘期’。《庄子。寓言》‘以期年耆 者’,注:‘期,待也。’此‘期’字脱其半而误为‘其’。‘见期如此其厚’,即见待如此其厚。”于省吾云:“上‘其’ 字应读作‘期’,谓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画像》‘樊于其头’,‘其’同‘期’。是其证。”许维遹云:“下‘其’字犹‘
  之’也。《治要》引删‘其厚’非是。”郭沫若云:“上‘其’字乃‘共’字之误,谓供养也。”元材案:当以姚、于说为是。《治要》往往以意改古书,不可从。共养乃下对上之词,郭说亦不合。
  〔三二〕元材案:“可以反于乡乎” ,犹言必死。《商君书。画策篇》云:“强国之民,父教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 ’”义与此同。
  〔三三〕戴望云:“宋本无‘终’字。”许维遹云:“墨宝堂本无‘
  终’字。此‘衍’字盖校者据别本无‘终’字而注‘衍’字于‘终’旁,今本复混入正文,当删。”
  〔三四〕元材案:必市里,莒地名。此亦假讬之词。
  〔三五〕元材案:“列”同“裂”。 “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六〕张佩纶云:“齐桓公之世,无伐莱事。左氏襄四年传:‘齐灵公灭莱,王湫正舆子奔莒。’战国之士因此附会之也。”元材案:此亦著者设为此役以为说明其所谓“素赏之计”之例。乃紧承上文“
  辟方都之道”而言。与《地数篇》之“武王有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之“水豫”,《轻重丁篇》之“石璧谋”“菁茅谋”,及《轻重戊篇》之以轻重之策征服鲁、梁、赵、代、楚、衡山等国,同一性质。非谓武王与齐桓公真有此等事实也。
  桓公曰:“曲防之战〔一〕,民多假贷而给上事者。寡人欲为之出赂〔二〕,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令富商蓄贾百符而一马,无有者取于公家。〔三〕若此,则马必坐长而百倍其本矣。是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四〕,而曲防之战赂足矣。 ”
  〔一〕 元材案:曲防,地名,未详所在。《孟子。告子篇》言齐桓公葵丘之会,“五命曰无曲防”。乃谓“不得曲为堤防,壅泉激水以专小利,病邻国”(用朱熹《集注》语),与此曲防无关。实亦著者假讬之词。
  〔二〕 何如璋云:“出赂,欲代民还所贷也。”元材案:犹言解除债务关系。
  〔三〕 安井衡云:“符,券也。贷财于人,符券及百者使之献马一匹,无有马者买之公家。盖五十符者二家一马,二十五符者四家一马,其献不止百符也。”张佩纶云:“《韩诗外传》六:‘古者有命,民之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居事力者告于其君,然后君命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饰车骈马,皆有罚。’《尚书大传》同。《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弱之。’汉制盖准古命。管子此策,商贾有二百券者许之乘车,盖傅古者取舍好让之科,以一马准百符,命民偿之。其无马者取诸公家。如此则贾人以得乘车为荣,而公私均无偿债之耗。虽若弛商贾之律,而实节官民之财。盖古法驭商贾甚严,故能行一时权宜之计。后世富商大贾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则其策不直一吷矣。”郭沫若云:“ 张说大谬。此乃控制富商蓄贾之策。 凡有债券者必须登记,及百枚者献马一匹,无马者则向公家购马以献。如此,则富商蓄贾必争先购马,故下言‘ 马必坐长’,而‘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也。”元材案:安井及郭说非也。本书著者最主张“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者。若令贷财于人者无酬献马,是“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也。不仅与著者之主张不合,而且亦必不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之富商蓄贾所欢迎,则岂能免于“嚣号”之患乎?张氏以“百符一马 ”为政府特许商人乘车,其识甚卓。惟细按原文之意,乃谓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即可自备一马以为驾车之用,无马者得向公家备价请购,并非令民以马偿债也。且政府之所以特许商人乘车者,正欲借此提高马价以为代民还债之用也,若仍令人民购马偿债,则旧债未完,又须负马价百倍之新债,岂得谓之“出赂”耶?又案:贾人不得乘车,乃汉高祖之创制。此文作者乃欲利用商贾之虚荣心,大弛商贾之律,不仅要求高利贷者自动放弃债权,而且还可以使国家获得马价百倍其本之暴利。此与《轻重丁篇》所谓两个“缪数”之或用“请罪”方法或用“
  旌表”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动放弃其高利剥削行径者,盖同为不合实际之幻想而已。
  〔四〕 元材案:皂即《汉书。邹阳传》“与牛骥同皂”之皂,颜师古注:“皂,历也。扬雄《方言》云:‘梁宋齐楚燕之间谓历曰皂。’”《史记。邹阳传。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皂,食牛马器也。以木作,如槽。”此言牧皂,即今言养马槽。《轻重戊》“立帛牢”,“帛”即“皂”之误。
  桓公问于管子曰:“崇弟蒋弟丁惠〔一〕之功世吾岁罔〔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菹菜咸卤斥泽山间□□不为用之壤〔三〕,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列稼缘封十五里之原,强耕而自以为落〔四〕,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则是寡人之国,五分而不能操其二,〔五〕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以是与天子提衡争秩于诸侯,〔六〕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唯籍于号令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发师置屯籍农〔七〕,十钟之家不行,百钟之家不行,千钟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于上矣〔八〕。君案囷窌之数,令之曰:‘国贫而用不足,请以平贾取之子,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损〔九〕焉。’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一0〕,使无券契之责〔一一〕,则积藏囷窌之数皆归于君矣。故九州无敌,竟上无患〔一二〕。”
  令曰:“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一三〕。”
  管子曰〔一四〕:“天下有兵,则积藏之粟足以备其粮。天下无兵,则以赐贫甿。若此,则菹菜咸卤斥泽山间□□之壤无不发草。此之谓籍于号令〔一五〕。 ”
  〔一〕 何如璋云:“崇、蒋二家无可考。丁当是丁公之后,惠当是桓公之后,惠公乃桓公子。足证此文后人所讬也。”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讬之词。且正因其丁惠并称,与《轻重丁篇》之以丁惠高 国并称者,同足证明两篇所述与当日之史实初无关系,盖犹本篇上文之言“
  程诸侯”“狄诸侯”,《轻重甲篇》之言“癸乙”,《轻重丁篇》之言“癸度”及《轻重戊篇》之言“王邑”“王师北”矣。“功世”疑当作“ 功臣世家”,《轻重丁篇》“功臣世家”一语凡四见,可证。
  〔二〕 俞樾云:“‘吾岁罔’者,即吾岁无也。罔、无一声之转。《尚书。汤誓》‘罔有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恒获’,《金縢》‘王其罔害’,《史记》并易以‘无 ’字,是其证。‘岁无’即‘岁凶’。或疑‘罔’为‘ 凶’字之误,非是。”元材案:“吾岁罔”三字,疑有讹误,依俞说亦与上下文不相衔接,仍以阙疑为是。
  〔三〕 元材案:“去”字无义,疑衍,说见下。“菹菜”乃“菹莱”之讹,下同。“咸卤 ”,碱地。“斥泽”,《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云: “斥,咸卤之地。”山间犹言山中。“□□”,安井衡云:“盖□□之别字。□□,不平也。”今案《庄子。庚桑楚篇》作“畏垒”。《史记。老庄申韩传》作“畏累”。“不为用”,何如璋云:“言不可耕也。”
  〔四〕 元材案:“去一”二字疑衍,说见下。列即本篇上文“立壤列”之列。稼,稼穑,此处指农田。缘,边缘。封,封疆。原,平地。此谓靠近封疆边缘宽达十五里之平地,皆为无数大小不等之农田所布满。此等农田皆为强人所私垦而自成村落者,故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张佩纶谓“‘列稼缘封’无义,‘稼’当作‘冢’,山顶曰冢,上所言‘ 山间’乃群山,此则指泰山言”者非。
  〔五〕 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 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当并有‘去一’两字。言如此则是去 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夺‘一’字,第二句下‘去一’两字俱存,而误属下读,第三句下‘
  去一’两字俱夺矣,而句上有‘其民’两字,甚为不词,盖‘其民’即‘去一’之误。古文‘一’作‘□’,因误为‘民’。□误为民,因改‘ 去’为‘其’,属之句上,而义全失矣。‘不能操其二 ’当作‘不能操其三’。盖上文三言‘去一’,则是去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操其三也。如今本则皆不得其指矣。”元材案:此文讹误甚多,不可强解。俞说甚辨,但增改字数太多,未免有削足适屦之嫌。且“其民 ”者,张佩纶云“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郭沫若云 “言民在边疆隙地,强力耕作,自为部落而不纳税籍” ,文义皆顺,何得谓为“不词”?窃意此文上“去”字下挩“一”字,“去一”与下“去一”皆是校者按照下文“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而添注于“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旁者,后人遂误以入正文而又夺其“一”字耳。朱长春释此文云:“其一,公族采地世禄,不入于公税也。其二,弃土不毛,不入于公税也。其三,近郊村落,自占土为耕,不入于公税也。”亦以“其一”“其二 ”“其三”对原文进行分析,即“去一”云云之义矣。 “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亦不必改。上述三种土地有大有小,并不是每一种皆等于五分之一。则此处五分之二,乃谓上述三种土地已占去公税五分之三以上也。张佩纶谓“五分当作四分,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操二” 者亦不可从。
  〔六〕 尹注云:“提,持也。合众弱以事一强者谓之衡。秩,次也。”元材案“提衡”二字,《韩非子》书屡用之。《有度篇》云“愚智提衡而立。”《八经篇》云:“大臣两重,提衡而不踦者曰卷祸。”《饰邪篇》云:“自以为与秦提衡。”又《汉书。杜周传。赞》云:“张汤杜周俱有良子,爵位尊显,继世 立朝,相与提衡。”臣瓒曰:“衡,平也。言二人齐也。”皆是并肩而立,不相上下之意。“衡”亦有作“珩”者。《盐铁论。论功篇》云:“七国之时,皆据万乘,南面称王,提珩为敌国累世。”是也。张之象释之云:“提,举也。珩,佩玉也,所以饰行止也。行止之饰相同,故可以互相平行。” 尹氏说非。争秩一词,又见《轻重丁篇》。谓争先后位次。如《左氏哀十三年传》“吴晋争先”,是其例也。此谓与天子并驾驰驱,争先后位序于诸侯。张文虎谓“ ‘子’疑当作‘下’”者失之。
  〔七〕 尹注云:“屯,戍也。发师置屯,人有粟者则不行。”元材案:置屯即立戍。《地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是也。籍农,谓登记农民藏谷之数。又案“发师置屯籍农”本为一事,张佩纶乃分之为三,谓“桓公所虑三端,管子以令答之”,穿凿之至!
  〔八〕 陶鸿庆云:“‘十钟’当与 ‘千钟’互易。盖初令止及‘千钟之家’,次及‘百钟 ’,又次及于‘十钟’。至十钟之家亦不行,则当行者少。故曰‘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于上也’。今本误倒,则不通矣。”元材案:陶说大迂。此谓家有十钟百钟千钟者皆可免役,并非分三次发令也。“囷窌”,解已见《轻重甲篇》。“见”即《汉书。韩信传》“情见力屈”之见,颜师古注云:“见,显露也。”犹令言暴露。
  〔九〕 尹注云:“挹,犹谓减其数。”安井衡说同。何如璋云:“
  挹损犹言加减,谓必如其所存之数也。”元材案:《荀子。宥坐篇》云:“此所谓挹而损之之道也。”杨倞注:“挹亦退也。挹而损之,犹言损之又损。”与尹注合。然考《轻重甲篇》云“用若挹于河海”,则“挹”字实不能训为“退”或“减”。挹 有取义。此处当训为益,挹损犹言益损,即《轻重甲篇》所谓“侈弇”之意。《荀子》上文云:“孔子曰:聪明圣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让。勇力抚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谦。”正是上句言益,下句言损也。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亦作损益讲。何说得之。
  〔一0〕尹注云;“直犹当也。谓决其积粟之数。”元材案:决谓解除债务关系,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一〕尹注云:“分之曰券,合之曰契。责读曰债。使百姓皆称贷于君,则无契券之债。 ”元材案:“使无券契之责”一语。又两见《
  轻重丁篇》,唯此处券契与《丁篇》微有不同。《丁篇》券契指人民向称贷之家借债而立之借据而言,此处则指政府定购存谷时所发出之谷价支款单据。使无券契之责,谓政府以现款按市价支付之,不再负债于藏谷之家也。尹谓“使百姓皆称贷于君”,失其指矣。
  〔一二〕元材案:九州有二,一为大九州,邹衍主之,见《史记。孟荀列传》及《盐铁论。论邹篇》。二为中国境内之九州。此又有《禹贡》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尔雅》九州(
  冀、幽、兖、营、徐、扬、荆、豫、雍)及《周礼》九州(冀、幽、并、兖、青、扬、荆、豫、雍)之分。(王莽九州从《禹贡》,见《
  汉书。王莽传》。《汉书。地理志》从《周礼》。)汉人最喜以九州代表全国。仅《盐铁论》一书中,称九州者,即达八处之多。除《论邹篇》之九州系指大九州而言者外,其余则皆指中国国境 以内之九州而言。此处及《轻重戊篇》之九州亦然。“九州无敌”者,犹《孟子》之言“天下无敌”矣。竟同境。此谓民间之谷既尽归于政府,于是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之谷,以攻则天下无敌,以守则境上无患。贾谊所谓“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 ”,意与此同。
  〔一三〕张佩纶云:“‘无所用之管子曰’,显有脱烂字句。”元材案:“令曰”当作“公曰”。乃桓公于听取上项陈述之后,追问管子之词。“ 罢师归农”对“发师置屯”而言。谓当发师置屯之初,假名国防,实则其本意祇在骗取民间之藏谷,今谷已尽归于君,是骗取藏谷之目的已达,然则罢师归农之后,此项藏谷究将何以用之耶?下文“管子曰”云云,即对答桓公此问者也。若作“令曰”,则“管子曰”三字为重出矣。
  〔一四〕猪饲彦博云:“‘管子曰’ 三字衍。”何如璋、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与上文“ 公曰”云云一问一答,何得谓为衍文。唯“曰”字上当有“对”字。
  〔一五〕元材案:“甿”字及“发草 ”之义,解已见《轻重甲篇》。“无兵则以赐贫甿”者,盖假资于贫民,使作为耕发草莱之用,非徒赐之而已。此盖对于桓公“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之疑问加以解释。谓积藏之谷,不仅战时不可或缺,即平时亦有其必要也。《揆度篇》云:“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 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义与此同。
  管子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者,非岁凶而民饥也。辟之以号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归我若流水。”〔一〕
  〔一〕 安井衡云:“辟,召也。‘ 平’当为‘乎’。‘施乎’,舒行貌。”俞樾云:“‘ 施’乃‘也’字之误,‘乎’上当有‘粟’字。《轻重甲篇》曰:‘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归我若流水。’文法与此同。知此文是‘粟乎’非‘民乎 ’者,以本文是言粟事耳。”张佩纶说同。元材案:安井说是,俞、张说非也。施,《
  说文》:“旗貌。”徐锴曰:“旗之逶迤。”施乎其归我若流水,犹言滕鲁之粟逶迤而来,如水之就下也。又案《山至数篇》:“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 文义与此略同。
  桓公曰:“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两者不衡立〔二〕。故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则请重粟之贾金三百〔三〕。若是则田野大辟〔四〕,而农夫劝其事矣。”
  桓公曰:“重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与大夫城藏〔五〕,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藏五十钟〔六〕。内可以为国委,外可以益农夫之事〔七〕。”
  桓公曰:“善。”
  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农夫辟其五谷〔八〕,三倍其贾。则正商失其事,而农夫有百倍之利〔九〕矣。
  〔一〕 何如璋云:“杀,减也。正谓世业商者。”张佩纶云:“《
  通典》无‘正’字。盖一本作‘杀 ’,一本作‘正’,校者据《通典》加‘杀’字耳。‘ 正商失其事’,‘正’字衍。”许维遹云:“《
  通典。食货》十二引无‘正’字。 ‘杀’犹甚也,其义为多,今东齐犹存此遗语。‘正’ 读如‘征’。征,税也。下文同。”闻一多云:“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许云‘正当为任’,是也。余谓此 ‘正’亦‘任’之讹,‘商’下又衍‘贾’字。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下无‘贾’字,即其证。杀,减也。杀任商之事,益农夫之事,文相偶。”郭沫若云:“‘ 正’疑‘巨’字之误。下文两‘正商’同误。”元材案:何说是,诸说皆非。杀《广韵》、《集韵》、《韵会》并音铩,降也,减削也。下文两言“正商”,“正” 字非衍非误可知。又云“则正商失其事”,“正商”连文为名词,则“正”不读“征”又可知。《史记。平准书》“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据此,则商贾有“有市籍”与“无市籍”之分。此言“正商贾”,即有市籍之商贾,犹言正式商贾也。正商贾获利多,故欲减削之以益农夫。下仿此。
  〔二〕 元材案:粟即谷。“谷重而万物轻”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不衡立” ,即“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解已见《轻重甲篇》。
  〔三〕 安井衡云:“古本‘金’作 ‘釜’。”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谓每釜加价三百。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俞樾云: “按此言粟价而云‘金三百’,义不可通。‘金’乃‘ 釜’之误。‘釜’字坏其上半,故成‘金’字矣。据《轻重甲篇》云:‘
  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然则此文亦与彼同。‘三百’当作‘四百’。古书‘四’字或作‘
  □’,因误为‘三’耳。”元材案:“金”当为“釜”,是矣。谓提高粟价为每釜三百,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丁氏谓为“每釜加价三百” ,俞氏谓“三百当作四百”者皆非。
  〔四〕 元材案:辟即上文“辟方都二”之辟,解已见《事语篇》。《汉书。食货志》云“ 田野益辟”,即“田野大辟”之义也。
  〔五〕 王引之云:“此当作‘请以令与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于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 ‘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 ,则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脱‘卿诸侯令’ 四字,则与下文不合。”何如璋云:“‘令’下脱‘卿诸侯’三字。卿,王朝之卿。城藏者,于城中筑仓廪。 ‘令’字贯卿诸侯大夫,谓号令也。”元材案:“令” 下脱“卿诸侯”三字,何说是也。下文城藏者有四种人,此仅言卿诸侯与大夫者,概括言之也。下文“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例与此同。卿诸侯解已见《轻重甲篇》。城藏非藏粟于城 中,亦非于城中筑仓廪。此“城”字即《周礼。考工记。匠人》 “囷窌仓城”之城。注云:“地上为之,圆曰囷,方曰仓。穿地曰窌。”谓之“城”者,犹杨倞《荀子。富国篇。注》所谓“垣,筑墙四周以藏谷”之“垣”矣。一九六九年,洛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发掘隋唐洛阳含嘉仓遗迹时,即发现该仓周围有城墙。墙基最宽处达十七米,城墙东西长六百一十二米,南北长七百五十米。仓城内有分布密集,排列整齐之地下储粮仓窖,大小有数百座之多。仓窖结构大体相似,皆是口大底小之圆形土坑,坑底十分坚硬。(见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三十五页,《隋唐时期的洛阳含嘉仓》。)此处“圆形土坑”,即《周礼。注》所谓“穿地曰窌”也。
  〔六〕 安井衡云:“古本‘十’作 ‘千’。”郭沫若云:“当依古本作‘五千’。足证富商蓄贾之雄厚五倍于卿诸侯,此其所以为‘二君二王’ 也。”元材案:此文“城藏”者,从“卿诸侯”至“富商蓄贾”凡四种人,所应城藏之数,亦分四等,即:“ 千钟”“五百钟”“百钟”“五十钟”,按级排列,秩序井然,似不当改“十”为“千”。又“二君二王”,乃“二君之正”之误,说已详《轻重甲篇》。
  〔七〕 元材案:委,委积也。谓城藏之令一下,既可以增加国内之储蓄,又因为从卿诸侯至商贾皆争相买谷,而谷价必贵,故农夫得利必多也。
  〔八〕 元材案:“辟”即上文“田野大辟”之辟,言农夫因受谷价高涨之刺激,争相开辟草莱,扩大耕地,以期增加五谷产量也。
  〔九〕 元材案:上言“三倍其贾” ,此言“百倍之利”,乃著者故意夸大之词。本书此类说法随处 皆是。予在《海王篇》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壹高壹下,不得常固〔二〕。”
  桓公曰:“然则衡数不可调耶?”
  管子对曰:“不可调。调则澄〔三〕,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四〕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五〕。”
  桓公曰:“然则何以守时〔六〕?”
  管子对曰:“夫岁有四秋〔七〕,而分有四时〔八〕。故曰:农事且作〔九〕,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一0〕,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一一〕,丝纩之〔一二〕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一三〕,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一四〕,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一五〕。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一六〕。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
  〔一〕 元材案:衡字之义,解已见《巨(策)乘马篇》。此处当作平准,即物价政策讲。数谓“定数”。下文“衡无数”,即“轻重无数”之意,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 王念孙云:“‘固’当为‘ 调’。(下文两固字并同。)‘
  调’误为‘周’,又误为‘固’耳。下文‘衡数不可调’,即承此句而言。《国蓄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今本脱此文,说见《国蓄篇》。)是其证。”何如璋云:“轻重者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滞也,固则滞而不通,权与准无所施矣。固与下、数音协。王云‘固乃调之误’,非。”郭沫若云:“王校非也。‘不得有调’即‘不得常固’。如改‘不得常固’为‘不得常调’,则是可以不常调而成为‘有调’矣。细审,衡乃物价之意,本书中常以□字为之。何以天秤为解,亦非。桓公问‘衡有数乎’,管子答以‘衡无数’,乃谓物价无定准。故申之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之轻重(贵贱)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无数’。在旧社会中,物价不能经常固定,此乃常识。‘ 调’是划一物价之意。物价划一则死,死则货物不能购买。故云‘不可调’,或‘不得有调’;故云‘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得而使用’。‘澄’者静止也。‘贰’,如字,不当改为貣。 ‘使用’,‘用’字误作‘固’,当校改。”元材案:王、何说皆非,郭说近之。但释“衡”为“物价”,似不妥。若如所云,则“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乃为“物价者使物(价)一高一下”,殊不词。衡指平准政策言。此乃作者反对物价稳定之意。谓善于执行平准政策者只有使“物不得常固”,“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然后封建国家始能获得最大之赢利,否则万物即“不可得而使用”。(用原作“固”,误,以意改,说详下。)盖物价之不稳定,乃私有制社会中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之自然表现。但此文所论,却不是对此一客观规律之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认识,而只是作者主观上有此种要求。胡寄窗以此为作者要 使“商品价格不断绕一个中心而上下摆动的均衡运动”(
  见所著《中国经济史》上册第三四六页),未免估计过高。事实上,本书各篇所论之物价波动,根本无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绝不要求“均衡 ”。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对曰:‘终身不定’。”《轻重丁篇》亦云:“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即其证矣。又调即调节或调剂,解已见《国蓄篇》。惟以前各篇“调”字凡十六见,皆极言“调”之重要,此独标“衡数不可调”者,表面上似极为矛盾,但实际上则并不矛盾。本书作者一方面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必须适当限制地主及富商蓄贾借助于流通过程而进行商业兼并,因而要求调节商品流通,以缩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为尽可能扩充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求关系之失调,通过物价之大幅度的波动,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业赢利。此两种思想,在全书中随处皆有所表现。然前者只处于次要从属之地位,事实上则本书所提出之各种措施,只不过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最大限度商业利润而服务之一种经济理论而已!
  〔三〕 王引之云:“‘澄’训为清,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当是‘
  □’字之误。《说文》:‘□,平也。’物之高者有时而下,下者有时而高,其数不能均平。调之则前后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调则□’。平则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则常’。”元材案:《增韵》:“澄,水静而清也。”然则澄本有静清二义。静即静止,亦即稳定。因物价一经以强力调剂,便将入于绝对稳定状态之中。如此则无有变化,无有变化之谓常,不得云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也。王说失之。
  〔四〕 王念孙云:“贰当为貣。貣音他得反。貣,善也。言衡数有常,则高下不善也。” 元材案:此说亦非。贰即二,不二即一也。盖轻重之大利,原在物价之有高下。而高下之发生,有因地而起者,《
  揆度篇》所谓“守四方之高下”是也。有因时而起者,《山国轨篇》所谓“此物之高下之时也”,《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仅属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尽轻重之策之能事。必也本无高下,而以人为之力造成之,或则更进一步以人为之力造成与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谓“衡者使物一高一下”,即以人为之力造成高下之义也。
  〔五〕 何如璋云:“‘万物’下衍 ‘不’字。上下文可证。”闻一多云:“‘固’当作‘ 调’。”元材案:“固”当作“用”,字之误也。《事语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数篇》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轻重甲篇》云:“故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数篇》云:“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贫之,误,依王念孙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无有不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轻重丁篇》云:“使用若河海。”皆以“使用”二字对言,与此正同。盖谓万物之能为我使、能为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无高下之分,则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闻两氏说皆非。郭沫若说与予同。
  〔六〕 元材案:守时,即守物之高下之时。
  〔七〕 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四时皆有所收成,故曰“岁有四秋”也。
  〔八〕 王念孙云:“按此言以四秋分属四时也。‘分’下不当有‘
  有’字。盖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览。时序部》二引此无‘有’字。 ”何如璋云:“‘分’乃分数之分,谓万物之本数也。王欲去‘分’下‘有’字,解为分属四时,殊失本旨。 ”元材案:“分”即《国蓄篇》“分并财利而调民事” (《轻重甲篇》作“
  分并财”)之分,即财产再分配之意。时,指季节。“分有四时”,承“岁有四秋”而言。谓一年之中,有四个季节,皆“物之高下之时,民之所以相兼并之时”,亦即人民受物价规律自发调节作用支配而向贫富两极分化之时。政府如欲实行财产再分配之政策,此盖其最好时机,故曰“分有四时”也。王、何两氏说皆失之。
  〔九〕 孙星衍云:“《太平御览》十七引‘且’作‘既’。”戴望说同。何如璋云:“‘ 农事且作’上脱‘大春’二字,宜补,与下三句一例。 ”张佩纶云:“春非农事既成之时,当从今本。”闻一多云:“‘曰’字衍,农事上当补‘大春’二字。”郭沫若云:“‘故’字亦当衍,‘故曰’当即‘大春’二字之蠹坏字。”元材案:何、张说是也。“农事且作” 即《地数篇》“农事方作”及《轻重甲篇》“
  农事且起”之意。“故曰”二字不当衍。
  〔一0〕郭沫若云:“‘什伍’作动词用,犹言编制也。”元材案:仅言编制,意犹未尽。《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索隐》:“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正义》:“或为十保,或为五保。”“以什伍农夫赋耜铁”者,言令农夫什伍相保而贷之以农器也。耜铁解已见《海 王篇》。
  〔一一〕闻一多云:“依前后文例, ‘大夏’下当有缺文。”郭沫若云:“‘且至’乃‘日至’之误,谓日南至也。与‘大冬营室中’同例,均就天象而言。”元材案:“且至”即将至之意,与下文“ 大秋成”同例。又下文“丝纩之所作”,即“大夏且至 ”之主要内容。即非错字,亦无缺文。两氏说皆非。
  〔一二〕戴望云:“《御览》‘丝’ 作‘蚕’。”郭沫若云:“当以作‘丝’为是,蚕事在春,不在夏也。”
  〔一三〕王念孙云:“‘而大秋成’ ,‘而’字衍。”元材案:《御览》无“而”字。成,成熟也。秋时万物皆成熟,故曰“大秋成”也。
  〔一四〕何如璋云:“营室,星名,北方之宿。此星昏中为夏正十月,时可以营制宫室,故名营室。《墉风》‘定之方中,作于楚宫’,即此星也。”元材案:营室即室宿。在二十八宿中,为北方玄武七宿之一。共有二星。阴历十月黄昏时,于南方之正中见之。“大冬营室中”者,言大冬正营室星出现之时。以天文纪季候,犹《诗。豳风》之言“七月流火”,“ 九月繁霜”矣。
  〔一五〕元材案:《汉书。食货志》云:“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女事成于冬,故曰“冬之秋”也。
  〔一六〕元材案:“伯”,古本作“ 百”。相什谓十倍,相百谓百倍。《国蓄篇》云:“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汉书。枚乘传》:“
  此其与秦,地相什而民相百。”颜师古注云:“地十倍于秦,众百倍于秦。”是也。
  桓公曰:“皮干筋角竹箭羽毛齿革〔一〕不足,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曲衡〔二〕之数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三〕,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四〕,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
  〔一〕 元材案:皮干筋角,解已见《轻重甲篇》。此等皆古代制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关系国防至为重要,故著者再三提出讨论之。
  〔二〕 何如璋云:“曲衡者非常数之谓。”郭沫若云:“据下文所解‘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则所谓‘曲衡之数’,即‘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之意。《牧民篇》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元材案:《易系辞》“
  曲成万物而不遗”,《疏》云:“ 屈曲委细。”曲衡者,犹言委曲求备矣。
  〔三〕 元材案:诸侯之商贾,即外国之商贾。客舍,即旅馆。《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是也。王莽时谓之“谒舍”。《汉书。食货志》:“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如淳注云:“
  谒舍,今之客舍也。”盖商贾临时居住并交易货物之所,犹清代之广州十三行矣。
  〔四〕 元材案:刍菽所以喂马。养谓炊烹之人。《公羊宣十二年传》“冢役扈养”,何休注:“艾草为防者曰冢,汲水浆者曰役,养马者曰扈,炊烹者曰养。”又《史记。儒林传》云“儿宽常为弟子都养”,《索隐》:“谓儿宽家贫,为弟子造食也。” 伍养者,谓有冢养之卒五人也。此言外商有货车一乘者,则供给其饮食,三乘者兼供给其饲料,五乘者并供给其冢养之人,所以示优待广招徕也。如此,则天下之商贾皆欲立于其市矣。胡寄窗云:“在中国古代,纯粹从经济观点出发,公开鼓励国际贸易者,还只有管子作者。”(见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0页)最为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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