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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十七大射第七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賓以虛爵降。既卒爵,將酢也。
[疏]“賓以虛爵降”。○釋曰:自此盡“西序東面”,論賓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賓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進,辭降。主人西階西、東面,少進,對。賓坐取觚,奠於篚下,盥洗。篚下,篚南。
主人辭洗。賓坐奠觚於篚,興對,卒洗,及階,揖升。主人升,拜洗如賓禮。賓降盥,主人降。賓辭降,卒盥,揖升。酌膳,執幂如初,以酢主人於西階上。主人北面拜受爵。賓主人之左拜送爵。賓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鄉所受者。
[疏]註“賓南”至“受者”。○釋曰:知者,以經云“主人北面”,明凡授爵鄉所受者,《鄉飲酒》、《鄉射》獻酬酢皆然,故云“凡”,謂南面授與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闢正主也。未薦者,臣也。不拜酒。主人之義。《燕禮》曰:“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虛爵降,奠於篚。不崇酒,闢正主也。崇,充也,謂謝酒惡相充實。
賓降,立於西階西,東面。既受獻矣,不敢安盛。
[疏]“實降”至“東面”。○註“既受”至“安盛”。○釋曰:以堂上為盛,故降下。下文於酬賓“降筵西,東南面立”,註云:“不立於序內,位彌尊。”《燕禮》註云:“位彌尊,禮彌卑。”是未酬已前禮盛者也。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立於西序,東面。命,公命也。東西墻謂之序。
[疏]註“命公”至“之序”。○釋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雲“東西墻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於公。象觚,觚有象骨飾者也。取象觚東面,不言實之,變於《燕》。
[疏]“主人”至“於公”。○註“象觚”至“於燕”。○釋曰:自此盡“於篚”,論主人獻公之事。雲“取象觚東面”者,鄉公為敬故也。雲“不言實之,變於《燕》”者,《燕禮》雲實之主於飲酒,此雲酌,不云實之,主於射,略於飲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言乃者,其節異於賓。
[疏]“公拜”至“肆夏”。○註“言乃”至“於賓”。○釋曰:言“異”者,賓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節異故也。雲“乃”者,緩辭也。
主人降自西階,阼階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薦脯醢,由左房。庶子設折俎,升自西階。自,由也。左房,東房也。人君左右房。《鄉射》記曰:“主人俎,脊、脅、臂、肺也。”
[疏]註“人君左右房”。○釋曰:以人君左右房,故云“左房”,對大夫士東房而已,故云“東房”。不言左,以無右所對故也。
公祭,如賓禮,庶子贊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執爵興。凡異者,君尊,變於賓。
[疏]註“凡異”至“於賓”。○釋曰:言“異”者,使庶子授肺,不拜酒,立卒爵之等,皆異於賓也。
主人答拜。樂闋。升受爵,降奠於篚。
更爵洗,升酌散以降,酢於阼階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更,易也。易爵,不敢襲至尊。古文更為受。
[疏]“更爵”至“答拜”。○註“更易”至“為受”。○釋曰:自此盡“於篚”,論主人受公酢之事。
主人坐祭,遂卒爵,興,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主人奠爵於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於賓,酌散,西階上坐奠爵,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媵,送也。散,方壺之酒也。古文媵皆作騰。
[疏]“主人”至“答拜”。○註“媵送”至“作騰”。○釋曰:自此盡“南面立”,論主人受賓爵之事。
主人坐祭,遂飲。賓辭。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辭者,辭其代君行酒不立飲也,比於正主酬也。
[疏]註“辭者”至“酬也”。○釋曰:上文公飲立卒爵,此則坐飲,故以公决之。雲“比於正主酬也”者,謂於《鄉飲酒》、《鄉射》下正主酬賓之節也。
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辭洗。卒洗。賓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禮殺也。
主人酌膳。賓西階上拜,受爵於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賓升席,坐祭酒,遂奠於薦東。遂者,因坐而奠之,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舉也。
[疏]“主人”至“薦東”。○註“遂者”至“舉也”。○釋曰:雲“不北面也”者,此决《鄉飲酒》、《鄉射》“賓北面坐奠觶於薦東”,註皆云:“酬酒不舉。”引《麯禮》:“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主人降,復位。賓降筵西,東南面立。賓不立於序內,位彌尊。
[疏]註“賓不”至“彌尊”。○釋曰:案《鄉飲酒》註云:“位彌尊,禮彌卑。”引《雜記》“一張一弛”,此對酬時立於西序之時,不降於下,禮稍卑,位稍尊。此在席西,東面,位彌尊,禮彌卑也。
小臣自阼階下請媵爵者,公命長。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也。卿則尊,士則卑。
[疏]“小臣”至“命長”。○註“命之”至“則卑”。○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為賓舉旅,使二大夫媵爵之事。雲“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知不取卿大夫之年長者,以其下作大夫不取年長,又知不取臣中位長者,以其不取卿,故鄭云“卿則尊,士則卑”,故不取之,而取下大夫尊卑處中者。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媵爵者立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角觶,升自西階,序進,酌散,交於楹北,降,適阼階下,皆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拜。序,次第也,猶代也。先者既酌,右還而反,與後酌者交於西楹北,相左,俟於西階上,乃降,往來以右為上。古文曰:降造阼階下。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觶,興,坐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執觶待於洗南。待,待君命。小臣請緻者。請君使一人與?二人與?不必君命。
若命皆緻,則序進,奠觶於篚,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於薦南,北上,降,適阼階下,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既酌而代進,往來由尊北,交於東楹北,亦相左,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
[疏]註“既酌”至“君舉”。○釋曰:言“亦”者,亦前酬酌自飲時,相左於西楹之北時,後者南相東嚮,先者北相西嚮,嚮西階右旋,北面待後至降也。今此二人,先者於尊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東嚮,嚮公前奠之,右旋於東楹之北,北畔西過。後者亦於樽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南過,東嚮,於公前奠之,是亦交於楹北,相左也。雲“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者,凡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今奠於薦左,是不舉之處,故云“不敢必君舉”也。
媵爵者皆退反位。反門右北面位。
[疏]註“反門右北面位”。○釋曰:但大夫初與卿在門右北面,得揖,少進,中庭北面,今當反庭中位而立。雲“門右北面位”者,大夫雖得揖少進,仍是門右北面位,少進而已,故鄭還以“門右北面”言之。
公坐取大夫所媵觶,興以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賓升成拜。公起酬賓於西階,降尊以就卑也。正,長也。小臣長辭,變於《燕》。升成拜,復再拜稽首,先時君辭之,於禮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註“公起”至“成然”。○釋曰:自此盡“復位”,論為賓舉旅下及大夫之事。雲“小臣長辭,變於《燕》”者,《燕禮》直使小臣辭,亦是《燕》主歡,此《射禮》辨尊卑,故使小臣長辭,異於飲酒禮,故云變於《燕》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公卒觶,賓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為拜故下,實未拜也。下不輒拜,禮殺也。下亦降也。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
[疏]“公坐”至“稽首”。○註“不言”至“下拜”。○釋曰: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燕禮》皆言“公答再拜”,不同者,《燕》主歡,不用尊卑,故公拜皆再拜。此《射禮》主辨尊卑,故直雲“答拜”,答一拜。此一拜者,正禮也,故《周禮·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頓首,頓首平敵相拜法。三曰空首,君答臣下拜,復不為再拜,即七曰奇拜是也。雲“下亦降也”者,此非訓下為降,故云“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直因降有上文,即雲下也。經云“公卒觶,賓下拜”者,公尊不拜,既爵,賓降拜,若為君拜既爵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賓進,受虛觶,降,奠於篚,易觶,興洗。賓進以臣道,就君受虛爵,君不親酌。凡爵不相襲者,於尊者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辭也。不言公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者,尊君,空其文也。公有命,則不易不洗。反升酌膳,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拜。不易,君義也。不洗,臣禮也。賓告於擯者,請旅諸臣。擯者告於公,公許。旅,序也。賓欲以次序勸諸臣酒。賓以旅大夫於西階上。擯者作大夫長升受旅。作,使也,使之以長幼之次,先孤卿,後大夫。
賓大夫之右坐奠觶,拜,執觶興。大夫答拜。賓在右,相飲之位。
[疏]註“賓在右相飲之位”。○釋曰:賓位在左,而在大夫之右者,是相飲之位,非賓主之位也。
賓坐祭,立卒觶,不拜。酬而禮殺。
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升實散。大夫拜受。賓拜送,遂就席。言更觶,尊卿,尊卿則賓禮殺。
[疏]註“言更”至“禮殺”。○釋曰:上註云“不相襲”者,於尊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此賓於卿是自敵以下,當言易,今言更者,尊卿,尊則卑賓,禮殺也。
大夫辯受酬,如受賓酬之禮,不祭酒。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復位。卒猶已也。今文辯作遍。
[疏]“大夫”至“復位”。○釋曰:言“復位”者,亦如上復門右北面位,即中庭北面位也。
主人洗觚,升實散,獻卿於西階上。酬賓而後獻卿,飲酒禮成於酬。
[疏]“主人”至“階上”。○註“酬賓”至“於酬”。○釋曰:自此盡“無加席”,論獻公卿之事。
司宮兼捲重席,設於賓左,東上。言兼捲,則每卿異席。重席,蒲筵緇布純。席卿言東上,統於君,席自房來。
[疏]“司宮”至“東上”。○註“言兼”至“房來”。○釋曰:上文設席之下,註謂“唯賓及公席布之也,其餘樹之於位後耳”者,以至獻卿乃布之。若然,此雲“兼捲”者,不謂始捲之,直是鋪設之時,兼捲而設之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辭重席,司宮徹之。徹猶去也。重席雖非加,猶為其重纍,辭之,闢君。
乃薦脯醢。卿升席,庶子設折俎。卿折俎未聞,蓋用脊、脅、臑、折、肺。卿有俎者,射禮尊。
[疏]“乃薦”至“折俎”。○註“卿折”至“禮尊”。○釋曰:雲“卿折俎未聞”者,以《燕禮》卿無俎,故云未聞。又云“蓋用脊、脅、臑、折、肺”者,案《鄉射》記雲“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又“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彼註云:“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以此言之,則此賓俎亦用脊、脅、肩、肺,君俎亦脊、脅、臂、肺,前體有肩、臂、臑,後體有膞、胳、觳,尊卑以次用之,故卿宜用臑。若有公,公用臑,卿宜用膞也。雲“卿有俎者”,《射禮》尊者,對《燕禮》不辨尊卑,故公卿等皆無俎也。
卿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右,興取肺,坐絶祭,不嚌肺,興,加於俎,坐挩手,取爵,遂祭酒,執爵興,降席,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陳酒餚,君之惠也。不嚌啐,事在射,臣之意。
[疏]註“陳酒”至“之意”。○釋曰:案《燕禮》不在射亦不啐者,彼為臣有功,君與之燕,恩及於卿,故卿不敢啐也。卿有無俎者,自然不嚌也。
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復位。復西面位,不酢,闢君。辯獻卿。主人以虛爵降,奠於篚。擯者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如獻卿之禮,席於阼階西,北面,東上,無加席。公,孤也。席之北面,為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階上近君,近君則親寵苟敬私昵之坐。
小臣又請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請緻者。若命長緻,則媵爵者奠觶於篚。命長緻者,使長者一人緻也。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
[疏]“小臣”至“於篚”。○註“命長”至“優暇”。○釋曰:自此盡“奠於篚”,論舉旅之事。
一人待於洗南。不致者。長緻者阼階下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洗象觶,升實之,坐奠於薦南,降,與立於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奠於薦南,先媵者上觶之處也。二人皆拜如初,共勸君飲之。
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賜。一爵,先媵者之下觶也。若賓若長,禮殺也。長,孤卿之尊者也。於是言賜,《射禮》明尊卑。
[疏]註“於是言”至“尊卑”。○釋曰:案《燕禮》為卿舉旅,言“若賓若長,唯公所酬”,《燕禮》主於飲酒,此言所賜,是以决之也。
以旅於西階上,如初。賜賓則以酬長,賜長則以酬賓,大夫長升受旅以辯。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
主人洗觚,升,獻大夫於西階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復位。既,盡也。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
[疏]“主人”至“復位”。○釋曰:自此盡“就席”,論獻大夫之事。○註“大夫”至“備禮”。○釋曰:此註云“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燕禮》註云:“禮殺者,兩註相兼乃足。”對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獻卿後是禮殺,亦是賤不備禮也。
胥薦主人於洗北,西面。脯醢,無脀。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薦之,尊之也。不薦於上,闢正主。脀,俎實。
辯獻大夫,遂薦之,繼賓以西,東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卒,擯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辯獻乃薦,略賤也。亦獻後布席也。
[疏]“辯獻”至“就席”。○註“辯獻”至“席也”。○釋曰:既言“辯獻大夫,遂薦之”,後乃雲“繼賓以西,東上”以下云雲者,上總言獻大夫辯,乃一時薦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儀,故云“辯獻乃薦,略賤”也。“略賤”則是獻訖,降階,獻辯,擯者乃總升之就席,就席訖,乃薦之。
乃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小臣納工,工六人,四瑟。工,謂瞽矇善歌諷誦《詩》者也。六人,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禮大樂衆也。
[疏]“乃席”至“四瑟”。○註“工謂”至“衆也”。○釋曰:自此盡“西面北上坐”,論作樂及獻工之事。雲“六人者,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據文而言也。雲“禮大樂衆也”者,對《燕禮》工四人而言也。
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少師,僕人士相上工。徒,空手也。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視了相工,諸侯兼官,是以僕人掌之。大師、少師,工之長也。凡國之瞽矇正焉。杜蒯曰:“曠也,大師也。”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
[疏]“僕人正”至“上工”。○註“徒空”至“貴賤”。○釋曰:雲“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者,以正為長,師為衆,故僕人正為長,僕人師為佐也。雲“士,其吏也”者,以其在僕人之下,故知僕人之吏,吏則府史之類。雲“天子視了相工”者,見於《眡了職》文。雲“大師、少師,工之長也”者,《周禮·春官》:“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鄭註云:“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是樂工之長也。雲“杜蒯曰,曠也大師也”者,《禮記·檀弓》文。引之者,證大師為樂工之長也。雲“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者,對《燕禮》主歡,不明貴賤,故不分別工貴及相賤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謂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樂。內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者也。古文後首為後手。
後者徒相入。謂相大師、少師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貴賤,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後者徒相入”。○註“謂相”至“出入”。○釋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陳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貴賤者。“上列官之尊卑”,謂先言僕人正與大師,後言僕人士與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陳先後,則上工與瑟在前,大師、少師在後,是先後之位。既據入時行位,亦據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雲“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見入時如此,出時亦然。
小樂正從之。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小樂正於天子,樂師也。
[疏]“小樂正從之”。○註“從大”至“師也”。○釋曰:雲“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者。《燕禮》樂正先升,又不使小樂正者,彼主於樂,此則略於樂故也。
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於西縣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註”相者“至”之北“。○釋曰:《鄉飲酒》註云:“降立於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縣之北也。
小樂正立於西階東。不統於工,明工雖衆,位猶在此。
[疏]“小樂”至“階東”。○註“不統”至“在此”。○釋曰:雲“不統於工,明工雖衆,位猶在此”者,决《燕禮》工四人,樂正升立於工之西,在西階東,不統於工,此雖六人,衆於彼,猶統於階,而云西階東不變。若使小樂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猶統於階也。
乃歌《鹿鳴》三終。《鹿鳴》,《小雅》篇也。人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脩政之樂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賓,與之飲者,樂嘉賓之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歌《鹿鳴》三終,而不歌《四牡》、《皇皇者華》,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與諮事。
[疏]“乃歌鹿鳴三終”。○註“鹿鳴”至“諮事”。○釋曰:雲“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者,據《四牡》勞使臣,此不用之。雲“與諮事”者,謂《皇皇者華》有諮謀、諮度、諮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也。洗爵獻工,闢正主也。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工不興,不能備禮,左瑟,便其右。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
[疏]“主人”至“左瑟”。○註“工歌”至“節也”。○釋曰:雲“洗爵獻工,闢正主也”者,案《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為之洗”,謂君賜之樂者,其餘工不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為之洗,故云“闢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無別獻之文,故知同洗也。雲“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者,《燕禮》、《大射》獻賓、獻卿大夫皆用觚,而獻工用爵,故云異之。《鄉飲酒》、《鄉射》獻同用爵者,變於君故也。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者,上言“獻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則六人皆在工內,而云“工不興”,“左瑟”,於是明大師亦入左瑟中,故須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總當獻酒之節,故總入左瑟文,不謂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註“謂大”至“於席”。○釋曰:雲“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者,《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為之洗。”則知此一人謂大師,不言大師,對君,工賤,不異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輒薦之,變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註“輒薦之變於大夫”。○釋曰:案上文雲“辯獻大夫遂薦之”,此工得獻,不待辯輒薦之,故云“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薦,祭酒。
[疏]“使人相祭”。○註“使人”至“祭酒”。○釋曰:知“祭薦,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薦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衆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虛爵。衆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於篚,復位。大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鼓北,西縣之北也。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後也。群工陪於後,三人為列也。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僕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考工記》曰:“鼓人為臯陶,長六尺有六寸。”
[疏]“大師”至“於後”。○註“鼓北”至“六寸”。○釋曰:知“鼓北是西縣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師、少師始遷嚮東,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雲“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後也”者,案前列樂縣之時,鼓在鑮南,今不言在鍾磬之北,遙據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嚮東,工亦面嚮東,故遙取鼓面也。言“餘長在後”者,欲見鼓長六尺六寸,工面與鼓面齊,鼓有餘長在人後矣。言此者,工與鼓前面齊、後面不齊之意也。雲“群工陪於後,三人為列也”者,大師、少師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時,三人為列,大師後有工二人,少師後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為列也。雲“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約遷樂於東方,工西面,樂正北面,言“亦”者,亦東方也。雲“工立,僕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者,亦約遷樂東方時面位得知也。雲“《考工記》曰:鼓人為臯陶,長六尺有六寸”者,彼雲“韗人為臯陶”,先鄭云:“韗,書或為<革匋>。”玄謂<革匋>者以臯陶,名官<革匋>,即陶字,從革,今雲鼓人者,誤。當作<革匋>人,<革匋>人掌鼓,後人誤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雲“為臯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謂鼓木長六尺六寸,賈侍中彼解為晉鼓,引之者,證鼓東西長,工齊前面,於後有餘之義也。
乃管《新宮》三終。管,謂吹簜以播《新宮》之樂。其篇亡,其義未聞。笙從工而入,既管不獻,略下樂也。立於東縣之中。
[疏]“乃管《新宮》三終”。○註“管謂”至“之中”。○釋曰:雲:“管,謂吹簜”者,此雲管,上雲簜,故鄭合為一事解之。雲“其篇亡,其義未聞”者,以其堂下詩,故與《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儀》之等有序無詩,同雲有其義而亡其辭,此則辭義皆亡,故云其義未聞。雲“笙從工而入”者,案《燕禮》雲:“笙入,立於縣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故知笙從工而入也。上雲簜,解為竹,謂笙簫之屬。竹即管也。今此經云管,已解簜為管,復雲笙從工而入者,《燕禮》記雲“下管《新宮》,笙入三成”。則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見笙管相將也。雲“立於東縣之中”者,《燕禮》笙入立於縣中,則於此縣而言,此闢射位,故知立於東縣之中也。
卒管。大師及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不言縣北,統於堂也。於是時,大樂正還北面立於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註“不言”至“其南”。○釋曰:工人前不即遷於東者,為管笙所作,不以無事亂有事,故待卒管。大師乃東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遠近當如《鄉射》遷工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雲“不言縣北,統於堂也”者,上雲鼓北,不統於堂者,彼權立,非正位故也。
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三爵既備,上下樂作,君將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
[疏]“擯者”至“司正”。○註“三爵”至“法也”。○釋曰:自此盡“北面立”,論將射,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
公許,擯者遂為司正。君許其請,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禮,其事同也。
司正適洗,洗角觶,南面坐奠於中庭。奠觶者,著其位以顯其事,威儀多也。
[疏]註“奠觶”至“多也”。○釋曰:《燕禮》及此《射禮》,司正不以觶升而奠之於地,比《鄉飲酒》及《鄉射》為顯,其威儀多,自此已後,還與二鄉同也。
升,東楹之東受命於公,西階上北面命賓、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賓’。”諸公、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階,南面坐取觶,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觶,奠於中庭故處。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衆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適次,襢、决、遂,執弓,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弣,右巨指鈎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時更衣處,張幃席為之。耦次在洗東南。襢,左免衣也。决,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著右巨指,所以鈎弦而闓之。遂,射韝也,以朱韋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弣,弓杷也。見鏃焉,順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鈎弦,弦在旁,挾由便也。古文挾皆作接。
[疏]“司射”至“鈎弦”。○註“司射”至“作接”。○釋曰:自此至“於次”,論射事將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雲“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禮》“射人告具”,註云:“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納賓。”又云:射人“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為司正”。則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註:“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諸侯則上士,其人數亦如之。”又曰:“若射,則大射正為司射。”註:“大射正,射人之長。”此篇雲“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擯”,自此以後皆止雲“擯”。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遂為司正,則此篇司正與大射正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執弓。”註云:“大射正捨司正,親其職。”“乃薦司正”,註云:“司正,大射正是也。”雲“耦次在洗東南”者,此無正文,案《鄉射》記雲:“設楅橫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當洗。”此下云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當北行嚮楅,則次在洗東南矣。雲“方持弦矢曰挾”者,以矢橫為方,《鄉射》記雲“凡挾矢,於二指閒橫之”是也。
自阼階前曰:“為政請射。”為政,謂司馬也。司馬,政官,主射禮。
[疏]“自阼”至“請射”。○註“為政”至“射禮”。○釋曰:雲“為政,謂司馬也”者,案《大宰》雲:“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是為政謂司馬也。雲“司馬,政官,主射禮”者,其屬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馬政官主射禮也。
遂告曰:“大夫與大夫,士禦於大夫。”因告選三耦於君。禦猶侍也。大夫與大夫為耦,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為耦也。今文於為於。
[疏]“遂告”至“大夫”。○註“因告”至“為於”。○釋曰:雲“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為耦也”者,是以《麯禮》雲:“君使士射。”註謂“以備耦”是也。
遂適西階前,東面右顧,命有司納射器。納,內也。
[疏]“遂適”至“射器”。○釋曰:命,謂司射命之也,言有司,則前文“司士戒士射與贊者”,註云“謂士佐執事不射者”是也。《鄉射》西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此言東面者,君在阼,宜嚮之,故“東面右顧”者。以其有司是士,士在西階南,東面,是以右顧嚮之。
射器皆入。君之弓矢適東堂,賓之弓矢與中、籌、豐,皆止於西堂下。衆弓矢不挾。總衆弓矢、楅,皆適次而俟。中,閭中,筭器也。籌,筭也。豐,可奠射爵者。衆弓矢,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衆弓矢不挾,則納公與衆弓矢者挾之。楅,承矢器。今文俟作待。
[疏]“射器”至“而俟”。○註“中閭”至“作待”。○釋曰:雲“中,閭中,筭器也”者,《鄉射》記雲:“於郊則閭中。”據此《大射》,故知閭中。中所以盛筭,故云筭器也。雲“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者,下文雲司射卒誘射,“遂適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是也。若然,司射有矢無弓,在堂西有弓者,誤。或則據司射將獻釋獲者,適阼階西去樸,適堂西釋弓,脫决、拾,是時弓在西堂下也。
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之閒,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射正莅之。工人士、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射正,司射之長。
[疏]“工人”至“莅之”。○註“工人”至“之長”。○釋曰:知“工人士與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鼕官》雖亡,不知官屬之號,見今《考工記》有三十官,有梓人之官,此工人士又與梓人同事,故知《鼕官》未亡時,屬司空也。雲“能正方圜者”,以工巧之能知也。《繢人職》雲“火以圜,土以黃,其象方”,《梓人職》“張五采之侯”之類,是知方圜也。雲“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者,則上文橫與距隨是也。但未知從者橫者,若為用丹,若為用墨,或科用其一。雲“午”,十字,謂之先以左足履物,右足隨而並立也。雲“度尺”者,即《鄉射記》“從如笴三尺,橫如武尺二寸”是也。
卒畫,自北階下。司宮埽所畫物,自北階下。掃物,重射事也。工人士、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
[疏]“卒畫”至“階下”。○註“掃物”至“堂下”。○釋曰:知“工人、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雖無正文,南方不見有位,其人升降自北階,明位在北堂下。
大史俟於所設中之西,東面以聽政。中未設也,大史俟焉,將有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楅,西當西序,東面。”
[疏]“大史”至“聽政”。○註“中未”至“東面”。○釋曰:註引《鄉射》者,欲見大史位之所在,在此也。
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參,士射幹。射者非其侯,中之不獲。卑者與尊者為耦,不異侯。”大史許諾。誓猶告也。古文異作辭。
[疏]“司射”至“許諾”。○註“誓猶”至“作辭”。○釋曰:卑者、尊者射不異侯,言此者,以其誓雲:“君射大侯,大夫射參侯,士射幹侯。”恐與尊為耦,亦各射己侯,故覆言。此賓與君為耦,同射大侯;士與大夫為耦,同射參侯。以其既與尊者為耦,不可使之別侯。別侯者,則非耦類故也。
遂比三耦。比,選次之也。不言面者,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
[疏]“遂比三耦”。○註“比選”至“東面”。○釋曰:雲“不言面”者,以下云面,故决之。雲“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者,仍依朝位,以其設朝之班位以來,其位未改,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須還依舊位,司射面皆嚮之而比次也。若耦及侯數,天子大射、賓射六耦三侯,畿內諸侯則二侯四耦,畿外諸侯大射、賓射皆三侯三耦。但諸侯畿外、畿內各有一申一屈,故畿外三侯遠尊得申,與天子同三耦則屈。畿內二侯近尊則屈,四耦則申。若燕射,則天子、諸侯例同三耦,一侯而已,以其燕私,屈也。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略言之數,備《禮記·射義》也。
三耦俟於次北,西面北上。未知其耦。今文俟為立。
[疏]“三耦”至“北上”。○註“未知”至“為立”。○釋曰:雲“未知其耦”者,下經始命之,故云未知其耦。若然,此經已言面位者,三耦雖未知與誰為耦,要知為三耦,故立於此。
司射命上射,曰:“某禦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
[疏]“司射”至“於次”。○註“取弓”至“蔽處”。○釋曰:雲“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者,對《鄉射》堂西顯露之處拾取矢也。
司射入於次,搢三挾一個,出於次,西面揖,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當物北面揖,及物揖,由下物少退,誘射。搢,扱也。挾一個挾於弦也。個猶枚也。由下物而少退,謙也。誘猶教也,“夫子循循然,善誘人”。
[疏]“司射”至“誘射”。○註“搢扱”至“誘人”。○釋曰:自此至“東面”,論司射誘射之事。此射人誘射與《鄉射》同,但《鄉射》往階西取弓矢,此則入次取弓矢為異。然此雲“入次,搢三挾一個”,則已前皆挾乘矢不改,《鄉射》亦然。引《論語》者,彼夫子教弟子學問事。司射教人射事,雖不同,同是教法,故引為證也。
射三侯,將乘矢,始射幹,又射參,大侯再發。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詩》雲:“四矢反兮,以禦亂兮。”
卒射,北面揖。揖於當物之處,不南面者,為不背卿。
[疏]註“不南”至“背卿”。○釋曰:案《鄉射》誘射,射卒南面揖者,彼尊東,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別,故司射不特尊之。此《大射》辨尊卑,尊東唯有天子命卿,其餘小卿及大夫皆賓西,故特尊之,不背之也。
及階揖,降,如升射之儀。遂適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改,更也。不射而挾矢,示有事也。
遂取撲搢之,以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撲,所以撻犯教者也。於是言立,著其位也。《鄉射》記曰:“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
[疏]註“撲所”至“之西”。○釋曰:雲“於是言立,著其位”者,案《鄉射》司射先立所設中之西南,三耦從之,立於西南,司射卻就之,搢三挾一個,乃誘射。此則誘射卒,乃始來就位者,由此有次,就次取弓矢,射訖,無事乃於此立,故云於是言立,著其位也。引《鄉射》記者,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處,引之,證此與彼記文同也。
司馬師命負侯者:“執旌以負侯。”司馬師,正之佐也。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志於侯中也。負侯,獲者也。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析羽為旌。
[疏]“司馬”至“負侯”。○註“司馬”至“為旌”。○釋曰:自此盡“而俟”,論司馬師命服不負侯之事也。引“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者,欲見諸侯亦三侯,亦使服不氏與徒為獲者也。雲“析羽為旌”,《周禮·司常》文。
負侯者皆適侯,執旌負侯而俟。司射適次,作上耦射。作,使也。
司射反位。
[疏]“司射反位”。○釋曰:此不言先反位者,為三耦始出次,未有次前位,無所先,故不言先也。
上耦出次,西面揖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上射在左,便射位也。中猶閒也。
[疏]註“上射”至“閒也”。○釋曰:雲“上射在左,便射位也”者,《鄉射》亦云上射在左,不云便射位者,彼東面位,上射在北,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義。此次北西面位,亦上射在北,居右,故上射須在左,以其發位並行,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履物南面,上射乃在右,故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並行。並,亻並也,亻並東行。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俟。視侯中,各視其侯之中。大夫耦則視參中,參中十四尺。士耦則視幹中,幹中十尺。
[疏]註“視侯”至“十尺”。○釋曰:弓二寸,以為侯中。參侯七十弓,故侯中十四尺;幹侯五十弓,故侯中十尺。
司馬政適次,襢、决、遂,執弓,右挾之,出,升自西階,適下物,立於物閒,左執弣,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司馬正,政官之屬。簫,弓末。揚弓者,執下末。揚猶舉也。適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命去侯者,將射當獲也。《鄉射禮》曰:“西南面,立於物閒。”
[疏]“司馬”至“去侯”。○註“司馬”至“物閒”。○釋曰:雲“司馬正政官之屬”者,非大司馬,大司馬之下屬大司馬,故云司馬屬。案天子有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此雖諸侯禮,亦應有小司馬,號為司馬正也。知“適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者,案《鄉射》司馬命去侯時,由上射後過至下射西,西南面揚弓,命去侯,故引《鄉射》證此亦在物閒西南面也。
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宮為君,商為臣,其聲和相生也。《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古文聲為磬。
[疏]“負侯”至“聲止”。○註“宮為”至“為磬”。○釋曰:雲“宮為君,商為臣”,《樂記》文。雲“聲和相生”者,宮生徵,徵生商,而云相生者,雖隔徵亦是相生之義也。雲“聲和”者,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彈宮則商應,故云聲和也。引《鄉射》者,彼臣禮,下云“諾聲不絶”,不言宮商,引之,證與此不同之意。
授獲者,退立於西方。獲者興,共而俟。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參侯、幹侯,徒負侯居乏,不相代。《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絶,以至於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古文獲皆作護,非也。
[疏]“授獲”至“而俟”。○註“大侯”至“非也”。○釋曰:雲“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者,上註引《周禮》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是以鄭分之於三侯之上,大侯尊,故使服不氏與一徒居乏,自餘徒三人分之於二侯,徒以少一人,不得相代也。引《鄉射》者,此文不具,宜與彼同。
司馬正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適次,釋弓,說决、拾,襲,反位。拾,遂也。《鄉射禮》曰:司馬“反位,立於司射之南”。
[疏]“司馬”至“反位”。○註“拾遂”至“之南”。○釋曰:引《鄉射》者,於此司馬不言位,宜與《鄉射》同,故引為證。
司射進,與司馬正交於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毋射獲,毋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獲,矢中乏也。從旁為獵。乃射。上射既發,挾矢,而後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拾,更也。將,行也。獲者坐而獲。坐言獲也。舉旌以宮,偃旌以商。再言獲也。
獲而未釋獲。但言獲,未釋筭。古文釋為捨。
[疏]“獲而未釋獲”。○註“但言”至“為捨”。○釋曰:雲“但言獲,為釋筭”者,鄭註《鄉射》雲:“但大言獲。”此註不言大,省文也。
卒射,右挾之,北面揖,揖如升射。右挾之,右手挾弦。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並行。上射於左,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適次,釋弓,說决、拾、襲,反位。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言襲者,凡射皆襢。
[疏]“上射”至“反位”。○註“上射”至“皆襢”。○釋曰:雲“上射降三等”者,諸侯階有七等,言三等者,欲明下射中等,是降一等之上下,下射過嚮西畔由右,故上射至地待之,乃得二人並行,上射於左也。雲“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者,降射者仍南行,故得階前交往來也。雲“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者,此鄭解在階下,而上射得在左之意,由下射階上少右,嚮西畔乃降,上射於地待之,故並行時得上射在左也。雲“凡射皆襢”者,案《鄉射》“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三耦取弓遂至卒射,雲“脫决、拾,襲而俟於堂西,南面”。此則前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不言襢,至此亦言襲,故須言凡射皆襢,决在此不見襢,亦襢可知也。
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撲,倚於階西,適阼階下,北面告於公,曰:“三耦卒射。”反,搢撲,反位。
[疏]“三耦”至“反位”。○釋曰:雲“司射去撲,倚於西階西,適阼階下,北面告於公”者,案《鄉射》:“司射去撲,倚於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於賓曰:三耦卒射。”註云:“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此不升堂而在阼階下而亦去撲者,尊公故也。
司馬正襢、决、遂,執弓,右挾之,出,與司射交於階前,相左。出,出於次也。襢時亦適次。
[疏]“司馬”至“相左”。○註“出出”至“適次”。○釋曰:自此至“興反位”,論取矢設楅。雲“出於次也,襢時亦適次”者,以此而言,則襢時入次,今更出次。知不在位上襢而入次取弓者,凡襢、襲皆隱處。《鄉射》無次,司馬適堂西襢,執弓矢,不在位。此《大射》有次,明入次襢,不在位可知。
升自西階,自右物之後,立於物閒,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負侯許諾,如初去侯,皆執旌以負其侯而俟。俟小臣取矢,以旌指教之。
司馬正降自西階,北面命設楅。此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而降之。
[疏]註“此出”至“降之”。○釋曰:“此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而降之”者,《鄉射》文。此亦然,故引為證也。
小臣師設楅。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畢,所以教助執事者。《鄉射》記曰:“乃設楅於中庭,南當洗,東肆。”
[疏]“小臣”至“為畢”。○註“畢所”至“東肆”。○釋曰:雲“畢,所以教助執事”者,以畢是助載鼎實之物,故司馬執弓為畢以指授,若《周禮》執殳以為鞭度。然引《鄉射禮》文者,證經設楅,故亦當洗。
既設楅,司馬正適次,釋弓,說决、拾,襲,反位。小臣坐委矢於楅,北括,司馬師坐乘之,乘,四四數之。卒。若矢不備,則司馬正又襢執弓,升,命取矢如初,曰:“取矢不索。”乃復求矢,加於楅。卒,司馬正進坐,左右撫之,興,反位。左右撫,分上下射,此坐皆北面。
司射適西階西,倚撲,升自西階,東面請射於公。倚樸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升堂者,欲諸公卿大夫辯聞也。
[疏]“司射”至“於公”。○註“倚撲”至“聞之”。○釋曰:自此盡“未降”,請君行第二番射,並命謂之為。雲“倚撲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者,上以去撲告君不註,至此乃註者,彼告在阼階下,遠君,故不註。至此升堂乃註,義與彼同也。上不升者,以告以三耦射,射卒事緩,故在下。此告欲諸公卿大夫遍聞也,故升,但升者是其正,故《鄉射》升堂,《大射》告公,故前在堂下,此升者,欲公卿聞之故也。
公許。遂適西階上,命賓禦於公,諸公、卿則以耦告於上,大夫則降,即位而後告。告諸公卿於堂上,尊之也。
司射自西階上北面告於大夫,曰:“請降。”司射先降,搢撲,反位。大夫從之降,適次,立於三耦之南,西面,北上。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
[疏]“司射”至“北上”。○註“適次”至“面立”。○釋曰:雲“告於大夫曰請降”者,以諸公卿在上,故請大夫降。《鄉射》降告“主人與賓為耦,遂告於大夫”,又曰:“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註云:“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大夫未降者,彼臣禮,主人與賓皆卑,故大夫未降,與此異也。雲“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者,上雲司射等適次,謂入次中,此適次者,大夫降自西階,東行適次,所過嚮堂東,西面立,因過次為適次,非入次也。
司射東面於大夫之西比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禦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衆耦。衆耦,士也。
衆耦立於大夫之南,西面北上。若有士與大夫為耦,則以大夫之耦為上。為上,居群士之上。
[疏]“司射”至“為上”。○註“為上”至“之上”。○釋曰:雲“為上,居群士之上”者,若是士與大夫之尊者為耦,故居群士之上也。鄭云群士之上者,既為上射,恐在大夫之上,故云群士之上。是以下註云:“士雖為上射,其辭猶尊大夫也。”若然,國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云使士為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或出使,容其不足,使士備耦之法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告於大夫曰:“某禦於子。”士雖為上射,其辭猶尊大夫。
命衆耦,如命三耦之辭。諸公、卿皆未降。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疏]註“言未”至“在射”。○釋曰:言“未”者,後當降,故云未也。若終六射不得言未,是以《鄉射》記雲“衆賓不與射者不降”,註:“不以無事亂有事。”是不射不得雲未也。
遂命三耦各與其耦拾取矢,皆襢、决、遂,執弓,右挾之。此命入次之事也。司射既命而反位,不言之者,上射出,當作取矢,事未訖。
[疏]“遂命”至“挾之”。○註“此命”至“未訖”。○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命拾取矢之事。鄭知此是“命入次之事”者,上來未有三耦入次襢、决、遂之事,又下文乃雲“一耦出”,明此是命入次之事。若然,“司射命訖當反位,不言”者,以其三耦入次,出乃當作取矢,待作取矢,即是事未訖,故不言反位也。仍未知令入次之後,未出之閒,且在西方位,且在階下位。三者雖無文,以事緩急言之,三耦入次,出則作之,宜在階下位,於義可也。又《鄉射》雲“司射反位”者,司射反位,則有三耦位,得言反位。此曰射位在西方,去次遠,又曰射位若階下,去次亦遠,不得言反,故不言也。
一耦出,西面揖,當楅北面揖,及楅揖。三耦同入次,其出也,一上射出,西面立,司射作之,乃揖行也。當楅,楅正南之東西。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卻手自弓下取一個,兼諸弣,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橫弓者,南踣弓也。卻手自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裏取之,便也。兼,並也。並矢於弣,當順羽,既又當執弦。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古文且為阻。
[疏]“上射”至“面揖”。○註“橫弓”至“為阻”。○釋曰:雲“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者,毋周者,左還行至位,即位右還而反東面,是還不周也。雲“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者,上射左還,已還背君,而據下射而言者,上射去君遠,故據下射而言。以其下射若右還周,為背君,若左還,嚮東覆,即右還西面,是不背君,周即背故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個,兼諸弣,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橫弓,亦南踣弓也。人東西鄉,以南北為橫。覆手自弓上取矢,以左手在弓裏,右手從表取之,便也。
[疏]“下射”至“面揖”。○註“橫弓”至“便也”。○釋曰:雲“橫弓,亦南踣弓也”者,謂南踣弓以左手仰執弓裏,以覆右手,於弓表嚮下取矢,亦便也。上射、下射俱南踣弓者,取背君嚮南為順故也。
既拾取矢,梱之。梱,齊等之也。古文梱作魁。
兼挾乘矢,皆內還,南面揖。內還者,上射左,下射右,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也。上以陽為內,下以陰為內,因其宜可也。
[疏]“兼挾”至“面揖”。○註“內還”至“可也”。○釋曰:雲“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者,若上下俱嚮內,是相嚮為順。若上射左還,是不故背君。若下射右還背君,少亦左還,初時面嚮君,轉身南嚮背君多,似故背君,故不左還也。雲“上以陽為內,下以陰為內,因其宜可也”者,上射東面左還時,以左手還,取東相陽方為內,下射西面右還時,以右手還,取西相陰方為內,隨其陰陽得左右相嚮,是因其宜也。
適楅南,皆左還,北面揖,搢三挾一個。楅南,鄉當楅之位也。
揖,以耦左還,上射於左。以猶與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東面。
[疏]“揖以”至“於左”。○註“以猶”至“東面”。○釋曰:雲“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須言以,今雲“以者”,必有義意,故鄭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謂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後,一番了更無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雲“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還西面,便也。雲“上射少北,乃東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楅東南,北面揖時,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東面,得東當次也。
退者與進者相左,相揖。退,釋弓矢於次,說决、拾、襲,反位。二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於次中。皆襲,反位。有司納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侯,負侯許諾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猶挾一個,去撲,與司馬交於階前,適阼階下,北面請釋獲於公。猶,守故之辭,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衆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公許。反,搢撲,遂命釋獲者設中,以弓為畢,北面。北面立於所設中之南,當視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楅,西當西序。”
大史釋獲。小臣師執中,先首,坐設之,東面,退。大史實八筭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先猶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師設之,國君官多也。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鄉射禮》曰:“橫委其餘於中西,南末。”
[疏]“大史”至“而俟”。○註“先猶”至“南末”。○釋曰:此不見執筭之人,案《鄉射》命釋獲者,“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筭以從之”。彼臣禮,官少,釋獲者自執中設之,尚使人執筭,況國君官臣多,大史不自執中,豈得自執筭,明亦使人執之。雲“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者,其位已見篇首也。引《鄉射》者,證筭以南末為順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公則釋獲,衆則不與。”離猶過也,獵也。侯有上下綱,其邪製躬舌之角者為維。或曰維當為絹。絹,綱耳。揚觸者,謂矢中他物,揚而觸侯也。梱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復,復反也。公則釋獲,優君也。正當中鵠而著。古文梱作魁。
[疏]“司射”至“不與”。○註“離猶”至“作魁”。○釋曰:中謂中侯,註不言可知。雲“離猶過也,獵也”者,謂矢過獵,因著維與綱二者。雲“侯有上下綱,其邪製躬舌之角者為維”者,案《梓人》雲:“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註:“綱所以係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鄭司農雲:縜,籠綱者,維持侯者。”若然,則綱與維皆用繩為之,又以布為縜,籠綱,然後以上個、下個邊綴著縜,兩頭以綱係著,植維者於上個、下個,上下躬兩頭皆有角,又以小繩綴角係著植,故矢或離綱,或離維也。雲“或曰維當為絹,絹,綱耳”者,鄭更為一解,絹則維也,雲絹綱耳者,以絹為綱耳,離著絹也。雲“衆當中鵠”者,大射鵠,則《梓人》雲“張皮侯而棲鵠”是也。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獲。”值中一侯則釋獲。
[疏]“唯公”至“皆獲”。○註“值中”至“釋獲”。○釋曰:雲“中三侯皆釋獲”,則離維綱及揚觸梱復亦釋之,不言者,以中為主也。
釋獲者命小史,小史命獲者。傳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疏]註“傳告”至“所命”。○釋曰:據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則參侯、幹侯告可知,舉遠見近。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貫不釋。”上射揖。司射退,反位。貫猶中也。射不中鵠,不釋筭。古文貫作關。
[疏]“司射”至“反位”。○註“貫猶”至“作關”。○釋曰:案上文離維綱,公則釋獲言之,則此雲不中不釋筭者,據除君而言也。
釋獲者坐取中之八筭,改實八筭,興,執而俟。執所取筭。乃射。若中,則釋獲者每一個釋一筭,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餘筭,則反委之。委餘筭,禮貴異。又取中之八筭,改實八筭於中,興,執而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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