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Ma Feibai

  元材案:《汉书。宣纪》地节四年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东方朔传》:“推甲乙之帐。”《贡禹传》: “去甲乙之帐。”《萧望之传》“故《金布。令甲》曰 ”,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传》:“兴造甲乙之帐。”师古曰:“其数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杂记》:“家世有刘子骏《汉书》百卷,首尾无题名,但以甲乙丙丁记其卷数。后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为十帙,帙十卷,合为百卷。”然则以十干纪数,乃汉人所常用者。本书以甲乙为篇名,用意盖与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并无有机联系,与《揆度篇》体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余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轻重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二〕。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
  桓公曰:“何谓来天下之财?”
  管子对曰:“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三〕,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绣纂组〔五〕,一纯〔六〕得粟百钟于桀之国。夫桀之国者,天子之国也。桀无天下忧,饰妇女钟鼓之乐,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七〕。此之谓来天下之财。”
  桓公曰:“何谓致天下之民?”
  管子对曰:“请使州有一掌,里有积五窌〔八〕。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一0〕。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则天下之归我者若流水。此之谓致天下之民。故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一三〕。”
  〔一〕 元材案:“轻重”指物价政策言。“数”即定数。《管子。小问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当贵其价,故他处直五,我酬之六。他处直九,我酬之十。常令贵其一分,不可为定数。如此则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轻重乙篇》桓公问“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即平准,亦即物价政策,数即定数,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物发而应之”,《揆度篇》作“物动而应之”。发即动也。此谓轻重之策,须根据客观事物之发生发展,决定其应付之对策,不能在事物发生发展之前,即主观地预为设计。《国准篇》所谓“王数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 孙星衍云:“‘端噪晨乐闻于三衢’,《太平御览》四百九十二引作‘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此有脱误。《御览》八十二又引作‘ 晨噪闻于衢’。”王念孙云:“《御览。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是也。今本既脱且倒,则文不成义。”何如璋云:“端,端门。晨乐句。言在端门征歌,侵晓作乐,声闻于国之通衢。《吕览。侈乐》‘为丝竹歌舞之声则若噪’是也。”元材案:此处必有讹脱,不可强解。
  〔四〕 元材案:“薄”即“汤居亳 ”之亳,解已见《地数篇》。“
  游女”二字又见《诗。汉广篇》。彼谓出游之女子,此则指游惰无业之妇女而言。
  〔五〕 元材案:《汉书。景纪》后二年诏云:“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文绣即锦绣。纂,臣瓒曰:“许慎云:‘赤组也。’”犹言红色丝带。
  〔六〕 元材案:“纯”字又四见《轻重丁篇》。《战国策》“锦绣千纯”,高注:“纯音屯,束也。”《史记。苏秦传。集解》云:“
  纯,匹端名。”《张仪传。索隐》云:“凡丝绵布帛等一段谓一纯。”又《淮南。地形篇》“里间九纯,纯丈五尺。”注:“纯,量名也。”一纯犹今言一匹。
  〔七〕 元材案:夺流,解已见《乘马数篇》。又案桀好女乐而亡国事,战国秦汉时人多有此传说。 《太平御览》引《墨子》云:“桀女乐三万人,晨噪闻于衢,服文绣衣裳。” 《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缁,工技力于无用,而欲土地之毛,仓库满实,不可得也。土地不毛则人不足,人不足则逆气生,逆气生则令不行。然强敌发而起,虽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纣是也。诛贤忠,近谗贼之士而贵妇人。好杀而不勇,好富而忘贫。驰猎无穷,鼓乐无厌。瑶台玉饰不足处,驰车千驷不足乘。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百姓匮乏,君子无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此营于物而失其情者也,愉于淫乐而忘后患者也。”又《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逝游亳,而女乐终废其国。”与本篇所论,皆以好女乐为桀亡国之主要原因。然于此有应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
  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纣并提,而下文仅言纣而不及桀,二也。《
  盐铁论》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归汤,不及得粟夺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将桀好女乐与轻重之策密切联系,然后此一历史故事,方能在原有传说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丰富内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变过程中,以本篇最为晚出,此又其一佐证矣。
  〔八〕 王引之云:“‘掌’字义不可通,当是‘禀’字之讹。禀,古廪字也。廪与窌皆所以藏谷。《晏子春秋。问篇》:‘命吏计公禀之粟。’ 《荀子。议兵篇》:‘则必发夫禀窌之粟以食之。’今本‘
  禀’字并讹为‘掌’。”张佩纶云:“案王说非也。《周礼。序官。郑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礼》‘州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积五窌’,即《周礼。遗人》 ‘掌乡里之委积以恤 民之□阨’ 是也。”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不应三书皆误。掌当是古时仓名。《孟子。尽心篇》“国人皆以夫子为将复请发棠”,疑“棠”亦“掌”字之讹。朱注释棠为齐之棠邑。则齐国大饥,岂一棠邑之粟可济于事?必为发掌明矣。《孟子》言“复请发掌”,《荀子》言“必发夫掌”,《晏子》言“计公掌之粟”,意义皆同。窌同窖。《吕氏春秋。仲秋纪》“穿窦窌”,《月令》作“穿窦窖”。注云:“入地隋曰窦,方曰窖。”积即《云梦秦简。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及“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云梦秦简。释文》之积,犹言储蓄。此处指积谷。五窌,指所积谷之仓数。谓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积藏五谷之窖五处也。
  〔九〕 元材案:与正籍,解已见《揆度篇》。假有二义:一即假贷,《山国轨篇》所谓“ 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轻重丁篇》所谓“
  闻子之假贷吾贫萌”是也。二即障假,《盐铁论。园池篇》所谓“池篽之假”与“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长假,当指第二义言。谓民之无产业、无纳税能力者,由政府以国有苑囿公田池泽长期假之。《汉书。宣纪》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三年三月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十月,又诏:“池篽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元纪》初元元年四月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二年三月诏:“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篽池田假与贫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谓济之。皆云长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长度,殆谓给以 葬埋之费也。”张佩纶云:“‘
  予之长假’‘予之长度’当作‘长予之假’‘长予之度’。《立政篇》:‘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长即州有一掌。长为度量葬事,如《汉书。黄霸传》:‘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乡部书言,霸具为区处,某所大木可以为棺,某亭猪子可以祭。’ 即其证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习见。《尚书》‘度’字,古文作‘
  宅’,今文作‘度’。《仪礼。士丧礼》‘筮宅’注:‘宅,丧居也。’《丧服小记》: ‘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广雅。释丘》‘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长久之葬地也。”闻一多说同。元材案:安井、张、于三氏说皆非也,何说近之。古时地广人稀,贫民死者不患无葬地,而患无钱购备棺衾。《史记。淮阴侯列传》云:“吾如淮阴,淮阴人为余言:‘韩信虽为布衣时,其志与众异。其母死,贫无以葬,然乃行营高敞地,令其旁可置万家。’余视其母冢良然。”此不患无地之证也。《汉书。成纪》:“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哀纪》:“ 绥和二年,诏曰:乃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 …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又《哀纪》:“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赐棺钱之证也。谓之“长度”者,《汉书。杨敞传》:“子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云:“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 ”师古曰:“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见所谓“长度”者,乃汉代财政上专用术语。此盖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 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犹今人之言领款凭据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赡,下仿此。说已详《山权数篇》。
  〔一二〕张文虎云:“‘故圣人善’ 贯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谓‘来天下之财’也。‘ 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事语篇》云: ‘佚田谓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与此正同。”张佩纶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 财’‘民’言。”
  〔一三〕元材案:“动言摇辞”,《轻重丁篇》作“动言操辞”,皆《易。系辞下传》所谓 “理财正辞”之意,谓发号施令也。万民可得而亲者,盖以其所发施之号令,能顺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错所谓“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论百工利器,收天下豪杰,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称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豪杰,有天下俊雄。”《小问篇》云:“公问曰:‘请问战胜之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数何如?’管子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之食,则无固城矣。’公曰:‘然则取之若何?’管子对曰: ‘假而礼之,厚而勿欺,则天下之士至矣。’公曰:‘ 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对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公曰:‘来工若何?’管子对曰:‘ 三倍不远千里。’”与此所论皆可互参。
  桓公问管子曰:“夫汤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桀者冬不为杠,夏不束柎〔二〕,以观冻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观其惊骇〔四〕。至汤而不然,夷竞而积粟〔五〕,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者振之,天下归汤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汤得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华者,桀之所爱也,汤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汤事之以千金。内则有女华之阴,外则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汤之阴谋也〔六〕。”
  〔一〕 元材案:“汤以七十里之薄 ”,解已见《地数篇》。兼,并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离娄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之杠。朱注: “杠,方桥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须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谓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无杠则渡水者冻,夏无柎则渡水者溺,桀观之以为乐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纵也。《御览。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 ,《兽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类赋》二十引同。“其惊骇”,指市人为虎所惊骇。
  〔五〕 元材案:“夷竞”是“夷蔬 ”之讹,说已详《事语篇》。孙诒让谓“‘兢’当为‘ 竞’,即古‘境’ 字,言平治疆界之道涂”,张佩纶谓“夷竞”为“事蚕”之误,郭沫若谓“夷竞”为“夷贾”之误者均非。
  〔六〕 赵用贤云:“汤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战国阴阳之说,非管氏语也。”元材案:假讬某甲某乙为说明一种轻重理论之实例,乃本书通用之体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策)乘马篇》论之已详,不仅汤一人而已。惟此处“曲逆”二字似与曲逆侯陈平有关。考《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汉高祖被匈奴围于白登,用陈平奇计,使使间厚遗单于阏氏,围以得解。高祖南过曲逆,乃诏御史更以陈平为曲逆侯。此汉高祖七年事也。于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为陈平封号。在此以前,历史上另无曲逆其人。第二,陈平之被封为曲逆侯,是由于为间谍有功。据《世家》称平自初从至讨平陈豨、黥布,凡六出奇计。不仅为汉高祖解白登之围,而且远在楚汉战争期间,即已受到汉高祖 “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恣所为,不问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黄金纵反间于楚军,破坏项羽与范增等之关系。与此处所言“
  汤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汉高祖在白登被围得解,确是获得匈奴冒顿单于阏氏之力。而阏氏之所以甘愿出力,又确是通过大间谍曲逆侯陈平所出之奇计,“使使间厚遗之”之结果。此与“汤以千金事女华”及“内有女华之阴,外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见此文所述,既不是写汉高祖,亦不是写汤。著者只是就自己记忆中有关反间一类之人物事件,信手拈来,编成故事,作为说明其轻重政策之具体范例而已。赵说迂拘可笑!
  桓公曰:“轻重之数,国准之分〔一〕,吾已得而闻之矣。请问用兵奈何?”
  管子对曰:“五战而至于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请战衡,战准,战流,战权,战势〔二〕。此所谓五战而至于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轻重之数”承上文言,“国准之分”,则承上篇言。五家之国准,其数本殊,故曰“国准之分”。分者区别之谓也。又案:从 “国准之分”一语观之,则本篇与上篇之间,似有联系。证明本篇之写成,当在《国准篇》之后,或者两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张佩纶谓“依问辞当属《国准篇》”者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权衡”、“ 国衡”、“准衡”、“曲衡”、“衡数”诸义,解已见《巨(策)乘马篇》。准即平准,解已见《国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抟流”、“夺流”诸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权有“国权”、“权 □”、“权策”、“权数”诸义,解已见《山权数篇》。势亦有二义。一即《山至数篇》所谓“国势”,即国家之五种地理形势,“准时五势之数”。盖国势之宜于五谷者,当谨守其五谷,其不宜于五谷者,则当“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故势亦被列为经济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谓“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之势,亦即所谓轻重之势。总而言之,所谓战衡、战准、 战流、战权、战势者,皆属于经济政策之范畴。一国之经济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战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谓“权轻重以与列邦相应,即今之商战”者,得其义矣。
  桓公欲赏死事之后〔一〕,曰:“吾国者,衢处之国,馈食之都,虎狼之所栖也〔二〕。今每战,舆死扶伤〔三〕,如孤荼首之孙,仰倳戟之宝〔四〕,吾无由予之。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吾国之豪家〔五〕迁封〔六〕食邑〔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九〕。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故迁封食邑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一0〕,此吾国之豪也。故君请缟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世家迁封食邑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曰:‘城肥致冲,无委致围〔一三〕。天下有虑,齐独不与其谋〔一四〕。子大夫〔一五〕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请以平贾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一七〕。釜鏂之数,不得为侈弇焉〔一八〕。困穷之民闻而籴之,釜鏂无止,远通不推,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贫病〔二0〕。视独老穷而无子者靡得相鬻而养之,勿使赴于沟浍之中〔二一〕。若此,则士争前战为颜行〔二二〕,不偷而为用,舆死扶伤,死者过半。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使然也〔二三〕。”
  〔一〕 元材案:死事之后,谓阵亡将士遗族。
  〔二〕 元材案:“衢处”解已见《国蓄篇》及《地数篇》。“馈食”又见下文,尹注彼处云:“本国自无盐,远馈而食。”惟彼处所馈者为盐,此则为五谷耳。《史记。平准书》:“千里负担馈粮” ,千里馈粮即“远馈”之义矣。虎狼所栖,言山多田少,犹《山至数篇》所谓“禽兽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在本篇凡三见。死同尸。《吕氏春秋。期贤篇》云:“扶伤舆死。”毕注:“死与尸同。”
  〔四〕 刘绩云:“‘如’字当作‘ 之’字,言舆死扶伤之孤也。‘
  荼首’,白首也。‘宝’字或是‘ 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当恤也。”何如璋云:“‘如’读为‘而’。‘荼首’,白首也。倳戟之宝,‘宝’当作‘室’。”张佩纶云:“‘荼首’ 当为‘
  贫子’二字之坏。孤贫之子孙即死事之后。下文‘振孤寡,牧贫病’,是其证。‘宝’当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证。‘仰倳戟之室’ ,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谓‘持戟之士’。” 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声误,‘孙’疑‘俯 ’字之形误(草书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谓‘ 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宝”当是“寡”字之误。《管子。问篇》“问死事之寡,其禀饩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语。孤寡即紧承“如孤”及“ 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见下文及《轻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当作建立军队讲,此处则当作“持戈之士”讲。“
  仰”即《孟子。离娄篇》“良人者所仰望而终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统“迁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 而言,故 曰“此吾国之豪”。非谓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谓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迁者,登也,升也。迁封犹言迁官。”元材案:“迁封”即“徙封” 。如汉文帝徙城阳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阳。景帝徙衡山王王济北,徙庐江王王衡山(均见《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户数而言。如《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 平阳侯六百户”、“信武侯五千三百户”是。据《货殖传》云:“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但事实上食邑收入不止于此数。《汉书。孝昭功臣表》言张安世封凡万三千六百四十户。如以户率二百计之,万三千六百四十户不过二百七十二万八千耳。而《张安世传》云:“富平侯张安世,国在陈留,别邑在魏郡,租入岁千余万。”可见剥削之率,必有大于“户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记。货殖传》“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及《平准书》 “废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广曰:“废居者,贮蓄之名也。有所废,有所蓄,言其乘时射利也。”犹今人之言囤积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此谓国内豪家如迁封食邑之类,无不各有所囤积。政府应将其所囤积之五谷菽粟,设法加以障守,则万物之轻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张文虎云:“‘跱’当作‘ 歭’,《说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储蓄。《后汉书。章纪》: “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跱。”注:“储,积也。跱,具也。言不预有蓄备。”
  〔一一〕元材案:《礼。玉藻》:“ 缟冠素纰”,注:“缟,生绢也。以缟为冠,凶服也。素,熟绢也。纰,冠两边及卷下畔之缘也。缟冠素纰,谓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之耳。”此处指丧服言。《汉书。高纪》“兵皆缟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八观篇》“乡毋长游,里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 “士谓里尉。每里当置舍,使尉居焉。”犹后世之乡公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会,犹言招集。功臣世家一词,又见《轻重丁篇》,亦汉人通用语。《史记。自序》:“灭功臣世家贤大夫之业不述,堕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准书。集解》如淳曰:“ 世家,有禄秩家。”“城肥致冲”二语,解已见《事语篇》。
  〔一四〕戴望云:“虑,高诱注《吕氏春秋》曰:‘虑,乱也。’”元材案:“与”即《汉书。苏武传》“武以故二千石与计谋立宣帝”之与,师古注曰:“与读曰预。”不与其谋,谓不干预其事。不干预其事,则国内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汉人常用语。《汉书。武纪》元光元年,诏贤良曰:“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董仲舒传》“子大夫”一词凡八见。《燕王旦传》凡三见。《东方朔传》亦有“子大夫修先王之术,慕圣人之义”语。《盐铁论。国病篇》大夫亦云:“子大夫论京师之日久。”《武纪。注》服虔云: “子,男子之美号也。”颜师古云:“子者人之嘉称。大夫,举官称也。志在优贤,故谓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七〕尹桐阳云:“《说文》:‘ 券,契也。契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即判契。契,刻也。谓刻其旁为齿也。《易林》:‘符左契右,相与合齿。’《列子。说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元材案,古人立契,中分为二,其分处必有齿,以便合验。“定其券契之齿”,犹言订立合同。
  〔一八〕猪饲彦博云:“侈弇犹云张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弇。”元材案:《周礼。春官。典同》:“侈声笮,弇声郁。”注:“侈谓中央约也。侈则声迫笮出去疾也。弇谓中央宽也。弇则声郁勃不出也。”此谓钟口大而中央小者谓之侈,钟口小而中央大者谓之弇。引申之即夸大或缩小之意。此处侈弇二字与《轻重乙篇》“皆按囷窌而不能挹损焉”之挹损,意义相同,谓不得多报,亦不得少报也。“釜鏂”解已见《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 字误。”张佩纶云:“‘通’当作‘近’。不推即不推而往,不召而来。即远近籴之者大至也。”元材案:“ 远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则远近通”之意。远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谓贫民请籴者或釜或鏂,络绎不绝,不论路途之远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 鹍鸡鹄□之通远”,“通”字亦不误。戴、张二氏说皆失之。此言国内之豪,不仅迁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无不属之。为国君者应身服丧服,亲自下乡,分别于各地士室之中,招集当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举行会议,当场劝令将其所有之五谷菽粟,尽量以平贾卖诸 政府,不得有以多报少,及以少报多等情弊。然后由政府与之订立合同,将所收购之五谷菽粟,就地封存。五谷菽粟既皆为政府所独占,自由流通于市场者已绝少,贫困之民向无石斗之储,势非以高价请籴不可,虽其请籴之数有或釜或鏂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远千里,络绎不绝。如此,少则贵,聚则重。虽叹其坐长至四十倍之多,亦只有听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谓“章守之以物则物重”者,此之谓也。
  〔二0〕戴望云:“‘牧’当从朱本作‘收’。”元材案:《轻重丁篇》云:“又收国中之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字即作“收”。又《汉书。成纪》“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师古注云: “收食贫民,谓收取而养食之。”此言“收贫病”,谓民之贫而有病者则由政府收养而医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沟浍即沟洫,此处作沟壑讲。老而无子曰独。见有老而无子之独夫,又穷困而不能谋生者,则防止其卖身为奴,而收养之,以免其流离失所,致有死于沟壑之惨。“赴于沟浍”即《山权数篇》“入于沟壑”之意,犹《孟子》及《盐铁论。毁学篇》之言“死于沟壑”矣。
  〔二二〕元材案:“颜行”犹“雁行 ”,汉人常用语。《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云:“以逆执事之颜行。”文颖曰:“颜行犹雁行。在前行,故曰颜也。”
  〔二三〕元材案:分读如本分之分,有必然之意。此谓将士之所以能视死如归,此无他,乃实行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现实。第一,历来豪富之家决非“缟素”所能动其心者。《史记。平准书》称“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 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贾之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时豪富皆争匿财。”可见豪富不可能因“缟素”之故,遂将其所藏之谷,用空头支票之平价全部售出。第二,所谓“釜鏂无止,远通不推”前来籴谷者,大抵皆“困穷之民” 。则此所谓“四十倍”之谷,乃全从“困穷之民”身上剥削而来。谷价之倍数愈高,困穷之民所受剥削愈重,而豪富之匿财者得利亦愈厚。则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岂计之得哉?
  桓公曰:“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也〔一〕。”
  管子对曰:“请以令高杠柴池〔二〕,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三〕。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杠池平之时,夫妻服簟〔四〕,轻至百里。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
  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马之力所无因〔七〕。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八〕者相望,皮干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马之贾必坐长而百倍。天下闻之,必离其牛马而归齐若流〔一0〕。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马而损民之籍也。《道若秘》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 元材案:干,《尔雅。释畜》:“胁也。”此处指肋骨言。此言皮干筋角,兵器所需。《史记。货殖传》列举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达三十八种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 “比千乘之家”。政府征敛皮干筋角于人民,其数量甚多。人民为应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价向市场收购。是政府此举,适足以使市场皮干筋角之价提高,使少数之富商蓄贾得以牟其大利而已。著者认为此非为国之善策,故特提出讨论之。
  〔二〕 戴望云:“柴当为□,古深字。隶变作□,因误为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柴犹塞也。谓架桥渡水,高其势而塞之也。”于省吾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偨。《文选。司马相如上林赋》‘偨池茈虒,旋还乎后宫’,注引张揖曰:‘偨池,参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参差不平,故下接以 ‘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又下云‘杠池平之时 ’,‘池’字当是羡文。后人不解‘柴池’之义,以为 ‘高杠’‘柴池’对文,故加‘池’字耳。”许维遹云:“
  《庄子。天地篇》‘且夫趋舍声色以柴其内’,刘师培《庄子校补》云:‘柴与栅通。’ 是也。《说文。木部》:‘栅,编竖木也。’《
  通俗文》云:‘木垣曰栅。’《淮南。道应篇》‘柴箕子之门’,高注:‘箕子亡之朝鲜,旧居空,故柴护之也。’亦以柴为编为木垣而护之也。此云柴池,谓以木垣围护其池。故下云‘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若深其池,则不得云东西南北不相睹也。”元材案:戴说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时”,“ 杠”“池”并承,证明“高杠”与“柴池”本为对文。杠高则不平矣。深者浅之对,池深则地必洼下,亦将变为不平。人过 高杠深池时,皆可以使东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 ”并承。“相睹”又见《轻重丁篇》,即相见。亦汉人常用语,见《盐铁论。世务篇》。天酸然雨,谓小雨也(说见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则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遇雨,当指大雨言。大雨则池水必满,满则洼下地中之道路必为泥泞所阻,故池深则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若如许说,以木垣围护其池,不过使池水与道路更加隔开,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于氏说,则不仅下文“ 杠池平”之“池”字为衍文,即“广泽遇雨”二句亦为冗词矣。
  〔三〕 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谓实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后,而政府对于皮干筋角之征敛果能减少若干分,人民之负担亦因之减少若干分也。
  〔四〕 洪颐楫云:“服读为负。见《考工记。车人注》。簟当依宋本作箪,盛食之器。言夫妻负箪而往者,不以百里为难。今本作簟,误。”王引之云:“簟字义不可通,盖辇字之讹。夫妻服辇者,言杠池平之时,民间夫妻服辇而行,不用牛马,亦不假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连轺辇者’,服连即服辇也。字亦作摙。《淮南。人间训》‘负辇载粟而至’ ,今本脱载字,说见《淮南》。《御览。治道部》八引作‘服摙’,是也。服之言负也。任重之名也。《史记。货殖传》:‘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盖服辇者或推或挽,前后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辇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谓推辇不能上高梁也。《韩子。外储说右篇》‘兹郑子引辇上 高梁而不能支’是也。盖杠池平之时,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辇而过。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则虽十人之力不能服辇而登,地高而辇重也。若作‘服箪’,则盛食之器甚轻,何至十人舁之而犹不能上乎?辇今人谓之二把手,前后各两辕,一人两手持辕挽于前,一人如之推于后。亦有夫妇推辕者,妇以绳挽于前,夫持两辕推于后,则此所谓夫妇服辇也。”元材案:当以王说为是。张佩纶谓 “箪即单字,服单对两服而言”者失之。辇乃汉人常用之运输工具,说已详《海王篇》。
  〔五〕 洪颐楫云:“‘酸’通作‘ □’。《说文。雨部》:‘□,小雨也。’”俞樾说同。
  〔六〕 元材案:广泽指深池言。
  〔七〕 王念孙云:“‘所无因’当作‘无所因’。人力不足恃,则必借牛马之力,故曰‘ 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元材案:此说是也。《纂诂》本正作“无所因”。
  〔八〕 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处,解已见《山至数篇》。
  〔九〕 元材案:徒,但也。谓不索价而但予之,亦无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离犹《轻重乙篇》 “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之离。安井衡云:“去也。” 谓齐国牛马价贵,天下之牛马商人必将争相驱其牛马远离其本国以归于齐,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御矣。又案此文所论,以人工破坏交通,造成本国牛马因劳顿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马之价格以招致外国牛马之输入,以满足封建统治者皮干筋角之需要。名义上是“ 损民之籍”,实际上则等于挖肉补疮,充分暴露出作者的时代与剥削阶级局限性。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秘》盖书名也。”尹桐阳云:“盖古道书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秘道爱精神。’”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其书盖亦言轻重之策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书中语,与修养精神之道者无关,尹说非。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者,盖谓直接经营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过囤积居奇方式所得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与桑弘羊即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
  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 ”(《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迁亦谓“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史记。货殖传》)。下至十七世纪时,威廉。配第亦有“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又比制造业多得多”之语(
  《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然此种巧合,尚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著者虽同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有区别。司马迁代表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 当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贤人自由经营,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书著者则皆属于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完全收归封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此为本书经济思想核心之一,故特详论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一〕者,而重籍于民,奉缮工〔二〕,而使弓弩多匡□者,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鹅鹜之舍近,鹍鸡鹄□之通远〔三〕。鹄鹍之所在,君请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上无阙者,前无趋人〔五〕。三月解□〔六〕,弓弩无匡□者。
  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鹄鹍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泽之民闻之,越平而射远〔七〕,非十钧之弩不能中鹍鸡鹄□。彼十钧之弩,不得□擏不能自正〔八〕。故三月解□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习其所也〔一0〕。”
  〔一〕 尹注云:“□,苦礼切,碍也。”张登云云:“匡□,弓弩之戾碍不能应弦以射者之名。俗谓之打调也。”张文虎云:“《考工记》‘则轮虽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义如《
  国语》‘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圆,如月之亏缺也。”
  〔二〕 元材案:缮即《左成十六年传》“缮甲兵”之缮,注:“缮,治也。”《汉书。息夫躬传》“缮修干戈”,注:“缮,补也。”《周礼。夏官》之属有“缮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决拾,掌诏王射。”此缮工即缮人也。重籍于民奉缮工云云,谓政府重敛民财以供养缮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其原 因何在也。
  〔三〕 王念孙云:“通当为道,字之误也。鹅鹜去人近,鹍鸡鹄□去人远,故曰‘鹅鹜之舍近,鹍鸡鹄□之道远’也。”安井衡云:“
  舍,埘也。鹍鸡似鸡而大。鹄大于雁,羽毛白泽。□同鸨,似雁而大,无后趾,毛有豹文。通犹道也。”郭沫若云:“‘通’当为‘迩’,形近而讹。”元材案:通即上文“远通不推”之通,不必改字。
  〔四〕 元材案:鹄鹍所在,指射取鹄鹍之人家而言,非谓鹄鹍栖息之地。“式璧而聘之” 一语又两见《轻重丁篇》。式即《周礼。天官。太宰》 “以九式均节财用”之式,注:“式谓用财之节度。” 此处是指用璧之制度。据《轻重丁篇》,璧有“尺者万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百,瑗中五百” 等五等之分。式璧犹言按照被聘者功劳之大小,分别用各种不同等级之璧作为礼品。射取鹄鹍多者用重璧,少者用轻璧,盖所以嘉其难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弓弩之制造也。尹注以式为用,段玉裁以式为饰字之假借者均非。
  〔五〕 于鬯云:“‘期年而上无阙者前无趋人’,此十一字殊无意义,盖衍文也。且下文云:‘三月解□,弓弩无匡□者。’既言‘期年’,何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为衍文显见。”郭沫若云: “‘
  上’当为‘工’,谓缮工也。‘前 ’当为‘箭’。弓不待缮,故缮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误伤人。”元材案:“行事期年”,谓“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也。“上无阙者”,谓上供无所短阙也。“ 前无趋人”,谓随处皆无闲散之人趋走于眼目之前,犹《轻重己篇》之言“
  室无处女,路无行人”矣。此盖说明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以来人民集中精力,潜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鹄鹍之现象。下文 “三月解□”,其事又在“期年”之后,非谓在“期年 ”之中也。于、郭二氏说皆失之。
  〔六〕 王引之云:“《说文》、《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为‘匋’。匋读与韬同,弓衣也。”安井衡云:“‘□ ’当为‘□’。□音悬。音同则义通。悬,系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系束之绳,不复匡□也。”俞樾云: “字书无‘□’字。疑‘□’字之误。《说文。匚部》:‘□,盛弓弩矢器也。从匚从矢。’《国语》曰:‘ 兵不解□。’”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
  说文。韦部》:‘韣,弓衣也。’ 以‘□’为‘蜀’之坏亦通。似王说太迂,不及何说之确。”元材案:俞、何二氏说是也。《管子。小匡篇》亦有“兵不解□”之文,即其证。解□者谓解开其盛弓之器而检查其弓弩也。
  〔七〕 何如璋云:“平,近也。越平射远,欲得鹍鹄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射远,谓越过平地射向远方。故下文云“非十钧之弩不能中鹍鸡鹄□”也。三十斤为钧。十钧之弩,须有三百斤之力始能开之。犹今人之以马力计机器矣。
  〔八〕 王念孙云:“案《说文》、《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是‘ 棐’字之讹。《说文》曰:‘棐,辅也。’徐锴曰:‘ 辅即弓□也,故从木。’《说文》又曰:‘榜,所以辅弓弩。’又曰‘□,榜也。’棐、榜、□三字皆从木,其义一也。此文曰:‘彼十钧之弩不得棐□,不能自正。’《荀子。性恶篇》曰:‘繁弱巨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则不能自正。’《说苑。建本篇》曰: ‘乌号之弓虽良,不得排□不能自正。’‘排□’与‘ 棐□’同。《韩子。外储说右篇》曰‘榜□者所以矫不直也。’《盐铁论。 申韩篇》曰:‘若隐栝辅□之正弧剌也。’棐、辅、榜一声之转。或言榜□,或言辅□,或言棐□,其义一也。”
  〔九〕 王念孙云:“‘此何故也’ 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问,此是管仲对桓公语,不当言何故。”猪饲彦博说同。于鬯云:“此二语自问自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使然也。’亦管子对桓公语。用‘此何故也’云云,亦自问自答,与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为衍,彼四字亦当衍矣。而王又不谓彼衍,何也?”张佩纶云:“案‘此何故也’,犹《考工》之‘此无故’,乃承问而申言其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张说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犹事也。 ”元材案:“所”字之义解已详《山至数篇》。此处当作家传职业讲。《关西方言》:“致力于一事为所,所谓绝利一源也。”(见《康熙字典》户部所字条)安井说近之。
  桓公曰:“寡人欲籍于室屋。”
  管子对曰:“不可,是毁成也。”
  “欲籍于万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隐情也。”
  “欲籍于六畜。”
  管子对曰:“不可,是杀生也。”
  “欲籍于树木〔二〕。”
  管子对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则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对曰:“君请籍于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万民、室屋、六畜、树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对曰:“厌宜乘势,事之利得也。计议因权,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势,圣人乘幼,与物皆宜〔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昔尧之五更五官无所食〔八〕,君请立五厉之祭,祭尧之五吏〔九〕。春献兰,秋敛落〔一0〕,原鱼以为脯,鲵以为郩〔一一〕。若此则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一二〕,则无屋粟邦布之籍。此之谓设之以祈祥,推之以礼义也。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一三〕?”
  〔一〕 元材案:“管子曰”当作“ 管子对曰”,与上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以上诸籍,解已见《海王篇》及《国蓄篇》。诸籍中无“田亩”一籍,又下文有“租税九月而具”语,可见本篇作者是不反对征收田亩税者,与《国蓄篇》及《山国轨篇》不同,而与《海王篇》同。
  〔三〕 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 元材案:籍于鬼神,即《山权数篇》“御神用宝”及《轻重丁篇》“役使鬼神”之意。盖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设教,向人民进行剥削也。
  〔五〕 王念孙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当作‘忿然’。《晏子春秋。谏篇》曰:‘公忿然作色。’《庄子。天地篇》曰:‘圃者忿然作色。’《齐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证。”
  〔六〕 安井衡云:“厌,禳也。祭社曰宜。囿,有也。因权而计议,事之所包有者大也。 ”张佩纶云:“厌,厌胜。《礼。王制》‘宜乎社’,注:‘类、宜、造皆祭名。’‘囿大’当作‘有大’。 ”于省吾云:“‘厌宜’与‘计议’对。议与计义相近,宜与厌义相近。《国语。周语》‘克厌帝心’,注: ‘厌,合也。’‘厌宜’即‘合宜’。‘囿’当读作‘ 侑’。《礼记。礼器》‘诏侑武方’,注:‘
  诏侑或作诏囿。’是其证。侑之通诂训助。此言合宜而乘势,则事之利得也。计议而因权,则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厌宜即合宜”,“囿读作侑”,于说是也。厌宜乘势即因时制宜。计议因权,即从权计画。如此,则获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 丁士涵云:“‘幼’读为‘ 幽’。《大戴礼。诰志篇》、《
  史记。历书》并云:‘幽者幼也。 ’古‘窈’字作‘幼’。《尔雅》、《毛传》云:‘冥,幼也。’《诗。释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道应训》‘可以明,可以窈’,注:‘窈读如幽。’《礼记。玉藻。注》:‘幽读如黝。’《周官。牧人》‘守祧’,郑司农并云:‘ 幽读为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传》云:‘幽,黑色也。’黝从幼声,黝谓之黑,幼亦谓之黑矣。” 俞樾说同。安井衡云:“幽,微也,圣人智明,故能乘幽。”郭沫 若云:“当作‘圣人乘易’,《山至数篇》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易即‘一阴一阳之谓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讹。”元材案:“王者乘势,圣人乘幼”,《山至数篇》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依《海王篇》“食盐”“ 吾子”,《地数篇》作“咶盐”“婴儿”,《国蓄篇》 “通施”,《轻重乙篇》作“通货”等例观之,则此处之“势”与“幼”,亦即《山至数篇》之“时”与“易 ”。幼即幽,隐也,易者言其变化不测。“乘易”“乘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与物皆宜”者,言以神道设教,人人皆以为宜,犹《轻重丁篇》之言“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书著者采用愚民政策之一端矣!
  〔八〕 何如璋云:“‘尧之五吏’ ,谓羲和、共、鲧之属。‘五官’即五行之官。食,飨祀也。左昭二十九年传:‘魏献子曰:社稷五祀,谁氏之五官?蔡墨对曰:少□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实能金木及水。使重为勾芒,该为蓐收,修及熙为冥,世不失职,遂济穷桑。此其三祀也。颛顼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龙,为后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尧吏也。”闻一多云:“
  ‘更’当从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误。‘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请立五历之祭,祭尧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证。二字盖旧注之误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旧注以此五官当尧之‘五吏’,未知然否。”郭沫若云:“‘
  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权数篇》有‘五官技’,以诗、时、春秋、行、易当之。《揆度篇》言‘五官之数不籍于民’。是则所谓‘五官’者犹言百官耳。‘五官无所食’者谓官家未予以禋祀。”元材案:“五更”当为“五吏”,“五官”二字衍文,闻说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释“五吏”者,下文无“五官”二字可证。食读如左庄六年传“抑社稷实不 血食”之食。无所食,言无人祭祀之也。《揆度篇》“
  五官之数”,乃“五管之策”,说详该篇,与此无关。郭说可商。
  〔九〕 安井衡云:“无主后曰厉。 ”何如璋云:“‘厉’谓前代有功之人而无主后者,立祀以报其功,使无归之鬼不为厉也。《礼。祭法》有泰厉、公厉、族厉。五官皆有所食,无所食而有功者谓之厉。泰厉有功于天下,天子立之。公厉者有功于一国,诸侯立之。族厉者有功于一家,大夫立之。‘尧之五史 ’即泰厉、公厉也,故仲请桓公立之。左昭七年传:‘ 今梦黄熊入于寝门,其何厉鬼也?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鲧乃尧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厉之祭’也。”元材案:关于尧之五吏,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传蔡墨所述之五祀当之。然五祀皆非尧吏。疑所谓五吏者,当指禹为司空,□陶为士、契为司徒、后稷为田之类而言。此等人皆与社会民生有极密切之关系,故人民多崇拜之。著者主张政府应即利用此种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并规定以鱼为牲,因而可以收到“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之大利,即所谓“ 籍于鬼神”之义矣!
  〔一0〕戴望云:“‘敛’疑‘献’ 字误。”何如璋云:“兰,花之最贵,故春以为献。落,果实也,秋熟而敛之。”张佩纶云:“《说文》:‘ 兰,香草也。’《尔雅。释诂》:‘落,死也。’《汉书。司马相如传上。集注》引郭璞:‘落,获也。’” 许维遹云:“戴说是也。惟献落义不可通,疑‘落’当作‘菊’,字之误也。春兰秋菊相对为文。《楚词。九歌。礼魂》云:‘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义与此义相应,是其 证。”闻一多说同。
  〔一一〕张文虎云:“‘鱼’字当脱右旁。”张佩纶云:“‘原鱼’当作‘渊鱼’,避唐讳改。《说文》:‘鲵,刺鱼也。’宋玉《对楚王问》: ‘尺泽之鲵。’《庄子。庚桑楚》:‘寻常之沟,巨鱼无所还其体,而鲵□为之制。’又云:‘趣灌渎,守鲵鲋。’”许维遹云:“‘原鱼’无义,疑为鲔字误分为二字。‘鲔以为脯’与‘鲵以为殽’相对为文。(《尔雅。释鱼》‘鮥鳣鲔’,郭注:‘鲔,鳣属也。’)《山海经。东山经》郭注:‘鲔即□也。’而《说文。鱼部》虽鲔□二篆割分异处,然□鲵二篆复以类相从。与此鲔鲵并举,其比正同。《周礼。□人》:‘春献王鲔。’《月令》:‘以季春荐鲔。’《夏小正》:‘二月祭鲔。’彼言生荐于宗庙,此言脯荐于故祀,其实殊而用则一也。”郭沫若云:“‘原鱼’当是‘鳏’字,误析为二。鳏字金文作‘□’(《毛公鼎》与《父辛卣》),与‘原鱼’二字相似。《诗。齐风。敝笱》‘其鱼鲂鳏’,传:‘鳏,大鱼也。’《本草》谓即□鱼,其大者重三四十斤。‘鲵’同‘鲕’,鱼之小者也。鳏鲵以大小为对。”元材案:各家皆在“鱼”字上作文章。实则“鱼”并非误字。《史记。封禅书》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干鱼。”所谓“干鱼” ,即此处“鱼以为脯”之“鱼脯”。又《轻重己篇》云:“牺牲以鱼。”《管子。禁藏篇》云:“以鱼为牲。 ”是鱼既可以作为“干鱼”,又可以作为“牺牲”。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则“鱼”又可以与“鲐”相对成文。谓之“
  原鱼”者,当是不加烹调,即用生鱼作为鱼脯,以为牺牲也。本文自明,何必纷纷臆改而后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泽鱼之正,指渔税言。渔业在汉代已甚发达。《史记。货殖传》言:“水居千石鱼陂……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正义》:“ 言陂泽养鱼,一岁收得千石鱼卖也。”《货殖传》又云:“
  通都大邑,鲐鮆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见渔业利益之大。在汉代实行均输平准政策之前提下“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平准书》语),对于此种“比千乘之家”之渔业,不可能不在所笼货物之中。观《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天地之利无不赡,而山海之货无不富也。然百姓匮乏,财用不足,多寡不调,而天下财不散也。”又《汉书。食货志》云:“宣帝即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之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予民,鱼乃出。……寿昌习于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计远虑诚未足任。宜如故。’上不听。”据此,则汉武帝时曾实行渔业国营,其后乃改为民营官税。至宣帝时,又增加海租三倍。此文特以“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为言,或亦汉时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词,又见《周礼。地官。旅师》。注云:“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邦布,指口钱,解已见《山至数篇》。祈祥即禨祥,解已见《国准篇》。“设之以祈祥”云云,谓祭祀鬼神,乃合乎封建社会礼义之举。如此,则不待求之于民而国用自无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君请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为乐〔二〕。则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隐三川〔三〕,立员都〔四〕,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渊,垒十仞〔五〕。令曰:‘能游者赐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齐民之游水不避吴越〔七〕。
  桓公终北举事于孤竹、离枝。越人果至,隐曲蔷以水齐〔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万人〔九〕,以待战于曲蔷,大败越人。此之谓水豫〔一0〕。
  〔一〕 元材案:越,南方国名。孤竹、离枝,北方国名。《盐铁论。伐功篇》大夫云:“ 齐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残令支。”《史记。齐太公世家。集解》:“《地理志》云:‘令支县有孤竹城。’疑离枝即令支也。”《索隐》:“离枝、孤竹皆古国名。秦以离枝为县。故《地理志》云‘辽西令支县有孤竹城’。”此言欲北伐孤竹、离枝,恐越人乘虚而袭其后也。“北举事”下脱“于”字,下文可证。
  〔二〕 俞樾云:“矩当作渠。《说文。水部》:‘渠,水所居。从水,渠省声。’”何如璋云:“此借□为渠也。非误字。”张佩纶云:“案矩当作并,字之误也。《说文》:‘方,并船也。’《淮南。泛论训。高注》:‘方,并也。’《诗》:‘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深则方舟,浅则游泳,故曰 ‘并游’。”于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即就沼池而言,不应再言渠。矩应读作距。《周礼。考工记。轮人》‘必矩其阴阳’,《注》:‘故书矩为距。’《释名。释形体》:‘鬓曲头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证。左僖二十八年传‘距跃三百 ’,注:‘距跃,超越也。’然则距游即在水距跃游泳之意也。”元材案:于说是也。《史记。王剪传》:“ 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字亦作距。盖古代军队中基本训练项目之一也。
  〔三〕 安井衡云:“此当读‘请以令隐’为句。谓以号令隐之,使越人不谕。”孙诒让云:“隐读为匽。《毛诗。小雅。鱼丽传》‘士不隐塞’ ,《释文》云:‘隐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非相篇。杨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礼。□人。郑众注》云:‘
  梁,水偃也。’”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隐即《汉书。贾山传》“
  隐以金椎”之隐。服虔云:“隐,筑也”。此当读“请以令隐三川”为句,谓下令筑堤壅三川之水而立为员都也。下“隐”字与此同。三川有三:一即吴越之三川。《盐铁论。西域篇》所谓“吴越迫于江海,三川回圈之”。二即秦之三川郡,盖以河、洛、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国语。周语》“西周三川皆震”,韦注:“三川:泾、渭、洛。出于岐山也。”《史记。周本纪》“西周”作“西州”。《集解》徐广云:“泾、渭、洛也。”又《初学记》引《关中记》云:“泾与渭、洛为关中三川。”据下文考证,本文内容为汉武帝时事之反映,则此处三川乃指西周之三川而非吴越与秦之三川甚明。《淮南。俶真篇》“三川涸”,高注:“泾、洛、□也。”以□代渭,与韦、徐说不同。
  〔四〕 安井衡云:“员、圆,都、潴,皆通。潴,水所聚也。”元材案:此说是也。盖筑堤壅水,立为 圆池,犹今之游泳池也。张佩纶以“立员都”为衍文,谓“即‘大舟之都 ’而误复”者非。
  〔五〕 王念孙云:“‘大身之都’ 亦当为‘大舟之都’,此复举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禹贡》‘大野既猪’之猪。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猪。’《史记。夏本纪》‘猪’作‘都’。”元材案:王说是也。大舟即大船。垒与累同。八尺曰仞。累十仞,谓不止一个十仞,盖极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 ”之“舟”当作“周”,谓“大舟”即《轻重乙篇》“ 期于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
  大身”皆为地名者皆失之。
  〔六〕 吴闿生云:“据‘未能用金千’句,则此上句‘赐千金’,‘千’乃‘十’字之误。”
  〔七〕 元材案:避,犹让也。不避吴越,谓齐人游泳技术之高,不在吴越人之下也。
  〔八〕 戴望云:“‘蔷’为‘灾’ 字之误。‘曲灾’,灾水之曲处也。灾水东流过临灾城南,又折而北过其中(见《水经注》),故有曲灾之名。若后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汉书。邹阳传》“
  水章邯”之水。应劭云:“章邯为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隐曲灾以水齐”者,筑堤壅曲灾之水以灌齐都也。
  〔九〕 安井衡云:“扶读为浮。” 孙诒让云:“‘扶身之士’难通,疑‘身’为‘舟’之误。上文‘大舟之都’讹作‘大身’,可证。”何如璋云:“‘扶身’当作‘扶舟’。言齐有水军五万待战于曲淄。”张佩纶云:“‘扶’乃‘斻’之误。《说文》:‘斻,方舟也。’《礼》:‘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诗》‘
  一苇杭之’,即‘斻’字。‘扶’ ‘杭’均形近‘斻’耳。”闻一多云:“‘扶’疑为‘ 杕’。杕、枻音近可 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应篇》‘佽非谓枻船者曰’,注曰‘枻,棹也。’杕舟之士即枻船之士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扶身即浮身。《水经。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证。浮身之士,即习水能游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与《山权数篇》“物有豫”之豫作诳解者不同。此豫字即《礼记。中庸》“凡事豫则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训练,得以战胜越人,故谓之水豫。谓战士豫习水性也。又案此文内容,似是以汉武帝时代之事迹为背景者。越于春秋诸国最为后起,在齐桓公时尚未通于中国。以后勾践北上中原,与诸夏争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余年。且为时未久,即又寂焉无闻。至汉兴,两粤之势焰始大张。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时,汉正与匈奴对抗,而两粤常内侵,为北征军后顾之忧。武帝之欲灭此朝食也,盖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记。平准书》载:“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时,越欲与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索隐》云:“昆明池有豫章馆。豫章,地名。以言将出军于豫章也。”初修系元狩三年事,大修系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耳,而伏波将军路博多等果将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平准书》作“因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与越驰义侯所将巴蜀夜郎之兵咸会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为南海等九郡,列入大汉版图矣。今观此文,有云“天下之国莫强于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非即影射汉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隐三川立员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射穿昆明池之事耶?其他如“大舟”云云,则影射所谓“高十余丈 而旗帜加其上,甚壮”之楼船。如“扶身之士五万人”,则影射路博多等所率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如“曲灾” 则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将汉人南征,改为粤人北犯耳。然则本文之成,决不得在汉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粤以前,不已彰明较着耶?郭沫若氏对于以上所论,表示反对。其言曰:“马说虽辨,然仅出以臆测。此节所言固是汉代事迹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射汉武帝治楼船事。古时与越构兵,必须水战,汉景帝建元三年即有庄助发会稽兵浮海救东瓯事(见《史记。东越列传》)。作者盖察知北人水战之不习,必须为之豫,故设为此豫言。汉武帝则从而实践之耳。”今案:此论有可商者二。其一,建元乃汉武帝年号。建元元年即西元前一四0年,乃中国历史上帝王有年号之始。在此以前,如汉文景皆只有前中后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为汉景帝纪元,当系笔误。其二,则牵及一个知与行孰先孰后之问题。《史记。平准书》云:“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鉴》及《本纪》皆列在元狩三年。《索隐》引荀悦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习水战以伐之也。”此为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动机。《平准书》又云:“是时越欲与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于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柏梁台之作,据《本纪》作于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隐》云:“盖始穿昆明池,欲与滇王战。今乃更大修之,将与南越吕嘉战逐,故作楼船。于是杨仆有将军之号。”又下文云:“因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击南越。”此为第二次大修昆明池之动机。无论初建或增修,皆是出于当前军事上之实际需要。若如郭氏说:则汉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于本书著者“故设为此豫言”,而汉武帝不过是“从而实践之 耳”,未免有把事情头足倒置之嫌矣!
  齐之北泽烧,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贺桓公曰:“吾田野辟,农夫必有百倍之利矣。”
  是岁租税〔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千乘之国不能无薪而炊。今北泽烧,莫之续。则是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三〕,一束十倍。则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四〕。此租税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 尹注云:“猎而行火曰烧。 ”元材案:谓为烈火所烧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梁惠王篇》“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盐铁论。刺权篇》云“鸣鼓巴俞作于堂下”是也。
  〔二〕 元材案:此处租税二字,与《国蓄篇》“租税者所虑而请也”之租税不同,彼处租税,指各种官业收入而言,此处租税则指田亩税。此谓农夫因有卖薪之利,故租税九月而具,无拖欠者。
  〔三〕 元材案:续,继续。居,积也,解已见上文。装,《文选。赭白马赋。注》引《淮南。许注》:“束也。”谓农夫得以积其束薪而卖之也。薪荛,尹注云:“大曰薪,小曰荛。”
  〔四〕 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语,又见《轻重丁篇》。倳当读如《史记。张耳陈余传》“慈父孝子 不敢倳刃于公之腹 ”之倳,与“
  倳戟”之倳之训为立者不同。李奇注云:“东方人以物插地皆曰倳。”倳耜谓以耜插入田中而翻其土也。决,去也。芸,《说文》:“草也。” 决芸,谓决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农夫必有百倍之利矣。”又曰:“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一束十倍。”均属夸饰之词,事实上决不会如此。
  桓公忧北郭民之贫,召管子而问曰:“北郭者,尽屦缕之甿也,〔一〕以唐园〔二〕为本利。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禁百钟之家不得事□〔三〕,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四〕。若此,则空闻有以相给资〔五〕,则北郭之甿有所雠其手搔之功〔六〕,唐园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 俞樾云:“按‘屦缕’二字无义。乃‘窭数’之假字。《释名。释姿容》曰:‘窭数犹局缩,皆小之意也。’然则窭数之甿,谓小民也。 ”元材案:《孟子。滕文公篇》“身织屦,妻辟纑以易之”,缕即纑也。甿,《史记。陈涉世家》“甿隶之人 ”,《集解》:“
  田民曰甿。”谓贫民也。屦缕之甿,谓人民皆以织屦辟纑为业,言其贫也。俞氏说非。又案《吕氏春秋。节士篇》云:“齐有北郭骚者,结罘网,捆蒲苇,织葩屦,以养其母。”此云北郭者尽屦缕之甿,岂即取义于是耶?
  〔二〕 于省吾云:“按‘唐园’即 ‘场园’。详《吕氏春秋新证。尊师篇》。下云:‘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葵菜正场园所生,尤其明征矣。”元材案:《荀子。大略篇》云:“大夫不为场园”,杨倞注云:“治稼穑曰场,树菜蔬曰园。”其字即作“场”。惟场园乃种植菜蔬之所,与治稼穑无关。《盐铁论。未通篇》云:“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园。”《孝养篇》云:“
  老亲之腹非唐园,唯菜是盛。”又《盐铁取下篇》云:“广第唐园良田连比者不知无道路之业,窜头宅者之役也。”或则以“田里”“良田”与唐园对言,或则径言唐园唯菜是盛,即其证。杨说失之。
  〔三〕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之甿,尽屦缕之甿也。’则‘□’即‘屩’,谓履也。集韵:‘屩,或作□。’”安井衡云:“‘□’同‘屩 ’,草履也。‘事’谓作之。”
  〔四〕 尹桐阳云:“‘葵菜’,辛菜,今原荽。说文作葰,云‘姜属,可以香口。’《既夕记》谓之绥。《尔雅》‘莃,菟葵,旱芹也。芹,楚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辞。七谏》:‘蓼虫不徙乎葵菜。’”
  〔五〕 王念孙云:“‘空闻’当依宋本作‘空闲’。谓以空闲之地给贫民。”郭沫若云: “‘空闲有以相给资’,与‘北郭之甿有所雠其手搔之功’对文。则‘空闲’当指失业者。”元材案:郭说是也。千钟之家虽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虽不得树葵菜,然此可为唐园、可树葵菜之土地则仍为各该原主所私有,初非无主之物,谁肯给之贫民乎?此盖言富有之家不得兼营此等副业生产以与贫民争利耳。社会上对于 □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数量。如富有之家皆得兼营其业,则不仅富有之 家对于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给,无须再向贫民购买,且其余力往往可以夺去贫民之其他市场,茫茫禹域,乃真无贫民谋生之余地矣。故政府应以令禁止之,则不仅普通人民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钟之家而之屦缕之甿,需要葵菜者不之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自树葵菜之人,而之北郭之甿之以唐园为本利者,即百钟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之人亦将唯北郭之甿是赖。所谓“空闲有以相给资”者,此之谓也。王说失之。
  〔六〕 元材案:雠者售也。手搔之功,指屦缕及葵菜等手工生产物而言。《荀子。大略篇》云:“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牛羊,错质之臣不息鸡豚,众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藏。然故民不困财,贫窭者有所窜其手。”又《史记。循吏传》:“公仪休为鲁相,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又《盐铁论。救匮篇》贤良云:“农夫有所施其功,女工有所粥其业。”窜之为言易也。即《孟子》“身织屦妻辟纑以易之”之易,谓交易也。粥,卖也。“窜其手”、“雠其货”、“粥其业”,与此处“有所雠其手搔之功”意义盖同。杨倞以窜为容,谓“容集其手而力作也”,王先谦以“窜其手”为“措其手”,皆不可从。
  管子曰:“阴王〔一〕之国有三,而齐与在焉。 ”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阴王之国也。且楚之有黄金,中齐有蔷石也〔二〕。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毋织而衣。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沸火〔六〕为盐,正而积之〔七〕。”
  桓公曰“诺。”
  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八〕三万六千钟。
  召管子而问曰:“安用此盐而可?”
  管子对曰:“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若此,则盐必坐长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粜之梁赵宋卫濮阳〔一0〕。彼尽馈食之国也,无盐则肿。守圉之国,用盐独重〔一一〕。”
  桓公曰“诺。”
  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万壹千余斤。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一二〕,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一三〕。故此所谓用若挹于河海〔一四〕,若输之给马〔一五〕。此阴王之业。”
  〔一〕 安井衡云:“阴,影也。诸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阳云:“阴,殷也,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策阳也,壤策阴也。”齐楚燕三国各据有自然特产为其他各国所无,足以造成独占之局势,以操纵天下,所谓得地独厚者,故谓之“阴王”。犹《海王篇》之以有海之国为“海王 ”矣。二氏说皆失之。
  〔二〕 王念孙云:“‘蔷’亦当为 ‘灾’。中,当也。言楚之有黄金,当齐之有灾石也。《轻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尹注:‘刻石,刻其□石。’‘蔷石’、‘□石’皆‘灾石’之误也。 ”元材案:此说是也。何如璋谓“‘蔷石’乃‘菜莒’ 之误,‘菜莒’即下文所谓‘菹薪’”者非。
  〔三〕 猪饲彦博云:“‘倪’、‘ 睨’同。‘是’疑当作‘走’。言望视而去。”洪颐楫说同。宋翔风云:“‘是’与‘视’通用。”安井衡云:“‘倪’、‘睨’同。‘是’读为‘□’。□,视也。”张佩纶云:“‘是’当为‘□”,声之误也。《释名》:‘视,是也。’‘倪而是’,即睨而视之。洪说非。”闻一多云:“‘是’读为‘睼’。《说文》:‘ 睼,迎视也。’《文选。东都赋》‘弦不睼禽’,《思玄赋》‘亲所睼而弗识兮’,旧注:‘睼,视也。字一作□’。《广雅。释诂》:‘□,视也。’”郭沫若云:“《轻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彼言道路有远近,故至者有难易。‘睨而是 ’指近而易者言,盖言转瞬即至。此文‘苟有(又)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 而是耳’,二‘不’字当读为‘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转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也。“是”仍当作“是”。两“不”字亦不误。“有” 仍读为“有”。此处“倪而是”,与《轻重乙篇》意义不同。彼处作“转瞬即至”讲,此处则谓虽有黄金及灾石,然如不善于运用,则与土同价耳。与土同价,则天下俯拾即是,岂足贵乎?今俗所云“闭着眼睛也摸得着 ”,即“倪而是”之义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两见《轻重丁篇》,乃管仲之字。闻一多谓“此当删‘夷 ’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国之豪家迁封食邑而居者”与“
  农夫得居装”之居,蓄积也。
  〔六〕 猪饲彦博云:“‘沸火’当依《地数》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 海水’之讹。《通典》引此作‘煮水’,无‘
  沸’字,殆其误而删之。然注有‘ 煮海水’三字可证。”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国人煮水为盐’,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则原文不当有‘泲’ 字或‘
  海’字。”元材案:猪饲说是。“ 泲水”及“菹薪”,解已见《地数篇》。
  〔七〕 元材案:正积,解已见《海王篇》。
  〔八〕 元材案:“成盐”上脱“得 ”字。“成盐”与下文“成金”语法相同。成即《礼记。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犹善也。” 谓善盐善金,犹言纯盐纯金。
  〔九〕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册府元龟》引同。余已详《地数篇》。
  〔一0〕郭沫若云:“‘濮阳’,《地数篇》同。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作‘淮杨’ ,似较长。‘杨’ 乃‘扬’之误。濮阳属于卫,不应于卫之下复出濮阳也。”元材案: “梁、赵、宋、卫、濮阳”皆汉人言当代地理惯用地名之部分实例,说已详《地数篇》。本书两处皆作濮阳,不得据后人抄本误字擅改古书也。
  〔一一〕元材案:“粜之”《地数篇》作“南输”。“馈食”解已见上。余详《地数篇》。
  〔一二〕元材案:“贺献”二字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贺即朝贺,献即贡献。《汉书。高纪》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朝献即贺献也。出正籍,解已见《揆度篇》。贺献属于诸侯王通侯,正籍谓民之赋税。贺献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谓诸侯王通侯之来朝献者及人民缴纳各种租税,皆须一律用金,不得以钱为代也。
  〔一三〕元材案:“运”即《山权数篇》“运五如行事”之运。“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句下脱“万物”二字。谓金价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涨,黄金重而万物轻,即可辗转运用黄金之重以权衡万物,因之万物可尽为政府所占有,故曰“万物尽归于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广韵》:“ 酌也。”“用若挹于河海”,言国用之多,如酌水于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富国篇》云:“则财货浑浑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义与此同。
  〔一五〕张佩纶云:“‘输’当作‘ 轮’。《说苑。指武篇》:‘如龙之守户,如轮之逐马。’是其证。”许维遹云:“张说是。‘故’犹则也。 ‘给’与‘及’通。‘及马’与‘逐马’字异而义同。 ”郭沫若云:“此节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与《揆度篇》‘ 阴山之马’一节‘管子对曰君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 ’以下,文当互易。此云‘输之给马’,即谓输出百倍之金以给阴山之马也。‘输’字不当改为轮。”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马”即“策乘马”之马,指用以计数之筹码而言,解已详《巨(策)乘马篇》,与阴山之马毫无关系。此处“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复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词。盖谓此令一出,国内对金之需要必大为增加,而金价亦必因之而坐长百倍。然后又运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购万物,如此一辗转间,政府获利之多,有如输入筹码取给无穷也。
  管子曰:“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一〕。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二〕。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谓一国而二君二王?”
  管子对曰:“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四〕。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故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七〕。私爱之于民,若弟之与兄,子之与父也,然后可以通财交殷也〔八〕。故请取君之游财而邑里布积之〔九〕。阳春,蚕桑且至,请以给其口食□曲之强〔一0〕。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一一〕。且四方之不至〔一二〕,六时制之。春日倳耜,次日获麦,次日薄芓,次日树麻,次日绝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一三〕。六时制之,臣给至于国都〔一四〕。善者乡因其轻重,守其委庐〔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后可以立为天下王〔一六〕。”
  〔一〕 元材案:“万乘之国”云云,又见《国蓄篇》。惟彼处少“
  百乘之国”一句。
  〔二〕 陶鸿庆云:“‘君之所与’ 下当有‘也’字。言君以号令操其轻重,则人民之富出于君上之赐与,君不赖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邻国富之’,与此义正相反。”郭沫若云: “陶说非是。管书轻重之策,在抑制富商大贾。‘君之所与’,‘与’当读为‘举’(与、举古今字),此如《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之举。又举有抗义,即敌对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当在 “君之所与”下。赖即《汉书。食货志》“为法若此,上何赖焉”之赖,颜师古注云:“赖,利也。一曰恃也。”与即《山至数篇》“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之与,谓亲与也。此二句当作一气读,“非”字直贯至“君之所与”。盖谓国有万金千金百金之贾皆于国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赖君之所与”也。二 氏说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连文,义不可通。“二王”当是“之正”二字之讹。《轻重丁篇》云:“不异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 是其证。下仿此。
  〔四〕 尹桐阳云:“‘籍取以正’ ,言不权变。”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国蓄篇》 “租籍者所以强求也”及《轻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之意,盖指直接征敛于人民而言。“万物之贾轻去其分”,谓万物之价减轻若干分。《国蓄篇》云: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与此所言意义相同。彼处分言,故曰去“一”、“二 ”、“半”、“九”。此处概言,故曰“去其分”也。 “皆入于商贾”句上脱“万物”二字。《揆度篇》云: “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作轻重三分,误。依郭沫若校删。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是其证。此谓万物之价既皆轻去其分,贾人只须以廉价之支付,即可买得人民所有之财物。是人民除对政府负担正籍外,尚须以财物之价之若干分,无条件送之于贾人,岂非双重负担乎?所谓“一国而二君之正” ,此之谓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 币”,非是。“乘弊”亦汉人用语。《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汉兴乘弊。”又文学云:“汉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者,言乘人民为政府号令所困弊,而以廉价掠取其财物之后,又进而以所掠取之财物作为守民之时之工具。“民之时”者,即《山国轨篇》 所谓“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时”,亦即尹注所谓“四时之务”。然则不仅贫民以出正籍失其财物而重贫,即农民亦将以购买四时必需之财物失其五谷而重竭。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为天下者顾可不审其号令而思所以预防之术乎?然则当如之何?于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谓“谨守山林菹泽草莱而后可以立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见《轻重丁篇》。《诗。小雅。无羊》“以薪以蒸”,朱传:“粗曰薪,细曰蒸。”“出”,《吕氏春秋。大乐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国语。吴语》“ 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犹生也。所出、所起,犹言所自生产。
  〔七〕 元材案:藉与□通。《列子。仲尼篇》“长幼群聚而为牢藉”,张湛注云:“藉本作□,侧戟反。”字又作“措”。《汉书。王莽传》“ 迫措青徐盗贼”,《集韵》、《韵会》并“音窄,追捕也”。此谓山林菹泽乃薪蒸及牺牲所自生产之地,今既为政府所垄断,则社会上之需要薪蒸牺牲者,非政府无所仰,于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牺牲,然后按官价收购,同时人民之从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决其生活。所谓“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此之谓也。
  〔八〕 王念孙云:“殷字义不可通。殷当为□(即今假字)。谓交借财也。”元材案:王说是也。“交假”犹言互通有无。
  〔九〕 元材案:游即《礼记。缁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郑注云:“游犹浮也。 ”浮财犹言多余之财。“而邑里布积之”者,谓以多余之财分别积藏于邑里之中,以为举行蚕贷之准备。《山至 数篇》所谓“则必积委币,于是县州里受公钱”者也。
  〔一0〕洪颐楫云:“字书无□字。《月令》‘具曲植籧匡’,《吕氏春秋》籧作‘□’。 ‘□’即‘□’之坏字。”安井衡云:“‘□’疑当为 ‘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讹耳。”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与‘□’不相似。‘□’乃‘□’之坏。《说文》:‘□,收丝者也。 ’其下‘又’字可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月令》“曲植籧筐”,《吕氏春秋。季春纪》作“
  栚曲籧筐”,《淮南。时则篇》作 “扑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为对文,则三书皆同。“曲”同“□”。《说文》:“□,蚕簿也。 ”筐,《吕氏春秋》高注云:“员底曰籧,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见“筐”“曲”乃两种不同之器,一为蚕簿,一为受桑器。唐兰以“‘□’当为‘莆’之误,‘莆’即‘薄’字”,并引《史记。周勃世家》“勃以织曲薄为生”为证,谓“□曲即曲簿”,是变两器为一器矣,似不可从。强即镪,谓钱也,说已见《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絓,之粗者,犹今之茧。缫时,茧丝成结,有所絓碍者,蚕功毕后,别理之以为用也。絓丝,统精粗言。去分即上文“轻去其分”之意。此谓蚕功毕后,所生产之絓丝必多。多则贱,乃令民以絓丝折合货币而偿还蚕贷,政府可获得廉价之絓丝,故曰“
  去分而敛”也。《国蓄篇》所谓“ 春赋以敛缯帛”,义与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记。货殖传》“襁负其子而至”之至,归也。
  〔一三〕张登云云:“六时,‘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时。”张佩纶云:“六‘日’字均当作‘曰’,即所 谓六时也。”元材案:“六时”犹言六个生产季节。“获”当作“获” ,《说文》:“获,刈谷也。”“薄芓”,薄与敷通。《诗。蓼萧序。注》:“外薄四海也。”《释文》:“ 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说文》:“壅禾本也。 ”《汉书。食货志》:“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拟拟。’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拟拟而盛也。” 然则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树麻即种麻。《齐民要术。种麻篇》:“种麻夏至前十日为上时,至日为中时,至后十日为下时。麦黄种麻,麻黄种麦,亦良候也。”绝,断也。菹,即苴。《吕氏春秋。贵生篇。注》:“苴,草蒯也。”绝菹犹除草。“大雨且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剃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给”二字不词。“臣”当作“□”,即“以”字。“给”即上文“请以给其口食□曲之强”之给,即贷款也。此就上文蚕贷之例而更推及其余之各种农贷,谓如四方之民有不归心者,政府当在下列六个生产季节中通过农贷加以管制。六个生产季节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获麦,(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树麻,(五)次曰绝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个生产季节,皆农事方殷,青黄不接之时。苟政府能于此时分别举行农贷以解决其困难,则一方面农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贾之压迫与剥削,又一方面农民所有之一切生产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敛,与上述之絓丝完全相同。如此,则四方之民皆以获得贷款之故,无不争先恐后,至于国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见《事语篇》。“委庐”,何如璋云:“庐犹居也。委庐即居积也。”今案“委庐”当作“委虚”,犹满虚也。《国蓄篇》“守岁之满虚”,即其证。“善者乡因其轻重,守其委虚”,即《山至数篇》“以时守乡”及“王者乡州以时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权数篇》“不迷妄”之意。犹言不迷失方向。谓事至则善为应之,无有迷妄,则无失事,而可以立为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是使奸涂不可独行,遗财不可包止。随之以法,则是下艾民〔一〕。食三升〔二〕,则乡有正食〔三〕而盗。食二升,则里有正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正食而盗。今操不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六〕。是君朝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无止,民无以待之〔九〕,走亡而栖山阜。持戈之士〔一0〕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于中而士遁于外,此不待战而内败。”
  〔一〕 元材案:此文又见《揆度篇》。藏,葬也。《礼记。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 ”《揆度篇》即 作“死得葬”。遗财不可包止,洪颐楫云:“包当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货财不安于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讹。”今案:包即抱,解已见《揆度篇》。洪说失之。“ 下艾民”解已见《揆度篇》。赵用贤以“艾”字绝句非。
  〔二〕 张佩纶云:“升非升斗之升。谷梁襄二十四年传:‘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食三升,二谷不升也。二升,三谷不升也。一升,四谷不升也。与《谷梁》、《韩诗外传》均合。 ”元材案:张说是也。梁启超谓“仅得三升之食则有盗 ”者非。
  〔三〕 王念孙云:“此正字为□之误。《广雅》曰:‘□,求也。’俗书□字作丐,与正相似。襄三十一年《左传。释文》:‘丐,本或作正。 ’昭六年《释文》:‘士□,或作王正。’是其证。” 王引之云:“正字义不可通。正当为乏。乏者匮也。《史记。高纪》曰‘
  汉军乏食’是也。乏食则不忍饥饿而为盗矣。宣十五年《左传》曰:‘文反正为乏。’” 张佩纶云:“王氏父子两说并通,当从小王为是。□食则非盗矣。”元材案:小王说较近。然予意正或当作匮。《汉书。武纪》元狩元年诏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食。”《昭纪》始元四年诏曰:“ 比岁不登,民匮于食。”元凤二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可见匮食乃汉人常用语。匮者乏也。匮坏为匚,遂讹为正耳。
  〔四〕 张文虎云:“‘不反’疑即上文‘下艾’之讹。”何如璋云:“不反谓农收不反其本也。”张佩纶说同。梁启超云:“谓事业不能偿其资本,资本一掷,而无从回复,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何、 梁说是,张文虎说非。
  〔五〕 梁启超云:“四十倍之粟,谓谷价四十倍也。”
  〔六〕 梁启超云:“三分贾而去,谓将其所有贱而售之,仅得价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语总承上“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句而言,谓急售而“财”及“衣屦”与“五谷” 均只得价十分之三也。《盐铁论。本议篇》文学云“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义与此同。
  〔七〕 俞樾云:“按怒读为弩。《方言》:‘凡人语而过,在齐谓之剑,或谓之弩。’是齐人谓语而过者为弩。朝令一弩,正谓其语之过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齐人,故齐语耳。”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与彼同。
  〔八〕 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传》“风不越而杀”之越。注:“越,散也。”“之 ”,梁启超云:“往也,谓流往外国也”。
  〔九〕 许维遹云:“《晋语》‘厚戒箴国以待之’,韦注:‘待,备也。’《周语》‘内外齐给’,韦注:‘给,备也。’此言民不能供给。”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谓战士。
  〔一一〕梁启超云:“‘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疑有讹夺。”郭沫若云:“‘分’当为 ‘合’字之误也。”元材案:《荀子。富国篇》云:“ 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 忧而有争色之祸矣。”杨倞注云:“合,配也。分,谓人各有偶也。失合谓失其配偶也。”此当作“顾不见亲”句,“家族失而不分” 句。由于人民多走亡而栖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时,不得与其亲人相见。失而不分者,谓夫妇失散,不能复相配偶也。梁、郭二氏说皆失之。
  管子曰:“今为国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一〕。今君躬犁垦田,耕发草土,得其谷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亩之数〔二〕,然而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数〔三〕,然而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强本趣耕,发草立〔四〕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五〕。”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蓄余藏羡而不息,贫贱鳏寡独老不与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数乎?”
  管子对曰:“惟轻重之家〔七〕为能散之耳。请以令轻重之家。”
  桓公曰:“诺。”
  东车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八〕。桓公问四〔九〕因与癸乙、管子、宁戚相与四坐。
  桓公曰:“请问轻重之数。”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数欺诸侯者无权与〔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问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车革?不籍吾民,何以待邻国〔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为可耳。夫好心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知万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夺于天下。夺于天下者,国之大贼也。”
  桓公曰:“请问好心万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一四〕。足其所,不赂其游者〔一五〕,责之令大夫。若此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策者〔一六〕能为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荚者不能为天下。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归我若流水〔一七〕。──此轻重之数也。”
  〔一〕 元材案:此数语出自《管子。牧民篇》,汉人贾谊在其上文帝《论积贮书》及司马迁在《史记。货殖传》中,皆有所引用,与本书《事语篇》及本篇同。但于此有当注意者,即贾谊与司马迁及《事语篇》之引用,或则以之作为论积贮的重要性之证明,或则以之作为“人富而仁义附焉”的主张之理论根据,结论虽不尽同,而其对于《
  管子》原文持绝对肯定之态度,则完全一致。至本篇虽亦引用此语,而目的则只是作为批判之对象。作者认为所谓“仓廪实,衣食足”,必须先解决“实”者与“足”者为何人之问题。如果社会上尚有“饿馁于衢闾”与“卖子”者存在,则政府“虽强本趣耕, 发草立币而无止”,亦不能免于“民犹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之所谓“调通民利”的意见。此不仅是对《管子。牧民篇》及贾谊与《事语篇》思想之进一步的发挥,而且特别是对司马迁对财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进而讨论“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 之具体措施问题。
  〔二〕 王念孙云:“‘有人若干步亩之数’,当依《国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亩之数’。”
  〔三〕 张佩纶云:“‘百十’亦当依《国蓄篇》作‘若干百千之数’。”元材案:两处所用数位,各有不同,不必一一据彼改此。
  〔四〕 丁士涵云:“‘发草’与‘ 立币’连言不词。疑涉上文而衍。”张佩纶云:“发草立币,《轻重戊篇》‘莱莒之山生柴,铸庄山之金’是也。”元材案:丁说非是,张说尤谬。莱莒之山生柴,柴乃茈字之误,说详《戊篇》,与铸庄山之金无关。发即《诗。大雅。噫嘻篇》“骏发尔私”之发。草即上文 “山林菹泽草莱”之草。发草即耕发草莱,犹《商君书》之言“垦草”矣。此乃紧承“躬犁垦田,耕发草土” 一段而言。立币则紧承“铸钱立币”一段而言。文义甚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当作‘ 苦’。字之误也。”戴望说同。元材案:古籍中“犹若 ”二字连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两种:一种采用“虽(或非)……犹若”之形式,作“还是”讲。如《吕氏春秋。用众篇》云:“虽不足,犹若有跖。”《诬徒篇》云:“虽不肖者犹若劝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马于此,非得良工,犹若弗取。”又一种则采用 “犹若……而况”或“犹若……又况”之形式,作“尚且” 讲。例如《知度篇》云:“ 舜禹犹若困,而况俗主乎?”《有度篇》云:“虽贪污之心犹若止,又况乎圣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见,《审议》、《应言》、《爱类》、《壅塞》等篇各一见。《荀子。不苟篇》亦有“虽作于心,见于色,出于言,民犹若未从也”之言,句例与此并同。若改“若”为 “苦”,便不词矣。二氏说皆非。
  〔六〕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侈靡篇》。《侈靡篇》云:“鳏寡独老不与得焉。”上无“贫贱”二字。“与”即本篇上文“天下有虑,齐独不与其谋”之与。“不与得”犹言无分也。《轻重丁篇》亦有“又收国中之贫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 之言,则取此语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轻重之家又分见《乘马数》及《山至数篇》,解已见《乘马数篇》。
  〔八〕 猪饲彦博云:“‘东’当作 ‘束’。”丁士涵云:“‘东’乃‘束’字误。束车,约车也。《国策》曰:‘请为子约车。’又曰:‘王为约车载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轻重之数者。《汉书。地理志》:‘周人之失,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熹为商贾,不好仕官。 ’周地四达,居土中,其民好言轻重,势也。”元材案:各书皆无以束车为约车之例,此“东”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论其是在关中,或在洛阳,对齐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东车以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说明本书著者言地理与历史皆是随意假讬之词。此如《山国轨篇》以梁渭阳□之牛马可以满齐衍,《轻重丁篇》以龙斗于马谓之阳为即齐之郊,《轻重戊篇》以楚为山东之强国,皆与所谓桓公之齐方位不符。窃谓本书著者似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人而在写此书时身在长安,故不知不觉,往 往以长安为中心耳。
  〔九〕 猪饲彦博云:“‘问四’二字疑衍。”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盖因下文 “相与四坐”及“请问轻重之数”而衍。何如璋以“四因”为“即下三准与策之相因”,于鬯则以“四因”为 “指下文‘夫好心则万物通’四句而言”,而曰“当时癸乙四因之说必甚详,故记人载之曰‘桓公问四因’,并其篇名亦必当称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见《山至数篇》。“权与”,解已见《事语篇》。“重籍其民”,指国内言。“数欺诸侯”,指国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后也。癸乙为宾,故差肩而问焉。”元材案:差肩又见《轻重乙篇》。差即《山权数篇》“坐立长差”之差,次也。次肩,谓不敢与贵宾并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礼记。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
  革,甲胄之属。”待即上文“民无以待之”之待,备也。又案无籍于民,乃本书各篇所述管子理财之重要方针。此处忽又作为管子发问口气,一似管子本不赞成无籍主义也者。盖著者只是要用问答体,反复说明其在财政经济上之主张,初不计此问者及答者之究为何人也。且著者之意,为欲加强其所谓无籍主义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谓“轻重之家”之癸乙,并极力抬高其身价,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与之并肩而言。此与《庄子》书中常以黄帝尧舜及孔子与其所捏造之所谓真人、神人、圣人、至人等互相问答者同属于所谓“ 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范畴,凡以使其所主张之理论,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纣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盖古谓有智虑者,心有孔窍也。”张佩纶云:“《释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无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 ‘好心’二字旧未得其解。下文以‘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责之命大夫’释明‘ 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与附庸诸侯之聚财。准此,则‘好’当训为空。《尔雅。释器》:‘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好’乃环璧等之中孔。是则‘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与附庸诸侯在国内居心腹地,务使其财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说不便,故为此‘好心’之隐语耳。”元材案:以上三说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肠,犹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谓“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盖指封建社会之旧道德观念,如“仁义”、“孝悌”等而言。本书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种方案,例如《山权数篇》所谓“高仁慈孝”,《轻重丁篇》所谓“
  召城阳大夫而请之”,所谓“表称贷之家”,盖皆不切实际之幻想。在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之阶级社会中,欲凭一纸之命令,使富有者发出同情心,自愿将剥削而来之财产,无条件分于别人,岂非痴人说梦?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实亦有其历史背景,说详《轻重丁篇》。
  〔一四〕猪饲彦博云:“卿诸侯、令大夫,盖战国之爵也。”张佩纶云:“‘卿诸侯’无义,当作‘诸卿族’。侯、族形近而讹。‘令大夫’即‘ 命大夫’之义。”许维遹说同。郭沫若云:“张、许说均非。文正宜以‘卿诸侯’断句。《轻重乙篇》亦见‘ 卿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谓‘卿诸侯’为大国之孤。余疑‘卿’与‘诸侯’为二。‘诸侯’者附庸诸国之君长也。《陈侯因□敦》‘朝问诸侯’,知齐国实领有 群小诸侯。卿乃内臣,诸侯乃外臣,责令先内而后外。”元材案:《吕氏春秋。孟春纪》:“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还乃赏卿诸侯大夫于朝。”(《孟夏》、《孟秋》、《孟冬》各纪均有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语)则卿诸侯者谓九卿及诸侯也。郭说“卿与诸侯为二”,甚是,但此为秦统一以后之官制,与春秋之齐国无关。此谓家有余富者,必使其有余乘,否则责使卿诸侯补而足之,以免此余富之囤积与冻结。张、许及俞氏说皆失之。
  〔一五〕猪饲彦博云:“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谓独足其家而不通财于交游也。”张佩纶云: “《说文》:‘赂,遗也。’游即上文之‘游财’。‘ 令大夫’即‘命大夫’之义。”郭沫若云:“谓有财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顾交游。”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习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义,随上下文而不同,说已详《地数篇》。此处所字,与《轻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同一意义。“足其所”即“ 足于财”。“游者”即《管子。问篇》“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几何人”及“外人来游在大夫之家者几何人”之“ 游者”。此处当亦兼指“游于外”及“外人来游”之两种人而言。赂,安井衡云:“以财与人曰赂。”此盖谓有游于外或外人来游者,则责使令大夫以己财分而予之。此与上文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皆有“散其财物,使万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谓“富者靡之,贫者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谷、币、财为三准。从轻重而环之为同策。”尹桐阳云:“三准者,一调高下,二分并财,三散积聚也。”郭沫若云:“‘ 三准’当即万物通,万物运,万物贱。上文云:‘夫好心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欲使有无相通,货物流入市场,物价 下跌,必须有所准据。而所准据则惟此 ‘好心’之一策耳,故曰‘三准同策’。”元材案:尹说是,安井及郭说非也。此盖总承上文而言。调高下为一准,分并财为一准,散积聚又为一准。准虽有三,而其行事则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策”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汉书。文纪》“申教令”之申,颜师古注云:“申谓约束之。 ”此三句又见《轻重乙篇》,惟“申”作“辟”,“抗 ”作“引”,“民”作“施”。说详彼篇。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倳戟十万,薪菜之靡日虚十里之衍〔一〕。顿戟一噪,而靡币〔二〕之用日去千金之积。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对曰:“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四〕。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五〕,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六〕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金贾四千,则是十金四万也,二十金者为八万。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策〔七〕。然则地非有广狭,国非有贫富也,通于发号出令,审于轻重之数然。”
  〔一〕 张佩纶云:“薪菜当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传》:‘然则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则微者 也。’”元材案:《管子。五辅篇》云:“其庶人好耕农而恶饮食,于是财用足而饮食薪菜饶。”《盐铁论。园池篇》文学云:“ 粟米薪菜不能相赡。”皆薪菜连文,薪以造饭,菜以佐餐也。张说非。倳戟解已见上文。靡,犹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币者敝之假字。《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也。’《轻重乙篇》曰:‘器以时靡币。’”张佩纶云:“‘靡币’当作 ‘靡敝’。《礼记。少仪》:‘国家靡敝。’此言养兵则有薪樵之费,用兵则有转餉之费。”元材案:“顿戟 ”解已见《地数篇》。“靡币”当作“靡敝”,张说是也。“靡敝”亦汉人常用语。《
  汉书。主父偃传》:“靡敝中国。 ”又云:“使边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严安传》:“靡敝国家。”又《盐铁论。伐功篇》云:“未见种蠡之功,而见靡弊之效。”颜师古注《严安传》云:“靡,散也。音縻。”《盐铁论。刺复篇》文学云:“军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犹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无以待之”之待,备也。此盖言十万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宽达十里之地变为平虚。每日所消耗之器财,可以使千金之积化为乌有。旷日持久,国用难继,故问备之之策。又案《管子。参患篇》云:“故一期之师,十年之蓄积殚。一战之费,累代之功尽。”又《孙子。作战篇》云:“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里之师举矣。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 ”又《用间篇》云:“兴师十万,出兵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意义均与此同。如此大规模之战争,决非秦汉以前春秋时代所能有也。
  〔四〕 猪饲彦博云:“‘平’当依下文作‘釜’。‘则’字衍。”王引之云:“‘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当作‘粟贾平,釜四十,金贾四千。’言今之粟贾平,每粟一釜,其贾四十钱。金贾每一金(
  《孟子。公孙丑》赵注曰:‘古者以一镒为一金。镒,二十两也。’)四千钱。二者皆当时之贾也。下文‘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即承‘粟贾平,釜四十’言之。‘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贾四千’ 言之。今本‘四十’上脱‘釜’字,‘金贾’上衍‘则 ’字,而文义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谓中平之价。‘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镒言。‘则’ 字当作‘而’,文义始顺。二语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轻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则字衍’。但单言金则知为镒,单言粟则知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 “平”当作“釜”,猪饲说是也。“则”当作“而”,何说是也。惟本书言金皆以斤为单位,不以镒为单位。《山权数篇》七言“置之黄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万一千余斤”,《轻重戊篇》“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 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镒为秦制,斤为汉制。(见《史记。平准书》“马一匹则百金”《集解》引臣瓒注。)本书为汉人所作,此又其一证矣。
  〔五〕 安井衡云:“《轻重乙篇》 ‘狄诸侯,亩钟之国也’,亩钟则百亩百钟,而此云‘ 百亩二十钟’。《揆度篇》曰‘金之平贾万也’,而此云‘金贾四千’。盖《管子》经数百年之久,而成于数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缪戾至于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则其单位产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权数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可见“亩钟”与“百亩二十钟”,并无冲突。 又金价高低亦无一定。即以《揆度篇》而论,上文言“金之平贾万也”,下文即曰: “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吾非埏埴摇炉櫜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万变至四万,则此处之金贾四千,正合《地数篇》所谓“先王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轻重乙》略同)之原则。且本书各篇中所有数字,大抵皆著者随意假设,作为说明其所谓“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轻重之策之用,非谓当日确有如此事实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徒见其所见之狭而已!
  〔六〕 元材案:“粟重而黄金轻” 二句解已见《乘马数篇》。衡,平也。两者不衡立,即《国蓄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即今语所谓“ 互为反比例”者也。《管子。权修篇》云:“金与粟争贵。”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发号出令”四字又四见《轻重己篇》,即“发号施令”之意,乃汉人通用语。《淮南子。本经篇》云:“发号施令,天下莫不从风。”《汉书。王莽传》“发号施令”四字凡两见。是其证。“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策”当作一句读。“曰”为“而”字之误。谓一农之事所以能由 “中二金之财”而变为“有二十金之策”者,乃“重粟之价,釜四百”之结果,亦即发号出令之结果。非由地之有广狭,国之有贫富也。细绎全文,著者之意盖谓上述战费问题,在金价高于粟价情况之下,势将无法解决。但如能发号出令,将釜四十之粟价提高至釜四百,则一农之事亦可随之由“中二金之财”提高至“有二十金之策”,而战费自无不足之虞矣。此与晁错《
  请贵粟疏》所谓“方今之 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用意正同。惟晁错以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即在于“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此处则仅言“重粟之贾釜四百” ,而未说明其重之之法。实则重之之法,本书各篇已述之甚详。如《巨(策)乘马篇》之廪谷州里,则“国谷之重再什倍”,《山国轨篇》之“高田以时抚于主上” ,则“国谷坐长加十”,及“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 ”,《山权数篇》之以“綪□夜石之币守五谷”而“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之“一国谷赀在上” ,“国谷十倍”,《地数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 “国谷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国之豪,使其“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而“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 ,皆其例也。张佩纶不从全书着眼,乃谓“此言养兵有薪樵之费,用兵有转餉之费,疑管子之对不应迂阔若此。当别有一节而今脱去。其下节则意欲节省军士之赏,而管子又明其不可,义始完足”者,失之远矣!
  管子曰:“湩然击鼓,士忿怒。枪然击金〔一〕,士帅然。策桐鼓从之〔二〕,舆死扶伤〔三〕,争进而无止。口满用,手满钱〔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故轩冕立于朝〔六〕,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七〕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八〕,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赏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禄重赏为然耳。故不远道里而能威绝域之民,不险山川而能服有恃之国。发若雷霆,动若风雨。独出独入,莫之能圉〔一0〕。”
  〔一〕 何如璋云:“湩然,鼓声。枪然,金声。”元材案:金,钟也。《淮南。说山篇》:“范氏之败,有窃其钟负而走者,枪然有声。”是也。
  〔二〕 安井衡云:“帅、率通。帅然,急遽貌。”张佩纶云:“桐当为枹,字之误也。说文:‘枹,击鼓杖也。’《淮南。地形。高注》、《文选。西征赋》引《淮南。许注》均云:‘筴,杖也。’ 《小匡篇》:‘枹鼓立于军门。’《左氏传》:‘左援枹而鼓。’《论语》:‘从之,皦如也,绎如也,以成。’知‘从之’为鼓之节次。”郭沫若云:“当读为‘ 枪然击金,士帅然’。帅然者,肃然也。‘桐’当为‘ 枹’,衍文。读者注‘枹’于‘策’字下,被混入正文耳。‘从’读为纵。‘策鼓纵之,舆死扶伤’,文从字顺,音调亦谐。”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汉书。东方朔传》:“今先生率然高举。”师古注云:“率然犹飒然。”“士”与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谓“列陈之士”。士帅然,谓不加考虑,闻击金之声,即顿起相从,犹《论语》之言“子路率尔而对”矣。“筴桐鼓” 三字疑有讹误。据下文“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则 “从之”云者,乃指向敌军进攻而言。若作“筴桐鼓” ,岂进攻之具耶?郭作“策鼓纵之”,亦不可通。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解已见上文。
  〔四〕 张登云云:“用,食用也。言人勇于攻战,死而不顾者,为有重禄而口满食用,有重赏而手满钱,为利所动也。”郭沫若云:“
  赵用贤录张说未注明来历,前人误以为赵说。然张说非是。此乃形容战士在疆场奋进之貌。‘用’当为‘涌’,谓不断怒号,致口角流沫也。‘ 钱’当为‘残’,谓互相斫 杀,致手满伤痍也。”元材案,此二句当在“非大父母之仇也”句下。此盖谓士之所以能“舆死扶伤,争进无止” 者,非真有大于父母之仇,乃由于有吃有用,重禄重赏之所致耳。仍当以张说为是。
  〔五〕 猪饲彦博云:“‘大’当作 ‘有’。”张佩纶云:“‘大父母之仇’,《曲礼》、《周礼。调人》均言‘父之雠’,《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礼。调人。疏》引《
  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于己则无义,施之于彼则无罪。所复者,唯于杀者之身及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郑从之也。《曲礼。疏》文有详略。许、郑皆主《周礼》,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当不反兵而斗,与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战,与经义合。 ”许维遹云:“‘大’字当作‘鹍’,‘鹍’字偏旁与 ‘大’形近,故讹为‘大’。‘鹍’即‘从’字。《揆度篇》云:‘若从亲戚之仇。’亲戚亦父母也,从犹追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误,读为‘ 有’。”元材案:“
  大”即《孟子》“无后为大”之“ 大”。言非有大于父母之仇而赴之。诸说皆非。
  〔六〕 尹桐阳云:“立,位也。谓居君位。”
  〔七〕 尹桐阳云:“中军,主将。 ”许维遹云:“‘中’当作‘申’。‘申军’与‘行战 ’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对举。左哀二十六年‘ 申开守陴’,本书《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军犹遣军、发军。后人习见中军,故改申为中耳。”元材案:“中军行战”与“轩冕立于朝”互为对文。轩冕指国君,中军指主将。若作申军,则全句无主词矣。古代军制,多分兵为中、左、右三军,中军为发号施令之所,主帅自将之。《左桓五年传》:“王以诸侯伐郑,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 军。”即其证。许说非是,尹说得之。
  〔八〕 张佩纶云:“‘委予之’句。《齐策。高注》:‘委,付也。’言举国以付之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委,积也。予,赐予也。谓以积蓄之谷或积蓄之财赏赐之也。《事语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即“委予之赏”之义。若作“
  委予之”句,则下文“赏不随”三字将无所属矣!
  〔九〕 猪饲彦博云:“‘朝’疑当作‘禄’。”孙诒让、何如璋、张佩纶、于鬯说同。许维遹云:“孙、张说是也。‘执’犹爱也。《
  吕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执乎黄帝’,高注:‘黄帝说之。’以‘说’释‘执’,说亦爱也。《刘子新论。袭文》作‘轩皇爱嫫母之丑貌’ 。此执爱义同之证也。”郭沫若云:“许释‘执’为爱,意虽近似,尚有一间。爱乃外动词,‘爱于禄’,‘ 爱于赏’,殊为不词。‘执’假为‘挚’,情意恳至谓之挚。又通作‘鸷’,击杀勇锐谓之鸷。《吕氏春秋。遇合篇》‘嫫母执乎黄帝’,情意恳至之比也。此言作战之将士,则以勇锐之意为切,所谓重赏之下有勇夫也。”元材案:猪饲说太拘。爵禄乃朝廷所出,“执于朝 ”,即“执于禄”之义也。执即《书。酒诰》“尽执拘以归于周”之执,有系累之义。谓大臣为朝廷之爵禄所系累,不得不尽忠以事君。列陈之士为委予之赏所系累,不得不竭死以杀敌。犹后人之言“名缰利锁”矣。《国蓄篇》云:“民无不累于上。”《轻重乙篇》云:“ 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或曰“累”,或曰“虏”,或曰“执”,其义一也。许、郭说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远道里”云云,又见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七法篇》。《王兵 篇》云:“不难远道,故擒绝地之民。轻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国。独制而无敌,故令行天下。伐国破邑,不待权(□)。”(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七法篇》云:“不远道里,故能威绝域之民;不险山川,故能服恃固之国。独行无敌,故令行而禁止。故攻国救邑,不恃权与之国,故所指必听。 ”后四句,分见《王兵篇》、《管子。七法篇》、《淮南子。兵略篇》及本书《事语篇》。引文已详《事语篇》。惟《王兵篇》“动如雷电”等句在前,“不难远道 ”等句在后。《七法篇》则“不远道里”等句列在《为兵之数》节,“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等句,列在《选阵》节。此处则合在一起,而次第恰与《王兵篇》相反。不仅字句不同,而先后次序亦不一致。又《事语篇》及本篇皆无“飞鸟”句,又“雷电”皆作“雷霆 ”,与《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与《淮南子。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于天下而伤寡人〔二〕。寡人之行,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吴越不朝,珠象〔三〕而以为币乎?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币乎〔四〕。禺氏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五〕。昆仑之虚不朝,请以璆琳琅玕为币乎〔六〕。故夫握而不见于手,含而不见于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后八千里之吴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后八千里之发、朝鲜可得而朝也。怀而不见于抱,挟而不见于掖〔九〕,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后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后八千里之昆仑之虚可得而朝也。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 元材案:《盐铁论。诛秦篇》云:“秦既并天下,东绝沛水,并灭朝鲜,南取陆梁,北却胡狄,西略氐羌。立帝号,朝四夷。”可见朝四夷实始于秦。此处四夷则指下文吴越等四方之国而言。盖以吴越代表南方,发、朝鲜代表东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证),昆仑之虚代表西方。细绎全文,似亦以汉武帝时代之国际形势为背景者。开首即以“四夷不服”为谈话之主题,便非汉武帝以前任何封建统治者所应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举之四夷之国名及其方位,亦唯汉武帝时代之疆域始足以当之。所谓吴越者即汉武帝时代之两粤也。所谓发、朝鲜者即汉武帝时代之秽貊、朝鲜也。所谓禺氏者即汉武帝时代之大月氏也。至昆仑之虚,虽汉武帝时代并无此国名,然《史记。大宛列传》云:“汉使穷河源,河源出于置。其山多玉石,采来。天子案古图书,名河所出山曰昆仑云。”则所谓昆仑之虚者,乃指昆仑山周围之西域各国而言。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二〕 元材案:逆,不顺也。逆政犹言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政策。游,流行。伤,损害。谓四夷之国所执行之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政策流行于天下,必将使本国威信受到损害也。
  〔三〕 王念孙云:“‘珠象’上脱 ‘请’字,当据补。”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及文皮,解已见《揆度篇》。□,尹注云:“他卧切,落毛也。 ”何如璋云:“□ 与毻同。《博雅》:‘解也。’谓鸟兽解毛羽也。郭璞《江赋》‘产毻积羽,往来勃碣’,注:‘毻音唾,落毛也。与□同。’”以落毛之皮为衣服,故曰“□服”,犹《书。禹贡》之言“岛夷皮服”矣。
  〔五〕 元材案:禺氏解已见《国蓄篇》。白璧即玉,所谓“禺氏之玉”者也。
  〔六〕 孙星衍云:“‘昆仑之虚’ ,《御览》八百九引无‘之’字。《尔雅》有‘昆仑虚之璆琳琅玕焉’,又云‘河出昆仑□’。此不宜有‘之 ’字。”元材案:《山海经。海内西经》亦有“海内昆仑之虚”语,与此同,不必删。璆琳、琅玕皆玉名。《书。禹贡》云:“
  厥贡惟球琳琅玕。”《注》云:“ 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美玉珊瑚出于昆山。”又《通有篇》文学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 张佩纶云:“辟、譬通。《大学。郑注》:‘辟犹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 元材案:辟当读如上文“不避吴越”之避。言一珠一皮价值之贵,可使千金为之退让也。张氏说非。
  〔八〕 陈奂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误。”丁士涵云:“‘而金’当作‘千金 ’。”元材案:此语显有讹误,不可□解。
  〔九〕 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谓主要特产,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国皆各有其所宝贵之特产,如欲使其朝服,即当利用此等特产作为与各该国互相交换之媒介。否则远近无以相因,而国交亦不可得而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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