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它古典 》 曹雪芹毒杀雍正帝 》
第三节 对“食丹而亡”说的评析(2)
霍国玲 Huo Guoling
这一结论,与如下一些历史事实不符:
第一,掩饰了雍正食丹后,身体更加健康的史实:
雍正自二年后直至十年未曾生育,而到八年时又患了重病,然而,雍正自八年(公元1730年)年底服丹后,健康状况不断好转,以至十一年(公元1733年)又添皇子弘曕。直到十三年(公元1735年)八月二十日前,雍正健康情况一直都很好。——这位史学家忽略了这一史实。
第二,回避了雍正死亡的真正原因:
经常服用具有微毒的丹药,其结果必然是慢性中毒。既是慢性中毒,雍正经常服用后,在健康上就应有所反映,历史档案中就应留下印记,但是这位史学家没有拿出任何有关史料。
史实是:雍正并非慢性中毒而死,而是在健康的状态下,突然暴亡。
第三,将最后一次所进原料混淆为平日所进原料:
圆明园炼丹的原料,除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八月初九日进过200斤牛舌头黑铅外,在此前长达5年的时间内,从未进过类似黑铅的原料。在《活计档》中,除十三年八月九日的一次外,再没有关于“黑铅”的记载。然而,这位史学家并未作出这种说明,而是将这最后一次所进原料与平日所进原料混为一谈,他写道:雍正丹炉一开烧炼之火便没有再灭。在雍正九年到十三年(公元1731~1735年)的《活计档》中,这类记载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外还有大量的铁、铜、铅制器皿,和矿银、红铜、黑铅、硫磺等矿产品……这些物品,都是炼丹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李国荣、张书才:《实说雍正》第114页。其他一些史学家对此问题同样作出笼统的论述,如杨启樵写道:读此可知雍正确曾命道士于西苑炼丹,八年(公元1730年)起活动加强,则因健康欠佳,拟藉丹药疗疾。有史料为证,“活计档”自雍正八年起忽而出现了一些新记录:圆明园大量使用煤炭、柴薪等燃料,还有矿砂、黑铅、硫黄等项目。杨启樵:《揭开雍正皇帝隐秘的面纱》第202页。需要说明的是:不仅《活计档》中明确地记载着:在雍正十三年八月九日之前,圆明园中从未进过类似“黑铅”的炼丹原料,而且为了慎重起见,笔者就此问题,还特地询问了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工作,并对雍正之死做过一定研究的人员,回答是:除雍正十三年八月初九日的记录外,并未发现还往圆明园进过什么有毒的炼丹原料。
第四,不能以历史上一些帝王服毒丹而死的史料,说明雍正死亡的原因:
这位史学家谈到历史上有些帝王是服毒丹而死的,说:“纵观历史,长生不老的企求总是伴着服丹丧命的悲剧在帝王之家屡屡重演。”历史上“至少有十五六位帝王死于丹药中毒”。并从现代环保的观点说明一些炼丹原料含有毒素。谈这些问题的目的是要证明所有丹药都是有毒的,雍正既然服丹,也同他们一样,是因丹毒积累过多而死的。
杨启樵也写道:秦皇、汉武求仙药众所周知,唐代君主崇尚道教,尤好方术,死于丹药者有五人之多。或说企图长生乃帝王特例,其实达官贵宦何尝不如此,读韩愈《故太学博士李君墓志铭》,竟有八名显宦服食丹药而亡。因此,若说雍正死于丹药,亦非无稽之谈。同上,第190页。请看!他的论证也是以古代帝王和显宦食丹药而亡的史实,证明“雍正死于丹药”。
应当指出的是:雍正是如何丧命,只能通过有关雍正的史实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因为其他帝王或显贵因平日所服之丹含有毒性,就可证明雍正所服之丹也一定含有毒性;其他帝王或显贵经常服用毒丹而死,雍正也一定是经常服用毒丹而死。——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历史学家提出的雍正“服丹而亡”说的评价是:提出雍正的暴亡与服丹有关是正确的,但认为所有丹药均带有毒性,他长期服用丹药,才使他“没有逃脱丹毒的厄运”的结论欠妥。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选集】红楼一春梦 |
|
|
第一节 雍正实属暴亡 | 第二节 宫女缢杀“世宗”未遂说 | 第三节 中风而死说 | 第四节 沉淫而死说 | 第一节 雍正信奉道教 | 第二节 雍正崇信道教主要是看重它的实用性(1) | 第二节 雍正崇信道教主要是看重它的实用性(2) | 第二节 雍正崇信道教主要是看重它的实用性(3) | 第三节 雍正依靠“既济丹”强健了体魄(1) | 第三节 雍正依靠“既济丹”强健了体魄(2) | 第四节 大臣也说食丹后“大有功效” | 第二节 一些史书记载雍正系中毒暴亡 | 第一节 应当以辩证观点看待丹药 | 第二节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雍正是食丹而亡 | 第三节 对“食丹而亡”说的评析(1) | 第三节 对“食丹而亡”说的评析(2) | 第三节 对“食丹而亡”说的评析(3) | 第一节 一些史学家对于雍正死因种种说法的认识(1) | 第一节 一些史学家对于雍正死因种种说法的认识(2) | 第二节 正确分析与认识雍正的死因 | 第三节 小结 | 研究的必要前提(1) | 第一节 吕四娘杀雍正传说简介 | 研究的必要前提(2) | |
| 第 I [II]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