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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思考 》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
第十章 寡居生活
伊沛霞 Patricia Ebrey
當孫氏(出生於1070 年)1134年去世時,拋下了 56 歲的妻子強氏(1078—1153 )和 11 個孩子,其中有的尚在幼年。他傢的財務十分混亂,因為他“疏財樂施,一語之投,捐數十萬無所計”。①孫氏積攢的藉據有滿滿一筪,臨終時他叮囑兒子把藉據都燒掉,但是兒子們卻打算去討債,這時,強氏攔住他們,說:
“不取一金之息,不遣一介詣門淹速。惟所命折券則不可。”飭諸子曰報書云而已。而諸猶子自言,傢有未分之田,計積歲粟麥之直為錢,無慮萬緡。夫人惘然不喻其故。或曰分法過五年有司不受訴,今隔世矣,復何道。夫人曰:“爭財與讓財孰愈?”晝出帑廩畀之無秋毫計惜。族姻聞之曰:“寡婦弱子,一旦喪傢資之半,其傢破矣。”夫人經理內治,衣粗食糲,勤儉自力。即捨東間屋數楹,迎師教其子。晨夜課誦,不使嬉宕。而後營伏臘,輸賦稅,治賓祭,交宗黨。應已然,待未然。事無劇易,皆中節法。積二十年,男授室,女得所。歸田園聚資稍復其故。189內外屬人無老幼疏近,一口翕然,稱為賢母。②
宋代史料裏像這樣决心剋服逆境並成功帶大孩子的孀婦並不罕見。這種堅強、胜任而又無私的女人受到普遍的尊敬,原因與受尊敬的內助大致一樣: 她們維係和提升了丈夫和兒子的傢族聲望。
即便還有年幼的孩子,但幾乎可以肯定 56 歲成為寡婦的強氏有長大成人的兒子,可以幫她打理很多事情。更令人敬畏的是那些孩子還小的寡母。用前現代社會的死亡率推斷,失掉丈夫而孩子尚小的女人並不罕見。我研究的夫婦中,5% 的妻子30 歲喪偶,13% 的 40 歲、將近20% 的 45 歲喪偶。最好的情況下,女人喪夫後留在復閤家庭裏,與丈夫的兄弟們一起度日,並且今後也衹依賴他們生活。分傢時,她的兒子將得到丈夫應得的那份財産。體諒她的丈夫的兄弟將盡量推遲分傢,直到她的兒子能管理財産或養活她。即便丈夫去世前已經分了傢,丈夫的兄弟也會收留她和孩子們,支持或贍養(如果需要的話)她這個可能不能完全獨立的小傢;這是士人通常的做法,他們按照慣例遵循成規,其中不少是為寡婦規定的。韓元吉(1118—1187)在一篇為小叔叔作的悼文裏說叔叔去世時沒有子嗣,韓元吉收留了無處可去的寡嬸,直到她也去世,他還為嬸嬸立了嗣,使叔叔那一支脈延續下來。③
與這種理想的境況相反,很多寡婦回到娘傢,可能是自願這樣做,因為丈夫的兄弟不歡迎她們,或丈夫沒有兄弟。寡婦的財産狀況和家庭形勢因為階級和個人情況不同而多種多樣。④吳氏(1035—1093),婚後不到一年喪夫,帶着尚在襁褓裏的小女兒回到娘傢,“以事兄嫂”,長達32年。蘇氏(1031—1072)35歲時第二次喪夫,回到母親傢住,每日獨處誦經,連傢裏人也很少見到她。寡婦的父母和兄弟即使已去世,活着的娘傢人最終也會收留她們。寡居的虞道永(1103—1182)收留了已逝丈夫的姐姐,慷慨地供養她十五六年,並為她的兒子們娶了妻。⑤
有些沒有兒子衹有女兒的寡婦可以投奔女兒。張氏喪夫後,丈夫前妻的女兒嚴氏(1039 —1110)把她接到自己傢,照顧她度過餘年。190宋氏的第二個丈夫去世後,住到她與前夫生的女兒陳氏(1155—1230)傢裏。姐妹傢甚至也是可去之處。大約 1175年,年老、貧窮且有病的邵氏被她年過 60 歲的妹妹收留。⑥
寡婦的脆弱性
189試圖保持一定程度上獨立的寡婦肯定會遇到很多睏難。一般情況下寡婦不能繼承丈夫的財産(他的兒子纔是繼承人),如果她不再嫁,可以靠丈夫的産業維持生活。如果沒有兒子,她可以管理丈夫的財産並為他選一位繼承人,恰當但不一定必要的人選是他的侄子或侄輩族人。如果不確立繼承人,她死後這個家庭將被歸為絶戶,財産將按照戶絶法的復雜規定進行處置。如果有年幼的兒子,不管是她生的還是妾生的或收養的,她都可以在兒子利益的基礎上掌管財産,但是沒得到官府的同意不能變賣田産和房屋,因此她衹不過是財産的保管者。兒子長大後,她仍有權要求掌握養活自己的那些財産;未經她的同意,兒子不能合法地簽署契據賣掉産業。⑦
毫無疑問,宋代寡婦願意得到更明確的對嫁妝和丈夫産業的所有權的法律依據。但是財産所有者的合法權利實際上是個大問題。男人會盡力麯解財産權,會用他們不會用來對付其他成年男子的辦法把財産奪走。開封的一個惡霸曾試圖逼迫鄰居把住房賣給他,沒有得手。鄰居去世後,惡霸占有了他留下的寡婦張氏,唆使親信、狗腿子朝張氏的兩個兒子扔瓦片、石頭,逼得兩人背井離鄉。⑧《名公書判清明集》裏的案例解說提供了大量證據,其中很多男人以為沒有成年兒子的寡婦好欺負,把她們當靶子。因為她們畢竟是女人;從小被要求順從,讓着別人,聽從男人對種種“外”事的安排,為在公開場合露面而尷尬難堪。這些同一類的案例也表明的確有不少可愛的、相當勇敢的寡婦,準備着反抗到底。
寡婦們需要的來自親戚的保護就像需要豪強的保護那麽多。韓億(972—1044)遇到一位十年前喪夫、被小叔子逼迫再嫁的寡婦。她的兒子被送給一位村婦,村婦受賄後聲稱孩子是自己生的。⑨像強氏一樣,很多寡婦似乎從財産問題引起的糾紛裏得到的最好的教訓是放棄。1045年李氏成為寡婦時,丈夫的兩個弟弟分了傢産,騙走她20萬錢。191她惟一的兒子還小,壓不住憤怒,但是她勸兒子忘掉此事,否則會使亡父在地下不安。⑩
袁采提醒說寡婦可能經常被騙,但是他也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很少有女人具備管理財産必不可少的識字、計算能力。“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賢;托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肎預人傢事”。為避免被騙,寡婦有時把財産列在別的男人名下,這種辦法可能會弄巧成拙,引火燒身。
很多寡婦與夫傢親戚的爭訟集中在收養問題上。法律和習慣偏嚮於收養父係傢族近親,但是養母本人可能有充分理由傾嚮於一個遠親甚或陌生人。首先,寡婦願意保留已經立繼的嗣子(即已經和他有母子或祖孫關係的男孩),而且拒絶丈夫旁係近親想讓自己的孩子代替原有養子的意圖。他們之間的爭鬥會拖延很久,如陳的寡妻,有知識的傅氏遇到的。她已經從丈夫的親戚裏收養了一個3 歲男孩。由於孩子的輩分合適,她已把孩子轉到自傢戶籍上,手續合法。然而,在二十多年裏,陳鑒,可能是丈夫的兄弟,多次起訴她,企圖讓自己的兒子成為她傢的子嗣。他告到縣、州、路,直到刑部大臣。陳鑒還非法侵吞了傅氏的土地,迫使她不得不親自打官司討回田産,弄得她疲憊不堪,判官結案時說這加速了她走嚮死亡。
收養夫傢血緣以外的孩子的寡婦更容易受到攻擊。曾氏與吳坦結婚後生了一個兒子吳鎮,不幸年少夭折。由於吳坦的親戚裏沒有合適的候選人,夫婦二人收養了一個曾氏娘傢的孩子,改姓吳,起名吳鏜。丈夫死了,孩子也長大了,娶了妻,生了 3 個兒子、 1 個女兒。吳坦死後的年月裏,吳鏜的繼承人的地位多次遭到挑戰,吳坦的叔叔挑起第一次、堂兄挑起第二次。最後一次發生於收養吳鏜 30 年以後,這次的原告要求為夭折的吳鎮立繼。已經成為老年寡婦的曾氏回答說早已確立養子的小兒子做繼承人。判官為保護寡婦和養子做了能做的一切,並點明挑起紛爭者的自私的動機,甚至依據不同的賦稅額和勞役負擔推算出吳傢兩條支脈不同的富裕程度,說明這纔是引起訴訟的真正原因。法官甚至還建議從母親娘傢挑選養子比收養陌生人要好得多。
192寡婦可能在丈夫死後很久纔需要養子。陳氏喪夫後有一個小男孩——張頤翁,但不幸在 24 歲時死去。後來她收養了一個被遺棄的 3 歲男孩做繼承人(做她的孫子)。這孩子八九歲時,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讓自己的兒子代替他。由於她丈夫的弟弟的兒子做她兒子的繼承人,輩分不對,法官判决寡婦繼續收養她已經養大的孩子。
關於毛氏的案子有3份單獨的判詞保存下來,她與四兄弟中的老三黃廷吉結婚(見圖表 6 )。黃廷吉死於 1234 年,毛氏當時 23 歲。她沒生過男孩;兩個女兒也沒活下來。她發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認為這一點值得尊敬,因為她這麽年輕又沒有孩子。毛氏沒收養侄子,因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當時還沒有男孩,而大哥素來與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時大哥甚至沒來吊唁。此外,大哥的兒子們與她年齡差不多。於是她轉而求助於娘傢一位女親戚,收養了女親戚的二兒子,改名為黃臻。這一切都在公開中進行,兩個親近的兄弟(她顯然與他們一起度日)都不反對。事實上,他們為這個男孩請來教書先生,還給他娶了親。毛氏丈夫的兄弟們都去世後,結果大哥的一個兒子起訴要求做三叔的繼子。第一個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對從父係以外收養子的傳統觀念: 神靈不會喜歡母係養子獻上的祭品,無論表面上看起來情形多麽相似,但事實上世係的延續已經中斷。即使黃臻早在 18 年前已被收養,而且和母親相處得很好,判官仍希望毛氏從丈夫的 8 個侄子裏重新挑選一個繼承人,並判定分給這個男孩一半傢産。毛氏按判官所言,收養了丈夫二哥的一個兒子,但恰恰因此引起了更多的麻煩。同等並列的兩個繼承人中那個新養子的生母徐氏把兒子領回去了,並起訴說她的孩子受到虐待。毛氏的案子又一次提到法庭,新判官顯然認為前邊的判决走得太遠,立第二個繼承人有點過分。現在由第二個繼承人引起糾紛,因此他判决立一個繼承人已經足夠。第三位判官基本同意第二位的决定,並以製造事端為由判第一個原告杖 80 棍。可以設想,很多與毛氏情況類似的寡婦衹能嚮丈夫的兄弟或侄子讓步;畢竟,她們很難想到法官會站在自己一邊。
圖表6193
廷珍兒子、兒子、兒子廷新(已逝)徐氏兒子廷吉(已逝)毛氏臻(收養)廷壽
男人有時懷疑寡婦並沒把活到結婚以後的每個兒子的傳宗接代視為重大問題,這無疑是對的。當一個寡婦有兩個或更多的兒子,若有一個已婚兒子死去而沒留下子嗣,這時她更願意看到所有的財産都歸於可以指望養她的活着的兒子,而不願分給與她的關係不可避免地漸趨衰弱的養子養孫。在這樣一個案例裏,判官譴責寡婦愚昧無知,被貪心的兒子牽着走;但在另一個案子裏,那位非凡的法官卻強力保護寡婦不受父係親屬的幹擾、有决定問題的權力。
有些有兒子的寡婦甚至會發現父係的旁係親戚試圖強迫自己和兒子接受附加的繼承人。請看這個案子:
今據具到見得方森係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黃。其阿黃係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黃於癸未年內親生一女,名柳姑,五歲喪父,見年一十五。阿黃於乙酉年內親生一男,名洽,三歲喪父,見年一十三。所謂方龜者,據其供稱,係是方森就伯方凱抱乞為子,年方八歲,於丁醜年五月,隨父方森同到書坊,開小典買賣。乙卯年正月,龜父續娶阿黃。以丁醜考之,方森年始十八,而已抱養方龜為子。大抵無子立嗣,初非獲已,不是年老,便是病篤,豈有年始十八,無故抱養他人八歲男為子之理。兼方龜狀貌老大,亦非二十八歲少壯者之比,虛妄情節,於斯益見。
很明顯,方森 18歲開書坊,收留了年輕的親戚方龜做助手。十年後方森去世,留下一位寡婦,兩個小孩。大概她讓方龜繼續經營書坊,但十年後他回報她一紙訴狀,企圖以已被收養的理由分享她的財産,幾次上告。
甚至在放棄自己的意見、立侄子為嗣以後,寡婦可能還要為保有財産而奮鬥。阿陸是一位沒有兒子的老年寡婦,迫於壓力接受了丈夫兄弟 8 歲的孫子作養孫。她分給養孫一份財産,把他交給他父母撫養。她和女兒(可能也是寡婦)削發為尼,把住房改建為寺廟。當她丈夫的兄弟強迫母女交出全部財産時,案子打到官府。判官宣佈兩方都有錯,但最後决定不強迫寡婦改變當尼姑的决定,因為她已經 80 歲了。194法官知道如果再刺激她,衹會加快她的死亡。但是他又催促她兌現把財産分給養孫一半的打算,並指示養孫用這些錢為她死去的丈夫修葺墳墓。
當寡婦的全部財産都來自於嫁妝時,她收養小孩也會引起糾紛。張氏與吳姓男子結婚,丈夫和他們惟一的兒子死去後,她靠耕種陪嫁的奩田養活自己。我們得知,她“暮年疾憂交作。既無夫可從,又無子可從,而歸老於張氏”。吳傢沒有任何人給她一點點幫助,但她快要死去時,吳姓男子吳辰指控照顧她的娘傢子侄偷偷地把她的奩田和地裏的青苗歸到自己名下。這項指控被官府駁回,但老婦死去以後,同一個吳辰又告到官府,打算讓自己的孫子做她的繼承人進而得到她陪嫁的地産。判官雖然批評吳傢沒有任何人在她暮年時照顧過她,仍决定在扣除喪葬費之後,把她留下的奩田判給從吳傢子孫選出來的繼承人。
男人清醒地認識到寡婦容易受到傷害,這使一些男人試圖事先做好安排以便保護死後留下的遺孀和孩子。柳璟和3個兄弟分傢後富起來了。他快去世時,為尚未長大的兒子和妻子憂慮。柳璟的兄弟們已經先他死去,但是還有幾個侄子,他們的財産比他少得多,可能會給自己的遺屬製造麻煩。因此,在遺言裏他囑咐妻子每年給4個侄子每人一萬錢。寡婦照辦了5年或7年,後來不再給了。侄子們找到一位本族男長輩幫他們告到官府。結果判官對此案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柳璟這樣安排顯然是因為他無法指望侄子們幫他照顧孤兒寡母,因此給他們錢以便打消他們的敵意。現在這位寡婦已經掌握了處世之道,他判决,寡婦有全權管理自己的産業並擁有全部收入。
青年寡婦,道德英傑
拒絶再嫁的青年寡婦普遍被視為英雄般的人物。人們知道,抵製催促她們再嫁的父母和公婆,保護和教育好孩子,有多麽不易。能堅持到底的女人被視為非凡的人,能同時激勵男人和女人。
195女人道德上達到完美的表現是衹結一次婚,這種信仰有古老的根源。《禮記》說,“信事人也,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至少上溯到漢代的一個古老傳說頌揚聖帝堯的兩個女兒,給同為聖帝的舜做妻媵。據說舜死後,兩人都投水自盡了。這個故事在宋代非常流行以至於成為繪畫的題材(圖25)。圖25喪夫的妻媵準備自盡,張端義(約1200年)作品的細部,神話中聖人皇帝舜的妻媵,一對姐妹,投水自盡以前毫不悲傷。波士頓藝術博物館(34.1460)。
《詩經》裏的《柏舟》提到共薑的誓言,她是一個頂住父母壓力拒絶再婚的寡婦。公元前一世紀末劉嚮寫的《列女傳》講了共薑和其他因最初的盟約而拒絶再婚的女人的故事。刻畫貞節妻子時援引的格言經常被記錄下來,比如“雖有賢雄兮,終不重行”。或“婦人之義,一往而不改”。或“婦人之義無二夫”。很多女人寧肯最終犧牲生命,也不接受恥辱。到了公元一世紀末,班昭(約48—約120)寫道,丈夫有責任在元配去世後再婚,但是經典著作裏沒有女人再嫁的記載(“禮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很多斷代的正史為主要以拒絶再婚而聞名的女人設傳。
常見的女教書傳達了同樣的信息。唐後期的《鄭氏女孝經》重複了男人有責任再娶而女子無權“再醮”的規則。同樣著於唐代的《宋尚公女論語》最後一章題為“守節”。這一章描寫姑娘們結婚以前應該留在女人的閨房裏,客人來時應保持安靜,避免讓客人聽到她們的動靜,天黑以後應秉燭而行。然後開始討論對婚姻的忠誠:
夫妻“結發”,義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傾,三年重服。守志堅心。保傢持業,整頓墳塋,殷勤訓後,存歿光榮。
宋代官府贊成宣傳拒絶再婚的美德。法官們不惜筆墨贊揚不再嫁的寡婦,把她們比喻為共薑。作為改變風俗習慣的一種辦法,朝廷旌表那些年輕時就守寡,長期拒絶再婚的節婦,送給她們𠔌物,或免除稅役負擔。比如,1094年,王氏收到朝廷送的10鬥𠔌物和10匹素絹,因為她喪夫以後留在公婆傢已12年,196撫養着婚後一年死去的丈夫的遺腹子。地方官可以主動嘉奬節婦。程迥(1163年中舉)為地方上一位寡婦度氏安排了月薪,她為了養活孩子們,已經典當、賣掉了嫁妝裏的每一件東西,仍不願再嫁,理由是拋下孩子便是對丈夫的不忠。守節的女人被視為孝順的英雄般的人物,她們在喪期表現了非同一般的苦行,或割下大腿上的肉為殘缺的公婆治病,或維持着不分傢的五代同堂的生活。
很多作者對他們認識的寡婦的描述證明他們毫不偽裝地仰慕堅忍的寡婦。王安石(1021—1086)記錄了魏氏(987—1050),29歲喪夫,帶着兩個幼小的男孩,不僅在他們外出讀書以197前教他們讀《詩經》、《論語》和《孝經》,還“躬為桑麻,以取衣食,窮苦睏厄久矣,而無變志”。樓鑰(1137—1213)寫到他一個表兄的遺孀甚至賽過共薑。雖然共薑頂住父母的壓力不再嫁,但是不知道她還有什麽別的品行。而樓鑰的族人蔣氏(1117—1202)26歲成為寡婦,帶着從兩個星期到6歲大的5個孩子,雖然她的生母企圖讓她再嫁,公婆也不是不鼓勵,但是她拒絶了,說否則孤兒的將來得不到保證。後來她全身心投入管理家庭,在她的指揮下,這一傢越來越大,越來越富裕。
很多節婦的故事讀起來就像奇跡。在公衆思想中,最具自我犧牲和獻身精神的示範性行為可以驚天地、泣鬼神。洪邁記述了沒有孩子的寡婦、王乙之妻吳氏的故事:
都昌婦吳氏,為王乙妻。無子寡居,而事姑盡孝。姑老且病目,憐吳孤貧,欲為招婿接腳,因以為義兒。吳泣告曰:“女不事二夫,新婦自能供奉,勿為此說”。姑知其志不可奪,勉從之。吳為鄉鄰紡緝、漧濯、縫補、炊爨、掃除之役,日獲數十百錢,悉以付姑,為薪米費。或得肉饌,即包藏持歸。賦性質實,不與人妄交一言。雖他人財物,紛雜在前,不舉目一視,其所取唯稱其直。故鄉人交相邀喚,是以婦姑介處,略無饑寒之患。常炊飯未饋餾,有外人相呼與語,姑恐飯過熟,將取置盆中,以目不能見,誤置桶內,其中甚垢污不潔。吳還視之,不發一言,亟於鄰傢藉飯饋姑,而取所污飯,洗滌蒸熟食之。一日正晝,裏人皆見祥雲五色從空下,吳氏躡之而升,冉冉際天,驚報其姑,姑曰:“莫鬍說,恰纔與人舂米回傢,方倦臥在床,爾諦視之”。衆詣房前窺之,果熟睡未寤,皆氦然而退。及寤,姑語之故,吳曰:“適夢二青衣同駕雲而來,198執符牒,牽我衣,言天地有召,令我步空,直抵天門。引入朝謁,帝禦坐臨軒勞問曰:‘汝一下愚村婦,乃能誠事老姑,勤苦盡力,實為可重。’賜酒一盃,馨香徹鼻,又與錢一貫,曰:‘將歸供贍,自今不須傭作。’拜謝而返,二童仍前送歸,恍忽而醒”。果有千錢在床,滿房香氣。始悟衆所睹者,乃神遊爾!自是傭喚愈多,吳亦不拒,而賜錢專留姑用,用盡復生,一千綿綿不匱,姑雙目尋亦再明。
很難想像還有比吳氏更不顧自己的女人。她如此關心婆婆的舒適,無論受到什麽樣的誤解和刺激,都從不發脾氣。她用這種方式贏得了鄰居的親善友好和神靈的幫助。
英傑般的寡婦受到如此的尊重,以至於把一個家庭的成功全歸功於這樣的節婦並未降低這傢男人的身份或使他尷尬。比如,池州(安徽)的羅傢有一篇文章,表揚這個家庭 8代以前即11世紀時真正的締造者。她是張氏,27歲喪夫時懷着惟一的孩子。她一直留在丈夫傢,養大了兒子,親眼看到孫子之一當上官,主持着“五世不分”的大傢族。到1262年,紀念她的子孫後代達一千多人。
考慮到頌揚寡婦守節的傳統非常悠久,而且在宋代得到廣泛支持,宋儒加入這個大合唱,也就不奇怪了。司馬光寫道:“妻者齊也。一與之齊,終身不改。古忠臣不事二主,貞女不事二夫。”他在《傢範》一書列舉了很多拒絶再婚的寡婦以備仿效。司馬光並不認為女性的自我犧牲在情感上和道德上比男性的自我犧牲者更可嘉,他也不把寧肯自殺也不再嫁的寡婦當作典型。相反,他筆下的節婦僅僅抵製了努力勸說她們再婚的父母,全部願望都寄托在繼續照顧公婆或孩子上。她們可能會自殘以便讓求婚者泄氣,但是不會輕生。他甚至記載了一位被男人碰了手臂而切斷它的寡婦,她感到男人的舉動傷害了自己。他還鼓勵女人仿效為避免被姦污而自盡的少女、妻子或寡婦,但是並不把再婚等同於被強姦。
在下一代人當中,是後來的程頤因不折不扣地反對再嫁而變得十分著名: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衹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朱熹的《近思錄》引述了這段文字,使這段話更加為人所知。不過朱熹知道多數人都認為程頤堅持強調寡婦守節,這不夠理智,因此當他寫信給一位弟子督促他幫助寡居的姐姐守節時,用了溫和得多的語言。可以說,他對程頤論點的支持有助於把理想化的寡婦貞節改造為一般人可用來鼓勵姐妹或妯娌守節的理論。
當代讀者從理學著作涉及再嫁的段落看出來的厭女情結從根本上說,我相信,來自於對婚姻的不同看法。以當代西方的思考方式看,結婚意味着得到一個配偶,而且男女雙方都要結婚。婚姻以離婚或一方死亡為終結。因此,要求寡婦為死去的丈夫守節而不要求丈夫做同樣的事,很難說是平等地對待兩性。但是就宋代而言,無論如何,兩個配偶結合在一起衹不過是整個事情的一部分。婚姻主要在於家庭怎樣通過接納新成員保全自己。一個男人可通過出生或被收養加入一個家庭。他對自己已加入其間的家庭的忠誠可以通過幾種方式受到考驗: 他可能得忍受惡毒的繼母、專橫的異母兄弟、愛在兄弟之間搬弄是非或做出其他擾亂家庭之事的兄弟的媳婦。剋服了這些可能出現的麻煩的家庭才能幸存下去。一個女人對通過婚姻所加入的家庭的忠誠也會受到檢驗: 她可能會屈服於壞脾氣的婆婆或寵愛妾的丈夫,接受妾生了兒子而她沒生的事實,丈夫可能在她還沒有孩子或孩子很小而她又很年輕時就死了,她還可能屈服於不歡迎她或覬覦小孩財産的丈夫的兄弟和繼子。面臨這些考驗時她的英傑般的行為可能與任何一個支撐家庭的男人所做的不相上下。對女人說來,再婚意味着放棄已經加入的家庭。性質與丟棄父母的兒子相同,而不同於娶一位新妻子的男人。
但是正如從下一章看到的,頌揚節婦並沒使宋代的青年寡婦不再結婚。對貞節的褒奬最終達到的製高點見於明清時代的一段歷史。然而宋代已經出現的給拒絶再婚的寡婦授予200榮譽稱號的現象是文化上特別重要的事,因為它用巨大的力量傳遞了這樣的信息,過去表揚的姑娘和妻子們的好品德(順從、溫和、不表露願望)比諸於對丈夫傢族的忠誠衹不過是小事。由此涉及對女人的本質的認識: 一個女人並不因藏身不露、充分表現了“陰”的傾嚮而真正了不起,她完全剋製欲望纔算是偉大。這也很好地說明了婚姻對於女人意味着什麽: 與其說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結婚,還不如說她和一個傢族譜係結婚。
兒子已長大成人的老年寡婦
通常表示喪夫女人的“寡婦”一詞使人想起的是那些處在不幸環境裏的女人。但是大多數比丈夫活得長的女人直到兒子長大成人以後纔喪夫,喪夫以後也沒獨居,而是和兒子、兒媳及孫子們住在一起。她們的社會身份更多的是婆婆、奶奶而不是寡婦,她們被看作是享受長壽的果實的人。沒人感到有必要在母親和兒子之間正式地分割財産,或從兒子的産業裏明確地剝離出母親帶來的嫁妝,這是歐洲中世紀和現代前期通常的做法。
現實中當然有不孝的兒子。袁采提到“偽書契字”的兒子。在一個案例裏,一個因缺錢而賭博的男子未經母親和4個兄弟同意抵押了傢産。還有一些案子是寡婦狀告不孝的兒子不贍養她們。其中一個做得太過分,甚至賣掉了母親的床。但是吝嗇到不給母親住處和飯食的親生兒子畢竟很少。洪邁的故事暗示這類不孝的兒子都會遭到神的報應。他說一個寡婦有兩個兒子在杭州開一傢銀店。知道自己的一個兒子非常忤逆剛愎,寡婦偷偷地攢了一點錢做自己的喪葬費。這個兒子偶然看到這些錢就拿走了,結果不久以後就遭電擊而死。
如果我們相信幸存的史料,那麽更常見的是被溺愛的兒子幫助寡母享受餘年。劉剋莊(1187—1269)給我們留下一個他的寡母與孩子相依為命的極佳的描述。他父親劉彌正(1157—1213)臨終時在床上說自己感到深深的遺憾,不能活到安排好孩子們的婚事的那一天。他請求53歲的妻子林氏(1161—1248)把這些事做好,從現在就可以開始留意,一定讓兒子延續家庭的傳統好好做學問,一定讓女兒和士大夫結婚。
201林氏在兒子的問題上非常成功。長子剋莊在父親去世時已為官作宦3年,服喪期滿以後重獲一係列職位並得到詩人的聲譽。次子剋遜(1189—1246)和三子剋剛(1200—1254)也最終獲得官職,像剋莊一樣進入可以蔭庇兒子當高官的高品階行列。父親去世時剋剛年僅14歲,寡母林氏多半對他的發展有很大幫助。幼子剋永,父親去世時衹有7歲,因此林氏親自教他讀書,他與母親形影不離。多次趕考未能中進士,他留在傢裏,專事詩辭歌賦的寫作。
寡居期間,林氏為次女、三女和三子、四子安排了婚事。丈夫去世時,傢裏已經有兩個兒媳服侍她,但是剋莊的妻子跟他從宦,不能總在婆婆身邊侍奉。剋遜的妻子方氏(1190—1259)沒陪伴丈夫卻留在大家庭裏。她侍候林氏40多年,我們得知她始終保持着孝敬,一直到自己的頭髮白了,仍不改初衷。最小的兒媳小林氏(1203—1261)於1223年踏入劉傢大門。她比丈夫大4歲,但也衹有17歲。多半因為林氏自己已經過了60歲,急着讓幼子結婚。作為最年輕的兒媳,據說小林氏集中精力致力於為婆婆提供一個快樂的晚年。
一旦把傢事妥善地交給兒媳處理,林氏就逐漸轉嚮信佛。她堅持吃素,定時打坐,沉思默想,與附近寺廟裏一流的禪師保持接觸。但是她並沒有忘記家庭。我們得知,家庭聚會時,她始終不渝地勸說每一個人皈依佛教。
七十多歲時肯定是林氏一生中快樂的時候。她仍然健康,兒子中有3人當官,因此“麾節盈門”。此外,至少有8個活着的孫子。劉剋莊1242年慶祝他56歲生日時寫的詩總結性地表示,自己沒有尋求永生不朽、成佛或輔佐天子的願望;相反,衹願家庭恆久延綿,永遠像那個時候一樣,白發老母和兒子幸福相伴。確實,林氏的兒子們看起來非常敬愛她。劉剋莊寫道,1237年劉剋遜嚮他建議各自想辦法盡快從官位上退下來,因為“仕所以養親,太夫人薄榮利安。與跬步不去鄉井,吾兄弟唯有早退爾。”離傢在外時劉剋莊與母親保持聯繫,有一首詩記錄了接到母親寫來的兩行字時感到的快樂,她告訴他莊稼收成好,祝他仕途順利。
202林氏八十多歲時不那麽快樂,但是家庭成員繼續照料着她,讓她舒服度日。剛剛過三十歲的孫子在京城等候科舉考試時死於痢疾,傢裏上上下下深感痛心。兩年後他的父親劉剋遜去世,傢人不敢告訴病中的林氏。這件事瞞了她一年多。因為林氏的病,二女兒經常丟下夫傢的傢務回來照顧生母,每次都要住幾個月。二女兒是林氏子孫裏真正可以與她討論佛學的人。長子劉剋莊返回傢察看年輕一些的傢人是否把老人照顧好了。1247—1248年,他辭退了官職,一心一意在傢陪伴母親度過餘年。在請求辭職的奏議裏,他強調自己是長子而母親雙目越來越差。他還特別說明自己已年過六十,沒有多少時間陪伴母親了,很難忍受離開她。雖說強調父母年邁或生病總是躲避不願接受的任命的最好理由,劉剋莊要求留在傢裏的願望看來仍然是真摯的。他寫給朋友的信說人們對他的動機的猜測是錯的:“實以老親今年八十有八,母子相依為命,跬步不相容捨”。
本章討論過的寡婦的敘事史料主要不來源於上層階級。幾乎所有透露寡婦易受傷害的案例都發生在一般人傢,很多節婦的故事也是同樣。討論寡婦的美德時,下層階級的事例特別適合寫傢們的意圖,因為他們打算表達的重點在於寡婦忍受的艱難。即便從我們的眼光看,寡婦們的情形有很多跨越階層的相似之處。所有的寡婦有一個關鍵的共性: 她們沒有丈夫代表她們。作為結果,她們做很多丈夫活着的妻子們不做的事。她們要做很多决定,從是否再婚到自己單獨住還是和親戚們一起住開始。如果兒子還小,她們就得做一傢之長,雖無權賣掉地産但是可以為孩子擇偶或確立繼承人。她們還要管理家庭的生計,雇人或收租,或自己動手幹活。她們會被威嚇,被欺騙,或被忽略,但是她們遠非僅僅是犧牲品: 她們是光榮的代表家庭參與社會的行動者。
寡婦們還有一些別的共同點: 她們沒有(至少假定沒有)性活動。中國對寡婦的崇尚似乎203有點像西方社會過分崇拜聖女維爾京·瑪麗亞。獨身的寡婦是妻子的同時又是未經玷污的母親。她們純潔而無性,完全獻身於養孩子的種種事務。雖說無人否認她們經過性交纔成為母親,但是丈夫死後保持貞節的誓言使她們完全脫離性的不潔,成為聖潔的母親。如果婚姻短暫而又未生育,惟一的孩子又是收養的,那就更是這樣。史料表明這種形象對男人多麽有吸引力。可能至少對一部分女人也同樣。請求收養嬰兒、藉此延續丈夫宗祧的青年寡婦不一定是被強製這麽做,也不一定為了名望和酬報扮演憤世嫉俗的角色。很可能有人認為無性的為母生活更純粹、更聖潔,比普通的婚姻生活更榮耀,因而接受了節婦的角色,就像她們可能獻身於宗教一樣。
在寡婦之中進行分類主要是看喪夫時是否有長大成人的兒子。所有的女人在變老以後都更加被看作是母親或祖母,而不在於是不是丈夫的性夥伴。一位有兒媳照顧、有孫子繞膝承歡的60歲的寡婦,一般地說,多半與同等條件下的妻子一樣快樂,當然,沒有人會提出,老年女人希望丈夫死掉,這樣就可享受幾年身為傢中最年長者的快樂(更多的可能是有人認為兒子會希望父親死去,他們就可做一傢之長)。
我們應該怎樣解釋這個體係: 青年寡婦從中受到尊敬,但同時人們又急於利用她們?對這個明顯的矛盾的解釋是(當然,偶然的聯繫另做別論),這是因為人們知道青年寡婦必須承受很多,於是人們對堅持不渝者感到敬畏。不過我想指出,我們還可走得更遠一點,點明贊賞這類節婦強化了父係世係和父權製。沒有男人的成功就談不上讓女人得到照料。擡高有膽量、頑強、自我犧牲的寡婦就像在贊揚有勇氣的女人,但是潛臺詞是女人確實需要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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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海外中國研究叢書” | 中文版前言 | 序言 | 自序 | 習用語的說明 | 導言 | 第一章 男女之別 | 第二章 婚姻的意義 | 第三章 做媒 | 第四章 婚禮和婚慶 | 第五章 嫁妝 | 第六章 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 第七章 女紅 | 第八章 夫妻關係 | 第九章 為母之道 | 第十章 寡居生活 | 第十一章 再婚 | 第十二章 妾 | 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家庭 | 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 | 第十五章 對於婦女、婚姻和變化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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