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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杂家 》 墨子 》
墨子捲之十五
墨子 Mo Zi
墨子捲之十五
第六十四闕
第六十五闕
第六十六闕
第六十七闕
迎敵祠第六十八
敵以束方來,迎之束壇,壇高八尺,堂密八。年八十者八人主祭,青旗、青神長八尺者八,弩八,八發而止。將服必青,其牲以雞。敵以南方來,迎之南壇,壇高七尺,堂密七,年七十者七人主祭,赤旗、赤神長七尺者七。弩七,七發而止。將服必赤,其牲以狗。敵以西方來,迎之西壇,壇高九尺,堂密九。年九十者九人主祭,白旗、素神長九尺者九,弩九,九發而止。將服必白,其牲以羊。敵以北方來,迎之北壇,壇高六尺,堂密六。年六十者六人主祭,黑旗、黑神長六尺者六,弩六,六發而止。將服必黑,其牲以戲。從外宅諸名大祠,靈巫或禱焉,給檮牲。
凡望氣,有大將氣,有小將氣,有往氣,有來氣,有敗氣,能得明此者可知成敗、吉兇。舉巫、醫、卜有所,長具藥,宮之,善為捨。巫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卜以請守,守獨智巫卜望之氣請而已。其出入為流言,驚駭恐吏民,謹微察之,斷,罪不赦。望氣捨近守官。牧賢大夫及有方技者若工,弟之。舉屠、酷者置廚給事,弟之。
凡守城之法,縣師受事,出葆,循溝防,築薦通塗,修城。百官共財,百工即事,司馬視城修卒伍。設守門,三#1人掌右闈,二人掌左闔,四人掌閉,百甲坐之。城上步一甲、一戟,其贊三人。五步有五長,十步有什長,百步有百長,旁有大率,中有大將,皆有司吏卒長。城上當階,有司守之,移中中處澤急而奏之。士皆有職。城之外,矢之所還,壞其墻,無以為客菌。三十裏之內,薪、蒸、水皆入內。狗、負、豚、鸚食其肉,斂其骸以為醖腹,病者以起。城之內薪蒸廬室,矢之所還,皆為之徐菌。令命昏緯狗纂馬,學緯。靜夜聞鼓聲而診,所以闔客之氣也,所以固民之意也,故時診則民不疾矣。
祝、史乃告於望四#2、山川、社稷,先於戎,乃退。公素服誓於太廟,曰:其人為不道,不修義詳,唯乃是王,曰:予必懷亡爾社稷,滅爾百姓。二參子尚夜自廈,必勤寡人,和心比力兼左右,各死而守。既誓,公乃退食。捨於中太廟之右,祝、史捨於社。百官具禦,乃鬥鼓於問#3,右置旅,左置旌於隅練名。射參發,告勝,五兵鹹備,乃下,出挨,升望我郊。乃命鼓,俄升,役司馬射自門右,蓬矢射之,茅參發,弓弩繼之,校自門左,先以揮,木石繼之。祝、史、宗人告社,覆之以飯。
旗轍第六十九
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雩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男#4子為童旗,女子為梯末之旗,弩為狗旗,戟為徒旗,劍盾為羽旗,車為壟#5 旗,騎為烏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緻財物,之足而下旗。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菅茅有積,瞿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鬆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鐵有積,粟米有積;井鰲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大。寇傳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六#6城,鼓八,舉六幟;乘六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城為隆,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四十五尺。城上吏卒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眉#7。在他#8 於左眉,中軍置之胸。各一鼓,中軍一三。每鼓三、十擊之,諸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強。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圓,高丈。為民國,垣高十二尺以上。巷衛周道者,心#9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芾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諸守牲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日某子旗。牲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表以地形為度。
斬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號令第七十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地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功王#10 。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闢、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杗#11。多財,民好食。為內牒,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捨道內,各當其隔部。養什二人,為符者日養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心#12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近#13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麯,衆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衛與人事參之。凡守城者以函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明於守者也,不能此,乃能守城。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裏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捨之官符#14,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乃傅#15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並守他門,他#16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字子。五十步一擊。因城中裏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衝術及裏中。裏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分裏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姦。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17 上,皆還父母、妻子、同産。
諸男女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裏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姦也。裏缶與皆守宿裏門,吏行其部,至裏門,缶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問#18無人之處。姦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缶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之#19,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使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諸鰲火為井#20,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灌嘩,及離守絶巷救火者斬。其缶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吏部#21函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圍城之重禁。
敵人卒而至嚴令吏民無敢護囂、三最、並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歷#22、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瑜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先覺之,除。當術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其疾國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復上,疾國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裏以上,封城將三十裏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今#23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者守#24?十人及城上吏北#25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賜錢千,復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吏#26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擅離署,戮。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通者名。鋪食皆於署,不得外食。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顔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皆非請也,擊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待前者,守曰斷之。衝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估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合#27有以執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捨室,乃出迎,門守乃入捨。為人下者常司上之,隨而行,鬆上不隨下。必須□□隨。
客卒守主人,及以#28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牧,守言。若上城#29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擊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文,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復上鑰。有符節不用此令。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從軍,斷。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號,夕有號,失號,斷。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非其分職而擅之取#30;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牧#31;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牧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瑜城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悉舉民室材木、凡#32若蘭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募民欲財物粟米以貿易凡器者,卒以賈予。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慄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函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函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斷。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宮府城下吏卒民皆#33,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墦,蟠曼延墦人,斷。諸以衆疆凌弱少及強姦人婦女,以誰嘩者,皆斷。
諸城門若亭,謹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延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捨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裏巷中。三老、守問令厲繕夫為答。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裏中。三老不得入傢人。傳令裏中有以羽,羽在三所差,傢人各令其官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傢有守者治食,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裏巷官府,吏、三老、守閑者失苛心#34皆斷。
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着之其署同,守案其署,擅入者,斷。城上曰壹發席暮,令相錯發,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傢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問,視病有廖,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闢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傢,臨戶而悲哀之。
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國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傢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函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苦#35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産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城下理中傢人皆相葆,苦城上之數。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傢之邑;若非其左右乃#36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傢之邑。
城禁:使、卒、民不欲寇微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不#37城,上下不與衆等者,斷。無應而妄罐呼者,斷。總失者,斷。譽客內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着之其署酈,守必自謀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傢事,卒民相盜傢室、嬰兄,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譽敵:少以為衆,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譽,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而使者。
守人#38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請有怨條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入而藉之,狐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食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捨之必近太守。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葆官之墻必三重,墻之垣,守者皆纍瓦釜墻上。門有吏,主者門裏,莞閉,必須太守之節。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令將衛,自築十尺之垣,周還墻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
望氣者捨必近太守,巫捨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 民,以請報守上#39 ,守獨知其請而已。無與望氣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勿赦。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占,傢五種石升數,為期,其在專害,吏與雜訾,期盡匿不占,占悉#40,令吏卒欽#41 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牧粟米、#42、錢金,出內畜産,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士#43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賞者令葆官#44見,以與其親。欲以復佐上者,皆倍其爵賞。某縣某裏某子傢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裏某子傢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官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候者為異官,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就問,守宮三難,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導,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捨,無與負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利#45者,許之三石之候#46。抒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其親之所,見其見守之任。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
士#47候無過十裏,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北#48 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産。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爍去之。慎無厭建。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微職。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邇者,無下裏三人,平而邇。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少#49 居門內,令其少多無知可#50 也。節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邇坐擊缶期,以戰備從麾所指,望#51,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52 ,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去郭百步,墻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53可得汲也。外空窒盡發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其記取之。事為之券,書其枚數。當遂枚#54木不能盡內,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人自大書版,着之其署忠。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射。務色饅缶,淫囂不靜,當路尼衆,捨事後就,瑜時不寧,其罪射。誰囂駭衆,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兇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麒軍中,有則其罪射。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飲食不時,其罪射。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射。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闔其衆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伐#55之服罪。凡戮人於市,死上目行。
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鋪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令人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鋪食更,上侍者名。守室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順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閑,鋪食更,中涓一長者。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睨,立初雞足置,夾挾視葆食。而紮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節不法,正請之。屯陳垣外衛衢街皆樓,高臨裏中,樓一鼓聾鰲。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正#56 。夜以火指鼓所。城下五十步一厠,厠與上同國。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厠利之。
雜守第七十一
禽子問曰:客衆而勇,輕意見威,以駭主人。薪土俱上,以為羊玲,積土為高,以臨民,蒙櫓俱前,遂屬之城,兵弩俱上,為之奈何?子墨子曰:子問羊玲守耶?羊玲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勞卒,不足以害城。羊玲之政,遠攻則遠害,近城則近害,不至城。矢石無休,左右趣射,蘭為柱後,望以固。厲吾銳卒,慎無使顧,守者重下,攻者輕雲#57 。養勇高奮,民心百倍,多執數少,乃#58不殆。
作士不休,不能禁禦,遂屬之城,以禦雲梯之法應之。凡待煙、衝、雲梯、臨之法,必廣城以禦之曰不足,則以木檸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失、石、沙、炭以雨之,薪火、水湯以濟之。選厲銳卒,慎無使顧,賞審#59 行罰,以靜為故,從之以急,無使主慮志願高憤,民心百倍,多執數賞,卒不乃息。衝、臨、梯皆以衝衝之。
渠長丈五尺,其理者三尺,矢長丈二尺。渠廣丈六尺,其弟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樹渠無傳葉五寸,梯渠十丈一梯,渠答大數,裏二百五十八,渠答百二十九。
諸外道可要塞以難寇,其甚害者為築三亭,亭三隅,織女之,令能相救。諸詛阜、山林、溝漬、丘陵、阡陌、郭門、若問術,可要塞及為微職,可以邊知往來者少多及所伏藏之處。
葆民,先舉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小大調處,葆者或欲從兄弟、知者許之。外宅慄米、畜産、財物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則使積門內。候無過五十,寇至隨葉去,唯彝逮#60 。民獻粟米布帛金錢牛馬畜産,皆為置平賈,與主券書之。
使人各得其所長,天下事當,鈞其分職,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備,強弱有數,天下事具矣。
築卸亭者圓之,高三丈以上,令侍殺。為闢梯,梯兩臂長三尺,連門三尺,報以繩連之。塹再雜為縣梁。聾鰲,亭一鼓。寇烽、驚烽、亂烽,傳火以次應之,至主國正#61,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舉,輒五鼓傳,又以又#62屬之,言寇所從來者少多,日一會還,去來屬次烽勿罷。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五藍;夜以火,如此數。守烽者事急。
日暮出之,令皆為微職。距阜、山林,皆令可以邇,平明而邇。無邇,各立其表,下城之應。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內外立旗幟,卒半在內,令多少無可知。即有驚,舉孔表,見寇,舉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旗以備戰從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函走入。即見放,到傳到城正。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數令騎若吏行旁視,有以知為所為。其曹一鼓。望見寇,鼓傳到城止。
升#63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升#64;六食,終歲十二石。升#65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66 ,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於九十日之約矣。
寇近,函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謁,勿聽。入柴,勿積魚鱗簪,當隊,令易取也。材木不能盡入者,墦之,無令寇得用之。積木,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城四面外各積其內,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乃積聚之。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67,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一爭一人。吏侍守所者財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夾門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曰五閱之,上通者名。
池水廉有要有害,必為疑人,令往來行夜者射之,謀其疏#68者。墻外水中,為竹剪#69,剪尺廣二步,剪於下水五寸,雜長短,前外廉三行,外外鄉,內亦內鄉。三十步一弩廬,廬廣十尺,裹丈二尺。
隊有急,極急#70發其近者往佐,其次襲其處。
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須其還報以劍驗之。節出,使所出門者,輒言節出時摻者名。
百步一隊。
合通守捨,相錯穿室。治復道,為築塘,塘善其上。先。行德計謀合,乃入葆。葆入守,無行城,無離捨。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歌以為度,用人少易守#71。
取疏,令民傢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為。常令邊縣豫種畜羌、蕓、烏喙、株葉,外宅溝井可真,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則示以危,危示以安。
寇至,諸門戶令皆鑿而類竅之,各為二類,一鑿而屬繩,繩長四尺,大如指。寇至,先殺牛、羊、雞、狗、烏、鴉,牧其支#72革、筋、角、脂、前、羽。蠡皆剝之。吏撢桐自,為鐵鋒,厚簡為衡枉。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謀多少,若治城元本空為擊,三隅之。重五斤已上諸林木,渥水中,無過一茂。塗茅屋若積薪者,厚五寸已上。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上。
有讒人,有利人,有惡人,有善人,有長人,有謀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內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門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應名乃內之。民相惡,苦議吏,吏所解,皆禮#73書藏之,以須告之至以參驗之。睨者小五尺,不可卒者,為署吏,今給事官府若捨。蘭石、厲矢、諸林#74器用,皆謹部,各有積分數。為解車以擡,城矣以轄車輸軸,廣十尺,轅長丈,為三輻,廣六尺。為板箱長與轅等四高尺#75,善蓋上治中令可載矢。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少,一不守者#76;城小人衆,二不守也;人衆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遠,四不守也;畜積在外,富人在虛,五不守也。率萬傢而城方三裏。
墨子捲之十五竟
#1俞麯園雲:『三』當為『二』。
#2《閑詁》倒『望四』二字。.
#3『問』畢沅以意改為『門』。『鬥』,《問詁》,校為『升』是。
#4『男』《閑詁》作『童』。
#5『壟』畢沅據《北堂書鈔》校作『竜』。
#6『六』畢沅以意校作『大』。下同
#7『眉』畢沅據《禮說》改為『肩』。下同。
#8『在他』二字《閑詁》作『左軍』。
#9『心』畢沅據意校作『必』。
#10『功王』《閑詁》作『王公』。
#11『杗』《閑詁》作『桑』。
#12『心』王引之校作『止』。
#13『近』畢沅校作『迎』。
#14王引之雲:『符』當為『府』。
#15俞麯園雲,『乃傳』當為『及傳』。
#16『他』下畢沅以意補『門』。
#17『罪』下王念孫補『以』字。
#18俞麯園雲『問』前脫『幽』字。
#19『之』前畢沅據下文補『得』字。
#20此句畢沅據《藝文類聚》改為『諸寵必為屏』。
#21畢沅雲:『吏部』二字倒。
#22『歷』畢沅以意校為『麾』。
#23蘇時學雲,『今騙字當為『令』。
#24畢沅雲:『者守』二字倒。
#25一北』《閑詁》作『比』。
#26《閑詁》無『吏』字。
#27『合』畢沅以意校作『令』。
#28『以』《閑詁》作『其』。
#29『上城』《閑詁》作『城上』。
#30王引之雲:『之取』當為『取之』。
#31『牧』畢沅以意改為『收』。下同。
#32王引之雲:『凡』為『瓦』之誤。
#33『皆』《閑詁》作『傢』。
#34『心』畢沅以意校作『止』。
#35『苦』《閑詁》作『若』。
#36『乃』《閑詁》作『及』。
#37『不』《閑詁》作『下』。
#38『人』《閑詁》作『入』。
#39『報守上』《閑詁》作『上報守』
#40王引之雲:『占悉』當為『占不悉』。
#41王引之雲:『欺』當作『效』。
#42『布』下王念孫以意增『帛』字。
#43王引之雲:『士』當為『出』。
#44蘇時學雲:『官』當為『宮』。下同。
#45王念孫雲:『利』當作『吏』。
#46王引之雲:『三石之候』當作『三百石之吏』。
#47同註#43。
#48同註#25。
#49『少』《閑詁》作『半』,是也。
#50《閑詁》『知可』二字倒。
#51『望』下王念孫據下文補『見寇』二字。
#52『入』下王念孫補『郭』字。
#53『無』下王念孫據下文補『令』字。
#54王念孫雲:『枚』當為『材』。
#55王引之雲:『伐』當為『代』。
#56『正』《閑詁》作『止』。
#57『雲』畢沅以意校作『去』。
#58『乃』前畢沅據下文補『卒』。
#59『賞審』二字王念孫據《備梯篇》校作『審賞』。
#60『侯無過五十,寇至隨葉去,唯食逮』《閑詁》移至『守烽者事急』下。又,『寇至隨葉去』王念孫校作『寇至葉隨去之』。
#61『正』畢沅以意校作『止』。下同。
#62『又』畢沅據意校作『火』。
#63『升』《閑詁》作『鬥』。
#64『升』俞麯園校作『四鬥』。
#65同註#63。
#66『升』下《閑詁》補『小半』二字。
#67『母』原作『毋』,據《閑詁》改,下同P
#68『疏』《閑詁》作『疏』。
#69『貧』《閑詁》作『箭』。下同。
#70《閑詁》雲,『急』字疑衍。
#71自『先行德計謀合』至此,《閑詁》移入《備城門篇》『時召三老在葆官中者,與計事得』下。
#72『支』畢沅據意校作『皮』。
#73王引之雲:『禮一字當為『札』。
#74『林』畢沅據意校作『材』。
#75蘇時學雲『四(原稿脫)高尺』當作『高四尺一。
#76『者』畢沅校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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