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评传 李敖大傳(下)   》 第15節:肖孟能被告得無處躲藏(7)      汪幸福 Wang Xingfu

  肖孟能接到判决後不服,嚮臺北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推事王江深、劉瑞村、劉割輝審理後,認為肖孟能構成犯罪,並重新下達了判决書,判决書中說:“肖孟能公然侮辱他人,處罰金300元,如易服勞役,以30元折算1日。”
  這樣,這起由肖孟能告李敖開始,最後又以肖孟能的失敗告終的官司,塵埃落定。
  
  1983年9月,李敖又查出肖孟能竊占臺北市琉公農田水利會在復興南路與信義路四段交岔口的角地385平方米,肖將此地侵占後,又出售給花販子周康熙作為擺售鮮花盆景等商品的營業用地,租期為兩年,每年收取租金50萬元臺幣。
  李敖覺得,肖孟能此舉係違法行為,一告即準,應抓住此事,再打擊一下肖孟能。
  他以劉會雲的名義,立即嚮臺北地檢處控告。9月30日,此案提起公訴,12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判庭認為肖孟能的犯罪事實存在,給於肖孟能拘役50天的處罰。肖孟能不服上訴,1984年4月25日,高等法院仍判定肖有罪,應坐牢50天。
  肖孟能見難以躲罪,便以“現罹疾病”為由,設法推遲入獄。
  李敖發現後,叫劉會雲寫信給臺北地檢處首席檢查官陳涵,然後又去拜訪負責執行的檢查官陳博享、書記官黃良國,要求他們執行臺北高等法院的判决,將肖孟能送入獄中。
  1984年7月27日,李敖還給臺灣當局的法務部長施啓揚寫信,要求他督促有關人員盡快要肖孟能服刑。
  為了防止肖孟能在獄中受到特殊照顧,李敖又給牢頭朱光軍寫了一信,信中說:
  光軍先生:
  茲附上我給“法務部長”施啓揚的信的副本給你,請你註意竊占犯肖孟能即將
  入獄的事。肖孟能入獄後,你不能絲毫優待他,也不能絲毫虐待他,優待和虐待都
  是非法的……
  你上次在外吃花酒,被查到,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記過,請你特別註意你
  的行為,因為我的情報是:有人看到形似朱光軍的人(嘴裏衹承認他性“朱”)又
  在吃花酒了!
  在李敖的連續催促下,肖孟能終難逃脫坐牢的厄運。肖孟能入獄之後,牢頭朱光軍也不敢特殊照顧肖孟能。
  同年10月,李敖又以“誣告罪”到法院狀告肖孟能、王劍芬,肖孟能又被判處4個月的徒刑。這一次,肖孟能紮紮實實地在獄中呆了4個月。
  
  進入1985年,李敖第三次以多種罪名狀告肖孟能。
  4月2日,肖孟能到臺北地檢處出庭時,李敖走到他身邊,輕輕地在他肩上一拍說:“孟能啊,這一陣子我告你,你先被判了1個月零20天,後又被判了4個月,一共5個月零20天,你還欠我10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牢,10天還給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們朋友一場,我會買個金棺材送你,你看怎麽樣?”
  肖孟能聽了,哭笑不得,臉上紅了又白,白了又紅,一句話也講不出來。
  1986年初,對法律鑽研得相當深的李敖第三次到法院狀告肖孟能。
  2月25日,臺北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决肖孟能犯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嚮該管區公務員誣告、纍犯”,處有期徒刑6個月,王劍芬也被處3個月的有期徒刑。
  肖孟能不服判决,嚮臺北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987年1月14日,臺北高等法院開庭申理此案。
  主審法官蔡茂榮告知李敖,肖孟能的上訴理由不足,這個官司肯定又是他輸。蔡茂榮還勸李敖說:“你與肖孟能是老朋友,又兩次把他告到了獄中。如再次入獄,他就受不了。你是大作傢,這一次你就高姿態,念念舊情,饒他一次。如果你願與他和解,社會對你肯定有很高的評價。”
  李敖仔細一想,覺得蔡茂榮說得有道理,表示同意和解。
  蔡茂容見李敖聽了他的勸告,非常高興,當即叫李敖提出和解條件,他再在中間做些協調工作。
  當天,李敖叫律師竜雲翔給肖孟能去了一函,提出了承認犯了懷疑的錯誤、嚮老友李敖賠禮道歉、消息登報3 個條件。法官蔡茂榮認為李敖的要求很合理,希望肖孟能接受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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