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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类 》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十二国准
马非百 Ma Feibai
元材案:国准一词,除本篇三见外,《轻重甲篇》一见,《
轻重丁篇》三见。与《揆度篇》所谓“国衡”,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亦即轻重之策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国准可得而闻乎” ,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国准因时而不同,故五家之数殊而其用则一。第二段从“然则五家之数籍何者为善”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五家之数,各有各的作用,无谁善谁不善之区别。第三段从“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尽”,论兼用五家之长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从“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国准也”,论王数不能事先作具体规定。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国准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国准者视时而立仪〔一〕。”
桓公曰:“何谓视时而立仪?”
对曰:“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六〕。”
〔一〕 元材案:仪,法也。《管子。任法篇》云:“置仪立法。”又曰:“置仪法。”《七法篇》云:“制仪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是也。视时而立仪,谓平准之法应因时而制宜,不可一概而论。商鞅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韩非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显学篇》),桑弘羊所谓“射者因势,治者因法……异时各有所施”(《盐铁论。大论篇》),义与此同。
〔二〕 丁士涵云:“‘谨逃其爪牙 ’下脱‘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九字。下文可证。 ”张佩纶云:“《揆度篇》‘谨逃其爪牙,烧增薮,焚沛泽,不利其器’属之黄帝,《轻重戊篇》‘童山竭泽 ’亦属之黄帝,此乃分属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为实,而此为子政所删者。”郭沫若云:“丁说近是。《揆度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然后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证。唯在本篇‘烧山林’等九字当在‘谨逃其爪牙’上,始成条贯。此处夺去‘烧山林’等九字,下文夺去‘谨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补。”元材案:“逃其爪牙”与“烧山林”云云,本是一事。逃其爪牙乃虚提,烧山林云云则其具体措施也。上虚提,下文乃以具体措施说明之,古文体例本如此,非有脱文也。至关于古史传说,本篇与《揆度》及《轻重戊篇》所言各不相同,此正可说明三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详论之矣。“逃其爪牙” ,解已见《地数篇》。
〔三〕 元材案:此处“益”字与下文“不益民利”之益字,与《揆度篇》“实以益人”之益字不同。后 者即“隘”字之假借,而此两“
益”字则仍当作“增益”讲。盖此处两“民”字与《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贾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贾之利。与“
实以隘人”,皆《国蓄国》所谓“ 塞民之羡,隘其利涂”之意。不过“实以隘人”从正面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则从反面言之耳。此种一字两用之例,本书他处亦有之。《国蓄篇》云:“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而《轻重乙篇》则曰:“
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废”字,而前者作“置立” 讲,后者则作“废止”讲,即其明证。何如璋谓“不” 字乃“以”字之误,张佩纶谓“‘益’当作‘隘’,言大辟其利途也,即益烈山泽而焚之”,李哲明则谓“不 ”字当衍,并引《揆度篇》“实以益人”为证,而曰“ 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 元材案:“诸侯无牛马之牢 ”,谓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独占,诸侯不得自由经营,以免利权旁落,而天子失其权。《礼记。大学篇》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 元材案:官能即管能,说已详《山权数篇》。备物即《易》“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用”之意。
〔六〕 元材案:“五家”一词,又见《史记。天官书》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义》:“五家,黄帝、高阳、高辛、唐虞、尧舜也。”此处指黄帝、有虞、夏、殷、周而言。数者策也。五家之策随世而异,而其功用在于由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则五家之数,籍〔一〕何者为善也?”
管子对曰:“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禽兽众也〔二〕。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三〕。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四〕。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以安己者也〔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
〔一〕 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谓当采用何家之法为善也。
〔二〕 丁士涵云:“‘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上脱‘谨逃其爪牙’五字。”陶鸿庆云:“‘烧增薮,焚沛泽’云云,见下文论‘夏后之王’ ,此文不当复出。据上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此文自‘童山竭泽’以下,皆与上文相值,则首论‘黄帝之王’,当云‘谨逃其爪牙者,猛兽众也’。今本涉下文而误复耳。”郭沫若云:“丁说近是。然‘谨逃其爪牙’当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 ’下。此九字不当删。本篇所述黄帝、有虞、夏、殷、周,其进化之迹可寻。黄帝之‘
烧山林’等等与有虞氏之‘枯泽童山’相差无几。至夏后氏则仅‘破增薮,焚沛泽’,而不‘烧山林’,此为一显著进化。然而于民之利无所增益者,则不用器械,民智未开故也。此即所谓‘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至有殷氏则服牛乘马,引重致远,是又一显著进化。然畜养无牢,器械不利,犹未尽脱原始状态。至周则‘官能以备物’,可谓文教大备。层次显明如此,解者仅在枝节字句上追求,未能 得其会通。”元材案:丁、陶二氏说非也。郭以进化观点说明五家政策之变化,甚有见地。但对所行政策之内容不无误解。本文作者对于古史传说中各家所采行之政策,一律以“轻重”二字贯穿之,《揆度篇》所谓“自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轻重戊篇》所谓“
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证。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其具体措施上虽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仪”,皆属于国家垄断性质,则毫无例外。此文上文列举五家所立之 “仪”,下文则就其具体内容,分别加以解释。所谓“ 禽兽众”,“君智不足”者,谓古时禽兽众,故人民之利孔多,而统治者尚无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识与技能,故烧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其利途”也。所谓“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前三句是对人民而言,后一句则对封建统治者而言。谓其所以烧之焚之,正是对人民采取愚民政策,而增强封建统治者自身之垄断能力也。所谓“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曰淫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 ”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谓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垄断,诸侯不得自由经营。《礼记。大学》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所谓“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固)以安己”,“以人御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 “备物”言。五家之具体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于由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数殊而用一 ”也。
〔三〕 何如璋云:“‘逃械器’二句,与上文不接,疑有脱误。”张佩纶云:“‘逃械器 ’‘逃戈刃’两‘逃’字,明是‘谨逃其爪牙’之坏文。‘闭智能’,‘能’字即‘官能备物’之坏文。明是简策剥蚀,写 者以意附会。”郭沫若云:“文无脱误,张说亦非是。‘逃械器’者,如《庄子。天地篇》之汉阴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瓮灌园,谓‘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逃戈刃’者,即指武王胜殷,‘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礼记。乐记》)。”元材案:逃者去也,解已见《地数篇》。械器戈刃,出于增薮沛泽,《地数篇》言“铜铁之山……戈矛之所发” ,即其证。烧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 “闭智能辅己”者,《山权数篇》云:“智者民之辅也,民智而君愚。”此言“闭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辅己”,则指增加统治者之智慧而言。凡皆以使“民智而君愚”转化而为“民愚而君智”,以期达到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说皆非。
〔四〕 猪饲彦博云:“‘曰’当作 ‘禁’。”张佩纶云:“‘曰淫器’当作‘毋淫器’。《月令》‘毋作淫巧以荡上心’是也。”姚永概云:“ ‘曰’乃‘遏’之坏字。脱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金廷桂云:“按文义‘曰’字当为‘止’字之误。其民不事畜牧而好为淫器不利于用者,禁淫器,所以一民心也。下文‘立骈牢以为民饶’可证。”元材案:“ 曰”当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固,乃“锢”之假字,禁锢也。谓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
〔五〕 元材案:“以人御人”,指 “官能”言。“逃戈刃”,指“
备物”言。“乘天国”,当依明十行无注本作“乘天固”。《管子。度地篇》云:“此谓因天之固。……命之曰金城。”尹注彼处云:“
所处之地自然不倾,故曰因之。” 此“乘”字亦“因”之义也。谓以上二者──以人御人,逃戈刃──乃所以崇 重仁义之行,置身天固之上,使统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
桓公曰:“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一〕?”
管子对曰:“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二〕。”
桓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立祈祥以固山泽〔三〕,立械器以使万物,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策〔四〕,童山竭泽,益利抟流〔五〕。出金山立币,成菹丘〔六〕,立骈牢,以为民饶〔七〕。彼菹菜之壤〔八〕,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九〕,立施以守五谷〔一0〕。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一一〕。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一二〕。”
〔一〕 元材案:立何而可,谓何立而可。
〔二〕 元材案:谓五家之数皆可采用其意,而不必全泥其法。犹今人之言灵活运用矣。观下文便知。
〔三〕 元材案:祈祥即禨祥。《周礼。犬人职》“凡几珥沈辜”,《肆师职》“及其祈珥 ”,是祈可通几。《史记。五宗世家》“彭祖不好治宫室禨祥”,《索隐》:“按《埤苍》云:‘禨,祅祥也。’《列子》云:‘荆人鬼,越人禨。’谓楚信鬼神,越信禨祥者也。”又《汉书。景十三王传》颜师古注云:“禨,鬼俗 也。字或作□。《
淮南子》曰:‘荆人鬼,越人□。 ’禨祥,总谓鬼神之事也。”固读为锢,禁也。《淮南。泛论篇》云:“是故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盐铁论。散不足篇》云“秦始皇览怪迂,信禨祥。”此所谓“立祈祥以固山泽”,即“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 之意。《地数篇》云:“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即“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实例也。又《轻重甲篇》论“立五厉之祭”,上言“君请籍于鬼神”,下言“此之谓设之以祈祥”,则所谓“祈祥”者乃“总谓鬼神之事”,实甚显明。闻一多谓“祥 ”当作“羊”,“祈”读为“刉”,乃沿用俞樾释《管子。形势篇》“祈羊”之说,而不知彼处“祈羊”亦当读为“禨祥”,真所谓以讹传讹者矣。
〔四〕 元材案:“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策”,言政府不应采取“不益民利”之消极政策,而应采取“天下皆利”之积极政策。但在采取积极政策时,必须以“谨操重策”为前提。操者守也。操重筴即“ 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策”及“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之意,解已详《山至数篇》。
〔五〕 安井衡云:“‘抟’当为‘ 博’。‘博流’,广移其利也。”何如璋云:“‘抟流 ’当作‘持流’。《乘马数》云:‘至于王国则持流而止矣。’足证。持流者即谨操重策之谓。”李哲明云: “宋本作‘抟’是也。抟读为专。”闻一多云:“‘益 ’读为隘。《国蓄篇》云:‘隘其利涂。’抟犹擅也。各本作‘搏’,疑误。本书谓利羡为流,《轻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郭沫若云:“闻说非是。‘益’不当破字。‘抟’当为‘搏’,读为溥。言官山煮海虽亦近于‘童山竭泽’,而其利则溢,其流则普。此即 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元材案:“益不当破字”,郭说是也。 “抟流”,何得其义,但不必改字。“抟流”亦本书特用术语,与“
持流”、“守流”、“夺流”同义,说已详《乘马数篇》。“益利抟流”,即上文“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策”之意。盖谓政府采用有虞氏“
童山竭泽”之策,使天下皆得其利,然后谨守其财物之流通,而无为富商大贾所乘。《揆度篇》所谓“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此之谓也。安井、李、闻说皆失之。
〔六〕 张佩纶云:“‘出金山’当依明十行无注本、赵本、梅本作‘出山金’。‘成’亦当依赵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尽用也。”元材案:“出金山立币”,言出金于山以铸造货币。即《山至数篇》所谓“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 者也。成菹丘,即成立牧场之意。作“存”者非。
〔七〕 丁士涵云:“‘骈’字乃牛马二字相并而误。上文云:‘诸侯无牛马之牢。’《轻重戊篇》曰:‘立皂牢,服牛马而天下化之。’”元材案:丁说非也。两物相并曰骈。骈牢即并列成排之牛马栏也。《路史。夏禹本纪》亦有“立骈牢以为民饶”之语,即本此文,不必改字。
〔八〕 王念孙云:“‘菹菜’当作 ‘菹莱’,字之误也。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注》曰:‘菹,泽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谓莱沛。’《周官。县师。注》曰:‘莱,休不耕者。 ’是菹莱皆生草之地也。《轻重乙篇》‘菹菜咸卤斥泽山间畏垒不为用之壤’,‘莱’字亦误作‘菜’。《轻重甲篇》‘山林菹泽草莱’,‘
莱’字不误。”
〔九〕 猪饲彦博云:“‘赋生杀老 ’,谓麋鹿牛马。”何如璋云:“春则赋生以稽驹犊,秋则杀老以敛筋骨。”郭沫若云:“‘赋生’者谓游牝牡也。兽畜以春秋二季交尾,故曰‘春秋赋生’。‘杀老’者,杀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资食用。”元材案:“赋”即《国蓄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谓贷予之也。“春秋赋生杀老”,谓春则以新生驹犊贷予于人民,秋则杀其老者以供祭祀而资食用。郭氏以“赋生” 为“游牝牡”者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施’谓金币。”何如璋云:“‘施’,量地之度。《地员》:‘ 其施七尺’是也。言立为法度,以畜牧之息为守谷之资。”张佩纶云:“施,用也。‘立施以守五谷’,谓以金币守五谷。《国蓄篇》‘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刀币’,即此 ‘立施以守五谷’。”郭沫若云:“‘立施’之‘施’ 当为‘杝’,《说文》‘杝,落也。’《通俗文》:‘ 柴垣曰杝。’‘五谷’之‘谷’当作‘□’,子畜也。 ‘立杝以守五□’者,为圈以养幼畜也。”元材案:猪饲及张说是也。“
立”即上文“出金山立币”之立, “施”即“通施”之施。“立施”即铸造货币。《国蓄篇》云:“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又曰:“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盐铁论。错币篇》亦有“交币通施”及“王者内不禁刀币以通民施”之言,盖亦汉人常用语。“立施以守五谷”,即《国蓄篇》“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意,乃本书作者之中心主张,若改为“立杝以守五□”,则下文“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不可通矣!
〔一一〕安井衡云:“‘臧’、藏同。‘羸’当为‘赢’。”何如璋云:“化无用为有用,而可藏民余谷也。 ‘羸’宜作‘ 赢’,谓丰岁民食有余也。”郭沫若云:“‘臧’‘羸 ’二字均不应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缮也。故‘ 臧民之羸’即补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减’,误。”元材案:安井及何氏说是也。所谓“无用之壤”承上文“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麋鹿牛羊之地”而言。“臧民之赢”,则承“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 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狼牡以至于冯会之口,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同是主张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自行经营。文义甚明,似不必另有解释。
〔一二〕元材案:以上所言,即著者对于所谓“兼用五家而勿尽”之具体说明。如五家“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而著者则主张“立祈祥以固山泽”。五家“逃械器”又“不利其器”,而著者则主张“
立械器以使万物”。五家“不益民利”,而著者则主张“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策”,主张“ 益利抟流”。五家“诸侯无牛马之牢”,而著者则主张 “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主张“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此等措施从表面上观之,似其法皆与五家相反。然察其内容,则完全是一脉相承。所不同者,只是五家从消极方面禁止人民自由经营各种生利事业,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著者则从积极方面,在采取“天下皆利”“益利”及“以为民饶”的措施之同时,又采取 “谨守重策”“抟流”及“立施以守五谷”“臧民之赢 ”等措施。如此,则可以收到“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 ”之效果。《山至数篇》所谓“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策”者,此之谓矣。
桓公曰:“五代之王以〔一〕尽天下数矣。来世之王者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好讥而不乱,亟变而不变〔二〕。时至则为,过则去〔三〕。王数不可豫致〔四〕。此五家之国准也。”
〔一〕 安井衡云:“以,已也。”
〔二〕 安井衡云:“‘讥’,察也。”郭沫若云:“‘亟变而不变’,殊为不词。下‘变 ’字当为‘娈’字之误。《说文》:‘娈,慕也。’字亦作‘恋’。‘亟变而不娈’者,谓当变即变,不稍留恋。即《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元材案:下“变”字不误。上“变”字指依据客观事物之发展变化而决定之具体政策而言,下“变 ”字则指原则而言。具体政策可以随时依据客观事物之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原则则必须坚持,不能任意改动。《管子。心术下篇》云:“圣人之道,……与时变而不化,应物而不移。”《内业篇》云:“是故圣人与时变而不化,从物而不移。”所谓“
不化”“不移”,即此处“不变” 之义也。《心术下篇》又云:“慕选者所以等事也,极变者所以应物也。慕选而不乱,极变而不烦。”“慕选 ”与“好讥”同义,皆“善于调查研究”之意。极与亟通,屡也。不烦即不烦琐,犹今言“不搞烦琐哲学”。《史记。自序》载司马谈《论六家要指》云:“道家… …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指约易操,事少功多”,即“ 不烦”之义矣。郭说似可商。
〔三〕 张佩纶云:“《乘马篇》: ‘时之处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为,明日亡货。昔 之日已往而不来矣’ 。即‘时至则为,过则去’之意。”元材案:《乘马篇》此段文字,主要在说明“
时不再来”,即《论语。阳货篇》所谓“日月逝矣,岁不我与”之意。此处所言“时至则为,过则去”,则指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具体政策,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为之,不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去之。《管子。心术上篇》云:“君子之处也若无知,言至虚也。其应物也若偶之,言时适也。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矣。舍矣者,言复所于虚也。”又《汉书。严安传》安云:“臣闻邹子曰:‘政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可见此亦汉人论政时常用术语。与《乘马篇》所论意不相属。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王数犹言帝王之政策。“不可豫致”谓不能事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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