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评传 李敖大传(下)   》 第15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7)      汪幸福 Wang Xingfu

  肖孟能接到判决后不服,向台北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推事王江深、刘瑞村、刘割辉审理后,认为肖孟能构成犯罪,并重新下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中说:“肖孟能公然侮辱他人,处罚金300元,如易服劳役,以30元折算1日。”
  这样,这起由肖孟能告李敖开始,最后又以肖孟能的失败告终的官司,尘埃落定。
  
  1983年9月,李敖又查出肖孟能窃占台北市琉公农田水利会在复兴南路与信义路四段交岔口的角地385平方米,肖将此地侵占后,又出售给花贩子周康熙作为摆售鲜花盆景等商品的营业用地,租期为两年,每年收取租金50万元台币。
  李敖觉得,肖孟能此举系违法行为,一告即准,应抓住此事,再打击一下肖孟能。
  他以刘会云的名义,立即向台北地检处控告。9月30日,此案提起公诉,12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肖孟能的犯罪事实存在,给于肖孟能拘役50天的处罚。肖孟能不服上诉,1984年4月25日,高等法院仍判定肖有罪,应坐牢50天。
  肖孟能见难以躲罪,便以“现罹疾病”为由,设法推迟入狱。
  李敖发现后,叫刘会云写信给台北地检处首席检查官陈涵,然后又去拜访负责执行的检查官陈博享、书记官黄良国,要求他们执行台北高等法院的判决,将肖孟能送入狱中。
  1984年7月27日,李敖还给台湾当局的法务部长施启扬写信,要求他督促有关人员尽快要肖孟能服刑。
  为了防止肖孟能在狱中受到特殊照顾,李敖又给牢头朱光军写了一信,信中说:
  光军先生:
  兹附上我给“法务部长”施启扬的信的副本给你,请你注意窃占犯肖孟能即将
  入狱的事。肖孟能入狱后,你不能丝毫优待他,也不能丝毫虐待他,优待和虐待都
  是非法的……
  你上次在外吃花酒,被查到,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记过,请你特别注意你
  的行为,因为我的情报是:有人看到形似朱光军的人(嘴里只承认他性“朱”)又
  在吃花酒了!
  在李敖的连续催促下,肖孟能终难逃脱坐牢的厄运。肖孟能入狱之后,牢头朱光军也不敢特殊照顾肖孟能。
  同年10月,李敖又以“诬告罪”到法院状告肖孟能、王剑芬,肖孟能又被判处4个月的徒刑。这一次,肖孟能扎扎实实地在狱中呆了4个月。
  
  进入1985年,李敖第三次以多种罪名状告肖孟能。
  4月2日,肖孟能到台北地检处出庭时,李敖走到他身边,轻轻地在他肩上一拍说:“孟能啊,这一阵子我告你,你先被判了1个月零20天,后又被判了4个月,一共5个月零20天,你还欠我10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牢,10天还给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们朋友一场,我会买个金棺材送你,你看怎么样?”
  肖孟能听了,哭笑不得,脸上红了又白,白了又红,一句话也讲不出来。
  1986年初,对法律钻研得相当深的李敖第三次到法院状告肖孟能。
  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决肖孟能犯有“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区公务员诬告、累犯”,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剑芬也被处3个月的有期徒刑。
  肖孟能不服判决,向台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987年1月14日,台北高等法院开庭申理此案。
  主审法官蔡茂荣告知李敖,肖孟能的上诉理由不足,这个官司肯定又是他输。蔡茂荣还劝李敖说:“你与肖孟能是老朋友,又两次把他告到了狱中。如再次入狱,他就受不了。你是大作家,这一次你就高姿态,念念旧情,饶他一次。如果你愿与他和解,社会对你肯定有很高的评价。”
  李敖仔细一想,觉得蔡茂荣说得有道理,表示同意和解。
  蔡茂容见李敖听了他的劝告,非常高兴,当即叫李敖提出和解条件,他再在中间做些协调工作。
  当天,李敖叫律师龙云翔给肖孟能去了一函,提出了承认犯了怀疑的错误、向老友李敖赔礼道歉、消息登报3 个条件。法官蔡茂荣认为李敖的要求很合理,希望肖孟能接受这个条件。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后一章回 >>   


【资料来源】华文出版社
第1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1)第2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2)第3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3)
第4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4)第5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5)第6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6)
第7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7)第8节:与胡秋原打了几十年的官司(8)第9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1)
第10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2)第11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3)第12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4)
第13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5)第14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6)第15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7)
第16节:肖孟能被告得无处躲藏(8)第17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1)第18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2)
第19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3)第20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4)第21节:状告国民党大员余纪忠父女(5)
第22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1)第23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2)第24节:一人告倒台中市政府(3)
第   I   [II]   [III]   页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