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 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兴起:大裂变   》 第14节: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1)      阿夫纳·格雷夫 Avner Greif

  第3章 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
  在现代社会以前,由于货物只有运到目的地才可以出售,所以商人为了管理到海外的货物,必须对有关服务的供给进行组织(De Roover 1965;Gras 1939)。一个商人既可以和他的货物随船出海,也可以雇佣海外代理人来处理这些海外事务。后者通常更有效率,因为这使得他们能够避免长途旅行带来的风险和耗费的时间,还可以使他们的货物在多个交易中心分散销售。虽然这样做更有效率,但离开适当的制度基础,这种代理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因为代理人很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盗取商人的货物。
  本章将考察一个以声誉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我们称之为联盟--该联盟使得马格里布(Maghribi)商人(十一世纪在地中海地区的犹太商队)得以处理委托-代理交易中固有的合同问题。在以声誉为基础的制度中,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未来回报和惩罚是根据一个中枢性交易中的行为而定的。如果这种方法有效,那么交易间的联系就能使人们事前保证不会在交易后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能够保证诚实,并得到信任。对这种制度运行的考察,要求我们研究一些制度要素,这些要素培育了交易间联系,并使未来的效用基于过去的行为。这些考察尤其要回答如下问题:哪些交易创造了足够大的惩罚或者回报、关于过去行为的信息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为什么强化制裁或提供回报是可信的(附录C提供了对这些制度的分析方法)。
  有两个交易间联系是马格里布商人关系的核心。第一,代理人-商人之间的交易与商人间的信息共享式交易相联系。由此形成的网络给商人提供了评价远方代理人行为的信息,从而支持了机会主义行为很可能被揭穿的制度化信念。第二,每个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交易与将来这个代理人和群体内其他商人交易之间的联系。因此,可以预期到,群体内的每个商人都只雇佣会员作为代理人,而决不会去雇佣欺骗过其他成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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