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断代 》 帝國興亡隱秘史:誰殺死了秦帝國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3)
瀟水 Xiao Shui
註意,這個稅收百分比不是按實際産量算的——那還就好了,我不幹活,也就少交稅。它其實是按土地的一般産量,由政府估算一個産額來收稅的。不管你幹得怎麽樣,都按這個額交!哈哈,那簡直要氣死了!但千萬不要以為這是秦始皇壞,歷朝歷代的皇帝都是這麽算的。
可是,為什麽秦皇帝定的稅率定得非要比別的皇帝高二十倍呢?他不知道“保護費”收多了,大傢都要逃亡,逃到別的老大的地盤上去幹嗎?或者沒得地方逃,大傢就會起義!
秦始皇也是沒辦法埃你想,他搞了那麽多國傢大項目,都需要花錢,長城、馳道,八十萬戰士,需要消耗多少物資和糧食埃
可是為什麽秦始皇非得“強力疾作”,搞這麽多大項目呢?少搞一些項目,不就緩解了人們的焦苦和怨恨,退一步而海闊天空了嗎?唉,沒辦法,秦人非得搞這些項目!就像得了強迫癥一樣。這也是出於一種無奈。
作為中國第一個統一王朝的建立者,秦始皇有很多難言之隱和巨大挑戰:秦王朝雖然形式上統一了中國,但六國之民並不服氣,而且他們習慣了長期分裂的歷史事實,對統一的好處還很朦朧,對新的社會體係猶疑不定。分裂的歷史慣性是如此強大,以致有人刻下“秦始皇死而地分”的回覆從前的口號。這就要求新政權必須有所作為,以樹立在民衆中的權威。統一王朝首要做的就是有所造就,修長城、造陵墓、擊匈奴,樹立政府的成功偉大形象,剎住歷史的分裂慣性,鞏固新王朝的命數。這就像新中國在1949年統一以後,在國際上被敵視,很多國傢尚不承認中國政府的合法地位。所以當時需要大煉鋼鐵,搞原子彈,給外邊人看看,“趕英超美”,獲得國際承認。還要發射衛星上天,製造萬噸水壓機什麽的,以便加強民衆對新政府的信任力。
秦始皇修的陵墓,不單單是為了個人享受,也是如史書上所說的“非壯麗無以壯威”,是為了給六國之民一種震懾和信心,以便接受“壯威”新的政府,領着他們在統一的路子上堅持地走下去。我們不能單純說秦始皇修陵墓宮殿、興建作,純是為了滿足個人貪圖享樂的私欲。“殘賊天下,以奉個人之欲,荒淫暴虐”,這樣簡單地把問題歸結到個人品行上,是不公正的,也是淺薄的。
秦人強力疾作,大搞項目,除了為了樹立政府權威,也跟秦人傳統的“事功精神”有關。
秦國歷來是個務實幹的雄心勃勃的國傢。他們最初是偏於西陲的蕞爾小邦,卻變法圖強,志在天下,以賞功原則作為激勵官吏與民衆的手段。在歷代秦政府的強力引導下,執著進取的“事功精神”漾溢於廟堂之上,播散於鄉邑之間。所謂“事功”,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作事立功”,必有所為的意思。以功取榮,搏取田宅爵祿。
對事功目標的執著追求,使秦國全社會能量高度迸發,聚焦出極大的社會效率,終於通過長期競爭戰敗了六國。到了秦王朝建立以後,秦人的“事功精神”沒有泯滅。但是沒有什麽仗可打了,人們怎麽“做事立功搏得爵祿”呢,那就搞大興修建和對外擴張吧。於是就大興造作和軍事行動,終於要幹的事情太多,失去了控製,到了帝國和民衆所無法承受的地步,乃至帝國迅速崩潰。
事功精神與秦王朝的興亡,可謂成也由之,敗也由之。
同時,也可以說,秦始皇及其政府急於興作,好大喜功,也是秦民族事功精神的總代表。
另外,並吞六國這件豐功偉績,也進一步刺激了秦始皇的胃口。當時人們議論他:“秦皇帝在吞併天下以後,意得欲從”——就是想幹什麽,什麽就能實現,於是胃口被撐大了。秦始皇以為想幹什麽,就一定能幹成,終於輕用民力,大搞長城、阿房宮,擊匈奴,攻五嶺,結果搞得天下枯竭,海內仇怨,民生疲敝,天下岌岌可危了。
我們說,秦始皇熱衷“事功”沒有錯,這總比啥都不幹整天泡妞強吧。但秦始皇違背了“量力而行”這條基本規律。在一個久經戰亂纔建立起來的王朝初年,本應該休息養民,他卻大興事功,真是求死有道埃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後歲月(1)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後歲月(2)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後歲月(3)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後歲月(4)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後歲月(5)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1)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2)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3)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4)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5) | 第二章 劉邦開始造勢(6)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1)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2)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3)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4)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5) | 第三章 一個獨裁者,四個大工程(6)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1)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2)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3)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4)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5)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6) | 第四章 專製時代開始了(7)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