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家类 》 故道白雲 》
第129節:修行的果實(2)
一行禪師 Thich Nhat Hanh
阿難陀尊者因為坐在佛陀旁邊,所以全部談話的內容他都可以清楚地記下來,日後錄成佛陀在政治經濟上極有見地的矩吒唐特經。
一天黃昏時分,阿難陀看見佛陀在鹿子母法講堂外坐着。他是背着太陽而坐的。阿難陀感到有點奇怪,因為佛陀一嚮都是喜歡看日落的。他問佛陀背日而坐的原因時,佛陀說是因為想讓陽光溫暖他的背部。阿難陀於是先替佛陀按摩上背,繼而一直按至雙腳。他一邊按摩,一邊說道:"上人,我已侍奉你十五年了。我記得你的肌膚,從前是透着健康的光澤的。但現在,你的皮膚上已有很多皺紋,而且腳上的肌肉也都又鬆又軟了。哎喲,我還可以數得到你有多少條骨啊!"
佛陀大笑起來。"阿難陀,你活得長久的話,也會變老。幸好我的眼睛耳朵都仍很靈。阿難陀,你有惦念靈鷲山和竹林的樹木嗎?你想再爬上靈鷲山看日落嗎?"
"上人,如果你想回到靈鷲山的話,請讓我陪你同行。"
那年的夏季,佛陀回到摩揭陀。他不緩不急地步行着,把遙遠的路程分成幾段,中途到各個修道中心探訪。每到一處,他都對比丘開示,又給在傢的信衆說法。他沿途經過了釋迦國、末羅、毗提迦族和跋耆族,纔越過恆河到摩揭陀。在進入王捨城之前,他在那爛陀停下來探訪那裏的僧團。
竹林和靈鷲山都美麗依然。城裏與村裏的人成群結隊地前來拜見佛陀。一個多月之後,佛陀纔有機會應戌博迦之邀,前往他的芒果園。戌博迦在那裏興建了一座很大的法講堂,可以容納一千多比丘。
當他們一起坐在房子外面的時候,戌博迦便訴說佛陀離開後所發生的一切。知道毗提醯王後已心情平復,佛陀也感到十分安慰。她現在已轉吃全素,而且更學習禪修。阿世王反而在精神上受着極度的折磨。他對父親的死十分內疚,心裏不得安寧。他的精神非常緊張,幾近崩潰。他常被惡夢纏擾,因而不敢熟睡。不同教派的醫師與教士都被召來替他解消此種心理病況。這些教派包括刪耶毗羅胝子,阿耆多枳捨欽婆羅,末伽利瞿捨梨子,富蘭那迦葉,迦羅拘陀迦旃延和尼幹陀若提子等。雖然這些教士都盡力而為,以期將來會受到大王的特別護持,但可惜他們全都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一天,阿世王與他的妻子、兒子烏達衣巴達和母親毗提醯太後一起吃晚飯。烏達衣巴達太子已經三歲。但因為大王對他甚為溺愛,以致他被寵壞了。吃飯時,太子要求他的小狗也與他同桌作伴。雖然這不是慣常所容許的,但大王這次也破例批準。感到自己似乎有點過分縱容兒子,大王對母親解釋說:"和狗同桌吃飯,我也知道是不大雅觀。但小孩硬要這樣,我也沒他奈何。"
毗提醯太後答道:"你是因為愛惜你的兒子,纔由得他這樣做,這實在不足為奇。你可記得你父王曾因為對你呵護,替你吞下手上的膿液嗎?"
阿世王記不起這件事,於是便請母親給他說明。
太後述說:"一天,我們發現你的手指變得紅腫,纔知道原來在指甲下起了惡瘡。你疼痛難忍,整天啼哭不停。你父親替你擔心,因此也不能入睡。他抱你到他的枕邊,把你的小手指放進他的嘴裏。跟着,他便把你的手指吸啜,以使你的疼痛減輕。他一直這樣,替你吸啜了整整四日四夜,直至惡瘡熟破。這時,他又把膿液吸去。過程之中,他仍不敢把你的手指從口裏拿出,恐防你的疼痛未有全消。因此,惡瘡的膿液,他都全吞下肚裏。從這次的事件,你應該知道父親是如何的愛護你了。你現在讓你的兒子與狗同食,也衹不過是愛子心切罷了。我是非常瞭解的。"
大王突然雙手抱頭,走出房間,再沒有回來吃他未吃完的晚餐了。那夜之後,他的精神狀況更趨惡化。他終於請戌博迦前來替他診治。阿世王嚮戌博迦申訴他的悔疚與內心的折磨,又告訴戌博迦所有的婆羅門和教士都幫不了他。戌博迦衹坐着,卻一言不發。大王問道:"戌博迦,你為何不說話?"
戌博迦這纔答道:"我衹可以告訴你,喬答摩導師纔是唯一可以幫助你的人。你去請示他吧。"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第1節:1.為步行而行(1) | 第2節:1.為步行而行(2) | 第3節:1.為步行而行(3) | 第4節:2.牧牛(1) | 第5節:2.牧牛(2) | 第6節:3.一大把姑屍草(1) | 第7節:3.一大把姑屍草(2) | 第8節:4.受傷的天鵝(1) | 第9節:4.受傷的天鵝(2) | 第10節:4.受傷的天鵝(3) | 第11節:5.一碗乳汁 | 第12節:6.蕃櫻桃樹下(1) | 第13節:6.蕃櫻桃樹下(2) | 第14節:6.蕃櫻桃樹下(3) | 第15節:7.白象之奬 | 第16節:8.寶石的項鏈(1) | 第17節:8.寶石的項鏈(2) | 第18節:9.慈悲之路 | 第19節:10.未出生的孩子(1) | 第20節:10.未出生的孩子(2) | 第21節:11.月下之笛 | 第22節:12.金蹄(1) | 第23節:12.金蹄(2) | 第24節:12.金蹄(3)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頁
|
|